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研究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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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论文

工艺研究论文范文1

摘要:宜兴均陶堆贴装饰工艺是民间艺术中极具代表性和艺术特色的一种堆贴装饰技法。在江南陶都宜兴的民间陶文化艺林中,它与精陶、紫砂、青瓷、彩陶曾繁极一时,史称陶都民间陶艺的“五朵金花”。时至今日,陶都陶瓷业界却成了紫砂陶“一枝独秀”的局面,这是时代生活发展的趋势使然,然而要振兴现代均陶工艺,我们就很有必要深入剖析研究它的装饰工艺手法,而后结合时展的需求进行艺术创新。

关键词:均陶装饰创新

时代在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在日益提高,而传统均陶堆贴工艺的受众对象是日常生活器皿,当玻璃、塑料等材质的现代生活器皿占据了人民日常生活需求的主流时,均陶民间工艺生存土壤的日益减少,这是社会环境造成的客观因素。但同样是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宜兴紫砂陶却在今日的社会生活中迎来了空前繁荣时期,这就不得不令人思考均陶工艺是否自身存在它的艺术局限性了,只有深究它的内在因素,再结合客观环境因素对其改进创新,那样现代均陶工艺才能得到发展振兴。

宜兴传统均陶工艺中存在的艺术局限性有:缺乏艺术性;缺少文化气息;工艺技法单一。既然了解了它的不足,我们就可以针对这些艺术局限性的不足之处对症下药,从而实现现代宜兴均陶工艺的时代创新发展,最终实现它的艺术振兴之路。

1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形式的创新

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形式与时代生活需求相违背,在日常实用品上被挤出历史舞台,而在艺术工艺品方面又缺少发展与竞争力,因此我们要对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形式上进行变革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均陶工艺品的定位方向和均陶工艺品的艺术内涵。

(1)现代宜兴均陶工艺品的需求定位,从生活需求大器皿向生活装饰艺术品过渡。

在现代生活需求中,均陶工艺产品因其质粗体大而受到冷落,市面上又泛滥着粗制滥造的统货,而匮乏有艺术内涵的精致工艺品。因此,我们可以把现代宜兴均陶艺术品的定位方向从生活大器皿向生活装饰艺术品进行过渡,这一点是借鉴紫砂陶的艺术成功之处。

(2)对于现代宜兴均陶工艺品的艺术内涵的发展,我们主要可以从造型上入手。

在传统均陶工艺中,由于它的受众对象是日常生活品、是大器皿,因此均陶工艺品往往等同于简单的陶瓷装饰,装饰内容不重要,因为它与陶瓷造型脱节,与造型缺失关联就使得它仅仅是作为一种装饰美化而存在的。既然我们将要把现代宜兴均陶工艺品定位为生活装饰艺术品、以小器皿为主,那么顺理成章地我们可以把均陶装饰融入陶瓷造型,使它成为陶瓷造型的整体元素,均陶装饰与陶瓷造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2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的创新

传统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因其对象是日常生活用品,故而它往往只注重日常实用性,它的均陶装饰多只是美化,多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吉祥景物,比如龙凤图腾之类,这类作品装饰内容缺乏时代文化气息,不可能为高层次文人所喜爱,因此它的装饰内容也就缺少文化内涵。我们要对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进行改进创新,那么我们就要加大它与时代生活的联系性,引入文人文化进而融合,使它富有时代文化内涵。

2.1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与社会文化的结合

在民间艺术历史上,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与社会文化的结合并非没有,在传统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题材的选材上就有戏文类题材和话本小说题材。“画中要有戏,百看才不腻”,民间艺术流传的这句谚语就曾被用来诠释宜兴历史上均陶工艺,明清时期鼎盛的苏州昆剧艺术与宜兴均陶装饰工艺的结合,还有以明清时代文学作品人物场景为题材选择的宜兴均陶装饰工艺等,它们都可以看作是宜兴均陶工艺与社会文化结合的历史。

我们今天谈现代宜兴均陶装饰工艺题材的创新变革,不是照搬宜兴紫砂陶的成功而是借鉴,虽然两者材质工艺都有区别,但现代宜兴均陶工艺与诗书画的结合未尝不可,这也只是提议与尝试,我们根本的目的则是加大宜兴均陶与社会文化的结合程度,想通过这样的尝试使宜兴均陶工艺更富有文化内涵而重新被大众人民所喜爱追捧。

2.2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内容与时代生活的结合

回顾宜兴均陶工艺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它有着与时代生活的结合的传统,建国后出现的政治题材的均陶工艺,再到更早的传统均陶工艺中的神话题材、宗教题材、祥瑞图案题材等,无不是与当时人们时代生活需求相符的例子,大器皿的生活需求才有了传统均陶工艺品的普遍“大器”,更直接的传统均陶工艺装饰内容的生活题材中的“春兰秋菊”、“松鼠葡萄”、“秋菊蟹肥”等等,它们都很好地记录了宜兴均陶工艺与时代生活结合的历史。

但是时代变了,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历史上不曾有的更多的现代元素,然而宜兴均陶艺术的发展却没有跟上时展的步伐,在现代宜兴均陶工艺品中还是比较少见现代生活元素的一些东西,这当然不符合自然发展规律。因此,在现代宜兴均陶工艺的发展方向中,我们可以更大胆地把现代生活元素引入其中,这不仅仅是主观的艺术创新更是时代生活发展的必需。

