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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1
一、评选标准
依法治校是提升学校品质、建设品质学校的基础性、全局性工程。其核心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学习型组织。学校文化建设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就是制度文化建设。建立共同愿景,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理顺决策、执行、监督、保障等环节,强化学校、家长、社区良性互动是建设品质学校的基本保证。评选标准分领导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架构、民主管理机制、教师权益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法制宣传教育、办学行为规范等八项。
凡年以来有下列属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评选:
(一)学校内部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学校管理制度与依法治校基本要求相违背,办学活动、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发生严重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在校内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四)发生应当由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号的;(六)发生其他与示范校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二、评选对象和申报方法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及市属高校。
本次申报以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进行。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照评选标准,从本行政区域依法治校先进单位中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区域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数不到30所的最多推荐1所,超过30所的可推荐2所,超过80所的可推荐3所,学校数以《—学年初市教育事业概况》为准,详见附件2)。各地要在充分体现示范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可适当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市属高校和直属学校,可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所有参加评选的学校应以校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报送申报材料一式15份,材料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包括近五年来的获奖情况)、对照评选标准的自评情况、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主要成效或成功经验。材料应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万字以内。学校还应根据评选标准做好相应台帐,以备检查。对于评选标准中有关“校务公开”、“平安校园”等内容,参评单位不必为迎接本次检查评比重新制作台帐,可以直接使用专项检查的台帐资料,实现同类材料的通用,以减轻不必要的负担。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市教育局报送推荐报告,推荐报告每校一份,内容应包括该校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主要特色及其在本地的示范作用、推荐意见等。
各地各校应保证申报和推荐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发现存在与申报材料不符的事实,将取消有关学校的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评选程序
本次检查评比由市教育法学会邀请教育界、法学界有关专家等成立评选小组,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评选小组将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参评学校依法治校的整体情况,并签署评估意见。评选小组还将对候选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并听取汇报。市教育局将根据评选小组评估意见综合评定依法治校示范校。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名单将在市教育城域网公示一周。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存在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校,由市教育局授予“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并予以表彰。
四、复查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定期复查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要求,在开展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同时,市教育局将对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复查(名单见附件3中加粗字体)。复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结合第四批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实地检查进程,对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复查中发现有属前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五、时间安排
申报截止期为年3月19日(周五)。第四批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及第二批省级、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查、复查报告,请于年3月19日前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附电子稿)。
实地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在申报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2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3B-0013-04
五年来,广西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逐年增加,受惠学生人群不断扩大,投入资助资金从2007年的2.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7亿元,资助学生从2007年的37万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43万人次。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办学灵活、学生流动频繁的特点,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线长面广、发放环节复杂的问题。如何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助资金有效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成为学生资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广西努力探索和完善中职学生资助资金监管模式,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银行统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管理模式,并首先在南宁市试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广西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背景分析
(一)国家助学金发放模式常态
国家助学金常规发放模式基本流程为:中央资金预算各地学生资助资金需经过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层层分解配套同级中等职业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经由银行将资助金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中。
(二)国家助学金常态发放模式的困难及问题
1.中等职业教育“复杂”,资助资金监管难度大。“复杂”主要体现为办学的灵活性和管理的多元并存。首先,中职学校普遍采取免试注册入学,从而造成学生频繁更换就读学校行为的普遍发生,使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和人数呈大幅度变动状态,加大了资助金准确发放的难度。其次,中职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较多,除教育部门外,部分学校还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管辖,这些学校既提供中职学历教育服务,又提供技工培训服务,容易造成同一学生分别通过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双渠道申报助学金。
