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1

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学生学会求知,学会探究,学会合作,学会创新,然而,在教学实践中仍是为了教师的教,而非学生的学。在自主学习中,学生学习地位被异化,走向一个极端,例如在法律案例教学中,教师不考虑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不顾问题的深浅和难易程度,抛出一个题目盲目地让学生分组讨论。表面看似课堂活跃了,学生动起来了,但由于教师事先没有进行周密策划,讨论过程中缺乏有效指导,讨论后又缺乏反馈和评价,导致学生停留在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识记层面,与传统的满堂灌没有本质区别。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认识的矫正

从以上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认识偏差的分析,不难看出要使这种认识得以矫正,需重新审视“教什么”“、培养什么”和“怎么教”的问题。(一)注重法律价值观教育,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必须解决社会问题,而人们对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往往通过法律判决结果的解读来理解法律。也就是说,人们行为受法律判决结果传递出的价值、理念与欲求影响。2007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加之,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也需人们对其蕴含的价值认可,其本身的价值才得以实现。再有,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们的思想呈现出多元化价值。因此,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内容应注重法律价值观的教育。只有通过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才能使学生对法律有全面的、深刻的了解,才能使学生从内心认同法律,并将法律价值外化为行为。鉴于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课时少、学生认知规律以及面向就业的考虑,笔者认为当前高职院校法律价值观应以秩序观念、诚实守信观念、权利观念、正义和公平观念以及利益观念为主要内容。(二)突出法律思辨能力培养,从被动学到主动学法律思辨能力是指在思考辨析过程中,对所主张的法律价值做出辩护性解释或说服性论证,其最终目标是一个最佳的价值理念或行动准则。因此,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这样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有助于纠正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学习法律是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增强对法律价值的认同,由被动守法上升为自觉守法。在课堂教学中,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两个方面训练:一是从沟通与对话入手,教学生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与情感问题;关注他人所持态度和立场的原因和理由;教学生对他人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兼容。二是从批判性思维入手,教学生习惯对所争议或讨论的问题提问,对做出的辩护性解释或者说服论证提问。(三)建立对话式教学,从不平等到平等现代课堂教学应建立在对话基础上,以师生平等为基础,以学生自主研究为特征,以对话为手段,在教师引导下,通过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相互启发和讨论,领会学习。在构建对话式教学时,有几个问题须注意:一是要尊重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允许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二是尊重学生的文化差异和思想差异,不把社会主流文化或教师自己的文化强加学生。三是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不仅关注师生对话,生生对话,还要关注学生与文本之间的对话。可见,对话式教学过程,也是法律自由、平等价值观的实践过程。

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

笔者所在单位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测量技术应用性高级人才。我校近三年强化了德育教研室建设,主要承担全校五系一部的思想政治课、法律基础、哲学和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校内外部分课题研究,并有多篇论文在国家、省级刊物发表。本文以五年制高职工程测量技术专业为例,对2009级学生和2008级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实践进行对比(表略)。由表1可知,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后,学生的法律基础课成绩由74.8(分)增加到82.5(分),增幅10.3%;优等级率从20.3%上升34.2%,增幅68.5%;良等级率从30.2%上升39.3%,增幅30.1%;不及格率从9.0%下降为1.0%。理论测试及格率从91.0%上升99.0%,增幅8.1%。此外,由我校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共同提供的资料分析,该专业的学生一般性的违规行为由7.6‰降低到2.2‰,减幅70.1%;学生情节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由6.6‰降低到0.7‰,减幅89.4%;学生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由2.5‰降低到0.5‰,减幅80.0%。由此可见,我校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改革后,学生整体违纪有了大幅度降低。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2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Gregory M. Shreve, Erik Angelone. Translation and Cognition[C].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2010.

[2] 谭业升.认知翻译学探索:创造性翻译的认知路径与认知制约[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12.

[3] 王寅.认知语言学的翻译观[J].中国翻译, 2005(5): 15-20.

[4] 王寅.认知翻译研究[J].中国翻译, 2012(4): 17-23.

[5] Maria Tymoczko. Translation in a Postcolonial Context: Early Irish Literature in English Translation[M].Manchester: St. Jerome Publishing, 1999.

[6] 黄巍.论法律翻译中的译者创造性[J].中国翻译, 2002(2): 41-43.