3现代宜兴均陶工艺装饰技法的创新

宜兴均陶堆贴工艺在民间被称作“大拇指艺术”,这个通俗的说法却形象地说明了它的装饰技法,研究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均陶堆贴工艺可以说是“纯拇指”的民间艺术,它的工艺基本都是通过“大拇指”所变化的不同技法来完成的,这是它的工艺传统与艺术特色。

工艺研究论文范文2

关键词:片齿轮;精冲;工艺分析;模具设计

1冲制片齿轮的技术难点

用板、条、带、卷料一模成形,直接冲制出各种齿型、不同模数和带孔或不带孔、轮辐加厚或减薄的圆形、扇形与特定任意形状的片齿轮等,其冲压加工的技术难点如下:

(1)齿型冲切面即齿廓啮合面质量,往往因材质金相组织结构不良、不到位和模具刃口出现不均匀磨损等因素而使冲件冲切面塌角过大,塌角深度超过25%T;冲切面完好率不足75%,低于Ⅳ级而影响使用;冲切面局部毛刺过大,难以彻底清除;冲切面的整体表面粗糙度值大于RA1.6“m,无后续加工工序时小于RA1.6”m,就无法使用。

(2)料厚t<1mm的小尺寸片齿轮,尤其当t≤0.5mm时,各种精冲方法都难以加工;用高精度普通冲模冲制,冲切面质量,特别是冲切面表面粗糙度值如何减小到符合要求。

(3)小模数片齿轮,如模数m<0.25mm的渐开线片齿轮,其冲裁模齿形冲切刃口,包括凸模与凹模的齿形刃口在冲裁过程中,要承受较大的压力载荷,容易出现崩刃、压塌、局部过量磨损……,冲制的工件,齿顶部位塌角大,料厚减薄明显,而且模数越小减薄越严重。在齿顶刃口处过量磨损而失效。也有在齿根圆的位

(4)所有冲制片齿轮的冲模,寿命都很低。多数都置,凸模出现了裂纹。由于齿形模数小,节圆上的齿宽B远小于零件料厚,冲裁时凸模齿形部位的压力峰值数倍于凸模的平均压应力,因而大幅度增加了齿形部位的摩擦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成倍磨耗,必然导致冲模提前刃磨。

(5)料厚t≥1mm-3mm的薄板片齿轮,多采用各种精冲方法,直接从原材料冲制成品片齿轮零件。由于模数小,节圆齿宽B大多都小于t,多数仅为B≤60%T,甚至40%T或更小。不仅凸模齿形承载压力大,而且冲出齿形齿顶部位减薄,塌角深达20%T-25%T,软料更为严重。

(6)片齿轮的齿形精度、整体的线性尺寸精度以及齿形外廓与孔,尤其是中心孔的同轴度、轮辐群孔的位置度等,受冲压工艺、冲模结构型式、冲模制造精度的制约;冲件材料的力学性能对冲切面质量影响较大。采用连续冲裁工艺冲制的带孔或轮辐厚度与齿形不同需要减薄轮辐或齿形部位的工件,可采用多工位连续冲压工艺:先在压形打扁减薄的工位内外两旁边切口,容纳多余材料及料厚减薄增大的面积,而后才能精冲孔或扩孔、精冲齿形,与只有冲裁工位的连续冲裁模一样,精准的定位系统是确保工件形位精度的关键。齿形与尺寸精度则主要靠提高制模精度保证。

2超薄料片齿轮的冲制

料厚t≤0.5mm的片齿轮,采用V形齿圈强力压板精冲,即FB精冲有难度,特别是t≤0.3mm时,因标准齿圈的V形齿最小高度hmIN为0.3mm,压入材料过深会将材料咔断,故不能实施精冲。其他精冲方法,如对向凹模精冲,也不能精冲t≤0.5mm的零件。这些厚度不大的各种材料的片齿轮,特别是t≤0.5mm-1mm或更薄一些的片齿轮,仪表产品中使用较多。

下文笔者举例一种与安徽电影机械厂合作,在普通压力机上推广应用精冲技术而设计的精冲模结构之一。该模具为电影放映机输片齿零件在普通压力机上进行精冲的固定凸模式FB精冲模。该模具有推件滞后结构,能避免因滑块回程将工件推入废料腔内而刮坏断面的缺陷,确保精冲件的断面质量。

推件滞后机构由硬橡胶圈、球面接头、调节垫和碟形弹簧组成。当上模上行时,硬橡圈把模柄弹起,碟形弹簧放松,推件块不动。上模继续上行,通过杠杆的作用使推件块动作,推出工件。使用这种机构时需严格控制反推加压行程及对模深度,否则会损坏推件块或碟形弹簧。该模具采用通用模架,更换模芯,可冲制不同的工件。

对于t≤0.5mm的片齿轮,使用高精度普通全钢冲模,冲制薄料、超薄料零件,只要制模精度高、冲裁间隙小、冲裁刃口锋利,也能获得高质量零件。

精冲件与普通冲裁件相比,冲切面光洁、平整,表面粗糙度值一般为RA0.63!m-0.25∮m;尺寸精度可达IT7-9级。而普通冲裁件冲切面质量随料厚t增加,波动很大:t=1mm时,其表面粗糙度值为RA3.0-3.2∮m;T≤0.5mm时,可达RA2.5m-2.0m,尺寸精度可达IT9-10级。因此,对于料厚t<1mm的片齿轮零件,尤其t≤0.5mm的片齿轮零件,推荐采用图5所示高精度固定卸料导板式冲裁模或连续冲裁模冲制片齿轮,可以收到精冲效果,达到IT8-IT9级冲压精度。3薄板与中厚板片齿轮的冲制

