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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政策范文1
「关键词农地非农化/土地配置效率/政府失灵/土地市场创新
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率问题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现实中,我国农地过度非农化与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难点在于协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农地资源保护的关系,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土地资源保护规模和相应的空间布局,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资源,以逐步转变长期存在的依赖大量低成本土地消耗的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们从根本上认识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科学确定土地管理目标、实现土地管理机制的转变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
中国经历了20多年的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随着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配置问题日渐突出。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配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现实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土地管理问题,其焦点在于两个方面:农地,尤其是耕地资源大量损失。随着经济增长,中国农地非农化呈不断加速趋势。据统计,1986~2002年间,全国每年约有16.84万公顷的耕地转变为非农利用。预计2000~2005年,全国耕地年均减少幅度在0.20%~0.25%左右。非农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低下。尽管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已经严重不足,但建设用地配置效率却未能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我国现有建设用地2500多万公顷,国有建设用地面积700公顷,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800公顷,数量巨大。一方面,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1998~2002年全国660个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了31%,年均增长5%,而同期人口年均增长1.3%,说明土地利用效率严重递减;非农业人口人均建成区面积由1981年的80M[2]增加到1998年107M[2]和2002年121M[2],而世界平均水平为83M[2],汉城为55M[2]、东京为66M[2],开罗为31M[2].另一方面,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不合理,表现为粗放经营。2002年城市用地中居住、工业用地分别占32%和21%,而国外城市用地中工业用地仅占10%左右。农村1800万公顷的建设用地利用更为普遍存在着空心村现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利用卫星资料对北京等31个特大城市占地规模的分析,1995年我国31个特大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已达2.29,远高于同期美国(1.58)、印度(1.62)与南美(1.25)的水平(Douglas I.,1994)。说明我国建设用地过度扩张,土地低效利用的现象非常严重。
农地快速非农化建设用地粗放扩张不仅带来了土地资源浪费,还导致了一系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影响。(1)巨额土地资源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不仅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低水平雷同,而且低地价或无地价形成了低质量的经济增长,即经济增长没能扣除应有的土地资源成本而呈现虚假繁荣。有关研究表明,我国钢、煤和淡水的利用量占世界总利用的比例分别是1/4、1/3和1/2,而我国的GDP 只占世界GDP 总量的3.3%。(2)由于土地资源自然供给有限性特点,大量土地低强度开发增加了未来土地资源经济供给的难度,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有的经济发达区域几乎无地可供。(3)农地大量损失导致边际土地大量开发,尤其是“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鼓励更多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和土地复垦,土地生态质量有下降趋势。(4)农地资源大量损失,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周边高质量农田的快速消失,加上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粮食生产受到影响,食物安全受损。(5)快速的农地非农化过程,实质上是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土地征用城市利益导向严重,农民权益受到大规模、深程度的侵害,导致失地农民生计问题。过去10年,就有约2000多万农民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牛若峰,2003)。而失地农民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越来越大的社会阶层(或利益集团);土地权益之争和大量“流民”的不断涌现,社会安全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
(二)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对我国土地管理主要问题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问题表象的描述,应有一个深刻而科学的认识和较为彻底的反省。就基本成因而言,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分析和把握:一是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二是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在制度层面上,土地产权不清或残缺和征用制度的僵化是中国农地过度性损失的主要成因:(1)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经济组织的虚置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残缺及其债权性质,使得农地保护缺乏所有权益合法维护的第一道防线;一旦各利益集团为争相“捕获”农地用途转变带来的价值(利益)乃至原属农民的农地价值,模糊的农地产权关系在一开始就决定了农地的快速非农化倾向不可避免。同时,我国城镇土地在法律上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力,但经济上(或事实上)则由地方政府分级占有或实质所有,土地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获取经济增长与官员政绩的工具。(2)土地由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过程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土地征用制度,一般情况下农地非农化过程也是借助土地征用制度的运行来完成的。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实质是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在农业与非农部门之间的配置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去简单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私人利益的凸现、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变得十分复杂,突出表现为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利益与官员利益之间的分化明显,公众利益与公益事业的区别也日趋明显。而先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将几乎所有的农地非农转用都纳入征用范围,而不管专用的目的是个人利益、公众利益还是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土地征用基本排斥了市场在农地产权转移中的作用和公众参入,“涨价”全部“归公”,乃至农民无法获得本应获得的农地价格。农地非农化政府经济成本低下,政府“征地效率”高,农地非农化加速。
在政府管理层面,政府角色定位与利益关系处置上的偏误导致严重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由于长期缺乏科学的政绩观指引,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因而不计代价地以土地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导致建设用地规模普遍过大;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土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直接干预过多,土地行政配置(以划拨用地为典型)比例高居不下,政府定价普遍存在,土地市场严重扭曲,土地配置中的政府失灵尤为严重;据调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征用、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三者的价格比大约为1∶10∶50;招标价格和拍卖价格分别是协议出让价格3~5倍和4~10倍(曲福田、冯淑怡、俞红,2001)。现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政府获取绝大比例的征地收益,同时地方政府获得的份额又明显大于中央政府。2003年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因此地方政府成为加速农地非农化的主要力量;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土地配置方式与城镇用地规模控制上的非合作博弈,土地管理在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或纠正土地市场失灵上发生严重偏误,现有土地调控措施严重失效。
