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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范文1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基于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相对特定的社会主体的人身、财产不受自己和第三人侵害的行为规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四种类型: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即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损害的。二、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第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四、违反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实施某种在先行为而对他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的情况,如果违反这种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一、直接赔偿责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害损失。二、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组织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着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在我国的民事立法有明确规定,但其适用需要一个前提: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相对于受害人的过错,经营者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十分轻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如醉酒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桑拿房,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部分。因自己的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辨别能力的人(典型的是醉酒者、吸毒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因此而使自己造成损害的,也应当对后果自己负责。即使是经营者没有能够有效劝阻醉酒者进入桑拿房,经营者的过错也是十分轻微的,因为他不可能象警察或者司法人员那样具有强制的权力。这被各国的民事立法所公认。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患者隐瞒疾病情况而参与剧烈运动(如蹦极跳),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损害后果,因为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安全、生命、健康等尽到最高的注意。
2、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免责事由,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侵权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正当防卫的抗辩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确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辩。在法国法系国家,受害人同意不构成一种抗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统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辩,于过失侵权情形,适用“风险自负”的规则,原告事先同意解除被告针对原告的行为所生的义务,承担因原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而导致的对原告的已知的风险。原告的同意包括:(1)明示的协议;(2)对风险的默示承担;(3)对风险的知晓;(4)自愿承担。但是如果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即使原告事先已经同意,也不适用风险自负理论。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对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作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涉及受害人同意的损害赔偿案件,谨慎地承认这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必要的。消费者进入某些服务场所,比如到娱乐场所参加拳击比赛,或者冰上运动,就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和摔打,可以认为消费者进入这些服务场所就应当了解其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受到合理范围内的伤害,而经营者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解释为“受害人同意”,经营者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范文2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
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
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
(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七)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八)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
(九)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属储备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粮等有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
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
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核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政府储备粮损失超过半年以上,给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增加经济负担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二)委托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储计划,造成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或者粮食价格干预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六)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
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解决措施第一,提高全球性耕地的资本投入。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一些主要粮食生产国提高产量仍有很大潜力,比如有粮仓之称的乌克兰,目前的粮食单产还不到美国的一半,拥有大量耕地的俄罗斯粮食单产甚至更低,而巴西还有4亿多公顷可耕地尚未开发。
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
第二,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围绕着农业问题所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必须尽管结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相对的让步。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农产品出口国凯恩斯集团应当大幅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以欧盟、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农产品自给国集团必须大量削让关税和配额限制,而二十国集团也应当尽可能地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第三,创建协调性与联动性的国际机制。
(1)联合国可建立一个全球性粮库,履行世界粮食银行职能,并制定特别借粮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应对粮食危机,同时,世界粮食银行可以以优惠条件向出现短期粮荒的国家借粮。
