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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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

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现实的个人;出发点

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是从黑格尔开始,经过费尔巴哈,最后“成为马克思”的过程。通过对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现实的个人”是理论体系的立足点。准确地理解这一立足点,有助于我们从逻辑和历史,从理论和实践上完整地掌握理论。

一、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探索过程

马克思是在德国开始自己的理论活动的,是从接受德国古典哲学的教育开始的。无论是黑格尔、青年黑格尔学派,还是费尔巴哈,都对马克思早期的思想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马克思得益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优秀遗产,但他没有以此为限,他清晰地看到这些哲学内在的缺陷:与现实生活的相互脱离,缺乏一个现实的、物质的前提。因此,马克思在继承中批判,在批判中继承,并不断地清算、超越这些思想。

1.马克思吸收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思想,批判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代表黑格尔在人类思想史上创立了一个包括自然、社会和精神领域在内的、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这个体系的本质。他提出的人学思想对马克思有着重要的影响。黑格尔看到了人是在社会历史中活动的存在物,并且指出要通过劳动、通过人的活动来理解人的本质。但是,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提出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根本异质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劳动解释。他夸大人的精神属性,强调人是精神存在物:“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本性”,“人能超出他的自然存在,即由于作为一个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区别于外部的自然界” “就人作为精神来说,他不是一个自然存在”。可见,黑格尔看来,人和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人是抽象的精神存在物。由于黑格尔不承认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不懂得客观实在的人及其物质实践活动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而是用所谓“绝对精神”、“理性的自我运动”来描述社会历史的发展,其结果“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有关劳动和社会历史的合理思想,但是坚决批判了他的唯心主义,尖锐指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特别是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由于有机会、有条件接触当时现实中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马克思不得不“回到人间”,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这使得他对黑格尔思辨哲学与现实严重脱离感到很为难。在马克思看来,以往哲学陷在纯思辨的泥沼里,是不符合哲学的真正本质的。

2.马克思转向费尔巴哈,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超越

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而这种转变是以费尔巴哈作为桥梁和纽带的。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尽管这种唯物主义带着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来批判和清算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费尔巴哈坚决反对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世界和人的本质的思辨观点,他在批判上帝和黑格尔绝对观念的基础上回到人和自然界上来,他以人来代替自我意识,以人的本质来代替神的本质,重新确立了人在哲学中的地位。《未来哲学原理》中,费尔巴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哲学并把它和旧哲学相对立:“作为人的哲学的新哲学则不然,它主要地也是为人的哲学”。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他说:“艺术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形象。在哲学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本质。””由此得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马克思接受了费尔巴哈这一思想,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手稿》的序言,马克思就对费尔巴哈进行了高度的赞扬和肯定。在该著作中,马克思也沿用了费尔巴哈的类、类生活、类本质等术语来探讨“历史之谜”。但是费尔巴哈把人仅仅归结为“自然界的产物”,表面上他讲“现实的个人”,但他所讲的“现实的个人”只是人人都要吃、喝、住、用等自然的需要。费尔巴哈所讲的人与人的关系只是爱与友情的关系,而且是观念化了的爱与友情,除此之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于是,“人的本质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J。他所说的“现实的人”实际上是抽象的“人”。他对“人性”或“人的本质”的理解,最终诉诸的是“最高的直观”和理想的“类的平等化”,这正是再度把感性思辨化了。这又给马克思的思想发展造成了新的束缚。

但马克思并不是纯粹的费尔巴哈派,他在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同时,也不断地超越这些思想,对这些思想进行创造性的改造。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他不了解人的社会存在,不了解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不懂得社会实践这种“感性的活动”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对现实的人的重要意义,不能认识人是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存在物。肃清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科学、详细地阐述“现实的个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马克思反对施蒂纳,彻底粉碎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唯心史观