二、两个重要的理论命题
要在以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解决的途径,两个理论命题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第一个命题: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农地快速损失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普遍存在的土地配置过程中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农地利用的非市场价值未能反映在土地利用决策框架之中而导致农地非农配置效率降低;二是我国土地资源配置还存在着严重的政府失灵,即表现为政府土地制度供给不足,严重扭曲土地价格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在土地配置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导致的农地和建设用地配置效率损失。就中国现实土地配置效率损失来看,两种失灵同时存在。但从以上问题成因分析来看,毫无疑问,政府失灵起着主导作用。中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损失的成因,政府失灵明显严重于市场失灵是第一个重要的命题。
相应地,第二个命题是在理论上必须区分经济发展过程中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农地损失:代价(成本)性损失和过度性损失。农地代价性损失是指在市场功能完整的条件下,区域经济增长中必须的农地非农化数量,也就是说,这是经济增长必须付出的、合理的代价,这个“合理代价”的标准是土地资源配置达到一个相对自由竞争的市场均衡;同时,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也被内化。而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指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引起的本可以避免的农地资源消耗。相应地,我们可以将过度性损失分为两类:过度性损失I 和过度性损失II.过度性损失I 是指由于市场失灵,即没能将农地利用中的生态环境、食物安全等非市场价值纳入成本效益决策而使农地价值低估造成的过多的农地占用或损失;过度性损失II是指由于政府失灵,即扭曲土地价格,排斥市场机制对农地和建设用地的配置而导致对土地资源过度需求而引起的过度农地损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任何生产要素配置的主导信号。土地价格不仅是土地在不同部门(个人)之间配置的信号,也是调节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的重要工具。因此土地价格直接影响着土地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转移。图1为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关系图。其中AC为农地需求曲线,MS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社会成本,MPC 为农地非农化的边际私人(企业)成本,P[,2]、P[,3]分别为考虑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时的均衡价格。
首先,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社会角度来分析土地价格与农地非农化的关系,这就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土地价格与农地总价值之间的差异。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对农地的价值认识仅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基础上,忽视了农地所拥有的生态、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与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由于这些价值及其产生的效益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下是“外部性”效益,一般的土地使用者常常对此忽略。但是,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承受的农地非农化边际成本应为MSC ,即边际社会成本,农地非农化数量应为Q[,3],相对应的土地价格应为P[,3],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化AEO.此时的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最高,它是在包含了农地非农化的内部成本和外部性在内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形成的非农化量,这就是农地的代价性损失。
其次,从个人层次,即一般土地利用者看,土地的正常价格就是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格,即图1中的P[,2].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农地非农化量为Q[,2].此时仅从用地者而言,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了私人利益最大化;但与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相比,由于价格P[,2]没有反映出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没有达到最高,非农化过度量为Q[,2]-Q[,3],造成了社会总福利损失EE'F'.这一过度量是由于市场失灵,即传统市场体系不能反映耕地的非市场价值所引起的,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如果土地市场价格受某种因素的影响而低于价格P[,2],则农地非农化量将大于Q[,2].如图1中,假定土地价格为P[,1],则农地非农化量为Q[,1],此时农地非农化配置效率最低,社会总福利将损失EFG ,即使对土地使用者总体而言,直接损失也达E'G'G.与社会最优相比,过度非农化量为Q[,1]-Q[,2],这一过度量是由于政府失灵,即土地价格过低,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下形成的,它显著降低了农地非农化配置的效率,我们称之为农地非农化过度性损失II.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缺陷,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以及政府管理失灵,土地价格常常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导致经济增长中农地过度性损失尤为严重。近10年来,土地市场整顿、各类工业园区整治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冻结等挽救性措施的频繁使用说明,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农地过度性损失II总量非常庞大(注:2003年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的结果是,全国5658个开发区中,撤并整合开发区数量就达2046个(其中尚未包含5省(市)的撤并数),撤并率高达36%(《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12月1日)。)。到目前为止,全国建设用地实行招拍挂的面积占出让土地面积的26%,另有约3/4的土地出让仍然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扭曲土地价格的做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农地过度性损失II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及如何使之降低到过度性损失I 范围内;而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它涉及传统经济学体系的改造和科学技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将另文讨论。
区分不同形态的农地过度性损失的意义在于,由于他们产生的成因不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也有本质差别,从而在消除或减少过度性损失的途径和政策重点也有明显的不同。就世界范围来讲,土地利用市场失灵普遍存在,农地过度性损失I 有一定的内生性,即是由于市场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所造成的。解决这一内生性的问题,取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分析工具的发展。在发达国家,通过政府干预(社会成本定价和税收等工具)逐渐消除由于市场失灵而导致的这一类型的资源低效配置。相对于农地过度性损失I 而言,过度性损失II则主要是外生性的,即由于人为(政府)不适当的干预而产生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农地过度损失II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和政府自身改革来加以消除或减轻。由此可以认为,首先解决政府失灵而造成的第二种农地过度性损失则是土地资源低效配置,加强土地管理的最为主要的途径。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不可避免。在理论与实践上,区分经济增长过程中必要的农地代价性损失与因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扭曲导致的农地过度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使命在于通过产权制度创新与管理体制改革,在准确把握经济增长中农地代价性损失规律的基础上,尽量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对于中国而言,当前土地管理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解决政府失灵。
