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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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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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律素养 教育 改进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增强实践性。为了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首先要求健全学校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教师投身实践教学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假期到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挂职锻炼,增强其实践素质,同时也经常邀请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来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共同学习的机会。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3

关键词: 法制教育 工科大学生 解决对策

一、我国工科大学生高校学习的特点

根据毕梦林在《工科大学生能力手册》中所述,工科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将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他们将是科学物化的实际承担者,是从事设计、施工、工艺、生产、规划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工作,不断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造福社会的目的”。换言之,工科大学生是未来高级工程师的储备力量。

工科大学生的高校学习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选读工科的学生在高中阶段多为理科生,理科基础扎实,在数理化等基础性学科的学习上没有多少压力;二是求职准备的需要使他们对专业性课程的学习欲望更强烈;三是工科的学习侧重于理解性和实践性,区别于文科学习,因此工科学生对文科课程的学习感觉像是听“天书”,无法对文科知识进行快速记忆和理解;四是工科的专业课程强调实践操作,常常一个实验要花费一周以上的时间,导致他们没有过多时间、精力学习人文社科类课程和阅读相关书籍。

工科大学生是民族文化素质的较高代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应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制素养。因此,工科院校的法制教育是工科大学生成长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们只有通过学法,才能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才能在经济建设的大浪潮中施展才华,适应社会的发展,建功立业。

二、我国工科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的法律教育基础课程设置少、师资力量薄弱。

高校尤其是工科院校的专业设置,过于狭窄和受“重理工、轻人文”的传统文化影响,绝大多数工科院校的教育侧重于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专业性教育,而忽视或者放弃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品格教育,导致学生人文价值较为模糊,社会适应能力不强。工科院校的法律课一般都是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其中一部分进行简单阐述和教学的,课时相对较少,且任课老师多为兼职辅导员或其他思政课老师,专业性不强,授课多以简单阐述理论性法律知识为主,缺少实践案例教学环节,以致学生难以真正领悟法律的精髓,形成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二)工科大学生缺乏学习法律氛围,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我国工科院校的大学生而言,迫于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专业基础课程、英语、计算机等学科的学习和研究上,而忽视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再者,我国工科学生受“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只要将专业课程学好,法制教育与自己关系不大。法律课程不过是自己取得学分的一个小小考试而已。加上学校整体法制教育氛围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工科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偏低、过于功利性等,导致一些学生明知故犯,做一些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工科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一方面,工科大学生在进行一些科学研究后,会形成很多科技成果,而这些科技成果若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就很容易被人剽窃,被剽窃后只能自认倒霉,悻悻作罢,无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另一方面,工科生毕业求职签约时,由于不懂求职相关法律,很容易忽略对自身权利和所签订合同是否公平的关注。这为以后的实际操作埋下隐患,比如技术工程师在签署合同时未注意保密条款的设置,离职跳槽时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和服务年限罚款纠纷,等等。

(四)工科院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据相关数据显示,近些年,整个社会犯罪的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是青少年犯罪,而在这百分之七十五中又有将近百分之十八的人是大学生。“大学生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犯罪的形式手段多样、犯罪涉及领域之广等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关于工科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工科高校应该转变“重理工、轻人文”的教育观念。

对于工科的院校或院系而言,应当首先转变传统的重理轻文的思想。在尊重学生的自主学习权利上,应该避免刻板、教条、机械的专业教学,应为工科学生开设人文和法律类课程,给予工科大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提高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鼓励工科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活动,而非局限在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内小范围的活动中。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应增加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课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高校应当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学习课时,甚至还可以考虑将法律课程作为工科学生的必修课程,督促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工科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激励其开展创新思维,促进对其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意识导向,完善学生在进入社会所需要的各项技能,提高其核心就业竞争力。

(三)加强工科院校法律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影响到一所高校的教学建设。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的法律教学水平,形成极具特色的高校学科,就必须建立一支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一方面应该加大对教师队伍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律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为了使教师的法律知识与时代同步,高校必须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制度、政策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工科院校需要引进与工科学科相关的法律教师,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如《知识产权法》、《民法》、《劳动合同法》、《商标法》等。

(四)经常举办法律讲座和在公共场所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宣传。

高校尤其是工科类院校,更需要经常性地邀请校内、外法律学者、律师或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开展法律讲座,该类讲座面向的受众不应该仅仅针对教学或行政人员,还应该向广大学生开放,鼓励工科大学生聆听法律讲座,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遇到困难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高校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大礼堂、各主要教学楼、社区等公共场所,滚动播放法律知识普及宣传片和警示教育纪录片,如此不仅可以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和学习法律知识,还可以让学生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和罪犯的自我内心剖析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真正懂得什么是自己该做的,什么是绝对不能做的。

综上所述,我国工科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它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引起广大高校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需要国家政策、高校教育、家庭理解的共同努力,使得广大工科学子真正认识和深刻理解法律的精髓和作用,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魏胜强.论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行政与法,2013(02):38-43.

