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科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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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科学论文

土地科学论文范文1

[关键词]土木工程 教学内容 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4-0079-03

我国土木工程建设有着飞快的进步,房地产产业和住宅的大发展、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网的迅猛兴起,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实力。城市建设中的基坑开挖不仅越来越深,而且开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越发敏感;全国30多座城市已建或在建地铁,大冶露天铁矿开采的边坡高度达到800多米,海底隧道、煤矿开采的深度最深达到1000多米。同时,近些年我国工程建设中事故频发,如杭州风情大道地铁基坑倒塌事故、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楼倾倒事故、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因此,我国对工程建设场地选址及场地内地质条件要求越来越高,水文与工程地质工作是土木工程建设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1998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原来的结构、桥梁、道路、岩土、矿井建设、城镇建设等8个专业合并为土木工程专业,成为一个宽口径的大专业土木工程,具有内涵广泛、支系众多、科目复杂的特点,涵盖领域极为广泛,对学科全貌充分认识与把握,以期培养出的学生“理论基础扎实,专业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有较强的科技运用、推广、转换能力”。[1] [2]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涵盖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土建、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及国防工程等广泛领域。[3] [4] [5]通过对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学习,对刚进入大学的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学生以后从事土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领域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水文与地质专业对土木工程的重要性

资源开发和基础建设在国民经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道路桥梁建设、煤矿资源调查等项目开展初期和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对工程地质自然灾害、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现象及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和调查。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的恶化,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如采矿导致的地面沉降、人工开挖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尾矿库对地下水的污染、水库蓄水诱发区域性地震,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导致的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故此在各类地质环境评价、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不仅需要从业人员懂得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知识,而且会科学管理各种工程。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普遍不足。

水文与工程地质的毕业生,既有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又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可在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城镇从事给排水、地下水及区域环境评价等方面从事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也可在有关部门从事飞机场、港口、海岸带海洋环境、铁路、公路、隧道、水库等土木工程方面的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二、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特点

(一)涵盖内容全面

本课程包括材料力学和结构概念、建筑工程类型及施工工艺、飞机场工程的选址及建设、地下工程类型及施工工艺、桥梁工程的类型及施工工艺、道路工程的选线及种类、铁路工程、海口工程、给排水工程、海洋工程、土木工程中的灾害等内容,其中不仅涉及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力学内容,还涉及规划、施工及监理方面的内容,因此学好这门课程,对于刚跨进高等学校大门的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的学生而言,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意义重大。

(二)发展变化快

土木工程虽然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但其领域随相关学科的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不断深化、不断拓展。

(三)应用性广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对能源需求越来越大,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基础形式多以桩基础等深基础为主,这不仅要求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毕业生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同时又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三、土木工程概论课程存在的不足

(一)教材内容的滞后

土木工程建设种类、规模发展日新月异,由于时效性,教材不可能及时反映土木工程的变化,已淘汰的施工工艺技术甚至还有可能在现有的教材中出现。

(二)课堂教学方式不丰富

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涉及的工程种类多、工程性很强。现代多媒体的运用相较于传统的黑板教学而言,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在很短的时间内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涉及高层建筑、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施工工艺的流程、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过程,学生如不到工地现场则不能很好地掌握关键施工技术,这就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不牢靠。

(三)教学素材收集难

由于土木工程涉及交通、土建、港口、海洋等方面,其覆盖面相当广泛,要收集各种工程的典型性素材有相当的难度。

四、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改革

(一)精选教学内容

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开拓学生土木工程的视野、培养学生土木工程的意识、激发学生持久的学习动力。因此在讲课时可选择生动宏伟的建设场景和案例,如上海中心基坑施工、广州东塔基坑施工、三峡大坝工程、港珠澳大桥建设及世界各地的海底隧道工程等,以此来让学生建立土木工程的整体和发展思维,从而提高他们学习后续课程的兴趣和质量。同时,在教学中将学生带到实际工程现场,进行现场教学,让学生提前接触生产实际,掌握一些现场施工的知识,为他们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坚实基础。

(二)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

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各种如桥梁类型、隧道类型、飞机场形式等可以用静态多媒体直观、形象地展现出来,以此提高学生对工程的直观认识,加深学生的理论知识,以较少的教学时间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土木工程概论内容丰富多彩,为避免课程内容变得枯燥无味,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应仅仅以静态图片的形式向学生讲解土木工程的有关概念、理论,这样易让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课间播放一些隧道施工、深基坑维护施工的教学短片,如人工挖孔桩、港珠澳大桥施工录像、广州东塔的施工动画、管桩打入施工过程、双排桩施工过程、锚杆支护施工过程、越江隧道施工动画、边坡加固施工过程。通过教学录像的播放,让学生掌握各种土木工程的施工方法。

(三)穿插专题讲座

为了让学生了解土木工程的最新发展状况,针对新近的一些深大基坑工程、桥梁工程及土木工程方面的试验平台做专题讲座,如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楼倾倒事故分析、上海中心深基坑支护工程、港珠澳大桥施工、国内外离心机试验、动态空心圆柱剪切试验等。随着城镇化的进展,近年来淮南新建了一批深基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在教学过程中,邀请现场技术人员到课堂上来给学生做讲座,如进行过“搅拌桩维护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拉森板桩维护施工”、“地下空间施工”、“打入桩施工”等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不仅充实了教学内容、开拓了学生的知识面,而且能引导学生从事土木工程的就业方向。

(四)知名人物及实验平台介绍

为增加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学生对国内外高校土木工程专业的认识及针对部分学生今后考研的情况,教师在讲解到各种土木工程时,可穿插些相关的历史人物、当代知名学者及国内的一些重点实验室的介绍。如讲到桥梁工程时,可讲一讲茅以升事迹、卢沟桥事件、国内外知名高校桥梁工程专业的知名学者及同济大学的桥梁结构抗风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讲到地下工程时,可介绍同济大学岩土及地下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离心机试验机、动态空心圆柱剪切仪;讲到铁路工程时,可介绍一下中国首位铁路工程师詹天佑、同济大学的道路与交通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讲建筑工程时,可说一说建筑大师贝聿铭的杰出成就等;讲到土木工程灾害时,可介绍同济大学的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新近知名土木工程建筑介绍

国内外的知名建筑发展日新月异,现有的教材很难跟上其发展变化。因此,在讲授土木工程概论时,应介绍国内外最新的土木工程建设进展,以增加本课程的时效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讲土木工程材料时,可穿插装修材料的最新发展状况;讲高层建筑时,可介绍国内正在建设的摩天大厦,如上海中心大厦;讲桥梁工程时,可穿插东海大桥、杭州湾大桥的建设情况;讲高铁建设工程时,可结合京福高铁来讲;讲水利工程时,可以介绍一下我国西南地区正在建设的水电站,如向家坝水电站、白鹤滩水电站以及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三江”水电基地。通过讲解一些知名重大工程建设的情况,可以拉近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学生与土木工程之间的距离,以此激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兴趣。

(六)授课教师的优选与培养

土木工程概论涉及现有的各种工程,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具有宽广的知识面,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要选具有丰富科研经历的教师授课本门课程。近年来,由于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和高校教师数量的不足,尤其是有一批青年教师缺乏实践经验,致使土木工程概论的教学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仅要求有经验的教师对年轻教师进行传、帮、带,鼓励年轻教师参与相关研究课题中,而且为了掌握土木工程的最新进展,年轻教师要经常参加国内外的相关学术会议,在寒暑假期间,尽量去工地实习、锻炼,掌握现场施工的细节,不断更新土木工程概论的教学内容。

五、结论

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改革可起到几点作用:1.提高学生学习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兴趣、效率,激发了水文与工程地质专业学生将来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的热情。2.使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重要性,加深理解水文工程地质对各类工程的影响,以及各类工程与水文工程地质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3.提高了学生在土木工程建设中,保护水文与工程地质环境的自觉性,能够让学生认识并分析不良水文与工程地质条件,并能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措施。

[ 注 释 ]

[1] 傅光耀.关于土木工程专业建筑工程方向教学改革的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1(1):25-26.

