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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范文1
“9+3”,即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藏区孩子提供3年的免费中职教育。
这是四川探索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创举。
2009年,四川省财政投入2亿多元专项资金,为实施这项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按照规划,参加“9+3”的藏区学生,每人每年免除学费2000元;在前两年中,每年生活补助3000元,第三年生活补助1500元。对于交通、住宿、书本等杂费,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新生还有冬装补助300元。与此同时,到内地中职学校就读的藏区学生,整体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优惠的政策,重新点燃了藏区贫寒学子的读书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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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产品相对公共产品而言,是具有产权明确,且易于分割的特性的。它与公共产品是相对而存在的,私人产品的特征,正好与公共产品相反,其表现为:一是所有权上具有排他性,二是消费上具有竞争性。这些性质,既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有权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索取费用,要求有偿使用。同时,也保证了私人产品所有者可以单个地向使用者索取费用,得到投入的回报,这是边际成本不为零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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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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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倡导善举,带头捐资兴教,全区募集资金多万元,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创建省教育强区工作顺利推进。年月,新华街通过省的督导验收,成为市第一个教育强街。同年月、月,镇、镇接受了省的督导验收并获好评。我高度重视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区形成了以学生为对象,以活动为载体,以家庭为纽带,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子女相互促进,教育、公安、城管、文化、工商、卫生、镇街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机制。两年来全区未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小学、中学成功创建为市安全文明校园,其中华泰小学被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省安全文明校园评比。
全区确立了教育兴区战略,深入落实《市区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20年)》、《区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2011年)》。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制定升学率及中职生源输送指标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责任,制定中职招生奖励方案,激励学校积极开展工作,采取分解任务、纳入考核、考核督导等手段,竭尽全力动员初中毕业生升学,特别是动员初中毕业生报读中职和技工学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年,全区户籍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数人,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居各县(市、区)前列,并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区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输送任务。年,全区户籍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数人,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居各县(市、区)前列,并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区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输送任务。我区无职业技术学校,近两年无输送生源到珠三角地区就读的任务。
认真落实《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年底,全区幼儿园所,其中区一级以上幼儿园所;义务教育学校所,其中省规范化学校所;普通高中所。
两年来,本人高度关心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经常过问了解校长、教师的学习、工作、培训情况。全区年选送校长参加任职班、提高班、高级研修班培训、预算管理专题培训及专题业务讲座等培训共人次;选送教师参加“知行中国”-班主任培训、校本培训研修班、骨干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培训、高中教师职务培训、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中级助学导师等培训共人次。年选送校长参加专题业务讲座、提高班、高级研修班等培训共人次;选送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名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级、高中教师职务、“百千万工程”、新任教师、“代转公”教师等培训共人次。年共有名教师参加了支教、交流;年共有名教师参加了支教、交流。同时,按照省、市“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派遣计划,我区近二年接待了高校毕业生人,并进行跟踪帮教。
两年来,我区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并做到“两个相当”。即农村教师与城区教师工资福利相当;教师与公务员工资福利相当,甚至教师略高于公务员。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区出台了《市区区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逐步完善人事制度,有效地推动了师资队伍建设。
、两年,我区共补充教师名(含公开招聘、调入、代转公),但还是未能按省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各扣分。到目前为止,我区代课教师的问题已全部解决。其中有名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转岗、人辞退。
二、投入与保障
两年来,全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年,生产总值为万元,财政总支出教育经费万元,占生产总值的.%。年,生产总值为万元,财政总支出教育经费为万元,占生产总值的.%,提高了.个百分点;年,生产总值为万元,财政总支出教育经费为万元,占生产总值的.%,提高了.个百分点。
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在预算决算中有提高。年区财政总支出为万元,预算内教育经费为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年区财政总支出为万元,预算内教育经费为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降低了.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区财政收入下降,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予以保障,因此年教育总支出占财政的总支出比例较大;二是年月起取消借读费,教育经费支出也少了一部分,因此导致年教育经费总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有所下降),酌情扣分;年区财政总支出为万元,预算内教育经费为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提高了.个百分点。
