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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1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进行土地注册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的企业,按土地注册登记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估价。
二、尚未进行土地注册登记、未领取土地证书的企业,按清产核资中清查的土地数量进行登记、估价。
三、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暂由现在占用的企业进行清查登记、估价,做为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清产核资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定处理。
四、为了便于企业操作、土地估价工作,按此次所拟定的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及类别标准表进行估价,此表仅适用于这次清产核资土地清查工作,不作为企业、单位土地出让、产权变更时的土地实际价格,以及土地其他统计及调查使用。
附件一: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中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一、在清产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
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相应管理已势在必行。这对于推动改革开放工作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凡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查清各企业、单位使用土地的数量和价值量,以及全国总量;二是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土地资产的流失;三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达到节约使用土地的目的;四是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五是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在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凡在清产核资前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1.土地清查登记的工作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
企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制定的方法和统一标准自行进行土地估价;自行土地估价有困难的企业,单位要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土地估价。企业、单位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填报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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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地产核资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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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所 指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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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类 | 二环路以内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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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 三环路以内(除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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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类 | 规划四环路以内(除一、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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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内(除一、二、三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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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类 | 规划五环路以外平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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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2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国资办发〔1993〕17号、20号、28号文确认,下列5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现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01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2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No:0000003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4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No:0000005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6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7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No:0000008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9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0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1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3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4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15
天津审计事务所 No:0000016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7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8
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19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0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1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2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3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4
武汉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5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6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7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8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9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0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31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2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33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4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5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No:0000036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7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8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9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0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41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2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43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No:0000044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5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6
河南审计事务所 No:0000047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8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9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50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51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2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3
中国审计事务所 No:0000054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5
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3
关键词 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方法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尽快理顺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既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关键措施,又是我们政府所面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国有资产经营一般有如下方法:
⑴资产委托管理;⑵国有资产行政划拨;⑶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⑷兼并、收购 ;⑸股权部分转让;⑹ 企业分立、破产;⑺企业租赁;⑻企业拍卖;⑼企业承包经营;⑽企业产权互换;⑾企业信托;⑿借壳上市;⒀产权买卖;⒁无形资产投资运作。
在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方法中,我下面仅从一个侧面来对优良的国有资产如何运用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运作方式作一下探讨。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前这种运行模式,没有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意义上的分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替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各项权利,这就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扮演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角色,这种集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于一身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分行使企业经营职能,这无疑会影响所属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也将落空。
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缺乏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和人才,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经营管理者的作用。目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部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转化而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成立了,但公司的管理人员仍然是原班人马,这些人员长期在行政管理体系下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加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手段组建,其管理的企业在资产和业务上联系并非很紧密,加上对下属企业经营者考核方式和手段的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明严实松,下属企业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历史负担重,大量非经营性资产沉淀其中,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巨大,这些问题阻碍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这就形成了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的局面,这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及活力不足、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根源。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理论上应该剥离全部的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然承担着部分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特别是离退休、下岗人员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目前无法完全社会化,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使企业没有能力去引进技术和更新设备,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国资经营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探索
针对上面所指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只有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通过创新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认为在众多的经营方法中,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不失为一种创新方法的探索。本文所指的“资产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名下的资产以签定契约的形式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实行专家理财管理,这个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的公司;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仍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通过委托契约享有收益,并担负原有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
三、资产委托管理方式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首先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国际上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内外投资银行联合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国内还不普及,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更是凤毛麟角,而国外实力强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有丰富的经验。成立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境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实现专业管理与国际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背景可以使合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更好的切入点,同时也可以对其受托经营国有资产起到监督作用。
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后,要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视为“资产库”,对库内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将被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优良资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营资产,通过加大投入,使其进入以发展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发展通道;另一部分不良资产通过出售、重新配置等方式,使其进入以保障职工稳定为目标的国有资产退出通道。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保证职工稳定所需的现金流等多重考虑,结合资产整理的结果,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签定委托契约。契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应完成的收益和资产变现指标、资产管理公司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依据委托契约资产管理公司对受托资产实施专家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重组现有资产,为核心经营性资产引进投资者和技术,充分运用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各种手段为企业融资,提升其竞争力。对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出售、再开发等方式力争变现。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库”内的运作是分阶段的,未进入运作阶段的资产仍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契约获取收益。这些收益大部分应以现金形式体现,除优先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外,大部分将用于发展新项目培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展新项目时仍可依托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由资产管理公司为新项目和企业配置专家型人才,实施财务型的投资管理。
四、实施资产委托管理产生的积极作用
委托管理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实施资产委托管理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过去单纯控股型管理逐步转向财务型管理,以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不干预企业具体经营,在契约授权范围内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专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职能上将更专一,它就是国有资产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集中精力行使目前仍然必须承担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社会化职能主要指职工的稳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还主要依靠企业支付,这需要大量的现金,这也一直是困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题。实行资产委托管理后,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非经营性资产出售变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获得现金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直接经营所属企业,将会有更多精力去解决下属企业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职工稳定问题,为下属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能轻装上阵快速发展。
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整合,有利于培育有真正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额庞大,质量参差不齐,单靠自身运作很难引进合作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设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的广泛资源和信息优势,引进国际资金及战略合作伙伴和先进的技术,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大产业规模。同时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契约授权,委派专业人才管理受托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避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
五、实施“资产委托管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上述“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仅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一种有益探索,并非灵丹妙药,采用这种方式还有一些问题要注意:
1.该方式适用于完全放开、充分竞争领域中的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而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适宜采取这种方法。
2.由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赢利性的要求,从短期看将会增加国有资产的成本。当然从长期看,虽然增加了成本,但最终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政府需要调整现行的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政府应该总结这些年国企改革实践经验,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应当重视其如何培育有活力的有前景的国有企业,而不是光注重国有资产静态上的保值、增值。政府在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以资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同时,也要正视国企资产质量不高及人员负担重的现实状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兼顾政府的社会目标,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应当无代价地替政府承担。假如政府将宏观目标微观化,需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担某种社会经济任务,那就必须给予减税、补贴或修改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需要平等地协商谈判与单独计算。政府可以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社会性任务和兼顾宏观调控目标,但要使其能够等价补偿地去积极完成。
参考文献
[1] 郑小玲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现代商业,2008(05).
