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职称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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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职称论文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1

【关键词】 房屋拆迁 现代制度经济学 产权 交易成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Law & Economics,1960.

[3] Armen Alchian.“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J]. Politico,1965(30).

[4] 樊纲:有关交易成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J].经济学动态,1992(5).

[5] 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2

        在英语写作中,合理的利用工具能提升你的写作兴趣和效率,而英语词典就属于这样的工具。英语词典是一座巨大的资源宝库,每一次查阅几乎都能让人有所收获。很多同学不懂得怎样查词典。一个实际情况是,外刊阅读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生词和理解问题都可以通过独立查词典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能是因为你不懂得怎么查词典。可以说,学会正确使用词典,阅读基本上就成功了一大半。如何利用好词典资源?如何Get英文词典的正确打开姿势?小编今天在这里介绍一些基本的词典使用方法提升你英文的一个level!

本文提到的操作方法基于电子词典,因为使用电子词典进行检索和复习较为方便。推荐使用 MDict 或者 欧路这类开源词典平台,这类平台可以安装多本词典,这样每次查词时可以同时显示多本词典的释义,有助于扩大查词范围,提升学习效率。

下面是查词的一些注意事项:

1. 扩大查询单位

《经济学人》等外刊往往带有大量的词组和固定搭配,不少初学者因为对这些词组搭配不熟悉,查词典时往往以单词为单位,而不是以词组为单位,导致经常查不到想要的结果。举个例子:最近有人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A foreign observer familiar with the area says it may be that the details of the new enforcement regime “have not yet trickled down to the person wearing the hat at the border”. Traders in the city say they have yet to feel the impact of sanctions. 这里 yet 如何翻译?句子中并没有表示否定和疑问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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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把 yet 单独拎出来,在词典里面查了很久也没找到合理的解释。这里可以扩大查词单位,把 yet 前面的 have, to 都连在一起理解,在电子词典中输入 have yet to, 看看能否找到相关解释:

又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Delivery companies with young men on motorcycles have taken over, and the remaining bangbang men are coming to terms with modern technology. They have set up an instant-messaging group to parcel out the available jobs.

有部分同学可能不理解 bangbang men are coming to terms with modern technology 这句话的意思,这里 terms 不能单独拆开,而是要和前后的单词连在一起理解,即 come to terms with,在词典中输入该词组可以找到对应释义。

     下次查词典如果找不到满意的解释,不妨多试试各种不同的单词组合,考虑词组以及固定表达,这样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2. 注意小词

熟词生义现象在外刊中屡见不鲜,如果你发现某个常见单词读不懂,或者理解起来不合逻辑,一定要去词典里面翻一翻,因为你十有八九会碰到一个全新的用法。举个例子:

The existing road from Chengdu to Lhasa that follows the proposed route into Tibet is a narrow highway notable for the wreckage of lorries that have careered off it.

句子里面 career 如果用“职业,事业”来理解显然不合逻辑,查了词典之后你会发现,它在这里是指“车辆失控猛冲”:

又比如:

China further honed its skills with the opening of a high-speed line across the Tibetan plateau in 2014—though in Qinghai province, rather than in Tibet proper. But neither track had anything like the natural barriers that the Sichuan-Tibet line will face. It will be just 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 the existing line to Tibet, but will take three times longer to build.

上面有两个地方比较难理解:Tibet proper 以及 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它们同样可以在词典中找到解释。

proper 在这里的含义是“严格意义上的;属于最重要(或最典型)部分的”(belonging to the main, most important or typical part) 例如 the city centre proper 含义是“市中心”,文中 ...though in Qinghai province, rather than in Tibet proper 意思是“尽管是在青海省,而不是在严格意义上的西藏”。

again 在这里的含义是“增多,增加”,A is half as long again as B 含义是“A比B长一半”,under half as long again as 即“不到……的一倍半”

除了小词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遇到不确定的单词不要想当然,要多去查一查词典。举个例子:

Twenty years ago a then obscure academic at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ublished a career-making article in the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HBR), warning established companies that they were in grave danger from being disrupted.

不少人会把 established companies 理解为“已成立的公司”,但实际上它的含义应该是“知名公司”:

又比如:

In 1912, shortly after he took over as China’s first president, Sun Yat-sen called for a trans-Tibetan line, not least to help prevent Tibet from falling under the sway of Britain.

not least 不能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为“不仅仅”,它的真正含义是“尤其是,特别是”

3. 使用谷歌和维基百科

对于部分在传统词典上难以查到的单词或者短语,可以使用谷歌或者维基百科。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George Osborne may have to double down on austerity in Wednesday’s budget.

其中 double down 这个词组很多传统词典没有收录,但我们可以在维基百科上找到解释:

double down 原本是指在玩21点时加倍下注,这里是指加大力度做(可能带来风险的)事情。

又比如:

副标题 zen and the art of money making 似乎有点奇怪?谷歌搜索一下,你会发现它出自畅销书 Zen and the Art of Motorcycle Maintenance(很棒的一本书,推荐阅读)

4. 使用词典提升写作

查词典这一技能并不仅仅对阅读有用,它对于写作提升同样有很大帮助。

对于外语学习者来说,英语词典最重要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例句库,这些例句有助于我们直观理解一个单词的使用语境,同时它们也是绝佳的模仿素材。举个例子,如果写作文要用到 insight 这个词,但不确定应该怎么用,可以学习词典例句的用法(以下释义来自麦克米伦词典):

上面这几条例句很好地解释了 insight 的用法:与 insight 常见的介词搭配是 into, “提供关于……的洞见”可以说 give/provide insight into...,“获得关于……的洞见”可以说 gain/get insights about... 第二条例句还提供了一个句型:The research provides valuable insight into ...

再举个例子,benefit 是一个很常见的词,但它的使用出错率却非常高。常见搭配 benefit from 含义是“从……当中获益”,但 benefit 作为及物动词时,含义是“对……有益”,benefit 和宾语中间不能加介词。我们可以说 They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但不可以说 They are working together to benefit from the whole community.

要用好类似 benefit 这样的词,需要我们多查词典。

5. 保存单词记录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3

摘要:历经近10年的发展,实证会计研究正试图取代规范研究,成为会计学术研究的主流范式。然而,其间存在的问题,值得学术界予以重视。笔者就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学术范式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分工,以及会计学术研究中的学术批评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针对部分应用实证研究方法发表的会计学术论文提出了批评性的评论。努力倡导会计学术研究中的人文精神、严谨的科学态度、宽松的学术氛围.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著名会计学者瓦茨和齐默尔曼所著的《实证会计理论》被翻译介绍到中国会计界以来,实证研究这一研究方法及其相关的问题就受到了会计学术界广泛的重视。近10年来的发展,实证方法已逐步为中国会计学术界所接受并得到了相当的应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1999年全年和2000年1~6月,代表中国内地经济学最高水平的学术杂志《经济研究》,已经发表的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财务、会计论文(包括财务会计专业研究人员撰写的微观经济类专题的论文)就有20篇。由于学科划分以及对论文主题所涉及领域方面的认识,这种统计可能不甚精确,但不可否认,作为相当注重研究方法(尤其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国内一流经济学学术期刊,正在刊登越来越多的实证会计研究论文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同样,被公认为中国内地会计学最高水平的学术理论刊物《会计研究》,收录发表的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撰写的会计论文也越来越多。近年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撰写的会计学博士学位论文也日渐增多。种种迹象表明,实证会计研究正试图取代规范研究,成为会计学术研究的主流范式。

