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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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1

为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科学发挥招标投标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竞争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相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推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认真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2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7(13).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3

“经济户口”是工商管理部门为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日常监管等管理凭据、资料进行系统的收集,科学分类整理而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主体经济信息的一种载体。经济户口的本质是一种由工商行政部门所管理和拥有的有关企业信息的档案,这些档案记录着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凭证、文件等资料,包括企业登记申请注册时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注册材料,工商部门的审查核材料,年检报告资料,违法违规及被查资料、重合同守信用评选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经济户口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更新的,它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对经济户口的管理,能够有效地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为打击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全国大多数工商管理部门都建立起了基于计算机及联网技术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不仅能够随时查询经济户口的信息,而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时更新经济户口的信息。与此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经济户口管理的新途径,很多地方都摸索出了一些关于经济户口管理新的方法与技术。如某市某工商局的一卡、一档、一户的做法,山东济南市工商局的区域经济监管责任制的做法等,都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户口在企业信用管理中体系中的价值。

二、工商管理部门推行了企业分类监管制度,起到了奖励守信、惩罚失信的作用

所谓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指的是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其所掌握的经济户口为依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给予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失信企业进行处罚以及对守信企业进行奖励的一种企业信用管理方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以提高执法效能。我国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始于90年代末期,在实践中的运作已经比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建立起了一批有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规、规章及条例等,如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建议》等;其次,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对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实行了联网应用,并颁布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技术思路与实施方案》;再次,建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定A类企业为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的、需要加以正面激励的企业;B类企业为有一些不良记录的企业;C类企业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需要加以重点监控的企业;D类企业为需要由工商部门强制其退出市场、撤销其工商登记的企业。

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企业年检实践,成为工商行政部门把握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途径

企业年检是以工商部门为主体对企业进行的一年一度的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检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企业中的问题、利用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具体的经营管理建议等。企业年检是工商管理部门更新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监督企业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手段,它与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监管制度一起,构成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三大主要组成部分。为完善企业年检制度,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努力:一是完善企业年检的制度和程序。继1990年《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实施之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组织人员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起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年检办法。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而言主要是在年检程序、年检对象上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的时代性,既能够保证政府更有效、更全面地把握企业经营信息、同时也能方便了企业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二是企业年检技术手段的创新。一些地方为方便企业年检,实施了滚动式年检年度,即根据企业注册时间的不同,在一年中的不同时候对企业实施年检,这就避免了由于年检扎堆而监管不到位、不细致的现象;一些地方实施了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表格,申请年检,减少了企业年检的程序,方便了企业年检。这些措施加强了企业年检的积极性,也保证了年检所获取的企业经营信息的准确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金信工程建设,使工商部门的网站成为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办理工商行政业务的重要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4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学习调研,明确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目标要求

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没有“严管”的保障,“宽进”势必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加,工商部门监管领域不断扩大,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大幅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明显增加,受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因素影响,不正当竞争、有照无证、非理性出资等行为短期内大量增加,市场监管任务繁重。而随着工商职能划转、体制调整,传统的人海战术和运动式的巡查模式已不可行,“管不住,也管不好”。

山东省工商局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严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草拟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将简政放权与加强市场监管并重,明确了“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模式作出了总体制度安排。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省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研究。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制定了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成立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2014年的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可量化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列入2014年后重点任务,要求各责任处室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每年都有目标、都有进度,协调、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我们加强与兄弟省市的沟通、联系,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工作思路。受工商总局委托,召开了部分市局参加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调研座谈会,听取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建议。组织到广东、浙江、上海和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学习考察,进一步了解了外省市建立“严管”体系的思路原则和经验做法。

