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融资担保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融资担保范文1
1.1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强、风险增大
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仅17家,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下。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如固镇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2002年经县政府研究成立的,担保基金500万元。2000年底,全省各地建立的担保机构只有10家,但至2008年4月底,担保机构已膨胀到217余家,且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1.2投资主体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
随着安徽省担保机构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资金注入担保领域,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政府出资109家,非政府资108家,这表明了安徽的担保行业正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引导型、主体多元化转变。从担保资本金形态看,有货币资本,也有实物资本,其中主要以货币资本为主,大约占60%。
1.3缺少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连动机制
担保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低收益,低成本。目前,我省各担保机构的资金均为投资者一次性投入,对于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仅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法维持担保的生存和发展。在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司的担保业务中,协作银行都将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承担了全责风险。加大了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一旦担保贷款发生损失,就要从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中全额扣除,在担保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1.4对担保机构的多头监管造成监管乏力
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认可的监管部门。担保业实际上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
1.5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健全
从目前安徽省的担保市场看,缺少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和失信惩戒机制,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缺乏既熟悉会计、审计业务、又懂金融、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在保证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义务约束不够,个别也有人情担保现象,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
1.6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现有的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管理和工作人员大多是由政府指派的,没有进行培训而缺少相关知识,不利于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政府常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的干预担保业务活动,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政府在建设相关信用担保业的法律法规滞后和政府部门在提供融资软环境上存在重收费、轻服务现象;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担保行业的发展。
1.7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
安徽省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赖”债务。
2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对策
2.1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打破国有银行独大的局面,合理分散担保风险;减少对担保业务的直接干预,坚持“管理法人化、运作市场化’,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协调、管理和领导,尽快成立全省性担保行业协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和返还,直接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齐全的民营企业信息库,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支撑。
2.2加强和健全担保自身建设
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专门培训机构,培养专业化人才和学习国内外担保机构的先进经验,加大担保公司间业务交流和信息传递,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给予的关于发展担保公司的政策,不断提高担保公司业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
2.3创新担保的形式和品种
目前,我省担保机构开展的业务基本上以贷款担保为主,还可开拓更广阔的担保领域。如证券担保、履约担保、退税担保、政府采购担保、进出口信贷担保等等。
2.4建议建立“政、银、企”联系会议制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各商业银行和经推荐的中小企业召开“政银企”协调会,为有效益、有市场、信誉好的中小企业解决在申请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5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联动机制,化解和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
信用担保是一项带有政策性的业务,因此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很有必要,建议政府同级财政每年按担保总额的一顶比例给予预算安排,用于建立担保风险化解补偿基金。信用担保业务风险较大,信用担保机构难以独立承担担保风险,应当适度引入政府、银行、企业的联合支持,合理分散担保风险,实现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风险比例分摊;政府应促进蚌埠的商业银行与市担保公司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融资担保范文2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帐 号:
电 挂: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
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
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
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
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
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
,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
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
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
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
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
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
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
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
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
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
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
,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
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
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
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
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
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
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
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
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
,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
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
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
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
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
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
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
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
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
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
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
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
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
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
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
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
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
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
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
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
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
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
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
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
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
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
,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
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
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
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
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
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
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
,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
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
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
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
,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融资担保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探索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8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
(一)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许多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经营状况不稳定。大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金融机构面对点多、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
(二)中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中小企业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有实力的担保单位,抵押担保手续复杂,费用较高,抵押物流通市场窄小,变现能力弱,进一步加大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难度。
(三)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具体引导和扶持。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一些政策和措施时,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点,使银行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认识不清,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担保机构得到快速发展,但也清醒地认识到担保机构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如何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平等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个核心问题。
(一)法律环境不够完善。纵观发达国家开展信用担保的情况,其完善的法律环境对担保体系构成强有力的支撑。但目前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但这些政策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且多是指导性文件。因此,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没有大的突破。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在开展信用担保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一般比较完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体主要是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大批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银行纷纷主动介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与担保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间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形成良性的竞争态势。我国的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主要是大中型企业,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在其信贷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