[2]陶秋香,邓满兰.工科学生特点与管理对策研究.科教文汇,2007(06):95.

[3]周明涛,杨平,胡欢.工科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育.科教文汇,2013(1):79.

[4]黄瑞春.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途径.固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124.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意识;对策

一、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高等学校如果想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度,首先就要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因此,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该在大学生人才培养的方案中,明确法制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学校可以考虑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统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案例分析、课外活动等多个环节,分层次地确立各阶段法制教育目标。高校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全面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制度管理机制,以法制的角度制订和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法制教育创新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系统研究,讲求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科研讨论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指将法律基础课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中注意解决好教材内容与立法现实脱节的矛盾,适时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有些任课老师单纯地认为讲授法律基础就是讲授法律条文,错误地误导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只需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可。以上错误的教育教学观念很难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最终将导致学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更加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地做到生动、多样,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以外,可以积极地推行视频教学、案例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制意识以及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强化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课堂教学内容上,不仅要阐述法律基本的理论、传授法律的基本知识,更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典型案例讲解法律条文,对法制案件进行深入地分析。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案件教育,以达到充实、丰富以及深化课堂教学内容的结果。各高校团委可以通过法学等相关专业的学生,以及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同学组建大学生法制社团,结合高校学生工作实际内容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实践活动。法律基础课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只有不断地参加法制实践,才能使学生了解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最终在遇到困难时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制意识的培养应该多多鼓励大学生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在法律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可以要求同学们利用寒暑假社会实践撰写法制意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法制论文,从而使其提高自己运用法律理论、分析现实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法律的运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大到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小到日常生活当中的邻里纠纷,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因此,高校也要提倡依法治校,要主动引导学生依据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武器来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化解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各种矛盾,最终达到学生运用法律进行自治的境界。根据学校实际,还可以和当地的相关媒体、法制栏目组建立一定的联系,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实践活动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

三、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只是单方面通过高校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因此,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在扫除某些重要领域法律空白的基础之上,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是防止他们形成犯罪心理基石。

家庭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使大学生形成守法意识。现阶段,我国主要家庭的基本结构是宝塔型,也就是所谓的“4-2-1”形式。而这些独生子女从小自我意识的不断膨胀、被过分地保护,形成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等基本问题。某些农村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又进一步导致青少年的自卑感增强、心理失衡,使其产生法制意识不平衡现象,最终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就需要家长在关注孩子物质生活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孩子心理健康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要不断关注大学生思想动态。通过从小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法制意识与法制观念,来树立他们的守法意识,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地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最终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才能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方针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陶先林,宋全德.大学生法制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6).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5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培养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素质教育、推行依法治校和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本课题组对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等五所合肥市区高职院校的2008级和2009级学生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旨在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现状和特点,寻求更加有效的应对性的方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但权利意识总体趋势在不断增强,并给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一些挑战。高职院校必须重新审视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增强趋势,并为此对思想政治教育做出必要的改革与创新,以应对其挑战。

近几年,学界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有不少成果,而专门针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相对来说则较少。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跨越式发展,它已经占有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整体性权利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 调查实施方案

笔者以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所收集的材料为基础,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进行探讨。

1.1调查对象与方法。为深入了解高职高

专学生权利意识现状和特点,同时考虑调查便利与效率,本课题组于2009年10月以抽样方式选取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职院校的2o08级和2009级共计800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这些高职院校集中在合肥市区,学生中有文科生,有理工科生,有艺术学生,有体育学生。在800位调查对象中,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的学生为调点,共计400人,其他四所院校各计100人。

在充分考虑专业覆盖面和性别比的基础上,对被调查班级和调查者采取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在课题组成员的主持下,现场发放调查问卷,60分钟后统一回收,确保了被调查者思考问题的独立性和问卷调查的真实性。另外,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还结合个别访谈、小型座谈等方式,从多侧面获取相关信息。课题组对所有调查问卷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

1.2调查样本的主要特征。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大一和大二学生各占50%,其中男生占45.2%和女生占63.8%。问卷调查涉及艺术、经济、理工、体育等学科l6个专业。800份调查样本设计了50个调查试题,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732份,其中2008级大二为371份,2009级大一为362份,有效回收率为91.5%。

1.3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问卷圉绕高职

高专学生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等三类问题设计调查试题。问卷内容一部分选取高职高专学生作为公民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另部分选取其作为学生在我国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的权利,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权,宿舍隐私权,参加学生干部选举和被选举、组学生礼团,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的申诉权,等等。

