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总结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招标项目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招标项目总结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1

沟通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只要沟通充分,任何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国有企业,职责与人事紧密相连,但是很多工作职责界限不清,容易导致同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充分利用沟通的作用,向同事讲明道理和形势,并且自己要勇于承担可以承担的责任。各项目运行初期,在项目材料采办协调中,我和各项目计划工程师及其他工程师密切沟通协作了一段时间,保证了采办信息及时准确,为项目施工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二部分,采办经验总结:

2.1技术设计与采购

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的,这就导致了设计料单众多但是批次采购量较小,而且同一项目同种材料提交的采购计划出现若干次,材料增补料单成为正常的存在。比如电缆和管件、阀门等就是这样。多批次零星采购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增加了采购成本。采购过程中,设计变更延长了采购周期,也成为影响项目进度的一个原因。

在这方面的建议是,设计应该在前期完成,施工项目部最好编制月度采购计划,提高材料采购的计划性和及时性,以此保障工期,降低采购成本。采办仓储中心可尝试在工期能够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将各项目相同的材料汇总后进行打包采购。

2.2 设备招标工作

因为采办工作人员大多数人比较年轻,没有设备招标采购的经验,所以在设备招标的前期,由于压力太大,我们有过慌乱,但在领导的精心指导和业主的有益帮助下,我们逐渐理清了招标思路,充分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周末还会奉献两天。工作就是这样做的,因为执着坚忍,我们在一个月内完成了两项目28套设备的招标采购,在又一个月内完成了17套仪表的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近五千万元。业主赞扬我们的工作有一种冲锋速度,打破了设备招标采购每周完成一套设备开标评标的常规。

设备招标采购完成了,也收获了丰富的招标采购经验。经过实践的充实,我认真学习了石油工程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知识,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之后,我总结了项目设备采购的具体思路,如下:

1) 事业部成立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小组,包括采办中心人员,技术中心人员,同时可以包括北京研究设计中心相关人员、海洋公司机关人员及业主代表。招标小组负责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底及评标办法;

2) 招标采购小组根据设备类别成立评标小组;

3)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从技术、商务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评标小组可以邀请投标厂家就投标文件中问题进行澄清。评标思路可以先评技术标,技术标未合格的不参与评定商务和管理;

4) 评标小组在评标结束后,向事业部招标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厂家排序;

5) 事业部招标小组根据评标报告提出拟中标单位意见上报事业部经理;

6) 事业部经理审查招标文件及中标厂家资质,签署意见;

7) 事业部招标小组协调同中标厂家签订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

更多关于2012年采办仓储中心工作总结的文章 >>到 办公室工作总结 栏目查看更多内容 >>

8) 需要向业主提交的材料由招标小组中业主代表负责办理。

2.3合同的立项、审批、签订与货物的订货验收之间的矛盾

6月初以来,事业部合同实现了网上管理。在合同系统运行一个多月来,物资采购合同发现存在如下问题:急用材料验收收条日期(即到货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

形成原因如下:

1) 工程急用料紧急采购导致材料供货周期极短,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今日订货,明天就到货;而这样短的时间内合同的网上立项、申报及审查审批因为领导出差等原因不能够完成,待合同审批完成后合同签订时间已经迟于物资到货时间,故验收收条显示日期会早于合同签字日期。

2) 在比价表的会签阶段,因为领导出差等原因,领导虽口头通知先行订货采购,但因为无领导签字导致比价表等合同签订依据不能在合同系统上传,故无法及时办理合同的立项、申报及审查审批,也就导致了合同签订日期的严重滞后。

这个问题导致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货物到货日期(验收收条日期),这在审计制度上是不允许的,是事后合同的一个侧面反映。请事业部领导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方案。

2.4项目物资管理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2

规划类招标管理工作是指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分析了解,按照原有的项目管理方案,针对招标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编写具有计划性的招标管理工作方案等。过程类招标管理工作是指在招标管理过程中开展的对各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开、评、定标一系列活动所需要的准备性活动的管理。成果类招标管理工作是指总结和招标活动相关的有关部门送达的文件管理,对招标活动的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部门检查结果的管理。

二、当前招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招标

国家行政部门利用权力之便干预招标活动的进行,违法乱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依法执法的招标意识淡薄,往往不会做准备工作,政府招标工作没有一个准确的工作计划,常常出现用应急工程或者保密工程为借口,随意删减或增加招标程序或者改变正常的招标流程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是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正规的操作流程,在招标开始前就与投标人谈条件,内定项目工程中标人后才开始进行招标,并且还找其他工程建设企业陪标,更有甚者会在招标文件上做一些手脚,做一些黑暗的条件,给早已选择的投标者开通便利,严重损害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还有就是一些地方领导直接插手招标活动,利用政府职权和职务的便利,将损害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某些投标人,从而造成招标活动的不公平竞争,授意指使照顾某些投标企业,操纵招标结果。

