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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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1

黑龙江省拥有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大庆、黑河、五大连池、铁力、等13个资源型城市,是全国资源型城市较多的大省。其中有著名的煤炭城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中国第一个石油城市大庆和森工城市伊春、铁力等。大多数城市是在进行矿业开发或林业开发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了能加速矿业资源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为这些地区进行人力、物力及财力上的投入,从而出现了像鸡西,大庆这种依托自己资源的开发而在开采区附近兴建起来的资源型城市,它们为黑龙江省及全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能源。但由于大多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根据经济生命周期,黑龙江省的大多数资源型城市处在经济的衰退期。资源型城市处于资源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使资源产业经济发展缓慢。煤炭资源、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逐渐衰减,可供开发量越来越少,使开发成本增加。因为比较单一的资源型产业结构,当开采量下降时,不能阻止资源开采量下降引起的各种资源的恶化。难以弥补采掘业下降带来的增长缺口。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恶化,煤矿城市采煤沉陷区问题突出,油田植被和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土地“三化”、水土流失加剧,林木蓄积量减少,森林生态功能减弱。同大多数资源型城市一样,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面临着资源危机、经济危机和生态危机的局面。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发展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结构不合理

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因而使资源型城市产业规划不合理,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第一产业主要是传统农业,其发展主要是粗放经营为主。第三产业以餐饮业和商业发展为代表,其发展相对较滞后,第二产业其产业链相对较短,主要依赖初级原料产品加工,经济增加值较低;在资源型城市中,大型资源型国有企业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要作用,中小企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种情况阻碍了企业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不利于原有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和提高,城市各种产业相互关联的程度较低,城市区域产业发展脱节,各种产业难以进行质量上的整合。

2.各种资源逐渐枯竭

由于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不断的开采,自然资源的存储量会不断减少,最终枯竭。那么资源型城市随着开采量的增大,这种矿产资源的地理优势将逐渐下降,矿产资源开采成本整体趋势将上升,总的来说,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资源产业的全盛时代已经过去,资源型城市所拥有的资源产业整体正在以非常明显的趋势衰退。黑龙江省正从原来的资源输出型大省逐渐转变为资源输入型大省,其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进入调整期和转型期.

3.人才结构不合理

资源型城市人才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一方面,大多数的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较单一,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并不多,主要需要从事资源开采和开发的工人,它们大多数文化水平并不高,所以,在大多数资源型城市中,人才结构较为单一,随着资源产业资源的枯竭,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条的延伸,资源型产业需要更多的有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但是,现有的企业人才发展模式不能满足资源型转型的需要,缺少相应专业人才,导致资源型企业向其他产业扩张和延伸较为困难,调整产业结构不能顺利地进行的局面这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使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后劲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型城市大多数位于偏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差,难以吸引人才,甚至还出现本地人才大批外流的现象,使得资源型城市人才更为紧缺。

4.环境污染严重

黑龙江是以矿产,森林资源为主的大省,在资源开发建设初期初始阶段,企业的发展注重产能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三废———废水、废气、固体物废弃物的随意排放,没有注重环境保护,使环境污染变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全球温度升高,温室效应加聚。同时由于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矿物资源被过度的开发与利用,地球上许多生物资源正在减少,甚至于有些珍稀生物处于灭亡的边缘。

二、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

循环经济是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工业化城市,同时使整个资源型城市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达到人与人、人和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的相处,使整个社会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下向前发展。为了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本着“节约,环保,发展”的基本思路,把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加的出发点,进而创造出“投入少、产量高、能耗低、排放少、可循环、能持续”的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节约型社会体系。

1.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定

制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要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过程来,要让各个部门,机关以及个人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可以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和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试点,例如:在矿产开发、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把深度开发主导产业和积极发展替代产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成立和发展一批循环型企业、工业园区、市县,大力推进和发展节约能源、寻找替代能源、对能量进行梯级利用,以达到能源污染的零排放、发展绿色再制造等,对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技术瓶颈进行改进和突破。建立以循环经济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整合优化,尤其是对矿产资源,冶金、机械制造,生物化学、医药等产业链进行重点培育,对企业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循环经济的治理,通过建立化工基地经济工业园区进行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和重点发展以靠高科技为主的生物以及精细化工和新材料循环经济为主的产业链,使上下游之间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产业链能够循环利用或交叉利用。同时应重点对循环经济园区内相关行业进行重点管理,提高“三废”综合利用率,降低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积极加强对废水,废气的循环再利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推广沼气工程;大力推广无公害种植、生态渔业养殖和零污染饲养模式,发展生态农业。

