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社会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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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社会调查报告

网购社会调查报告范文1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模板一一、 调查时间:**年8月

二、 调查地点:xx市各大超市

三、 调查对象:各超市店长及消费者

四、 调查方法:实地考察及问卷调查

五、 调查小组:xx

六、调查小结:

(一)经营者部分

1、规模比较:调查的几家超市中25%为 小型居民生活型超市,50%为普通综合型超市,25%为大型超市。

2.管理方式比较:100%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察,具备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3.经营策略:市场调查结果显示:①地理位置:25%处于交通要道,25%在居民区附近,50%商业区附近。②超市形象:50%具有人工储物部和自动储物柜,50%只有人工储物部。75%有休息长凳,25%无休息长凳(小型居民型超市)。100%店内有音响设备,有购物音乐。100%有清晰的购物区招牌。75%购物设备单一,25%有多种类的购物篮﹑购物车,方便各类消费者。③服务:100%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察。75%注重责任心(小型超市和普通综合型超市),25%注重导购力(大型超市),50%注重亲和力(小型和普通综合型超市),0%注重信息素养。④宣传:75%利用报刊式广告宣传过,25%没有(小型超市)。

4.金融危机的影响:①营业额:50%下降(普通综合型超市),50%不变。②下降的原因:100%认为家居生活用品和休闲娱乐用品销量下降。③不变原因:100%认为良好的信誉使得消费者在物价上涨的时候愿意选择他们。④采取的促销手段:100%特价商品,25%购物赠礼或抽奖(大型超市),50%提供贵宾卡会员卡来刺激消费(普通综合型超市和大型超市)。

综上所述,由于大型超市货物种类齐全,可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小型超市贴近人民生活,经营的商品以生活必需品为主抗风险能力较强。所以,金融危机对其影响并不大。而普通综合型超市没有主要销售的产品,此时就很难均衡盈亏。对于金融危机,供给量增加需求量减少的状况,商家都选择价格为主的促销手段来吸引顾客,基础雄厚的大型超市会有购物赠礼或抽奖的辅助手段来刺激消费,为其增光不少。这里特别要提的是发放贵宾卡和会员卡的促销手段(尤其是团购),这样可以吸引固定的消费群体,这个固定的消费群体,可以成为商场生存的基本保障,也使得进货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减少库存量,增加流动资金使用量,算是不错的促销手段。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建议小型超市加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适时的搞一些购物活动;普通综合型超市可以在这段时间突出粮食、油等生活必需品的买卖,注重宣传,增加固定消费群体数量;而大型超市在店员的态度上多下功夫。此外,各超市都应注意培养店员的信息素养,把握消费者心理,这会增强超市的运营效果。

(二)消费者部分

我们采用了观察法和访谈法,随机选取了各超市的消费者为被试。被试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别访谈的被试,共30人。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7%的对象去超市主要购买的是生活必需品,购买居家用品类的占4.3%,近58.7%的对象是会在超市购买副食。

在众多的因素中,地理位置(柱状1)占33.3%,商品多样化(柱状2)占22.2%,价格(柱状5)占17.8%。说明当消费者选择超市的时候,更注重的是地理位置和商品的种类与价格因素,交通方便,物美价廉,自由选择是消费者所希望的。在我们的调查对象当中,多数人都认为影响他们选择在附近超市购物最重要的因素是地理位置,例如xx百货超市临江分店相对于调查的对象而言,交通十分方便(位于交通要道),最后,环境卫生仅占4.4(柱状6),说明它并不是影响调查对象选择超市的最主要因素。

根据回收资料,在个别访谈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了个别超市存在的问题。

超市经营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包、停车等不太方便;在非食品类区,尤其是化妆品区,工作人员过于热情,大大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甚至让不少人选择绕道而行;收款时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货品价钱有偏差、柜台暂时没有零钱,找的钱有缺损等等);有些商品的价格略高于其他超市,致使顾客对该超市的信心有所下降;比较注重卫生的食品类未严格整理;超市内的商品的摆放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有些商品摆放不合理,不方便他们的选购;员工素质有待加强,部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问题,有的冷漠以对,有的甚至轻视消费者,尤其是收银员的服务态度差和速度慢,甚至结帐时候算错;促销手段单一(未充分利用广播等资源);保鲜食品未做好适当措施,如面包、水果等。

