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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1
[关键词]税务部门;人员素质;结构配置;征管效率;中国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3)04-0095-05
伴随着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总量逐年迅猛增长,税收征管成本也一直居高不下,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引起了理论界和税务部门的重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人员的投入和配置对税收征管的效率产出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从税收征管的效率角度考虑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及其配置情况。
我国对税务部门人员素质与配置效率的研究文献较少,多从某一切入点入手提及税务部门人员配置状况。王德祥利用SFA方法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适度减少税务部门人员数量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从专业能力、提升与鼓励、报酬、福利、人际关系、外部影响等6因素分析了税务部门的行政执行力,研究表明我国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素质和制度建设等方面与税务工作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潘雷驰总结出现阶段税务人员的行为目标并针对税务人员心理需求和征管环境不和谐之处对税收管理提出改进建议[3]。苏强借鉴国外纳税评估经验,提出“人机结合”的评估模式,建议注重评估人员的素质培养和考核[4]。李林根认为“金税”三期建设忽视了人的因素,包括纳税人及征管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应重塑纳税服务,提升征管效率,把人和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5]。
上述研究对我国税务部门提升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现有研究也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多数研究都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对策加以阐述,仅仅从加强培训、建立绩效考评机制、重组税务人员和机构配置等角度泛泛论述,专门研究税务部门人员素质和结构配置效率的文献较少,缺少对税务人员状况的系统分析;二是较少研究税务部门的机构配置及其效率问题,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的机构设置状况得出效率结论的研究就更少。本文将针对上述两方面问题对中国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分析。
一、人员投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国在税收征管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来越大,特别是税收征管人员的投入,构成了一支规模庞大的征管队伍。过快的人员增长使税务部门臃肿,税收征管效率降低。1996—2010年中国税务系统正式在职人员数量的增减变化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全国税务系统各部门人员快速增长。1993年税务部门全系统共57.9万人,而到1996年增至77.7万人。2004年政府部门的精简改革,使税务部门人数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但随着各地非正式编制人员的转入,到2006年税务系统的人员总数又增至85.37万,之后一直保持在80万人以上,这还不包括一些事业编制和无编制人员。臃肿的税务系统人员状况,使得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逐年上升,而税务系统人均征税水平却一直没有大幅度增长,税收征管效率水平较低。
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我国的税务人员数量庞大,为美国的8倍,日本的15倍,德、法等国的7~8倍(见表1)。
我国税务部门人员数量的膨胀,带来一些突出问题:首先是过多的人员造成税务系统的工资支出较多,税收征管成本绝对数额大幅度增加;二是工作中难以合理做出人事安排,人浮于事、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收收入的绝对数虽逐年增长,但作为税收征管效率判别指标之一的人均税收贡献率却因税务人员过多而增长缓慢;四是各地人员配置的平均化,并没有按照经济税源的分布确定税务人员数量,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源浪费;五是纳税人需要应对多个税务管理人员的审批、核准,不可避免地增加其纳税成本,使社会整体税收效率降低。
二、年龄结构
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2
该书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6年在中国召开的专题国际会议的报告文件。报告回顾了2003年以来中国引进外资政策和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系统地阐述了中国跨国并购的基本政策和法律框架。以OECD在东北地区的投资环境调查结果为例,说明了目前国外投资者在中国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所面临的困境和障碍,并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作 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 版:中信出版社定 价:20.00元
《投资学》
该书是将作者多年的教学心得及教案进行整理、总结。提炼而成。力求符合精炼、通俗、实用的策划思路。在编写过程中,作者注重将平日授课时碰到的学生疑问比较多、很简单但又被一般教材所忽略的问题穿插到相关的章节当中,在注重基本知识介绍的同时,也注重将最新的国内外投资知识融入进来,以帮助读者了解投资学科发展的新动向,使本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本书旨在为具有一定经济理论和金融理论基础的大学学生提供适用教材,同时满足各类培训之需,也可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的入门参考书。作 者:王玉霞出 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定 价:26.00元
《公司税务管理――程序正义、风险和案例》
既往的税务管理以税务机关为主体讨论税收征管,本书则将税务管理的主体定位于公司(纳税人),站在纳税人角度阐述公司如何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作为纳税人主体,其税务权利与义务如何;在公司理财、经营管理、纳税事项安排、税务争议与法律救济方面,公司如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如何规避税务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如何安排好各类涉税事务,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如何从容面对一切税务争议和法律责任,与税务主管部门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全书贯穿以下主题:一是侧重于税序正义;二是将风险纳入公司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过程当中;三是以实务中的大量案例阐明以上主题。本书可作为大学管理类教材,同时也是税务系统尤其是企业经营者最有效的税务管理培训教程。作 者:周叶出 版:复旦大学出版社定 价:25.00元
