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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论文范文1
一、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
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鉴定结论却是各有差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鉴定结论进行诉讼,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由于需鉴定的事项涉及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对不同的鉴定结论也难作取舍。
(二)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鉴定机构的分散性,决定了各鉴定机构遵循的只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该行业内部管理。这就使得不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一般的当事人乃至审判人员都难以清楚地了解各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导致当事人和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较为盲目。并且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委托送鉴、鉴定时限、鉴定收费方面都无章可循,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四)法院系统内部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以法医、文检为主,这些机构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鉴定工作。表面上看,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存在着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案件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委托鉴定的优点。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应介入到案件的事实中。而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如果由法院内部鉴定机构参与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鉴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法院自身在为案件“制造"有关证据,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公正理念的。并且从国际惯例来看,司法鉴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独立机构或人员作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
(五)法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限要求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地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一条款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时间界定在举证期限内。但在审判实践中,许多鉴定申请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而提出的。一般来说在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将出示哪些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另一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只能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刻板地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述鉴定申请,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
(六)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审判人员操作难。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如何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鉴定,在实践中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何种依据来指定鉴定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2、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该费用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二是审判人员送检所需费用。第一部分费用由于无统一收费标准,任由鉴定机构自行定价。第二部分费用更易产生矛盾,当事人常对审判人员所花费用持疑意,而如果与当事人共同送鉴则又违反了“禁止与当事人三同"的原则,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更好地成为审判工作的“推进剂",而不是影响案件顺利审理的“瓶颈"。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1、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建立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同样,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不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全部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2、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的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3、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独立。如省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市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纷纷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难以取舍。因此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二)改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
1、建立以当事人自行委托为主的鉴定程序启动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诉讼中鉴定程序大多是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启动。但鉴定结论本身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一,法院不应当过多地介入到证据的提供中。因此应当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委托鉴定,取得鉴定结论,然后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而不是一味地依靠法院委托鉴定。这样一方面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避免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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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在提高司法效益上下功夫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司法效益要注意处理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三个关系。在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打击与乘飞机关系。审视我们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倾向,“严打”有力,预防不足。