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中继鲍威尔后的又一个“宝贝”施蒂纳则以“唯一者”——“唯一的个人”取代了费尔巴哈的“类”,把目光从普遍转向个别,从“类”转向个体。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以三个最基本的哲学范畴:唯实主义、唯心主义、利己主义为基础,并在人的个体发展之中对应找到儿童、青年、成人三个阶段。这样,“人”的发展的唯一结果就是唯实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否定的统一,即真正的利己主义,就是达到施蒂纳所说的“唯一者”。施蒂纳的“唯~者”说到底就是“我”,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的主体,历史的最后创造者,一切存在中的最高存在,不管是我的本质还是人的本质都不能站在我之上。施蒂纳关于“人”的论述归根到底就在于把人的现实发展归结为人的“自我发现”,把一切现实关系统统归结为纯意识的关系。马克思对此批判说:施蒂纳’对德国哲学的幻想的无限信仰集中地表现在:他不断地把‘人’作为单独行动的个人强加给历史;他认为‘人’创造了历史”,他“无条件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幻想,并以此为根据继续创立自己的理论”-。这种以精神解释历史的观点是黑格尔哲学的翻版。

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人和施蒂纳的“唯一者”,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基础上,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历史唯物主义上,抛弃了对抽象的“人”的崇拜,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现实的个人”。他对于“现实的人”的表述有一个在本体论上突破纯粹意识之内在性的新境遇作为其深刻的背景,即把人从本源上看作是在世界中存在的。这是以“感性活动”立论的本体论,最初阐发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后概括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现在则凝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现实的个人”这个概念上。

马克思形成现实的个人概念后,便以它作为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正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马克思才得以扬弃和超越以往的各种社会历史理论,揭示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二、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特点分析

马克思之所以能超越前人发现关于人自己的真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这从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特点分析中可以得出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1.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能动的。

马克思强调世界上的事物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存在的,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有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人也是由于人的活动才存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它的特征也是由它们的活动决定的。 转贴于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了他对“现实的人”的理解,要从人的活动理解,从它的活动的能动的过程理解,作为活动的主体来理解。

人的活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即生产实践活动,它是人类得以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人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得以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基础。认识“现实的人”必须抓住生产实践这个关键性环节。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开始把劳动与“个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在《手稿》中,他通过“异化劳动”来探讨“人的本质复归”。虽然在那里他所建立起来的还不是感性活动与现实的个人之间的联系,但至少已经意识到要从劳动的角度来规定“个人”。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一步步地接近了“感性活动”这个重要概念,并最终确认了现实的个人就是进行感性活动的个人。因此,我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反复强调他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2.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客观的。

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实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出发,既然人是在社会中从事生产的人,那么,他必然会受到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制约。“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对“现实的个人”的客观性,对“现实韵个人”由生产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现实的个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是客观的,这不仅因为它们的状况取决于它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而且因为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活动也是客观的。马克思指出:“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

3.马克思学说中的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坚持把现实的个人、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统一起来进行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会进人到社会历史的范围内考察现实的人在进行活动时所形成的关系,最终得出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侧这是马克思直接论述“人的本质”概念的两句话。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思想变化的一个关键。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生产关系才反映人的本质。正像马克思在发挥自己的上述观点时所指出的,“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即生产关系一引者)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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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哲学;教学改革

一、我国高校开展哲学课所要达到的目的

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合21世纪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教育改革的目标。哲学作为“两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和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用批判精神、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为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在高校开展哲学课程,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播,其过程本身是对大学生进行辩证思维能力的训练,引导学生一切从实际出发,启发学生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打破习惯的束缚,以辩证的思维方法去分析、判断现实世界,转换思维视角,从而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高校哲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哲学教材内容相对陈旧,缺乏时代感

目前哲学原理的教材,多半是沿袭或参照前苏联理论界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哲学教程,它由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几部分组合而成,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这样的体例在前苏联和我国革命和建设初期的哲学宣传与普及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产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世界的客观面貌、人们的生活理想、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在现行的哲学教材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反应。而且原有的这种教材体系不但无法容纳随着历史的前进和实践的发展必须加以充实、增加的内容,而且它在表述哲学基本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方面也有明显的缺陷,无法真正体现哲学以实践为基础的精神实质。因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不能从根本上对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进行良好的培养和锻炼。