三、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主要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科学确立土地管理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对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土地管理的重点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或消除农地过度性损失,特别是过度性损失II为主要目标,建立起“产权明晰、管制有效、市场配置、调控有序”的土地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其主要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与土地资源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如果继续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片面追求经济总量最大化,资源与环境问题必然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摆脱资源环境困境,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向。必须摒弃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理念,树立“绿色GDP ”的新概念,统筹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通过增加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和降低单位GDP 土地资源消耗,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转变,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2.在科学确定耕地资源保有量和空间布局基础上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并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矛盾的出发点
粮食需求与供给分析表明,粮食安全问题并不是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全部内容。农业生产技术进步与粮食贸易大大扩展了耕地资源保护的空间,同时,全国不同地区建设用地使用效益的差异也决定了部分地区应更多地发展非农经济,因此耕地保护数量应该有一定的弹性与适应性,避免因过度保护耕地而造成其他用地供给不足,影响经济社会正常发展。问题在于,就全国来讲,农地过度非农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便是立足全国统一市场与全球化经济,耕地资源的保护仍然是土地管理的第一“要物”。从粮食安全、生态建设、社会稳定、国家法律要求等方面出发,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各地区的长期耕地保有量,将其纳入基本农田范畴进行最严格的管制和保护,实现耕地总量适度保护前提下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科学发展观在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出发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一项比较成熟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一方面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划劣不划优”等问题,同时还普遍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经济建设区在区位选择上的严重冲突。因此,在科学确定耕地保有量基础上,重新科学务实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数量与空间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统筹。
3.推进土地市场创新,使市场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并作为转变土地管理机制的基本点
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市场配置国有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基本形成,土地交易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也已基本完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比例逐年提高(注:2004年,全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有偿出让土地比例达到29.1%;江苏省达到30%,土地公开交易合同土地出让金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由于工业用地比重大,且以协议出让为主,致使土地协议出让方式的比重仍然偏高。且协议出让方式排斥市场作用,政府干预过强,在地方政府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应构建以市场配置建设用地为主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尽量消除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政府失灵,全面提高建设用地的配置效率,缓解经济发展对耕地资源的压力。
4.改革土地制度,为土地管理机制创新提供基础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5.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全面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由于分割的地方土地市场难以控制土地出让中的恶性竞争行为,需要由省政府统一实施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用地门槛制度,为建立区域统一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同时,改变当前工业用地过于分散、土地浪费与污染严重的局面也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加强用地与治污管理。完善政府土地宏观调控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辅助,也是土地保护得以实现的基本要求。
四、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机制转变的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思路,为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土地管理应采取以下政策。
1.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未来一段时间内,耕地保护政策体系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审时度势地调整现有耕地保护思路,建立科学的耕地保护机制是实现快速经济发展阶段耕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
(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尽快安排、落实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改变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普遍失效、土地宏观调控依据不足的不良局面,为土地管理提供权威、科学的调控依据。在获取客观、准确的土地资源数据基础上,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预测土地需求,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向“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模式的转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的土地规划。规划编制思路从以行政控制为主向激励、引导、控制相结合转变,对于生态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进行刚性控制,对于一般性用地,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留适度的弹性发展空间。
(2)科学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借助于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之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将与经济建设严重冲突的区域重新界定为建设预留区,将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耕地资源禀赋与建设占用需求情况,将我国基本农田保护重心转移到具有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质量跟踪监督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从一次性划分转变为长期性保护,完善基本农田质量与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农业支持政策相衔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资助建立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激发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提高基本农田保护效果。
(3)创造性实施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重新审视耕地“占一补一”和“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在区域近期与远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与“总量平衡”的现实能力以及不同地区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补充潜力的差异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短期内以争取实现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长期内通过与省外资源丰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开发保护收益共享。
(4)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增强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在现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收益的土地产权安排,调动农民耕地保护积极性;坚决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保护农民土地产权。
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数量庞大的建设用地能否用好,是耕地保护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同时实现的重要基础。我国2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经验表明,市场及价格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重要的工具。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全面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是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的重要举措。