[7] 杜金榜.法律交流原则与法律翻译[J].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05(4): 11-14.

[8] 张法连.法律文体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 2009(5): 72-76.

[9] 刘法公.论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J].中国翻译, 2013(5): 82-86.

[10] 穆可娟.英语汉译中的术语不可译及其处置[J].外语学刊, 2015(3): 111-114.

[11] 张新红,姜琳琳.论法律翻译的语用充实[J].外语研究, 2008(1): 21-29.

[12] 马莉.语用视角下的法律语言翻译[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2(4): 94-99.

[13] 韩健.合作原则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J].外语学刊, 2014(5): 77-80.

[14] 王同军.文化视角下的法律翻译美学探讨[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2(3): 122-125.

[15] C. Denroche. Metonymic Processing: A Cognitive Ability Relevant to Translators, Editors and Teachers[G]//Giuseppe Mininni, Amelia Manuti. Applied Psycholinguistics: Positive Effects and Ethical Perspectives. Milan: Francoangeli, 2012: 69-74.

[16] C. Denroche. Metonymy and Language: A New Theory of Linguistic Processing[M].New York: Routledge, 2015.

[17] Jeannette Littlemore. Metonymy: Hidden Shortcuts in Language, Thought and Communication[M].Cambridge: CUP, 2015.

[18] 卢卫中.转喻的理解与翻译[J].中国翻译, 2011(2): 64-67.

[19] Susan Susan arcˇevic'.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20] 李克兴, 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公司, 2006.

[21] 赵军锋, 郑剑委.法律定义条款探析及其翻译策略[J].外语学刊, 2015(4): 110-115.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初中政治;道德素养;浅谈

道德是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次于法律下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品德是一个人遵守道德的体现,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和约定俗成的习惯以及个人信仰等支持,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性,却是一个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因此初中教育阶段在政治教学上培养初中生的基本道德素养,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具备一定的品德品质是政治教学的重要目标。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应该积极的培养学生的相关素质,正确的引导他们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一、充分利用课堂教学主阵地,培养爱国情怀和集体荣誉感

爱国主义精神是当今青少年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进程,时代在变迁,科技在进步,爱国却是永恒不变的核心主题。青少年是中国梦的继承者和弘扬者,初中政治教育更是要在青少年形成基本价值观、政治观和人生观的时候树立起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怀,这样才能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栋梁,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在初中政治教学中课堂是一个主阵地,我们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特点,灵活多变的设计教案和展开针对性的教学手段。鉴于政治这门科目的性质,教材遣词造句特别讲究,严肃性强、抽象性强,因为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让学生感到课堂枯燥乏味,尤其是向爱国主义情怀这样内涵丰富的抽象性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积极开展对教材的二次加工、多多利用生动有趣的案例将知识具现化,并运用教学手段和策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学习热情,比如开展角色扮演活动、创设情境法、模拟讨论法以及多媒体技术等。综合论之,无论采取哪样的教学手段均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提高课堂效率,帮助学生理解和内化爱国主义情怀的基本内涵。

例如,我在执教人教版初三政治时,在给学生讲解和分析爱国主义情怀内涵的时就运用情境模拟法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下感受爱国主义的教育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我创设了很多日常生活中的情境并让同学们设身处地的去理解爱国主义情怀在这些小案例中的表现:某同学因为某些原因,用打火机将随破旧的纸币烧毁,初中德育教育论文我们遇见了应该及时制止。爱护和尊重人命币,不乱丢乱扔也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升国旗奏国歌的时候我们应该庄严肃目,不能嘻戏玩闹等。通过这样一些生活中的小事情能让他们具体理解爱国主义情怀的内涵,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爱国主义情怀的培养。此外,集体主义也是初中生必备的品质,人是群居动物,个人和集体相互依存,因此培养学生集体主义和集体荣誉感是初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在课堂教学中应该积极开展团结协作性质的学习活动一点一滴的加强他们集体荣誉感的培养。