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3
1.满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需求
面对不断发展的税收科学事业,我们需要对应其不断的创新改变税务干部人员的培训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工作技能得到提升,才能有效的承担日常的工作责任。在税收事业持续发展中,不断严格化的执法力度,以及不断细致化的管理方式,都对税务干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针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个核心业务工作内容,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大力促进税务系统的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税务干部的职业能力素养在工作职责要求标准范围内。
2.满足税务干部税收业务需求
不同的税收岗位工作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导致其培训内容差异性较大,对此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我们首先进行具体的、系统的设计,在统一化的专业培训工作下,采取分级培训工作,注重工作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促进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3.满足了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及培训质量需求
由于税收工作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作用,因此其工作开展前提就是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自身的职业能力要过硬,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服务工作,才能推动纳税服务体系朝着文明、现代、规范的方向构建,促进税收现代化的实现。
二、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培训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纳税服务培训存在的问题
在纳税服务培训中,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培训工作无法满足税务干部的实际需求;教师在培训工作前无法全面掌握税务干部的不同工作时间,不同级别,及个人的知识掌握熟练度,无法对应的开展培训工作,导致纳税服务培训无法落到点上,形式化的教学现象较严重,无法对其日常工作起到实际作用。二是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差;对于实际的培训工作,教师往往只是开展理论的说教,针对需要实训的课程,也往往只能采取案列教学的策略,参训人员在其中只能被动的接受,无法解决提升参训人员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导致其显示的可操作性较差,无法实现最终的培训教学目标。三是培训工作中有时未能正确定位教、学角色;传统的授课方式也经常被应用到纳税服务的培训工作中,以教师主体控制为主的弊端阻碍了参训人员提升解决实际工作能力的水平。应以学员为主体,教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通过学员课堂热烈的讨论、分享式的经验交流,达到教学相长,解决纳税服务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
(二)改进纳税服务培训的策略
1.推进研讨式培训教学方式
开展税务干部研讨式培训教学工作,主要是针对其具体的税收征管问题开展;主要是由教师提出相关问题,组织学生进行相互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问题,在探索分析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通过这样的交流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研讨式教学过程来推动税务干部的职业知识能力掌握,同时提升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变传统的单调讲述式教学开展形式,开创师生共同讨论、相互学习的工作氛围,通过友好的交流,不仅能改善其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还能使学生们增长相关业务知识范围,
2.推进案例式培训教学方式
加强教学过程中的案例结合,通过相关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合适的引出实际案例,并结合其提出相应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思考,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然后教师再对其进行具体的教学讲评。做到每个培训要点都能和实际的案例相联系,在相互讨论研究中促进学习效果的提升。同时,采取案例结合教学方法,还可有效地促进显性和隐性的知识转化,促进实践的理论提升,完善纳税服务教学培训工作。
3.推进实训培训教学方式
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促进全县地税部门建立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运作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全县各级地税部门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廉洁办税公信度明显提升、涉税审批项目和时间明显缩短、服务态度明显改善、政务环境明显优化,确保效能建设年取得“三无”效果:即无查实的影响地税形象的投诉、举报案件,无上级通报的影响地税效能建设年活动的不良事件,无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推进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一月份
1、县局和分局认真传达学习省、市、县效能建设年活动动员会精神;
2、县局制定《全县地税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对全系统的效能建设年活动进行总体部署。
(二)二月份
1、成立县局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2、制定全县地税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推进方案和工作任务分配表。
3、县局于2月15日前召开全系统效能建设年活动动员会;
4、建立落实效能监测点联系制度,县局及各相关分局每月至少要与环境监测点联系沟通一次,及时跟踪发展环境监测点的情况反馈;
(三)三月份
1、各有关对口责任单位要根据市局的实施办法拿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贯彻意见:
⑴由县局办公室牵头,起草制订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实施细则;
⑵由县局征管股牵头,起草制订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细则;
⑶由县局监察室牵头,起草制订廉洁办税,违诺追究的实施细则;
⑷由县局办公室牵头、规范办协助起草制订效能建设、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
2、对各地第一阶段效能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各单位进行重点指标讨论,结合效能建设目标,合理设定效能建设缩减指标;
4、加大宣传力度,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条幅,县局编发效能建设活动专刊,各分局开辟“效能建设活动”宣传专栏。