法院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群防群策,做到两手都要硬,法院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不仅要在审判中体现这一原则,还要将其延伸到社会,坚持经常性的回访,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做好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在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裁判与疏导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群体性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处置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应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宣传、教育的功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上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在弘扬司法民主上下功夫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除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有效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当前要特别注重利用网络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杨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通过设立院长信箱,举办法官论坛等平台,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超级秘书网
民事司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教学 闽南文化资源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11-02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因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是每位高校工作者的重要责任,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而实践教学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和吸引力的有效方式。本文就闽南地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开发问题进行探讨。
一、闽南文化蕴涵着丰富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资源
闽南文化是以中原文化为主体,兼容闽越土著文化和海洋文化形成的,多元的、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文化。作为传统文化,它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尽管其中尚存不足之处,但蕴含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多得的丰富资源。具体如下:
1.开拓精神。敢于吃螃蟹,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是闽南文化中最有价值的精神之一。古有宋元时期,闽南人大规模出洋贸易;明清海禁时期,闽南人敢于冒禁下海。今有20世纪80年代初期闽南人率先与我国台湾商人进行海上贸易。即使在“”时期,全国各地正在大割“资本主义尾巴”,而闽南的晋江人却敢于冒险犯禁,开设“地下工厂”做生意。如今,闽南商人勇于竞争的精神促使他们成为福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形成一系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仅以鞋业为例,晋江每年生产的运动鞋数量超过50亿双,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运动鞋生产基地。闽南人以其面海的自然优势,甘冒风涛之险,置生死于度外,向海洋发展,锤炼出勇于竞争、敢于冒险的开拓精神。
2.拼搏精神“爱拼敢赢”是闽南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闽南民间自古就有“少年不打拼,老来无名声”的说法,特别是闽南商人更是崇尚“宁做鸡头,不当凤尾”的思想。而要做“鸡头”就不能随大流,必须独辟蹊径,拼搏进取。因而,“咬定青山不放松”就成了闽南人拼搏进取精神的现实写照;“办企业就要当老板”就成了闽南人的价值取向。自古到今,闽南人怀着“爱拼才会赢”的坚定信念,把封闭的边海变为开放的窗口,把闽南文化中最值得弘扬的的拼搏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省外投资创业的福建人超过250万人,其中,仅闽南的泉州一地就达70多万人。
3.开放精神。闽南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一直与漫长的移民历史和海外交流史结合在一起。闽南移民可以分为比较集中的两个阶段,一是自西晋开始,久经战乱的中原人“衣冠南渡”大举南迁;二是自明朝以后数百年间,闽南人“过番”南下东南亚。长年闯荡异域,艰难谋生和见多识广,塑造了闽南人胸襟广阔、自强不息的豪放性格。同时,闽南背靠大陆,面向大洋,又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各国、各民族、各宗教文化在这一地区和谐共处。在多元文化的相互碰撞下形成了以中原华夏文明为主体,以儒学为核心而带有浓厚海洋性和地域特征的文化系统,塑造了闽南文化兼容、开放的精神。
4.务实理念。闽南地区地瘠民稠,生存空间狭小,再加移民环境,致使闽南人更加崇尚务实的创业理念。这也就是明清以来相当部分闽南人冒险漂洋过海到东南亚,以谋取生存与发展空间的原因所在。精明务实的创业精神,培育了闽南人无所畏惧的性格,历史上闽南人就以敢作敢为而著称,缔造了许多奇迹,以致巨贾辈出。若以世界华人富豪榜所列资产1亿美元以上者统计,闽南籍和来自闽南文化圈范围者(台湾、广东潮汕地区)约占2/3。改革开放以来,闽南人精明务实的创业精神再次得到充分激发,并取得巨大的成就。仅以泉州为例,改革开放之前,泉州地区是福建经济最落后的地区之一,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泉州现在已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经济总量连续10年居福建省首位,约占全省1/4。2010年,泉州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564.76亿元,人均GDP已达6000美元。同时2009―2010年泉州人均收入在全国城市人均收入排名第24位,达12699元。
5.“祖根”意识。闽南文化崇源重本、格守传统。不管是西晋开始的中原人大举南迁,还是明清时期闽南人远渡重洋南下东南亚,闽南先民闯荡异域,艰难谋生,思乡念土,塑造出强烈的“祖根”意识。在共同的血缘、心理、文化和精神的基础上,能把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义的闽南人凝聚在一起,养成强烈的群体意识,这种强烈的“祖根”意识和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是维系闽台区域关系的“粘合剂”,是闽南文化向心力的大众心理基础,对海峡两岸和平统一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的基本形态
所谓课程资源,是指形成课程的要素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闽南文化是指闽南地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共同心理和文化特性的结合体,包括一定的行为规范、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念、理想目标、地域心态等。它是我们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宝贵资源。这一资源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物质文化资源。所谓物质文化资源,是指闽南文化形象的外在表现,主要包括闽南地区的自然景观、人工环境和生产、生活用品中的文化因素等。例如,闽南大地分布着众多的文物古迹,这些文物古迹即使是处于宏大历史背景之中,也与闽南当地人民的生活和当地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地方意义,它们是闽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实践教学课程的重要资源。又如,闽南大地拥有大量富涵地域特色的自然生态、文化生态资源,各风景区还伴有美妙动人的神话传说,或名人轶事趣闻,这些都是开展爱国爱乡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资源。再如,闽南是一个历史和文化积累非常深厚的地区,各种博物馆星罗棋布,而博物馆正是学校教育难得的宝贵资源,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稳定基地。还有,闽南村落建筑是中原士民进人闽南后逐渐形成的,具有特定基质的社区基层组织基本形态,具有血缘性、聚居性、稳定性的特点,并代代相传至今,是“祖根”理念的物质载体,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场所。
2.传统风俗文化资源。所谓传统风俗文化资源,是指闽南民众的生活习惯,如婚葬嫁娶、节日庆典、饮食起居、社交往来等地方传统。这是当地人民在长期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且以某种方式固定下来的生活经验的凝结。例如,闽南人具有聚族而居的传统风俗。闽南人90%以上是北方移民,他们既受背井离乡、颠沛流离之苦,又受国内统治者和外国侵略者的双重侵害。当他们到达新垦地之后便自然而然地采取了聚族或聚乡而居的形式,以应付新的环境,稳固自己已经占有的生存空间,拓展本家族、乡族的社会势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一风俗促进了早期闽南文明的开发和进步。到明清时期,闽南人远渡重洋到东南亚谋生,身在异国他乡,他们又聚族而居,扎下根来,并将在海外的赢利回报故乡的同时,为故乡带来了南洋文化。所以,闽南人历来爱国爱乡,涌现出许多动人典范,这些都是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宝贵资源。
