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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范文1
法治文化是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意识形态、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制度安排、社会秩序构建等要素发展形成的社会文化现象。他法律制度、法制精神在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社会对法律信仰的总和,是人们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是全社会对法律的共识性法治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一个内容博大,内涵丰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发展你的必然产物,是诸多法制文明的综合体现表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对内是促进和谐的一种保障,对外是可彰可显的法治国家的一种新形象。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经历了从中重点宣讲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定到面向公民阐释法律精神,启发抽象化的法律权利意识,从宣扬“法律无情,疏而不漏”到宣传“法律是人民维权的利器”,从倡导公民作一个守法者到鼓励公民成为一个积极的护法者的不断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过程。这种历程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治体系构建深华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发展。首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其次,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治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法治发展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第三,法制建设要做到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设本身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因为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人类社会是由若干个不同方面,不同组织和个人结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维系。这些规则有道德、有纪律、有传统、有习惯,但其中最明确的无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体现着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民主法治,必须以法治文化作为思想基础,而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恰恰是法治谋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上,不仅能为和谐社会提供制定蓝图,而且能为人们提供重要的观念,为和谐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识。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渐行渐远的实践过程,必须通过不断地培育、升华,逐步实现由偏重法律知识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导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政府推进到注重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偏重法制宣传教育到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凸显公平正义、权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指标,把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务。
三、当前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文化建设缺乏基础
当前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础。虽然基层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作为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对大多数人仍有相当大的影响,封建“人治”、“德治”的观念在一部分人心中还根深蒂固。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无法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建设基础。用托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过就是“在人治的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国王”。同时中国古代法治注重“刑治”与现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现代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着诸多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不相和谐的问题,但分析这些不和谐问题的深层因素,关键在于还未在基层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基础。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和为贵” ,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人情和亲情是社会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剂,缺少人情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熟人社会过分发达的人情伦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别对现代文明所认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坏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有时“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原因。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临讼争,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维护权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宁人,如何运用各种方式寻找关系和人情资源。在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三) 经济因素的影响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镇文化的贫乏。在农村,大量的农民固守土地,沿袭着传统的 农业生产方式,收入主要来自种植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一性制约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使法制宣传效果不高。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矛盾凸显的重要关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建设法治国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强紧迫感,又要具有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需要保持高度敏感与警觉。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素质,使法治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一) 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种类相比,基层法治文化是一项崭新的建设领域,必须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首先要确立发展的理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尤其是在建设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执法、社会平安和谐、经济法治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动法治文化的协调发展。
其次,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重在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不可有所偏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还应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有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认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不断地去丰富、去探索、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要强化服务群众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素手无策,少数激进的人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目前,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还未到达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我们必须把服务基层、满足需求作为履职为民的宗旨,使工作着力点前移,深入实际生活,及时掌握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最终实现人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