[2] 杨秋霞 试论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江东论坛,2006(02).
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和省、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从中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维护财经秩序。
二、检查对象
全区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区属国有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方面。各单位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和总帐及明细帐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是否根据国有资产增减情况,及时更新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明确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制度建设方面。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资产的购置、申领、使用、报废、处置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资产处置方面。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区政府批准;资产处置是否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方面。各单位是否及时登记资产卡片,实物资产与资产管理账簿、财务账簿是否及时核对,是否按要求实现了资产的动态管理、是否定期向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上传有关资产数据。
(五)出租出借方面。单位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是否履行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收入是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2011年2月20日开始至2011年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20日—2011年2月28日)
主要任务是成立检查组,制定工作方案,传达贯彻此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步骤,学习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区国资办;区监察局执法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5日)
全区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照此次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填写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于3月15日前上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3月16日—2011年4月30日)
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区国资办组成联合检查组,抽调精干人员对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抽查或对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组长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徐秋生同志担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区国资办,再由区国资办汇总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报区政府研究。
(四)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5月1日—2011年5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和要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和处理。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5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上报区国资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 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法制化 内控风险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早已被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在对其改革项目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其重点之一。基于国有企业当前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故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也是多样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亟待予以完善。
二、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1)资产结构不完整。首先,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其实际支配者,而国企或事业单位既是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又是其经营者;从独立支配权来看,前者较大,而后者并无。其次,政府所履行的职能是“双重”的,是社会公共管理权和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集合,既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又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因此对其准确定位较难,且难以规范两种权力的行使,这是造成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因。再者,国家划拨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企业,既侵害国有资产产权,又致使其产权结构无法确定,这是地方政府或国企机会主义产生的本质根源。此外,政府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时,对国企提出一些非经济性目标,将部分政府职能“转嫁”,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越级管理行为,也影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致使无法达成资产管理目标。
(2)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缺陷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为范围以及方向并不明确。具体地说,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仅仅是在部分相关法规中分散性的提到国有资产管理,诸如《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上述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以及所阐述的调整范围都不统一,导致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效能长期停滞不前。其次,目前,我国所出台的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一些条例或政策也是极为分散,而且对现有经营性抑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都多为原则性规定,特别是鲜少看到转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相关条款。
(3)创新意识不齐备。客观而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普遍缺乏对国有资产的清晰认识,致使管理目标并不明确。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管理者往往多重视有形资产而轻无形资产;重国有资产使用而轻其监管,致使其大量闲置、损毁、流失,国有资产使用率大降,更枉论保值增值。二是对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国有资产认识不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故步自封,乏于创新,思维局限,鲜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运用先进资产管理理念,致使国有资产规模、结构、效率和质量都日趋下降。
(4)机构设置不独立。我国设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国资委”),地方政府也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局”,但它们都从属于国家财政部,其职能权力并不独立,由此反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形成了一种束缚和制约。现实中的国企单位,并非所有单位都设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低效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即便是国企单位设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无法对财产形成切实有力的保护;有些国企单位更因为职务分离不彻底,而导致大量国有资产从中流失。例如,2014年,“国家审计署”针对11家央企的财务状况所披露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表明,某集团在既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可行性研究和上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也未报请发改委核准的前提下,私自和境外3家公司联合开发3个境外矿山;其合作时间分别为:首次是2003年11月;第二次是2006年7~8月;第三次是2008年2月~2012年底,该三次项目累计投入7.7亿元、14.4亿元、33.56亿元,终造成亏损各为5.2亿元、2.73亿元、23亿元。由此可见,在机构设置缺陷的背景下,国企单位往往很难按照既定权限或程序履行“集体决策审批制”或“联签制”,从而极易威胁国有资产安全。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工作构想
(1)提倡全面实行法制化管理。即以法律、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为途径,严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其更具权威性,进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更趋于法制化。倡导法制化管理,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是改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反过来说,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予以规范也是必然条件。借由明确国有资产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可使国有资产管理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更加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完善内控与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国企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对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极为有利的。为此,国企除了增设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所以在实践中,不仅要强化财产登记以及各种资产、文件资料等实物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应留备份;定期盘点并检查账目是否相符,发现误差应及时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还要对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明确各机构、岗位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执行。