2.财政资金流转“不畅”,造成助学金发放效度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采取中央和地方分担机制,每次预算都要经过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分解配套后,才能下达到同级中等职业学校。资金周转环节多,拨付时间长,学校往往因不能及时收到财政资金而造成助学金发放延误。
3.学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构成资金安全隐患。首先,由于少数中职学校存在对学生资助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发放流程规范程度不高等问题,容易导致直接发放现金,或代管学生助学金银行卡直接抵扣学费,甚至代领助学金的现象发生。其次,少数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或经常更换财务人员,难以按规定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完整或账务处理不正确,导致助学金结余资金无法执行专项结转核算而在下个会计年度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资金安全构成隐患。
(三)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具体内容
在充分借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依托银行系统发达的储蓄网络,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后,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通过指定银行集中统一发放,直接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资助银行卡内。整个模式可以概括为“资金集中、管理集中、申报集中、发放集中”。
(四)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预期目标
通过助学金发放主体由学校上移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引入绩效管理的考核制度,通过精简程序环节、整合有利资源、降低潜在风险,力求在制度上杜绝舞弊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助学资金被截留和挪作他用,可实现资金管理高效率、高安全、高效益的目标。
二、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案例分析
(一)集中申报,归口管理
集中申报,即学生集中时间申请国家助学金,集中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助学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集中将助学金预算指标下达并拨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而最后完成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1.率先成立机构,健全工作网络。2007年9月,南宁市在全区率先成立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即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直属南宁市教育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备财务单独核算的法人资格。随后,明确要求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学生资助工作。健全的机构编制和工作网络为全市各类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和奠定了基础。
2.集中申报,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南宁市因地制宜地制定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各行业办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等环节都需通过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实现助学金统发工作归口管理。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建设银行储蓄卡,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银行给予免收年费、工本费等优惠政策。将每月银行助学金发生的手续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在项目支出中单独列支。2010年秋季学期,南宁市根据相关规定,推行国家统一制定的“中职学生资助卡”制度。
3.启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涉及多部门及机构的协调而系统的运作,是一项跨系统、跨部门的系统工程。为了有效监管并利用该项资金,南宁市启动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为实施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助学金的统筹、分配和审批,安排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助学金绩效考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本级财政配套补助经费,审批、核拨和使用监督助学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审批,汇总后向教育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以及资助政策的宣传。
市卫生局:负责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审批,汇总后向教育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以及资助政策的宣传。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全程监督国家助学金依法依规拨付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监察和审计工作。
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卫生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集中发放工作,审核学校申报数据,向银行传达助学金发放指令,做好助学金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助学金绩效考评的材料报送工作及资助政策宣传。
中职学校:负责受理学生申报材料和初审,办理和发放银行卡,助学金集中统发基础数据维护,助学金档案管理,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资助政策。
银行:负责助学金、发放数据汇总、违规支取预警,向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功和失败清单,助学金银行卡使用宣传。
(二)集中发放,信息化管理
根据国家助学金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南宁市将市属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管理权限集中在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授权银行集中发放。为提高工作效能,南宁市借助现代化办公手段,开发“南宁市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和银行的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
1.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以中职学校助学金发放(月份)汇总表列示的人数和金额为依据,统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助学金用款额度拨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零余额银行账户,再划入银行专设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2.实现集中发放的基本路径。一是明确集中发放时间,各中职学校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送达银行,银行于每月8日前将当月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内。二是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针对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的学生补录和流失的问题,南宁市实行月报制度,要求学校于每月28日前将本校受助学生人数的增减变动情况以明细报表的方式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此为下个月发放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向银行发出划款指令,在确认银行已经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后,马上通知学校,由学校即刻将划款信息反馈给学生。
3.实行信息化管理。南宁市设计开发了“南宁市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与银行助学金统发信息管理系统成功对接,三者的数据可以通过报表之间的平衡、钩稽关系进行自动校验,起到对学校申报材料的自动审核和纠错作用。同时,还实现了银行发放信息的自动汇总,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大大减轻了工作负担,减少了数据统计汇总所需时间,提高了数据准确性。
(三)强化监管,标准化管理
