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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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1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营业税纳税人企业逐步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涉及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缴纳,税收资金占用量增大,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1.增值税的税收现状

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期,营业税税率多为3%-5%。“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额的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了两类纳税人,即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行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新的增值税政策背景下,同样转换为了两类纳税人。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和加纳营业税时期基本持平,税负区别不大,但对转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的税负要远重于缴纳营业税的时期。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现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企业以“增、消、营”三税之和为基数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种,属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用以支持地方城市建设和文化教育建设的财政资金来源。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负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连环效应也有所体现。

3.所得税的税收现状

所得税是以企业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税率高、税负重是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国家根据企业的类型设置了几档所得税优惠税率,原营业税纳税企业刚处在税收转型期,对所得税的政策规划重视程度还不高,往往适用于25%的普通税率。应税所得额是决定所得税缴纳的基数。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税所得额也受到了加大的影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会计科目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基数低,而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无法在税前扣除,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的计税基础。例如,100万元的纯运输收入,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缴纳营业税时所得税计税基数为97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时计税基数则为100万元。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下,影响了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性质类型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类型。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所得税计征方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整体税负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存在双重税制的问题,税负重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根据自己的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性质,合理的筹划相关税收资金。

2.对企业投资规划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后,为生产经营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可以在销项中抵扣,给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投资带来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业需要大量的运输车辆及装备,是固定资产投资密集型企业。在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起到很好的节省税收资金的作用。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税收政策给予了高科技企业和技术研发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等。妥善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省税收资金的效果。企业可以加大自己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科研投入,一方面产生研发效果,较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达到税前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3.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影响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中,当纳税人将自产货物运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将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条政策要尤为引起税制改革下的企业注意。在缴纳营业税时期,企业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自然不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然而,“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为自己的股东提供免费劳务,或者将劳务折价投资入股,或者免费为他人提供劳务,都会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之后的企业,要将劳务视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资产管理,以防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而被误征增值税。

三、结论与建议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营改增 作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营改增”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所谓“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的税负压力,但是营改增牵扯到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成、地方新增税种的开辟,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的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一,“营改增”起到的作用是减税的作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预估减税规模达到了1200亿。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是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是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

第二,“营改增”实现了税收制度的改革,简单说是“改制”——改革了税收制度。这怎么去理解?只涉及到两个税种怎么能说是改制呢?其实它的影响不仅是这两个税种,而是对整个税收制度产生影响。原来征收营业税,替代了营业税后,整个税制得到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尽可能减少税种。现代的税制是复合税制,多层次、多环节征收,非单一税制。但复合税制并不意味着要很多税种,如此会使税制非常复杂。所以简化税制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有利于沟通,尤其是便于社会理解此税制。在这个角度上,营改增实现了我们整个税制的进一步简化。

第三,对中小微企业税负减轻的力度最大。“营改增”本身对中小微企业有减税效果。对中小微企业减税效果和对大企业减税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是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力军,把他们激活了意味着稳定了就业;二是不仅稳定了就业,更有利于扩大就业。为何?税负减轻了,等于创业的门槛降低了,任何创业都是从小到大,不可能创业就是大企,从小企开始创业,创业门槛降低意味着潜在的创业者增多,从潜在的创业者变成现实的创业者更容易了。此意义上岗位多了,就业就扩大了。所以不仅是稳定现有企业的岗位、稳定就业,同时有利于扩大就业。由此还可以推出一个结论:有创业的激励作用。门槛降低了,原来不想创业的人想创业了,想创业的人真的创业了。现在强调微观搞活了,实际是激活它,“营改增”在这方面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问题

第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分设国、地两套机构是推行分税制的产物,在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存在国税和地税两套人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如何协调两套系统之间的关系。营业税原来都是地方税务局征的,现在如果一部分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话,到底是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征,在征收管理方面还需要协调一下。税务机构“合二为一”,固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抢税”矛盾,而且纳税人、企业要同时到两个税务局注册登记,而且同时有两个税务局上门找你收税,或者同时要到两个税务局大厅报税,纳税成本比较高。从降低纳税成本和经济学界的角度来说,合并比较好,但涉及到人怎么安排的问题,税务机构将要面临的是减员,还有领导干部的重新配置安排问题也很棘手,这也许才正是国税地税合并的难点之所在。

第三,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最后,“营改增”可能只是拉开未来中国改革帷幕的一点,从经济发展角度,地方政府越来越要求多中心治理的架构和当前中央集权的经济治理架构有矛盾冲突,所以开启了分税制的大幕,但仅仅有“营改增”是不够的,还将出现更多的税制的改革。