[2] 王清标,初明祥,胡永强.大土木背景下《土木工程概论》教学模式创新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75-77.

[3] 王琰,周戒.对现代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几点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3(3):12-14.

土地科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利用 、资源、培养、科学素质。

国务院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要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即在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方面的素质。学生的科学素质应涉及到如下四个方面:(l)科学知识与技能;(2)科学探究(过程、方法与能力);(3)科学态度、情感与价值观;(4)科学、技术与社会。学校的科学教育要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和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为核心,以培育学生科学的态度、情感与价值观为主导,以发展学生创新精神、形成独立思考和探索实践能力为重点,以适应学习化社会所需要的基础科学知识以及科学技能的学习为基础,以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背景。

凉山属于偏远落后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还较为落后,教育无论在设备和设施,还是其他可实际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培养学生的科学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实现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目标。我认为利用现有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是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

1 自然资源

我们大凉山地势特点为西北高东南低,北宽南窄。山地占总面积71.7%,山原占20%,丘陵、平坝、宽谷和盆地占7%左右。境内有属大雪山脉南支的锦屏山、牦牛山、鲁南山、小相岭、黄茅埂等山,多数山峰海拔超过4000米。高山深谷的相对高差达5633米。主要河流有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安宁河、水洛河、理塘河等,山峰高耸,河谷深切,高差悬殊,不仅构成了特殊的地貌景观,也形成了我国罕见的亚热带干热河谷稀树草原景观。地貌形态在垂直方向呈层状分布,既有多级剥夷面、多级阶地,也存在层状喀斯特溶洞(如雷波马湖溶洞、西昌仙人洞等),以及屡见不鲜的低海拔土壤被抬升到高海拔地区的奇观(如在木里海拔3000~3800米地带的典型的云杉、冷杉树林里随处可见古红壤)。这种多元性地貌的优势,气候复杂,自然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决定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在1998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之前,凉山是我省森林资源和商品木材生产的三大重点林区之一,林业用地占全州国土总面积的55.7%,森林覆盖率为28.6%。现在螺髻山以及大风顶、冶勒等自然保护区和木里西部等地,林区植被尚保持原生状态,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亦未遭破坏。栖息其间的陆生野生动物,有脊椎动物5纲40目100科661种及亚种,占全省的51.2%,具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79种。这里也是国宝大熊猫栖息活动的最南分布区。凉山的植物植被的水平、垂直分布也差异明显,但类型齐全,可以说从干热河谷稀树草原植被、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针叶林、硬叶阔叶林,到亚高山与高山灌丛草甸与草甸、旱生灌丛、沼泽草甸、寒漠植被和流石滩植被等,各种类型的植被,应有尽有,号称中国植物王国。由于第四纪冰川尚未完全覆盖过整个区域,所以这里也成为了古代孓遗植物的避难所和走廊。现存各类植物数千种,其中野生经济植物就达2878种。拥有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20种。尤以杜鹃最丰富并最有特色。凉山州作为一个生物起源古老、物种多样、珍稀生物种类众多、分化强烈的基因库,这些都为开展多种类型的科学研究活动奠定了物质基础。那么怎样有效的利用这些自然资源开展科技实践活动呢?是我多年来一直探讨的问题,并在这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就我的一些做法提供给大家参考和探讨。

一. 我在教育教学和科技活动中,紧紧依托这些资源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生物考察、生物与环境研究等活动。如开展 “认识身边的动物”,“认识家乡的珍惜植物”等主题活动。在三年级以上的各个年级开展主题班队科技活动,如:“邛海冬候鸟考察活动”,、“安宁河鱼类资源考察”等。组织学生观察当地常见的动物,记录下它们的身体特征、生活环境、生长特征,写出观察报告。活动除了集体活动,还动员学生及其家长利用假期外出旅游等机会,认识和了解家乡特殊的的动、植物资源。补充集体活动的不足。增强学生个体活动能力,锻炼学生自觉参与意识,在各个活动中使学生不仅认识了家乡的生态环境,还培养了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也增强了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运用科学解决问题的能力。“邛海冬候鸟考察活动”这个活动,我从98年起,每年在冬季都组织学生进行实地观察,实地拍摄、实地记录。在此期间,有的学生毕业了,升入了初中,但是人员变动没有影响整个活动的持续性,我特别注意让高年级学生在考察中带动低年级学生,有意识的让高年级学生教会低年级学生如何观察和记录。使学生不仅认识了许多冬候鸟,也从多年来邛海记录的冬候鸟种类和数量的变化中认识到环境变化对生物的重要性。由于活动坚持了十多年,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学生从实际活动中认识和体会到:科学活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而且需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活动中指导学生写出相关科学论文十余篇。如:《邛海鸟类考察报告》,《邛海水资源调查报告》、 《螺髻山大蹼铃蟾生活环境调查》、《邛海白鹭栖息树木的种类》、《邛海植物资源》等科学小论文。在今年的暑假里,同学们还在科学考察活动中拍摄了两部“DV”作品:《夏令营的新发现――蝉花》;《彝家山寨的珍稀生物――大蹼铃蟾》。这些小论文和“DV”作品,充分展现了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以及科学实践的能力。

2 利用人文资源培养学生科学思考能力

凉山彝族千百年来在这片富饶而迷人土地上,繁衍生息,传承和保留着中国彝族最古朴、最浓郁、最独特的文化传统,创造了凉山独特的民族文化。故而凉山彝族作为中国彝族中有鲜明地域文化特征的彝族重要支系而倍受国内外的瞩目。其中彝族的毕摩文化最具代表,一个彝族从出生到最后回归自然都和毕摩相伴,毕摩是彝族人民传承祖先文化的代言人,在彝族文化中最精髓部分就是著名的“毕摩文化”,它涉及包容了彝族传统文化诸多方面的一种综合性文化。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至上世纪五十年代,凉山地区还完整地保留着延续了2000多年的奴隶制社会形态。毕摩是古代彝族社会结构兹、莫、毕、格、卓中的一个等级。在古代彝族君主制时期,毕摩不仅是专门掌管文书、主持宗教仪式者,而且是教师、军师、医师和法官。同时,他们又是创造文字,撰写、收藏彝文经典,通晓彝族历史、天文、地理的知识分子。彝族毕摩产生于远古的原始社会,有2000年以上的悠久历史。凉山彝人深信不疑万事万物都有特定对应的鬼怪神灵。它们与人为伍,随时随地与人发生着联系,这种文化意识也影响了彝族青少年。直至今天绝大多数彝族无论什么事情都要请毕摩做法,祈求平安幸福,万事如意。甚至生病不上医院而请毕摩通过与神灵对话来求得除病不需吃药。怎样让彝族学生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同时又破除迷信,弘扬科学呢?我在对我校民族学生的科学课教学中主要开展几方面的工作:

1 是组织学生参观“凉山奴隶社会博物馆”,考察摩梭族、彝族聚居区等让学生认识祖先们在“天文”、“医学”等方面的科学成就,使学生了解民族的发展也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的。指导学生正确认识毕摩,毕摩不仅是“去鬼怪”的神人,更是教师、军师、医师和法官;是创造文字,通晓彝族历史、天文、地理的知识分子。

2 是通过对彝族毕摩在作法时绝技表演的科学分析,使学生明白这些绝技也是有科学道理的。彝族毕摩在作法时,口念经文,舞扇摇铃,表演绝技时更是出神入化,油锅捞物、舔烧红铧口、沸水烫身、吃火炭、含油喷火等惊险无比,令人目不暇接,被称之为中华彝族魔术奇观。这些奇观和苗族的“上刀山”、傣族的“下火海”一样有科学理论为依托,才有表演人的安全。如在实验室里让彝族学生做了“油锅捞物”实验,通过学生的实验使他们知道了不同物体的比重、沸点是不同的,看似沸腾的油锅里,其实温度只要有60摄氏度。通过学生的大量实验和研究使这些彝族孩子认识到彝族毕摩的精髓不仅是魔术奇观,更是创造和传承的文化的载体。

土地科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地方高校 自身基础 创新理念 服务地方 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宁夏大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按照“基础扎实、人格健全、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目标培养创新型人才,确定了“加强基础、强化实践、发展特长、注重创新、分流培养”的教学改革思路。力求通过努力,使所有本科生以不同方式参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活动,并且使其中30%的学生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目前,学校拥有一批水平先进、设施完善的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现有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27个,各学科领域实验室93个。能源化工(天然气转化)重点实验室、西北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宁东基地煤化工资源循环利用实验室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宁夏大学阿拉伯国家研究院,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西北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重点实验室,葡萄与葡萄酒工程研究中心、旱区现代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夯实基础,提升实力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校确立了“学科建设要有新提高、科技立项要有新突破、科研成果要上新水平、队伍建设要有新成绩、平台建设再上新台阶、服务地方要有新作为”的六大要求,以强化激励机制和管理执行力为突破口,先后出台了《宁夏大学学科建设规划》《宁夏大学科学研究与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宁夏大学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科技服务地方若干意见》《宁夏大学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政策灵活性和导向性,显著提升了师生员工的科研创新及服务社会的意识和主动性,有力地支持了高素质人才培养。

(一)科学研究能力不断提高

“十二五”期间,学校科研总量加速发展,全面实现历史性跨越的重要阶段。“十二五”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由2011年0.8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47亿元,五年科研经费总量达到7.03亿元,比“十一五”1.5亿元科研经费总量增加了5.53亿元,利用两年时间走完了过去五年的历程,实现了年均1.4倍多的增速。其中,国家级项目经费达到了1.56亿元,占总经费的86%,包含24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973计划前期研究等项目课题,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和承担规模为学校更好地服务地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同时,立项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获得了自治区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等项目280项,经费1.13亿元。在人文社科领域,获批教育部、文化部、国家语委、国家民委项目152项,项目总经费900多万元,年均增长50%,较“十一五”的12%有了迅速增长,进一步协调了文理工科研立项结构。这些均表明,学校科研创新实力已初步迈上国家创新资源平台,具备了与国内特别是西部地区同类院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能力。

(二)科研成果产出不断涌现

“十二五”末期,学校紧紧围绕内涵建设,持续强化了科学研究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严把立项、检查、鉴定、报奖关,尤其是对广大科研人员“科研生命线”的质量意识培养,显著提升了成果质量。共通过科研成果b定(验收)176项,优秀率达到89%;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8项;获宁夏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项,二等奖12项,三等奖23项;自治区自然科学论文奖一等奖17项,二等奖27项,三等奖45项。特别是在“逐步加大高水平成果奖励力度,淘汰低水平成果”思想和制度引领下,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年均595篇,较“十一五”的700篇有所下降,代表原始创新能力的三大检索收录论文共发表249篇,是“十一五”71.89%,实现了年均1.4倍的增速,创历史新高;授权专利48项,其中发明专利占47%,较“十一五”年均的29%有了大幅提升。

(三)科技创新平台功能不断释放

针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的功能定位,集中力量在督导、检查、保障、奖励上下功夫,激活了创新资源,凝聚了创新合力,起到了引领全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的作用,成为学科建设、科研基础条件改善、科研项目承担、成果产出、研究队伍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两年来,获批立项各类科研项目总经费7341.82万元,占全校科研经费的39.0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582万元,占全校的28.55%,国家社科基金189万元,占全校的32.85%;形成了215名博士的人才队伍,是全校博士的54.06%,成为全校最强的一支创新队伍;支持了国家重点学科草业科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少数民族、211全部8个学科的申报和建设。特别是改善了学校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共争取国家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项目,自治区创新与发展项目经费1200多万元,新增购置大型仪器设备100多台,涉及化工、生物、农业、环境等多专业,对全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和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起到了突出作用。

(四)科研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

近两年来,面对国内高校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加速的新形势,以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需要与研究型人才”为标准,借助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和一般项目历练,以及迅速提高人才引进门槛、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校级基金配套等多项措施,通过面上培养群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在青年才俊和高水平领军人才“两端用力”,使创新人才数量有了较大增长,层次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校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7人、第三层次1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9人,自治区313人才30人,1人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体专任教学科研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达到21.6%,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比例达到80%。建成了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团队达到了7个和校级科技创新团队8个,获批了“宁夏回族学人才”等3个高地,特别是入选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1个、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次获得。

二、政产学研结合,实现共赢

围绕建设“服务宁夏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服务中心”目标和“创制政策、畅通渠道、完善机制、搭建平台”的服务思路,集中加大了与区内各级政府、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的联系、联络、联合的“三联”,拓展校企校地合作力度、频度和广度,持续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咨询,得到了政府认可,取得了服务双方的“双赢”,激活了校内资源与校外服务需求的互动积极性,探索了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政合作带动型服务社会模式”。

(一) 借助学校资源,提高服务地方能力

近年来,学校先后召开了四次宁夏大学服务社会新闻通报会,推介了服务资源,吸引了社会各界重视。与科技厅、发改委、民政厅、经信委、农垦集团、宁东管委会等厅局举办了合作交流会、座谈会和洽谈会,争取了支持,畅通了渠道,建立了牢固的服务关系,为长期合作打下了基础。搭建了每年召开的“宁夏大学地方科技局长论坛”服务合作交流平台,邀请全区县以上科技局主要领导来校洽谈合作,突破了瓶颈,建立了地方需求瞬时反馈与资源立时对接的服务机制。以此为基础,聚焦一线需求,与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固原市原州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签订了校地合作协议,设立了3项合作基金,推动10多个学院与科技创新平台与县区管理部门建立了长期服务关系。

(二)横向合作结构优化,质量显著提升

通^不懈努力,在自治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学校横向科研规模显著扩大。“十二五”期间,学校横向合作经费达到7670万元,超过整个“十一五”1200万元的经费总额,年均增长达到30%左右,增速历史最快。进一步改善了学校科研纵横比,占到科研总经费的近两成。2011年,首次实现了单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超100万元,全年超1000万元的突破。2015年40万元以上的横向经费项目达到11项,占全部立项数的21.6%。