5、认真落实好干部交流轮岗、基层分局长任期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公推公选制度。
(四)四月份
1、将省局新修订的《三个服务100条措施》、《支持民生工程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12条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推行“两个”减负的新举措集中编印成册,送到纳税人手中;
2、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法知识,认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和多种形式的税收宣传,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3、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范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等工作规程;
4、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5、召开重点工程项目法人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人座谈会,认真查找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五月份
1、督促各地抓好省局制定的“服务重大项目建设50条税收政策措施”和市局服务项目建设“20条”措施的落实,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
2、加快网上办税步伐,推进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业务表单下载、完税证明开具等涉税事项。
3、大力推行“办税厅自助申报缴税”,继续完善“同城通办”、“POS机刷卡”,优化“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制度;
4、认真兑现服务承诺,抓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
(六)六月份
1、开展“我为效能建设年活动献计献策”活动,让每一位地税干部职工明确自己在效能建设年活动中的职责、目标和措施,切实做到人人参与、个个负责;
2、举办1-2期纳税人税收知识培训班,进一步服务纳税人,此项工作由县局税政股、征管股主办,县局办公室、各征管分局配合。
3、建立为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窗口单位”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水平、工作水平;
4、县局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税行”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视察、指导地税工作,并专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相关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工作。
(七)七月份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开展对税收政策、执法程序、纳税评定、涉税优惠和惩戒及相关政务事项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2、广泛开展诚信走访,向各级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人士、特邀监察员及纳税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3、组织邀请劳动模范、重点纳税单位代表和个人等进行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
4、开展为纳税人送政策法规等服务活动;
5、县局组织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和地税管理机关活动;
6、组织特邀税务监察员到各地督查暗访;
(八)八月份
1、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收费自查,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工本费等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取消门市开票收费;
2、进一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活动,针对前段时间督查中发现的公开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抓好整改落实;
3、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4、向意见建议人反馈整改情况;
5、开展对纳税人提出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回访;
(九)九月份
1、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优惠政策情况回头看”活动;
3、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进一步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十)十月份
1、向社会公布承诺服务兑现和整改情况;
2、建立长效机制,针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长效机制。
(十一)十一月份
1、做好各项准备,迎接各级效能建设年度检查;
2、组织开展对基层分局的评议检查;
(十二)十二月份
1、报送主题效能建设年活动工作总结;
2、整理活动材料装订归档;
3、推荐工作先进;
4、表彰。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5
关键词:涉外 供货合同 设计分项价格 税务
一、背景与意义
国际经贸往来中的“设计”一语,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通常有两种语义。一种语义指的是一项劳务或服务活动。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主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提供的设计服务,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语义指的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表现为一种方案、图形、模型以及记载方案、图形、模型的文件、图纸等。该语义下的“设计”对价或费用报酬,在所得税上属于被动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税款的征收管理,应遵循我国与该非居民所属国的税收协定(如有)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两种语义上的“设计”在税法适用和税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税收实务中,近年来,随着我国诸多大型项目的开工建设,与国外供应商签署了一系列大额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在这些涉外设备采购合同中,中方企业由于成本与支付进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会要求供货合同中国外供应商根据设备的设计生产环节、成本构成分项报价,并最终在合同中列明分项价格及按照相应的里程碑节点确定支付进度。这些价格分项通常包括成套设备的设计(包括图纸等文件)、设备本体、现场服务等。这里的设计,是国外供应商根据中方企业对成套设备的功能参数等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是制造该成套设备的必然过程。但是,由于“设计”、“图纸”等中文用语,与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的“设计”、“图纸”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极易导致税务机关认为供货合同涉及特许权使用而征收预提所得税,进而产生税务争议,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极大地增加了税收管理社会成本。