二、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模式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为核心,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构建社会诚信的推动力量。《条例》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到正式实施只有两个月的准备时间,时间紧、任务重、标准要求高。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认真组织培训宣传。把《条例》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商机关的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将从省局到基层工商所所有登记监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同时,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做好企业培训。在此基础上,抓好《条例》的社会宣传,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先后通过召开新闻会、电视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了《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推进“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技术支撑,按照工商总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建设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局按照《条例》要求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了企业登记、备案等工商基础信息。企业按规定时限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积累产生企业信用,从而强化对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目前,全省分别有63万和41万市场主体报送了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信息,有8万户市场主体报送了20万条即时信息。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到5400万人次,累计查询次数达到1990万人次。

(三)建立企业信用约束和信用惩戒制度。一是实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和公示信息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抽查结果和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二是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改革完善“先照后证”监管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明确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前置审批34项。改革后的严格依法监管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还包括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责任。为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加强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商总局部署,一是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各级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是要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四是各级工商部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确保改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行政审批许可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形成监管合力的工作机制。五是对新登记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企业主动申办许可证情况,研究企业未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主要原因。

四、依法改革创新,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在“宽进”上迈出很大步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在事中事后监管上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还不明确,尤其是实行先照后证,审批和监管的完整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对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门间互联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协同监管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下一步,山东省工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商事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上,努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是着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健全完善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和外省(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内部流程规范等制度,确保全省信用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开展试点,依托大数据实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类数据进行整合、归类、关联;利用搜索引擎技术抓取互联网上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数据,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信息,为进行大数据分析提供数据源。将工商基础数据与各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关联分析,为监管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供详实的数据支持,增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工商总局正在全国推行大数据监管试点,我们将积极支持我省试点单位开展工作。

三是加强法治工商建设。适应改革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开展“强制法、惠民生、促公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顶层推动,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下文,积极推动信息共享。目前,我们已与法院、税务等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正在推进与检察院的信息共享。加强执法联动,探索统一执法模式,形成协同监管合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标准。积极推行社会共治,进一步拓展新闻媒体和社会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5

一、信用宁波建设现状

按照宁波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目前企业信用系统已完成了三期建设,总投资一千三百七十万,主要成果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1.建成企业信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目前企业信用系统已征集了32个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其中包括11个县(市)区,形成了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重点人群等六大类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到2012年底,系统的信用信息涵盖宁波全市120万家经济主体、40万重点人群,信息数量达到4200万条。

系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技术体系,实现了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顺畅共享,22个市级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实现自动实时共享,并且与黑龙江、成都等地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实现了信息互查。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和联合监管取得较大成效,如税务登记效率和法院的“老赖”执行率均大幅提高。在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开发了智能分析系统,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该系统的应用已延伸到200多个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应用效果受到高度肯定,2012年系统获全国电子政务创新应用奖。

2.建成“信用宁波”网,提供分级查询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利用价值,信用系统以“信用宁波”网为载体,搭建起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服务平台。“信用宁波”网能够针对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不同需求,提供免费个性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一是服务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可以查询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年检情况和企业获得的荣誉,以方便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初步验证企业的真实性和经济实力。二是服务登记地在宁波的企业,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网站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自己在政府部门中的信用状况,同时可产生一个随机号,授权他人利用该随机号登录网站查看自己的信息。这样既有得于企业及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又方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展示自己的信用状况。三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系统的内部网站,不但可查询,而且可以下载所有入库的企业信息,便于各政府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信用宁波网还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守信公示、失信公示及信用预警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既能鼓励重信用守合同的企业,又能警戒失信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诚信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目前查询信用宁波网已成为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状况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各类经济交往事务中广泛发挥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截至目前,“信用宁波网”的信息查询总量达1720万次。

二、信用宁波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提出建设“信用宁波”以来,宁波市企业信用建设有了明显的进展与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组织关系不顺

“信用宁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企业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从两者的工作职能来看,决定了它们很难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责。虽然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但是其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数据库信息资源不足

由于没有依据,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有些部门或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或是出于商业秘密的考虑,或是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并以前两者为借口拒绝对外提供共享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导致数据库信息资源总量不足。据统计,全宁波市加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部门数量仅仅只达到一半,而且数据库里面80%左右的基础信息是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其它单位提供的信息量较少。