(二)哲学教学的知识化倾向,将哲学和自然科学混为一谈

哲学是智慧之学,哲学教学离不开传授知识,但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一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目的都在于把握对象的客观规律、形成关于对对象客观规律的知识。传统教学中长期存在将哲学教学知识化的倾向,使本来具有思辨与超越性的哲学变成了枯燥乏味的识记性学科。这种知识化的倾向往往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把哲学归结为几条原理和结论,当作一般知识来讲授。把哲学教学等同于一般自然科学的知识传授,不仅淡化了哲学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功能,而且削弱了哲学“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的地位。因此,我们决不要把哲学当作知识来传授,即把哲学仅仅当成是一门知识体系的学科而进行“授业、解惑”,而应该把哲学理解为深刻把握人和世界发展最一般规律的学科。

(三)哲学教学方法单调,不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在以往的哲学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局限于知识的灌输,过于注重识记理论的成果。这种机械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但不能促成教学相长,而且也不利于培养独立思考的个体。对于分析原理时所采用的“原理+案例”的做法,只是为了证明哲学原理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培养学生运用哲学思维分析现实事件的角度出发。这种教学方法大大淡化了哲学的科学世界观的作用,弱化了学生们学习哲学的浓厚的兴趣。使学生们对于基本原理的学习形式化、表面化、被动化,对它的运用更是机械的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对其精神实质的掌握囫囵吞枣,完全不能实现哲学作为行动指南的指导作用,更谈不上对学生思辨能力的提高。

(四)哲学教学理念单一,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讲,学生听,学生的主体性被压抑,学生只是被动地跟着教师思路走,缺乏主体性,无法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重新构建所学的知识,融入自己的思想。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给出哲学的基本概念,定义或是基本原理,随后从天上、地下、人间举出各种实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定义或基本原理并列出知识要点。这种“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单项灌输模式把学生当作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客体,以教师的绝对权威保证教学的进行,是与时代的变化、哲学的精神相悖的。这种教学方式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论思维的培养,更不利于大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用哲学的方式对待哲学,提高高校哲学教学水平

(一)把哲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对待

马克思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我们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哲学原理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哲学不仅是敢于批判一切权威和传统的理论,更是敢于批判和超越自身的学说。

哲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他的教学也应该是开放式的、民主式的,不应自我设限、自我封闭的。因此必须突破教材的内容、课堂的空间,发挥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研究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回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把视野放得更开阔和深远一点,在把握当代世界的各种知识成果,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基础上,使学生用哲学的思想来面对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哲学的教学和研究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从历史发展的长远前途着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育高素质的人才,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康德曾对他的学生说:“我不是教你们哲学,只是教你们哲学地思考。”这正是哲学教育的真谛。在高校哲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改变教学方式,更新教学手段,变灌输式为启发式,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让他们从哲学的反思中体验思辨的快乐,在哲学的反思、批判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

(三)以实践的方式对待哲学的学习

哲学从不迷信、也不盲从,它从不把自己当作绝对的最高真理,而是以批判的态度对待原有理论。这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有超越功利的对思想的彻底性的追求、永不停止反思、批判的自觉意识,发扬敢于怀疑、敢于挑战的传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课堂上的理论与日常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在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将哲学理论应用于实践,使学生学会自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使理论做到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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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转贴于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转贴于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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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行为 行为理论 行为概念

犯罪首先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是刑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说明行为的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犯罪论中所有的观点和理论都围绕着行为而展开,都是对行为的评价,从而在理论上更为准确、清晰地把握作为犯罪这种行为的共性、个性及其具体特征,而使刑法理论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侵害、威胁法益的行为,而从犯罪成立的形式意义上讲,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即使从行为人刑法的角度,也不得不强调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征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考察对象和考察出发点也只能是行为。总之,行为概念是刑法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