参考文献:

【1】楼继伟,《中国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中国财政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刘尚希,《分税制的是与非》,《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7期

【3】周飞舟,《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

【4】李琪,《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浅析》【J】财经届,2012年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3

【关键词】 营业税改革; “营改增”; 纳税管理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及试点数据

国务院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选择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并于2012年1月1日拉开试点工作的序幕,随后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最后将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行业。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关于增值税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引起企业的关注,无论是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都在认真解读政府文件,理解政策导向,以做成正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营改增也是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营业税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的缺点,加重了企业税负,尤其不利于服务业发展;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也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营业税改革是时展趋势。此次营改增内容非常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 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原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效果总体良好,上海试点企业中近7成的小规模纳税人,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后,税赋下降幅度达40%左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降低,截至2012年一季度,原增值税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有所增加。如电视节目播映权被纳入“营改增”后,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较之前的5%的营业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实际税负不降反增。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也不乐观。因为《试点方案》对物流业具体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按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传统物流业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应缴税负由3%的营业税提高到11%的增值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也会增加到4.2%,增幅达123%。所以“营改增”的的确确对企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二、“营改增”对非试点企业发展的影响

政府对非试点企业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调整规定,但是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已经深入到非试点企业。

(一)“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政府有计划地开展局部地区和个别行业的试点工作,然后总结试点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完善政策方案,以顺利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目的就是减少政策带来的企业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波动。从上海地区和行业的试点工作来看,至少可以与非试点地区和行业分享以下几点经验。分享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经验与收获,可以减少试错成本。第一,为非试点企业提供了纳税经验。服务业涉及的行业较多,种类多样,业务复杂,本身的纳税事项难度就比较大。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全面调整企业的纳税计算流程,准备齐全的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研究与学习,才能平稳完成过渡。上海试点企业的纳税工作基本上能够满足征收管理的要求,可以为非试点企业的业务学习提供丰富的经验资料,发现管理中、业务处理中的不合理之处,通过流程的调整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第二,为各地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提供依据。从税种属性上看,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必然减少。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性与充足性是政策推行的难题之一。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可以为非试点地区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测算“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程度提供科学依据,为其工作的顺利开展清除了障碍,极大地减少了试错成本。

(二)“营改增”给非试点地区和企业带来的挑战

首先,削弱了非试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经济是开放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持续的。仅在上海地区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势必会因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影响到非试点企业的发展。当试点地区企业因“营改增”获得降低税负的好处时,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试点带来的“福利”相对地削弱了非试点地区生产业的竞争力,引起不公平的优胜劣汰,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因素,阻碍非试点企业的科研发展与创新,使其失去核心竞争力的优势。

其次,限制了非试点行业的经济转型。从市场经济产业链来看,价值曲线两端研发和流通环节附加值高、制造加工环节附加值低,大体呈“V”形。我国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因长期受资源发展优势的影响,作为世界制造大国,企业附加值主要来自价值链底端的制造加工环节,高产值领域的设计、研发和流通等生产业发展环节比较滞后,产业链增值率较低。该产业结构下,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如果将营业税改成中央与地方共享性质的增值税,实际上是税收利益的削弱,势必会减少地方税收收入。如果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与充足性,地方行政力量就会成为试点推广的阻碍因素。若该行政势力形成的生产业税收障碍不能消除,就会使企业发展处于被动状态,行业经济转型滞后,也就影响到企业价值增长,财政税收增长也难以为继,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地区产业的发展。

三、如何顺利推进非试点企业的“营改增”

(一)地区改革和行业改革相结合,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环境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种体系中难度比较大的,在改革中相应的征收管理任务也很艰巨,必须恰当地处理各环节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推行的地区试点方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会增加纳税管理的复杂性。本文建议在推行非试点企业“营改增”时注意将地区试点与行业试点紧密结合,逐渐扩大改革范围,选择不同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并关注重大关键行业改革工作的开展,总结试点企业“营改增”工作中各方面的改革经验,为非试点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引导行业经济产业链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克服地区试点的弊端。