笔者认为,在实证研究这一方法被引进中国将近10年的今天再讨论这个问题,已经不能仅停留在方法的介绍或规范和实证两种研究范式孰优孰劣的比较评判层次上,而应当将学术研究中,中国会计学者在方法应用上存在的问题揭示出来,并总结消化、吸收西方会计研究中的先进方法。正因为如此,笔者总结了中国学者应用实证方法撰写会计学术论文时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笔者希望借助评论同行文章这种特殊的方式,为在会计学术研究中建立并形成良好的学术批评风气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在中国接受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近10年的过程中,学术研究的方法论的争论可谓层出不穷。种新的学术范式之所以能够得以诞生并进而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原因需要认真予以分析和总结。笔者以为,搞清楚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是展开讨论的基础。价值判断是对某种特定事实内容所作的“公正”或“不公正”、“合理”或“不合理”、“好”或“坏”、“好些”或“坏些”等的评价和预言。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政治、法律、道德的观念中,价值判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表达政治要求、决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道德高尚还是低下等不可缺少的语言工具,也是进行行为选择和政治选择的前提。但是,在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学研究中,占重要地位的首先是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从认识逻辑来看,价值判断仅仅是一种根据特定的价值标准作出的判断性评价和立场取向。它既不能排除别人对相同的事实持相反的立场,也不能提供可由其他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信息,因而不具有科学预言能力。相反,事实判断则包括了可由各个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论断,即事实是怎么回事,它已经怎样或将来会如何,因而能够在经验上被证实或证伪。不仅如此,价值判断也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即事实在逻辑上并不包含它的评价。强调事实判断在包括经济学、会计学等在内的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不意味着在理论研究的整个活动和过程的所有方面都不应有价值判断。一般来说,在研究对象的选择、认识目标的确定、研究方法和分析结果的选择等领域和方面,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为每个研究者既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爱好选题,也可以根据政治、道德和信仰选择实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时没有价值判断是不可想象的。比如说,当前中国会计实务中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泛滥,作为会计学界的研究者,展开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既有理论上的价值,又有现实的意义,同样也符合社会大众对消除这种现象的情绪需要。但是,在学术理论研究的内容领域,也就是在认识过程和理论形成过程之中,却不允许价值判断插足。如果在内容领域借助于价值判断,就会使认识过程从一开始就引入“信仰”问题,这只会使认识过程扭曲,得不出科学的结论。再以当前中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例,如果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会计造假是由于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薄弱,或是由于传统的会计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建设市场经济的改革需要的所谓“先验信仰”,那么,按照如此的基础作出的分析必然会在结论上发生偏差。另外,有人强调科学家的价值观和历史观,指出一些伟大的学者都有着鲜明的价值观和强烈的历史责任,但没有说明这样的价值观和历史责任在他们的科学生涯中究竟起了什么作用。仔细加以考察,这样的价值观和历史观对他们选择科学课题、坚持科学信仰和从事艰辛的科学探索起了重要的作用,而对其科学认识和理论创造过程本身则起不了什么积极作用。他们正是在抛开了价值判断而专注事实判断的情况下,才有了科学的创造。因此,在一些社会学科的研究中,在获取信息和认识客观事物内在联系的范围内,保持价值自由前提,避免进行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规范研究是根据“应该如何”提出命题,而实证研究则以“是怎样的”来提出命题,这两种命题提出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实证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以价值自由为前提的。作为经验科学的会计学研究,以价值自由为前提能够保证采用实证方法所作的理论探索是一种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研究活动。虽然,研究者在具体从事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以及结论的形成上,会犯下方法上的错误和产生各种逻辑上的漏洞,但这些问题并非是由于实证方法本身产生的,而是属于方法运用不得当造成的。理论研究中,以价值自由为前提的实证研究方法,是知识累积的重要手段,也正因如此,实证研究才能成为许多社会学科进行学术理论探索的主流方法,才能经受得住时间的考验并得到学术研究人员的广泛认可和接受。

二、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

在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的论争中,引起认识混乱的原因恰恰是对实证研究方法本身了解的不够深入、认识的不够清晰。实证分析可以分为理论实证(或逻辑实证、分析性实证)或经验实证(empirical)两个相互联系而又可以独立进行的部分和阶段。前者的任务在于提供一个概括的体系或框架(framework),对现实关系究竟是怎样的问题,作出理论上和逻辑上的分析和解答;后者的目的在于对理论实证得出的结论和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以确定其真理和谬误所在,亦即证实或证伪。因此,进行实证分析,首先要建立理论模型,提出理论假设,进行抽象的深入的理论分析,然后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经验检验,证实或者证伪假说,得出带规律性的结论,亦即达到理论上的解释能力和预测价值。虽然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可以分别进行,但同时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因为经验观察到的事物总是具体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都包括在其中,只有进行抽象的理论分析,从理论上说明了每个因素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才能真正理解并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性。不仅如此,理论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不一定能够作为实证分析的指标和工具。因为,理论概念必须抽象掉许多次要因素,而经验研究所定义的指标及其据此获得的资料和数据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进行经验实证时,必须注意从理论概念向实证指标的过渡,实证指标的选择和设计必须尽量与理论概念相接近。这样,才能保证实证结论的严密性。

当前,不少中国会计学者进行的经验实证分析,都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和理论分析的框架,尤其是缺乏足够的微观经济学、金融理财学等会计的“基础学科”的理论分析框架和经过严谨理论研究之后得出的切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缺乏基础性理论框架,就变成了为实证而实证。尽管这类研究中,作者搜集了数据,构造数学模型并作了回归分析,但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给人一种玩弄数字游戏的印象。因而,其结果的解释能力和预测价值就值得怀疑。对会计研究而言,由于缺乏经济学和财务学的理论框架和相应的经验实证的结果,造成了不少研究要么不加分析地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框架作为展开研究的基础性理论,要么简单地以“中国特色”为由,笼统含糊地将现实观察到的现象加以总结描述,即作为被检验的假说。如果说,在中国实证会计研究刚刚起步的时候,把西方学者用英语发表的实证研究论文的模型或分析框架拿过来,照着他们撰写实证论文的典型步骤和程式,加上中国的经验数据,做一遍练习题,是一种学术革命的先驱行为的话,那么,在经过了起步阶段的摸索之后的今天,再继续这种“照着例题做习题”的方式进行研究,就不得不说这是中国会计学术研究的悲哀了。

针对会计研究缺乏中国的理论经济学和金融财务学理论支持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扩大“会计学研究的经济学视野”。应当看到,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飞速的发展。从各种中国经济学理论成果中汲取丰富的养分,加以整理、总结,综合利用,可以提炼出具有相当解释能力的理论供会计学研究参考。另一方面,若没有现成的或比较现成的经济和财务理论,会计学者就必须立足自身,加紧研究,补上这一课。

最后需要澄清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许多学生,包括不少已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只要看到研究论文中没有数理统计的计量分析、数据采样,便会认为是规范研究。这实际上走入了一个“形式”误区。实证(positive)是和规范(normative)相对应的概念,两者从研究方法的命题选择上相互区别,但由于它们同时都可以进行归纳分析和演绎分析,所以在形式上,特别是在使用自然语言加以理论表述时,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另外补充一点,在西方,normativeaccounting和positiveaccounting本来的含义是前者是指现值会计(presentvaluebasedaccounting),即符合理想假设前提条件环境下的会计;后者是指现实世界中被各种原则、准则所约束,但同时又具有多种备选方案可供选择和管理(management)的会计。四、学术范式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经济学也好,会计学也好,都是“西学”。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谁能先看到国外的研究成果或者谁先翻译国外的研究成果,谁就能在工作、学术研究上处于领先的地位。不管是否承认,当代学者,都以能用英文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为荣耀。既然将在国外刊物作为学术研究的激励之一,那么,作者就不得不遵守西方的学术规范、使用别人可以接受的表述方式,做到无论在自然语言还是理论概念甚至展开分析论证的方式上和西方保持一致,至少是要向西方靠拢。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学术理论研究,实际上也成为一个是否能够融入主流的问题。