料厚t>1mm-3mm的薄板与t>3mm-4.75mm中厚板片齿轮零件,当投产批量达到大批大量生产的水平,推荐采用FB精冲,即用V形齿圈强力压板精冲工艺加工。实施FB精冲,采用专用CNC精冲机组,不仅效率高、自动化

程度高、操作安全性高,更主要的是以人为本,劳动强度低,无噪声与污物对环境污染,精冲在封闭空间进行,外扩散噪声控制在85dB(A)以下。专用CNC精冲机或成套CNC精冲机组过去一直靠进口,价格高昂,维修技术要求高,配套水、电、空调、压缩空气等动力系统及设施投资巨大,专用精冲机与CNC精冲机国内也有几家生产,售价仍觉偏高。建议外委协作加工。同时,对于尺寸不大的小型精冲件,也可用特殊结构的冲模,在普通压力机上实施FB精冲。

下图所示是齿弧板零件在专用CNC精冲机上精冲的冲孔——落料复合冲裁精冲模。该模具采用顺装-结构型式,齿圈压板件6亦是冲裁凸模件13的导板,虽采用滑动导向导柱模架,但有嵌装在模座沉孔中的V形齿圈压板为内嵌式凸模导向,两者原本同轴度极好,导向也可达到零偏差或接近零偏差导向,精度极高。

4厚板齿轮、凸轮与类似零件的精冲、整修及后续加工

料厚超过t≥4.75mm的片齿轮,如果产量达到成批和大量生产的水平,采用CNC专用精冲机组生产最合算,不仅仅是发展与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获得巨大经济技术效益和良好的社会与环保效益,而且确保冲压生产安全,消除了多项安全隐患。所以,推广厚板零件,包括片齿轮、凸轮、棘轮等,用精冲工艺生产,扩大无削加工范围,使冲压生产技术得到提升。

目前国内已有内江锻压机床厂、徐州特种锻压设备厂、武汉华夏精冲公司等企业制造多种规格的精冲机。其性能比世界一流的瑞FEINTOOL公司CNC精冲机有一些差距,但实际使用效果还不错,其售价也远低于进口机。用国产精冲机实际精冲,效益也会很好的。对普通冲裁的齿轮、凸轮、棘轮等零件,经过后续整修获得高的尺寸与形位精度、光洁平整的冲切面。实践证明,该工艺行之有效。对于厚板高精度片齿轮等零件,不仅可行,而且经济,特别适合小型零件的多品种生产。

诸如凸轮、多边形型板、标准孔板、基座等精冲件,厚度虽都较大,一般t≥4.75mm属于厚板零件,但其外廓形状简单,有利于冲裁后整修加工。微间隙整修变形过程有些类似的负间隙整修工艺,用于形状简单、材料强度不大的低碳钢、有色金属零件加工,效果很好。例如有种模具是采用负间隙修整,凸模、凹模间负间隙为(0.1-0.2)T,凹模刃口带有小圆角,其圆角半径取R0.05-R0.1mm。卸料板既起卸料作用又起毛坯的定位作用,故下端面离凹模刃面应小于料厚(约取0.8T),以保证毛坯定位,又能排屑。排屑需用压缩空气吹掉。由于凸模刃口大于凹模刃口,故用两限位柱,以防凹、凸模的刃口啃伤。整修完毕,工件没有全部挤入凹模,由下一个工件整修时将它全部推入并推出凹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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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方盐酸洛美沙星15.0g;甘油1260g;乙醇1230g;依地酸二钠5g;纯化水适量(定量至5000ml),制成1000支(5ml/支)。1..2批量10000支或20000支。1..3处方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034)-2002Z。

2操作过程

2.1生产前检查

各生产工序检查作业场所是否有清场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检查设备容器具是否有“已清洁”状态标志,计量器具是否有“校检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检查设备状态是否有“完好”及“待运行”状态标志等[1]。

2.2称量

按批生产指令对物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进行双人复核,确认无误后按批处方量准确称量,经操作人及工艺员、质检员复核无误后转至配制工序[2]。

2.3配制

①取少量纯化水加热至40~45℃,保温,加入盐酸洛美沙星,超声5min,加入纯化水并搅拌使其全部溶解;②将处方量的依地酸二钠加入到盐酸洛美沙星溶液中,搅拌使之溶解,备用[3];③将处方量的甘油和乙醇加入配液罐中,搅拌使混合均匀,加入上述备用溶液,再加入纯化水至定容量,搅拌30min;④过滤;取样检验。

2.4灌封

①调整装量,标示装量为每瓶5ml,平均装量不低于标示装量,每瓶装量限度不得低于标示装量的93%;②每小时抽查1次装量,如有异常可随时增加抽查装量次数;③抽查拧盖的严密性。剔除不合格品,将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分别做好标记,并将合格品转入中转站,不合格品单独存放,及时销毁。

2.5待包品检验

质检员取样送检,检验项目为全项检验。

2.6包装

①包装规格:5ml×1瓶×10盒×40中包;②确认使用的包装材料与该产品批包装指令相符;③在药品瓶上贴标签,距瓶底边基线2mm处端正粘贴,不得有皱褶,标签上要求打印批号及有效期至。之后连同1张折好的说明书装入小盒。小盒按照规定打印批号,批号应清晰准确。每10小盒套上收缩膜。收缩膜要平整光洁;④大箱按批包装指令卡印批号,批号应清晰准确[4,5]。将热膜收缩好的中包整齐摆放在大箱中,每箱40中包,并装有装箱单,用胶带封箱,打包呈井字形。