(三)商业银行扶持中小企业的源动力不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小企业抵押品不足,还款来源难以保证,且贷款规模小,单项融资交易成本较高,银行的积极性不高;(2)中央银行在制定的信贷政策方面还存在问题,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仅有指导性意见,无刚性的政策规定及优惠政策;(3)商业银行受制于现行规章和银行管理体制而难有突破,各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制定了大量的规章,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基层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四)对担保业认识不够。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可分散银行信贷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保证银行收益等特殊作用缺乏认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银行实际上并没有把担保机构当作平等的合作伙伴来对待,没有把担保机构视为经营风险、提供信用的特殊法人,这些观念显然不利于银行与担保机构平等的战略伙伴关系的培育和加强。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以法律促动商业银行全面介入融资担保体系。在我国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政府应当借鉴国外对信用担保的立法经验,法律先行,从法律上确立担保业的法律地位、运作规则和支撑体系。就立法而言,可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一是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确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政策和担保机构的中介作用;二是出台针对信用担保的专门法律,确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三个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二)鼓励和促进商业银行的介入。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信用担保行业的制度、政策体系,解决融资担保中风险化解和分散的机制问题,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取向,为中小企业创造与银行其他客户平等的政策环境,形成政策、制度的刚性,为商业银行全面融入担保体系提供政策依据。
(三)协调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关系。融资担保属政策性担保,需要政府在诸多层面和环节给予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应当出面帮助协调担保机构与当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出面协调各商业银行总行这一层次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人民银行分行或营业部负责出面协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担保机构的关系。人民银行一方面给予商业银行优惠政策,为商业银行的介入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应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现行有关政策,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扫除商业银行介入中存在的政策和制度障碍。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的商业化改革。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加强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必要性,及时转变观念,加强自身的商业化改革,同担保机构一起承担起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1)商业银行应以效益为中心,把中小企业作为基层行的重要服务对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改变以往“重大客户、忽视中小客户”的观念,选择机制好、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客户,形成能规避风险的多样化客户结构和客户群体;(2)充分认识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与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于融资担保,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担保机构承担部分风险,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和管理成本,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此,商业银行应尽快与担保机构就风险分担、担保额度的放大、担保(反担保)认定标准等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付诸实施。在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总行应对基层行针对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给予一定权限或特殊政策,如加大信贷额度、建立风险信贷基金等,保护基层行业务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基层行更好地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五)尝试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在外部法律、政策环境以及银行自身商业化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应通过自身扎扎实实的努力,不断改善与银行的关系和环境,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1)担保业是新生的幼稚行业,外界包括商业银行对担保机构了解不够,担保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信用担保以及与之配套的社会环境和运行机制,同时,坚持不懈地推动与商业银行的协作,以其卓越的信用和业绩消除银行的疑虑,赢得银行的理解和信任;(2)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的观念更强一些,与担保机构更容易沟通,因此,当前担保机构开拓协作银行的重点也应放在此类银行上。从担保业长远发展看,还要下大气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当作协作重点行,利用国有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规模及资源优势,扩大担保范围和规模,创造更高的社会效益;(3)担保机构应设身处地为银行信贷资金的效益和安全着想,尝试解决双方风险补偿问题,创造银行易于介入融资担保的条件,使双方的全面合作成为可能。在与商业银行分担风险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与银行一起探索与贷款企业建立共享收益、共同发展的新机制,尝试运用“贷款和担保换股权”、“贷款和担保换期权”和“收入分红”等多种形式,将从企业获得的收益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以补偿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后的实际损失。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需要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尚需时日,但无疑是可行的,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双方真诚合作、倾注热情、耐心培育。
融资担保范文4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承保规模;资本实力
一、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简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1993-2000年,为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2)2001-201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3)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办法》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
我国担保行业从1993年开始起步,经过1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1.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从机构数量来看,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一直保持迅猛的这种态势,2010年担保机构数量为6,063家,较2006年增长近一倍。
从全国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统计看,2007年为703.26亿元,2010年为5577.96亿元,较2007年增长7.9倍。平均每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0.26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183.56万元,增长了3.6倍。
总注册资本金成倍地增长,体现了我国担保行业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
2.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承保规模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承保规模达10,796亿元,是2006年的3倍。2006-2009年新增承保规模的复合增长率为51.33%,据此预测,2013年,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新增承保金额将达54,714亿元。
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截至2010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3.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
(1)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和成熟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均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内部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项目保后监查记录工作基本流程》、《担保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借款担保业务内部流程》、《担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公司资料备份的管理办法》、《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
(2)岗位职责清晰,权限管理较为科学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对其担保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普遍来讲,完成一笔担保业务的尽职调查至少需要两个人,一般称之为A、B角项目调查制度,A角是该项目的主负责人,调查报告的撰写、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保后跟踪均主要由其完成,B角其辅助和监督作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形成报告,交由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经风控部经理签字生效。风控部经理同意的项目报评审会进行审议,否则项目终止。
在风险控制部门之上,设有评审委员会,一般评审委员会有5人以上的评委,通常包括总经理、市场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项目决策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开会表决。
4.融资性担保行业仍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1)放大倍数偏低,盈利能力亟待提高
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作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缺乏银行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既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从而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有待提高。
(3)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以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三、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1.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2009年银监会成立融资担保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对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的七部委之一,财政部此次发文目的明确,就是行使监管职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
2.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担保业发展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在全国及地区之间亟待升级与转换是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两个基本特点。在此背景下,如何尽快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尽快升级、推动欠发达地区及时应对产业结构推移进程,必然成为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发达省区,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及国内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进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技术变革中的融资困境必然更加突出。而在不发达省区,政府与企业从技术、人力、市场角度紧密抓住产业结构在地区间推移进程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创新难、营销难、融资难等问题。在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地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欠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均将对各地担保行业形成更大的差异性需求。
3.金融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担保机构进行投融资
融资担保范文5
阳春三月,风和日丽,百花竟放,珠源锦绣。在这美好的季节美好的日子,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要挂牌成立了。在此,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出席揭牌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支持、帮助投融资担保公司组建的各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整合投融资公司,组建投融资担保公司,搭建投融资平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是加强银企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举措;是广筹资金建设珠江源大城市和现代工业强市的客观需要。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整合原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公司,担负着为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项目、社会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非公经济借贷提供担保服务的重要职能职责。公司的组建成立自始自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得到了省市财政部门的极大关心和帮助,我代表公司再一次深表诚挚的感谢!