(1)改革工业用地供给方式,集中有序地供给建设用地。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的途径,改变当前工业用地“需求定供给”式的以协议出让为主的供地机制和模式,按照“规划控制—计划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操作思路,建立工业用地统一进入园区与“供给引导需求”机制下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模式,真正实现由市场来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价格,将土地资源配置到效率高的企业和部门中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二三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建立完善二三级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建立统一的土地价格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流动,提升土地市场整体竞争性与土地配置效率。完善地籍管理与土地登记工作,为土地市场交易提供清晰的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服务。
(3)规范土地中介服务市场,理顺土地价格机制。整顿土地中介服务市场,严格审查中介机构资质,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改变当前由于管理不足,不动产中介组织运作不规范、企业信誉低下等问题,理顺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创新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跨区域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与耕地补充潜力分析表明,未来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仍然集中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同时,东部地区新增单位建设用地创造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要求东、中、西部地区依据其土地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联合开发、互通有无,实现区域整体土地效益的最大化。科学的发展观与政绩观的树立也为区域土地资源协作开发创造了新的机遇。
(1)建立区域性合作组织,协调地区利益。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具有内在相似性的区域内行政单元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愿望不断增强。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区域合作组织,听取不同地区利益要求,建立区域交流平台,提出区域阶段性土地开发合作重点与合作形式。
(2)科学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开发区域土地资源。通过区域合作组织对区域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进行统筹协调,在利益相关地区比较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土地开发模式及重点开发区域,以及区域竞争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空间与时间安排,统筹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区域内土地开发与项目布局中的规模经济,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或开发成本最小化。
(3)依托公共财政,建立区域土地合作开发机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建设一批区域重点项目,如区域性高等级运输网、区域性土地保护与整治项目等,改变区域土地分散开发的格局,培育具有较好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增长极,促进不同地区经济活动(如开发区)的空间集中。改革平均分配的公共财政机制,结合区域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布局重大工程项目,按照不同地区的贡献率,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对因整体开发而暂时受到利益损失的地区进行补贴。也可以建立区域土地基金制度,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对在一定时期内因配合区域整体开发而延迟土地开发或进行土地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项补偿,实现土地收益的公平分配。
(4)建立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区域土地整体开发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现实可行的区域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对土地分散开发现状进行评价,寻找可行的跨区土地合作开发模式,计量、比较不同地区在土地合作开发模式中的收益—成本与单独开发中的收益—成本分布,考量不同地区对合作收益的贡献率,通过一定的资金流转或补贴方式,对贡献份额较大或利益受到损害的地区进行适当的支付。
4.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但仅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都要求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实现土地资源的社会最优利用。
(1)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建设用地供给计划都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预测基础上,结合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以及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科学制订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采取总量控制、弹性管理的方式,在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值上下幅度范围基础上,以价格手段进行微观调节,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
(2)加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制定相应行业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土地供给总量与比例调控产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民经济区域布局需要、区域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及其相应产业政策重点,制定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产业土地供应政策,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实现工业用地集中布局与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与区位条件,结合现有各类开发区布局情况,选择若干适宜性较好的地段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实现新增工业集中布局,发挥产业集聚的规模效益。同时,从进入到开发对入园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严格落实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土地浪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强化土地利用评价,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建立全面综合的土地利用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阶段及土地利用现状,科学评价土地利用现状。根据评价结果在不同地区之间重新配置土地利用刚性指标,奖优惩劣,鼓励土地集约利用。
根据国际与国内先进发展经验,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与区域分工安排,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特点,依据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土地投资集约度等标准,建立区域性产业用地门槛制度,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
5.改革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历了多次巨大变革,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目前的土地制度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前,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土地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管理机制。
(1)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实现方式,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应在农地承包权物权化基础上,探索农户农地使用权制度成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可能性;对于城市国有土地,正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和权益分配上的委托—关系或土地权益分级占有和管理的可能性。二是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
(2)创新征地制度。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把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在公益性用地之内,控制征地规模;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除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应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转移、生活条件改变等造成的间接成本进行补偿;同时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征地中的社会矛盾。在此基础上,探索征地市场化补偿机制建设的可能性。