二、引导学生明是非,辨善恶

一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而为之”一直以来都是提倡学生学会的行为准则,只有能够明是非,辨善恶才能规范自己日常中的行为,从而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养。一时的某些行为并不能说明是否具备道德品质,只有形成内心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并在它的驱使下践行某一道德行为才是具备道德品质的表现,因此道德品质的培养是一个积累和沉淀的过程,而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这些品质就需要学生建立基本的明是非,辨善恶的能力,规范一言一行,以致于内化道德准则从而获得道德品质的培养。在初中政治教学过程中,学生辨别是非黑白的能力需要教师进行引导,注重学生的一言一行,鼓励的宣传好的人和事,对那些做错事或者具有相关倾向的学生加以教导防范于未然。此外,利用对比教学法培养学生明辨是非、善恶能力方面具有非常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我曾经给学生讲解过这样两则对比案例:甲在经过一路边时随手丢垃圾,乙见到有人丢也跟着丢而丙同学经过时不仅没有跟着丢垃圾反而将垃圾捡起来放入就近的垃圾桶中。这样一则案例简单却发人深省,甲同学是最初丢垃圾的人,而乙同学的行为虽然有所不同却与甲没有本质区别,丙同学的行为和乙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通过这样的对比教学法学生对于对与错、是非黑白、善于恶就会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能力。

三、结语

道德培养对于学生道德品质、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以及树立爱国主义情怀和集体荣誉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应该充分发挥初中政治课堂这一平台展开对学生的道德培养,从日常生活和教学中的一点一滴中培养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规范一言一行,在逐渐学习和积累的过程中树立行为规范,培养道德品质。

参考文献: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4

关键词:刑事审判;民意;对接

近年来,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关注度日益加强,作为社会最基本因素的“民意”在法治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刑事审判的“民意”是指当某一刑事个案受到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社会公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价值形成的具有普遍倾向和较多道德成分的观点或主张。由于刑事犯罪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涉及公民的根本利益,民意与法律产生的“撞击”在刑事审判领域表现得尤为强烈,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信力的双刃剑。首先,民意对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客观存在,因为民意容易造成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使法律显得疲软乏力;民意容易借助发达的信息传递技术形成舆论暴力,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巨大压力,损害审判独立性;民意容易被部分别有用心人士利用,使裁判失去正确性。其次,民意之于刑事审判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能被掩盖的,因为民意可以反映民情,使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代性,使司法判决尽可能与社会公共价值标准契合,并对犯罪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如何使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转弊为利”,笔者认为,理想的模式是在民意和刑事审判之间架构一个有效的对接沟通机制,使审判独立于民意,但不能远离民意,两者成为良性互动关系。

一、确立非正式的法源,理性对待民意对于惩治犯罪的道德诉求

非正式法源则是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各级法院在裁判时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背景,在适用法律时,尽可能地考虑非正式法源在审判中的作用,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但吸纳民意并不是对民意的简单妥协和接纳,当民意与法律原则明显相左或民意明显是根据道德标准做出诉求时,法官都必须冷静理性,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约束。例如我国历来有 “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法官就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要求或者民意的道德诉求。 

二、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权威,相对于抽象而稳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地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同时,它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统一裁判的尺度。在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层面上,应当对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收集,并对判决说理方面详细阐述、论证。在有典型刑事案例指导的基础上,刑事法官自觉比照,从而做出“同案同判”的裁判结果,并以此说服民意,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当然,随着法律的不断变更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指导性案例也要相应地修改、补充、废止。

三、规范疏导民意表达渠道,缓解民意渗透于刑事审判的冲突

首先,开通民意沟通的电子商务途径。如最高法院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信箱,部分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实况,进行民意调查等。建议通过建立法院网站,让网民对所关注的刑事案件畅所欲言,并建立网络信息阅评员和网络阅评工作制度,专门处理网络民意的收集与回应。其次,参照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构建民意机构。民意机构可吸收法律专业人士,并建立备选人员数据库。审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三天随机从地方的电话簿或者选民登记簿里抽选9名满18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并从备选人员数据库中抽选2名法律专业人士,以此两者构成临时民意机构。允许民意机构成员在庭审过程中作笔录和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但应有时间限制。庭审后,允许民意机构成员对案件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意作用于刑事审判的桥梁

一是严格筛选制度,选任陪审员时,适度强调陪审员资格的专业性。二是对陪审员进行思想教育,消除对职业法官的权威趋从心态,鼓励陪审员在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三是明确陪审员和法官的各自职责。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裁定,而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两者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此外,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创新一些吸纳民意的形式。如河南省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就开始尝试邀请案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并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死刑量刑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增强刑事审判的透明与公开,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