所谓融入主流,概括地说,就是要接受、采纳和遵从主流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主要包括学术的自由主义精神、理性主义前提、经验主义内容和实证主义方法。融入主流,首先要在上述四个方面接受并且掌握这些思维习惯。同时应当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当代的经济改革过程,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是充满巨大挑战的,很多问题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甚至是传统理论不曾提出的。这就给学者们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会,来记录这段无法重复的历史,发现并提出新的问题、形成新的概念并进行理论的创新。在这方面中国学者具有无法比拟的地域优势。融入主流不仅意味着要接受和采纳,而且主要是创新和发展。会计理论研究中,中国学者还做得不够。比如,美国FASB提出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以“决策有用观”为前提的,这是由著名的特鲁布拉特报告经过广泛的实证调查后提出来的。中国如果要采纳或不采纳这一观念,同样也需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前提。如果能够做一次中国的会计信息用户的研究,结论将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科学是没有国界,也是没有国别的。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同样也是这样。只有科学形成和发展的具体环境以及科学原理的具体应用是有国别特色的,受具体的历史、社会条件制约的,任何国家的科学家,包括社会科学家,对科学发展作出的贡献,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笔者不以为存在着东西方两种经济科学、会计学,也不相信在基础理论层次上会有什么“中国特色的会计学”。例如,当今中国会计学研究最大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失真”。这个问题其实在国际上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在中国表现得更为显著和突出。从事这一问题的研究,首先就不得不为“失真”找到或者说界定一个可供研究的概念,来衡量所谓的“失真”的程度。换言之,必须首先解决何为会计信息质量高或低的判断标准。如果连这个基础性的理论概念或标准都无法确定的话,进一步的有关“失真”的性质、原因、程度等一系列的问题就缺乏判断的基础,理论模型的建立就会存在相当的困难。那么经验研究所必需的变量的选取一定存在错误和偏差,又怎能希冀得出科学、正确的结论,又怎能找到减少“失真”的药方?

举这个例子,无非说明两点:(1)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用以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可靠性概念,在研究“中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时,为了保持所谓中国特色,为了给人以本土化的感觉,就要使用真实性概念,那么,是否“失真”问题一定就要使用真实性概念?如果觉得美国的概念和标准存在不足,就应该提出自己的理论主张与之争辩,但是,笔者至今还没有看到这方面有独到见解的学术主张,更没有看到逻辑严密的模型以及有充分证据的经验验证研究结果。关于“失真”的会计论文可谓汗牛充栋,但事实上许多研究者对这一问题都未真正地做到深入分析和高度抽象。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是会计基础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人类共同的学术课题,无所谓国界的区别,也是无法也无需本土化的。非要在基本范畴问题上强调所谓特色,只能是走入误区。(2)当我们有朝一日对判断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标准取得相当的共识后,就必须坚持把眼光聚焦在中国这块土壤上,对中国会计信息质量是高还是低、会计信息质量差的程度、引起的原因、解决的途径等问题。

从会计研究的发展史来看,学术界在最初的研究中积极参与规范研究,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逐渐转为实证研究模式,与规范研究分道扬镳,把带着技术开发性质的规范研究留给了实务界和规则制定机构⑤。笔者对上述“分工论”,即学术界主要采用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进行理论研究,而实务界则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进行新的会计方法的开拓和对已有实务的规范,给予肯定。这种分工,既具有学理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又有别国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学理上,既然说实证方法解决“是什么样的”这类问题,必然的就把会计系统作为一个自变量,放到了整个社会经济环境这个“大函数”、“大方程”当中,研究会计系统的变化怎样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或者反之,找到社会经济环境中是什么因素以何种方式影响会计系统的逻辑关系。正是由于实证研究方法,把传统的会计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了经济、文化、法律等整个社会。而传统的规范研究,则更为关注应该使用何种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应该采用何种会计信息的呈报方式等会计系统内部的问题。对于解决会计实务问题,规范研究来得更为直接有效。所以,基于两种研究方法本身的特点,学术界更多地使用实证方法而实务界更多地使用规范方法是有内在必然性的。对于会计这样一门实践性和时效性都很强的应用经济类学科,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从来都是相互补充的研究方法。重实证、轻规范或者重规范、轻实证都是不正确的学术偏见。正如厦门大学教授曲晓辉所言:“实践证明,规范研究方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但仍然不失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手段。最近二三十年来,我们的规范会计研究并非太多而是太少,我国现存会计文献资料中的学术性成果的数量远远逊色于介绍、议论类的文字表述。”此外,就中国的现状来看,学术界仍然需要为政府进行政策性、决策性研究,为实务界的对策性研究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值得予以重视的是,学者在身兼数职,既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研究基础理论问题,又要为政府出谋划策,还要在报刊杂志上撰写专栏文章为大众答疑解惑的时候,必须摆正角色的定位。

三、会计研究中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对于学术的进步和理论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以至于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它是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是学者相互交往的主要方式。其作用在于:一是通过学术批评可以逐步建立一套严格的学术规范,使学者们的行为和学术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二是可以对学术作品进行检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探索方向;三是可以增进学者之间的友谊和交流,形成健康向上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因此,严肃认真的学术批评是理论发展的巨大杠杆,也是繁荣学术的必由之路。反观会计学术界的学术批评现状,总感到意犹未尽。学术刊物上的商榷性文章和批评性评论罕见,但“广告式”、“推销式”的书评和文评则常常充斥于序言和文献介绍当中。其实,对学术理论作品的评论,可以存在不同的方法:可以是书面的,如撰写相关的评论文章在相同的刊物上发表;也可以是口头的,如在学术研讨会上对会议的交流文章做评论、向文章作者指出选题、数据、论证方法等方面的失误和遗漏所在;还有最常用的和最经济的方法是在学术机构的内部,主要集中在各大专院校的会计系,在教授、研究人员、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中,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讨论会,针对同事、同学发表的、未发表的研究习作展开“毫不留情的”批评。

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和推广,离不开严肃、认真甚至是尖锐的学术批评,这是由实证研究方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正因为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实证研究方法,包括了可由各个主体进行事后检验的有关事实和论断,所以其研究的前提、路径和结论,对他人而言都是透明的、可以被重复执行的。因此,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的研究,更具备了被同行专家“挑刺”的可能,进行学术批评也不会落入“一头钻入概念体系”的会计理论争鸣的老套子当中。但也许正因为会计实证研究需要具备更为广博而深厚的经济学、财务学理论功力,付出更多艰辛而扎实的学术劳动,所以目前还很少有“傻瓜”把别人已经完成的研究再重新做一遍的事例,也就无从产生向别人挑战的勇气

注释:

①“POSITIVEACCOUNTINGTHEORY”,PRENTICE2HALL,INC1,ENGLEWWOODCLIFFS,NEWJERSEY,1986。②在此,不得不提到由陈信元、叶鹏飞、薛建峰合作完成的论文———《中国的会计环境———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8期第8页)。该文以严谨的态度,从会计的角度,采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对影响中国会计的诸环境因素的行为方式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为进一步的理论实证工作和在此基础上的经验实证研究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③张建伟《:会计学研究的经济学视野》,载于《会计研究》1999年第5期。④孙铮《: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的会计》,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2期。⑤这一观点最初是由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薛建峰在学术讨论中提出的,笔者深受启发。⑥曲晓辉《:中国特色的会计解读》,载于《会计研究》2000年第4期。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4

关键词:购买力平价;长期;汇率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并伴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升值,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压力。人民币汇率在未来是否会停止升值步伐,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压力,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大量进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经常基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来比较各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他们都是以“PPP理论在实践中是成立的”作为前提。然而,关于这一前提,自其创建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