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处理举报(投诉)检查,以及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使助学金管理工作日趋规范。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使助学金管理工作效能日益提高。
1.明确工作计划和流程。制定年度助学金工作计划,明确月份、半年和全年工作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制定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流程,设计工作进度表,标明各工作环节完工时间节点。
2.制定统一的工作报表和操作标准。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助学金申请表、受助学生汇总表、助学金统况表及助学金统况汇总表等工作报表,规定各个报表的填报标准,确保报表报送数据真实、有效。
3.助学工作力求公开透明。南宁市向所有受助学生发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温馨提示”,提醒学生不能将助学金银行卡交给学校或他人代管,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助学金银行卡。中职学校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做到“三公开,一公示”,即:公开管理办法、公开申请流程、公开投诉渠道和公示受助名单,以公示无异议名单作为本学期学校初审基数。
4.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实施助学金绩效考评制度,重在设置科学合理、易于量化评议的考核指标。南宁市通过细化操作标准,对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进行科学评定,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和工作的难易程度赋予分值,实现量化考核。
5.做好台账整理和归档工作。台账是助学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材料,也是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印发了统一的助学金项目管理参考目录,将助学金项目材料按文件依据、发放流程、财务材料及宣传材料等分类归档,指导学校建立助学金工作台账,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6.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助学金检查工作的目的在于防止套取财政资金,其重点在于核实受助学生的身份和在校情况,及学生助学金银行卡的管理情况,防范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截留学生的银行卡和密码。因此,助学金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看档案和实地查访,清点在校学生人数和了解流失学生动向。
(四)集中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素质
学生资助机构是新成立的单位或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面对的是崭新的业务,从事学生资助机构业务的是一支新上岗的工作队伍。资助工作队伍建设关系到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推行。南宁市非常重视学生资助培训工作,将其列为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必须完成的常规工作,借以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整支队伍的工作能力。
1.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年均将业务培训经费列入项目支出,编进部门预算,并得到通过,此外,还从中央奖补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培训经费,人均培训经费超过1000元。
2.编写培训教材。在充分理解国家、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制定的政策,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力量编写针对性强、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包括文件汇编、政策解读、讲座教案和宣传资料,等等。
3.培训形式多样。培训批量大,年均开展培训活动20余次,培训人员600多人次。培训形式多样化,有专项资助政策培训、工作布置培训、外出考察学习以及参加全国学生资助业务高端培训等。
4.成立讲师团。讲师团成员由市县学生资助机构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他们熟悉政策、业务娴熟、责任心强,承担本市学生资助工作的专题培训授课任务。此外,讲师团的个别成员还受邀到国家和自治区级的培训班授课,介绍助学金集中发放管理经验和政策解读。
三、南宁市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的比较优势
南宁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简化并优化了各环节和整体过程,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被学校截留、挪用和套取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学生资助机构对助学金的统一管理及助学金发放情况的信息收集,发挥了助学金的资金效益,保证了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实践证明,自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银行统发模式以来,南宁市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优势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归口管理,预防重复申报
如图1所示,虽然2007年助学金政策已经实行,但中职学校仍由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学籍管理,且部分学校同时提供中职学历教育服务和技工培训服务,这种管理现状,无疑使得助学金发放模式复杂化,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和有效利用。如图2所示,由于“归口管理”模式的积极运作,双重学籍学生分别通过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助学金申报的学生数量少,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能够杜绝多渠道申报助学金,或者是校方多申领助学金,而实际并未发放给学生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进行专账管理,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在教育部门的学生资助机构,保证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补充下一年度的助学金预算指标,节约了财政资金,确保了中央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缩减环节,提高了助学金的使用效率
如表1所示,助学金统发模式,其财政资金拨付过程减少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等环节,大大提高了资金发放的时效性。助学金银行统发的优点还在于助学金结余资金以及未用完的预算指标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在上级资金不能按时下达时,依然能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及时发放。银行在银行卡办理、发放等环节对相关环节和材料进行审核,提高了发放环节和材料的准确性。此外,由于集中办理银行卡呈现的规模效应,学生办理银行卡免除了办卡工本费、年费和手续费,使学生受益。
(三)资金到位率高,“问题”投诉率低
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在实行统发过程中,如出现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现象,银行会及时将具体名单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月助学金的发放信息通过“银行—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学校—学生—学校—市学生资助管理办—银行”的反馈路径进行核实及归因,并及时补发。2007年~2011年,南宁市通过统发方式为28.44万人次发放助学金,发放金额2.07亿元,资金到位率(即发放到学生手中的成功率)为100%,因技术问题导致助学金发放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投诉率为0(见图3)。
(四)程序统一,节约管理成本
南宁市自行开发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全国中职系统助学金受助信息和银行统发系统发放信息的自动校验,解决了资助工作人员人工核对数据容易出现误差的问题,同时实现了银行发放情况的自动汇总,节省了数据统计时间,提高了发放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见图4)。统一的发放流程、表格和档案则为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带来便利,也有利于数据的提取,节约了工作的管理成本。
