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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申请书范文1
市区公安局:
本 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 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二
XX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xxx,汉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xx)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 xx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请书范文三
ZZZ派出所:
暂住证申请书范文2
1、快手小店所需要资质为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在快手开店需要上传营业执照和资质。快手小店卖家,需要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
2、营业执照办理方法: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提前准备6张彩色照片。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是经营者爱人的身份证,一定要是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比较麻烦些,需要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安全许可证办理方法:
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申请书。准备好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的清单、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各项材料,一旦材料有不齐无法审核通过,如果说审核通过,就可以去领取许可证了。
(来源:文章屋网 )
暂住证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所指的婚姻登记证件,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传婚姻法规,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规,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五)指导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员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没有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婚姻登记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每6个月向上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次统计情况。
第三章 结 婚 登 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离过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件;
(五)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提交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交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出具的结婚准假证明。
缓刑人员、假释人员,还须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或监狱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按第十一条一款执行外,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提交双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张;实行婚检的地方,还需提交男女单人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四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具备婚检条件的医疗单位出具。
婚前健康检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婚检项目。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收回并注销离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关系即确立。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麻疯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在本地出生无户籍的,应持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准予登记。
第四章 离 婚 登 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六)男女单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张。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除按第二十条执行外同时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须双方签名。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协议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仍坚持自愿离婚。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上达成协议的,方准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一)证件是否有效;
(二)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填写的申请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系自愿。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并注销结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与外国人无论是双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八条 离婚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自愿变更协议的,须双方共同到原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的材料应编写号码,建立婚姻登记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婚姻档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收回并注销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开展婚前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计划生育部门凭结婚证发放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未婚人员因故申请出具未婚证明,应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的介绍信,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开办婚姻介绍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婚姻介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方可开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责令其分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
(二)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限期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可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登记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对当事人处200-300元的罚款;
(四)为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没收其虚假证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300的元罚款,可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损毁、涂改、伪造婚姻档案的责任人员,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妨碍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伪造婚姻证件,或者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省居民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婚姻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我省居民同华侨及澳门、香港地区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国本地公民护照》或者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申请婚姻登记,由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或者申请婚姻出证,应交纳申请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办理婚姻登记,严禁附加收费。
第四十六条 婚姻管理所需费用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婚姻登记收费应用于婚姻管理业务建设和开展工作的需要。严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限制违法婚姻产生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暂住证申请书范文4
第二条镇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及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等工作。镇、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等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养犬和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追究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养犬的行为。
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经批准的留养犬进行预防接种,并按规定程序发放免疫证;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犬类动物养殖场和交易场所按规定程序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病人抢救治疗、狂犬病疫情监测、处置和疫情报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销售犬类动物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登记、普查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等材料,经批准养犬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核发《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犬类准养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犬类准养证》每年审验一次。养犬人应按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要求主动办理审验手续,每只需交纳注册登记费300元,并从批准的第二年起,缴纳年度审验费100元。
第七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第八条限养区养犬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接受强制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并进行登记,未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不予年检。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
第九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户外活动,但犬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随带《犬类准养证》。严禁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饭店、医院、学校、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候车室、旅游景点、公园及其他休闲娱乐与公共场所。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条限养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其成年体高不得超过40厘米(含40厘米)。体高的测量标准是犬只四肢着地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第十一条对弃养、走失、无证和无主犬,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行前已饲养犬只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进行强制免疫。
第十三条在限养区未经批准擅自养犬或养犬不按规定年检及防疫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非法开办犬类动物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动物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因养犬而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影响他人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暂住证申请书范文5
关键词 民事管辖权 异议 规制
作者简介:黄敏,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引出
2010 年 4 月 19 日 ,我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同年5月10 日,被告在答辩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我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申请人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房产,并在徐汇区居住,但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在我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后,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定。相信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们也曾办理过类似的案件,也许和笔者一样也有这样的疑问,申请人既然知道提起管辖权异议,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用也比较了解,但为何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证据却要提起管辖权异议?为何在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难道申请人不知在没有证据的支持下,其主张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论有无合法理由,先申请了再说,对方当事人因此被拖得疲惫不堪,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法院案件也越积越多。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已经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了较大影响,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行为进行制裁,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也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导致民众对诉讼产生了恐惧的心理,最终损害的将是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对症下药。
二、 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
通过分析,这些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案件在管辖权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其中有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但仍提出异议的,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裁定驳回后,又仅凭一纸上诉状向上级法院上诉,可见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意图十分明显。有被告为同一单位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数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两级法院驳回后,仍就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甚至有个别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和法院“玩失踪”,以最大程度的拖延时间等等。
通过分析,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与合同类案件中。以我院2013年33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为例,离婚案件15件,合同类案件10件,这两类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5%。在离婚案件中,常涉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而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实务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些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供暂住证连续一年以上就可以认定经常居住地,有些法院则只以户籍地为准,这种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了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在合同类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会涉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此当事人往往以管辖权的连接点在其他地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理由成立的案件却极少,仅占合同类案件的3%左右,如个别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确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但合同的履行地在我院管辖范围,因此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制
(一)必须严格限制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已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笔者建议对当事人起管辖权异议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如规定“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一并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主要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如有该前提条件的限制,那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将会有显著的下降。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供,那么该限制条件是否剥夺了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根据司法实践,除了极少数案件外,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均有足够的时间收集并提供证据。笔者认为,即使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而丧失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权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种“救济”。
(二)对法院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应予以明确
特别是要明确审查的各个环节的期限,如2009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规定了一审审查后发现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记录,在三日内作出移送裁定;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七天内作出书面裁定。此外,还对上诉移送案件期限,二审裁定等期限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法官办案,缩短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当事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预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探索更加简便的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以浙江省的法院为例,笔者认为可以将案件材料扫描到内网系统移送至上级法院,这样不仅可以缩短上诉案件的移送时间,同时也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办案效率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效果欠佳,进而打消其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念头。
(三)应适当提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收费过低,以至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几乎可以不考虑诉讼成本,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这样可以使当事人谨慎行使诉权,使当事人在没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提起管辖权异议。笔者建议对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应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具体数额应参照案件受理费收取,如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提出上诉,还要交纳等额的上诉费,当然最终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每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也不尽相同,金额有大有小,有的案件诉讼费用多达数万元,有的则只有10元。对于诉讼费用较少的案件,如果也参照案件受理费收取费用,则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诉讼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操作。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如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关于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范围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范围过大极易造成对方当事人漫天要价,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范围过小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赔偿规定,即赔偿范围不能超出管辖权异议权利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