一、行为的理论

(一)古典犯罪论中的行为概念

近代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是19世纪法律科学逐步发展的产物。在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仍然没有成为刑法学独立研究的对象,而黑格尔由于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下列有关叙述被认为”刑法中行为概念之父”。他指出意志的权利在于人的举动之中,只有那些可以认定为他的行为,即根据它的目的在明知其前提并故意为之者,才能要求他对此承担责任,行为只能归责于意志的过错。但是黑格尔仍然局限于讨论故意的行为,并且仍然是在归责的意义上使用行为概念。黑格尔学派的刑法学家们将过失纳入了刑法中行为的范畴,此后黑格尔的学生贝尔纳尔开始主张应当将行为与可罚性区分开来,因此他被称为近代刑法中行为论的奠基人。

(二)行为理论的各种学说

(1)因果的行为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事实,作为生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把握,包括自然行为论(身体动作说)与有意行为说。

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纯肉体的身体动作,这种外部的动作包括身体的”动”和身体的”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有责性的内容。据此,单纯的反射动作、睡眠中的举动、幼童的动作都是行为。但是,将它们纳入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概念中,并无意义,而且不利于尽早排除无罪现象

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即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部的因果现象。根据此说,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有意性或意识性,二是有体性或有形性。在这里意思的内容从行为概念中被排除,而成为责任论的问题。所以有意性虽是行为的特征,但意识的内容则不是行为的特征。有意行为说将思想与单纯的反射举动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实现了行为概念的诸多机能。但是,有意行为说使意识与意识的内容相分离,行为概念中的意识则成了毫无内容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有意行为说也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此外,有意行为说常常将结果也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这导致行为概念难以发挥界限机能。

(2)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修密特(EberhardSchmidt,l891.1997)所提出。社会行为论的基本观点是,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社会行为论的主张者虽然对行为所下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都将(社会)概念作为行为的核心因素,他们认为具有”由意思支配的可能性”与”对社会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就够了。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现实的刑法解释的场合,勿宁说任何行为是否重要,不能不根据构成要件来决定。于构成要件之外提出’社会的意义’,在行为的标准上限定处罚范围的实践意义几乎不能承认。”板仓宏认为:”然而,所谓’社会的意义’,具体指怎样的情况并不明确,使行为概念不明确这一点是个问题。”

(3)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威尔哲尔(Welzel)首先提出的。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种活动,它是种目的事物现象,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因果事物现象。行为的目的性表现在,从因果关系的认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于是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的目的,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朝着这些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活动。换言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的整个过程。正是由于人能够实施有目的的行为,故可以用刑罚方法禁止或命令人的目的活动。于是,目的性是构成行为的核心要素。目的行为论虽然能说明故意行为,但用来说明不以结果发生为目的的过失犯就困难。因为过失犯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根本不存在于行为人的目的范围之内。

(4)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以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的学说)一方面,不可抗力、反射性举止等,不是人格的表现,因而不是行为;另一方面,思想与意识冲突虽然属于人的心理与精神领域的活动,但由于仅停留在内心,没有表现为外部举止,所以不是人格表现,因而不是行为。但是,人格行为论也存疑问。例如:根据人格行为论的观点,精神病人的杀人举止,也是其人格表现,因而是刑法上的行为。过失的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否人格表现,也存在疑问。而且,究竞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行为人的人格,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5)消极的行为概念

消极的行为概念的基本观点是,能够避免结果而没有避免的,就必须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人。根据这种观点,作为与不作为,都是因为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概念可以成为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但是,这种消极的行为概念,没有使行为特定化;而且,消极的行为概念,并非说明什么是行为,而是讨论归责问题。

上述的各种学说都是曾经或者现存所流行的刑法中的行为的学说。

这些观点的提出和运用无不打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的烙印。正如萨维尼认为的:”法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我们应本若马克思哲学否定之否定原则,对这些行为学说,除其糟粕,汲其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绝对不能照搬、照抄这些学说,应该立足本土资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为概念。