首先,建立司法新闻信息制度。对于民众有疑惑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通过举行新闻会,以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名义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等形式主动释明;对于新闻媒体的负面批评报道要认真对待:正确、善意的报道要虚心接受,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予以后续报道;不正确、失实的报道,要积极回应,要求媒体予以更正。其次,增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法官在文书中不仅要对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回应,还要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若是民意关注甚或有所影响的案件,还可包括对民意的采纳与否的意见与理由。再次,做好判后答疑和判后回访。可以分别由案件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对当事人或民众的判后疑问依次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疑。针对冲突比较激烈的案件,要做好走访回访,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沟通工作,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救助。

参考文献:

[1]王淑静:《论民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与协调》,载《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版,第21页。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5

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Kohlberg,1927~1987)是美国著名的道德教育理论家、道德心理学家,现代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他提出的个体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及其道德教育策略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受到世人高度赞誉。以色列学者查赞•巴里教授曾说:“科尔伯格是现代道德教育复兴运动中最著名的人物,科尔伯格的研究工作支配着高等学校、学术和通俗刊物、讨论会和研究班中的道德讨论。他为哲学家和中学校长、心理学家和监狱看守、社会学家和学校教师所熟悉。在今天道德讨论的学术会议上或资料汇编中,科尔伯格的名字无不出现。Iu科尔伯格的道德教育理论,主要是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和公正团体的理论。

1.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在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研究中,他把当代仍然流行的道德社会化理论、“正确价值观”教育理论和“美德袋”理论等均视为相对主义道德教育观点J。科尔伯格认为,这些相对主义道德教育观都存在根本的缺陷——用灌输的教育方法传授所谓世俗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对于价值澄清理论,科尔伯格认为其也有明显的相对主义色彩,过于忽略人类的普遍价值,无法解决道德发展的根本问题,将给学校道德教育带来混乱和失误。科尔伯格坚持“主动性判断是道德的显著特征,认为道德判断是人类道德要素中最重要的成分,是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动的前提”_3J似~枷。在他看来,道德教育的目标在于儿童的积极道德建构,而不是消极学习成人的道德陈规。换言之,儿童道德发展的理想状态是能够进行道德判断和建构道德原则,并不是对成人的道德判断或社会规则的遵从。因此,科尔伯格积极继承并发展了杜威、皮亚杰等人所倡导的认知发展道德教育理论,在皮亚杰所描述的儿童道德发展四个阶段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修正。科尔伯格采用道德两难故事法,通过呈现两难故事提出探测性问题,根据被试儿童对故事中人物、事件的讨论和对所提出问题的回答,把儿童道德发展划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前习俗水平(阶段1和阶段2)、习俗水平(阶段3和阶段4)、后习俗水平(阶段5和阶段6)。关于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的特征,科尔伯格将其概括为:“发展是向上的,按顺序进行的,没有跳跃。”当然,发展速度不完全一致,可能有时既属于这个阶段又属于那个阶段。有的人也可能在某个年龄时停滞在某个特定阶段上,但如果他继续发展,其发展路径仍是遵循这些阶段的。简而言之,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阶段论具有向上、顺序、无跳跃、不可逆的特征。

2.公正团体的理论

科尔伯格在强调道德发展过程以个体道德行为者自身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为核心的同时,他还意识到社会环境与道德氛围对个体道德行为的重要影响,并提出教室和学校的气氛是道德教育最关键的问题,强调学校中的公正和民主的道德氛围对学生道德发展的影响。因此,经过大量的实验和研究,科尔伯格在“两难道德讨论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公正团体”的道德教育理论和方法。科尔伯格指出:“如果道德发展在根本上是一个重构角色承担方式的过程,那么,促进道德发展的基本的社会输出可以被称为‘角色承担机会’,角色承担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参与到某团体或机构。”_4。也就是说,道德发展离不开团体,团体本身对道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科尔伯格的公正团体理论中的团体指的是在民主公平的基础上构成的以团结协作思想为共同价值观的集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培养学生形成集体意识。集体成员有60~100人,其核心机构是每周召开的民主大会,集体成员共同参加且均具有表决权,主要任务是通过民主协商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集体生活的规范和章程,以此体现民主参与的核心理念。