2 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2.1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为了获得高职高专学生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基本现状,笔者对此设计了三个问题来进行分析。表1和表2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表3的问题反映了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调查显示,“完全了解”仅为1%到2%之间,而“了解甚少”和“不了解”高达35%到45%。这表明高职高专学生不能完全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对权利认知程度不高。在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方面,40%以上的学生认为自己知道的权利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涉及切实利益的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权利这一选项所占比例高达45%以上,同时不会或无所谓这一选项也占到10%左右。这说明高职高专学生对于“权利”具有强烈的诉求,自我主体意识比较强,特别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攸关的权利,但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表1和表3反映,高职高专学生整体权利意识不高,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的认同和尊重不够。调查显示,无论是2009级大一学生,还是2008级大二的学生,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很强的不超过13%,而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一般或较弱的两项加起来高达90%左右。

同时,在对2009级大一和2008级大二的列比分析后发现,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2008级学生的权利意识郡比2009级学生的权利意识要强,并且增强的趋势明显、凋查显示,在“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的认识与了解”这一问题的选项时,2008绒选择“完全了解”和“了解部分”两项比例相加为67%左右,而2009级的比例为47%左右,2008级比2009级高出20%;回答“主动要求学校确认你们的各种权利”问题时,在主张和要求权利的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都高出4%;而在回答“你对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的评价”问题时,在“较弱”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却低出10%。可见,高职高专学生无论在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方面,还是在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方面.2008级大二学生都比2009级大一学生较高,权利意识增强趋势明显。

研究发现,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表现为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高,但权利意识呈不断增强的趋势。

2.2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特点。为了把握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所呈现的一些特点,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与概括。

其一,高职高专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认识与了解模糊,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一知半解,文理专业之间差别不大,但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之间差距明显。对于“你可以说出多少部法律”这个问题,有92.1%的学生选择5到10部,而有32.3%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选择5部以下。文理专业学生有82%的知道每年的l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而72.5%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的选项错误。有51%的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33.6%的认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21%的对此说不清楚,而只有289%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53.4%的认为是司法机关。有55.7%的文理专业学生可以说出4项以上消费者的权利,而高达81.2%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只能说出3项以下的消费者权利。以上充分说明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后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更为迫切。

其二,高职高专学生对权利期待的目标、内容比较实在,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较高,尤其对受教育的诸多权益。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最关心的四项权利分别是:人身权(57.7%),平等权(50.6%),受教育权(26.3%),就业权(24%),说明在读书期间更希望实现人格方面的权利,这可能与他们在中小学受到诸多管教与压力有关,转而希望在较为自由的大学校园得以释解。“你希望加强和完善哪些方面的权利?”则是一道体验题,试图想了解通过1—2年的学习、生活,对权利的感悟、期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众评价权(50.2%),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9.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权(41.7%),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31.8%),参加社会服务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30.3%)。这说明学生对《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给予受教育者的权利都很关注,普遍认为涉及自身利益与自由的权利很重要,并迫切希望学校确认与改善他们的这些权利。课题组还设计了“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会导致大学生和校方的关系如何改变?”这样一道意境拔高题,目的是了解权利的互动结果:最终是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55.6%);校方会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40%);影响和谐校园建设,很多问题无法调和(6.7%),说明对权利实现的良性后果充满信心,对教育者和管理者实现依法治校充分信任。

其三,权利意识已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张权利的愿望强烈。调查问卷设计了一道给被调查者自由表达的填空题:“利用本次问卷调查,围绕大学生法律意识这个主题,你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53.5%的新生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很有必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习法律目的是应用法律,而应用法律主要就是维权。调查问卷还设计了一道敏感性的选题:“大学生是否可以随便在校园贴吧上传对学校或教师不满的言论?”42.2%的认为可以上传,但要注意方法;19.3%的认为如果是真实的,什么都可以大胆地说;l1.2%的认为可以随便上传,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两道调查题足以说明高职高专学生极其强烈的权利欲望,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不谋而合,是现实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3 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现状及其特点,旨在寻求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应对性方法。面对当前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离、重视与自己切身利益与自由相关的实体权利、权利意识呈现明显的增强趋势这佯的现状与特点,笔者结合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三点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3.1精心设置法律教育课程规划,多开设法律选修课,首先,作为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洼伴毖础》的教师,在牢牢把握教材法律基知识的基础上,要深刻领悟课程的性质,把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重要的教学理念,如果只是把灌输法律知识作为教学目的,那完全误解了课程的性质,这样的课堂教学注定要失败。其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大学生关注的法律问题,确定主题,开设法律选修课。比如,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人身权与财产权及其保护、婚恋权及其约束、隐私权及其保护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最后,校方要给大学生法律选修课设定必要的学分,大学生每学年要选修一到两门的法律课程。法律教育工作者要适时为新生作关于法律教育课程规划讲座,引导新生根据自身需要科学选修法律教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