刚才,市政府、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领导分别对我市投融资担保公司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寄予了深切厚望,我们深感肩负的责任不轻。投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我们一定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期望,团结和带领公司全体员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在市国资委的监管下,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模式,站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高度,站在加快珠江源大城市建设和建立现代工业强市的高度,当好银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努力扩大担保规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开拓创新、规范担保”为经营理念,以“增强社会信用、整合金融资源、降低融资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经营,搞好担保,做好服务。二是规范担保程序,努力规避财政和金融风险。认真按《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谨慎担保,诚信担保。三是起好桥梁作用,当好银企合作的中介。我们将本着对企业负责,对银行负责,对股东负责,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对全市经济发展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四是努力创建“四好”和谐企业,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我们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要求,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构建制度好、队伍好、经营业绩好、作风形象好的高效规范和谐企业。五是抓好自身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有广大金融部门、社会经济各界和中小企业的良好配合,市投融资担保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有信心有决心同心同德,把握机遇,在创新服务上作文章,在做强做大上下功夫,在银企合作上求实效,我们决心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业绩,搞好经营,规范担保,向市委、市政府交出合格答卷,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融资担保范文6
关键词:融资;担保;平台;偿债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受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影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形成的债务日益成为地方财政主要债务之一。
2012年11月, 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重申平台贷要“控制总量”外,还提出“隔离风险”。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将变得更加困难,长远来看,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已刻不容缓。
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投资拉动的畸形经济不可持续,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投资拉动仍将是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一、地方财政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月的《财政监督报告》认为,大致平衡的周期性财政调整状况和可观的利率增长会使地方债务风险得以缓和,但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仍然处于极脆弱风险边缘。根据2010年数据显示,省级以下地方债务占到了全部的70%,暴露了更大的偿债风险。
IMF报告同时指出,“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会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报告调查发现,80%被调查的城市称会以销售土地来偿付债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费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以土地作价或抵押品,如果宏观调控加码,导致房地产市场下行,将对地方融资平台偿债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财政直接或间接担保融资难以为继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模式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当地政府提供保证担保,由政府财政兜底,政府一般将该种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通过。政府担保一般是以保证或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保证,而且往往是多头承诺,其承诺偿债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实际代偿能力。
银监会等五部委于2006年4月25日《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以外的贷款和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变相担保。
姑且不论政府担保是否合法合规,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的,银行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但在我国,银行的发展和业务开拓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较难,即使并胜诉,由于政府缺乏偿债能力,往往也无法执行。
基于以上几点,由于政策限制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地方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或间接担保来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
三、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为地方融资担保可能是解决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1.解决财政不能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直接或间接担保的问题
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以把政府和市场结合在一起,在发挥政府财政的增信作用的同时,又遵循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规避财政担保的法规限制,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必然选择。
2.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市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公路、水利、保障房等项目,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后,需市县一级资金配套。通过提供融资担保,可提高重点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县融资平台向银行借贷,可以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地方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这将有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拓展支持领域、将引导效应和放大效应最大化。
3.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中小施工企业、材料供应企业一般需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是其获得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拨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等。目前该类企业向银行融资非常困难,而其他担保机构由于对这些客户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一般也不愿意给其担保。对于这类客户,可先行由省级国有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待工程或材料款拨付后偿还,可在财政等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四、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发挥优势,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1.省级融资担保平台有着市县平台无可比拟的优势
省级融资担保平台的设立方一般都有着较强的实力背景,可能为省级财政部门,也可能为实力雄厚的省管企业,在设立的注册资本金、政策支持上都有着市县级融资担保平台无可比拟的优势。
2.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搭建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平台审批权限一般集中在省级或以上,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利用在距离上的优势,也有利于发挥对等协商的优势,有利于搭建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五、总结
地方融资融资面临诸多的困境,而很多县市的经济发展目前还离不开投资拉动,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融资难以为继,土地融资规模又被严格控制。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为地方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利于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启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担保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