(2)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获得撤销相关国家粮食贸易限制性规定的职权,即使一些国家需要设立新的限制规定,必须提前通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协商。
安全保障范文3
围绕公司三大发展战略,坚持公交优先、力创公交优秀总体思路,按照“九优”工作理念,积极推动营运秩序创优、安全保障创优、文明服务创优,加快公交营运发展,力促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营运指标明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营运智能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加快“四个推进”
1、推进线网优化。结合全市道路新建,大型客运枢纽改造、扩建,合理完善公交线路布局,扩大边远城区营运,抢占新的客运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力争完成:**天河机场扩建,航空公交线路调整建设方案;**新火车站公交线路配套、衔接方案;轨道1号、2号、4路公交线路的衔接方案;后湖地区、**新区、东西湖台商投资区等地区,及市区一批空白、新增道路衔接方案;中南路立交桥等大型工程建设公套方案;**南部地区公交线路改造方案;中心城区至**、**前川地区的公交线路建设方案;**花园等地区公交线路配套调整方案。
2、推进营运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市区客流变化,按照稳定中心城区、发展新区、拓展偏远城区的思路,合理确定总体运营规模,推动营运发展。
3、推进营运智能化系统应用。坚持“科技兴交”思路,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构想,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建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加快营运智能系统运用,推动营运管理由传统管理到信息化管理的转变,提高城市公交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智能城市公共交通。一是加快GPS营运调度系统的应用,在前期部分线路试点运行的基础上,扩大应用范围;二是推进月票电子化;三是加快智能防伪投币箱改造;四是建立IC卡数据宽带传输和查询系统;五是建立服务投诉三级联网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4、推进安全服务创优。坚持公交优先,力创公交优秀的指导思想,着力推进安全文明服务工作,着力打造安全型公交、和谐公交,力创公交优秀。全年结合文明创建工作,认真抓好“三优”建设,即建一个优秀部室,带一支素质优秀的员工队伍,建一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服务工作机制,形成优质安全文明服务氛围。
按照文明创建要求,狠抓安全管理,开展好三个活动,即百日安全竞赛、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公交行车、停车秩序整治活动。落实“两个规范”,巩固精细化调研成果。坚持安全工作的源头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做好降违章、降事故、降事故费用工作,确保全年安全指标达标。要重点加强对违章率高的人员处理,对违章高的人员要进行日教育,月清查,严重的给予解除合同,真正突出“违章是隐患,违章是事故”的观念,使各级领导,一线管理人员切实把抓安全、降事故摆到重要工作日程。按照普及、提高的思路,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服务创优,做到“五个不断线”,即文明创建不断线,优质服务不断线,规范管理不断线,创优竞赛活动不断线,安全教育检查工作不断线。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加大创建文明线路的普及力度,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完善公交服务热线信息管理,提高文明创建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两个加强”
围绕构建和谐公交的目标,要着力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强基础管理,促进营运工作上台阶,努力使营运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
安全保障范文4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均持否定态度。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必须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大,况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需要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即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保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上,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已经明确。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义务人一般为经营者,受害人为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等性,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第四,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未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赔偿义务人只需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作为义务,这一点对于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而言,并非难事。
安全保障范文5
1 循证公共卫生原则
为什么需要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强调循证公共卫生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社会上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利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每个项目的确立和决策的正确与否都关系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人口的健康安全。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事实上有两种东西:科学和看法。”科学带来知识,而看法只能带来无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决策是根据政府官员或部分专家的看法决定的,但事实上用上述方法做决策是欠缺合理性的。而用科学证据来支持体系建设的决策,指导和执行有关项目,可以提高公共卫生项目和决策的质量,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预防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
整个循证公共卫生的决策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对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并要注意在何种社会政治背景下,以及政府、卫生部门等利益集团的情况。第二阶段,通过文献检索了解当前的研究进展,并获取最佳证据,即检索当前最新的文献,并收集有关的专题会议讨论报告,同时收集定性的证据(软证据)。此外,还要对证据进行科学性评估(有效性、可靠性)、系统综述评价(meta分析等)、风险评估、经济学评估或专家组讨论和咨询论证,从而得到最佳证据。第三阶段,对拟解决的问题量化,如描述性研究中的健康状态指标(如期望寿命)、疾病负担指标(发病率、死亡率、daly)等,分析性研究中的or(优势比)、rr(相对危险度)、par(人群归因危险度)等,社区干预试验中的阴转率、有效率等。第四阶段,通过比较和评价,确定拟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即比较和评价拟实施的项目或方案,包括评价研究证据的有效性(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可靠性(或重复性),并考虑背景因素,如政治时事、法规、经济价值、社会、人口学特征和技术水平等。第五阶段,形成项目或政策的具体方案,这里要注意可操作的项目内容、适宜的时间安排、明确的实施目的和有关指标等。第六阶段,项目或政策实施后的评价及反馈,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可采用过程评估、目标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种形式。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推行公共卫生安全战略过程中,任何不适宜的政策都可能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长期、庞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全民健康、国家安全大局,绝不允许公共卫生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循证公共卫生决策不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还有利于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的服务水平。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战略往往缺乏效率,公共卫生政策制订和项目执行有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公共卫生决策常常围绕危机、热点问题和利益集团的关注点而制定,缺乏长远的眼光。