(3)资产管理推行市场化运作。集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后,可使金融市场中国有资产的整体作用得以发挥,促其从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具体地说,即是要强化地方政府融资约束,对其违规担保行为严令禁止,严控贷款期限,对贷款授权制度予以规范,又要加强督促银行信贷管理。统一运作监管机构,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非经营性进行运作,使其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
(4)优化资产机构派专人督岗。作为国有资产实际出资人,政府应尽少干预国企日常经营,以确保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完整性。此外,作为出资人,政府也应承认并尊重企业独立、完全法人资格,虽以固定身份参与股权管理,但不过分干涉经营。此外,国有资产管理旨在社会效应最大化,并借此平衡社会功能,因此,政府应把精力多投入公共服务管理,多创造市场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借由所有权分开使用权,降低对国企的行政干预度,促其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其保值增值。同时,除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之外,还要增设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并委派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详尽地掌握关于国有资产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以确保其安全,进而促进其保值、增值。
四、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点环节,也是其中一个十分繁杂的问题。因其问题所涉甚广,包括经济、社会等各大范畴,因此必须立足在各个方面给予及时且有效的处理解决,切莫顾此失彼,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体制,进而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全新姿态面对经济市场的各种挑战,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五台)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工作薄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由于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脱节,加之资产管理人员业务不熟、职责不清,管账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账以及核算软件的缺陷,许多部门、单位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购置固定资产时只列支费用,不记固定资产账。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不及时结算,使用多年仍挂在基建账上。资产报废、毁损以及变卖等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销。多数单位长期不进行资产清查,盘盈、盘亏、待报废和捐赠资产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账面原值与现值存在很大差距,“家底”不清,账外资产大量存在。
2.资产配置不合理,调剂困难。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直是分散的,被各单位分散占有和使用,实质上成为各单位所有,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虚置,失去应有的统一管理权威,难以进行调剂。财政部门在安排支出时,也没有将资金拨付与单位拥有资产挂钩。特别是在安排修缮费和基建支出时,没有参考人均资产比率,导致部门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一部分资产闲置浪费。有的单位把资产的使用权当作所有权,将闲置的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甚至宁可继续闲置也不愿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
3.资产重购轻管,使用效益低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要来源于财政投资,由于投资和占用的无偿性,使用上的免费性,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出现重资金争取,轻实物管理;重资产购置,轻资产管理;重资产增量,轻资产存量;重购前争取,轻购后日常管理。有的单位求全、求新,购置了许多不常使用的设备,淘汰了许多不该淘汰的机器设备。有的单位不及时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护,致使许多资产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降低了资产的使用寿命,造成了资产的过度占用和浪费,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形成了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的不正常状态。
4.资产处置不规范,监管不力,流失现象较多。部分单位处置资产不报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准,不经评估或找关系评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资产变卖、转让给关系单位或个人。部分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不经评估、审批,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协议或合同,有些单位随意支配“非转经”资产收益,多数用于个人福利、津贴和奖金等支出,有的存入“小金库”,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成因
1.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和单位只重视抓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视了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思想上的轻视,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的使用和资产的利用效率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导致部分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浪费和流失。
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国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由各级财政部门履行,但许多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理顺管理机构,管理形式也不尽相同,存在着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以及政府监管“缺位”、部门单位处置资产“越位”的状况。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监督等资产管理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
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方法落后。现行的法规政策,很多规定已不适合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至今还没有出台一套系统、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外,部分单位忽略了国有资产采购、验收、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建设,也导致了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和混乱。
4.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在资产形成上,缺乏合理、有约束力的资产配备标准,部门预算刚性不强,有的资产没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工程,一些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透明度低且缺乏有效控制,从而造成资产配置不公与重复配置。在资产使用上,缺乏严格、规范、先进的管理手段,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较低。在资产处置上,资产处置权限、程序执行不够严格,监督不到位,资产流失的渠道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无偿担保等。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责任。要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认识,转变资产管理观念,树立资产效益意识。要把管钱和管物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克服重资金使用,轻实物管理的倾向,摆正管钱与管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特别在把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单位依法使用。把过去由单位、部门分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改革为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运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产权集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如需要处置更新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经统一评估后才能处置更新。对已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理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申请报废。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或残值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现行的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法律体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计价体系,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三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资产购建、使用管理,报废报损、内部转移、转让出售等行为,加大对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自行处置,私自买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