二、购买力平价职称论文

(一)购买力平价的产生

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PPP)理论是采用一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来确定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问题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Cassel)提出,决定的是即期汇率。其中心思想是:两国货币的汇率是由两国物价水平之比来确定。

卡塞尔的购买力平价学说又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

1.绝对购买力平价

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即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外一个国家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两种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之比来决定的。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体现在商品的价格水平上,即商品价格的倒数,故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水平是由两国国内物价水平之比决定的。

R=PA/PB

其中:R为绝对购买力平价下的汇率;

PA为A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PB为B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以上公式表明,在某一时期,当A国价格不变,而B国价格上涨,则B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下降,表现为一单位A国货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B国货币,即A国货币出现升值,B国货币出现贬值。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按照两国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确定的汇率水平应该是一种长期均衡汇率。当实际汇率与长期均衡汇率之间出现偏差时,实际汇率将不断调整,最终要趋向均衡汇率水平。

2.相对购买力平价

相对购买力平价是在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卡塞尔认为,在计算绝对购买力平价时,两国物价水平数据的获得很困难,而两国物价水平变动即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率容易获得。

用公式表示是:

R1=R0(IA/IB)

其中:R1代表通货膨胀后两国货币间的新的汇率;

R0代表两国通货膨胀前两国货币的汇率,又称基期汇率;

IA代表A国的通货膨胀率,IB代表B国的通货膨胀率。

(二)购买力平价的发展

购买力平价理论具有内在的简单性,从购买力的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非常符合逻辑、易于理解;同时,它的表达形式也较直观。所以,汇率水平的分析和政策研究经常用到购买力平价。但其是否成立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早期,它曾被认为是一个公理,随后不断有人对购买力平价理论提出修正。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罗德(Harrod)就指出,国内外有差异的生产率水平将会导致对绝对购买力平价持久的背离。巴拉萨(Balassa,1964)和萨缪尔森(Samuelson,1964)分别正式地论证了对PPP系统性的“生产率偏离”(Productivitybias):一国可贸易品适用一价法则,因此可贸易品的生产率的提高推动有关产业工资上升,从而推动全国性工资上调,但是非贸易品的生产率无法同步提升,因此其成本和价格必然上涨,从而导致该国的相对物价水平上涨。从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如国内外生产率差异)会使名义汇率与传统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的偏离。这一修正称为PPP理论的巴拉萨-萨缪尔森修正(BalassaSamuelsonQualification)。

克拉维斯(Karvis)和利普西(Lipsey,1983)及巴格瓦蒂(Bhagwati,1984)也得出同样结论,但是他们强调生产要素的素质差异和生产要素报酬的不同。Niehans(1984)认为,PPP公式中所表示的汇率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并不表示汇率的变化来源于价格,争论汇率和价格谁决定谁,没有实际意义。而Frenkel(1978)在使用不同的价格指数验证了汇率变化同两国价格比率之间关系后得出结论:PPP不能作为汇率和价格联系的机制,只能视为研究价格和汇率决定的捷径,不能视为一个完善的汇率理论。但无论如何,经济学家对汇率与物价变动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判断给予了认可。

现代购买力平价说包括成本购买力平价、多国购买力平价、事前购买力平价和货币主义的购买力平价说,它们对传统的购买力平价说进行修正和改造。

(三)PPP测算研究

有关世界各国PPP的测算研究主要有:“世界银行Atlas方法”、简化信息方法、国际比较项目、生产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表。然而,各种研究结论并未达成一致。PPP可以针对一国、一地区、一个产业而定。如未特指,则PPP通常是对GDP而言。计算PPP大多使用支出法和生产法。

三、购买力平价对人民币汇率局限性的原因

虽然有不少文献认为“PPP理论在短期不成立但在长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购买力平价理论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并不完全成立。

(一)汇率反映的是两国贸易商品价格的比率

用反映全部商品的CPI来解释汇率的变动,显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结构也不同,两国的CPI所包含的商品及其权数也就相差较大,这种价格指数并不严格符合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要求。在一国消费物价指数中包括的商品在计算另一国消费物价指数时可能就没有,这种价格指数是不符合传统购买力平价理论要求的。

(二)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如一国的劳动生产率、利率和资本流动等其它经济变量,一国实行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而不仅仅只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三)与汇率体制与贸易政策有关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我国对汇率浮动管理的严格程度远高于美国。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外贸管理政策奉行“奖出限进”,致使经常项目顺差十分严重,大量外币的流入导致外汇供求关系严重扭曲,所以体制的影响远大于经济变量的影响。

实际上,现代的汇率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汇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另一方面,汇率要为稳定宏观经济、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汇率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手段。但是现有的汇率决定理论,包括购买力平价理论却没有考虑汇率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手段的性质。

(四)购买力平价模型所提供的均衡汇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基年的影响

主观判断或因观察能力、技术和数据不足等问题,基年选择十分困难,基年不同,均衡汇率就不同,缺乏科学性。

(五)贸易壁垒和交易成本等的存在

Cassel的PPP理论是建立在一个较理想的交易状态下,如不存在交易成本等等,这是与现实中各国的商品贸易不符的。

四、结束语

购买力平价理论描述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汇率与两国物价的绝对水平和通胀率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购买力平价理论较为合理地解释了汇率的决定基础,所以,虽然购买力平价理论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对汇率的影响,但汇率向购买力平价仍在起作用,所以该学说至今仍受到西方经济学者的重视,在基础分析中被广泛地应用于预测汇率走势的数学模型。由于购买力平价不能很好地解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因此单纯利用购买力平价方法来确定人民币汇率水平,并据此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来刺激出口、缓解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毫无疑问不可行。即使认为PPP理论是一种决定长期均衡汇率的有效方法,这种超长期有效的理论也不能指导我国目前的汇率改革,难以成为制定汇率政策的依据。因此,我们不应当只局限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而应该去寻找一种既能有效解释人民币汇率变动,又能指导汇率改革的中长期汇率均衡理论。

对于我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应防止其剧烈变动,而使其处于一种温和的变化态势,央行应当仔细观察中美两国的物价变化情况和利率水平,立足于国内确定政策工具,并据此制定基于人民币汇率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志昂,方霞.人民币购买力平价和实际汇率分析——兼评巴拉萨-萨穆尔森假说[J].浙江社会科学,2004,(1).

[2]窦祥胜,杨忻.人民币均衡汇率决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12).

[3]赵登丰.人民币市场均衡汇率与实际均衡汇率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范言慧.关于购买力平价学说的研究综述[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2).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5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升值;国际压力;政策建议

人民币汇率之争硝烟再起。2010年9月,美国国会秋季刚刚复会就提出了2009年初拟的《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亦称莱恩-莫菲法案);美国政府高层官员连续发表讲话对人民币汇率施压。9月24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通过了一个针对人民币汇率的法案,将中美之间的这次争端推向了。该法案允许美国政府对货币汇率低估的国家征收关税。美国之外,其他国家对人民币汇率问题也颇有微词。中国有可能在即将召开的G20会议上面临更大的人民币汇率压力职称论文。

中国的宏观决策者对汇率问题上的国际压力并不陌生,但是此次面临的压力不同寻常。与之前几次相比,这次发达国家所处的国内经济环境更困难,政治压力更大。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选择空间更小。下文中,我们首先介绍了国际上关于人民币汇率的强硬派和中间派观点,以及他们提出应对中国的策略;然后提出了应对人民币升值国际压力的八点建议。

一、人民币升值言论

(一)强硬派代表观点

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强硬派代表是美国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其主要观点和压迫人民币升值的系统方案包括:

1.人民币汇率被低估25%-40%。不仅是人民币,中国香港、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的货币也存在类似低估。该机构认为,只有人民币做出上述幅度调整,中国贸易顺差占GDP的比重才有望降低到3%-4%,这是解决全球失衡所需的调整。