3.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待提升

信息提供单位都尽量保证在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也受到了部分影响。一方面,宁波市数据交换平台已有些不堪重负。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主要是利用政府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数据交换平台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使用频率起来越高,而平台的维护升级由于资金短缺、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稍稍滞后,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不能够保证数据百分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较为落后,信息无法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实时交换,只能进行定期交换或者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影响了信息的及时性。

4.数据整合问题突出

由于缺乏统一通用的标识,导致数据汇总时,很难将同一个企业的所有信息整合。标识具有唯一性,通用性,就像人的“身份证号码”,能够把人的各种信息全部连通起来。企业信用信息缺少像“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统一通用标识。宁波市工商局曾经尝试把企业的机构代码作为统一通用标识,但由于很多单位在信息系统开发设计时,并没有把企业的机构代码作为必要项设计进去,导致推广的时候遇到很多困难。企业名称存在一定的通用性,但作为标识推广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名称一般多为中文,不适合计算机的搜索与快速处理;二是企业名称经常会包含括号,存在全角半角问题,不利于计算机的搜索;三是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可能性,一旦变更,会导致信息脱节等严重的问题。

5.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较为缺乏

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后,如果没有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将很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包括信息的准确检索、查询、定位和发现等等。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和领域,已经存在着一些标识符编码,如公民有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也有全国统一代码标识,但是与能源,材料并列为未来的三大战略资源的信息资源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编码规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政务资源目录体系第5部分:政务资源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已有送审稿,但尚未正式。

6.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不够公平合理

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等级划分原则不同。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并不是按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方法》的规定,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成A、B、C、D四个等级,可能存在五级、六级的现象,导致很难计算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二是评级打分原则不同。打分过程中,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加分与减分项能够相互抵消,有的信息提供单位则只计减分,不计加分等。这些不同的打分方法导致评级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与不公平性。三是综合信用等级计算方法过于简单。目前宁波市工商局根据各个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关于企业方方面面的评级结果,以“就低原则”,计算得出企业的综合信用等级,用A、B、C、D四类来表示。比如两家企业各有十项评价结果,第一家企业是九个A一个B,第二家企业是一个A九个B,按“就低原则”,两家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都是B,代表信用状况一样,但实际上第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明显比第二家的好。仅仅以“就低原则”计算得出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并不能公平合理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

7.数据挖掘与利用程度不高

有效发挥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作用,是企业信用建设的根本目的。目前宁波市缺乏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深度分析与挖掘,尚未形成较多的、有利用价值的信用产品。信用产品在政务、商务和金融活动中利用程度低,政府拉动性的信用需求不足,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没有直接关联,造成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闲置。

三、信用宁波建设的对策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当务之急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推动“信用宁波”建设。

1.健立健全相关标准法规

法规先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2012年3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宁波市企业信息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该办法对信息的记录与共享、企业信用监管、社会责任评价与促进、成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宏观规定,但尚缺乏一些实施细则,仍不能满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在此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细化宁波市的信用监管办法,尤其应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包括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两个方面。对于信用记录良好、信誉高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监管、金融信贷、政府项目上应给予倾斜。对于失信的市场主体,应明确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制裁,构建起一个包括企业信用警示机制(轻微失信)、企业信用惩戒机制(较重失信)、企业信用淘汰机制(严重失信)的惩罚体系。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理顺企业信用管理体制。

一方面,要理顺组织体制。建议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中心,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门经费,加强对全市企业信用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努力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议研究出台宁波市企业信用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制度、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考核激励制度、信息简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有效开展。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建设指导服务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活动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大胆积极探索,不断丰富企业信用建设活动内容和方式。制定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列入市“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的主要专项规划之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格和层次。