与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中运用的两难故事讨论不同,“公正团体”不是把道德认知发展的心理学理论直接应用到学校道德教育实践中去,而是根据道德教育实践确定道德教育的目的和方法,从而在实践中研究和提出道德教育理论。科尔伯格认为,通过建设更高阶段的集体规范和团体观念,可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的道德行为J。通过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民主的道德氛围,要求学生自主决策,自觉践行,强调他们的参与、合作以及责任,使其关心共同利益,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道德向前发展。实验证明,“公正团体”的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学校道德教育实践中取得了突出成效,呈现出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二、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特点

科尔伯格的道德教育理论和方法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德育理论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一个派别。虽然他的理论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和非议J,但是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发展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当中所涉猎的很多关于研究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的理念、原则对后世研究和实践毋庸置疑具有深远影响和意义。

1.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科学性

我们以往对德育基本问题的探讨,大多只从事实经验出发,缺乏深层次的哲学追问,在理论建构方面基点不足,深度不够,从而导致对诸多德育理论问题的解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将心理学的研究和哲学观点联系起来,是“一种既是心理学的又是哲学的道德教育理论”。他认为,道德教育是“多学科”的,需要整合心理学、哲学和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观点。因此,研究者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哲学家,回答诸如“什么是美德?”“什么是公正?”“道德的价值相对性以及道德的科学界定与哲学界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同时,道德品质又是一种心理现象,它服从于心理形成、发展的规律。道德品质的发展是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的统一,教育与发展的统一,年龄特征的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统一。当说明某一儿童与青少年能否形成或在什么情况下又快又好地形成某些道德品质时,就必须去揭示某些心理原因。科尔伯格正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去探寻儿童与青少年道德发展的特点以及阶段性,揭示个体道德发展的规律,从而阐明和创立某些具体的道德教育途径和措施的心理前提。科尔伯格还将实证性研究应用到道德教育探讨之中,增强其理论的科学性。德国著名心理学家林德曾说:“我感到震撼的是,科尔伯格第一次将道德的研究界定为~种科学研究,而在此之前我接触的所有教科书中,至少在德国是这样,道德研究统统被归于情感的研究,道德是永远被排斥在正统的科学研究范畴之外的。”Ⅲ8科尔伯格在其文章和著作中大量采用实证性研究,通过对一定数量研究对象的观察、实验和调查,将数据进行分类和研究,从中得出结论。他的博士论文就是选择了芝加哥地区10~l6岁的72名男性儿童作为他的研究被试的基础上撰写的。科尔伯格还曾对其研究被试进行过l2年的纵向跟踪研究,并在对我国台湾地区、墨西哥、土耳其、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地进行跨文化研究的基础上于1968年发表了《儿童作为道德哲学家》一文。我们暂且不谈他的结论是否完全准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树立一个合理的方法论基础。

2.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发展性

科尔伯格十分看重儿童自身的发展,他强调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并达到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的一致。科尔伯格指出:“道德教育主要是促进儿童的道德判断及其对行为控制的发展⋯⋯促进道德发展不同于简单地强加任何文化的或个人的标准给儿童。这就意味着,首先促进儿童使用其当前道德判断的能力和使用这些判断去指导和评判其行动,其次促进道德判断向下一个成熟水平的发展变化。”_3基于如此思考,科尔伯格提出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并将之确定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科尔伯格虽然强调发展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但并不是通过“拔苗助长”的方式培养道德上超前发展的儿童,而是保障儿童有合适的发展水平,当儿童出现要停滞在某个低级阶段上状况时,通过刺激的方式,促进其向更高阶段发展。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并不是最终目的,其道德行为的改变才是根本追求。因此,科尔伯格强调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并达到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的一致。同时,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的探讨,不仅仅局限于符合社会规范、法律准则的道德行为,还从道德思想的实质出发,提出后习俗道德的思想7I匏,强调道德发展取决于规则如何被理解,而不是取决于文化内容。他的“发展性解释”有利于探讨道德个体全面、完整的道德观念,对道德教育观念的更新具有一定的意义。