2.7清场

以上各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按《清场标准管理规程》(SMP-PM-0039-00)的要求进行清场,并填写相应记录。

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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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仪器Agilent1100Series高效液相色谱仪(安捷伦公司);SartoriusBP211-D电子天平(德国赛多利斯公司)。

1.2试药

麻黄、芍药、细辛、干姜、甘草、桂枝、半夏和五味子药材(均购于成都市荷花池中药材市场);磷酸二氢钾、磷酸;甲醇和乙腈为色谱纯。

2方法[2,3]

2.1指标及含量测定方法《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的小青龙汤现有制剂均只以方中的芍药苷为质量控制指标,因此本方保留该质量控制指标。复方中麻黄为君药,因此增加盐酸麻黄碱为质量控制指标。

2.1.1盐酸麻黄碱含量测定方法盐酸麻黄碱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盐酸麻黄碱对照品10.83mg于100ml容量瓶中,以甲醇定容,摇匀,精密吸取2ml于25ml量瓶中,甲醇定容,摇匀,过0.45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备用。

麻黄供试品的制备:精密量取复方提取液适量(相当于麻黄生药0.2g)于已干燥的锥形瓶中,低温挥干,以25ml甲醇溶解,称定重量,超声处理45min,放冷,再称定重量,以甲醇补足减少量,摇匀,滤过,精密量取续液1ml,置中性氧化铝柱(100~200目,内径1cm,1.5g)上,以50%甲醇洗脱,收集洗脱液约9ml于量瓶中,加磷酸1滴,以50%甲醇定容摇匀,过0.45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备用。

测定方法:C18柱(250mm×4.6mmDiamonsil5μm),流动相为乙腈-0.1%磷酸(9∶90),以三乙胺调节pH=4.5,检测波长207nm,流速1ml/min,柱温25℃,理论板数以盐酸麻黄碱峰计,不得低于3000。

盐酸麻黄碱标准曲线的绘制:分别吸取盐酸麻黄碱对照品溶液2,4,6,8,10,12,16,20,24μl进样,按照测定方法测定,绘制标准曲线。结果见图1。回归曲线Y=1722.7X+39.103,R2=0.9998,盐酸麻黄碱进样量在0.017288~0.207456μg间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

2.1.2芍药苷含量测定方法

芍药苷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芍药苷对照品适量,加入量瓶中,甲醇定容,制成60μg/ml的甲醇对照品溶液,过0.45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备用。

白芍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精密量取复方提取液适量(相当于白芍生药0.1g),水浴挥干,以35ml稀乙醇转移至50ml量瓶中,超声处理30min,冷却至室温,稀乙醇定容,摇匀,过0.45μm微孔滤膜,取续滤液备用。

测定方法:C18柱(250mm×4.6mm,Diamonsil5μm),流动相为乙腈-0.1%磷酸(14∶86),检测波长230nm,流速1ml/min,柱温25℃,理论板数以芍药苷峰计,不得低于2000。

芍药苷标准曲线的绘制:分别吸取芍药苷对照品溶液1,2,3,4,6,8μl进样,按照测定方法测定,绘制标准曲线,(见图2)。回归曲线Y=15414X+2.5391,R2=0.9998,芍药苷进样量在0.006~0.048μg间具有良好的线性关系。

2.26种提取工艺的优化研究及结果

2.2.1不同提取溶剂回流提取工艺研究及结果以水、60%乙醇、95%乙醇为提取溶剂,按L9(34)正交表进行实验。因素水平安排按照表1执行,实验按各正交表实施,结果用SPSS11.5作方差分析,确定优化工艺。结果见表2~7。表1不同溶液回流提取工艺因素水平(略)表2以水为溶剂回流提取考察结果(略)表3以水为溶剂回流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表4以60%乙醇为溶剂回流提取考察结果(略)表5以60%乙醇溶剂回流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表6以95%乙醇为溶剂回流提取考察结果(略)表7以95%乙醇为溶剂回流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

由方差分析结果分析得,影响因素大小为:提取次数(C)>提取溶剂量(A)>提取时间(B),3个因素均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2B2C3。

由方差分析结果得,影响因素大小为:提取时间(B)>提取溶剂量(A)>提取次数(C),3个因素均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3B2C2。

由方差分析结果分析得,影响因素大小为:提取次数(C)>提取溶剂量(A)>提取时间(B),3个因素均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3B2C3。

2.2.2不同提取溶剂渗漉提取工艺研究及结果以水、60%乙醇、95%乙醇为提取溶剂,按L9(34)正交表进行实验。因素水平安排按照表8执行,实验按各正交表实施,结果用SPSS11.5作方差分析,确定优化工艺。结果见表9~14。表8不同溶剂渗漉提取工艺因素水平(略)表9以水为溶剂渗漉提取考察结果(略)表10以水为溶剂渗漉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表11以60%乙醇为溶剂渗漉提取考察结果(略)表12以60%乙醇溶剂渗漉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表13以95%乙醇为溶剂渗漉提取考察结果(略)表14以95%乙醇为溶剂渗漉提取方差分析结果(略)