3.精神文化资源。所谓精神文化资源,是指闽南地区民众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心理倾向和道德标准,它是闽南人的精神支柱和活力源泉。其表现形式为民众价值观经过提炼高度概括出来的口号、歌曲、象征性符号等。例如,从某种意义上讲,《爱拼才会赢》这首家喻户晓的闽南歌曲,正是闽南人“爱拼敢赢”文化精神的写照。纵观历史,闽南先民正是在这种精神支撑下,开疆拓土,远渡重洋;横看当今,闽南人正是在这精神鼓舞下,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开创闽南经济发展的新纪元。
4.活动文化资源。所谓活动文化资源。是指闽南民众在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具体工作、生活、文娱、学习等行为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文化。它是民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娱乐方式、生产方式和锻炼方式。闽南活动文化方式种类繁多,其中很多不仅具有娱乐价值和生产价值,而且还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以泉州为例,作为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它享有“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中国著名侨乡”、“木偶之乡”、“南音之都”、“多元文化宝库”之美誉。不仅富有星罗棋布的静态文化,而且拥有丰富多彩的动态文化,二者完美地形成了泉州历史文化、宗教文化、“海丝”文化、华侨文化、泉台文化、戏曲文化、民俗文化、方言文化,以及茶文化、石文化、瓷文化等诸多元素。这些都是我们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丰厚素材。
三、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开发的行为模式
1.完善闽南文化资源开发的系统工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是以不同的形态分散于社会各个角落,具有多重属性,正常情况下,它们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对其进行开发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做到:
首先,闽南地方政府应制定当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资源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以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资源的需求分析为基础,对闽南文化资源开发力量进行整体部署。在充分调动高校、教师等在该课程教学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扩大社会各界特别是闽南文化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教育参与力量,激励更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协同该课程实践教学资源的开发。
其次,高校必须面向社会宣传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以取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广泛支持与合作。通过宣传和沟通,使闽南文化资源所有者和管理部门与学校形成共识,达成协议,共建实践教学基地,明确各自的职责,为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正常开展奠定基础。
再次,高校必须充分挖掘开发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的地域特色人才。所谓地域特色人才,是指闽南地区那些在知识、技能、社会资源、人脉等方面有教育影响力的人士。其构成主要有:党政机关相关人士、闽南文化专家、企业界人士、离退休干部和学生家长。他们身上聚集着各种不同的资源和潜力,是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人力因素。
第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提升自身闽南文化素质。由于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的开发最终是要落到课程执教者身上,所以,教师的闽南文化素质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资源开发的质量。针对高校教师来自全国各地,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非闽南地区,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其闽南文化积淀先天不足,这为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的开发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闽南文化素质势在必行。
2.探索闽南文化资源开发的新模式。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课程闽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一条充分发挥大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实现闽南文化资源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新路子。具体模式如下:
第一,体验式实践教学模式。所谓体验式实践教学模式,就是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参观诸如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海外交通史博物馆、华侨博物馆、郑成功陵园、施琅纪念馆、李贽纪念馆等闽南文化保护区的各种物质文化资源,让学生去亲身感知和体验闽南文化精神,以获得思想道德升华的模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深受学生欢迎,能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探索式实践教学模式。所谓探索式实践教学模式,也就是引进来的教学模式。一是邀请闽南文化专家到校为学生作有关闽南文化的专题报告。二是将闽南物质文化资源、传统风俗文化资源、活动文化资源引入课堂,引导学生探索所蕴涵的闽南精神文化。以此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一方面有助于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加深学生对闽南文化所含思想政治教学资源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作用,培养学生学术探索能力,挖掘闽南文化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并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三,创作式实践教学模式。所谓创作式实践教学模式,特指引导音乐、美术、建筑、创意等相关专业学生,对闽南物质文化、传统风俗文化、精神文化、活动文化进行传承、创作和创意的模式。在创作过程中使学生深刻理解、领悟闽南文化精神的内涵,实现闽南文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深受相关专业学生的欢迎,对学生的影响也具更直接的效果。但这模式通常只适用于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学业基础的大学生,而且还应得到专业教师的支持。
第四,娱乐式实践教学模式。所谓娱乐式实践教学模式,指结合闽南文化进校园活动,引导学生欣赏闽南传统风俗文化和活动文化,从中提升对闽南文化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感悟,以达到寓教于乐目的的模式。如,引导学生观看高甲戏、梨园戏等。又如,利用节日活动组织学生开展课本剧演出和南音欣赏会等,这种实践模式的优点在于受众面广、参与性好、感染力强。但必须得到宣传、艺术、演出等部门的协助和支持,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本文为2010年福建省教育厅思政课教学研究专项课题《挖掘闽南文化宝贵资源,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和吸引力的研究》[JAI0393S]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黄国波.闽南文化的思想内涵及其当代价值.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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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康平.论红色资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运用的价值与路径.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4)