3.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实践性

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并不仅仅是理论的演绎和逻辑的推理,而是强调与实践的结合。科尔伯格将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和“公正团体”理论应用到学校道德教育实践中,并在道德教育实践当中检验、修正和改进他的道德教育方法和理论。经过道德教育实践应用总结和理论反思,科尔伯格发现其早期研究的实践策略——两难道德问题讨论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他承认:“我的同事和我在早期的教育研究中,还是犯了一种心理学家的谬误,我们按照一种心理学家的理论,来设计一种教育方案。在我们当中,最初把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应用到教育实践上,是布拉特所做的博士论文。他设计了一项实验,以假设的道德两难故事为材料,进行班级讨论活动,促进道德阶段的发展⋯⋯若就心理学实验而言,这一实验的确是成功的,然而用于正规的道德教育,则尚需考虑。”¨在意识到两难道德讨论法教育实践策略的缺陷后,科尔伯格转向公正团体法的研究。其公正团体理论的核心就是民主参与,通过公正、民主的方式使学生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和日常管理之中,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学会人际交往,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增强责任感,同时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我们认为,科尔伯格理论对我们而言最精华的部分应属公正群体途径论。这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密切,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_9J。亚里士多德说过:“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人;有勇敢的表现,才能成为勇敢的人。”_。换言之,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能提升道德品性,只有道德实践才是道德教育目标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正如科尔伯格所说,道德教育与其说是个应用理论来启蒙无知的教育领域,还不如说是个证明道德理论的实践舞台。

三、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借鉴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道德水平虽然从整体上有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和不足,尤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如何应对各种价值冲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德育领域里的当务之急。我们学习和研究国外学者德育理论和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吸收借鉴和创造性地转化其合理成分,以此来发展我国的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这对提高学校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更新道德教育观念,树立现代德育意识

在多元、开放的社会里,面对思维活跃的个体,我们务必要树立现代德育观念,扬弃传统德育理论和方法¨。现代道德教育的过程绝不是长期以来教育者所坚持的客体的、被动的、适应的观点——道德教育的目的只在于使人适应于先定的社会存在,仅通过简单的单向灌输,把现成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传递给受教育者,培养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和好学生。我们要培养的是具有现代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的现代人,就像科尔伯格所坚持的,道德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激发学生积极的道德思维培养其理性、独立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以促进道德发展。因为,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生产、生活实践对人才的要求更加体现在开拓创新而不是循规蹈矩。科尔伯格采用能够激发推理的假设性两难故事促进儿童的道德判断、推理能力的发展。对两难故事的讨论,不在于得出统一规格的结论,而在于通过这种自由开放的形式唤起学生的思辨。当前的道德教育过程中,重视学生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的需要,更新道德教育观念,正确选择道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树立现代德育意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2.优化道德教育环境,发挥隐性教育作用

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环境的影响,不受环境影响的个体是不存在的。环境是人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学校道德教育活动的开展,要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科尔伯格提出“公正团体”理论并在实践中开展应用,实际上就是在创设一种道德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团体成员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切实感受到团体氛围中的公正原则,进而产生集体感,在团体环境和伙伴关系的影响下促进团体成员实现道德责任和践履道德行为,促进道德发展。实际上公正团体法创设的道德环境,“就是一种隐性课程”,在这种道德环境中,公正、民主的氛围对学生就是一种教育,适应这种道德氛围,就是对学生道德发展的促进。对于公正团体法中所体现的隐性教育的重视和应用,实际是一种对道德文化、德育氛围的重视和应用。当然这种重视和应用不能仅仅限于对学校道德环境的优化,而是应该推广到学生生活环境的各层面,即“考虑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那种道德气氛”。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出现一种所谓的“5+2=0”的状况,学生在学校接受五天的教育,各方面表现良好,但经过星期六与星期Et这两天的家庭、社会等非学校教育的影响,部分学生在校良好的道德状况悄然消失,即学生在学校五天里所受到的良好道德教育和两天在家庭、社会所受的不良影响相抵消了。虽然此种说法似嫌偏激,但也在一个侧面说明了家庭与社会当中还存在不少与学校道德教育相抵牾的不良因素,且其对学生影响还是非常大的。对于学校来说,不仅要创设、优化良好的道德环境,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道德实践机会,提高其思想道德认知、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而且要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等合作以巩固学校道德教育的成果。同时,对于家庭与社会来说,要意识到自身也需要不断优化环境,以好的氛围在润物细无声中对学生的道德发展以积极深远的影响。