2.人民币汇率低估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损害了美国利益。人民币25%-40%的汇率的重估将减少1000亿美元-1500亿美元美国贸易逆差,增加60万-120万就业机会。

3.需采取多边和双边手段同时向中国施加压力。中国可能不会屈服于中美之间的双边压力,但很可能在多边压力下做出调整。

4.迫使人民币升值的三步走战略:(1)在4月15日向国会提交的外汇政策报告中将中国指定为汇率操纵国,进入与中国的货币问题协商机制。(2)寻求欧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51%的多数达成要求中国迅速解决问题的特别提案;如果不能达成提案,美国需寻求执行董事会当中70%以上的多数一份批评中国汇率政策的报告。(3)寻求其他国家支持,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解决小组,确定中国是否违反了WTO章程中第9款(通过交换行为破坏了协议的实质内容),并提出补救措施。

5.以上三步走战略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全球范围关注人民币汇率失调和中国缺乏更正行为的意愿。吸引更多国家,尤其是日本、印度这样受困于人民币汇率但是不愿直接挑战中国的国家加入到美国阵营。鉴于WTO和IMF难有实质性惩罚行动,美国可以通过对中国的单边制裁加大对中国的压力。制裁的方法是对中国进口商品施加与汇率低估程度相当的进口关税。

克鲁格曼最近发表了一系列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观点,并引起了全球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新兴的、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强硬派代表,他的主要观点包括:

1.要求人民币升值对美国有利,可以帮助美国提升(外部)需求,缓解失业压力。

2.美国无惧中国抛售国债。美国市场上流动性充裕,中国即便出售美国国债,也不会伤害美国。

3.对中国采取贸易战至少在短期内对美国有利,可以帮助美国提升(外部)需求,缓解失业压力。

4.人民币升值对中国自身也有利,可以帮助中国缓解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压力,减少中国外部不平衡。

(二)中间派代表观点

美国本土绝大多数的主流经济学家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知名经济学家认为人民币应该升值。但是,相当多的经济学家认为当前的全球贸易失衡原因非常复杂,人民币汇率调整仅仅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并不足以解决全球失衡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奥利弗.布兰查德(OliverBlanchard)曾撰文讨论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他的看法获得了众多经济学家的认同。中间派的代表性观点包括:

1.人民币汇率应该做出调整,增加波动幅度,这将对纠正全球失衡发挥作用,对于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有积极意义,这对于中国自身利益也有利。

2.造成全球失衡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人口年龄变化、全球化等一些合理的因素,也有政策扭曲造成的不合理因素。不合理的政策不仅包括人民币汇率政策,也包括美国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由此带来的低储蓄率。造成美国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国内政策,不能归因于人民币。

3.解决全球失衡问题的关键在于纠正不合理的政策,对中国而言,解决贸易顺差的政策落脚点不仅在于汇率政策,还在于纠正要素价格扭曲、发展服务业、增加社会保障等。

4.应该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不利。

5.避免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政治化。

综上所述,国际社会总体上认为人民币应该做出调整,分歧在于人民币汇率对于解决各国当前问题是否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是否应该通过贸易战的方式逼迫中国调整汇率政策。

二、应对人民币升值国际压力的相关建议

美国之于人民币汇率的压力对中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国外对人民币汇率压力挑战的不仅仅是人民币汇率,而是中国以出口和投资为主要推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如果中国能够采取包括汇率政策调整在内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妥善应对,来自汇率方面的压力将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动力,中国经济也将因此进入更可持续、更和谐的增长阶段。

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两个核心目标。其一,打消市场上的较大幅度的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其目的在于维护短期内的宏观经济稳定;其二,实现资源在贸易品部门(出口、进口替代部门,集中在制造业)和非贸易品部门(集中在服务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结构,减少贸易顺差和对外部经济的过度依赖。

我们认为,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尽快采取一次性升值后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调整模式

与保持当前事实上钉住美元汇率体制、钉住一揽子货币、小幅渐进升值等方案相比,这项方案的主要优点在于:1.向外部经济体表示了积极的合作意向,不仅在姿态上为中国争取了有利地位,也有利于避免发生贸易战;2.较其它方案能更好地消除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有助于降低发生资产价格泡沫的概率;3.降低近期内的通货膨胀压力;4.实现了人民币双向波动,有助于推动企业和居民的汇率风险意识,有助于推动相关金融市场和衍生产品的发展。具体的一次性升值幅度,可选择5%-10%。我们的研究发现,即便是10%的一次性升值,对出口增速的负面影响也只有3.3%。

这项措施的缺陷在于:1.会对部分低附加值出口企业和非熟练劳动力就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冲击。但是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这些都不可避免,迟早要发生,在当前经济活力较高和民工短缺情况下调整成本较低。2.这不是一劳永逸的汇率制度安排。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制度根本上讲还是固定汇率制度,不能自动发挥在贸易品和非贸易品部门之间调节资源配置的价格杠杆功能,也不能彻底消除单边的人民币升值或者贬值预期。但是这不失为近期的权宜之计,是进入更富有灵活性汇率制度的过渡安排。

(二)加强短期资本流动监管,如出现资产价格短期内的过快增长需采取果断措施

至少从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的经验来看,当汇率升值压力转化为市场上的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以后,带来的最大负面冲击并未体现于出口行业,而体现于以房地产、股票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泡沫。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人民币持续保持了单边升值趋势,期间出口增长和出口行业利润都保持在较高水平。以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出口行业为例,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这段人民币升值的样本期内,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总平均同比利润增速达到29.9%,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达到19%。这个期间内,对汇率变动比较敏感的一般贸易出口平均增速达到30.4%。

2005年中期-2008年中期中国的资产价格在总的货币供应量并没有太大变化的背景下,出现了快速的上涨和严重的股票价格泡沫,人民币升值预期带来的价值重估效应对于资产价格暴涨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鉴于历次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一旦未来面临由于升值预期引发的资产价格的快速上涨,管理当局需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降低出现严重资产价格泡沫的概率。

(三)增强货币当局在汇率问题决策的独立性

货币升值突出的负面影响在于升值预期的不确定性带来了企业生产和投资的不确定性。通过赋予货币当局在汇率问题决策上更大的独立性和更权威的发言权,有助于形成市场上明确的汇率变动规则和稳定的汇率变动预期,企业和居民可据此采取有效的汇率风险规避措施,有助于减少由汇率变动不确定性带来的各种损失。

此外,汇率调整,会让部分企业减少数百亿的出口收入,也会让部分企业和居民减少数百亿的进口成本。这意味着汇率调整会涉及巨大的利益格局调整和复杂的资源配置调整。为了使汇率政策不至于成为保护少部分人利益的工具,为了增加决策的合理性,应该由独立于部门利益之外,且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货币当局独立决策管理。

(四)对低附加值和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减少出口退税,增加出口税和自愿出口限制

我国为出口退税付出了巨大财政资源,但是所得有限。2009年全年的出口退税大约6700亿,据估计,由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弹性较低,如此大规模的出口退税新增就业不超过70多万。巨大财政资源补贴带来较低的出口价格,把更多的福利让利给了国外消费者。

并不是所有出口都对中国有利,保护落后的出口是在阻碍产业升级。对于附加值低、高能耗、高污染的出口产品,通过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增加出口税或者资源出口限制,不仅有助于减少贸易顺差,减少贸易摩擦,还有助于加速产业升级。

(五)设立“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

包括汇率政策改革在内的结构性转型势必会带来短期内结构性失业增加。为了顺利渡过转型期,可考虑设立“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帮助因结构转型带来失业人群的职业转换培训补贴和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可取自下面的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