2.大力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黑龙江省绿色产业,采用高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设备及技术工艺来替代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装备,用以改造那些传统产业,逐渐建立起低消耗、高产能的产业体系。加强对高能耗的行业如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原料、能源及水资源的能耗管理,实现这些能源的梯级、高效和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利用和循环利用体系,用以提高企业资源的产能效益。加大力度推进黑龙江省清洁化生产试点企业建设,指导和鼓励钢铁企业、热电企业、三大动力企业、矿物加工企业采用清洁化生产、积极进行ISOl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污染全过程的治理与控制。

3.积极开展废旧产品的循环利用

运用生产—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如废机电产品、钢铁、垃圾等的回收利用,最大效能的提高产业的生态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集中处理系统,加快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有效建立起一个集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处理、综合利用集中在一起的综合性体系。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循环工程建设;建立黑龙江省废物转换系统,如固体物回收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固废集中处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系统等,大力开展循环资源产业建设,以使资源循环利用得以实现。

4.强化矿山等矿产资源的综合运用效果

一方面,合理规划黑龙江省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大力强化鸡西、七台河,双鸭山等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大力度对开采秩序进行整顿,对矿场资源如何进行利用与开发的方式进行改进,进而达到矿业资源规范化的管理与保护性开发的目的;另一方面,应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研发与攻关,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矿业资源深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及推广,增加矿业资源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开发与大力完善有利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城市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采,选,冶”的先进工艺,大力提升矿业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强化共生的矿产资源及由主产品生产中所产生的副产品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加强矿业资源开发与冶炼的固体废弃物等矿业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使其转化为新型建材产品,最大效能的实现矿产资源循环有效的利用。

5.树立全社会绿色消费的观念

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使全省人民重视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引导全社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消费观念,从而使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向节约资源以及绿色健康环保方面发展。倡导全社会的群众使用带有节能环保标志的绿色产品,抵制或拒绝过度消费产品的消费行为。把节约资源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方式及消费行为变成每个公民的自发自觉的行为,达到全民绿色消费。

6.完善资源城市的资源保护政策

黑龙江省的资源城市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因而这一时期资源消耗量大,污染严重,因而应加强环境、土地资源的保护,注重提高土地资源的应用效率。根据环境、资源二者的相互关系,对资源的开发应本着有限性、有序性以及有偿性等原则进行开发,加强和完善资源保护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环境保护要加强立法,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制定较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单位面积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提高矿产和水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以期形成一个具有节能性的工业和具有节水性农业,同时在各行各业开展节约各种资源的活动,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减少资源的消耗。

7.推进“生态黑龙江”建设,建造舒心、安适的生态环境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大量涌现,各企业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但由于电子文件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易变性、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以及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如何利用、保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的组合体,包括内容、背景和结构三要素。国际档案界电子文件专家认为,完整的电子文件由文件内容信息与元数据组成,并形象化地将文件与元数据比作信的内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数据封装起来的对象,元数据加上文件内容就构成了有证据作用的文件。

2.特点

(1)非直读性。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数字编码序列记录在载体上,人的眼睛无法分辨;二是载体上的信息记录密度极大,即使在高倍显微镜下可以看到光盘记录痕迹,但读不懂那些痕迹表示什么;三是载体的数字信息往往是经过压缩、加密处理,即使有设备,如果不解压、解密,也不能读取其内容。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增加了电子文件保管及长期保存的困难性、复杂性。

(2)对系统、设备、标准的依赖性。由于电子文件从形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变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文件产生后不可能不改,为此要防止电子文件信息受到误改或篡改,这成了解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关键。

(4)信息的共享性与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运作环境网络化决定的。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对电子文件极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可以说网络的不安全性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5)信息和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信息可以毫无损害地从一种载体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为此对原件的概念提出质疑。档案的真实性问题被提出讨论,档案管理仅依靠载体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达成预期目标。

(6)对元数据的依赖性。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如电子文件上下文关系和结构的描述。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必须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则将无法恢复电子文件的原貌。此外,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行政背景的元数据就不那么完整、详细。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元数据,那么就可能给电子文件保管和长期保存带来问题。

电子文件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的生成、处理、传递、保存,虽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读、安全遇到了挑战。我国现正处于电子政务的初期,在这种环境下各级政府产生的文件已是电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由此使以保管文书档案为主的档案部门的职能重点从实体管理转向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从物理控制转向智能控制。

二、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是在管理电子文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全过程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更改、丢失的可能性,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十分重要。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措施涉及从电子文件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的全过程,可以称之为“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则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保证电子文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受到严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则