(3)反思与改进土地储备制度,由第二财政到公共利益的土地储备。改革土地储备制度,根据城市土地供给与需求状况,科学确定城市土地储备量,量出为入,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的成本和运作风险,促进城市土地储备运行效率的提高;增加公益性用地的收购储备,保证政府公益性土地的供给能力;加强立法,明确土地征购储备的职能、规范、运作方式,完善监察管理体制。
(4)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取代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土地基金制度,规范土地收益的收缴、管理与使用;控制当期政府土地收益使用规模,在当前政府与未来政府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使用权。
(5)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金融资本对农地实物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弥补征地补偿内容与标准不能一步到位的缺陷,保障社会稳定。重点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援助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着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扣除,或由负责征地的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其提供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及法律援助机制,对征地行为的正当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地过程的合法性等进行考察监督,维护农民权益,抑制私人“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参考文献
[1]曲福田、冯淑怡、俞红:《土地价格及其分配关系与农地非农化经济机制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2期。
土地管理政策范文2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程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权如何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在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另行增加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除此以外,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增加的临时用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附: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工程项目竣工临时用地审批权如何解释的请示(1991年9月11日)
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尽量在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申请,经批准后,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的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两法规定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关系,特向政法司请示,两法临时用地审批权作何解释。
土地管理政策范文3
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土地参与经济运行一直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威廉・配第曾形象地比喻“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概括了土地对于经济的基础作用。在现代社会,土地不仅是作为是“资源”、“场所”来发挥生产功能,更是作为一种“资产”、“财产”来发挥资本供给与社会经济稳定功能,原因在于任何形态的产业发展,其产品最终都要落到土地上来,这就决定了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我国提出将土地政策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手段,其根据的理论包括以下三点:
(一)丁伯根法则和蒙代尔法则。许多经济学家都曾研究过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的关系问题。丁伯根认为,要实现N个政策目标,需要N个政策工具,并且要充分掌握每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具体影响数值。这就是所谓的丁伯根法则。蒙代尔认为,即使不存在掌握所有政策工具的决策机构,即使不了解每一个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影响的具体数值,但只要了解政策工具对政策目标的相对效应,把每一种政策工具都用于其影响力最大的政策目标,同样可以用N个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蒙代尔法则。由此可见,无论是丁伯根法则还是蒙代尔法则,都需要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去实现相应数量的政策目标。
(二)生产要素理论。经典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视为生产四要素,并将一个生产函数抽象为:
Y=F(W,C,L,E)
其中,Y表示企业的产出,W表示投入的劳动,C表示投入的资本,L表示生产所需的土地,E表示企业家才能。任何一个企业或者厂商进行生产,必须具备相应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由多个微观企业集成的宏观经济亦如此。
(三)地租理论。土地政策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地租理论,而地租理论的核心就是地租如何分配,如何通过这种分配来保证平均利润率规律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现在某些开发上在开发土地中牟取暴利,其根本的道理就是他们在地租分配的过程中获得了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因此我们要研究的是,采用什么样的有效手段来合理调节地租分配。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模式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在国外已实践多年,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归纳起来,共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土地利用调控;二是日本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三是香港的土地供应计划。借鉴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宏观调控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我国充分发挥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欧美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控。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一个州自行制定自己的土地规划。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州土地利用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州政府通过规划制定政策目标,要求所属下级政府贯彻实施。地方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将州政府所要求的管制策略考虑进去,否则,它将会被州级法院宣布为无效,也会失去州政府的财政援助。
总结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虽然国情存在着差异,但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一,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规划方案制订和修改都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并经过详细的论证,制定的规划不仅科学而且实用性强,规划真正起到了指导和控制土地合理利用的目的。第二,其土地利用规划都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的规划法,但是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完善的法规,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这就为土地政策参加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土地价格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得失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恢复经济建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直线上升。与此同时,日本地价也经历了3次上涨,并在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出现泡沫。1991年泡沫经济崩溃,地价开始下跌。
地价暴涨暴跌隐含深层次原因,土地投机是泡沫经济的元凶。在当时市场上流动资金过剩的情况下,土地投机必然引起地价上涨,而地价上涨又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连锁反应的结果,使投机无限扩大,产生恶性循环。为了抑制地价暴涨,政府采取了金融紧缩和土地税制政策,但这项银根紧缩措施直接导致了1991年夏季开始的泡沫崩溃,使日本经济处于长期不景气的状态。