“设计”是劳务活动还是特许权使用在税法上已有清晰定义,但针对具体的税收征管实务中的划分标准,实务中非常难以把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内有关非居民特许权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侧重于相对抽象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如何识别判断“设计”征税的论述文献并不多见。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货合同设计分项价格的税法适用判断依据与具体标准,以减少税企之间对于设计征税的争议与磨擦,降低国家税收征管社会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况简介
G集团下属4家成员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先后与日本M公司和国内的L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了数字控制成套设备系统(Digital Control System,简称DCS)供货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台套设备系统,供货合同价格细分为“设备、设计、工具与配件、现场服务、培训”等分项,其中,设计部分金额较大,约占合同中外币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额的22%。
供货合同中所称的设计,按照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供应方为满足买方对DCS系统的功能要求,而开展的DCS系统设备的设计工作,是制造DCS设备系统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或业务活动。整个业务活动过程,可以直观理解为如图所示。
从图中可知,合同中的设计分项其实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属于税法中所称的主动所得而非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被动所得。但是,供货合同价格分项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译成中文为“设计/工程(包括图纸)”,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特许权使用”定义中的“设计、图纸”等用语完全雷同,导致M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时,当地国税提出了DCS供货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许买方使用M公司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其对价为合同中所列设计费,需按设计费的10%在中国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观点。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及对DCS合同性质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货,除其中的现场服务应按照中日税收协定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定是否在中国征税外,其余供货部分的收入应属于贸易性质,所得应在日本征税,M在中国的涉税事务处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将合同中的设计费认定为特许权使用,则合同的买方将负有在支付款项时源泉扣缴的法定义务。M在获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观点后,表达了如果错误征收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将向G集团索赔的意见。这意味着,G集团在DCS供货合同上也面临相应的税务风险。
三、税企争议与税法适用分析
设计费如何征税,特别是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是否需按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一个税务难题。尽管如此,企业方面由于业务的需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在“营改增”之前,对于国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活动,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征税。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设计是一项独立的劳务活动,流转税的征收应按照营业税的规定判断是否征税;而是否征收所得税,则应当根据国外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劳务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依据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条款判断是否征税。②如果设计活动从属于设备供货,是制造设备的必然过程,则该类设计活动应当计入设备价值中,作为设备报关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与增值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按照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税则判断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关税与增值税,且不应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③如果设计是一种方案或其他形式的无形智力成果,则涉及特许权使用或技术转让的预提所得税征税问题。
基于上述结论,对于DCS供货合同中的设计,企业认为属于上述第②种情形,应当并入设备价格中报关,按照进口环节税处理,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实务操作中,企业也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了税务方面的处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条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误解为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这些问题,在后续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逐一显现。
(1)将DCS合同中为制造系统设备的设计活动与中日税收协定中的设计等同,认为日方特许中方使用日方专有的控制技术;但事实上业主取得这些图纸并不能制造出DCS设备,同时,实现对设备的控制技术与逻辑,是由中方设计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义中,有大量的关于图纸、知识产权的定义,据此认为交易的标的也是知识产权,存在特许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语定义与合同交易标的区别。
(3)税务机关认为DCS供货合同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分项金额巨大,所占比例相当高;同时,如果是设备生产必不可少的环节,就不应该作为一个分项单列,而应合并在设备价格分项之中。采取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分离进行报价,事实上是国内买方G集团基于成本控制与支付进度要求在国际投标文件中的划分,M公司本身在国际上其他类似的供货合同,并没有将Design/Engineering(设计/工程)从设备中予以分离。