因此,要将循证公共卫生原则作为公共卫生安全战略所应遵循的第一原则,在循证公共卫生原则的指导下,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策略制定、项目安排与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
2 公共卫生伦理学原则
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的过程是服务公众、服务国家安全的过程。公共服务需要规范,这些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共卫生伦理。公共卫生伦理是有关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规范,对我们在人群中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和伤害的行动起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公共卫生伦理和医学伦理不同。医学伦理往往强调病人个人利益,尤其是知情同意、自主选择、隐私等的重要性,并不强调伙伴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等重要的价值。公共卫生以人群为基础的视角与医学以病人为中心的视角有所不同,公共卫生伦理不仅要关注个体利益,更重要的是关注公众利益,在某些条件下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众或集体利益。
公共卫生领域中涉及许多伦理问题,如:传染病防治、保密、对研究对象的保护,卫生保健资源的配置,遗传学,免疫政策,儿童保健与保护,供水系统安全,食品和药物安全,公共场所禁烟,精神卫生等多方面的问题。
其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处理上,公共卫生伦理尤其重要,譬如保密问题。对于一些法定要求报告的且具有强传染性的传染病,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就必须及时发现传染源(病人)、隔离患病者。事实上,这泄露了个人患病的“隐私”信息,更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从公共卫生伦理上讲,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当一种疾病有较高的传染性,并威胁着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时,报告上级卫生机构并及时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另外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伦理的是干预个人自由的问题。sars暴发之后,中国广大地区对sars疑似病人和接触者采取了隔离的措施,这个策略就涉及行政干预是否妥当这么一个问题,因为在采取隔离的同时,个人的自由行动权也就受到了限制。
3 公共卫生公平性原则
无论从人类的发展理念出发,还是从人权角度来看,人的健康都是根本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每个国家必须保证人人享有相应的健康权:减少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并且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等各个方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健康权是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的、实实在在的人权,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对于人群或者地域来说,健康是人群充满生机和活力,一个地方蓬勃发展的标志。
安全保障范文6
1网络安全概述及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完善,这就要求网络安全工作也必须不断做出改革和创新。信息安全及系统安全是构成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两大核心内容,其中前者主要指的是对数据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尤其是对一些保密性较强的数据进行保护,避免数据被非法盗用,出现修改的状况,并最大限度的维护数据的可用性,使其能够在突发意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正常应用于各项工作,不影响网络数据信息的使用效果,提高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而后者则主要指的是从硬件设施和软件装备来提高系统的可靠程度,涉及各个网络运行元件的安全。就我国当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构建了网络信息管理安全体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恶意篡改、非法侵入数据信息库、病毒感染、网络黑客等违法行为,对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利于信息可用性和真实性的保护,是当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2增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措施
2.1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基础保障工作
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化、信息传输超高速化和区域无界化,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本质可以看作是实时性的安全预防、管理和应对。因此,不仅需要对国家现有的网络平台进行巩固,确保基本的信息管理设备和装置的合理应用和正常运行,还需要研制重点网络安全问题的应对机制。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加大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渠道让广大民众认识到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意识,从而更好的遵守网络行为规范。还要打造一支网络安全意识强、安全管理能力高的专业化团队,为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供坚实的保障。除此之外,职能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方案,通过法律制度和标准,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政策依据。
2.2政府要加大对信息安全体系的构建力度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的重点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控。可以采取试验试点的方式,对多种安全防治措施和方案进行探索和研究。在研发过程中可以从用户身份识别、信息来源追踪及用户对所接受消息的检测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譬如研发一套规范的数字证书验证体系,对网络用户的身份进行实名制认证,实现对用户信息和权限的系统化管理。这样,一旦发现问题,便可以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从而创建一个安全的网络服务平台。
2.3构建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除了做好基础保障工作,还应该不断地提高网络管理者的专业技能,完善网络体系的硬件和软件,让体系内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拥有自身安全管理的机制。同时应明确网络环境中信息保护的根本目的,围绕信息安全的各个方面开展工作,提高和改善网络信息安全系统的监测能力、恢复能力、防御能力、反击能力、预警能力及应急能力。只有具备了以上六项能力才能做到运筹帷幄,对网络安全进行全面监控,对入侵行为进行有效的反击,对突发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对数据信息进行合理的备份存储,使网络安全管理效率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此外,还应制定一套系统自检测方案,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定时检测,对其中存在的漏洞问题进行处理,完成网络设备的自主检测和检测结果分析汇报。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