(二)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渐进式推行税制改革

如何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利益是税改试点的焦点问题之一,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时应该考虑综合平衡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首先在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客观评价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可以将营业税的增长速度作为一定时期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长比例的参考依据,保证地方政府得到合理的收益,减少地方财政对改革的阻力,顺利实现非试点企业渐进式改革,减少改革阻力和政策波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其次,要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第三产业的积极性,领导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升级,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市场信誉的提升保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三)修改完善税收条例,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营改增”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目前相关改革工作范围有限,还不适宜直接出台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必须及时地根据试点工作的经营总结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解释具体政策的执行方式,为全新体系下增值税的缴纳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保证税制改革过渡期和磨合期的平稳性。另外,复杂的税制体系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还可能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可能性,不利于税收管理工作。所以政府应该注意适当地简化税制,提高税务管理效率,为非试点企业推行“营改增”缓解制度上的矛盾,扫除管理上的障碍,推动其顺利实现改革。

四、非试点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

(一)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的过渡期政策调整

从世界市场发展与管理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商品和服务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无论目前非试点企业受到的影响中不利程度有多大,企业管理层都应该做好随时被政策要求覆盖的准备,在管理政策尤其是财务工作上做好准备工作,适当地调整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保证企业稳步地接受并适应“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二)主动学习和借鉴试点地区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作为非试点企业,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试点推广计划。除了自身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外,还应该利用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优秀的试点企业加强交流与联系,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结合企业经营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做好纳税业务流程的调整,关注管理工作重点与难点的变化,并正确处理与征税机关的利益关系,可以向其咨询政策的变化与条例的旨意,顺利做好各项工作。

(三)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营改增”不利影响最明显的是制造型企业。企业应该认真分析此次改革表明的产业调整意向,对本企业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扩展高技术、绿色产业的市场业务,增加上游研发环节的市场比例,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或对现有产品和生产线进行改良,渗入创新因素,增加产品特色,形成和维护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优胜劣汰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6).

[2] 邢丽.营业税改增值税难点透视[J].中国报道,2012(4).

[3] 傅光明,马桂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之我见[J].地方财政研究,2012(5).

[4] 段鸿菲.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优秀硕士论文,2012.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

高新区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共实现应税收入为105679.74万元,入库税款为2569.23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112852.72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5642.64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3073.41万元;税负平均下降2.57个百分点。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交通运输分别下降3.21、2.41、1.95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和广播影视,分别上涨1.08、0.26个百分点。

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项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且抵扣税率大都是17%,造成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因此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扣除抵扣的影响,税负相对于原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对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应税收入为36595.48万元,入库税款为1054.32万元,如按营业税计算应税收入为37693.34万元,实现营业税税款为1800.80万元。“营改增”共计为企业减轻税款746.48万元;税负平均下降1.9个百分点。截止2014年6月份高新区共计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入3650.74万元,减免税款109.52万元。

分行业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较大行业为广播影视、信息技术、鉴证咨询分别下降2.58、2.20、2.11个百分点。税负增长的行业为辅助物流,提高2.57个百分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税率直接由原来的5%下降到3%,税负下降明显。而对于物流辅助业税负提高的主要原因是该行业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征增值税,从而造成税负上升。

三、“营改增”试点对全行业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接收“营改增”行业服务而增加进项税抵扣,提高货物运输业抵扣率,以及扩大抵扣范围影响税负变化,据统计减少税收10578.24万元。

一是“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运费发票抵扣11%,“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比原来多抵扣4%。截止2014年6月份数据来看,运费发票抵扣税款为6673.58万元,如按照“营改增”试点前运费发票抵扣7%税款为4246.82万元。相比较“营改增”试点后多抵扣2426.76万元。

二是“营改增”试点后抵扣范围扩大,现代服务业取得专用发票可按6%抵扣税款,“营改增”试点前现代服务业开具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税款。截止2014年6月份取得现代服务业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7789.16万元。

三是根据现行政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改增”试点后购进并准予抵扣应征消费税汽车等进项税额为362.32万元。

四、交通运输企业税负风险问题及对策

抽查部分大中型交通运输业企业发现,部分大型工业企业自身具备较强运输能力,同时运输量也非常大,但是,处于各种考虑,一直不愿意实施主辅业分离,将运输业务从其主业-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即实行货物、运费“一票制”,企业账务不清晰,不明细,影响纳税缴纳,增加纳税风险。潍坊市各类运输货源充足、道路运输网络发达、区位优势明显,发展交通运输业的条件非常优越,但是发展相对滞后,但鼓励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运输车辆较少,企业购置车辆进项税款较少,企业税收负担重。例如:坊子区北海路潍坊福田雷沃重工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业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该公司将由征收3%营业税改征11%的增值税。该物流公司在2013年纯收入与2012年持平的前提下,改征11%的增值税后,2013年要比2012年多交税40多万元。“增值税可以通过相应增值税发票抵扣,抵扣以后的实际纳税额度才是企业真正缴纳的数目。但是交通运输业像人工费、道路运行成本、车辆保险等,根本开不了增值税发票,没有增值税发票就没有抵扣凭据。像燃油费、维修费这些虽然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销售方到底能不能开尚属未知数,这些情况导致了税负不降反升。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 增值税 