最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高人民法律素质是基础。要在发挥好党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意依靠社会力量来推进法治建设。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激发人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的法律素质现状与法治文化的目标差距还很大,必须继续在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下功夫,积极探讨如何在社会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努力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头脑,融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
(二)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创新形式,着力营造良好氛围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时要梳理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尽管没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经历了几千年发展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影响深远,体现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设。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利制衡等观念,还要注重中国法治文化的现代性建设。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以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现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和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塑一种法律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应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和理论更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也要剔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力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现代法治文化。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撑,即要创新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所以要借助各类传播载体,改进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别是法制宣传从过去的灌输式、被动式向感性共鸣、理性思考、自觉接受方向转化。同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采用接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表现形式,依托各种媒介,如公益广告、手机短信、普法网站,运用图片、文艺节目、法制动漫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三) 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
法治建设范文2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中国本土;法治建设
一、“民间法”例证
案例一:《秋菊打官司》。在电影中,秋菊费尽周折为了讨一个“说法”,可是当法律真正给她一个“说法”――村长被刑拘――的时候,秋菊却表现出无尽的迷惑和不解i。事实上,秋菊不仅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说法”,她生活在其中的乡土秩序也被打破了。很难想象村长在被释放后还能与秋菊家不计前嫌,更何况村长还是秋菊的救命恩人。更大的可能是,秋菊已经被同村的其他村民视为一个“不安分的异类”,一个规矩的僭越者,这势必会影响其未来的正常生活。事实上,在一个村落文化浓厚的环境中,任何无视既定规矩的人都将招来村民的议论,而在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中,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ii。
案例二:彩礼制度。在婚姻制度中,彩礼并未由法律规定,成为结婚的法定要件,但在民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彩礼却成为双方家庭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约定,反悔的一方即是“理亏”的一方,至少要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然而,根据现行司法政策,对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一般处理原则却是,自愿给予的彩礼一般不退,若彩礼价值较昂,致送礼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部分或大部。
案例三:“偷一罚十”。一名男子在某商场因未付款而带走商品被该商场按“偷一罚十”的店规罚款1200元,并留有认偷认罚字据。事后,该男子以其并非偷窃而是忘记付钱为由要求商场退还罚款未果,遂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场不具有执法权,因此,罚款必须立即返还给原告。判决公布之后,不少人为商场鸣冤,认为“偷一罚十”是民间惯例,即便不是法律也是顾客与店家之间的一种契约,应当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不仅没有保护商家利益,反而给人留下偏袒小偷、亵渎正义的印象。iii
上述三个案例共同点是当事人基于“民间法”提出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由此,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困惑的“秋菊”。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张力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与此同时,在具体实践层面却存在诸多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主要体现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存在的张力。
(一)什么是“民间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分别是法理学建构其理论大厦时所关注的对象,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统一法学派乃至新近的批判法学都是以国家法(正式法)为关注对象的,历史法学派、法律人类学都是以民间习惯法(非正式法)为关注对象的。iv
对于国家法的概念,简单来讲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然而,究竟什么是民间法,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却很少有所论述。在《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苏力老师指出:“考虑到这种方式的流行、经常和恒常,考虑到其在中国社会中实际所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我们也许可以称那些潜在的、指导这一纠纷解决的规则为一种‘民间法’――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v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自身,即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vi在他看来,除了由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外,社会中还存在另一种法律秩序――“活法”,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活法”是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即与由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这种法律除了来源于现代法律文件,还来源于对生活、商业、惯例的直接观察,甚至包括为法律条文所不认可的东西。这一概念与苏力老师关于民间法的论述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不仅受国家正式的法律的规制,同时还受到他们生活在其中的“活法”的影响。
(二)国家法的“夺权”
在国家正式法律尚未涉及的领域,多数情况下都会存在一套自足的运作秩序――民间法或“活法”,否则该领域不可能长久的存在下去。这种秩序通常由一个具有组织性和权威性的团体所维护,例如某个村落中的族长大会。长久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所共同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旦正式法律制度的管辖范围与民间法的管辖范围发生重叠,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就有可能显现出来。此时,如果以风俗习惯为基础的民间法同国家正式法律所构想的秩序不相一致,就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或法律问题。秋菊的遭遇就是很好例证,正式法律制度不仅没有给出令当事人满意“说法”,反而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看似懂得依法维权的秋菊却不知道其选择的维权方式不可能给出她想要的“说法”。因此,正义也许最终实现了,但这种正义却不是秋菊的,至少不是她想要的,甚至也不是她所生活的社会群体想要的。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正是一种“夺权”过程――国家权力逐渐影响、改变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也即是剥夺了民间法处理社会纠纷的权力。而这种“夺权”势必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变动。
三、张力的根源:西方法治主义与中国本土特点
“秋菊”出现时,人们常将其归结为普法力度还不够大,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的结果。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农村社会中许多逃避乃至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并不简单是农民的愚昧所致,同样,农民们所遵循的规范性知识,也并不都是无益的和不可理喻的vii。事实上,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而且,至少在许多场合,是一种异己的和难以理解的知识。不仅如此,他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济,政府往往不能够及时地提供;国家施于农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农村的实际。viii如此,什么才是张力存在的深层次根源?