二、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方法论 西方哲学 方法 分析

[中图分类号]B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5-0005-05

一、重提方法

悬置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的争端不论,对中国哲学的反思,可能引发或者放弃中国哲学,或者试图摒弃西学治中学的倾向。原因是过去中国哲学研究中广泛存在的,或者很“哲学”而不“中国”,或者够“中国”而缺“哲学”的现象。前者指过度用西方哲学概念框架对中国古典思想作削足适履的论述,后者指回归对中国经典的传统注疏或文献学研究。我的意见是,过度西化的中国哲学论述应该放弃,而注疏式的研究本身有它的学问价值。但是,如果把后者作为重新发展中国哲学的康庄大道,则可能是南辕北辙。

中国哲学学科从建立起就与西方哲学有不解之缘,无论是出于文化自我更新愿望的自觉学习,还是基于意识形态压力的效法,就像以名义编的各式哲学史教科书,都不例外。事实上,没有西方哲学的传播(者自认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人),就不会有中国哲学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因此,除非你不讲哲学,如果讲哲学而不面对西方哲学,是不明智的。实际可能是,中国哲学家学习西方哲学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讨论中国哲学的论文充满西方哲学的术语,往往就是火候掌握不够,对西学不能消化的表现。

问题在于学什么,以及如何学。最浅陋的办法就是对中西哲学范畴作简单的对比,这种现象大家都比较熟悉。它的问题是深度不足,较肤浅。浅不是错,上世纪初,作为最早的西方哲学介绍者之一的梁启超,当他能把培根的经验论同朱熹的格物致知,笛卡尔的“我思”同孟子的“心”,康德的真我同王阳明的良知进行简单的比较时,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但这些理论与不久后王国维的《论性》、《释理》、《原命》等文章相比,水平差别立见。王国维虽然使用的也是比较的方法,但他分析了相关的思路,表现出“析理”的功夫。可惜,后来的学风,好像是更靠近前者而非后者。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有教科书体裁的限制,有意识形态表态的压力,但更可能是对哲学(首先是对西方哲学)的理解上存在问题。那就是把哲学当作现成知识还是探索方法的问题。

哲学知识与哲学方法虽然不能绝对对立,哲学史上伟大的理论系统,当然多是独特方法的建立或应用的产物,但两者侧重点相对有别。我这里说的理论或系统,指对某些思想观念的完整分析,而非对世界包罗万象的理论概括。在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哲学贡献是发展出概念分析的辩证法,而非提出系统的理论,柏拉图才是运用辩证法,建立理念论――所谓哲学理论的人物。这种哲学系统(或知识)同方法的关系,就如大厦同设计施工的关系,没有设计施工自然就没有建筑物的出现。内行的哲学家自然深谙此道,重视对方法的研究与运用,但哲学的门外汉则只是像观光客一样,只注意其外观及基本结构――一组基本结论及相关的范畴。西方哲学史上,几乎所有伟大理论的问世都同方法论的变革有关。有些伟大理论本身其实就是关于方法的发明,例如胡塞尔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现代中国哲学家中,成就较高者如冯友兰、牟宗三,都是能登堂入室,在研究西方哲学时对方法有自觉的人。熊十力对西方哲学知识的了解不如冯、牟,但其《新唯识论》也对方法的运用很有讲究,他谈本体论的思路就是从“本体不是什么”人手的。