(五)凸显专员优势,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使中职学校享受到的财政资金比重不断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银行集中发放模式的要求则对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和财务工作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集中发放模式对资助资金的管理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促使学校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而促进了学校资助、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专职财务人员的人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见图5),确保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
注:2008~2009年聘用人员学校数出现大幅下降是因为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停办,全市中职学校数减少。
四、小结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和贫困学生的民心工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必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体现了国家对中职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更承载了国家对教育、人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深度洞察和敏锐关切,是一项关切贫困学生发展与就业的重大战略和方针。
实践证明,南宁市“集中发放模式”是防范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中各种突出问题的有效尝试。它更利于学生资助机构对助学金的统一管理,更利于对助学金发放情况的信息收集,更利于发挥助学金的资金效益,进而更大限度地保证了助学金的真正意义的实现,即帮助或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难上学,就业难、难就业”的实际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中职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进一步实现。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地市和75个县(市)中,已有11个地市和74个县(市)采用了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同级财政或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集中发放的模式,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效率得到大幅提高,效果显著。这也为全国各地开展助学金发放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和价值参考。(作者系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课题: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监管机制完善研究
编号:2012AA012
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文3
一、价格管理备案制研究的现实意义
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当下,研究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是为了进一步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同时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价的需要。理顺价格管理中的备案问题,理清备案程序也是规范各级价格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价格备案才能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类收费行为予以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才能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二、价格管理备案的种类、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现在,物价部门的备案就多属备查性质的备案。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合同备案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按照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通过对备案制度的产生、内涵、种类、性质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备案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其种类、性质等方面的属性还存在许多模糊之处,理论上的不清晰,必然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诸多困境。
三、价格管理备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备案”是多数行政机关都具有的行政职能,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国家将原本属于审批、许可范畴的事项划归到备案当中,通过备案程序缩短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悬殊的社会地位,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说明政府的管理正向着柔性化的方向发展,这样的转变符合有限政府的法治理念,因此,行政备案制度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在实际操作中,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则对接受备案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了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物价部门由于工作内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其备案问题就更受到广泛的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本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如今多数已成为市场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市场定价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现已基本放开,无须物价部门过多审批。问题关键就在于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因为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只是给出某类商品或某种服务的一个价格幅度,由商家或者是交易的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在给出的幅度内自行制定价格。其实,从本质上说,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其价格还是由市场决定的,只不过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考虑政府才给出了一个指导的限度。应该说,交易的双方只要在指导限度内制定的价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但仍然是考虑到要保护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法规、政策又规定,诸如,物业收费合同则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从法律属性上看,这种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范畴,并不影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本身的生效,它所起到的只是登记、备查的作用,是一种不具有约束力的备案。
然而,有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清楚备案的性质、种类,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将物价部门的备案结论效力扩大化,将备案行为演化为审批行为,将此作为收费合理的重要依据。如此以来,就将出具备案结论的物价部门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因为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物价部门,就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受理,这样物价部门就因为简单的备案结论而将自己卷入了司法程序之中,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乃至其他行政机关所最为困惑的问题所在。
四、价格管理备案事项的现状梳理
鉴于目前价格备案程序不明确的现实,我们从整理现有的价格管理事项为切入点,逐个分析了要求备案事项的依据,并从“价格的制定形式”、“备案的法律关系”、“备案的时间要求”、“备案类型”、“现有的备案程序”以及“备案要求”等方面对目前所拥有的备案事项进行了彻底梳理,以探究每个备案的特点、类型的方法,逐个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拟设定的程序要求,和改进的措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从备案的时间要求来看