5.吴太胜.地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开发模式探索. 继续教育研究,2008(2)
民事司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本科 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4-0052-04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学教学的改革。换言之,如何切实提高和保障本科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是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坚持以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核心,遵循本科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之基本要求,结合我院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到教学方法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课程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与改革。
一、本科民事诉讼法课程的特点
1.课程实践性较强。民事诉讼法课程可以分为总论与分论,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理论性较强,分论部分主要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实践性较强。但课程内容还是侧重于程序规则的实际应用。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阐释,与司法实务结合较为紧密。在教学目标上,该课程要求学生能初步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和理论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程序法素养,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
2.课程理论性较浅。由于民事诉讼法课程重在实践,而民法等实体法教学,重在对法律权利义务的制度性研究,使得实体法教学和程序法教学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造成的教学效果就是: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理论性很强,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能让学生印象深刻;而民事诉讼等程序法教学法条注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难以产生兴趣,学习动力不足。
3.课程适用层次较低。民事诉讼法课程一般安排在本科二年级。这个阶段的本科生无论是人格还是品行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具有培养的潜质。通常表现为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对法律具有初步的感性认识;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逐步转变,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学习更加自觉,课堂经常提问,能够与老师交流和互动。基于课程适用层次的上述特征,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老师可以加强他们的系统理论知识水平,注重课程的学习,理论的熏陶,同时又能联系实际,启发思想,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模糊。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标是通过课程教学,不仅要增强学生的公正理念和规则意识,塑造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促进公正司法和公正执法,而且基于本课程所具有的操作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特点,还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协调能力和适应能力。但事实上,许多高校的民事诉讼法教学目标不明确,偏重于理论的讲授,程序的操作性和应用性长期被忽略,学生难以理解和掌握程序的本质,致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形同虚设。
2.教学内容滞后。目前全国高校民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是教育部21世纪统编教材,抑或部分高校自己编撰的教材。应该讲,这些教材体系完整、资料翔实,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在教学质量上至少存在两大弊端:首先,观点缺乏创新。纵观现有的教材,每当论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时会引用大量的参考文献,稍加比较就会发现文献资料的重复和类同。文献引用的大同小异导致在概念上的相似度增加,比如在论及民事诉讼的诉与诉权的时候,众多教材在同样概念上的解释都差异不大,鲜有创见。其次,内容未与时俱进,书本和现实严重脱节。当前国内的教材在资料时效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很多教材因循守旧,没能及时反映当前国内外民事司法实践中最新的实务热点和研究成果。
3.教学方法单一。众所周知,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并且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对教学过程的参与性。即便现在大部分的教师在教学中借助于幻灯片等高科技手段,但“照本宣科”的实质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此种现象在国内其他高校的课程教学中也普遍存在。究其根源: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在我国高等院校的应用已十分普遍,其触角已延伸至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并逐渐显示出对教师要素的替代作用。体现在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包括电子图书馆和虚拟课堂的出现。所以,在现代信息技术时期,教师的精力更需要大量地投向非程式化、非常规化、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活动。而这一教学活动无疑对教师的要求更高。
4.教学资源匮乏。影响民事诉讼法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匮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思想尚未转变。目前在法学本科的教学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许多高校的法学院均重视与实体法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少有给予关注,相应的配套投入也不多;二是师资力量薄弱。民事诉讼法课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而受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诉讼法学专任教师总体上还不够,许多学校都是由其他法学专业的任课教师兼任。这直接导致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三、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1.明确教学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我国高校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我们认为,可以从下述三方面加以实施:
第一,加快民事诉讼法的课程改革。当下,全球化已经成为今天不可回避的事实,这对我国高校的法学课程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诚然,全球化加速了其蕴含的主导价值观或文化霸权,而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在法学教育政策或改革措施方面的相互借鉴也日益增加。以美国为例,卡内基基金会于2007年的法律教育报告显示,法学院一般重点强调分析训练甚于对伦理、人际交往和其他技巧的强调,而后者有助于毕业后的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为此,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内的全美法律院系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在课程设置上做出变革。变革的范围是广泛的,从要求给大一新生增加新课程到扩展法律实践课程,从来年增加选修课程到鼓励法学院的学生选修其他科目的大学课程,而促使变革的推动力基于这种判断:大学所教授的课程以及教授课程的方式与社会实践脱节。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美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更加职业化。相比之下,我们因地制宜,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之外单独设立仲裁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实务基础三门选修课程,通过开设实践教学课程,赋予学生更多的选择权,以弥补理论教学课程的不足。