整体上不重视方法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中国传统思想上对方法论的自觉不够,二是受现代意识形态的限制。从传统上讲,古希腊的辩证法起源于“辩”的实践,而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也就是争辩。孟子就说“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与武装争斗不同,辩的胜负不只是要压倒对手,更要吸引、说服听众,故需要建立理智的标准。它包含实质与形式两个层次,实质层次是用以衡量各种具体主张的基本价值的建立,形式层次就是明确辩论的说理规则。名辩思潮的兴起表明思想家对此有初步的自觉。不仅儒道墨都谈名,还有“名家”。名墨二家已经明确从逻辑的角度讨论名的运用的复杂性问题了。但历史的事实是,它们最终没有发展出能满足我们愿望的以概念分析为核心的方法论来。这不是说,没有这种方法论思想家们就思想混乱,而是这种情况可能是导致没有出现理论结构复杂的作品的原因。近代严复由此而批评传统中学缺少学理系统:“故取西学之规矩法戒,以绳吾‘学’,则凡中国之所有,举不得以‘学’名;吾所有者,以彼法观之,特阅历知解积而存焉,如散钱,如委积。”

明清以降,在西学东渐以来,学界对名墨之研究渐热,反映出在西学刺激下发展思想方法的愿望。而章太炎、对名学的重视,更是中国哲学家在方法论上觉醒的表现。在《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的导言中表彰章太炎说:“《原名》、《明见》、《齐物论释》三篇,更为空前的著作。仔细看这三篇,所以能如此精到,正因太炎精于佛学,先有佛家的因明学、心理学、纯粹哲学,作为比较印证的材料,故能融会贯通,于墨翟、庄周、惠施、荀卿的学说里面,寻出一个条理系统来。”关于中国哲学的发轫之作就是《先秦名学史》,该书英文名直译就是《古代中国逻辑方法的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gical Method in Ancient China)。他在导言中说:“哲学是受它的方法制约的,也就是说,哲学的发展是决定于逻辑方法的发展的。这在东方和西方的哲学史中都可以找到大量的例证。”“我回顾九百年来的中国哲学史.不能不深感哲学的发展受到逻辑方法的制约影响。”而冯友兰则说,中国古代哲学虽没有形式的系统,但有实质的系统。他后来的努力,便是从形式上把它建立起来。其自创的哲学系统“新理学”的核心论点,就是由一组逻辑结构紧密的命题构建起来的。《新知言》一书,便是他对哲学方法论的说明。

但这种方法论的热情在唯物主义成为意识形态的哲学掌门之后,便被抑制下去了。原因是意识形态讲究政治正确性,时刻强调立场、观点和方法,讲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却甚少讲证据与论证。冯友兰试探性的“抽象继承法”一提出,讨伐之声四起,很少人会把如何说理作为重要的哲学原则看待。在那个对哲学高度重视的时代,“哲学原理”成为哲学的圣经。后来的中国哲学史研究,便是参照其中的条条框框,对古典思想资料进行肢解分割。思想解冻以后,哲学界对西学的视野是开阔了,但许多中国哲学作品对西学的运用依然沿习一种“引经据典”的状态。只不过概念来源不是马克思,而是康德或海

德格尔而已。于是引来本文开头所说的反思。

这样,重提方法论的理由便包括:第一,方法论是哲学的命脉所寄。第二,它是中国思想的弱点所在。依严复关于什么是“学”的标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有概念分析的功夫及经得起经验对照的实效。哲学上的学,需要一种术来建立,它就是以分析为中心的思想论证的功夫。分析在中文原意是条分缕析,进入哲学领域便是辨名析理。其要义是把整体分解为基本要素,进入对象内部,探讨其结构关系,它同比较、归类的方法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可说,分析是理性最基本的机能。由此可知,分析并不限于哲学,而哲学分析也不只是分析哲学。对不同类型的哲学分析进行区分,也许就是我们实践分析精神的需要。