(4)在DCS供货合同中的合同范围与价格分项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图纸、软件等),部分税务机关将其与中日税收协定中所称的图纸等同。事实上合同约定,M公司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文档,是基于我国相关安全法规对设备制造过程控制与记录的要求并仅以验证DCS设备是否满足设计与质量要求及其安装、试验、运行保养与维修为目的,M公司应提供DCS设备有关的设计信息,以及有关DCS设备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档,包括质量保证、制造完工报告、机器质量证明、机器包装、运输、保管等方面的文档。利用这些图纸文件,并非技术许可。
(5)在DCS合同中有软件的内容,但合同中有关的软件是嵌入式的,是机器的组成部分,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对象所定义的软件。
(6)在DCS供货合同中第2章2.4节明文记载了在一定条件下,M公司应“免费授予购买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备用或更换部件,且仅为该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应方依据本合同向购买方供应的所有图纸副本、模型、技术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权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术转让交易。该条款从字面上理解确实与技术的特许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该条款的设定,是以国内买方(G集团的下属业主公司)为了长期正常运行DCS设备,M公司应负担长期供应预备件的义务为目的。仅是由于战争、破产等不可预见原因,在M公司无法履行DCS设备运行后预备件的供应义务时,M公司应将制造预备件的技术免费授予买方,以确保DCS正常有效运行。该条款是在发生特别情形下(战争、M公司破产等不可预见情形)才适用的条款。目前,相关情形并未发生,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关情形发生的可能性也极为微小。征税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事实为依据,以该条款作为DCS供货合同需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理由并不充分。
(7)将DCS供货合同分项中的培训,质疑是否隐含有“专有操作技术”转让或许可。但对设备操作的培训,根据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时,如果同时提供了培训活动,则培训活动应视为劳务进行税务处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条款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的诸多相关特征,因此DCS供货合同存在特许权使用。事实上,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合同惯例,即使14章的条款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征,但是DCS供货合同是以向核电站提供DCS设备并确保核电站运行为主要目的,M公司向买方授予背景知识产权的非独占、不可转让的许可也是基于电站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并非以转让此种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为目的。参考税收协定OECD范本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第11.6“在实际商务活动中可以看到既包括专有技术也包括技术服务的合同。……对于这种混合合同,适当的处理方式原则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然后对各部分适用相关的税收规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整个合同全额按照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是符合实际情况与通行惯例的。
四、案例争议的处理过程与结果
DCS涉税争议事项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显端倪,M公司在F省D市进行合同备案时,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设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予按全额的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全额征税观点。经过企业的据理力争,及与其他涉及DCS供货合同的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召开各省市研讨,税务机关内部争论也非常激烈,有坚持认为应按设计费全额征税的,也有赞同企业观点认为不属于征税范围的,还有折衷的观点认为部分征税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税务系统内部初步形成了倾向于部分征税的观点,具体的征税部分金额比例要求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在企业与各主管税务机关商讨比例的过程中,对究竟有多少属于税基,与个别坚持征税的地方税务局差异又非常大,最终难以达成共识。至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召开研讨会议,并邀请企业参与会议的企业调查答辩,企业重申了不应征税的观点,并且认为,按照OECD的解释指引,认为征税的依据应当以合同的主要目的为依归,不能因为部分带有“保密”等具有特许权使用特点的条款而轻易做出征税的判断。2016年4月该税务争议历经五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最终认为DCS中的设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税。
五、案例启示与征管建议
DCS合同预提所得税争议的处理,耗费了企业与征管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税收征管成本。这个案例的许多经验值得总结,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关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税法适用的标准
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通常是为供货而进行的设计业务活动,这类业务活动是供货合同交易标的“设备”制造生产的必然环节,应是设备价格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进口货物进行税务处理,不应涉及“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
