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协议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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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协议书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1

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区政府同意在全区各镇街及部分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置

(一)在各镇街设立劳资纠纷调解办公室(设在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机构人员由司法所、劳保所等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在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企业劳资纠纷调解中心。机构人员由企业工会成员、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为奇数。

二、劳资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调解原则

(一)工作职责

1、调解本单位、本区域的劳资纠纷。

2、聘任、管理调解员。

3、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4、主动参与协调解决本单位或本区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争议。

5、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6、定期分析、监控本单位、本区域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二)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3、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调解程序

(一)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仲裁院转办的案件。

(二)工作流程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书记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

2、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符合调解范围的,应当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其他机关处理。

3、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可以由调解中心指定一至两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有专门的书记员;复杂的案件由中心主任主持调解。

4、调解员进行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争议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5、调解员主持调解时,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2)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和是非的基础上,针对案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提出调解建议。

(3)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适当办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协调各方力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争议、纠纷解决方案,帮助、促使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调解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调解请求、当事人协议结果、履行义务方式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后生效。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7)调解终结,调节机构应当归档立卷,案卷至少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2

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据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条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调、考核和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应当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本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本企业负责人指定。推举或者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女性劳动者人数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劳动者代表。

第十条 除企业以外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推举人员,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的人员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

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商会(协会)双方可以共同组建本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本行业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咨询服务,调解本行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四条 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调解组织聘任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且为成年公民。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受理本条例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争议事项以及处于仲裁、诉讼和劳动行政监察处理过程中的劳动争议事项的调解申请。

第十八条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作好记录,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书面委托适当数量的代表申请并参加调解。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召开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会议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参加。

调解组织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主持调解会议的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负责人指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调解的,由其主持调解会议。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均无异议时,调解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解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调解员讲解或者帮助当事人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劝解;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争议解决方案,促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会议应当形成调解记录,主要载明争议的事项、调解的经过以及最终形成的意见。调解会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组织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律师、专家学者等个人协助调解。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未经调解员同意中途退出调解会议的,调解组织可以认定为调解不成,调解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但是,对于情况复杂或者接近调解成功,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分析统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遵守调解现场秩序,不尊重调解员,不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由调解组织责令改正;当事人侮辱、诽谤或者故意伤害调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成立调解组织,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调解组织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种类劳动合同争议

1、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4、劳动报酬纠纷

5、工作时间纠纷

6、安全责任纠纷

7、经济补偿纠纷

劳动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纠纷

2、医疗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3

【关键词】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外调解 体系 构建

我国的调解制度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长期以来倍受中外学者的关注。近年来,国外盛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维系了中国乡土社会矛盾双方的人际关系,符合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一直以来是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而法院调解则是中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我国法院(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面临着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压力,不断积压的案件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和诉讼质量的下降,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调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调解制度含义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在西方国家, 调解被认为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ADR。如在美国90%以上的纠纷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中调解所占比例最高。在我国,调解也是诉讼之外应用最广泛、种类最多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外纠纷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完善调解体系解决纠纷的需要。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基本手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调解,即诉讼调解,是与审判相并行的一种民事审判机制,是诉讼中调解,属于狭义的司法调解。广义上的调解,除了狭义诉讼调解外,还包括所有诉讼外纠纷调解手段,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

2、衔接、互补诉讼内调解方式的需要。诉讼外调解作为与诉讼内调解相对的概念,二者在调解主体、调解性质、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诉讼外调解的调解主体是除审判人员以外的第三人,而诉讼中调解的主体为法院或审判人员;诉讼外调解无须融于和受限于诉讼审判中,具有自身独立性,调解的内容主要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较弱,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裁判,而诉讼中调解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调解,是司法机关对双方矛盾纠纷进行裁决前最后一次谋求双方达成一致的审判活动,是在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参与下进行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除非调解内容违法或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调解将讲法与说理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有利于彻底化解社会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建构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调解机制

借鉴国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调解经验与国情,笔者以为,构建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调解机制,应围绕调解体系网络、具体的制度运作等方面,从以下四个层次入手。

(一)法院附设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不同于我国目前正大力鼓励的诉讼中调解。虽然两者都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相互作用,都是为了尽量平衡解决当事人纠纷,防止诉讼过于迟延,避免诉讼费用过于高昂,获得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等目的,但是,二者在性质和程序结构特征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诉讼中调解是以法院名义代表国家正式行使居中裁断的审判权;依法设立的法院附设调解本质上属于一种授权性的,受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双重制约的诉讼外程序。法院附设调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可以先选择在几个基层人民法院推行以人民调解员、律师、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等为调解人或公断人的审前调解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

(二)行政附设调解

行政附设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附设,包括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劳动争议调解、等。 行政附设调解也应同法院附设调解和民间调解一样,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附设调解的重要功能和积极作用,应当对行政附设调解的程序启动和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行政调解的启动方式。根据是否依申请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调解和依职权的行政调解。依申请的行政调解,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行政调解,而是只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

(三)民间调解

笔者把法院、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主持自治性的调解统称为民间调解。民间调解类型多、内容广,为了更充分的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法律不能管得太多太死。我们只能从宏观上构建一个法治框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的调解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免费调解(当然,也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建立由国家和政府按比例负责的资金制度(也可吸收社会资金);由调解法对调解人的资格和培训进行规定。