与此同时,学校创新了校地校企产学研合作模式。与神华宁煤集团、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共建了煤化工工程实验室、与百瑞源枸杞有限公司共建了西部特色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与西夏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和御马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共建了宁夏葡萄与葡萄酒研究院,与青龙管道共建了旱区现代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与大北农饲料共建了宁夏饲料工程技术中心,与小任果业公司共建了宁夏大学设施农业人才科技培训有限公司、与国电隆基硅业有限公司共建了宁夏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等,以此实现了13个科技创新平台的全面开放运行。

(三)实现产业联盟,组建专家服务团队

牵头成立了“清真牛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32个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基地。通过这些努力,持续不断地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将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资源和需求纳入学校发展轨道,在机械制造、绿色建筑、生物医药、生态治理、设施园艺及牛羊饲料等方面申报了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示范推广和转化了红枣分级分选机、盐碱地改良技术体系和改良剂等一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的科技成果。

另外,根据学校不同专业访学,结合自治区区域发展需求,学校在现有的110余名自治区农业科技特派员基础上,遴选和组织了45名专家带项目服务企业、14名专家深入全区贫困村指导致富,23名专家积极参与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专家团服务基层。尤其是依托自治区农业科技服务示范基地,以8位首席专家、28名队员专家的综合团队,全程指导了20个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示范应用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同时,以“教授+青年骨干+学生”形式,组团20余支,主动对接基层需求,承担了100多项横向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服务等任务,已经成为自治区生产战线长期提供稳定智力支持的一支队伍。

(四)对接发展需求,提供决策参考

对接行业发展需求,先后承担了西夏文研修班、宁夏阿訇短期培训班、宁夏葡萄产业技术人员培训、天地奔牛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培训、泰瑞制药和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的员工培训、奶牛饲料与疾病防治技术培训、马铃薯贮藏技术培训等培训任务,并借助国家支撑计划项目,为石嘴山市、中卫市、固原市等培训技术人员和生产者,共有20000人次。

以创办的《决策参考》《生态决策参考》《211工程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窗口,瞄准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针对葡萄产业发展、扶贫攻坚、生态补偿、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建设、黄河金岸发展、中部干旱带生态保护与发展、中南部生态移民、宁东基地循环经济及化工产业发展为专题,提供了决策咨询报告,部分得到了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实施。同时,全校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为自治区提供了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蓝皮书2011、宁夏现代物流业发展调研报告、贺兰山和罗山自然保护区植被监测与生物保护、宁夏“十二五”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中心建设咨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宁夏人口发展总体思路和对策研究等100多项政策、法律、创作、规划、理论等研究成果,为自治区民族团结稳定和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明确既定目标,开创服务新局面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协同创新,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科技工作两大主线,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基础上,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以此为指引,按照此前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的主要路径,结合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要求的“两大中心任务”。

(一)明确目标,多点开花

今后学校要以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驱动力,细化管理、强化奖励、注重鼓励。加速扩大科技规模,快速提升内涵,强化特色,持续推进原始创新,集中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学科建设力度,注重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协调发展。以“政产学研用”密切结合为突破口,以“五型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为抓手,全力推进服务资源的开放化和市场化,紧密围绕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最大限度地将科研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高水平的社会服务,支持高素质人才培养,为推进宁夏经济社会跨域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争取项目,产出成果

在项目上,力争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等重大项目立项上取得新突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立项达到100项左右;教育部社科资助项目立项达到50项,科研经费总量突破1.5亿元。

在成果上,力争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论文数量增长1倍;出版研究著作200部以上;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翻一番;新增国家级奖励实现新突破。在领域上,力争建成5-10个自治区层面的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水平较高的研究领域,1-3个优势研究领域进入国家级行列。在服务上,力争横向项目增长1倍,建成5-8个专业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100个左右服务地方基地、100个左右服务地方团队、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大学科技园、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3个专业化检测服务中心、13个校企联合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和3-5个人文社科领域的服务平台。

(三)重视科研创新,促进人才培养

科研水平的高低是高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关系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更加强化观念,坚决走高水平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支持高质量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要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将前瞻性研究与课堂相结合、应用研究与学生实践相Y合。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的教师与学生团队结合形式,在实践中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激活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研究院等机构要在博士生、硕士生全部参与科研基础上,面向本科生开放,吸收本科生参与。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学科和专业,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有机结合。

(四)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服务社会

将科研定位提升一个档次,通过多层次、多方式的激励,鼓励承担高层次研究项目、产出高水平成果,提升创新层次。逐步加大国家重点项目、高质量论文、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奖励和优秀著作的一次性奖励力度。突出应用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地位。加强重点科技项目过程管理,促进高水平、高质量成果产出。通过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倡导严谨治学、自由探索、负重拼搏的精神,引导广大科研人员更加重视科研和科研促进教学工作。将持续探索,力争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学校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使全体科研人员开展高水平研究和全方位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洪.新时期高校服务地方社会发展探索[J].中国市场,2015(26).

土地科学论文范文4

   一、引言

    1.背景

    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十分重要,称其为食物、收入、就业甚至往往是外汇的来源并不夸张。高产和持续增长的农业,同国民良好的健康状况一样,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非常关键。世界贫困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三生活和工作在农村地区[1]。经济学家和决策者除了对农业在维持收入和就业方面的直接作用,还对农业,特别是农业科技进步在刺激整体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讨论。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能直接提高依赖于农业的大多数贫穷人口的收入和就业水平。对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穷人口来说,还有助于(相对或绝对地)降低食品价格。

    由于农业为发展中的城市和工业区提供了食物、劳动力和财政来源,因此在历史上农业被视为维持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在食品价格不提高,并且对于工业增长和减少贫穷没有妨碍作用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转变通常取决于生产率的提高。发达国家认为,农业技术和设施的进步有助于工业革命。

    在发展中国家中,技术进步传统上是通过田间实验、选择和使用传统的当地作物品种(landrace)[2]来实现的。后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所需优点的植株进行杂交而有目的地繁育新品种作物来实现。在过去的三十年,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cgiar)的组织下,此类研究主要由国家研究机构依靠国际研究机构网的资助在公共部门内进行。正是这个国际研究机构网以高产的半矮生稻和小麦品种为基础领导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尽管对这种技术产生的环境和销售影响有批评,但由于其对营养、就业和收入具有有利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能保证合理灌溉的地区,因此该技术仍得到广泛的信任,此后,为了将这些技术拓展到新的作物以及雨灌和旱地地区,尝试了其他育种计划,但鲜有成功。

    最近,在农业的技术和研究结构方面出现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年,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的出现,已大大地提高了在农业研究中取得成就的可能性(例如,将新的基因性状引入植物中)。其次,尽管近年来至少是通过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公共研究中的公共投资已趋于停滞,但私人企业的投资在迅速上升[3]。市场力量对增加研究经费的投资方向和目的的导向作用增强。