在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处理、鉴定、整理、编目等具体管理活动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销毁是末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阶段、分环节控制,文件、档案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前端控制则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目标、要求和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科学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管理功能尽量在这一阶段实现。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环节对电子文件的损伤和破坏,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高管理效率。

3.真实性原则

电子文件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经迁移、传输后须与形成时原始状态一致。真实性是保证电子文件行政有效性与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文件反映历史真实、具有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有较强的依赖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转换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进行电子文件迁移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4.完整性原则

作为企业活动真实记录的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企业活动真实面貌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电子文件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证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删除、修改、伪造、乱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体现。

5.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应能够以人可以识别、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计算机软硬件不同,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计算机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可能会造成对旧的软硬件不兼容。电子文件对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文件就变成了无法识别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无法读取。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可读性原则。

三、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终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这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许文件载体、字迹、格式等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唯一标准。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据,是电子档案“享有”与纸制档案同样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

2.大力推进文档一体化

文件运动周期理论告诉我们,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统一的、前后衔接的过程,将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产生文件和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理所当然的。所谓一体化,并非去抹煞不同运动阶段文件管理的特点,而是要求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有统一的控制中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前后各有特点又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对原来相隔在文书和档案两个工作部门,且相对独立,但又有不少具体工作环节互相雷同和重复的两个管理系统,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样就能从文件的形成时起对其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全面、有效和统一地控制,既精简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避免因现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档案部门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统、完整档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质量,达到了以较小的耗费取得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3.积极探索电子文档管理规范化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3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法学理论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力图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来透视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回顾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体系架构及未来走向。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

 

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伦理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环境正义》等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著作的先后出版,现代环境法学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促进了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或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目前已经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法 特征

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远规划之中来;十五大正式把“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其中以“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来并广泛实践。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那么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现途径,循环经济法究竟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分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多种意见。蔡守秋强调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出发更强调其经济法的特性:“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认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原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部门。[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点,从内容、体系和对象来说,循环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突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产生背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人们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产物,当可持续发展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后,作为此理念实施的途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在不危及后展的前提下发展,要以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实现发展与自然保护协调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核心,也注重强调人们必须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存按照“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所体现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律的预防优先性

可持续发展理念最初应用在经济领域,而后扩大至各种领域,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它之所以能够深入到这些领域,正是因为它包含着发展的超前性意识。人类世界如果仍以传统的理念发展,不断向大自然索取发展资源,继续破坏生态环境,无疑是一种自断后路的饮鸩止渴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则要求人们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发展,不能危及后展,也不能过度破坏环境。循环经济法与传统法律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传统法律一般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围绕当代人的利益、权益和纠纷展开作用;而循环经济法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长远利益,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当事人权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6]

三、强调科技性

现行的科技法是建立在传统的追求最少投入最大收益的经济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具有十分浓厚的经济至上的色彩。而循环经济则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一种全新的思维重新分析了人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人类社会至于自然整体的内部,人与自然是一种共荣共损的关系,从而改变了过去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格局。由此,它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符合人与自然的整体观,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指出了前进的道路。低碳经济就是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必须发展低能耗和能源替代品技术,也只有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了,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

四、体系的综合性

从上文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不同界定我们可以得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有关经济或者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它要求多个法律部门和多种学科参与,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征。循环经济法既涉及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领域,又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诸多方面,也引导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能源法、计划法、农业法、环境法、贸易法、工业法、投资法、科技法、产业法、预算法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些国家的做法也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法提供了借鉴。

通过以上对循环经济法基本特征的一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定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环境保护,2005,(1):18.

[2]曾沉.经济学视角下循环经济法的不足和完善[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3.

[4]蒋亚娟.循环经济法:期待被开启的生态“安全阀”[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中国北京,2006:169.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5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传统法律体系不同,它在承认现实人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了自身的公平体系,赋予了全新的公平理念。

    本论文得到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W201002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传统法律对公平的体现主要是通过外部形式完成的。但是外部保证形式在目前复杂的经济格局中很难保证公平的实现。经济法不同于传统法律体系,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法的终极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法的突出代表。为此,经济法开诚布公的承认市场主体的差异性,强调经济活动中要想实现公平,就必须区别每个社会成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以达到最终实现公平的结果。即经济法公平体系建立的基础是以承认现实人的不平等为前提,重点强调结果公平,社会整体利益公平,用形式上的不平等保证实质平等的实现,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框架下独有的公平理念。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核心