年全区教育财政拨款万元,财政经常性收入万元,年全区教育财政拨款万元,财政经常性收入万元,;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率为.%,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为.%,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个百分点。年全区教育财政拨款万元,财政经常性收入万元,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率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为.%,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百分点。
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年全区小学、初中、高中人均教育经费分别为元、元、元,比年分别为元、元、元分别提高了元、元、元;10年分别为元、元、元,比年分别提高了元、元、元。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年全区小学、初中、高中人均公用经费分别为元、元、元,比08年的元、元、元分别减少了元、元、元(主要原因是年义务教育取消了借读费,五中工程款已偿还,致使年比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有所减少),酌情扣分;年分别为元、元、元,比年分别提高了元、元、元。
由于我区目前尚无公办中职学校,所以不存在以公办中职学校生均综合定额为主的预算管理体制。
全区已按要求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年全区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其中城镇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本级财政承担其中的%为.万元;农村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本级财政承担其中的%为.万元.年全区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全部实现了免费就读,免费金额为.万元,其中城镇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本级财政承担其中的%为.万元;农村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本级财政承担其中的%为.万元。上述区承担款项均全部到位并下拨学校。我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市属各区的在校学生的比例进行分配,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均于当年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区财政局,全部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及有关教育事业的开支。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总额每年为万元,省核定其中.%,即万元要用于教育。年万元、年万元区财政全额拨付了这项专款,主要用于偿还农村教育负债和学校基建支出,确保了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共.万元,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共.万元,全部到位并按时下拨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共.万元,其中年省资金万,区配套.万,年省资金万,区配套.万,这些资金全部到位。以上各专项资金,我们严格执行有关的财经规定和要求,做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区域内没有发生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挤占、抵顶各种教育资金现象。年月,我区被授予“广东省教育收费规范区”称号。
三、改革与发展
年我区启动校舍安全工程,共排查、鉴定出C、D级危房面积平方米,规划投资万元,进行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到年底,全区校安工程竣工面积平方米,占规划的.%。投入资金万元,占规划投资的.%。其中年竣工面积平方米,占规划的.%,投入资金万元,占规划投资的.%。年竣工面积平方米,占规划的.%,投入金额万元,占规划投资的.%。自年月开展教育创强以来,我区不断加大布局调整力度,根据《区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20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撤消了镇四个小学教学点()、镇两个小学教学点(妙联、暖水)、镇四个小学教学点(),年月将新华小学并入东岗小学,年月将芙蓉山小学并入金福园小学,学校布局调整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共有所,个教学班,学生人。其中小学个班,学生人,平均班额为.人,初中个班,学生人,平均班额为人。由于外来人口剧增,城区部分学校出现大班额,有个班(其中小学个班,初中个班)未达到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班额要求标准(小学≤人,初中≤人),比年(个班)减少一个班。
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共有所,个教学班,学生人。其中小学个班,学生人,平均班额.人,初中个班,学生人,平均班额.人。由于外来人口剧增,城区部分学校出现大班额,有个班(其中小学个班,初中个班)未达到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班额要求标准(小学≤人,初中≤人),比年(个班)减少一个班。全区各中小学校均按国家课程计划要求开设了英语课,%开足了课时。其中城区学校一年级起就开设了英语课,农村学校三年级起开设英语课。全区学校均按国家要求配齐了多媒体电教设备,均开设信息技术课。全区镇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通过光纤接入了基础教育专网,实现了“校校通”。全部学校的实验室装备、图书均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标准。
全区已按要求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年全区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全部实现了免费就读,免费金额为.万元,其中城镇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农村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年全区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全部实现了免费就读,免费金额为.万元,其中城镇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农村学生人免费金额为.万元。
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初中三年巩固率为.%,高于年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为%,与年持平;幼儿园共所(民办幼儿园所,企业办幼儿园所),-岁幼儿人数人,入园人数人,入园率为%,入园率与年持平,完成了市教育局下达的学前教育指标(入园率要求达到%)。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初中三年巩固率为.%,高于年的.%;“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为%,与年持平;幼儿园共所(民办幼儿园所,企业办幼儿园所),-岁幼儿人数人,入园人数人,入园率为.%,入园率比年有所增长(年为%),完成了市教育局下达的学前教育指标(入园率要求达到%)。
我区高度重视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年户籍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数人,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为.%,比年有所增长(年为.%),超额完成了市教育局下达我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指标。当年市下达我区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输送任务为人,实际完成人,完成率为%,区教育局被评为当年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送生先进单位。年全区户籍高中阶段学龄人口数人,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人数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比年增长了.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了市教育局下达我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指标。当年市下达我区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输送任务为人,初步统计已超额完成任务,具体数据待市教育局职成科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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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综述