(一)西方话语体系下的法治概念
现代意义的法治观念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导致城邦“善”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ix近代意义的法治理论在洛克、卢梭、康德、潘恩等诸多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洛克认为,政治的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正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须受到限制x。尽管不同时期,关于法治的论述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严格依法行事、遵循法律程序都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
这种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构建的法治观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我国一度盛行的法治建设“现代方案”,政府应当用国家强制力尽快建立一个现代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为何我国如此重视部门法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建设,其中加紧修订民法典就是很好的例证。然而,究其具体方法莫过于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法律移植”,这使得当代中国关于法治概念的论述大多数属于西方话语体系,也即是建构在西方法治主义观念下。
(二)中国“民间法”的一个特点
套用埃利希的概念,中国社会也存在着一套“活法”秩序,并且由于社会及法律传统的不同,这套“活法”被深深的烙上了中国特色的印记。中国古代法是一种“家产制的法律结构”xi,其特点就是世袭君主制权威与家庭或者血缘集团利益的结合,地方习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着一般法。因此,韦伯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不会产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
尽管中国早已废除了君主制,然而,在现代中国社会,上述特点至今仍有明显的印记。不难发现,相比于形式法律,实质公正被中国社会视为更高的价值取向,也即是说“情理”重于“法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总是首先考虑如何做事才能“合乎情理”,而不是“合乎法律”;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的是“上面有没有人”,而不是“司法机关怎么看”。每个人都知道而且必须知道,比“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许霆案”已经告诉我们,倘若哪个部门或者哪级政府只是“依法办事”,完全“不顾人情”,必然会惹得天怒人怨。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上述观点并不是说应放弃“法治”去实行“人治”。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制度的顺利实现都需要同该制度下的人保持一定的默契,依靠他们推行并最终服务于他们。设想美国的“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一种状况?恐怕审理案件的所有法官都会被扣上“徇私枉法”的帽子。这一点从舆论对“药家鑫案”的反应中就不难看出。当人们赞扬美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同时,却没有看到,相比于中国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美国人民将程序正义置于何等崇高的地位。上面已经提到,这种“反法治”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法治的不健全,或者普法的不到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国所具有的民间法,或者说“法律本土资源”不同。这种“资源”上的差异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意味着任何脱离社会的制度构建都有可能遭到排斥。更重要的是,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差异是隐而不显的,因而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时常被忽视,以至于很多制度起初被认为是具有“普世价值”的,引进之后才发现其与中国社会之间存在的巨大排斥性。
事实上,这种困境在中国法学界中一直有所讨论,但很多学者都将其归结为“丰满的理想”同“骨感的现实”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难题,一方面渴望实现理想,另一方面又不甘放弃现实。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建立在将“现代法治”或者说“西方法治”理想化、普世化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观念使得他们对中国本土知识表现出一种无视或轻视的态度,从而无法正确认识和解决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各种难题xii。
四、重视中国社会中的“民间法”
在肯定法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意义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现有法律制度在解决“秋菊式”问题时表现出的不尽如人意,这说明我们的法治仍须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应当像现在这样把法治理解为只包含国家正式制度,还是让非正式制度也参与进来?
法学家遵循理性构建的“现代法治”固然有其自身的价值,然而,这并不一定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甚至说,其并不一定在价值上优于中国的本土制度或观念。这是因为,作为一种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构建层面上,如何将其应用于社会并得到正效应才是制度的价值所在。近些年,自由主义的呼声在中国越发高涨,在一大批学者的宣扬下,人们仿佛真的以为只要打破旧制度,自由、人权等一系列“普世价值”就能触手可得。然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告诉我们,事情远非像想中的简单:革命者一心想追求平等和自由,然而,在轰轰烈烈的革命之后,法国却出现了一个比大革命所的政府更加强大、更加专制的政府xiii。
在规范法学家眼中,这些“困惑”都是实现法治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阵痛是“秋菊们”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途径。在他们看来,乡土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都是因循守旧、不合时宜的,它们必将为新的、先进的东西所取代。根据这一逻辑,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只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实现。然而,在他们不断要求加强正式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这当中存在的一个悖论,即一方面,“当非正式的约束力量崩溃的时候,法律就不得不承担起填补社会漏洞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些主要社会约束秩序的失败”,实际上正是“一种政府根据法律进行过于活跃的干预而造成的后果”xiv。事实上,正如苏力老师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xv。
理想的法治决不应当是一个封闭式的制度体,相反,它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能够包容除国家法以外的其他规则,唯此法治才能得到持久的发展。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按照“扬弃”的思路,给传统中一些适宜发扬的规则提供发展和生长的可能,而不是简单的取而代之。而要达至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这首先就要改变对于“普世价值”的盲目崇拜,认识到中国法律本土资源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对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民间法”的重视程度。正如吉尔茨所说,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xvi。笔者认为,一种立足于“本土”的研究态度才是最重要的。这种态度要求我们把自身的经验和理论一并纳入到法学研究的视野,同时对于普世知识观加以批判。唯此,才能树立真正属于中国的学术话语权。否则,当某项法律被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推行,看似实现了公平正义的时候,纠纷的当事人却可能陷入困惑之中,因为这种公平正义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而是制度本身的诉求。
注释:
i 参见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A].苏力.法律与文学[M].三联书店,2006.