由方差分析结果分析得,影响因素大小为:渗漉液量(A)>渗液速度(C)>药材粒度(B),A和C因素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3B2C3。

由方差分析结果得,影响因素大小为:药材粒度(B)>渗漉液量(A)>渗漉速度(C),B因素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1B3C1。

由方差分析结果分析得,影响因素大小为:渗漉液量(A)>药材粒度(B)>渗漉速度(C),A因素具有显著性影响,优化工艺为A2B2C1。

2.3不同提取工艺及提取溶剂对提取工艺的影响对比研究

2.3.1不同正交实验因素分析结果见表15。表15不同正交实验结果分析(略)

2.3.2不同优化提取工艺的对比研究按照上述各种优化工艺,分别称取复方药材进行提取试验,以提取液中盐酸麻黄碱和芍药苷的含量为指标加权(权重系数依次为0.6和0.4),综合评价提取工艺。对比不同提取工艺的差异。结果见表16。表16不同工艺验证结果(略)

2.3.3相同方法不同溶剂对提取工艺的影响研究结果见表17。表17不同溶剂时间的比较结果(略)

2.3.4相同溶剂不同提取方法间的比较研究结果见表18。表18不同提取方法比较结果(略)

2.3.5综合评价结果实验表明,在考察范围内,小青龙汤提取工艺优劣顺序为60%乙醇回流提取>水回流提取>60%乙醇渗漉>95%乙醇回流提取>水渗漉;提取方法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回流提取方法效果较渗漉提取方法效果好;提取溶剂对比研究表明60%乙醇为提取溶剂较其他两种溶剂效果好。

3讨论

现有小青龙汤成方制剂只选择了芍药苷为含量控制指标,对于复方制剂的多指标多成分而言,显得质量控制过于单一。本研究从处方构成出发,增加君药麻黄的指标成分盐酸麻黄碱为指标,更多的注重全方的系统性。

实验结果均反应回流提取法较渗漉法的提取效果好,其中提取溶剂又以60%乙醇为佳,这与控制指标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是否在药效方面有正变的关系,还需要进行药效学研究。

小青龙汤整体提取的不同工艺比较结果得出,优化提取工艺为12倍量60%乙醇回流提取2次,1.5h/次。所得优化提取工艺合理可行,可作为小青龙汤的提取工艺。

【参考文献】

[1]段富津.方剂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25.

[2]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Ⅰ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马云淑,宁朝香.小青龙滴丸的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J].云南中医学院学报,1999,22(3):14.

工艺研究论文范文5

关键词:干挂;花岗岩;施工工艺;质量控制

前言:

干挂花岗岩是石材饰面施工中常见的一种施工工艺,多用于高级宾馆、商业写字楼,极少应用在变电站建筑物施工当中。500kV邕州变电站是区重点工程,公司领导将本工程定位为创建国家优质工程,为了提升主控制楼的竞争力,大厅采用花岗岩饰面。由于干挂花岗岩施工工艺性较强,不仅要求结构安全,而且要求外形美观,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1、工艺流程:

采用自下而上的顺序安装:施工准备弹线定位金属骨架安装花岗岩面板安装嵌缝清理花岗岩表面。

2、主要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要点

2.1施工准备

1.1熟悉设计施工图,并计算出所需的花岗岩,用作骨架的角钢或槽钢,连接件膨胀螺栓,成品钢板连接件及嵌缝膏。

1.2准备齐安装石材所用的各种机具,如台钻、切割机、冲击钻、嵌缝栓、经纬仪、卷尺、靠尺、方尺、力矩扳手、开口板手、多用刀等。

1.3选择及采购花岗岩板材,要求无破损,规格、尺寸、力学性能及物理性能均要符合设计要求,并根据加工图和排列要求,复核加工尺寸和数量,对异形及特殊形状的板材要提出加工详图或放样加工。

1.4大面积施工前先做样板,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2.2弹线定位:

清理基层结构表面,并进行吊直、套方、找规矩,弹出垂直线和水平线,之后根据设计并结合实际弹出安装石材的位置线和分块线,最好用经纬仪打出大角2个面的竖向控制线并弹出,以便随时检查垂直挂线的准确性,保证顺利安装。

2.3金属骨架安装:

2.3.1按设计图纸及每块花岗岩留槽数位置,准确的在结构墙上打孔,在预先弹好的点上凿一个点,然后用钻打孔,深为6~8cm,若遇结构里的钢筋时,可将孔位在水平方向移动或往上抬高,成孔要求与结构表面垂直,成孔后把孔内的灰粉用小勾勺掏出,安放膨胀螺栓。

2.3.2用作骨架的角钢或槽钢预先进行防腐处理,之后用膨胀螺栓,紧固螺栓将横竖杆件与结构固定,为了保证饰面板材的安装精度,用经纬仪对横竖杆件进行贯通,安装骨架位置要准确,结合要牢固,安装后要全面检查。

2.4花岗岩面板安装

2.4.1先将不锈钢连接铁件与角钢临时固定,调整不锈钢连接钢板位置,使其端头与石材插入孔对正,固定连接钢板,用力矩板子拧紧。

2.4.2面板的安装顺序从每面墙的边部竖向第一排下部第一块板开始,自下而上安装。安放第一块时,用直尺托板和木楔找平,调整连接件使端部钢板与石材插孔对正,调整固定面板,依次顺序安装底层面板,待其全部就位后,检查上口是否水平,并进行调整上层面板暂时固定后,调整水平度,若板面上口不平,可在板底的一端下口的连接件上垫相应的双股铜丝垫,调整垂直度,并调整面板上口的不锈钢连接件的距墙空隙,直至面板垂直,每安装完五排板材,吊线检查一次,以便及时消除误差。

