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民主鉴定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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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民主鉴定总结

学生民主鉴定总结范文1

鉴于这次挂职时间较短,xx街道办事处没有给我安排具体工作,主要根据我的意愿,采取“全面了解、有所侧重”的办法开展调研、宣传和交流。两个月来,自己自觉服从安排,积极争取主动,不断总结别人好的经验,学习好的做法,接受新的观念,较好完成了挂职锻炼任务。主要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考察,虚心学习。除自觉参加有关会议,翻阅区情资料、文件和当地报刊,拜访领导外,坚持深入部门,深入街道,深入企业,调研了解xx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社区建设、科教兴区及党政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情况和成功经验,同时多次赴周边区县和温州、金华、宁波、义乌等地考察,参观娃哈哈、ut斯达康、万向集团和天水街道办的几个社区。既对浙江地域文化所独有的创业精神及杭州市以和谐创业为主题的发展理念进行了感受,又对浙江各地效能建设、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发展经验进行了学习,还对温州模式、义乌小商品市场、绍兴企业上市等热点进行了分析,从而基本掌握了浙江发展的真经。二是深入思考,解放思想。无论是阅读当地党政机关文件,还是浏览媒体网站消息,随时注意用浙江的思维反思自己以往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取人所长,弥补以往工作过失。考察调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始终不忘对照xx和xx的实际,做深度思考,从中探索别人经验,寻求加快xx经济社会发展的良计妙策。通过学习浙江,思想进一步解放,思路进一步开阔,脑筋进一步灵活,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精神动力进一步增强,为今后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加强沟通,结交朋友。加强和当地党政干部交流并融洽感情,上班瞅机会,下班抓机会,虚心做他们的小学生,诚心和他们交朋友,建立了深厚感情和友谊。加强与浙江各地的企业界人士沟通渗透,坚持互换名片,真诚相待,实情相告,有几十名浙商表示了加强交往与联络的意愿。注意与在浙江任职的陕西同乡联系,聆听他们的介绍,倾听他们的建议,为今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四是广泛宣传,争取项目。利用各种机会,广泛向浙江的各级领导、政府部门,特别是企业和街道,宣传xx和xx的自然资源、人文环境、风土人情和招商引资项目及优惠政策,介绍可与浙江对接的企业和项目,使浙江的党政领导和企业界增进了对xx和xx的了解,增强了向xx开放的意识和信心,扩大了xx在浙江的影响及知名度。有近1xxxx客商初步形成拓展西部市场、投资xx开办企业的意向,表示在适当时候,将到xx实地考察和洽谈。

五是严格要求,塑造形象。挂职两个月,严格按照机关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打招呼。上班时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并在不干扰、不添乱的前提下,随时注意与街道领导和有关科室沟通交流。基层调研考察坚持多听、多看、多学,做到边学习,边交流,边思考。吃住在招待所,从未搞特殊化。自觉参加挂职组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主动汇报工作学习情况。一切行动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既定日程及内容开展工作,从未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尊重当地领导,团结周围同志,与天水街道的全体工作人员建立了深厚感情。

两个月来,通过考察、学习、参观,对浙江省在解放思想、经济发展、城乡统筹、社会协调等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获得了许多新信息、新思想、新观念,学到了很多新方法、新知识、新经验,从中也受到很多启发。

1、学习浙江精神,营造发展氛围。从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到计划经济浙江失宠,以至煤电水运及宏观调控联合指向浙江,浙江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比我们大得多。但在困难面前,他们不是怨天忧人,畏缩不前,而是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始终保持一种谋发展、求发展、争发展的激情和热情。他们在成绩面前不自满,在困难面前不退缩,所取得的成绩不是空谈出来的,也不是口号喊出来的,而是干出来和拼出来的。从他们身上看到的是不怕困难、勇于开拓、奋力争先、拼命苦干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应当成为我们加快发展的力量源泉。相对于浙江而言,我们在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改革开放方面尚有相当大的差距,全社会的整体发展意识,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应有的改革、开放、法制、民主、发展、价值、自强、战略、市场、竞争、风险、创业等意识相对落后或滞后,而地域封闭、传统保守、小农经济、小市民等意识又更加严重。因此,加快xx发展,必须首先解放思想,创新发展氛围。只有这样,才能清除旧意识,树立新观念,开拓新思路,才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才会不失时机、抓紧时机,加速发展的步伐。