(六)设立“临时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

人民币升值会带来以能源和矿产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价格的人民币价格下降,但也可能因为市场预期人民币升值会提升中国对此类商品的需求从而引发国际价格上升。人民币升值期间,可通过建立能源和矿产进口附加税,保持人民币升值前后的国内人民币价格稳定,这样做既避免了市场预期中国对此类商品需求增加带来的国际价格上涨,增加了财政资源收入,同时也不会对国内企业和居民带来额外的负担。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定人民币升值10%,能源和矿产品美元价格不变,升值后的能源和矿产品人民币价格下降10%,国内企业和居民从中得利。但是,如果市场预期中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引发对能源和矿产品需求增加,国际市场上此类商品的美元价格会因此上升,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人民币价格不会下降很多,甚至有可能上升。为了防止人民币升值引发能源和矿产品国际价格上涨,可考虑在人民币升值的同时施加对此类进口商品的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具体税率以保持升值前后的此类商品人民币价格不变为目标进行设计。这项专类税收可专用于“结构转型”再就业补偿机制。

(七)禁止发达地区对出口企业采取用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通过这项措施有助于:1.建立各产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2.减少贸易顺差和贸易摩擦;3.减少地方财政负担;4.加速部分产业从发达地区向西部转移。

经济学职称论文范文6

就语言文字学的角度,机会的本意是指恰好的时机,③是一个时间维度的概念。然而,现实生活中,机会在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不尽相同。这里可以列举一些社会生活中对“机会”一词的通常使用情况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这件事有机会再做吧,现在不行。”此时“机会”是指其语言学上的本意,即恰好的时机。第二种情况:“赵某获得了参加研讨会的机会”,意思是指赵某可以参加研讨会。“王某因预赛成绩突出,取得参加决赛的机会”,是指王某有资格参加决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竞争者机会均等”,是指竞争者都有平等资格参与竞争。在这些语境下“,机会”的涵义是某一主体具备参加某种活动或做某事的资格。第三种情况:“他取胜的机会很大”,是指取胜的可能性很大,“只要努力写作硕士论文,我们还是有机会取得这笔定单的。”是指只要努力就有可能取得定单。在这里“,机会”的涵义则是在从事某种活动过程中,实现某个具体目标的可能性。“商业机会”是“机会”的一个属概念,与机会的涵义相对应,商业

机会在特定环境下的语意也不相同,一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好时机,例如:“商机一旦错过,你就丧失主动权。”二是指商事主体平等、公平地从事经营参与竞争活动的资格,例如:“商业机会对每个经营者来说都是均等的。”三是指通过一种具体的行为获得某种商业利润或达成某项交易的可能性,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可能性是实现某项具体交易目标的可能性,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不针对特定交易的可能性。例如:“公司本来是有机会与对方达成交易的,但由于董事的不当行为,使公司丧失了这一商业机会。”

(二)不同层次商业机会的法律性质

商业机会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关键是在于如何认识“机会”的性质问题,我们首先从其本质开始探讨。第一种意义的商业机会,是一个独立的时间概念,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独立于主体而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法学意义的范畴。第二种意义的商业机会,其核心内涵是某一主体享有的特定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是有能力且意愿相同的人均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自由”④主体对某种资格的享有,来源于某种规则或原则,例如道德准则、社会习惯等。当资格来源于法律规则时,这种资格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利概念的要义是资格,说人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有资格享有它,因此将资格称作权利是恰如其分的。”⑤市场参与机会是每个商事主体得以实现自己各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根本前提,平等、公平参与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是法律赋予每一商事主体的资格,因此这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参与市场竞争和经营活动的权利。法律对这种资格的确认,是通过确立商事主体的某些具体权利类型实现的,例如营业权、公平交易权、商号权等。权利存在不同的类型划分标准,按照法律部门属性划分,就商事主体自身角度而言,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这一资格的得失,直接涉及个体利益的保护或侵害,作为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以及在法律规则上体现这一意义的各种具体权利形态,都属于私权领域。另外,按照权利实现途径,拉斐尔将权利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行为权是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的权利,接受权是有资格接受某物或以某种方式受到对待的权利。⑥按照这一划分,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这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参与权。第三种意义的商业机会是一种获得商业利益或实现商业交易的可能性,也就是机遇。在个体获得市场参与机会的前提下,其具体利益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机遇的出现。就个体而言,商事活动的实质是对众多机遇的连续寻找和把握,从而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就社会整体而言,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其创造的无数经济机遇被众多经济活动个体所合理把握并得以实现的过程。存在决定意识,这里让我们通过商事主体实现商业利润过程的分析,认识这种“可能性”或“机遇”的法律属性。

商事主体获得实现交易或获得商业利润的一般过程是:首先要享有参与经营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受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本,并通过商业登记程序取得。具备了相应的资格以后,就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是为达成某种交易进行的准备活动,如信息的收集、目标客户的寻找、联系和谈判等。当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目标客户予以特定化,并且双方具有达成交易的意向时,该商事主体就拥有了实现该交易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能性,而是比较意义上的可能性,即就与目标客户实现这笔交易这一目的而言,该商事主体比其他经营者具有更大的实现可能性,具有优势地位,当然取得这种优势地位通常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并且能否取得这种优势可能性还与时间的把握有关系。具有了优势可能性并不等于实现了交易或取得了现实的财产权利,还需要下一阶段的行为,即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签约),实现与目标客户的交易,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⑦把这一过程转化为不同意义的商业机会的体现,写作医学论文可以简要表述为:首先取得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然后把握时间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并通过一定行为,从而取得具体交易可能性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最后通过法律行为实现交易,取得财产权利。

上述过程中,经营资格意义上的商业机会是一种法律确认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抽象的参与权,并非具体的现实财产权利,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达成交易后取得的则是现实的具体的财产权利(通常为债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持续不断的交易活动就是资格权利向具体财产权利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个中间阶段,即达成交易的优势可能性阶段。这种优势可能性的特征是,优势地位是对世的,但可能性指向的交易对象则是具体的、特定的,同时因交易尚未实现,针对具体交易对象的财产权并没有确定。因而既不属于资格意义上的权利,也不属于针对特定交易对象的现实财产权利。可是,优势可能性的存在虽然不是实现交易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具体的优势可能性,或丧失这种优势可能性,将导致具体的一项交易无法实现或无法在特定时间实现,从而无从获得商业利润。具有优势可能性地位的人对达成交易后实现利益所存在的预期比其他人对此存在的预期更可靠。这对具有优势地位的人来说,是一种利益。另外优势地位的取得通常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人员培训、谈判等工作,为交易促成的准备同样是一种资本的投入,在经济学意义上属于典型的交易成本⑧,经营者这种成本也存在一定的利益。由此可见,优势可能性的机会拥有者于机会的存在拥有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对未来实现交易后的预期利益,二是为寻找、把握和促成机会而已付出的成本利益。至此,我们可以明确,在法律性质上,第三种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并非现行民商法制度中确认的某种权利,但确实是一种财产利益。

二、商业机会法律保护的界限

按照一般理论,民法上的权利与其他利益有划分的必要“,权利”是纳入某种权利类型、名义上被称作权利的利益,属于广义的利益中的核心部分,其他民法上的利益称为未权利化的“法律上的利益”⑨资格权利意义上的商业机会,作为一种对世的权利,成为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保护的对象,自毫无疑问。获得交易的优势可能性这一意义上的商业机会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财产利益,不属于某种“权利”,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成为私法上的“利益”?如果可以成为法律保护对象,界限如何?