为控制地价,日本出台了两种政策:泡沫经济崩溃前实施抑制地价政策,之后实施促进土地有效利用政策。从总体上来说,日本所制定的稳定地价的政策是很有成效的,但由于这些政策不是在泡沫经济的前期而是在后期制定的,日本经济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三)香港政府土地供应计划调控模式。香港全域面积1101平方公里,其中可供开发的土地仅占总面积的20%。香港政府采取的土地调控模式是以土地供应计划为核心的调控模式,它保证了足够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供应,这不仅使香港保持亚太地区经贸金融中心和国际城市的地位,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居住、工作环境,而且为政府提供了客观的财政收入,使香港可以保持低税收政策。
此外,香港政府于1980年成立了土地供应委员会(LDSC),负责确定批地事宜,并由香港地政总署负责土地出让计划的具体指定工作。地政总署每年11月份草拟批地计划书,说明下一年度市场需要多少土地供商业、居住和工业等用途的发展。在确定土地确定需要数量时,一般要针对各类用地的特点进行具体的定量、定性分析。
三、启示及建议
(一)国际经验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启示
1、完善土地法规,保证政府在土地市场机制作用下发挥间接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资源配置应主要根据市场取向来实现,国家不再直接干预用地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对市场的各种经济参数的调节,向土地市场输入能够影响城市地价的各种经济变量,由这些经济变量去影响用地者的价格行为,从而使地价的运行遵循国家的宏观调控取向,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高效果目标的实现。
2、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成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核心机制。国外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表明,市场机制高度发达的土地市场,都是通过一系列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和法律措施来实现和予以保障的。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市场机制在这些规则、法律的保障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有一系列规范市场运作的保障,包括市场进入的条件、规则、交易行为的约束、交易信息和结果的公布。
3、运用税收分配机制解决土地资源运营中的收益问题。土地税收不仅具有收益分配职能(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组织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税的征管,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土地合理流转。
4、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制定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并保证其实施。我国当前的机构管理体制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成立更高级别的机构来协调部门利益、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例如,可以在国务院成立土地政策委员会,由主管国土资源的副总理任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税收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委员。这一组织对于土地政策作用的发挥应该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土地政策,健全我国宏观调控手段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基础制度建设。要维护好土地市场秩序,首先应改革、完善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改革政绩考评体系,合理配置土地规划权、计划权和收益权,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真正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做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2、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定位要准。在宏观调控中,既不能片面夸大土地政策的作用而随意加大调控力度,也不能忽视其应有的作用而消极作为。宏观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计划、金融、财税、土地供应等手段并用,多部门联合,形成合力,宏观调控才能真正做好。
3、土地政策与其他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逐步建立起国土资源调控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制。
土地管理政策范文4
1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目标
1.1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一般目标
遵循一般经济理论,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一般目标主要为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等。经济增长指的是国民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避免经济停滞或下降。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是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物价稳定是指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避免物价大幅度波动。物价稳定并不排斥个别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并非是物价总水平的固定不变。只要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总水平的上升或下降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即可视为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并不是指每个人都有工作,而是指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就业机会。在政府制定的目标中,维持充分就业占有重要地位。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过程中,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改革、稳定与发展的政治问题。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保持国际收入与国际支出的相对平衡,尤其是保持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避免出现大幅度、持续性的国际收支逆差或顺差。
1.2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
要实现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土地政策必须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其中间目标。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1.2.1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源,影响着其他资源的利用效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国民经济总量的变化趋势密切相关。因此,制定土地政策时,必须考虑目前土地利用中的低效、浪费等现象,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相关经济主体(如,土地使用者、土地市场交易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等)的行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由于土地是社会生产活动的载体,故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必须包括其承载的其他要素的有效利用,如促进要素所组成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这是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与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传统措施之间的重要区别。
1.2.2维护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平性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位置固定性和质量差异性,故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必须要注意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平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人与自然间的公平。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在居住方面的生活公平性,要尊重每个人都享有居住的基本权利,这在土地政策中有所体现,如针对中低收入者建立的廉租房体系中对土地的利用;后者主要表现为土地政策必须约束人们利用土地过程中的行为,以保护环境,避免在市场利益驱动下,人们给环境带来的巨大破坏,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3保持土地市场价格稳定
保持土地市场价格的稳定是土地政策实现保持社会物价稳定的重要渠道之一,这是因为土地价格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较显著的相关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土地政策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政策可通过土地供应工具(总量和结构供应、土地规划)、土地与财政金融的交叉工具(如土地税收、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等,并利用相关的中介指标来达到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和充分就业这3个终极的目标。