    2.农业中的知识产权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各种机械发明或艺术创作。将知识产权赋予生物是最近在发达国家兴起的。无性繁殖植物到1930年才首先在美国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的保护(或植物育种者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20世纪后半叶才变得普遍。因此,植物保护制度发源于这个期间在发达国家占优势的经济体制和农业环境。这种保护制度反映了私人育种者对保护其知识产权日益增长的关注。长久以来,农民一直是将往年的作物种子重新栽培、交换或出售,这意味着育种者难以通过重复出售种子来补偿其在改良品种中所作的投资。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通常会限制农民销售成熟的种子(有时是重复使用),因此增加了对育种者种子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在发达国家,虽然对许多作物来说,每年购买种子已成惯例,但重复使用种子的现象仍很普遍。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农民重复使用种子,并通过非正式方式与邻居交换或销售种子。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每年都购买新种子是比较罕见的。

    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否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会影响粮食的保障。如同药品一样,关键问题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贫穷人口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帮助促进研究和革新。我们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农民获取种子以及其他所需农业投入的成本和途径。

    如果植物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鼓励育种者,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认识和保持农民参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的贡献。在引入正规育种程序之前,品种和栽培的改进一直依赖于农民的选择和实验。此后正规的育种程序利用这些品种和知识开发出具有较高产量或具有某些理想性状的改进品种。问题是农民对于保存和革新的贡献是否应当保护或奖励。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包含的原则(在下一章讨论),新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itpgr)寻求制定便于获取植物基因资源的规则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本章中,我们提出下列问题:

    l在发展中国家,对植物和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产生农民所需的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农民使用其所需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获取和利益共享原则如何发挥积极作用?

    二、植物和知识产权保护

    1.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某些人士出于道德原因坚决反对给予生命体专利保护,他们认为私人占有从自然界产生的物质是错误的,并且对世界不同区域的文化价值是有害的。人类基因组序列也产生了特殊问题。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将在第六章设计专利制度的部分中进一步讨论。关于授予dna专利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在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的最近报告[4]中曾予以讨论。本文的任务是考虑给予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在农业中的实践和经济后果,以及这种后果会怎样影响贫穷人口的生活和政策的走向。

    对于植物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l采用美国式的、与常规(发明)专利不同的植物专利。

    l允许对植物或其部分如细胞授予常规专利。

    l象美国和少数几个国家(非欧盟国家)一样,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

    l采用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形式(pvp),如植物育种者权利(如欧盟或美国)或其他类似形式。

    l允许对dna序列、包括该基因的基因构成物、由该构成物转化形成的植物、该植物的种子和后代授予专利。

    此外,专利被广泛用于保护在植物染色体组研究中所使用的技术[5]。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诸如市售杂种[6]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7],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2.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例如据估计在1995年,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按1993年的国际货币单位计算),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8]。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1976至1996年间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9]。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这里应指出三点。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10]。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自1990[11]年以来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12]。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3.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研究植物品种保护(pvp)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证据,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体系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什么。

    关于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对研究的影响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于发达国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私营机构的育种开始时集中在杂交品种,在美国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为这些品种的固有性质是“技术保护”的一项要素。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对大豆可能还有小麦[13]有一定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导致总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增加。小麦还占已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多数。还有证据显示植物品种保护被用于推出具有区别的新产品的市场战略,并且促成种子行业内发生大量公司兼并。但该证据没有决定意义,主要是因为难以将植物品种保护的作用与其他正在发生的变化相分离。即便是现在,研究杂交作物的经费占销售额的份额还是超过非杂交作物的,而非杂交作物才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对象[14]。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对于小麦的植物品种保护没有促进私营机构在小麦育种方面的投资增加,但可能对公共机构的投资有促进作用。职务品种保护对产量的增加也没有帮助。但私有品种的小麦播种面积的份额显著增加了,这更加表明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市场手段[15]。

    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16]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显示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导致农民可用的植物品种范围扩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来遗传物质的机会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来讲,商人化农民和种子工业是主要的受益者。贫穷的农民不能直接从上述保护获益,却可能在将来因限制种子储存和交换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选择一种“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的决策是确认一种适合其特定的农业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见专栏3.1)以欧洲和美国法规为基础,或许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纳的一种制度。这样选择的优点是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缺点在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对于在发展中国家采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存在一些疑问,特别是考虑到提供各种植物品种保护形式的情况。

    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门槛标准低于授予专利的标准。尽管要求被授予证书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但并没有相当于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工业可应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极相似特性的品种,这意味着该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别的新产品和有意废弃旧产品的的商业因素,而不是农艺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驱动[17]。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抬高门槛,从而只保护对全社会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产量增加或具有特殊营养价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独创性的标准,而且出于农业政策的目的,还可以提高实用性标准。或者,各国可以决定对某些植物种类保持较低标准以便促进新生的本国育种工业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由此获取商业和出口利益。

    还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体系对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排除了农民开发的地方品种获得保护的可能,因为这些品种在遗传上是比较异质的并且不太稳定。但这些特性使得这些品种适应性更强并且适合大多数贫穷农民生活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设计能够为满足环境要求的品种和贫穷农民依赖的作物提供保护的制度。但这种标准可能难以制定,并且这种制度运行的成本昂贵。各国政府可能会认为推广这样一种制度不会对其农作体系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还需关注的是均一性标准。尽管支持者主张植物品种保护通过刺激新品种的产生实际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但其他人则认为对均一性的要求和对本质上相似的作物品种授予证书会增强作物的均一性,损失生物多样性。这种担忧思考问题的广度显然大于植物品种保护。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还要严格。此外,绿色革命品种的成功使得相关品种具有更高的均一性,这种均一性导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间生物多样性降低,这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育种活动逐渐变为主要由私营机构进行的活动,新品种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品种,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田间或在“基因库”保存和维持遗传资源以备将来可能之需[18]。

    此外可能还需要区分保护不同种类作物的标准。例如,具有重要的商业和出口机构的国家可能会对这些机构内的相关作物采取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标准以鼓励革新和商业化。但他们可能对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采取另外的标准以保护其储存、买卖和交换种子的实践行为以及非正式的革新体系。例如,在肯尼亚,植物品种专有权似乎主要由外国的花卉和蔬菜出口商申请以支持其商业化和出口。这可能对肯尼亚出口工业和商业化农业生产的扩展,以及间接地对贫穷人口是有利的。植物品种保护使在肯尼亚使用新品种更便利(如果缺乏保护,就不会有这种便利),但看来似乎对刺激本地研究没起什么作用。该制度也似乎与肯尼亚的贫穷农民以及他们种植的作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专栏3.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

    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缔结于1961年,此后经过三次修订。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尽管trips仅规定应有特殊的制度,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已成为一种明显的选择,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法以发展该法律。此外,在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迫使各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例如,最近达成的越南-美国贸易协定要求双方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成员,其中美国已经是成员了)。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目的是按照统一的、明确规定的规则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得到排他性的财产权,确保联盟的成员国承认其成就。

    由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已经过多次修订(1978和1991),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已经扩大了。在1991年公约中,最短保护期(分别从以前的15和20年)增加到20年(藤本植物和乔木是25年)。与专利不同,获得保护的标准不包含创造性。相反,为了获得授权,品种只需是有区别的、均一的和稳定的(简称为dus)以及新的(就在先商业化利用而言)。

    1978年公约允许育种者使用受保护的品种作为新品种的来源,然后新品种本身可以被保护并且上市销售。1991法保留了育种者的例外,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到“本质上来源于”被保护品种的品种,未经原品种持有人的许可,这些品种不能进入市场。