获得交易优势可能性意义上的商业机会被损害,有两类基本事由:一是受损害一方所选任、聘用、雇佣的管理人员、职员、人等人员损害经营主体的商业机会,这里称为内部侵害商业机会。二是经营主体内部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损害公司商业机会,称为外部侵害商业机会。在大陆法系国家,写作职称论文没有专门的保护商业机会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内部侵害商业机会时,商业机会受法律保护是公认的规则,这就是英美法上的禁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规则。一般认为,英国1726年的一个著名判例“基奇诉山德伏特”案是公司机会规则的最早渊源。根据这一规则,董事基于其公司管理者的地位所获取的商业机会应当提供给公司,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便利地位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而从中牟利。违反这一义务的,董事获取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或者把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而达成的交易转归公司所有。

公司机会规则虽然是英美法中的制度,但就制度本身的功能而言,在内部侵害商业机会利益时,把商业机会作为独立的利益形态纳入法律保护的对象,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对董事设置了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与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内容相同,没有重复的必要。笔者认为,在当事人的行为中,二者虽然可能出现交叉,比如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但在制度上,二者并非一回事。竞业禁止规则禁止的是董事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是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在所不问,而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禁止的是把公司机会归自己所有,公司机会的范围比较广泛,董事篡夺的某些商业机会并不属于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例如,某个从事机械制造的公司准备购买某一技术,董事得知这一技术的重要性后自己购买了这一技术。在此情形下,董事并没有开展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但篡夺了公司的交易机会,竞业禁止规则无能为力。可见,在内部侵害商业机会的场合,把商业机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是必要的。

问题是,可能性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其法律保护的界限是否应仅限于内部侵害机会利益的场合?当商业机会被外部当事人侵害时,对此种利益不再保护?由于商业机会利益的损害一般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现实财产损害的纯粹经济损失,lx长期以来,英美法中商业机会利益法律保护的界限限于内部损害商业机会的场合,其基本依据是“洪水之门理论”(thefloodgatesargument)。该理论认为,无论是从单个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还是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不确定的责任风险对注意范围的限定是正当的,侵权行为法都必须将那些过于“遥远”利益损害从其体系中排除出去。否则,可能会出现诉讼泛滥的情形,从而使被告要承担无穷无尽的诉讼之困扰。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等相对性的权利以及未权利化的法益也不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其理论基础与洪水之门理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私人间追究责任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以保留合理的行为空间,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预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相对性的权利、未权利化的法益不是不值得保护,也不是不会被第三人侵害,而是因为这些利益一般都不具有公示性,从而不能合理地期待第三人去防免加害。”尽管上述理论在一般意义上是正确的,但笔者仍然认为,商业机会利益法律保护的界限不能仅以内部侵害的场合为限,而应当扩展到外部侵害的场合。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对人们利益的保护总是以社会经济之发展为依据的,是由基本利益向派生利益不断扩展深入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不断扩展,相对性的权利以及未权利化的利益不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传统理论已经动摇,债权等相对性的权利机会以及一些未权利化利益已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法逐渐放弃了其对纯粹经济损失在过失侵权领域不予保护的态度,l|一个人因他人的过失陈述而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即使他与陈述者无契约关系,也可以要求他人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商业机会是商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源泉,商业机会利益虽然不是现实的财产权利,但如果这种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势必影响商事主体的生存目的,写作英语论文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仅仅限制商事主体内部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而对外部人员侵害商业机会不加过问,则难以使机会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再者,机会利益的损失尽管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但由于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从受害人的角度,这种损失与有形财产损失并无实质区别。在商事机会丧失的情形,原告丧失的是期待利益。正如一位英美法法官指出:“有些人认为,有形损害和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基本的区别,我认为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虽然我认为,人比财产和预期利润更重要,但是我看不出来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之间有什么区别。”

另外,商业机会利益虽然不属于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某种具体财产权利,但是,对于这种利益的损害,外部人员并非绝对不可能预见,以预见可能性理论把商业机会利益排除在外部侵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是不正确的。至于人们所担心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侵权责任漫无边际、诉讼泛滥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一定的条件加以限制,而不能一律不予保护。

三、侵害商业机会利益的构成要件

资格权利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具有对世性,法律对此种权利的保护通过对商号权、营业权、公平交易权等具体权利形态的保护加以体现,其构成要件这里不再分析。获得交易的优势可能性意义上的商业机会具有特殊性,拥有这种可能性的相关当事人具有一定的预期利益,损害这种利益将导致其遭受损失,但是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这种利益将来能否获得或交易能否达成仍然是一种可能性。经营主体从事市场竞争的要义在于对商业机会的把握和争取。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主体把握住了机会,就意味着其他主体机会的丧失。显而易见,并非只要自己把握了机会、他人丧失了机会就一律构成侵害商业机会,这就要求在保护商事主体机会利益的同时,明确侵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把机会利益的保护限制在一定条件之下,从而为合法竞争行为保留足够空间。

(一)内部侵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

内部侵害商业机会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董事的忠实义务。从忠实义务推导开来,内部侵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董事、经理利用其在公司中职务或地位将某种商业机会归自己支配;二是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机会。这两个要件中,由于第二个要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成为内部侵害商业机会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在美国判例法中,有关公司机会的认定存在三种不同的标准:(1)利益和预期标准。这是最早采用的至今仍在广泛使用的标准,该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公司机会是公司对其具有实际利益或预期利益的商业机会。在1900年阿拉巴马州的LagardeV1AnnistonLime&stoneCo1一案中,某公司拥有一家石灰岩矿的1/3的股份,并且又准备签约再购买1/3的股份,然而该公司的董事则将有该石灰岩矿的2/3的股份全部购买。法院认为,董事违反了信义义务,因为公司对这部分股权已经享有利益或存在期待利益,而公司管理人员的介入则阻止了公司利益的实现。l~(2)经营范围标准。由于预期利益标准所定义的公司机会的范围相对较窄,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了经营范围标准。该标准认为,公司机会是公司在财力上能够从事、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商业机会。经营范围不局限于现存的业务范围,还包括未来的经营活动。只要公司拥有相关业务知识、拥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能够利用这一商业机会,并且该机会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就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正性标准。公正性标准是1948年马萨诸塞州高级法院率先采用的标准。按照该标准,对公司机会的判断可以用公正、公平等衡量。当公司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根据“特殊的事实的不公正性”来判定董事是否篡夺了公司机会。公正性标准的适用,通常要依照该机会存在的特定环境从多方面判断。

其实,上述标准不论哪一种,目的无非是区别公司机会和董事个人机会,并以此确定董事是否可以个人不向公司披露而使用此种机会。从预期利益标准到公正性的演变在总体上表明对公司机会的认定越来越宽泛,体现了董事责任的加重,但实际上这三个标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交叉。新标准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旧标准的废除,而往往是并用或根据情况选择。因此,比选择哪一标准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结合三个标准的特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认定标准。笔者认为,根据前面对机会层次划分的分析,如果公司通过一定的投入或一定的行为,形成了同特定当事人达成交易的优势可能性,那么这种商业机会无论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有关,都属于公司机会,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公司已经对此享有一定的成本利益和预期利益。

如果公司并不存在同他人达成交易的优势可能性,而是某个董事或经理个人先获得了某种信息或掌握了某种经营渠道而出现达成交易的机会,那么只要该董事或经理基于其身份上的便利而掌握了信息或经营渠道,不论出现的机会是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都不能认为是董事个人的商业机会,而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商业机会。反过来,如果董事或经理不是基于其身份上的便利而是源于其与职务无关的原因掌握了信息或经营渠道,那么,此种机会就不属于公司机会,而是董事个人的机会。董事自己利用这种机会,并不构成侵害公司商业机会,至于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要看董事、经理使用这种机会从事的某种活动是否包括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