提高超市经营效益的对策建议:实行明码实价,价格合理;做到“服务周到”,要求员工真正地做到“顾客就是上帝”;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管理规范;科学合理地摆放商品,更加方便顾客选购不同的商品;对于商场内播放的音乐,应在多数时间里播放产品相关信息和促销信息,其余时间应该播放一些悠扬动听的音乐,让消费者更舒畅地购物;应让广大消费者无偿地得到超市定期提供的商品信息。

总之,超市经营者应该在把握不同消费人群消费特点的基础上,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使得企业能够健康、持久的发展。调查反馈的信息,揭示了一些需要引起超市经营者重视的细节。本次调查显示,顾客在超市选购商品时最看重的因素依次为:交通因素、商品多样化、价格、商品的品质、情感因素、环境卫生、服务。其中,服务居于末尾,说明这个问题是超市普遍欠缺的。超市购物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自选,为顾客提供的服务是有限的。这时促销员、收银员和场内服务人员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在找不到商品时,或者是找不到价签或遇到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时,顾客就需要得到场内服务人员的帮助;在选购新品牌和有新功能的产品时,顾客就需要促销员的介绍。收银员是顾客消费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顾客的情绪和满意度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调查显示,收款台是顾客对超市服务最不满意的地方,收款排队等待、收银员态度不好和扫描设备问题而耽误时间是影响消费者购物情绪和满意度的主要因素。

从经营者角度看,他们无疑应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对于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在经营策略和企业管理上应该有所变化。与女性消费者相比,男性消费者具有较强理智性、自信性。他们不愿“斤斤计较”,购买商品也只是询问大概情况,对某些细节不予追究,也不喜欢花较多的时间去比较、挑选,即使买到稍有毛病的商品,只要无关大局,也不去计较。在许多情况下,购买动机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外界因素的作用,如家里人的嘱咐、同事朋友的委托、工作的需要等等,动机的主动性、灵活性都比较差。而女性消费者则通常喜欢一些造型别致新颖、包装华丽、气味芬芳的商品。此外,她们还非常注重商品的外观,将外观与商品的质量、价格当成同样重要的因素来看待,因此在挑选商品时,她们会非常注重商品的色彩、式样。她们也经常受到同伴的影响,喜欢购买和他人一样的东西。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模板二我们多有这样的经历:一大盒礼品,拆开一看,大部分是用泡沫塑料填充的;去商店买一支牙膏或一盒玩具,售货员会用一个小塑料袋包装;去快餐店吃快餐,服务员会递给你一份用塑料盒装的饭菜;去农贸市场,可以收集到一大堆塑料袋,蔬菜、水果、肉类、米面……无一不用塑料袋装给你,甚至买一头蒜,也会用一只小塑料袋装起来。塑料制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许多方便,而且价钱也便宜。但是,你可曾想过,它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白色灾难”。

我们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查阅各种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

一、我们的调查研究:

1、我们在方 池路上,姜怡婷家门前的一个垃圾箱口统计了一下,半小时扔大大小小的包装袋、快餐盒与塑料制品的次数:早上总共扔了210次;中午扔了105次;而晚上则扔了95次,这仅仅是一个垃圾箱,一天之内废弃的塑料如此多,不难想象全国乃至整个地球上废弃的塑料,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2、我们在勤俭南路的一家小快餐店里打听到:“他们一天中能卖掉快餐250份左右,每份快餐至少需要塑料快餐盒2个,也就是一天至少用掉塑料快餐盒500个。”

3、延续第二项调查,我们又走访了海盐县武原镇工商所。工商所的王叔叔热情地接待了我们。我们了解到:海盐武原镇共有大大小小的快餐店200家左右。照这样计算,仅武原镇,一天所产生的废弃塑料快餐盒就多达1万个左右。