土地管理政策范文5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土地作为发展的资本越来越少,也影响着发展的进程,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下土地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影响着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能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也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土地整理利用的主要地包括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他们两者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农用地;一方面对农用地的保护又是国家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是保证人民温饱的基础。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开发和整理工作明确地纳入了法律约束的范畴,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开始得到了人们的重视。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1 土地开发整理的作用
土地开发整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土地的开发和整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通过开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和整理工作,土地资源具有了更高的产值和价值,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过对土地的综合整治,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大有改观,受益最直接的是广大的农民,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此举使得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另一层面来讲也加速了我国的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
1.2 土地的开发和整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在农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多,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和整理,从而保证我国人均耕地的不减少。当前我国进行耕地补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即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所以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耕地,尤其是要保护基础农田的数量。
1.3 土地的开发和整理工作的开展能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提供一定的保障。
面对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节约土地,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在我国的农村建设中,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存在着普遍的浪费现象。通过土地的开发和整理,不仅能够有效地改善农村的环境和生活条件,还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规划更为合理,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2 当前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2.1 设计施工过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较低
设计施工过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多个方面:一方面,设计单位的人员总体素质较低,不能有效地解决设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而且对于工作的态度缺乏足够的认真,不注重对细节的把握,有些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有些设计单位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另一方面,施工团队的施工技术不够过硬,会严重影响工作的质量;此外,工程监管单位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了工程质量的低下。
2.2 相关人员对土地的开发整理的认识存在一定缺陷
相关人员主要包括领导和群众两个方面:领导对土地的开发整理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工作不能够顺利的展开,领导对工作认识不足,使得政府单位的工作重心发生偏移,逐渐地脱离了群众和农村,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群众对土地的开发整理缺乏足够的认识,使群众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进而不配合甚至阻碍政府单位的相关工作,实际上,土地开发整理恰恰是保障人们群众利益的有效手段。
2.3 土地开发整理过程科技含量较低,技术力量较弱
当前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对每个领域都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科技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诸如数学模型分析、遥感技术等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严重影响着工作质量的提高。
2.4 市场环境不够健全,立法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不能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足够的保障。有些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各方的权属义务,一旦出现事故会使各方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3 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问题的方法
为了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结果方面来努力:
3.1 完善设计施工过程,弥补其中的不足,提高工程质量
一方面,要提高设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能够熟练地解决设计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同时还要保证设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够对工作充分认真负责,把握好每个工作细节,要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己任,同时要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不能贪图一时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证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同时监管单位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监督施工过程,从而提高工程的质量。
3.2 深化相关人员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认识,积极促进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要深化领导对土地开发整理的认识,通过加强领导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来使相关领导具备足够扎实的基础知识,要保持活跃的思维,能够从容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只有领导具备足够深刻的认识,才能引导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另一方面,要深化普通群众对相关知识的认识,通过设立知识普及课堂,加强对群众的教育,使其能够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进而才能使群众充分配合政府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大相关的科技投入
要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就要树立起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要将诸如数学模型分析、遥感技术等先进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对科技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同时要加大新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不断地鼓励创新,注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有效地改善当前状况。
3.4 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市场环境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稳定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还比较复杂,阻碍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所以,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严格规范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出现争执时能够解决纠纷。通过建立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才能使得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地开展。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人口越来越多,需要我们开发出更多的耕地来为人们提供充足的作物,土地的开发整理是增加耕地的主要来源,做好土地开发和整理工作是实现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 吴灵飞.新形势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A].中国新时期思想理论宝库――第三届中国杰出管理者年会成果汇编[C].2009.