二、学会分析

在西方哲学史上,哲学分析至少可举本质分析、语言分析与现象学分析三种类型。本质分析以柏拉图对理念论的论证为代表,贯穿整个新旧实在论的传统。其基本方法就是通过对有生有灭.受时空限制,存在于经验中的各种具体现象的排除,寻找背后那不变、统一、普遍、整全、抽象、有主宰性的理念,从而划分本体与现象两重世界。这也许是理性寻求终极原因的冲动使然,西方哲学传统中的重要分支――形而上学,以及以康德为代表的近代认识论也循此而来。只不过后者通过主一客体的划分后,又把它施之于认知的结构分析上。黑格尔就径自称它为形而上学方法。语言分析也就是传统分析哲学所讲的哲学分析,它以维也纳学派的纲领为标志,其初衷是拒斥形而上学(包括黑格尔式的绝对理念)。基本方法是试图制定语言的意义标准,强调涵义与其经验对象的对应关系(逻辑实证主义或逻辑经验主义的说法都概括这种方法论的两个要义),然后分析哲学传统中那些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大概念,将其当作无意义的问题加以排除。虽然,这种意义标准的苛刻会殃及无辜,如导致对抽象概念的排除,但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分析,大大扩展了语言分析哲学的视野,合力推动了当代哲学的所谓语言学转向。现象学分析的主要对象不是客观世界,也不是语言逻辑,而是意识领域。它通过对意识经验的反思,描述、分析其结构,从而探讨其领会事物、把握世界的内在精神机制。现象学家之间,如胡塞尔、舍勒及海德格尔,具体追求的趋向不一样,但与经典的分析哲学相比,其一致性便显示出来。有些现象学家声称其方法不只是哲学的,但最重要的贡献还是哲学方面。它在深层上拓宽意义领域,前期分析哲学以为无意义的问题,如虚构或想象的陈述,及其信仰或其他精神生活,也成为重要的哲学问题。现象学分析的作用不仅是对认识论有效,更能丰富价值问题的研究。

关于本质分析、语言分析和现象学分析的区分自然是相对的,不是每个分析者都始终遵守特定的教条。同时,由于方法的开放性,分析哲学与现象学的研究正呈现交叉发展的趋势,如语言分析学者塞尔同样对现象学核心问题意向性高度关注。上述粗略的区分意在强调分析不是抽象的,不同分析方法的哲学功能也不一样。方法的误用同范畴的错置一样,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增添学术的混乱。

回到中国的问题上来。即使我们不能断定有严复说的哲“学”理论的存在,也得承认古代思想家面对过一些可以称之为哲学的问题,并有深浅不一及方式不同的相关论说出现,从而也形成一些哲学概念和哲学观点。这些观念丰富、复杂,在思想史上留下深远的影响。对应于上面的三种分析,我们也把问题粗略分为三类。第一类,像儒家经典中的道与器,道家与玄学的有与无,以及宋明理学的理与气问题,或许还应有佛学中的色与空,很自然被当作本体论或形上学问题。王弼在《老子指略》中对“无”的阐释,就是简洁的本质分析。还有《肇论》中的《物不迁论》也然。第二类,名家、《墨辩》或名辩思潮中的一些问题,还有魏晋玄学中的“言意之辨”,它夹杂着逻辑与修辞、语言与意义诸多因素,也可说是一般方法论问题。第三类是伦理学问题,包括由孔子开始的对美德的各种说法,孟子开其端而宋儒竞其绪的对道德的心性论论述,以及宋明理学对以完善道德人格为宗旨的各种修身经验的探讨。