一、关于“义务教育财政均衡”内涵的理解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专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内涵的研究文献很丰富,但是关于义务教育财政均衡内涵方面的研究却不多见,显然这是一对互有联系却截然不同的概念。以下是一些与后者相关的研究。
少量学者从正面界定义务教育财政均衡内涵,指出义务教育财政均衡要求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财政资源配置均衡,其最终目标是为同质的义务教育服务供给提供财力保障;就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均衡政策演进而言,首要的是缩小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教育经费差距,并认为2001年“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是我国具有实质意义的义务教育财政均衡政策的开端 。崔慧广(2010)认为教育财政均衡实质上是指在教育财政公平思想和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教育财政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教育财政政策与法律制度。
义务教育财政均衡必然涉及教育经费或者说财政资源的分配问题。孙志军,杜育红(2010)认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均等化分配问题评判的终极标准是:学生不应因其所在学校的教育经费和办学条件的差异,导致学习结果与未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表现有所差异。曾满超,丁延庆(2003)认为教育财政关注的是如何筹集和在学校之间分配资源。并指出公平是其中一个准则,即公正地筹集和分配资源以使具有相同特质的受教育者得到相同的待遇(横向公平)而具有不同需要者得到不同的待遇(纵向公平)。李祥云(2000)把财政资源均等分配作为义务教育财政公平的一项原则。可见,部分学者将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的目标指向财政公平,而公平是与充足、效率并列的教育财政学三大基本概念之一,相关的研究比较系统而成熟,在此不做进一步的述评。
二、关于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状况及问题的研究
学者们从全国、地区、省域、县域、校际之间等不同的层面和范围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实证研究,并以生均教育经费的面板数据为依据,来分析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状况。如袁连生和王善迈(2002)用“省际义务教育生均经费的基尼系数和变异系数”,以及人均财政支出作为一个解释变量的双变量线性回归模型,潘天舒利用 1998 年全国的 2173 个县数据、曾满超等利用 1999 年全国的 2900 个县级单位的数据,廖楚晖(2006)利用 2002、2004 年数据,对全国义务教育支出非均衡进行了研究。王蓉(2002)利用全国的 2178 个县数据,并运用 Generalized En-tropy Class(CE指数)分别研究了在组内和组与组之间呈现出的地方政府教育财政支出的不平等性。 栗玉香(2009)对某市部分县区的256所初中、小学的调查数据对校际间财政差异情况进行了分析。
这些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义务教育财政均衡发展的状态、变化和问题,有意思的是,对义务教育发展趋势到底是均衡还是不均衡问题,并未得出一致的分析结论,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和矛盾的。比如翟博分别利用我国1995-2010年教育宏观数据和来自河南、山东、陕西、甘肃四省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的一致结论是:我国基础教育差距整体上出现了逐步缩小的趋势,基础教育发展整体上逐步走向均衡,其中涉及财政投入的教育资源配置均衡指数逐年提高。而王强的结论却正好相反,他在考察我国2002-2008年省际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差异变化情况后,认为我国政府已经实现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绝对保障,但省际间农村初中和小学的经费差异却在扩大。特别是2007年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和公用经费主要责任后,我国省际间农村地区学校的经费不公平程度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与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相悖。
无论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均衡还是不均衡,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义务教育财政差距明显,并且普遍存在。即使是赞成走向均衡趋势结论的学者依然认为“区域之间教育均衡还呈现出起伏不定的变化态势”,“区域教育不均等与城乡教育不均等的问题仍比较严重”。摸清家底固然重要,但比摸清家底更重要的则是剖析原因、提出对策直至解决问题。当然,首要的是搞清楚导致出现所谓的均衡趋势,或者导致拉开差距出现不均衡趋势的主要原因。
曾满超(2003)认为在教育分权化过程中形成的体制一个主要弱点是没有一个应该成为分权化教育财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范的均等化机制。因此,这样一个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应该成为下一轮义务教育财政改革的一个重点 。闫坤(2010)基于历年(2000-2006年)省级数据的实证分析,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支出的地区差异水平依旧呈现扩大趋势,原因是我国目前“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沿袭了1985年开始实施的“分级办学”体制,在投入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势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不均衡问题。翟博(2010)认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分别是导致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深刻根源。教育政策的导向和偏差造成校际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公和失衡,是导致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另外,大量学者指出,转移支付在促进均衡化中作用不明显以及义务教育国有产权资源配置方式不合理等方面是造成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的重要原因(马佳宏、彭慧,2006;李崇爱,2007;江海燕,2007;钟晓敏、赵海利,2009;彭青,2010)。
三、关于转移支付对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的影响的研究
财政转移支付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是弥补政府间财政纵横向失衡,这项任务的重要目的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些学者正是从这一角度提出: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并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责任是必然的选择。在这方面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这是解决县级财政教育供给能力不足,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治本之策。 在多级财政体制框架和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义务教育财力分配在纵向和横向两方面都不平衡,刘剑(2005)提出应“通过义务教育财政转移这一制度安排,促进义务教育外部效应内在化,提高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弥补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缺口,缓解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不平衡;实现各地教育财政能力的均等化,促进义务教育的区域协调发展” 。