土地管理政策范文6
【关键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相关策略
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比较庞大,国家在土地管理以及保护上也出台了许多的法律以及法规的支持,在开展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技术以及政策等各个方面,管理内容比较复杂,管理任务也比较繁重。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使各层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土地资源利用的各种信息,进而实现土地资源的统一化管理,对开展土地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方法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解决我国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困难有很大帮助,这种管理机制主要是把我国各个地区的人民政府作为该地区土地管理以及土地保护的主体,他们要对该地区土地的利用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比如说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工业用地、未开发土地、林地以及土地总面等有一个综合性的掌握,并承担着最重要的土地管理以及保护责任。在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土地保护最高责任人是政府的一些主要领导,而直接责任人则是负责土地管理以及保护的分管领导。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要进行积极的协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土地保护法律法规,真正把国家政策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来。
(二)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发挥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按照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来履行自己的职能,真正做到对土地利用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负责。另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各种拟建项目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市场准入标准、产业政策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的具体条款,并严格按照土地开发的审批制度、核准制度以及备案制度来执行。对于城乡土地管理以及规划部门来说则必须要强化城乡土地规划的编制以及实施工作,不断强化城乡土地管理以及规划部门的监督职能。国家的农业管理部门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对我国农田以及其他类型的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以及管理工作,并结合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时对基本农田的补划进行必要的验收。我国的劳动保障局必须要充分了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基本状况,并根据审核意见书来落实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基本利益。而国家监察部门在土地资源管理中主要扮演着监督以及监察的角色,它的基本职能是与国家土地资源保护局进行积极地配合与协作,检查与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在贯彻以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以及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对于其中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及时的处理。除此之外,国家还设置有专门的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以及保护部门依法对我国的土地资源进行检查与监督,有效保障我国的土地资源不受到任意破坏;部门是政府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与基层民众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通过群众上访的各种案件及时了解基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国家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其管理以及监督职能,并进行积极地进行协作与配合,为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主要作用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助于国家各种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实
不管在什么时代什么背景之下,土地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土地作为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资源,对人们的生存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对国家以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是保障各种社会生产以及生活活动能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各项事业时都更加注重落实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土地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情况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做好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工作,严把土地开发与利用关,使管理水平以及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中,各种管理问题依然时有出现,甚至还在不断蔓延。而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与保护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对提高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资环节约观念以及土地保护观念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土地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使各个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与了解各种土地信息,进而促使其把国家的各项土地保护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行为
虽然,我国历来都比较重视土地的开发、管理以及保护工作,但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之下仍旧存在较多的问题,致使管理比较混乱,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在执行国家各项土地保护政策时难度较大,也缺乏必要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审批意见监督机制来规范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实现各个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有效衔接,并明确划分出各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工作内容,对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优化,使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还可以对各种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依法查处,在实施跟踪监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则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对其进行强制性查处。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可以使我国各职能部门全面认识到自己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使其在责任感以及社会压力之下来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切实做好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以及保护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现代化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结语:
土地资源管理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职工的一个重点以及难点项目,它不仅需要个职能部门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还要求其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协作。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极大地方便了土地管理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帮助其及时了解国家的各项土地政策以及基层土地利用情况,给高层管理人员对土地实施宏观调控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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