2.4.3顶部板安装完毕,在结构与板材的缝隙里吊一通长的20mm厚木条,木条上平为石材与墙之间塞放聚苯板,聚苯板略宽于空隙,以便填塞严实,之后在顶面灌入2cm厚浆,作压顶盖板之用。2.5嵌缝

花岗岩之间的缝隙,用中性硅胶嵌填,首先沿面板边缘贴防污条,选用4cm左右的纸带型不干胶带,边沿要贴齐、贴严,在花岗岩板间缝处嵌弹性背衬条,嵌好后离饰面5mm,之后在背衬条外用嵌缝枪把中性硅胶打入缝内,打胶时用力要均,走枪要稳而慢,使嵌缝宽窄一致,无错台错位。

2.6花岗岩安装完毕,随架的降落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同时将防污条掀掉。

3、质量标准及成品保护

3.1、大理石的品种、形状、几何尺寸、光洁度、颜色、图案要符合设计。

3.2、所有粘结材料,干挂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

3.3、表面平整、洁净、颜色均匀一致,缝格均匀,板缝通顺。

3.4、面层垂直度、平整度、接缝要求、阳角方正的偏差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内。

3.5、及时清擦残留门窗框玻璃上的污渍。

3.6、改拆架子和上料时,严禁碰撞干挂石材饰面板。

4、干挂花岗岩施工的注意事项

4.1避免骨架垂直度及水平度偏差较大。施工中首先应选用经验收合格的测量仪器,提高测量放线的精度;其次在安装过程中应加强检测和自检工作。

4.2避免石材色差较大。色差大会直接影响到干挂石材的外观装饰效果,不能单凭小块样板确定材种,加工后要进行试铺配色。尽可能的采用同一矿脉的石材,安装前要挑选并编号以保证石材纹理及方向正确,要求过度自然,无色差。

5、结束语

干挂花岗岩施工质量的控制在于做好施工前的材料选择、安装方案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各项验收制定一定要落实到位,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基本能够预防干挂花岗岩施工的质量通病,施工出美观的石材饰面。

参考文献:

工艺研究论文范文6

反倾销法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进口国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提高,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合理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因为它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和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这就有必要探讨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不同人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承认即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一种法律制度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和为哪些人带来利益,是判断其价值的出发点。对于国家来说,在创设每一项法律制度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社会利益的平衡,而当两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协调时,它就必须做出取舍,这就表现出一项立法的价值取向。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相关国内产业的保护与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就是一对矛盾。国家既需要消除国外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不利影响,以便为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为国内居民提供良好社会福利的责任。国外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国内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获利,但也会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而阻止国外产品倾销可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保护,但本国的消费者及下游企业却要为此付出代价。在这二者之间国家必须择其一。

鉴于国外产品倾销不但会直接损害国内的相关产业,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故多数国家选择了以反倾销法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尽管采取反倾销措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国内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与这种利益的短暂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为反倾销法价值取向的选择不在于考虑对单个个体是否公平,而在于考虑满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为公平。由此可见,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抵制国外产品的低价销售对本国相关产业所带来的损害。反倾销法选择的是保护相关国内产业,其优先考虑的是国内产业的利益,放弃了消费者及下游企业的利益。而这正是反倾销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倾销法中确立公共利益原则的必要性

反倾销法的最初目的是保护国内受损产业的利益,维护公平贸易。然而,反倾销的滥用给各国经济和社会福利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令人深思。许多国家认识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并不是孤立的,尽管本国的相关产业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同时,包括消费者、下游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其他各方面利益却被忽略了。因此,如果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前能充分考虑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经过综合权衡之后再作出决定,一方面可以使反倾销措施更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进口国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各国对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考量更加谨慎,一定程度上减少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

具体说来,促使各国将公共利益问题引入反倾销立法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分工的需要

在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许多产业都成为某个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对于产品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产业,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会具有不同影响。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意味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报告,美国的钢铁产业若通过反倾销税或保障措施能够减少15%的进口,可以挽救6000个钢铁行业的就业机会,但作为代价,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将为此多付出270亿美元的成本,同时钢铁产品的下游用户还将失掉1.8万个就业机会。

2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国外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国内,从一定程度上说有利于消费者,而且也能促进国内企业积极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倾销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进入市场的价格必然会升高,这种价格上涨通常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承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反倾销具有贸易保护的作用,容易助长国内产业或产品的垄断地位,使其怠于进行技术更新与提高生产率。

3国际贸易关系相互依赖的需要

从短期来看,首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占有暂时的有利地位,但从长期看,考虑到国际贸易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反倾销所带来的总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为受指控国会利用各种条件进行贸易报复,受双方综合力量对比以及贸易关系的影响。这种报复未必是完全对的。

总之,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既是反倾销滥用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矫正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对合理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客观要求。

三、公共利益原则的涵义

对于“公共利益”的涵义,正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所称:“公共利益概念的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社会学界对于公共利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即便在法律范畴内,各国都将公共利益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确定,但也无明确的定义。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亦是如此。

不过,许多学者对公共利益做过独到的解释。英国学者边沁认为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则从个人权利的外部界限角度定义了公共利益,即“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的意思是: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美国学者E·R·克鲁斯克和B·M·杰克逊在《公共政策词典》中,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非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