    1978年公约保护育种者为销售而生产种子、许诺销售和销售种子的权利,因此默许农民重复种植和交换种子(尽管此权利并未明确指出)。1991年公约则对农民的权利有更多的限制。现在,育种者的权利除销售繁育或收获的种子以外,还延伸到生产或繁育(第14(1)条)。但通过一项非强制的农民例外使限制得以缓和,该例外允许“农民为繁育的目的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使用收获的产品(他们通过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而获得的)、被保护的品种或[实质上派生的品种]”(第15(2)条)[19]。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将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建立在如何使其农业发展和粮食保障受益的现实评价的基础上,同时还要考虑农业在形成出口、外汇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需要考虑对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进行合理的修改以使其适应自己的情况[20]。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包含上述因素的立法[21]。

    特殊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例外的范围。与专利不同,植物品种保护法规通常允许例外,如1978年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允许农民无需经过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复使用收获的种子。在美国,这种例外扩大到允许为了种子的目的向其他农民有限地销售收获的作物。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非正式地交换和出售其种子。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这在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之中仍是非常普遍的作法,甚至在发达国家也仍是常见的。这些销售和交换制度是一种重要机制,农民传统上据此选择和改善他们自己的品种,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可能会阻碍此革新过程。尽管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同意各国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为种子重复使用他们自己的作物,但不允许非正式的销售或交换。相反,trips仅仅要求应对植物品种有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以任何方式对被保护品种的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例外条款。

    许多国家和组织在此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例如,oau(现在的非洲联盟)已提出示范法,推荐非洲国家在其立法中采纳。该示范法规定了储存、使用、繁育和加工农场保留的种子的权利,但未给予大规模销售这种种子的权利[22]。印度政府最近决定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已在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2002)中加入了一项条款(第39(1)(iv)条),该款规定:

    农民应被视为有权以此法生效之前其有权采用的同样的方式储存、使用、播种、补种、交换、共享或出售其农场生产的包括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但是该农民无权出售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有品牌种子[23]。

    依据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育种者享有的例外也不同于专利法,区别之处在于育种者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为繁育另一品种的基础(新品种本身可获得保护)。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提供的保护力度小于专利,虽然我们已经证明这对研究没有什么激励作用,但相应地对逐渐增加的后续革新的限制要少于专利。而且发展中国家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规定什么样的例外条款。从一个极端来说,植物品种保护可以作为一种高级的种子证书或标记,授予持有人以此标记销售种子的独占权。但只要没有借助此证书销售,就无权保护随后的种子使用或销售。此权利优于商标或种子证书,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随后的收获物的重复使用。该制度可能是使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适应贫穷农民需要的一种方式,但对育种者几乎没提供什么激励作用[24]。

    4.专利的影响

    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其中在美国授权数量最多。1930年的美国法引入了一种特殊种类的植物专利用于保护无性繁殖品种,现在在美国,植物品种也可以被授予标准的发明专利。专利通常赋予权利人通过限制农民销售或重复使用他们种植的种子或其他育种者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目的使用该种子(或有专利权的中间体技术)的权利,对专利品种的使用施加最有力的控制,在此意义上,专利是最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专利法可以提供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相似的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生物技术指令不允许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同时规定了一项例外条款,使得有关关于遗传物质的专利不能妨碍农场的重复使用。此外还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条款,以使得育种者使用有专利权的遗传物质不会侵犯专利权[25]。

    在美国,植物品种取得专利权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利用专利中适当的权利要求,专利品种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为了育种的目的而使用该品种。这是与植物品种保护的显著区别。由于植物品种保护的标准比较低,因此与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相比,证明一个新品种满足可取得专利的标准更困难并且更昂贵。通过要求保护基因、影响转化的媒介物或载体等常常可以获得范围宽泛得专利保护,这种专利可能覆盖了许多可能含有该基因的品种或作物。从实用目的来说,这种做法可能与整株植物取得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效果,因为该专利通常会延伸到“其中含有该产品的所有物质”[26]。

    无论取得专利权能产生什么激励,市场力量驱使私营机构进行直接的研究工作,因为其中有潜在的实质性回报。然而,与医药研究相比,各公司有可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种植的作物所吸引。投资成本比医药研究低,而潜在的市场比较大。例如水稻,仅在印度的产值就超过了美国的玉米市场,这种作物的育种工作一直由本国或国际公共机构(主要是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掌握。现在私营机构对水稻研究越来越感兴趣。monsanto和syngenta公司一直致力于获取两种主要的水稻品种的稻基因组序列。美国每年颁发的与水稻相关的专利数已从1995年的不到100件上升到2000年的超过600件[27]。

    到目前为止,大约80%的转基因作物的试验在发达国家进行,其种植了世界基因改良作物的四分之三。跨国公司的育种策略当然适合发达国家市场以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例如巴西、阿根廷或中国)商业部门的需要。诸如除草剂耐性这样的遗传特征的研发方向主要由商业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由对发展中国家贫穷农民有益的性能决定。各公司正在推广基因改良品种,因为尽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基因改良品种都是有争议的,但某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可能对其有利(例如提供昆虫抗性的bt基因)[28]。bt棉花或bt玉米现在至少在5个发展中国家中种植,假设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其他国家可能也感兴趣。例如,印度最近批准了种植bt棉花。各公司还贡献出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技术(例如通过免费专利许可),包括与富含维生素a的水稻(金稻goldenrice)和木薯相关的技术。一些公司已出版了基于其染色体组研究的科学论文,但因未将原始数据存入公共数据库而引起争议。关于在公共数据库存放的协商因各公司希望限制获取具有最大潜在商业价值的数据部分而变得很复杂[29]。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私营机构开发的农业技术可能会过于考虑商业部门的利益。如果说用公共机构资金开发和应用的绿色革命不能有效地帮助生活在不同农业生态雨灌环境中的贫穷农民,那么由私营机构领导的生物技术相关研究显然更不可能了。因此,公共机构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尤其要关注上述地区的农民。1998年,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上述研究上花费了250万美元,与之相比monsanto投资了12.6亿美元[30]。

    除了对与贫穷农民相关研究的激励问题以外,有证据表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在全球种子和农业物资行业的重要兼并中产生了一定作用。兼并似乎受科学技术进步驱动,目的是纵向和横向整合以便通过更好地控制销售渠道包括辅助农业物资(如除草剂)的销售渠道,使研究投资的效能最大化。

    各公司获得专利权以保护其研究投资和防止他人的侵犯。但同样其他公司的专利权也可以阻碍公司自己的研究。例如,bt技术有几百项重叠的专利权,至少四家公司获得了包括bt-转化的玉米的专利[31]。最近,syngenta在美国提起了两项针对其许多竞争者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与此技术相关的一些专利,而实际上牵涉的公司使用这些技术并且销售含这些技术的种子已经有若干年了[32]。交叉许可[33]或战略联盟也可作为克服专利冲突问题的一种机制[34],但公司兼并或收购可能是在特殊研究领域自由使用所需技术的最有效方式。不仅仅是最后一种方法,所有上述方法,都能减少竞争。随着大的跨国农业化学公司越来越多地控制核心专利技术,对后来者的革新形成了可怕的障碍[35]。在20世纪80年代,大学和公共机构拥有50%的涉及bt的美国专利。到1994年,独立的生物技术公司和个人拥有77%,但到1999年,六家大公司(随着农业巨头astrazeneca和novatis合并成syngenta就变成五家)拥有67%。此外,1999年这些公司的bt专利的75%是通过收购较小的生物和种子公司获得的,这证明了他们的控制越来越强大[36]。