(二)税收征管中判断税法的适用,应关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对非居民的征税,涉及我国与非居民所在国的税收征收权的划分,而我国税收协定,基本上也接受并执行OECD范本的解释。对于涉外供货合同中的设计费,应该充分考虑并接受OECD有关“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构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仅仅是辅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则可对报酬的总额按主要部分所适用的税收待遇处理”的原则,在DCS合同中,成套供应DCS设备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这种观点如果能在税务系统内达成共识,则本案的争议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税收征管中对合同条款的分析,更应关注其实质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税务争议中,合同中有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存在,与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使用转让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为部分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与理由。事实上,在金额较大的涉外供货合同中,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通常是必备的,例如,双方都会约定双方有义务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而具有保密的义务,双方也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这些条款,而是要去看这些条款约束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保密义务与合同的交易标的并无直接关联,则类似的条款不应成为征税判断的依据。
(四)税收征管中应遵循信赖原则
税务系统培训总结范文6
我于 年 月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被招录到xx县地税局,成为一名共荣的国家公务员。一年来,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认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去做, 加强政治学习, 对业务精益求精,逐步完成从学校到政府机关,从学生到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环境和角色的双重转变和适应,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试用期满之际,为便于组织对我的考察,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实际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注重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在领导和同事的言传身教中,我深刻地意识到现在从事税收征收工作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因此我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主动加强政治学习,多读书,多看报,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方针及税收相关政策,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三个代表和重要思想,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保证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力求做一名领导放心,纳税人满意的税务工作者。
二、加强业务学习,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我于年月到一分局工作,这是直接与纳税人面对面接触的岗位,只有精通业务才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能让纳税人满意。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税务系统的业务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我深感责任重大,于是通过多方面的学习,储备相关的业务知识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一是向书本学习,通过看相关的云南省税收业务书、税收法律书、业务手册、作业指导书等了解相关税收知识和税收流程。
二是向同事学习,工作之中我经常向同事请教业务知识,借鉴他们的工作经验,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做到多听、多问、多思考。
三是参加相关的业务课程和培训,2019年6月我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初任培训,不仅仅是业务技能的培训,更是应该如何转变角色,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的培训,我对自己所负责的业务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我给我今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还参加了省局举行的系统维护员的培训,加强我对 MIS2.0系统的了解,基本能完成业务在MIS2.0中的操作。培训中,我认真学习自己的薄弱环节,做好笔记,回来整理相关资料和电子材料。
四是在实践中学习。在工作中逐渐熟悉自己的业务,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摸索合适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也熟悉了一分局的其他几个岗位,基本上能完成所有岗位的业务操作。
三、端正作风,找准位置
在工作中,我端正作风、摆正心态、找准位置,作为一名新进公务员,本着实事的态度,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工作。服从领导安排,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注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自己的最好,自工作以来,没有耽误过任何领导交办的任何事情。在生活中,坚持正直、谦虚、朴实的生活作风,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平等相处,以诚待人,不趋炎附势,也不欺上压下,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志相处的尺与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四、存在的不足和下步打算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逐渐成长、成熟,但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主要是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工作经验不足,与同事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工作能力和创新意识不足、政治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工作中的许多问题还不能独立解决等。认识到这些不足,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提高:一是继续保持学习,向理论学习,向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克服年轻气躁,做到脚踏实地,提高工作主动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点滴实践中完善提高自己。三是继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争取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在此,我真诚地感谢各位领导关心和同事们的帮助,让我成功的转变角色。同时,我郑重的提出转正申请,并虚心接受组织对我的审查与考验。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