论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文6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42-02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一,首要依据是法学教育的任务和目的。方法作为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它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力量,也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法学教育来说,其素质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特别是准确掌握法律术语,正确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评论和创新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文化素质。法学教育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技能培养,加强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学、生物学等跨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教育;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提高法律人才的道德素养和公共责任心,使法学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权利和义务观念、民主和法治观念、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等。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第四,其他微观方面的依据,例如学生人数和教学空间。我们法学专业生源较广、在校生人数较多,上课时可能有一两个班的小班课,也可能是若干个班的大班课和阶梯教室的合班课。教室越大,人数越多,越难于使用模拟法、讨论法等较激趣的方法。对此,教师可以加强讲演法、案例法的使用,着重从教学内容和表达上去吸引学生。再如教学时间。方法随时间、地点而转移。一周或一天内的不同时间会使师生的体力、智力因素,尤其是非智力因素有着不同的状态。一般而言,第一节课,或者上午,或者周一、周二时,师生的状态较积极,而最后一节课,或者下午,或者周五时,师生的状态较倦怠。所以,同一教法在不同教学时间的效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上课时间要求教师在教法上有相应的微调。当学生处于上述积极状态的时间段时,教师可多使用信息容量较大、要求学生听、思、记较多的教法。反之,在学生容易倦怠的教学时间中,多使用一些较生动、活泼、激趣的教法或技巧。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的主线是教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来指导学生去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所以在应用该法时,教师应首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有相应难度的教学案例打印成册,提前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课前对案例资料认真阅读、分析并作出判断。必要时还应要求学生去独自查阅更多的资料,而教师则负责提供参考文献目录和出处。选取案例的途径要拓宽,既可以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现在开庭”中选择,也可以从《法制日报》、《文摘报》中选择。案例编写中提出问题这一步非常关键,这关系其利用价值大小的问题。所以,从何种角度评价并提问,必须既要集中抓典型侧面,又要综合考虑,从深层次、多方面挖掘。案例教学法离不开教师的讲解,但是应当精讲多练,教师要精心提炼和设计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以腾出足够的教学时间给师生研讨案例。另外,还要注重贯穿启发式精神。在案例法教学活动中,教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教师应当给学生足够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的设问、提问、讨论等去帮助学生培养主动探索的精神和能力。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训练学生能力需要教师讲,但主要是在教师指导下靠学生自己去学习。”法学教育要注重应用性教育,要大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动脑、动手、动口能力,“模拟教学”在这方面大有用武之地。模拟教学方法包括模拟律师办案、模拟法庭审判、模拟检察、模拟公安办案、模拟法律咨询、模拟非讼实务等。该法有很强的综合性,往往同时涉及若干课程内容的应用,从而要求教师必须做好指导工作。以模拟法庭教学为例,首先要精选难度适中,贴近生活,不涉及过多专门知识的案例,事先把尽可能详细的案情资料和有关法规打印出来交给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以使他们事先做准备,同时也要求他们到图书馆和网上去查找更多资料。教师事先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开庭程序及注意问题做重点讲解,并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实地观摩。在模拟法庭开庭过程中,除非迫不得已,教师不要打断学生的进程,而是要做好看、听、记的工作,以便在开庭结束后做好总结讲评,帮助学生逐步提高。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该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讨论内容可以是法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写出发言提纲。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控制和引导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并逐步深入,使学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完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画龙点睛,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该法的具体应用形式可以是全堂、半堂、十分钟、五分钟讨论;可以全班、分组、前后桌讨论;可以课上、课下讨论:可以课前准备、当堂准备、无准备讨论;可以先讲解后讨论、先讨论后总结;可以适用于旧课或新课。总之,不拘一格,以课堂效果兼教学效果双佳为取舍标准。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此外,也要加强对学生口才与写作的培养。因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对口才的要求很高,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才能在法庭辩论和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势。书面写作能力也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以,口才的锻炼和写作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定期安排学生写专业论文,然后课上互相交流,采取一方阐述,一方提问的方式,通过这种论文方式,学生不仅可以加深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和口才能力。提高写作和交流能力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如就某一专题进行讨论交流,或辩论、演讲等方式。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