(二)外部侵害商业机会的构成要件

与内部侵害不同,外部侵害商业机会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不是公司法中的忠实义务而是侵权行为法中的注意义务和竞争法中的公平竞争义务。外部侵害商业机会往往不是篡夺他人商业机会,而是更多地表现为阻碍经营者将商业机会转变为现实的交易,因此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机会的合法性。由于侵权行为直接指向“机会权益人”所享有的机会,因而此种行为必须以机会权益人享有合法的机会为前提。所谓合法,实质是指由此机会而可能促成的法律关系(多为合同关系)合法。如果此机会可能促成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则不存在此种侵权的前提条件。

2.机会的确定性。即此种机会与其所可能促成的法律关系必须具有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是指机会之存在和由此而可能促成的法律关系以及机会相对人之状况均已确定,只有促成条件中存在机会受益人之适当行为为唯一变量的状态。第一,希望达成的法律关系尚未成立而处于因机会之存在可以促使成立的阶段,若已经成立,则机会的“使命”已然完成,机会权益转化为债权权利。第二,由机会的存在而可促成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已经相对明确。可以说内容决定了性质,内容确定主要是指为机会双方所追求的法律关系包含的主要目标已经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为双方所得知和确认。之所以这样要求内容之确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合法性的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受害人对机会享有权益的连接点和据以确定损害结果的依据。第三,将来与之达成交易的相对人已经确定,且特定的机会相对人期待的对象是机会权益人。即机会相对人缘于对机会权益人能为一定合理行为最终促成该法律关系的信任而处于等待的状态。这里的“等待”应当做相对宽泛的理解,是准备对机会权益人的一定合法行为以积极的响应和迎合,可能是在具体时间地点对机会权益人本人的等待,也可以是对机会权益人实施一定行为的等待,还可以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对机会受益人某种信息的期待等形式。实际上,响应和迎合正是该基本确定但尚未成立的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机会权益转化为债权权利之时。只有达到上述确定性,机会相对人确定,并且其期待的对象是机会权益人,不特定的达成交易的可能性才转变为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可能性。对机会拥有人而言,只有这种可能性,才是一种优势可能性,机会权益人只有对优势可能性意义的商业机会才有确定的成本利益和预期利益。

3.他人行为的不法性及因不法行为导致机会丧失。因他人行为导致商业机会丧失的事由有多种,但是只有他人实施了不法行为时,才有可能构成侵害商业机会,当他人基于合法行为造成机会拥有人丧失商业机会时,不构成侵害商业机会。这是因为,确定性的机会毕竟不同于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或已经达成的交易,在此阶段,仍不能排除合理的公平的竞争。市场经济条件的基本准则之一就是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行为,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若第三人以正当竞争行为取得了已为他人所达到一定确定程度的机会,而使他人丧失此机会时,这实质上是机会与风险同在的特定所决定的,写作留学生论文体现的是社会经济流转点的优化转移。机会丧失人为之付出的成本,就其个人而言是一种损失,但更是一种竞争中自然且合理的风险投入。就社会而言,这种损失是经济资源在寻求自身最优(或次优)配置过程中的固有成本,因而,如第三人能够证明其是正当竞争行为,则不应负侵害机会权益的责任。因不法行为使他人丧失商业机会,则不具备这一正当理由。

不法行为如何认定?由于商业机会利益是一种无形的利益,这种利益体现在机会拥有人经过一定的投入、其自身具备了与相对人达成交易的优势能力和实现利益的合理预期。不法行为与合理竞争行为虽然都可能导致机会拥有人丧失机会,但前者是通过对机会拥有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或对机会拥有人行为的不当限制,使机会拥有人丧失优势能力,而后者则是通过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使机会拥有人丧失优势能力。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因此不法行为侵害商业机会的具体形态往往表现为首先侵害了机会拥有人的某种人身、财产权利,进而造成了商业机会的丧失。这既可能表现为因违约造成他人商业机会丧失,有可能表现为因侵权造成他人丧失商业机会,还可能表现为二者的竞合。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机会的不法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侵害行为人阻碍机会拥有人合理促成行为的做出。如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致使交通工具中途损坏、晚点等,而使机会拥有人丧失时机、侵害人直接侵害机会拥有人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使其无法行使机会相对人所期待之行为等。二是不法行为阻碍机会拥有人的促成行为到达交易相对人。如先行冒名顶替获得机会权益所得之利益,或篡改、丢失、毁损机会拥有人做出促成行为的文件等。三是通过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机会拥有人丧失商业机会。例如侵害人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诸如暗中给予回扣、出高价、赠与对方个人财物等形式致使。对此一方面应制裁侵害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应让其承担侵害机会权益的赔偿责任。

4.机会利益的可预见性。所谓机会利益的可预见性,是指不法行为的实施人对机会拥有人享有的机会利益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一方面如前所述,机会利益并非绝对不可预见、不能一律不保护,但是另一方面机会利益也不是都能预见。法律对商业机会的保护必须限制在可预见性这一条件之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分苛刻的责任,合理控制与分配风险。具体而言,应根据违约与侵权的不同,对可预见性采用相应的适用方法。(1)行为人因违约而导致机会拥有人丧失商业机会的,是否同时承担侵害商业机会利益的责任,首先要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合同在他们之间分配风险。如果合同没有相应的约定,在适用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时,应当推定违约方不能预见相对方所存在的机会利益,除非相对方能够证明违约方为损害机会利益而故意违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违约是在交易中产生的,违约的原因各有不同,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违约,如果违约的责任太重,将会导致人们顾虑巨大的风险而抑制交易。(2)行为人因侵权而导致机会拥有人丧失商业机会的,如侵权行为人属于故意侵权,应当视为其能够预见机会拥有人的商业机会利益。如果行为人属于过失侵权,只有对于其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机会利益损失,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预见的机会利益是侵权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已经得知机会拥有人拥有某种确定的机会利益,能够预见到的机会利益是自己虽然没有预见到,但按照对普通人的要求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见到。例如,甲公司经理乘车去签约途中因他人过失而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没有能够签约,有过失的肇事方对甲公司的机会利益无法预见,不承担侵害商业机会的赔偿责任。再如,A和B公司都是甲公司的客户,并且相互了解,有一次A向B就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错误陈述,导致客户B取消了准备向甲公司发出的一份订单,那么,即使A是基于过失而错误陈述,也应当预见到甲公司对B公司存在商业机会,因错误陈述造成甲公司的机会利益损害,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四、侵害商业机会的救济措施

法律对内部侵害商业机会的限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内部人员篡夺商业机会,在救济措施上,顺理成章的做法是将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或者把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达成的交易转归公司。在把董事获得的收益或达成的交易转归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还有损失,董事是否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英美法不要求予以赔偿。我国有学者认为,董事应该全面赔偿。实际上,无论是把董事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还是把达成的交易转归公司所有,都因篡夺公司机会失去意义而足以产生防范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有一前提条件,即如董事不篡夺公司机会,公司从事该交易的对价,要远远低于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达成的交易所支付的对价,从而导致把该交易转归公司所有时公司为此多承担了代价。否则,即使该交易不能盈利,只要把该交易转归公司所有,董事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外部侵害商业机会更多地表现为阻碍他人利用商业机会实现交易,很少有侵害人直接从机会相对人获得利益或达成交易的情形,因此内部侵害的救济方式在大多数场合不能适用于外部侵害。即使外部侵害的行为人在阻碍他人商业机会的同时自己与机会相对人达成交易,由于侵害人与机会拥有人没有职务关系,机会相对人又知道交易对方的身份,在此情况下,把他们所达成的这一交易转归原机会拥有人所有并不具有制度上的依据,在操作上也不现实。可见,外部侵害商业机会法律救济的基本措施只能是赔偿损失,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基本的原则应当是,对于商业机会利益的成本利益部分,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实际支出成本是机会拥有人对被侵害的特定商业机会单独支出的费用,如谈判、交通、培训等;对于商业机会利益的预期利益部分,以交易达成后的净利润为限,同时考虑履行合同的市场风险、履约能力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