上述三类问题中,第一类最能得到现代的哲学史专家的青睐,原因当然在于传统哲学对本体论的崇拜。冯友兰的努力最为出色,他写《中国哲学史》,陈寅恪评论对宋明理学的处理是“宜系统而多新解”。后来的“新理学”,更是效新实在论的逻辑分析手法,进行本质分析的实际操练,其时影响颇大。但是,牟宗三的“道德的形上学”,方法的重点似乎不是分析,而是讲直觉。一般来讲,新近的哲学史研究中,关于玄学有无问题的成果较丰富。而大量的哲学史教科书,则充斥着对这类本体论概念的缺乏分析意义的重复。有些远没达到王弼或僧肇的理论深度。第二类问题如前所述,在开始用哲学的眼光看待传统思想时就被注意到了,但章太炎的工作影响不深,虽然努力开辟新路,然而他狭隘的经验主义立场,强烈的科学情结,导致他慢慢疏离了哲学。虽埋怨后来者不理解其初衷,但《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的续篇,变成《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表明是他的方法不适于哲学。此外,20世纪中叶西方哲学中流行起来的分析哲学与解释学到80、90年代才传人中国,它们本应成为我们解释第二类问题的思想利器。但是,由于学中国哲学者很少接受技术性哲学方法的训练,同样,治西学者要顺利阅读中国古籍也必须接受专业训练,因此,两者结合的成熟成果,我们还要等待。第三类问题中,受港台新儒家的影响,近20年来成绩最大的可能是心性论,尤其是阳明心学研究。这类研究逐步摆脱了本质分析的套路,尽量还原作者的思路,或辅以现象学一存在主义的参照,更具中国味道。此外,关于孔子或《论语》的研究虽在近几年形成热潮,但把相关的道德观点作为一种伦理学形态来研究的人不多。麦金太尔对美德伦理的倡导,当会启发人们将儒家伦理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比较,同时划分儒家伦理同道义伦理学及政治哲学的界线。至于儒家修身经验的研究,基本没有进入哲学史的机会。唯有杜维明教授对它关注最多。关于“体知”的概念提出,可以看作他对相关问题的方法论概括。还有,庞朴先生关于中国智慧的研究,体现了他的治学方法中哲学思考与文献分析紧密结合的特点。

把现象学分析应用至修身经验的研究的可能性,是作者感兴趣的问题。用宋明儒家的语言,修身属于功夫论。它虽是心性论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心性论研究重视其作为道德的形上根据不同,也与各类具体的德性范畴不一样。知道人格向善有本体论依据,和知道什么样的德性(如仁义忠信)才是可取的,未必保证你成为道德的人。王阳明说,知而不行只是不知。从知至行有一个树立人生志向,培养道德情感,克服各种精神弱点的过程。这个过程因人因目标不同而异,途径不一,程度不齐。但有一些儒家反复强调的切身经验,如孟子提到的作为“仁之端”的“恻隐之心”与作为“义之端”的“羞恶之心”。恻隐与羞恶,都是情感经验。恻隐的另一说法叫“不忍人之心”,指对他人危难的深切同情。“不忍”是描述那种艰难的、无法承受且难以克制的情感体验。孟子用过一些浅显的例子,如路人见“孺子将入于井”与齐宣王“以羊易牛”来揭示这种情感的道德价值。宋儒对此也有富于启发性的发挥。但

是,它的丰富内涵仍然有进一步深化的余地。要阐明这个问题,先要澄清忍的现象。通过反思来对忍进行分类,它可以有修养之忍、手段之忍、无奈之忍与忍人之忍。这表明不忍与忍不是完全对立的,它只同忍人之忍对立,与修养之忍则可以一致。另一方面,忍也不是无条件的。待人处事,忍与不忍,需要参照具体的境遇而论。反应错位,效果适得其反。这一经验分析,还可揭示儒家对人一我关系的道德观点。由不忍体现的爱,不限于亲亲之爱,也非浪漫主义的,而是对陌生人的同类之爱。因此,这种爱既有实践(修身)意义,也有思想价值。

对羞耻的分析也然,我们可以描述相关的心理经验,分析构成羞耻现象的内在结构,区分羞耻的基本类型(如羞、愧、耻、辱),包括行为性质与一般反应模式,揭示不同的文化取向,衡量人格结构的偏差,由此了解儒家提倡培养耻感的道德意义。舍勒的情感现象学,如对怨恨、羞愧的研究,对我们应该很有启发。不过,不是提倡对他的成果照搬不误,因为情感经验有文化因素。例如,他对羞耻的研究着重的是羞,而儒家强调的是耻,也许有些文化更关心的是愧或辱。很多心理(包括情感)现象是跨文化的,但对不同心理现象的理解与强调则包含着相应的价值取向,因此它的不同的强调及实践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经验。而对这种经验的反思,用现象学方法给予描述与分析,则是一种可能获致深度理解以及跨文化沟通的哲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