(二)场外活动规避招标

例如将造价高的工程建设分为许多个子项目工程,各子项目工程造价低于原有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有的企业将办公楼装修工程又分为地面石材、墙面涂料等项目进行二次承包,确定了承包企业后,通过变更设计等方式,调整工程项目规模,按实际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项,有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进入建筑市场,而后期工程项目和配套的工程项目以及二期工程项目却实施二次承包。

(三)串标抬标排斥其他企业

部分招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串通,事先约定招标过程的报价,抬高最后中标价格,享受利益,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或者是招标企业和公司相互串通,设计和安排招标过程,让特定的企业中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破坏招标管理工作的正常活动秩序,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然而只有少数的串标事件被暴露依法处置,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很多企业铤而走险。而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在招标过程中打极端分数,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企业的分数,某些专家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丧失原则,丧失了基本立场,在招标过程中不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逐渐变成“暗箱操作”的工具。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招标活动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项目招标过程的管理,加大招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招标程序的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各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项目招标的监管管理程序上来,明确监管工作的内容,做到项目招标公告等文件的透明性,及公开,并将招标结果公示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来。定期检查招标管理人员,如果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加大管理部门的执法制度,严厉打击执法不严的现象的发生。

(二)健全并规范招标市场

为工程建设招标过程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准备设施设置齐全,规范化收集、整理招标信息等,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在管理招标过程中,工程项目要配备相关的懂得招标专业性质的技术人员,防止交易中出现问题,工程建设市场要自觉接受各级招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招标流程

规范招标流程,防止各招标单位私下串标定标,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对于有关评分专家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他们在私下与招标相关的人接触,严禁在招标过程中极端分数的出现,针对出现收受贿赂的专家,查处他们的非法财产,设立全面的监督机制,防止收贿受贿现象的发生。

四、推行网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网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目前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开展网上招标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系,招标过程中全程进行网络化办公,开展网络监管管理,改变了传统形式上的招标管理,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作用,维护了项目招标的客观公正性。目前招标网站建设良好,为开展网上招标创造了条件,招标项目中各级部门作为网上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网站宣传和引导工作,进而推行网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行。

五、结论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3

1.1《意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1.1.1住建部调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存在越权行为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对住建部在招标投标职责也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调整不是住建部的法定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只负有监督职责。因此,住建部在《意见》中调整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不仅法无授权而且还有越权的嫌疑。

1.1.2违反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法律并没有按照投资来源划分和界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无论是国有资金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只要所投资项目属于此类工程,不仅要招标发包而且还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住建部《意见》中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显然包含有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通过招标而由投资人直接发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后,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列出了依法必须招标、可以邀请招标以及可直接发包的情形。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也不属于《条例》所列出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所以不通过招标发包是违反《条例》规定的。

2 《意见》与现行部门规章不协调

2.1与原国家计委3号令不协调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5月1日以国家计委3号令的形式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工程实践中对公用事业项目通过POT、PT、PPP等方式国家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发包的项目。住建部的《意见》显然与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不一致、不协调。

2.2与七部委30号令不协调

2003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以30号令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七部委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又对30号令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30号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住建部等七部委共同作出的规定,如果仅由住建部一家的《意见》就改变显然不合适。

3 立即实行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的时机尚不成熟

3.1实施非国有投资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应解决合法性缺失问题

正如以上分析那样,在有关招投标上位法没有修订的背景下,出台与上位法相悖的规定存在合法性缺失问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先做好顶层设计,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再由各相关部门共同有关规定实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在执行层面产生混乱。

3.2自主发包的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住建部在《意见》中在提出“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同时,还明确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住建部所说“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应当既包括完善招投标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总结,也包括工程实施后工程监管方法与手段方面的总结。所以应先选择小范围的地区试行,试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总结出可以复制的经验再推行,避免出现执行、监管方面的困局。

曾有人指出,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的约束乏力,道德层面的约束大于法律方面的制约。一旦建设单位违规发包,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措施、手段很乏力。有研究认为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是导致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也是招投标中陪标、挂靠、串标等不正当行为的根本所在。实践中建设单位采用肢解发包、订立阴阳合同、指定分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些工程发包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并不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独有,非国有资金投资(比如集体所有项目的投资)同样存在。所以在当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行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对建筑市场的治理不仅无益,还可能因存在暗箱操作破坏公平、公正,进一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加剧腐败滋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危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风险,更与住建部的初衷背道而驰。