2、借鉴浙江理念,创新经济模式。借鉴浙江经验,就必须调整发展思路,创新经济模式。无论是温州的民本民营民生民利经济,义乌的“贸工联动、兴商强市”战略,绍兴企业的借壳买壳上市,杭州“精致大气、和谐开放”的和谐创业理念,省委、省政府“平安浙江”的打造和“跳出浙江、发展浙江”的思路,XX区围绕中心商务区建设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对我们都有很大启发。发展XX经济,就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五大统筹,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把“工业立市、商贸兴市”作为加快XX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紧紧围绕资源开发、结构调整、产业整合和百姓就业,发展工交商贸。

既要立足现有工业抓好改造提高,又要舍得出让资产借壳上市,更要像义乌那样,学会反弹琵琶,通过大办特办商贸市场,刺激诱导区域加工工业发展。要按照“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思路,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培育优势产品,形成块状经济格局。要积极运用工业的理念和办法经营农业,重点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抓大不放小,培育地方品牌。

要坚持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优先超前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努力培植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和突破点。要坚持民本民生民营民利原则,在开发引导的基础上,放开搞活民营经济,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实力。要高度重视城市和农村小城镇建设,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一定要围绕产业集聚和商贸兴业,坚持多点布局,重点发展,形成不同特色的产业带和发展链。在调整产业过程中,尤其要学习借鉴浙江各级政府“无为而治”和“睁一眼闭一眼”的方法技巧,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支持群众,切不可盲目采用行政手段,对群众的生产经营横加指责和乱加整顿,更不能行政命令或强行组织群众从事不乐意的生产经营活动。

3、抢抓浙江机遇,拓展招商平台。坚持开放开发,突出招商引资,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浙江相比,我们的开放意识还不是很浓厚,开放力度还不是很强劲,开放区间还不是很广泛,不少地区和企业对如何对内搞活、对外开放还是心中无数,没有明确的思路和方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强化开放意识,把走出去开拓市场作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进开放的一项最迫切、最重要的任务来抓。

当前,浙企浙资外流已成新的经济现象,各地都在加大力度招引浙商,这无疑是我们加快发展的难得机遇。要把面向浙江招商引资列为工作重点,不仅要加大力度委派干部到浙江挂职锻炼,更要鼓励并积极扶持经贸企业和民间经销组织到东南沿海推销XX工矿产品和农副特产,对广交会、西博会、义博会、消博会等大型国际商贸活动,要尽量组织企业和产品参加。要及早部署,认真准备,力争20xx年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201x年上海世博会能有XX的柜台和产品面市。要按照“政府协作、市场运作、民间动作、企业合作”的思路,鼓励企业到浙江寻求发展,寻找合作伙伴。特别是对改制不到位或虽经改制但发展依然困难的企业,一定要加大改制、破产、出售、兼并力度,引导浙江企业和资金进入我市工商经济发展领域。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定要下势解决项目储备和项目包装问题,真正有项目、有好的项目、有吸引客商的项目、有一定深度和审批进度的项目用来招商。要努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像浙江一样,切实做好亲商安商稳商富商工作,尤其是对有些地方形成的“没有项目急、招引项目难、实施项目怕”的恶性循环及“招进投资商、放出大灰狼”的怪圈,必须真正重视解决。当前,要改进招商办法,完善引资奖惩,实行必要的招商引资部门分担任务、领导扛死指标、干部捆实责任、月询季查年度考核、工资奖金挂钩及一票否决、重奖重罚等机制,真正形成各级党政重视招商、机关干部专于招商、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的良好氛围。文秘写作网

4、发扬浙江作风,强化政府效能。浙江经济是民营经济。过去,隐藏于民营经济背后的强大推力,是浙江各级政府多年奉行的“无为而治”。如今,浙江各地强力推进的效能建设,就是通过对政府效能的整合与提高,充分使各级党政由台后的“无为而治”转向前台“有为”地组织、协调和拉动经济发展,其力度、强度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在全国有一定的首创意义,对我们教育启发很大。

学生民主鉴定总结范文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30人以内。

第四章转学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借读

第十七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高中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市中小学课程标准》(以下简称《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小学阶段学生不进行期中考试。期末除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考试外,其他学科可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和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小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及格外有1门学科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小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学科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的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第二十九条(随班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3年)仍不能升级的,可继续随班学习。

第八章跳级免修

第三十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含2门,下同);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不及格学科在2门以下;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4、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三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第十三章学籍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十条(学生社保学籍卡)

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按时申领社保学籍卡。

第五十一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一般四至五周)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