尽管财政转移支付就如上面所提到的那样,学者普遍认为它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促进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的有效措施,但是学者们也普遍认为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对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用有限。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杨会良(2006)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中央对省义务教育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已具有一定规模,在调节省际间人均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差异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非常有限,未能抵消因客观经济条件造成的省际间的差异,尤其在分税制后的省际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加大了。在分析省对县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时,杨会良得出类似的结论,并指出原因在于制度极不规范、支付规模过小等。曾明(2009)等对这种手段的有效性进行了检验。他以浙江、江西两省的数据为依据,对转移支付政策产生的效果进行分析,发现“在不改变当前干部考核机制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转移支付并不能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等化” 。栗玉香(2010)指出当前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总量有限,专项经费多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低,以及转移支付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等问题,导致不能有效发挥财政均衡的作用。闫坤(2010)认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中,多为临时性和应急性,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形成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而且许多资金要求地方配套,贫困地区几乎无钱配套,造成新的“苦乐不均”的局面 。
四、关于省级统筹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的研究
范先佐认为省级政府在中国的政府层次上一直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绝大多数省级政府财力集中程度远远高于县乡基层政府,但是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大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省级投入不足是农村义务教育在“以县为主”后依然无法走出困境的根本原因。要解决省内教育差距大于省际教育差距的根本办法是,必须让省级政府成为义务教育最重要的财政责任承担者,使其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发挥应有的宏观调控能力。
杨丹妮、朱柏铭指出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地区不平衡问题“以省为主”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必须区别对待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并且实行以农村为主的政策。省级政府要提出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办学条件标准,这并不要求学校发展的整齐划一,只是反对同一地区办出各方面条件相距甚远的学校,而要求同一区域内乃至区域间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的大体均衡。
关于省级统筹义务教育发展的研究势必伴随着对“以县为主”办学体制的分析评价。有学者指出县级政府的财力无法承担协调城乡教育差距的重任,省级政府才有能力实现城乡教育的均衡化,由省级政府设定省内义务教育投入的均等化标准,设计平衡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转移支付制度。 杨晓霞在分析案例县的基础上,提出要想切实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比较有效的办法是进一步将部分义务教育财政责任上移至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从而破解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
五、对以往研究的评价
已有的研究成果开拓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的研究视野,其中一部分内容成为本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鉴和学习,已有的研究成为了本研究的一个基础。但是总体来看,已有研究还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第一,缺乏对“义务教育财政均衡”概念深入系统的研究。现有的文献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公平乃至教育财政公平的研究较多,并且大量的实证研究都试图寻找财政转移支付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间的联系。在转移支付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者关系之间应该还有一个更为关键而重要的“纯在”,对它的研究将更迫近问题的实质,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这将使得寻找财政转移支付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者之间关系变得更加便捷。事实上,这个“纯在”就是义务教育财政均衡状况问题。
第二,着眼于“省域”研究义务教育财政均衡问题的少。早期的研究基本关注国家层面甚至抽象层面的义务教育均衡问题,随着研究和实践的发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才落到区域,尤其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数量相当丰富。相比较而言,“省域”义务教育财政均衡问题的研究成果就十分稀少了。随着国家做出调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决定,“省级统筹”如何助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做大量的理论探究,尤其是在省域均衡背景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如何调整与完善,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产生更好的效果。
第三,最新研究中所依据的基础数据过时,因而所得出的结论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可能不符。众所周知,近几年来,在义务教育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2006年国家开始推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开端,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较之前大幅增加,并且逐年明显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有些学者最近的研究成果中所引用的数据仍然还是2006年之前更远的,并从中得出教育投入地区差异明显的结论。作为一种政策研究,最终是要提出政策建议并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显然不妥,甚至会误导决策者和广大读者。
参考文献:
[1]栗玉香.义务教育财政均衡效果与政策选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
[2]栗玉香.关注校际间差异,推进义务教育财政均衡[J].上海教育科研, 2009(10).