住建部《意见》强调,非国有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承包单位。这一要求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早有规定。但是招标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尚无法避免一些个体采用挂靠施工、借用租用资质以法人的名义参加工程建设活动(有的就是与建设单位串通所为),这条规定究竟能执行到何种程度、在实质上起到多大作用还不好说。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查处及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受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仍热衷于“攀关系、找门路”,在诚信经营的氛围尚未完全形成的当下,是否又出现新的权力寻租现象,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工程实践表明挂靠、借用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查处存在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何况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形成的发承包双方默契更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因实施时间较短还没有显现出来,马上再推行由非国有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时机值得商榷。

诚信建设的一项举措是构建统一的诚信平台,通过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以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但就全国而言,构成诚信平台基础的“企业库、项目库、人员库”还没有真正形成,其监督作用目前还很有限。诚信平台曝光对非国有投资主体的制约作用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遏制其违规行为还有待观察。对一些很少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非国有投资主体来说他们是业外人士,能否正确运用信息平台提供的综合评价结果选择合适的承包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4 结语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4

关键词:综合整治;技术复核;程序;要求

一、材料接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报告)、项目的竣工报告(施工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的规划设计、预算及工程变更相关材料、项目的招标有关材料(项目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项目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的竣工图、整理后的现状图、有关影像资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应备查的材料

1.有关的协议、合同。主要包括招标委托协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的采购合同等。

2.招标投标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的过程资料(投标人数量、答疑文件、开标情况、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3.工程监理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监理规划、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评定表、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二、材料审查

(一) 规范性审查

1.验收材料、附表均应按规定盖章。

2.初验报告。内容及要求如下:①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文件、建设计划文件、可研和规划设计单位名称、预算总投资、审核后资金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招标机构选取方式及名称、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选取方式及名称;②项目建设任务包括:项目区位置、建设规模、规划新增耕地面积、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量项目变更情况;③项目竣工后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规划设计及变更设计内完成的各工程数量、质量、面积、材质、规格尺寸等情况,其中隐蔽工程情况也要标注清楚;④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包括: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综合分析完成的各工程质量情况;⑤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财政审核资金情况、项目中标资金情况、项目竣工后实际发生资金情况;⑥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3.监理总结报告必须反映隐蔽工程及各分项工程土、石、混凝土等方量情况,需对各标段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分项认定。

(二)一致性审查

文字、图、表、数据等前后应一致,特别是施工单位竣工材料中完成工程量、监理工作总结确认工程量、初验单位验收工程量应一致。如果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不一致,应进一步与报验单位、监理人员核实,在无法确认和不能提供证据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小的数量确认。

(三)完整性审查

对竣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批准文件、规划设计、竣工报告、竣工图、监理资料以及相关的附件、批复等材料齐全完整。

三、实地核查

(一)准备工作

外业复核人员提前做好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确定实地核查的时间、地点、路线、指界人员、测量人员、车辆、测绘仪器等事项,提前通知承担单位和测绘单位。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将电子版竣工测量图进行整理并导入测绘仪器,作为位置导航和核实的依据。

(二)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核查

通过测量仪器导航功能检查竣工测量图与实地的项目区边界、地类边界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竣工测量图准确,不一致要根据实地进行位置和范围实测。

(三)工程质量核查

1.测量的工程名称及编号要求

应按规划设计的名称进行编号。规划设计未编号的,应以标段、工程名称、排序号组合的方法进行编号。

2.线形工程测量样点选择方法

应选有代表性且均匀分布的点,有明显的变化应增加测量点,并取其算术平均值后确定。一般情况下,沟渠、道路工程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不少于3个样点,超过500米的应对沟渠断面尺寸、道路工程宽度增加测量样点,每500米增加2个测量样点。

3.测量的工程类型应按规划设计记录

四、内业处理

(一) 实地核实结束后,测绘单位应尽快绘制技术复核图,撰写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测量相关人员签字、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复核测量报告包括任务概况、执行标准、测绘方法、测量结果等内容。测量结果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工程及地物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明确本次测量项目区总面积、建设规模、不动工面积及项目区内各地类面积;工程及地物情况明确各工程名称、数量、规格尺寸、结构形式。

(二)技术复核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检查测量单位提交的技术复核图、测量报告,编写技术复核报告。