    在发展中国家,有证据显示同样的趋势,跨国公司在进行非常迅速地兼并和收购。例如在巴西,自1997年引入植物品种保护后(但大概也与预计许可种植基因改良作物有关),monsanto在1997和1999年间将其玉米种子市场的份额从0%增加到60%。它收购了当地建立的三家公司(作为一件国际交易,还包括收购cargill公司),而dow和agrevo(现在的aventis)也通过收购增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只有一家巴西自己的公司保有5%的市场份额[37]。这种趋势在发展中国家中似乎很普遍[38]。

    因此,这个领域的垄断速度产生了严重的竞争问题。如果技术的定价高出小农的购买力使之无法支付,或没有可替代的新技术,尤其是来自公共机构的新技术供选择,就会对粮食保障造成重大威胁。此外,垄断的增加,以及当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都取得植物技术的专利权时相冲突的专利权利主张都可能对研究有抑制作用。私营机构的应对措施是联合或收购,而公共机构的问题是怎样获得从事研究所需技术而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如果开发新技术他们可利用的条件。美国农业部最近发表的一份评论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研究仍不清楚[39]”。我们将在第六章中回到这个题目。

    5.结论

    因此发展中国家可能有三个选择以履行其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品种的义务。他们可以采用下列各项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l基于1978或1991年公约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形式的法规(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现在仅加入了1991公约);

    l另一种形式的特殊制度,包括或不包括当地品种;

    l植物品种专利。

    我们关于专利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观点不仅适用于植物品种专利,而且适用于通常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目前似乎没有多少证据显示为生物技术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真的是为了大多数在此技术方面几乎没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可能性将上述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以外。即使在trips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方面,例如微生物,发展中国家仍有余地限制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在还没有任何普遍认可的关于什么是“微生物“的定义时,发展中国家仍可自由采用一种限制物质保护范围的合理定义[40]。

    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必为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是trips协议第27.3(b)条允许的,因为这类专利可能对农民和研究人员使用种子构成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对植物品种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技术能力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应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且应对术语“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义。

    必须或者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工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在此领域提供某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应为植物育种和研究制定排他权的特殊例外条款。还应审查专利权延伸至专利发明的衍生物或复合产物的程度,并且为农民重复使用种子规定清楚的例外条款。

    trips协议第27.3(b)条的复审也应保留各国不给植物和动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以及为保护适合各国农业体系的植物品种发展特殊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应允许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使用被保护的品种,并且至少应提供农民储存和重复种植种子的权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销售和交换的权利。

    因为种子工业的垄断越来越严重,公共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农业研究应加强,并且应提供更多资金。应确保实现以下目的:研究是为适应贫穷农民的需要;能够获得公共机构的品种以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资源遗产。此外,各国应考虑在此领域内利用竞争法应对私营机构的高度垄断。

    三、获得植物基因资源和农民的权利

    1.引言

    如上所述,对未来农业研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保存野生的及国家和国际收藏的基因资源,以及保证研究者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农民保存,改良和提供这些资源的贡献的同时能够获得这些资源。

    保障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使用和可获得性的国际行动的根据是1983年达成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粮农组织协约。随后在国际粮农组织的讨论中出现了农民权利[41]的概念,其中承认在给予新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知识产权权利与提供了上述品种主要来源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平衡。第二个关注问题是使植物遗传资源成为人类共同遗产与取得来源于此的品种的私人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协调性。

    1989年,国际粮农组织同意通过将“由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多样性核心的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贡献而产生的”农民的权利加入约定中以承认这些关系[42]。农民的权利通过一项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基金实现,该基金会资助相关的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随后国际粮农组织同意“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如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提供的,与国际约定不矛盾”,这种用语反映出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约定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间的潜在的一致性存在持续的矛盾心理。[43]

    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之后,在此基础上开始着手把国际粮农组织协约转化成条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并于2001年获得通过[44]。植物基因资源国际公约具有为了公共利益促进对缔约国和国际收藏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特殊目的,并且承认这些遗传资源是作物遗传改良必不可少的原料,以及许多国家依赖来源于别处的遗传资源。这实际上代表了考虑到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性时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实施。现有的绝大多数品种,尤其是来源于政府育种计划的那些品种,含有来源于许多资源的遗传物质,通常是来源于基因库中的遗传物质,本身就可能有不同的起源。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还承认农民在保存、改良和利用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并且这种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该条约不以任何形式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可能享有的储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的任何权利。该条约还阐明了农民有参与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做决定的权利,以及由这些资源的使用而获得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见专栏3.2)。

    2.农民的权利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将农民的权利的实现方式完全留给各国政府来规定(9.2款)。因此实现具体的农民的权利不是trips协议条款所规定的那种强制履行的国际义务。

    农民权利的合理性结合了关于公平与经济两方面的主张。植物育种者和整个世界都从农民承担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受益,但农民并未从他们贡献的经济价值中获得回报。农民的权利可视为对农民提供激励的一种方式以使其继续提供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维持的服务。如上所述,植物品种的保护含有鼓励均一性和减少多样性的内在倾向,而农民的传统实践是对这种倾向的必要制衡。应支持农民对于他们保存的经济价值的认识,而这种价值在市场体制中是不被承认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技术改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扩大的威胁。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确实带来了限制农民重复使用、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权利的风险,而正是这些实践活动形成了他们在保存和开发方面的传统作用的基础。

    农民的权利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但必须将其视为对由政府机构赋予育种者的植物品种保护或专利权利的重要制衡。然而,规定如何由国家实施这些权利是很复杂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文中讨论。该公约规定需建立一种集资机制,由捐款和一部分商业收入提供经费,以使所达成的保护那些“保存和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需要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计划和项目能够实施[45]。

    专栏3.2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农民的权利(第9条)

    9.1缔约国承认世界上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的当地和本土社会和农民已经并且将继续为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9.2缔约国同意实现农民权利的义务由本国政府负责,因为其涉及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根据其需要和优先次序,各个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合理地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包括:

    (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9.3本条内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和合理地储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

    3.多边体系(multilateralsystem)

    根据该条约,各国同意为获取来自附件中所列作物名录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便利,这对粮食保障是很重要的。通过签署该条约,各国政府同意在他们直接的控制下将上述资源放在“多边体系”中。各国政府还鼓励不在它们直接控制下的各研究机构也这样做。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支持下,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害关系的遗传物质的大量收藏是极其重要的,当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有许多在世界范围内很重要的国家收藏。

    关于知识产权,该条约中可能有争议的部分是涉及从多边体系中获得的资源的保护。最终通过的条约规定:

    受领人不应对从多边体系领受的内容要求任何可能限制方便地获取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或者其基因片断或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46]。

    这种说法必然是一种外交上的折衷,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希望避免因授予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对获得遗传物质的限制的愿望,和一些发达国家希望根据本国现用标准允许授予遗传物质专利权的愿望。关键文字“以领受形式的物质”意指领受的物质不能被同样地授予专利权,但允许对该物质的修改获得专利(无论如何定义)。

    该折衷的说法显然不包括授予从种子库获得的种子专利。但对于从该原料中分离出来的基因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专利是有争议的。在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主张此条款应理解为不包含上述专利。其他国家认为分离形式的基因(该基因的功能已经确定)与“领受形式的基因”不同,因此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所以,该说法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什么是授予遗传物质专利的适当规则。这要围绕授予专利所需的创造性的性质、创造性地使用该物质的权利要求的性质和那些权利要求对于相当遗传物质的可能限制程度进行考虑。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进一步讨论。

    该条约还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遗传物质的任何使用者应签署一份由该条约的执行机构设计的标准的遗传物质传递协议(mta)[47],该协议包含了条约中约定(12.3款)的获得遗传物质的条件并且规定通过根据该条约建立的基金对由该物质而产生的任何商业化收入进行利益共享。这大大地超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基于多边而不是双边协定提出了利益共享的具体机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加速批准关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物质的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条约的进程,特别是应执行该条约涉及下列各项的条款:

    l对在多边体系框架中以领受形式传递的任何物质不授予ipr保护。

    l在国家水平上实现农民的权利,包括(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发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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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ifad(2001)“ruralpovertyreport2001-thechallengeofendingruralpoverty”,ifad,罗马,第14-15页,/poverty/

    [2]见术语表.