国内部分学者对公共利益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研究,赵维田认为“公共利益是在倾销认定、损伤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到受损伤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和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朱庆华认为公共利益是“包括国内生产商、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或地区)整体利益”。陆文玥认为“公共利益考虑则是出于一种保护本国上下游产业、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等的利益而向国内反倾销受益者征收补偿性关税的措施,因此,可以说是对反倾销利益的国内再分配”。刘重认为“公共利益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大众的利益、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有广狭之分。从狭义上说,反倾销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国内同类产品产业利益、贸易中间商的利益、该产业下游生产者利益、上游生产者的利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涉案以及相关产业劳动力的就业。从广义来讲,它还间接影响到一国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以及整体经济的安全、贸易结构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资、贸易盈余与外汇储备,甚至一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水平和整个发展战略。反倾销的公共利益也会涉及两国的政治利益。当今世界,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紧密相连,两国之间经济利益的纠纷和矛盾很难说不会影响两国的政治利益和外交关系。相反,两国经济领域的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争为后盾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经济和政治往往互为手段和目的。因此,考虑反倾销中公共利益问题时,经济和政治利益都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内。四、国际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反倾销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各国纷纷在反倾销法中加强了对公共利益的相关规定。其中,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达,同WTO的相关规定一起体现了国际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发展方向。比较和分析这3种主要的公共利益原则,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1加拿大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加拿大早在1904年就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成为反倾销法,但它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始见于1984年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的《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ImportMeasuresAct)。2000年修订的《特别进口措施法》第45节中规定:在做出最终损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院可以自行或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发起公共利益调查,并允许任何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下游用户、消费者协会和竞争政策当局)向国际贸易法庭陈述相关的理由。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可以从与该反倾销诉讼无关的其他国家或出口商获得相同产品?(2)如果对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则是否会大大降低国内相同产品的市场竞争?是否给以有关产品为投人品的本国生产商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因限制获得生产或服务中使用的投入品或技术而严重损害产业竞争力?是否严重限制消费者按竞争性价格选择或获得产品的权利,或通过其他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3)如果降低或取消反倾销税是否会给国内相似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投入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如果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认定,没有理由减幅征收反倾销税,该机构将公告,说明结论与理由;如果法院认定按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公共利益,该机构将向国家财政部提交报告,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加拿大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共利益调查具有独立的程序;二是公共利益调查与反倾销税率的确定结合在一起。加拿大反倾销法中尽管列举了一些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应该考虑的因素,但是没有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作实质定义。

2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theCommunityInterest)。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都作出肯定性结论后,欧盟委员会还需要另行调查共同体利益,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欧共体整体造成的消极影响是否超过对申诉产业造成的积极影响。欧盟在第3283/94号《反倾销条例》中指出“共同体利益”包括国内工业、消费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规定各方的代表机构在欧共体反倾销调查中均有提供情报、要求听证、发表意见的权利。欧盟在第384/96号《反倾销条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更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该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共体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才能根据本条做出裁定。”这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突出的特点之一。另外,欧盟在调查中不仅计算倾销幅度,同时还计算损害幅度,在反倾销税计算和征收上执行的是“税额从轻原则”,即以能否消除对国内工业的损害为征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较低的税就可以消除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的损害,则应当以较低税额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从轻原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欧盟反倾销法试图协调平衡各国国内生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这也是公共利益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3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标准”,但它鼓励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时给予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以及采取较少征税规则以尽量减少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为一国主管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问题提供了依据。《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12款规定:主管机关应向被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或在该产品通常为零售的情况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使其能够提供与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第9条第1款就“较少征税规则”进行了规定:在所有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征税,及征收的反倾销税金额是否应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的主管机关决定,如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征税额最好小于倾销幅度。

相比加拿大和欧盟,WTO《反倾销协议》对公共利益的规定比较模糊,适用范围不够宽泛,仅要求成员方考虑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忽略了市场竞争等因素,同时“较少征税规则”中对成员方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赋予了成员方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公共利益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加拿大和欧盟有关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则较为完善,并不失各自的特色。从调查程序和调查后果来看,加拿大的反倾销制度比较灵活。欧盟则在反倾销法中赋予公共利益原则较高的地位,其实施程序也比较严格,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发展方向,防止了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有助于反倾销结果的客观性。

五、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1我国在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

我国反倾销立法相对较迟,最早颁布的反倾销法是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局限,该条例中没有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规定。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虽仍然没有公共利益的明确规定,但在对立法宗旨的修改以及具体的条款中,不仅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且涉及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规定。如1997年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对外贸易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中删去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这说明我国反倾销立法已经突破了只是片面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局限,已认识到全面权衡、统筹兼顾反倾销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利益的重要性。根据这一立法宗旨,该条例第20条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第23条规定:“调查机关应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第27条第5项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贸部予以公告”,该规定实际赋予我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考量公共利益的裁量权,允许其在综合权衡我国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此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办案实际需要,以行政规章的方式于2002、2003年颁布实行的有关反倾销立案调查、听证会、信息披露、问卷调查、实地核查、价格承诺等一系列暂行规则和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反倾销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次修改的一大特色是明确提出了公共利益原则。《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在第17条提起申诉条件、第20条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等反倾销调查相关环节的规定中,均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