第二,强化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基础知识。经验表明,大学本科阶段应该重视专业学习,但却不能忽视基础知识。钱学森曾经提出大成智慧教育的设想,就是教育、引导人们如何陶冶高尚的品德和情操、尽快获得聪明才智与创新能力的学问。其目的是着重于人的培养,着重于学生在大学期间不仅要获得某种专业知识,还要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富有社会责任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所必须具备的广泛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即所谓的“通识教育”。目前,我国经济正处速发展阶段,各种专业领域也无时无刻处在巨大的变化之中,在此背景下,基础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我们认为,高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基础的夯实,数学、英语、中文、计算机、经济学等基础课程应该更加受到重视,最好能够在学校学科范围内建立共同的基础课程模块,使学生能有扎实的基础和宽广的眼界。此外,各法律院系的授课教师在专业课的教学中,必须首先做好对相关专业的回顾和复习,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的课程教学中,通常会涉及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
第三,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学科建设。在高校法律院系的发展中,学科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在全国法律院系的发展中,几乎都提出将学科建设作为各自发展的主线。换言之,学科建设不仅事关各法律院系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也事关重点学校的申报;同时,学科建设也是各法律院系“平台”和“基地”建设的依托。其次,一流学科是一流大学最根本的基础,没有世界一流的学科就不可能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在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实践中,通过我们不断的改进,逐步实现了教学方式的民主化、教学方法的多元化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以期达致本学科精品课程的建设目标。教学水平的提升自然带动学科建设的发展,并且在学院申硕创特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引领和示范效应。
2.充实教学内容。在本课程的教学中,紧扣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求,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重视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以课程实用性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诉求,继而确立理论知识的学习内容,做到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利于本科生规模的扩大和科学化管理。在课程设置和学时分配上,我们以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知名法律院校或重点大学法学院的专业培养方案为参照系,结合我院法律专业之定位,安排课堂教学48学时,实践教学8学时,共计56学时。首先,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重新修订,综合考虑教学的时间、考试的时间以及学生的学习状况等因素,将该课程分为八个专题,分别是:民事诉讼法概论、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诉讼的主体、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改革和发展、实务热点和案例分析。同时,将民事证据规则列入《证据法学》的授课内容。其次,在课堂教学中,我们没有完全拘泥于现行教材中所讲述的内容,而是着眼于国家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密切跟踪当下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动态,及时补充、修订课堂教学内容。例如,就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围绕公益诉讼、恶意诉讼、小额诉讼程序、诉外调解协议效力等热点议题,及时调整、充实课堂教学内容。旨在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他们具有前瞻性的思维。
3.改进教学方法。第一,在本科阶段提前推行研究生的教学方法。我们认为,面对本科生愈来愈大的就业压力和考研压力,应当转变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提倡探究性学习。详言之,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教学大纲设定的内容开展探究,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我们在讲授民事诉讼目的论、价值论等理论性较强的内容时,并没有照本宣科,要求学生记住知识点,而是布置问答作业,包含以下内容:列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历次的立法时间表、对民事诉讼法学家的访谈、对近年典型民事诉讼案件的评论、涉及民事诉讼法的专业著述、你最关注的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等。作业要求:自由选择主题,以文字或视频为载体,作出书面报告,一周内完成。有同学在作业中选择的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第一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案,即奇虎360腾讯并索赔1.5亿元。这一堂课的作业充分体现出学生的选择,同时培养了学生查阅资料、采集信息、探究等学习方法,而不是对知识点死记硬背。这样获取的知识,学生不仅能深刻理解,而且也是最牢固的。因此,研究性的教学方法不仅突破了传统“纯理论”的模式,走向多元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且使师生关系由封闭走向开放,有利于本科生博采众长,拓宽视野与思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因材施教”的方案。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兴趣爱好从小就要培养,到本科阶段就不止是培养兴趣了,而是要巩固学生的兴趣,培养专业志向,培养他们坚持志向的毅力和不怕困难的精神。同时为了提前让他们进入法学专业领域,大学教师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作为授课教师要经常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这是在大学里及早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实践中,我们借助课堂教学平台,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还随时与学生交流和谈心。不仅能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家庭等情况,同时可以把法学专业的具体要求介绍给学生, 让他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便将来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通过交流,我们发现有的学生逻辑思维比较强,有的学生形象思维比较好,有的学生动手能力比较强,这就需要我们老师在平时的授课中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共性,也要兼顾到学生的个性,向学生提供最适合的教育。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要观察、研究每一个学生,发现他们的特点和特长,因材施教。
第三,要求学生撰写课程论文。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普遍不足,缺乏独立思考和规范写作的训练。在我们看来,课程论文的写作能够促进学生的理论素养,提高书面写作的水平。为此,我们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学术论文的要求。具言之,在新学期的第一堂课就开始布置论文写作的任务:首先,题目选择方面既可以是自主命题也可以是教师推荐,研究范围不能太大,限于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论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要求文献综述,通过给学生提供资料收集的途径,如专业的法律网站和数据库,使学生能够在有限时间内进行文献资料的整理,做到言之有据;字数要求在六千字以内,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文笔方面要求法言法语,应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对理论进行阐释,做到形式上的规范化。其次,民事诉讼法属于专业必修课,要求学生在期中提交课程论文,教师在期末结束以前对论文作出公开评阅。同时,将课程论文作为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成绩的百分之四十。最后,依据公开评阅的成绩,对某些优秀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鼓励和支持他们完善并发表其研究成果。