4、我们去了新华书店,学校的图书室查阅资料,但关于“白色污染”这方面的资料非常少,看来,我们得找另外的办法。

5、我们去了海盐县武原镇环卫所。环卫所的蒋叔叔告诉我们,在我们海盐县武原镇,每天有300多名环卫工人为海盐的环境卫生辛勤地工作着。在那里,我们还了解到了“白色污染”的真正组成,并初步了解了“白色污染”危害。

6、为了摆脱困难,在老师的帮助下,我们利用网络进行研究。在网上我们寻找到了一片广阔的空间,使我们对“白色污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这对我们撰写论文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二、什么是“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新型名词。那么,到底什么是“白色污染”呢?“白色污染”主要指白色的发泡塑料饭盒,各种塑料袋,农用地膜等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白色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聚丙烯(PP)、聚苯乙烯树脂(PS)。在这些污染物中,还加入了增塑剂,发泡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等。

三、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原因:

1、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回的不回收利用。

2、许多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色垃圾没有科学地处理,放任自流。

3、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塑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制定出过硬的相关法规。

4、尽管在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镇的口号下,我们的县城变得整洁得多,但是总的来讲,人们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滥用和随意乱倒塑料制品现象相当普遍。

四、“白色污染”的危害:

(一)视觉危害:

散落在环境中的塑料废弃物对破坏了市容景观。如散落在自然环境、街头巷尾、江河湖泊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漫天飞舞或悬挂枝头的超薄塑料袋,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

(二)潜在危害:

1、塑料地膜废弃物在土壤中大面积残留,长期积累,造成土壤板结,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

2、抛弃在陆地上或水中的塑料废弃物,被动物当作食物吞食后,会导致动物死亡。

3、进入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废弃物质量轻、体积大,很难处理。如果将它们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分解。

4、部分的塑料含有毒性,如果用作餐具或食品包装的材料,这样对人体的健康不利。

5、使臭氧层变薄。

我们对“使臭氧层变薄”这一危害尤其感兴趣。因为塑料废弃物一般存在于地面,而臭氧层存在于天空中,两者相隔那么遥远,怎么会有关系呢?经过翻阅资料,查阅书籍并问了一些教师得出:白色污染经过太阳的发照射而把塑料中大量的毒物排入大气层,大气层上面是臭氧层,这样使臭氧层的气体逐渐变薄。我们大家都知道太阳是一种温度可达到上万度的天然发光和发热的“大火球”。当钢铁还未靠进它几千米,就已经化为气体。这么高的温度怎能不破坏地球?为了地球不受到大幅度破坏,臭氧层可真是立了大功了。当太阳辅射时,它便挺身而出,挡住了一次又一次的攻击。可由于“白色污染”确实破坏了臭氧层,使它变薄,这将会是地球巨大的危机。

五、行动起来治理“白色污染”

通过这次调查活动,我们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每当大风刮起时,空中就弥漫着黄色的粉尘,有时在空中还飞舞着白色塑料袋。使人们出门十分狼狈。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我们海盐县武原镇,虽然每天都有300多名环卫工人日日夜夜与“白色污染”作着斗争。但是,改变这种状况,光靠环卫工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我们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所以保护环境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努力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如果全球人人破坏,天天破坏,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全球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好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

为此,我们建议从我们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要做到:

1、不乱扔垃圾及废弃物,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2、我们学校早已经设置了“垃圾分类存放处”,我们就要积极参与和宣传。

3、不要浪费,包括不浪费一张纸、一滴水、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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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体系差异性大,教师教学内容选择随意性大目前在经济法课程方面,我校还没有自编教材,选用的是国家重点教材或国家规划教材,这些教材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的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但是,这里面的很多内容是和其他法学课程是重复的。比如,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中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我们在教学计划安排中是将其作为两门法学选修课程单独开课的。因此,在教学计划中,我们应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做好和其他课程的协调。(二)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目前考核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取集中笔试的方式进行(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两种),笔试多,口试、答辩少,理论多,技能、操作少。考试时间两个小时,内容大多是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等考核记忆性的内容,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目标