    对公平的追求是法的共性,当然也包括经济法。任何法律中探讨的公平都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的体现和保障。我们应当看到,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形式公平并不一定最后实现实质公平。行政干预的出现、权力经济的施虐、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等等,这些都决定了实质公平不是可有可无的。经济法作为规范、调整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法,要对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给予关注,而不是对某个利益集团、某个特殊阶层的关注,要求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整体、局部的利益。

    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不同,由于它强调的是实质公平理念,为此设置了与民商法完全不同的公平体系,表现为市场主体人格的具体化、处罚形式的特殊化以及承担责任方式的明确化。经济法在强调实质公平的前提下,没有否定形式公平的合理性,它倡导市场主体在享有同等权力和承担同等义务条件下展开竞争。尽管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参与能力上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但是,法律赋予每个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条件,参与市场行为的前提是完全平等的。不会因为参与的主体的不同,主体参与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公平理念的实现是通过市场竞争主体相互较量,不断得到矫正最终得以完成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经济法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鼓励每个市场主体合法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我们强调的是,经济法不以结果公平否定起点公平,经济法追求的结果公平,实质就是倡导和保护起点公平,从而实现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的良性互动。为此,经济法框架下的公平是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核心。

    社会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追求的目标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最低层面的需求是获得安全保障和取得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依据经济法公平理念的理论,这些最低层面的需求是每个社会成员对公平的基本要求,所以社会在分配这些利益时,必须秉承无差别对待原则,强调人人平等。实际上,经济法对基本公平需要的无差别、无条件满足,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经济法对社会成员在基本生活领域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协调,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而不是依靠社会成员间的竞争实现的。这个原则在社会保障立法当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经济法对每个社会成员对公平的基本要求满足的限度是依据他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为,这种满足从某个角度说,是依赖剥夺收入较高的社会上流主体的经济利益实现的,如果超过社会承载的限度,就会对上流社会主体造成新的不公平。

    对社会而言,满足每个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只是一种手段,而为每个市场主体尽可能提供公平机会,让他们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合法最大化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社会财富积累才会不断增加,国家经济实力才能不断得到壮大。经济法中的公平机会和传统民商法等私法主张的公平机会不完全相同。传统民商法强调的公平机会是在不承认主体之间存在具体差别的情况下的泛公平,即抽象公平。而经济法中的公平机会是在承认主体之间存在具体差异的基础上,采取必要调整措施缩小这种差异的存在,而最终实现的公平。所以,从表面上看,经济法的公平机会是针对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了有区别的待遇,在法律制定上予以了适度的倾斜,从而使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同样获得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这就保证了存在差别的主体都能够获得同等的机会,实现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做为以市场经济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必须制定集中体现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则,调动每个社会成员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充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实现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公平机会的体现和保障。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原则要求是实现机会与结果的平衡,结果公平投入的越大,机会收获的概率就越高。对于每一个市场主体依靠合法手段从市场获得的各种物质利益,经济法必须予以切实的保护,这是一个社会得以存在和获得更好发展的推动力。为此,经济法不反对每一个市场主体依靠自己的优势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而且还鼓励每一个市场主体利用合法手段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对于以合法行为方式形成的物质利益差别经济法是倡导和保护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和竞争收益的满足,都要做到社会自身价值取向与现实可能性的统一。现实中,每个统治者都不希望,也不会放任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社会地位差距无限制扩大。因为,要想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化,就不能让“仇钱心理”和“仇权心理”滋生蔓延,而社会成员之间获得的各种利益差距过大,无疑是滋生这种仇视心理的沃土。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各个国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针对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获得利益差别情况,进行法律的、行政的调节,合理调整分配制度,努力使贫富差距控制在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承认和接受的范围内,尽量达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更高层次的公平,这种公平的基础是经济公平,同时在实践中对经济中的不公平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便实现最终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辨证过程,在任何历史条件下,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绝对的社会公平。经济法要实现经济领域内的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必须依靠法律手段。社会公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在不断矫正、不断努力、不断探索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实现。社会公平还是整体的公平,尽管会出现局部不公平、局部不平等的情况,但从社会整体上看是公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所以,社会公平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追求的目标。

    分配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关键

    市场经济鼓励每个市场参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平竞争,强调依靠自身能力,通过个人努力获取相应的收入与报酬,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种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强调每个市场主体获得的收入与其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付出数量和质量相对称的目的,以保证和提高市场效率。对于这种公平竞争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付出的能力成本不同形成的收入差距,市场主体是认同与接受的,它符合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能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起到激励作用。反之,对于通过种种行政强制手段或行业垄断形成的收入差别,人们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