第四,指导学生参与校内外社会实践。在民事诉讼法的课程设计中,我们降低了理论教学的学时数,相应增加了实践教学的比重,确保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参与校内外的社会实践。首先,我们加强了校内实践环节,通过让各专业课教师参加法律实务课程的培训,并借助于本学院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积极对本科生开展案例教学,以应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及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其次,充分利用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司法资源,通过探索校内和校外的联合培养机制,加强学院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在当地的法院和检察院建设了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借助于基地平台,通过司法实务人员的传、帮、带,让学生担当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亲身参与到民事司法的实践当中,切实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继而提高本科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最后达致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 尹弘飚.全球化时代的中国课程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1,(3):268.
[2] 钱学敏钱学森大成智慧教育的设想[N].光明日报,2008-10-16.
[3] 江必新.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民事司法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民事习惯 司法规范 法律体系
司法体系的和谐性,也是民法典制定一直在追求的境界。这符合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法理精神,也与法律的民主化发展要求相互适应。而民事习惯司法运用,恰好满足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因此积极对于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进行探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原因
(一)民事习惯的含义以及功能
所谓民事习惯,是指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问题的时候,以约定俗成的社会习俗来进行处理的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民事习惯并不隶属于法律体系,而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民事立法所吸收和劫难,由此在具体案件中产生具体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习惯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两个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简单来讲,民事习惯的效能在于:其一,可以依据民事习惯帮助进行事实推定;其二,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习惯法适用的依据
作为制定法国家,我国法官裁判的依据是法律,这是对于法官的基本性要求。从性质上来讲,立法是将人类行为归纳为一般性,普遍性,非人格性的规范,而司法是将抽象的规范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中去,以便发挥其具体的规范效能。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对法律适用是比较关键的。另外一方面,民事习惯并不隶属于制定法的范围,法官适用民事习惯需要依照法律授权和依据。此时,我们就需要去了解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了:
1.从法理依据的角度来看。其一,司法审批过程中,由于安全的多样性,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有对应的司法规范,此时法官会以缺乏规定为由不做任何裁判。也就是说,制定法是难以满足司法裁判的需求的,法官在此时需要获得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而民事习惯来源于社会实践,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行为模式,完全可以将其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这就解决了法律规范缺陷与实际安全不一一对应的矛盾。也就是说,民事习惯存在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其二,民事习惯本身具备的价值,使得其成为社会自治的重要典范,是应该获得司法裁判的尊重和理解的。从民事习惯的形成过程来看,其凝聚了社会各行各业实践的行为模式,代表的是公众在处理某种矛盾的时候,会采用特定的方式去进行化解,不仅仅被该行业或者领域的人们所接受,还集中体现了社会自治的特点。因此,积极将其运用到裁判过程中去,是其自身优势特点所决定的。其三,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具有法理依据。法律诞生的初期,习惯还比较狭隘,人们以制定法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管理,但是多数情况下其制定法的内容都来自于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不断发展,民事习惯也不断发展,由于历史原因,积极将变化的民事习惯在制定法中进行调整,也是当前社会制定法的重要视角。
2.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法官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将习惯界定为法律来源,但是,很多法律中的确将民事习惯纳入其中,使得民事习惯成为法律依据。无论从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习惯获得法源地位,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具体来讲,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宪法》的明确规定,依照宪法的精神,各民族对于自己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有着完全的自由发展权利,也就是说民事习惯的形成基础是受宪法保护的;其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之处,部分民族自治的区域,可以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家和民族特点,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和条例;其三,《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对于部分的民事习惯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中交易习惯,当地习惯等词汇的出现,就充分证明了民事习惯已经进入到民事司法领域,在处理物权,合同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裁判作用,并且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习惯司法运用之意义探究
在理解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含义和效能之后,积极探析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民事习惯在推动司法民族化发展方面的效能。对此,可以积极从如下的几个角度进行探析:
(一)国家法律自律的客观需求