    [3]下一部分。

    [4]见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2002)“theethicsofpatentingdna:adiscussionpaper”,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london,pp.21-23.,/filelibrary/pdf/theethicsofpatentingdna.pdf

    [5]见术语表.

    [6]见术语表.

    [7]此技术还未在商业上实现.

    [8]pardey,p.&beintema,m.,(2001)“slowmagic:agriculturalr&dacenturyaftermendel”,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华盛顿,第10页,/pubs/fps/fps36.pdf.,应注意这些数字是以购买力平价汇率未基础的,作者认为这能更准确地反映相对量。按常规的美元计算,发达国家的份额高得多(69%,而不是44%,见第5页).

    [9]pardey,p.&beintema,m.,(2001),第4页

    [10]与健康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的数据见commissiononmacroeconomicsandhealth(2001)“macroeconomicsandhealth:investinginhealthforeconomicdevelopment”,who,日内瓦,脚注103,第124页,www3.who.int/whosis/cmh/cmh_report/e/report.cfm?path=cmh,cmh_report&language=english

    [11]pardey,p.&beintema,m.,(2001),第8页.

    [12]geoffreyhawtin在worldfoodsummit上所作演说,2002年6月13日,/worldfoodsummit/top/detail.asp?event_id=12899

    [13]butlerl.&marion,b.,(1985)“theimpactsofpatentprotectionontheusseedindustryandpublicplantbreeding”,foodsystemsresearchgroupmonograph16,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

    [14]shoemaker,r.,etal(2001)“economicissuesinbiotechnology”,ersagricultureinformationbulletinno.,762,usda,华盛顿,第36页.

    [15]alston,j.&venner,r.,(2000)“theeffectsoftheus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onwheatgeneticimprovement”,,eptddiscussionpaper第62期,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华盛顿,/docs/eptdp62.pdf

    [16]vanwijk,j.&jaffe,w.,(1995)“impactofplantbreedersrightsindevelopingcountries”,inter-americaninstituteforcooperationonagriculture,sanjose,和amsterdam大学.

    [17]rangnekar,d.,(2002)“accesstogeneticresources,gene-basedinventionsandagriculture”,cipr背景报告,3a,cipr,伦敦,第39页,

    [18]louwaars,n.&marrewijk,g.,(1996),“seedsupplysystemsindevelopingcountries”,technicalcentreforagriculturalandruralcooperation,wageningen农业大学,wageningen,第99页.

    [19]upov1978.,upov.int/eng/convntns/1978/pdf/act1978.pdf.,upov1991.,upov.int/eng/convntns/1991/pdf/act1991.pdf

    [20]ipgri已出版了一份有用的文件,该文件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采用特殊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ipgri(1999)“keyquestionsfordecisionmakers: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underthewtotripsagreement”,ipgri,罗马,/publications/pubsurvey.asp?id_publication=41.,amoredetailedreviewwehavedrawnonhereisleskien,d.&flitner,m.,(1997)“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plantgeneticresources:optionsforasuigenerissystem”,issuesingeneticresourcesno.,6,ipgri,rome.,http///publications/pubfile.asp?id_pub=497

    [21]见例如grain网站,/publications/nonupov-en.cfm

    [22]“africanmodellegisla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ocalcommunities,farmersandbreedersandfortheregulationofaccesstobiologicalresources”,非洲联合组织,2000,第26条.,/publications/oau-model-law-en.cfm

    [23]“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andfarmer’srightsact”,印度政府,2000年.,/brl/pvp-brl-en.cfm

    [24]此观点出自leskien和flitner(1997).

    [25]1998年7月6日欧洲国会和议会关于法律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directive98/44/ec,officialjournall213,1998年7月30日,第13-21页,(第11and12条).,europa.eu.int/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8l0044&model=guichett.,这些条款在英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patent.gov.uk/about/ippd/notices/biotech.htm

    [26]见directive98/44ec,第9条(以及第8条).

    [27]barton,j.&berger,p.(2001)“patentingagriculture”,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01年夏,第4页,nap.edu/issues/17.4/p_barton.htm

    [28]在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1999)的,“geneticallymodifiedcrops:theethicalandsocialissues”,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伦敦,第4章中讨论了基因改良作物对发展中国家的可能利益和风险,/filelibrary/pdf/gmcrop.pdf

    [29]见,例如,normile,d.,(2002)“syngentaagreestowiderrelease”,science,第296卷,第1785-1787页,/cgi/content/full/296/5574/1785b?ijkey=purgaggeb0z7.&keytype=ref&siteid=sci

    [30]pardey,p.&beintema,m.,(2001),第19页。

    [31]barton,j.&berger,p.(2001)第4页。

    [32]/en/media/printer.asp?article_id=234

    [33]见术语表

    [34]见例如在2002年四月2号/3号的monsanto和dupont以及monsanto和ceres之间的两份协议。/monsanto/media/02/default.htm

    [35]这六家大公司一般认为是astrazeneca、aventis、dow、dupont、monsanto和novartis,在2001年随着novartis和astrazeneca的合并成为五家。

    [36]dejanvry,a.,graff,g.,sadoulet,e.&zilberman,d.,(2000)“technologicalchangeinagricultureandpovertyreduction”,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wdr关于贫穷和发展的概念报告2000/2001,第6-7页,/poverty/wdrpoverty/background/dejanvry.pdf

    [37]wilkinson,j.&castelli,p.(2000)“theinternationalisationofbrazil’sseedindustry:biotechnology,patentsandbiodiversity”,actionaidbrazil,riodejaneiro,第49页,.br/e/pdf/seed.pdf

    [38]byerlee,d.&fischer,k.,(2001)“accessingmodernscience:policyandoptionsforagriculturalbiotechnologyindevelopingcountries”,ipstrategytoday,第1期,第2页,/ip/ipst1hr.pdf

    [39]shoemaker,r.,等(2001),第37页。

    [40]基因不是微生物,并且根据狭义定义也不是细胞株,尽管例如英国专利法认为后者属于微生物。见ukpatentofficemanualofpatentpracticesection1.40,参阅adcock,m.&llewelyn,m.,(2000)“microorganisms,definitionsandoptionsundertrips”,不定期论文2,quno,日内瓦。

    [41]见术语表.

    [42]iupgr决议5/89.,/resources/library/iupgr91a.htm

    [43]iupgr决议4/89

    [44]itpgr正文,/ag/cgrfa/iu.htm

    [45]itpgr第1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