就目前从调查的备案事项中(包括授权区县物价局负责备案的事项),根据备案申请时间的不同,我们将其区分为,事项执行前的备案、执行中的备案。
具体来说,在事项执行之前就必须备案的主要有:1、部分电信资费。比如,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卫通等这些与电信有关的收费项目。按照现有的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检[]1489号)的要求,现有的备案程序规定“经营者应在资费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2、违章用气的煤气费计算、失效表具的煤气差额计算、煤气表拆除等部分与燃气相关的收费项目的备案也是事前备案。根据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燃气及其服务价格汇编(煤气部分)的通知》要求,燃气企业独家经营服务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应在执行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天然气转换工程中单位用户燃气具改造收费标准,这方面的收费标准也应在执行之前抄送市物价局。4、住宅物业服务中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按照《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文件的要求,超高标准的收费主要是“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5、房地产经纪机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该文件规定,“经纪机构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市物价局备案”。6、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根据《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该文件规定“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定产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自收到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上报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定最高零售价格”。7、药品价格。根据《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沪价商[2000]第331号)文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行业协会,协会在收到申报后,对价格进行协调,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8、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关于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学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商[]022号)。“各出版社需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教材价格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9、民办非学历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5)29号的要求,“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备案。”10、司法鉴定收费。根据司法函(1999)214号、沪价涉(1992)303号的文件要求,“提供摄像等服务收费报市物价局备案”。11、公园门票、新建游览参观点、民营医院、民办学历教育等项目的收费也都在事前备案的范畴之内。
在事项执行当中就需备案的事项:部分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收费。这部分的收费标准的备案主要是市物价局委托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电子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受理具体的备案事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的文件要求,这部分收费备案已经由行业协会受理。
(二)按备案类型分
如前所述,价格管理上的备案行为大致可分为监督型备案、备查型备案、生效型备案。由于“备案”在文字上、法条中都有很丰富的含义,不同的法律条文也赋予了它不同的约束力、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在不同的层面上分析备案的法律责任。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的备案,那么这种备案往往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生前备案,这种备案是会引发法律责任的。2、备查性的备案,是一种较为弱势的备案行为,这种备案要依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去具体分析,目前争议较大的就是此类备案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监督、管理,比如物价部门对物业收费的合同备案,物价部门对这类就没有审查权,按照相关规定,仅仅是合同备案,那么这就是一种明显的备查行为,此时,物价部门没有审查权,就当然没有审批责任。
那么,就不同的备案类型来看,属于生效型备案的是:部分电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药品价格、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属于备查型备案的是:部分电信资费、违章用气的煤气费计算、失效表具的煤气差额计算、煤气表拆除等部分与燃气相关的收费项目、天然气转换工程中单位用户燃气具改造收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兼有备查和生效型效力的备案有:部分家用电器维修收费、管道燃气、自来水、排水、热力价格。兼有备查和监督型效力的备案有:住宅物业服务中超过最高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VOD资料片点播服务的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公园门票的收费、民营医院、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等等。
通过上述分类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需要备案的较多,另外就是诸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医疗器械以及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等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的收费项目,而由政府定价的项目则无须再进行备案。由此,价格管理上的备案多数都是起到了监督和备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政府机关的信息收集,而真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备案并不多。因此,价格主管机关的备案更多的是通过备案对社会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这也便于价格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备案职能,我们必须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备案程序,使备案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
五、价格管理备案工作的程序设计及建议
(一)程序设计
针对现实中的备案事项较多的问题,建议区(县)物价部门可采用出具备案告知书的方式,以此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扩大使用。
具体包括:1、在备案之前向当事人提供备案告知书,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全面的书面材料,并且承诺所交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全面,那么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2)备案告知书中还应注明备案期限,若超过期限,当事人应重新备案。当事人未重新备案的,由此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3)告知书中还应说明备案章只为备案所用,不做他用。此章代表的只是物价部门的备案行为,不表示任何其他效力。
2、建议物价部门制作专门的针对各种备案事项的备案专用章。比如,针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备案,就制作专门的物业收费合同备案专用章;针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育收费标准,就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备案专用章,如此,能更好地区分各类备案的具体作用和效力,也能较为有效地避免行政相对人随意衍生物价部门的备案行为。
3、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同时,还可以附加收讫文件,说明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行政机关已经收到,而且备案也只是说明对行政相对人所要求的备案事由,行政机关已获悉,备案只是起到监督、备查的作用。防止一些行政当事人随意扩大备案本身的效力和作用。
(二)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