    专家指出“分配关系问题是整个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核心问题,也即分配公平问题是整个社会公平问题的核心”。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部门,在调整整个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如果出现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形,就会产生社会分配不公平,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参与分配过程、调整分配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模式与经济收入分配模式有交集存在,资源配置出现不公平时,必然带来收入分配不公平。一般情况下,这种收入分配不公平,如果能够控制在整个社会公平允许的限度内,是允许发生的。但是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通过市场经济自身调节机制,难以有效保证和实现资源配置公平与经济收入公平的实现。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配置与收入是相伴相生的一对矛盾共同体。这对矛盾共同体反映到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传统民商法在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运行,进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时,必然会产生分配公平的缺失。而且,传统民商法依靠自身的矫正机制难以克服这个弊端。

    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不同,它以调整分配关系,矫正分配结果,最终达到分配公平做为关键任务。经济法对分配调整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上,经济法尽可能实现分配的公正性,最大限度的降低有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二是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上,经济法保障二次分配的公益性,关注全民利益的实现。为此,要想实现真正的公平,关键是要实现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公平是经济法公平理念的创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人类生存的公害问题以及能源危机等问题大量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科技发展是把双刃剑,要想谋求人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不能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割裂开来,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本文以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篇章为例,提出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阐明了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作用。  

 

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原因及与规划关系 

1.1城市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类最为积聚的城市中。从现象上看,城市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居住拥挤、公园绿地少所引起的生活质量下降上,这种质量的持续下降又最终导致了城市的衰落。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偏见所引发的,尤其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往往片面的依照“人口-性质-规模-布局”的模式来规划城市。 

1.2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的核心是解决一个空间环境问题,它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所依托的载体,也是自然与人工相互结合依存的一个纽带,城市规划的目的就是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发展中环境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城市规划对环境有重要影响,在规划和决策初期,将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考虑非常重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针,也是防止污染的战略措施,自然界是一个多层结构的系统,其发生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自然规律,我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有计划地开发利用,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把原生的环境改造为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存环境。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寻求在规划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统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环境保护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必要内容。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结合 

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 

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化运行机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指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 

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城市环境生态保护战略。城市生态规划也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建设要遵循开发利用与保护恢复并重的原则,防止水土流失、破坏城市生态。 

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作为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手段,全面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体现环境保护之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案例 

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建设国际旅游、生态城市为目标,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为动力,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保持城乡及区域生态环境向绿化、净化、美化的生态景观发展,建立稳定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弘扬传统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态社会体系。 

3.1通过资源承载力与环境容量分析核定规划人口 

资源环境承载力指标包括水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交通承载力与能源、资源总量及利用强度等;这些指标是规划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直接反映规划区可持续发展能力。规划通过水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承载力与生态适宜度及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的具体分析得出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城市人口,并明确水资源保障措施,纳污地区的土地利用规模与利用方式以及城市工业、服务业、居民用水指标及污水排放指标需进行适当控制。 

3.2规划布局环境影响分析 

1)规划空间结构有助于环保。在总体结构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土地生态适宜性和与周边城市的相协调,提出了中心城区的“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结构,将利用风景区、河流、山林等自然条件,构筑网络状绿地及开敞空间系统,作为总体布局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黄山市山、林、城、田、水共存的生态环境特点和生态景观特点,对绿地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并相应提出了管制要点,从整体上构筑了黄山市生态城市建设的布局基础,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思想。 

2)用地功能调整有利于环保。总体规划在产业布局中提出工业外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削减了中心城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尤其是工业粉尘、废水和so2,对于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城市建设起到了支持作用。重污染企业迁移到外围地区,由于外围地区的环境容量大,污染物的扩散能力强,污染相对较轻,这种布局的调整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同时也为产业的发展奠定了生态基础。 

3.3分区管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分区管制有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在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提出市域空间管制措施及事权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划定中心城区以及市域各城镇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3.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通过对水资源、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现状分析提出防治目标,明确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充分考虑了黄山市工程性缺水的因素,从开源节流两方面入手,通过修建水库、中水回用的方式,开源节流并举,通过循环经济增加整体水资源。 提出结合各组团的发展,加强城市快速路及其他主要交通道路建设,优先发展公交交通,适时发展轻轨交通,引导居民合理出行,以缓解私家车快速增长而带来的交通拥挤,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整体思路上符合建设生态城市的基本要求。 

4结束语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相关于“人”的问题。规划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时间与空间的、历史与地理的、城市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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