ii 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A].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iii 梁治平.法治十年观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9.
iv 参见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
v 参见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学,1993(6):14.
vi 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36, Preface;
vii 同2;
viii 参见赵晓力.要命的地方[J].北大法律评论,2005,6(2).
ix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x 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88:101.
xi 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A].简惠美,译.韦伯作品集(第5卷)[C].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57.
xii 参见赵晓力在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所做的序.
xiii 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
xiv 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M].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法治建设范文3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可见,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实到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强化法律体系内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众立法的主体性,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依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通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法治建设范文4
关键词:城市 法治文化 举措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0-0065-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法治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环节。完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城市普法行动的有效落实,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研究人员加强对法治文化建设理论的研究,也为法治文化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促进法治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法治文化建设的定义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以及相关的法律工作者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促进现阶段法律体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良好运转。在如今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建设的效率高低主要依托于市民对于法律知识本身的理解程度,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法律工作者也一直走在探索法治文化有效宣传策略的道路上。
一、加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
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的宣传是现阶段依法治国理念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城市法治文化的广泛而有效的宣传能够使民众更加明确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更加有效地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另一方面,加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法治体系的整体完善,有利于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不偏不倚地公正执法也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
(二)提升居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加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主要体现在通过创新多种有效的途径,比如建立公众法治宣传微信号、建立城市法治文化广场、张贴宣传法治文化经典小故事、名言警句等宣传法治文化,能够使居民对于自身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维权途径、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等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有利于提升城市居民整体的法律意识。
(三)推广反腐倡廉的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法治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越来越关注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将有效的推广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一方面,由于法治文化宣传的深入使居民清晰地认识到所拥有的监督权,能更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提升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能够充实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加强自律意识。
二、提升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创新新媒体宣传法治文化渠道
随着4G网络的全面覆盖,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方式发挥出强大的宣传作用。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也应运用创新发展的理念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打一套“组合拳”。例如,建立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普法微信公众号,对城市居民进行法治文化的宣传,以此来使现阶段的城市内部居民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对于开辟法律名言、法律小故事、经典案例、专家学者答疑解惑等专栏对公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维权途径、法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等进行宣传,夯实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
(二)发扬传统媒介的法治宣传作用
现阶段的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除了新媒体传播以外,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仍应是对城市居民进行普法知识宣传的主流渠道。由于电视媒体受众较广较多,因此仍应对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进行有效的推广,对宣传品本身进行生活化的包装,从而使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更加高效。例如,由于情景剧对观众更有吸引力,因此可以通过编排经典案例情景剧等方式进行法治文化宣传,从而使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在观看中得以传播,得到感悟。也可以开辟诸如“法家讲坛”等学术性讲座、“老百姓问法”等答疑解惑类栏目、“法治文化知识抢答赛”等竞技类节目,多重趣味多种方式全方位调动观众学法懂法用法的兴趣,形成良好的氛围,使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得到有效的提升。
(三)提升定期普法宣传讲座效果
定期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是提升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式。普法宣传讲座主要受众是学校以及社区人员,应改善宣讲内容,使宣讲内容更有针对性、更有实际效用、更接地气;创新宣讲方式,使宣v内容更直观明了、更生动有趣、更有吸引力,以此来提升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水平。例如,对居民进行法律讲座内容应针对不同宣讲对象,宣讲对其有切身意义的内容,在宣传过程中可以设计答疑解惑环节,展开多层次的互动,帮助社区居民解决法律问题,提升普法宣传整体质量。
诚然,在现阶段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受历史与现实各类因素影响,还存在着法治文化建设基础薄弱、法治文化宣传效果不佳、城市居民法治底子淡薄、接纳度低、兴趣不高等问题。但法律工作者仍应运用创新发展理念,坚持不懈地进行理论探索,夯实城市文化建设基础,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来提升使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何登辉. 我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新路径[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法治建设范文5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国的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基础上生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领导下的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与传统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与时俱进的法治文化,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是法理社会。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成员的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说,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在传统文化中生成的,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礼俗文化的印迹,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大量存在着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法律的权威受到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的不足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客观法律还没有被普遍信仰。表现在生活中,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去予以解决,或者是诉讼过程中,更多关心的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是证据。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与法理社会不相适应,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体现,法治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与建设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距离。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理,关键要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现结合玉环实际,就玉环的法治文化建设作一点粗浅思考:
其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应是规范司法、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予以实现。司法、执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要通过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过错办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监督机制等途径,规范司法、执法人员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执行公务。
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应是培养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权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受人民的委托,享有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责任,其履行行政职权必须以职责为本位,规范与约束权力、保障和发展权利,力戒隐性的法外特权,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严格按规章办事,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众的信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仅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还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通过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按照法律处理问题的习惯。
其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环节应是引导公民积极参加法治实践
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实现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径。必须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制度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当前,在全县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程序,使村(居)民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实现管理的目的。今后,应多引导公民参与到以这种载体实现民主的实践中来,感受民主政法和社会法治,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应是开展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国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经历了普及常识、重点教育、观念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必须观念先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应创新角度,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运用现代科技的作用,创新载体、创新方法,通过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比如法制网络、法制刊物、法制影视等,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通过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在全县营造崇尚法治的风气,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村居(社区)等,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县提出“弘扬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环”的普法目标,就是一种法治文化的宣传、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
法治建设范文6
为了使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档案工作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档案执法要做到以下“三严”:
(一)严格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捡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档案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档已成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由于社会档案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档案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档案依法管理差距很大。因此要做到严格执法,一要查全查实。一方面要严格以档案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社会各领域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加速依法治档进程;另一方而要深入细致检查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利用情况,查违反档案法规、档案管理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变行政管理为依法管理。要把执法检查贯穿到日常工作指导中去,增强依法治档工作的自觉性。三要突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重点检查,一查到底,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二)严肃查处。档案行政执法,目的是增强社会档案法治观念,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严肃查处,就是要做到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才能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坚持违法必究,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是加大档案执法力度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体现。要做到严肃查处,一要严格遵循程序,既要严密、合法,又要科学、规范。要尊重公民合法权利,掌握有关程序,使档案行政处罚做到公开、公正。二要注重事实依据。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现是多渠道的,有在档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也有通过举报、控告等渠道发现的,还有的是有关机关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主动交待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要及时立案,调查取证,真正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罚程度合理。
(三)严明纪律。档案行政执法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权威、保护国家档案的行为,因此必须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素质,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要求加强对档案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一方面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有理有据,公正合理;另一方面要廉洁奉公,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不讲情面,不徇私情,从而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档案执法队伍,确保档案执法顺利开展。
二、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严格档案执法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档案执法不力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够确保《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障执法主体的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是首要环节。它促使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依法确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保障其依法行使执法权。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档案执法力度,队伍建设是根本。没有一支敢于且善于执法的队伍是不行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促使档案执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加强对档案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档案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经常性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力、执法过当两种倾向,确保档案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正确实施。
三、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
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档案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执法正是为了坚持档案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防止和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做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处理档案事务的一条行为准则。只有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才能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为维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为挡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要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一要从数量上保证档案齐全完整,二要从质量上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和真实性。要想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加强档案法治建设,做到依法治档。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提高公民保护档案的责任心,才能有效地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然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实际工作中绝非一件容易的事。由于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档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少单位都存在文件材料丢失,或分散在科室和个人手中,长期不立卷归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能够及时处理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案件,档案部门处理档案事务有了“尚方宝剑”,从根本上为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把档案转化为资源和财富的根本途径,要全面坚持档案事业为社会服务的方向,还需通过档案法治建设来保障。《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档案工作在社会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档案工作自开始的“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型”、“法治型”转变,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保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了档案的收集、鉴定、移交、整理、编目等一系列基础工作,扩大了利用范围,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档案法治建设体现了档案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档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