3.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对于实现信息的查询定位、扩大信息征集范围、加大信息共享宣传作用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包括信息标识符、信息名称、信息内容、信息分类、信息范围、更新周期、信息提供方、信息提供方式、信息共享范围、信息更新日期等核心元数据。制定过程中,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以各部门之间的供应和需求关系为推动力,并经过工作过程中多次讨论、协调与沟通,确定共享信用信息。对于列入目录的每一条企业信用信息,都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争取做到“一数一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造成资源浪费和整合困难。对于并无保密性的信用信息,必须实行共享,各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拿出共享。各信息提供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目录中的核心元数据标准及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4.积极研究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各信息提供单位应树立正确的信用监管理念,统一思想,统一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于还未形成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遵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方法》来划分信用等级;对于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信用等级评价方法的信息提供单位,并且没有按照规定来划分信用等级的,应当逐步进行调整与推进,修改成全市统一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建议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开展专项课题研究,研究出适用于宁波的最优化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尽量能够客观、公平与合理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5.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政府应制定促进信用产品应用的相关政策,倡导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促进信用产品的需求,并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形成“政府用信用、企业创信用、社会重信用”的良性循环和互动氛围。据了解,上海、四川等地都在政府招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银行贷款等方面,强制规定了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使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真正与其生产经营关联起来,形成一种制约,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有非常良好的效果。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范文6

    在效用上,劳务企业信用信息的作用显现具有长久性。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说的是质量问题,同时它折射出质量要靠信用作保证。一旦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立即要查工程档案,包括要查有关劳务企业的信用记录。

    由于工程建设不同于产品生产,利用劳务企业信用档案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根据上述特点,劳务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质、人员情况(劳务人员信息库)、项目情况、获奖情况、投诉情况、处罚情况八项内容,如表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表1中列出的只是相关内容的一级目录,有的需要进一步展开,从而包含更多的数据内容,如“人员情况”中的“从业人员”子项就包括架子工、装吊工等工种人员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子项就包括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资料员这六大员信息。

    劳务实名制管理是目前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库的有效手段。我们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就是将劳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书编号、岗位技能证书号等登记入册,并确保人、证、册、合同、证书相符统一。目前,劳务实名制管理主要通过手工台账、excel表和实名制管理卡来实现。

    由于前两种方法功能单一,信息采集存在滞后性,我们无法对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时时监管。因此,目前我们拟大力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卡,通过实名制管理卡,可对劳务人员的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出勤情况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把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纳入我们的价值链管理。

    2劳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

    2.1系统的业务架构见图1。

    2.2系统的主要流程在整个系统中主要涉及劳务人员信息收集、劳务企业的审批和招投标流程。

    2.2.1劳务人员信息收集。劳务人员信息库包括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两部分,见图2。基本信息由所属劳务企业在分包合同备案之前收集并上报子、分公司,由子、分公司负责录入信息库。动态信息包括现场考勤和工资支付两部分。虽然目前我们要求各劳务企业及时上报现场考勤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但是实施情况不够理想,很多劳务企业未能及时上报真实数据,甚至根本不上报或者“拍脑袋”上报虚假数据。因此,我们拟将数据上报情况与劳务企业的工程款支付、资质年审、定期考核等挂钩,问题严重者。我们直接将其拉入黑名单,不允许其以后承接大桥局的工程,通过劳务企业自身利害关系来约束其行为。

    2.2.2劳务企业审批流程。劳务企业审批流程见图3。

    2.2.3劳务招投标管理流程见图4。

    3劳务企业信息管理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如EDI,Internet等),建立劳务企业信息公告平台,将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其它有关资信报告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供不同属性的用户查询,使总承包方、其他施工企业和社会各方都能对劳务企业的诚信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务企业信息公告平台,不但要使实力强大、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声誉远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也要使素质低下、扰乱市场者信誉丧失,直至被淘汰出本单位的市场。同时,对被列为黑名单的劳务企业,及时通报兄弟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