1.首先检查复核测量单位提交的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是否规范;

2.将技术复核图与原规划设计图及现场照片对比,查看技术复核图是否真实、准确;

3.检查技术复核图的各工程情况与技术复核测量报告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技术复核人员选取照片,编辑形成技术复核照片。要求如下:

1.每个工程类型至少要选取1张照片;

2.选取各工程的典型相片。

五、提交成果

(一)技术复核的成果包括6项:

技术复核的成果包括6项: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情况表;项目实施前后各地类面积对照表;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技术复核照片;项目工程情况表。

(二)技术复核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在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情况表、项目实施前后各地类面积对照表、项目工程情况表上盖章、签字。技术复核人员出具4套正式成果,复核单位留存1份,承担单位2份、市局1份。

六、材料归档

技术复核人员将申请复核材料、复核成果材料存档。包括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复核的申请、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的招标有关材料、项目的竣工图、整理后的现状图、初验报告等材料,以及技术复核形成的技术复核报告、技术复核图、技术复核测量报告、技术复核照片等材料。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5

关键词: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督行之有效”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在工程实践中得到广泛推广和不断完善,招标控制价也以不同于以往的工程标底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对投标价的限价作用,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正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也仍然存在投标价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的情况,还有不少围标串标等情形,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妨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预防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总结以往招投标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把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作为评标时计算投标价偏离度的重要参考指标,新增不正常投标报价的无效标条款:投标报价中主要清单项报价浮动超过对应招标控制价修正价格±20%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费合计超过对应招标控制价修正价格±15%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费合计超过对应招标控制价修正价格±25%的;投标报价中其他部分清单费合计超过对应招标控制价修正价格±10%的。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遏制招投标中的恶性竞争,使工程的中标价格向工程的内在价值回归。但同时也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价格总体水平合理,还要求其各单项价格相对准确,真实反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在价值,否则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中标结果和设计意图的实现。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呢,笔者站在建设单位的立场,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归纳总结出一些方法供同行参考。

1 切实加强对造价咨询公司的管理

造价咨询行业作为典型的服务性行业,相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行业而言有其自身的特点:费用较低、造价成果质量与直接从事造价编制工作的人员素质相关性大。受行业特点的影响,建设单位对于造价咨询业务的常用委托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一批为本年度服务的造价咨询单位,对入围咨询单位的任务分配通过抽签来决定。为切实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必须针对造价行业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1)以履约评价为抓手,实施对批量招标入围单位的动态管理,提高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当前的造价咨询市场还不是非常成熟,造价咨询单位间的水平参差不齐,同一造价公司各项目组的水平也相差较大,反映在项目造价成果的质量上经常就是建设单位管理严格时质量高,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时质量较差。为充分调动咨询公司的积极性,让其自觉地派出精干的工作团队,可分阶段对咨询公司进行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的结果直接跟后续咨询任务的委托挂钩,挂钩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形式:将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当履约评价为优时按10%的咨询费进行奖励,当履约评价为良时既不奖励也不处罚,当履约评价为合格时按10%的咨询费进行处罚,当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时除处以20%咨询费的处罚外还暂停该咨询公司承接咨询业务的资格并要求进行内部整顿,若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则可获得加做一个项目的奖励,若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则将其淘汰出库,取消其本年度内继续承接咨询业务的资格,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拒绝其参与本单位下年度的公开招标,甚至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其不良行为。实践证明,这项措施的落实对促进造价咨询单位加强自律起到很大的作用。

(2)造价成果是通过造价人员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的质量与具体负责编制的造价人员的素质直接相关,如编制人员素质高则成果的质量高,如编制人员素质低则成果的质量差,如果从源头上把好了从业人员的关,则编制出高水平的造价成果就有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造价咨询公司派出的团队要做到:造价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人数合理、年龄适当,专业搭配,所有参与本单位项目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的考核备案。

(3)造价主管工程师要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过程管理,掌握编制的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并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内部复核和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的记录作为考核咨询单位的重要指标。

(4)主动邀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工程师参与到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中,尤其是参与到一些造价编制依据的收集、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确定、接受审计等主管部门的审查等活动中,既可以让咨询公司更加全面地掌握项目情况,也可以让咨询公司有机会提高自身能力,与建设单位共同成长,甚至于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

2 加强建设单位内部的管理

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对造价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造价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对于工程建设其它方面的管理而言,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往往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全面。笔者认为,为了提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建设单位除了采取建筑行业的一些通用管理措施外,重点还要做好以下两点。

招标项目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