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背景下,和谐成为界定各类问题的标准和准则,发挥其在调解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也是国家法律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更是法律不断发展的趋向。事实证明,在历经多年的司法宣传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律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法律使用也可以解决大多数的社会矛盾,其在保护各自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依然存在部分社会矛盾,是法律难以全面覆盖的,此时将民事习惯引起其中,去解决司法实践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话题。而多数的民众对于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都表示认同。因此,将民事习惯运用到构建和谐法律体系方面,是利国利民的举动。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民事习惯自身的特点,其集中体现在民事习惯先与制定法,先于国家法,以这样的方式制约着法律的制定,存在民族性的显著特点。马克思对此曾经说过,国家不能轻易的,轻率的限制和剥夺公民修昂权利要求,这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尊重民事习惯,是很有必要的法律精神。而民事习惯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说很多情况下已经被同化了,尤其在很多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民事习惯作用并没有明显的展现出来,但是我们也不能单单从这样片面的角度去看待民事习惯的效能,其在地方群众生活调节方面的确发生很重要的作用,摒弃其中存在不科学,违背法理精神的内容,其他的民间习俗都有着较强生命力,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正是由于法理和民事习惯两者之间这样的联系,注定了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的对于民事习惯进行调研,保证不出现矛盾的前提下,实现法律现代化和民主化的相互融合发展,从本质上来讲,这集中体现了国家法律自律行为的体现。实现法理与民情的相互融合,是国家法律自律的实现途径。
(二)民事习惯自身的效能优势
民事习惯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依然能够实现生存和发展,是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民事习惯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经济性,尤其在部分少数民族区域,民事习惯的存在量比较大;当然也存在部分地区原本民事习惯数量比较多,经过长时间的改造,民事习惯的影响力也不断下降。由此,我们就开始思考如何处理好民事习惯问题呢?从现代大都市的社会背景下来看,民事习惯的确不常见,但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尤其是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民事习惯,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外贸往来过程中,一般没有法律效力的电子邮件,电话或者传真都代表了买卖双方的意识,并且可以将其作为法律审判的依据。从本质上来讲,这是对于国际贸易习惯性做法在法律层面上的尊重,这充分展现出了民事习惯司法在商业活动中的运用。因此,民事习惯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特殊的领域发挥着自身的效能。另外一个方面,民事习惯也广泛存在与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处理方面,并且在法律认同的背景下,甚至成为界定法律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且在具体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各种,群众服从法律,认同习惯,也成为群众比较认同的观点,在这样的案件时间经验下,各地法院也积极依照区域的习惯,给予部分继承,婚姻案件的出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这样的过程中,充分展现出民事习惯与和谐司法之间的相互融合。
(三)民事习惯良好的群众基础
将民事习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要充分考量地方民众的认知,对于民众认同度为基础,的确可以为民事习惯的运用之处明确的方向。当然,由于各个地区,人群构成不同,民事习惯的认同程度也是不同的。简单来讲,民事习惯如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其与法律精神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将其运用到民事司法实践中去,可以起到稳定社会,协调关系的作用。如果民众看不到民法作为调整关系方面的作用,民法领域以强制力去实现意思自治,是一种很明显的忽视民事习惯存在的制法方式,这种僵化的法律往往是难以深入人心的,群众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不服的情况,这就使得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体现出来。或者部分地区没有将本地区民众的意愿考虑进去,片面的将外面的民法规定内容移植过来,伤害了民众的民事习惯,也会造成民众对于民事习惯司法实践的不理解,此时就难以形成比较好的法律效能。对于法院和律师来讲,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对于民众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形成比较理想的民事习惯意识,寻找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司法处理方式,使得全社会的司法实践达到更加和谐的状态,是很有必要的。
民事司法论文范文6
一、引论
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繁荣,我国遇到的商业秘密纠纷也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加入WTO后来自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我国开始对商业秘密加大保护。
按照侵犯商业秘密所承担的责任来看,可以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分为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三大方面。其中刑事处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商业秘密罪的完善提供一定的依据。
二、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一)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分类商业秘密罪具体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体现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基本特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作为商业秘密,应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其次,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性;第三,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具有实用性,是能够实际操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的信息;最后,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还应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的意愿,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豍.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将商业秘密罪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行为主体相同,前者强调非法获取,后者强调非法使用,可以将第(二)项认为是第(一)项的补充,因而两项合并为第一种类型。这一类型的特点是:商业秘密的来源具有非正当性,俗称商业间谍行为,这种行为由于其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非正当性而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世界各国也多将此种类型的行为以商业间谍罪等罪名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第二种类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称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强调的是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的保密约定,行为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在传统上,这种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违约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调整的范围;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国普遍采用的均是民事保护方式,极少见到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因此无论在历史范围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都较为严苛豎.