一、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一)我国目前交通运输业征税状况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豍

第二,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至10省市,并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增值税采取差额抵扣的方式,即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在扣除取得商品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差额即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背景

1.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弊端。(1)交通运输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运输发票就支付运费的7%进行抵扣,从而造成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2)由于营业税是对收入全额进行征税,不能抵扣成本和费用中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加重纳税人负担,不利于纳税人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展开竞争。重复征税导致企业采取“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分工粗,效率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3)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很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账簿混乱,财务核算不符合规范。同时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对技术研发、设备改造方面投入不足,不利于节能减耗,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整体发展。

2.交通运输业特点决定其具备改革基础条件。(1)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是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2)运输费用目前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输发票已纳入现行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在上海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基本全部实现减负,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6%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据测算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2%左右提升到4%左右,究其原因是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相关配套措施未落地。随着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试点初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从上海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53.1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8亿元。交通运输业行业税收增加幅度呈“逐月下降,渐趋平缓”的特征。

(二)“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率增幅较大。试点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由原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增幅较大。

2.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主要包括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场地租金、保险费等。(1)固定资产。试点政策11%的税率主要考虑交通运输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可抵扣数额较大,但调研中发现固定资产抵扣数额大,但使用周期长,一般陆路运输所用的卡车要使用8年以上,轮船、飞机等更久,所以企业并不经常购置固定资产,并且试点政策从公布到正式实施间隔时间较短,有些企业刚刚购置完固定资产,造成试点政策实施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2)油耗。目前虽然企业可办理油卡根据使用情况开具增值税进项发票,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可使用油卡的加油站如果距离较远,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往往选择较近的加油站先进支付油费。另一方面及时可以使用油卡,但企业需预先在油卡中垫付大量资金,并且司机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但一个公司里往往有多个司机在跑长途,很少让司机带上述证件。(3)修理费、汽配费。对于长途运输而言,由于业务是在全国范围,故障也经常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多数情况是寻找附近修理厂进行修理,而很少使用公司预先购买的配件,但长途运输道路沿线通常是一些小型维修场所,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所维修费用相对较高,企业也很少选择。(4)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工成本目前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造成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的重要原因。

3.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由于增值税对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交通运输业长期以来征收营业税,使得企业缺乏增值税的专业知识,无法短时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划企业经营策略,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一些企业存在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

(三)上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广的意义

上海市根据“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针对交通运输业出台包括“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返还税负增加额的70%、对外省市运输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燃油、配件等费用已实际支出额进行抵扣等配套措施,保证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进行。“营改增”上海模式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通过了解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总结营改增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进行。

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法律制度发展完善

(一)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直至扩展到全国

交通运输业由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也是根本的发展趋势,将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扩展到全国范围既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完善,又可以避免试点地区产生的“税收洼地”效应,减小税制改革对非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建设

1.税率设计方面。从国际上看,各国实行增值税的税率基本可归类为基本税率(标准税率)、较低税率(优惠税率)和较高税率三档。对于交通运输业,各国普遍采用基本税率和较低税率,部分国家对交通更运输业设置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劳务,也有一些国家对公共运输实行零税率。从我国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普遍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试点政策设置的税率没有经过严格实证测算从而设置过高造成的,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测算,规定出更加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另外,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设置差别税率,对公共交通领域征收低税率或零税率,以促进我国公共交通的发展。

2.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政策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作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标准过高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仍然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过多仍不利于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制改革。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财务账簿不健全,发票管理等不规范,数量过多也会加重国家核定征税负担,还会引发一系列违法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犯罪现象。因此,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广泛延伸。

3.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1)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配套措施,如上海市政府针对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出台了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为扶持的对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税制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营改增”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值得其他试点地区参考借鉴。(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科学的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是增值税的灵魂所在,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把占企业成本较大的过路过桥费、油费也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三)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宣传

1.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不断推进,产生的必然趋势是中介组织的发达。针对交通运输业目前财务账簿混乱、企业内部专业人才缺乏的现象,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中介组织中专业人士的作用,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建账建制。

2.加强国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由于政策颁布实际那较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形成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国家加强监督,及时出台措施进行规制。

3.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交通运输业原来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加上交通运输企业本身数量多、规模小、流动性强、税源难以掌控,国家更应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