(一)课程的总目标教学设计目标应配合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4]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学改革,应重视人材培养的实践性。本课程目标设定为培养全面发展且具有突出经济法专业优势的人才,注重学生专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通过学习和训练,夯实理论基础,强化实务操作能力,并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铺平道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为以后的专业课学习和进一步深造奠定良好的基础。(二)职业能力目标1.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经济法的相关法律的语言、技术和制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将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原理与实践技术相结合,使法律素质融于职业技能全过程,成为具有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精神的法律人。2.法律职业思维能力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通过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学生将具有敏锐观察涉法问题的能力,归纳、概括法律命题的能力,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严谨推理的能力,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表达的能力等。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曾经说:“法律人应当是具有人文精神和法治观念的管理型人才,法学教育中应当突出对法律及其价值的崇尚,包括对正义、公平、自由和道德准则的尊重以及正直人格的养成。”因此,通过法律职业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律人还应同时具备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理性精神;树立人本观念,关注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发展以及人对自然的态度,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勇于追求公平正义,恪守职业道德,敢于承担社会责任。3.文献资料的检索和利用能力能充分利用书籍、期刊、杂志、及计算机网络种媒体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等资源,适时追踪经济法知识的发展和最新进程,主动获取和运用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充实完善理论和应用体系。

三、经济法课程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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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对被申请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与理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创建于1992年底,是一家在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其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惠尔康”商标是驰名商标。(三)“惠尔康”从1992年起就一直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从1993年起将标有“惠尔康”文字的产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四)被申请人抢注惠尔康商标的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贯性的,其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恶意的。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一贯重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1997年6月被申请人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了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之后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注册。(二)申请人并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抢注商标的恰恰是申请人本身。(三)因为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的第701244号“惠尔康”相近似,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一直使用‘惠尔康’商标”的做法,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四)我国商标法体现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五)申请人不断以明显相类似的理由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争议的目的是,企图拖延侵权时间以牟取非法暴利。申请人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商评委依法公正裁定。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文字“惠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汽水等,申请注册时间为1997年8月20日。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惠尔康”为申请人的字号,同时,“惠尔康”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

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申请人及其“惠尔康”商标就获得了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奖项与荣誉称号。这一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公证的荣誉证书及奖牌照片复印件为证。根据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编纂的《全国饮料工业企业经济指标资料汇编》,申请人的各项指标在全国饮料行业中位居前列。根据厦门银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5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人1995年度至1997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良好。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照片复印件,申请人已将“惠尔康”商标广泛使用于水蜜桃汁、燕窝黑米八宝粥等多种饮料食品上。多年来,申请人采用了多种形式对其“惠尔康”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商评委认定,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申请人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字号、商标文字相同。争议商标的字体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字体相近似:并且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叶美兰在先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饮料包装罐上使用的字体相近似,特别是其中的“尔”字均使用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已不常用的繁体字。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福建省。被申请人曾于1995年2月16日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文字、图形相同的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注册使用势必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混淆、造成误认误购”为由于1998年11月12日裁定不予注册。

其后,被申请人受让了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的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在转让发生之前,“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已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被申请人的受让注册行为存在着明显的法律上的瑕疵。该商标已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注册。

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明知“惠尔康”是申请人的字号、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却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在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其行为既损害了申请人就其驰名商标、字号所享有的权利,也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第31条、第41条第二款、第43条之规定,商评委裁定:第1267138号“惠康”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三、评析与思考

(一)如何看待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人们对很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就是,未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第一次上升到法律中做了规定。《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上述规定看,认定与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乃是题中应有之义。依笔者浅见,之所以会有不同认识与历史上的习惯做法有某种关联。1996年并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有一个时期,商标局认定和保护的驰名商标仅限于注册商标,久而久之,在一些同志的头脑中就留下了只能认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烙印。

什么是驰名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中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们使用的“驰名商标”这个概念是对“Well-known Trademark”一词的翻译,在日本商标法中相对应的概念则为“周知

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使用的概念是“公众熟知商标”,似乎更接近于“Well-known Trademark”一词的本意。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来看,其中并不包括任何与注册有关的内涵。从本质上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对长期、广泛使用因而达到较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知识产权专家已经指出,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一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并不由它是不是注册商标而决定。从商标权的地域性来看,许多外国公司要求得到保护的商标,在其本国往往已经获得注册,但在中国仍属于未注册商标。从商标权的相对性来看,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就成为未注册商标,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际上仍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先后认定了“惠尔康”、“中化”、“小肥羊及图形”等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从而解决了未注册商标能否作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的认识问题。