(四)调解―仲裁

调解―仲裁是纠纷当事人基于对金钱或时间的考虑,通过签定协议达成合意,规定一旦调解无法就所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赋予调解人转向仲裁人角色的权力,并据此作出一个具有拘束力的裁定,是将仲裁和调解、和解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特别方式,与单独的调解具有根本的区别。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时,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就是同一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同时,将仲裁方式和调解方式实行有机结合,即调解成功,则仲裁庭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调解并非仲裁的必经程序,不能带有任何强制性。调解―仲裁纠纷解决模式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能促使纠纷得以更快更经济地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4

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调处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居)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规划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12、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3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处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调处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调处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调处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调处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调处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存库工作。

八、培训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超级秘书网

九、考核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调处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5

    申 诉 人:甲某

    被申诉人:某服装公司

    案

由: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

    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相继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申诉人意见:

    认为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要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2000年一月至2001年2月5日期间拖欠的13个月的工资差额13000元,拖欠2000年6月的工资2000元、2001年春节的期间的工资976、74元及经济补偿金3994、19元,共计19970、93元;2001年1月至2001年2月拖欠的三项社会保险金6890元,由本人在朝阳区职介所投保;支付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间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30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0元,共计4500元;支付其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18811、19元,休息日加班费17860、48元及经济补偿金9167、92元,共计45839、59元。

    被申诉人意见:

    为双方《聘任协议书》到其自行终止,不存在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关于三险,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不属公司履行责任范围,应由本人自行缴纳;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其任务指标及待遇,并不存在月薪3000元的说法;因行业特点,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由本人决定,与公司无关。

    调查核实情况: 甲某自2000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有终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止的聘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某月工资2000元。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协议,但甲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亦向甲某支付了2001年1月的工资。2001年2月,公司负责人表示让甲某放假。随后停止甲某的工作及停发工资。甲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处理结果: 仲裁认为双方在2001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故该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隧裁决由该公司按每月2000年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甲某(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养老保险费4940元,大病统筹1560元,失业保险费390元,共计6890元,由甲某到朝阳职介所自行办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甲某经济补偿金4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000元共计6000元。朝阳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明确与甲某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

    第一: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甲某办理2000年一月至2001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统筹手续。甲某负担应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第二:维持北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甲某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聘任协议期满后,甲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2001年2月该公司负责人让其放假,随后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其工资,应视为该公司解除了与甲某的劳动关系,故判决:

    一、 撤销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朝民初字第073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二、 变更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书第一项为: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为甲某办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统筹手续。甲某负担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三、 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甲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6000元。

    「案情分析

    某当事人和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当中,某当事人是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在某公司继续工作了一个月,其中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怎样的,合同是否是新一轮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给予某当事人经济补偿则是有关人员讨论的问题。按照某当事人的要求,某公司应当给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由单位将应缴纳的保险金补齐并交由其自己办理。劳动仲裁部门,一、二审人民法院都认为单位应当将某当事人工作期间未缴纳的保险金补齐,但是仲裁部门支持春的观点由其自行办理,我认为缺法法律依据,同意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除此之外,我认为劳动仲裁部门、一、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经济补偿金方面的裁决、判决值得商确。

    仲裁认为双方在2001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解除与此同时某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遂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当事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000元,共计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明确与某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维持北京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春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聘任协议期满后,某当事人仍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但2001年2月某公司负责人让其放假,随后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其工资,应视为某公司解除了与春的劳动关系,遂判决:北京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某当事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六千元。

劳动纠纷协议书范文6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签订协议书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写协议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欢迎阅读!

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合意签订酒水《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采购1000件仰韶酒、750件洋河大曲,总价值人民币104.3万元。现针对此酒水《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另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意自愿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酒水《购销合同》,该酒水《购销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部分均不再履行。基于该酒水《购销合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方无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酒水《购销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2甲方:

乙方:

1、合同解除:由于甲方请求中止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__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一并解除。

解除时间为:年月日。

2、合同解除的效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甲方,“采购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

合同按约定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3、退款安排: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____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按原“采购合同”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并开具人民币____元的收据给乙方。

除此之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其他往来款项及货物、发票等事项,故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相互无其他补偿。

4、退款指定账户说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关于“采购合同”的定金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

退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乙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商品价格及优惠政策等)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各种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种、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总知悉的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双方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要求和任何纠纷。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人:签订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__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给乙方作__之用。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为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乙方因业务调整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违约金承担现因乙方方面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乙方交存甲方押金为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元。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七款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两项冲抵,剩余人民币元,该剩余部分将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协议第三约定复原费用后返还。

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时间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后,于20__年7月1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当日,乙方搬离该租赁房屋。

三、复原费用乙方同意在撤离该租赁房屋时向甲方支付复原费用人民币元。乙方逾期支付该费用,每拖欠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百分之二(2%)金额作为逾期支付违约金。

四、本协议效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4甲方: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__年 月 日至__年 月日止,现乙方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即双方签章好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__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乙方:

日期: 日期:

简单的合同解除协议书5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之行为。从此乙方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得再进入甲方任何厂房及宿舍。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办理完毕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日内向乙方支付款项计人民币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资在内薪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方应支付之保险费用及含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其他应支付之款项等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甲方既已履行完毕所有对乙方义务。乙方如认为甲方还有其他义务,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项后,既视为乙方已放弃主张权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张(含申诉、起诉、投诉)任何权益。

第四条乙方已仔细核实出勤记录及计算薪酬其他依据,乙方确认甲方已依法足额发放乙方任职期间所有应得薪酬(包含加班费)。乙方因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可为级,乙方本人已知晓,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得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款项可达人民币元,但乙方仍旧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签署本协议以后,乙方承认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每一个承诺,乙方认识到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已经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