第三种类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不是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对于这种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在对“应知”的解读时多存在歧义。其中多有学者认为“应知”的含义是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因此该条款是对过失犯罪的规定;而考虑到这种类型行为属于间接侵权,其恶性明显轻于前两种类型,在前两种类型行为仅规定了“主观故意”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第三种类型的行为更不应有过失犯罪的规定。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前种观点是对“应知”的误读,该条款实际不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无论是哪种观点,有一点是统一的,即:该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应包括过失犯罪。
总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可以将其概述为:刺探、泄露、使用三种形式,而将这三种类型均规定为犯罪的除了我国,仅有奥地利刑法典。即便如此,奥地利的刑法典对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罚均显著轻于我国的规定豏.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严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大多数发达国家,而理论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相一致,考虑我国现状,业界内多有学者提出应修改法条,对目前商业秘密罪的第一种类型可予以严惩,而对目前商业秘密罪的第二、三种类型应当放宽保护,不应过多的使用刑法予以干涉。
(二)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条件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即需要达到一定的结果(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才入罪。然而,在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的后果)只是抽象化的进行了规定,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了司法解释,其中在第七条规定了: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然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如何评定,在刑法条文和现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业界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方式以及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争议,这种现象违背了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设置为两个档次:一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看世界各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规定,虽然各国规定的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刑种也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但一般都会依照前述分析的各类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而规定了多个量刑幅度。
确实,对于刺探、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不同行为,其行为主体身份各有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或者方式也各有不同,行为人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因而各类型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别。反观我国目前刑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设置的法定刑档次过少,不利于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不同,在刑罚使用上予以区别对待,从而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豐.
三、从司法现状看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者由于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必须具有前述的四项特征;而商业秘密罪的判定必然以商业秘密的界定为前提。那么商业秘密的界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应该由谁来界定商业秘密?这个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讨论。目前的做法包括:由权利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鉴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鉴定结论往往令人难以采信。因此也有建议将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交由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来进行认定豑.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多数学界人士和司法界人士持有的看法是: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交由法官之外的任何人来进行判断或鉴定,而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判断才能不失公允。考虑到刑法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应审慎、公平的进行,因此也应借鉴民事审判的原则,由法官来作出是否商业秘密的判断,即使委托鉴定也最多只能对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公知性进行鉴定。
(二)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从目前的诉讼制度设计来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法院审理,但是在侵权性质上比民事案件更加严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仍由基层法院管辖。于是近些年来,在商业秘密纠纷中难免会出现一种倾向,有些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先走刑事诉讼认定对手构成犯罪,再进入民事环节打侵权之诉。由此出现多起在后面民事诉讼中不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而在刑事诉讼中又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情形。
由于商业秘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可能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侵权;无论哪种情形发生,民事判决都陷于尴尬的境地:若要和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可能导致两起错案,若要坚持自己的判决则会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相互矛盾。
基于审慎的考虑,笔者认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更推荐采用“先民后刑”。这是由于:商业秘密案件通常都比较复杂(如前所述,在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价值的确定等方面都可能涉及专业知识),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周期又较短,刑事诉讼的基层法院审理与民事诉讼的中级法院审理相比较在专业知识、技术认定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欠缺,因而“先民后刑”的方式更利于把案件事实搞清楚,提高办案质量。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采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建议将先民后刑的诉讼模式以强制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