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看法仍然有许多误区,特别是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拥有驰名商标的数量当成了一项重要的政绩,进而出现了“重认定轻保护”,乃至“只求认定不求保护”的怪现象,这就使得寻求认定的驰名商标发生了异化,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驰名商标并不是有形的奖杯或牌匾,而应体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内在于商标的、企业经过长期艰苦经营创造的商誉的凝聚力,是保证商品特质、表彰消费者身份与品位、培养消费习惯的市场号召力,是在相关案件中维护公平竞争、制止恶意抢注的对抗力。这种力量不可能通过拔苗助长、包装炒作而获得,更不可能通过追逐新闻热点、恶搞明星姓名加以抢注而获得。一言以蔽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重在商标的使用,重在商誉的积累,重在企业的内功。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在商评委与商标局联合制订的《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不以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的注册情况;(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关于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实际上也就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宣传其商标所形成的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商标审理标准》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需要把握的要点是,第一,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目的在于证明其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因此。宜提交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公开使用商标所形成的证据。第二,为证明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以中国为限,但当事人提交的国外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第三,为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有关经济指标、统计数据等方面,应当提交具有公信力的中介组织、社会调查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而不宜由当事人自己制作统计表格。第四。应当注意证据材料之间的相互呼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例如。为了证明某一次广告宣传活动的实际发生,不仅要提交广告合同,还应提交该合同已经履行的证明,如广告费收据、节目录像带或光盘、电视台出具的播出证明等,

本案中,申请人为了证明其“惠尔康”商标的知名度,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材料:

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福建知名品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2.申请人的行业排名情况;3.市场调查情况;4.申请人“惠尔康”产品包装被仿冒的情况;5.全国各地经销网络情况。

第二,证明惠尔康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相关材料。1.从1993年起部分“惠尔康”产品的照片:2.从1992年到2002年卫生防疫部门对惠尔康饮料、八宝粥等产品所作的卫生结果报告单;3.从1993年到2001年申请人将标有惠尔康商标的产品包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专利情况。

第三,证明惠尔康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1,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投入1.18亿人民币广告费(审计报告);2,部分广告发票复印件:3,户外广告和车身广告的图片、促销活动的现场图片、电视广告的画面、广告海报图片、广告促销品的图片;4.部分报纸报道复印件及公证书:5.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复印件。

第四,惠尔康饮料及八宝粥从1995年至2001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情况。有关资料来自于厦门银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专项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反映出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经济指标。

(三)如何认定被申请人的恶意?

本案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曾经多次发生商标纠纷,后者企图利用各种手段抢占“惠尔康”商标权,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商标审理标准》规定,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双方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属于福建省,两家相距200公里,又都是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从1992年起申请人的产品就在福州市场上销售,双方当事人与同一经销商发生过商业往来。

2.双方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于1995年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形”商标,经商标局异议裁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又于1997

年申请注册第1321523号“惠尔康HEK”商标,该商标最终经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注册。

3.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的字体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于饮料等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字体相近似,特别是其中的“尔”字均使用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已不常用的繁体字。

综合上述事实,商评委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先使用“惠尔康”商标、字号的情况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却采用抄袭、复制的不正当手段在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具有明显的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

(四)如何看待被申请人受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对于“惠尔康”商标的使用是否存在“违法侵权”的问题?

本案被申请人一再强调其争议商标是在合法受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基础上进行的“扩展注册”。并声称“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侵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

经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的时间为1997年6月12日,该《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名义为“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盖章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而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已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其公章已上缴,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已经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其注销一年后仍以“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名义实施的转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的行为,由于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属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一方面,被申请人所持的“扩展注册”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被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受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并不能藉此获得相应商标权利,进而使其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合法化。

现行《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那么,能否仅凭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曾经持有第701244号“惠尔康HEK”注册商标的情况,就可以判定申请人在历史上有过违法侵权使用的“原罪”呢?显然不能这样简单地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