[3]曾满超,丁延庆.中国义务教育财政面临的挑战与教育转移支付[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
[4]翟博.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J].求是杂志.2010(2).
[5]陈国庆.县级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策略研究报告[J].江西教育科研,2007(1).
[6]刘剑,张筱峰.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框架[J].当代财经,2005(3).
[7]曾明,张光.农村教育支出的财政转移支付效应研究[J].教育与经济,2009(3).
[8]闫坤.”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下农村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测算[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4).
[9]范先佐.构建”以省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3).
[10]杨丹妮,朱柏铭.义务教育财政:能否”以省为主”[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1).
义务教育范文6
婴幼儿时期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教育将对孩子智力、身心等各个方面都有影响学前教育便是开发幼儿大脑的启蒙教育,然而学前教育却不像义务教育一样可以平等享受,由于日前学前教育大多数仍是私人办学。因此,想要接受学前教育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水平,然而由于我国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使得学前教育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感受的,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却十分重要,不仅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学前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学前教育对个人身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前教育为1—6岁孩子的启蒙教育,这段时间对孩子的身心发育至关重要,好的学前教育可以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这是因为幼儿最佳的成长时间是0—6岁,在这个时期内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十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学前教育,直接接受义务教育,那么就等于是放弃了孩子最佳成长期的教育,这对孩子的成长是极大的损失,因此应重视学前教育,努力让孩子享受到学前教育,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这就需要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从政策上保证其实施[2]。
1.2学前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学前教育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幼儿成长本身上面,还存在于其极强的社会价值,接受早期教育的孩子身心发育健全,这便为我国培养了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学前教育的社会价值不是短期可以看到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但其效果绝对是最好的,社会人口的素质会从幼儿时便开始提高,多年后,人口的素质会普遍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学前教育的社会价值也是整个民族的前景,将会使我国社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也将会促进我国发展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2、学前教育的可行性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使得社会各界都关注是否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各种说法都有,有人认为,学前教育义务化缺乏许多条件,但我个人认为学前教育是可行的,通过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政策等的调查,得出结论:将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体系中是可行的,其意义也十分重大。
2.1国家教育财政政策支持。我国近些年来一直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出台许多教育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完善了九年义务教育体系,使得小学至初中都实现了义务教育,这也保障了一些孩子的受教育权,但是学前教育并不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列,随着两会中的提议,人们开始关注学前教育的问题,国家也在考虑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随着国家教育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学前教育义务化有了教育财政支持,这点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经济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由于我国地区间存在贫富差距,由于贫穷使一些幼儿难以接收到学前教育,但是有了财政政策的支持,对贫困地区投入教育发展资金,则学前教育义务化不久便会实现。
2.2国家教育政策的支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普遍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目前义务教育的实施就是因为宪法的要求,国家教育政策有利于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然而一些政策和法律仍不完善,例如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没有具体的落实政策,但是国家教育政策支持幼儿教育进入义务教育体系。因此,国家可以先完善学前教育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幼儿平等发展,健全监督机制,出台专门法,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将是迟早的事。因此,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的同时,逐步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使之成为社会进步的教育基础,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