2我国在反倾销法中体现公共利益原则的不足

(1)缺乏公共利益范围的明确界定

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意味着主管机关必须考察申诉产业之外的利益。因此,哪些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关,谁能代表这些利益,如何确定参加方的资格,成为公共利益审查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条例》第19条所定义的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这一规定中“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仍是一有待解释的概念。这样,反倾销主管机关在确定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参加反倾销程序,可以就某些问题发表意见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管机关完全有可能依据其自身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来进行审查,从而使公共利益不能得到尽可能完整的体现。

(2)缺乏公共利益程序性权利的明确规定

利害关系方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发表信息、提供信息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使主管机关更全面地掌握信息,以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要件是否满足。《条例》对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规定主要见于第20条和第23条。从实践来看,我国下游企业参与反倾销程序的主要方式是参加主管机关召集的座谈会及主动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材料,“座谈会”是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很难保证下游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有效参与反倾销程序,充分表达其意见,也很难对调查结果起到严格的控制作用,降低了公共利益原则的实际操作性。

(3)缺乏公共利益调查时效的明确规定

《条例》第26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公共利益调查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终止,利害关系方何时提出书面申请,何时答辩,听证会何时举行,何时作出公共利益的裁决等问题我国都未作出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主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利害关系方的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此外,我国在时效规定上还具有不对等性,相对人违反时效的规定,将丧失本可获得的权益;而行政机关违反时效规定,如举行听证会,事先没有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及时通知相对人,听证机构在作出肯定性终裁前没有给予相对人听证机会,行政机关该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现行《条例》都未作出规定。

(4)缺乏“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

较高的反倾销税率虽能对国内产业提供更多的保护,但也会对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较少征税规则可以将反倾销税降低至消除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水平,减少对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条例》第42条却只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从现有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我国在对倾销和损害及其因果关系作出肯定性终裁的情况下,全部依据确定的倾销幅度全额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忽略了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成本与收益的平衡。

3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建议

(1)确立公共利益审查的独立性地位

与反倾销的其他程序相比,公共利益审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尽管我国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但该原则被限制在价格承诺和征税环节。要求“商务部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未能贯穿于整个反倾销调查、认定、撤案、征税、复审等环节,缺乏强制性保障和合理的程序规定,公共利益审查的独立性未能得到体现,对于包括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在内的公共利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可借鉴欧盟的做法,将“公共利益”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加以规定,只有在符合倾销、损害、因果关系和公共利益4个要件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同时,我国还可以进一步规定: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暂停已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这样,公共利益就可以成为贯穿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2)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或应考虑的因素

在公共利益调查中,哪些当事方可以参与公共利益审查,参与方应享有哪些权利,都是不容回避的。而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又能反映出立法机关和反倾销主管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利害关系方包括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因此,在我国以往反倾销调查案中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重视。对此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和加拿大都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做法,公共利益一般需要从3个方面加以考量: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倾销产品工业用户(下游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为保证公共利益原则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应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公共利益所指的当事方:申诉产业、被调查产品的下游企业、中间商,最终消费者及其组织,以及其他认为反倾销措施将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的个人和组织。我国也可以在评价公共利益时,把倾销对竞争机制的影响考虑进去,如果倾销行为实际上活跃了市场,促进了竞争,迫使相关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实力,则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应当要求执法当局不仅倾听和重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应该采取“经济得失评析”方法,以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有利于市场竞争为准绳,来权衡该不该反倾销,究竟采取哪种反倾销措施。

(3)明确公共利益调查的程序机制

完善程序机制是公共利益实体权益的有效保障。欧盟反倾销制度赋予了利害关系方比较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使利害关系方在调查程序一开始就可以登记应诉、发表意见、申请听证会、查阅非保密资料等等,使利害关系方有充分表达的机会,以便调查机关进行全面的评估。我国现有规定缺乏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主动介入机制。我国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明文规定向下游企业、消费者搜集材料,听取意见的机制;应规定除调查机构依职权取证和召开听证会外,下游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可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申请召开听证会;只要是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调查机构都应该接受、考虑证据材料或召开听证会,在期中复审和终期复审时也应给予他们提出意见、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程序中的陈述与抗辩等核心权利,完善制定公共利益调查辩论式听证程序,避免主管机关偏听偏信而失之偏颇,使各利害关系方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意见。

(4)规定健全合理的时效制度

《条例》对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调查各阶段应有的时间限制。相比较而言,加拿大反倾销法对其规定则极为详细和严格。如限定调查启动后的35天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申请书,46天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答辩书,56天举行公开的听证会,100天法庭作出判决。加拿大的这种弹性极小、时限严格的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使国内工业的受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对此,我国可借鉴加拿大的做法,明确规定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开始,便搜集有关公共利益审查的意见和信息,并严格规定每个调查阶段的时效,而且要对等地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时效应负的责任。

(5)增加“较少征税规则”的规定

“较少征税规则”直接体现了在反倾销中应考虑公共利益的思想。WTO《反倾销协议》、欧盟《反倾销条例》对此都作了规定。因此,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应顺应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基本方向,增加该规则,以减少对工业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立法上推动公共利益原则的有效实现。

[摘要]公共利益原则是反倾销避免片面保护国内产业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安全阀。将公共利益原则纳入反倾销立法是现代反倾销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一。欧盟与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则较为完善和发达,同WTO的相关规定一起体现了国际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发展方向。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虽已确立了公共利益原则,但仍存有缺陷。因此,应借鉴国际反倾销立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关键词]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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