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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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1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单位中,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本文针对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 :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 关系

职工的平均工资不仅与职工的个人工作有关,也与该工作区域的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城市,其职工的工资普遍要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这也就表明经济发达城市的社会保险期所占比例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城市。排除地域性的影响因素,职工的平均工资其所受影响因素来自众多方面,虽然我国许多企业都已对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进行了全面改革,但其中仍存在许多弊端,如何完善这些不足之处是现代企业应重视的问题。

一、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性

1.职工平均工资。当一名职工在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后,其在每次定期时间内该职工所得工资的平均货币就是该员工的平均工资。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根据该职工的工资总数所得除以该企业的所有员工数量所得出的平均数。这也代表着该职工在定期时间内其工资的高低水平。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相关安全制度,该制度主要用于劳动者因年纪过大失去工作能力、患病人士、伤残人士等社会关照人群,这类人群因失去工作能力导致生活失去经济来源,通过社会保险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与关照,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其保险具有多个方面,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3.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企业当中必不可少的待遇,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职工个人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在现代企业单位中,社会保险其数额待遇与该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非常大的关联,该企业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期限是该职工的平均工资中的300%与60%,当职工发生意外在门急症出现了医疗费用,其职工的账户额已使用完后,该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占据职工平均工资的10%,因此,职工的平均工资对于社会保险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善

1.完善职工工资的分配体系。在职工工资分配上,企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劳动等级等方面合理分配工资,以公平公正为制度实施原则。除了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外,企业单位可根据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必要因素为工资分配准则,根据职工的劳动内容来具体定制相应的工资酬薪。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基础工资是由工龄与岗位津贴组成的,其岗位的其他组成部分是根据绩效、奖金等可提升空间形式的工资组成,在企业单位中的不同职位上有着不同级别的薪资待遇,职工的工龄工资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单位所工作的时间长短来选择该职工的工资待遇,而企业单位的岗位津贴制度是根据该职工在企业中担任的岗位来制定的岗位津贴,企业单位中的绩效工资,是针对公司对职工定制的一系列考核结果来合理安排绩效工资的分配。

2.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为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可创设相应的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引发职工的进取心。在奖励制度中,企业可采用福利与报酬作为奖励物质。在奖励制度创设上,企业应根据不同职位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来设置合理的奖励制度,避免出现奖励制度过低的现象,否则无法使得奖励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福利是企业为职工定制的常见的奖励制度,在现代众多企业单位中,这类奖励制度运用较为广泛,福利属于经济补偿,但与报酬不同的是它虽属于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以直接奖励货币的形式颁发给职工。福利是利用企业资金创立与报酬相等价值的经济补偿,其福利的奖励形式相较于报酬的奖励形式来看更为丰富,其福利可分为保险型福利、物质型福利、经济型福利等形式,关于经济型福利其会把福利中的一部分资金投入到职工的绩效工资当中,利用奖励制度激励职工们的工作热情。

综上所述,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与社会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占据比例大小是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而变化着。社会保险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实施方针,企业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应做到以人为本,以职工为政策改革方针,为企业职工担任社会保险义务,以此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奉义.依法科学设置社会保险基准数[J ] .天津社会保险, 2 0 13(35):14-15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2

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分为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在缴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有些单位基金缴纳的不及时,数额没有完整的缴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的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费用由不同的主体单位承担。财政拨款缴纳的单位由国家缴纳很大一部分,剩下的由个人承担;没有财政拨款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缴纳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员工自行缴纳,这样就出现企业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有的企业还有违规修改财务报表隐瞒工作人员人数,进而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基金费用,这样形成不良反应,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较快发展。

(二)职工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问题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在2009年对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彻底的检查,却在各个地区发现保险基金超支的现象,私自挪用保险基金的现象;2000年在各项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在支付职工社会保证基金违规操作的金额达到50个亿。为此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不断的加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的事件明显减少,但是在乡镇和单位中隐瞒、挪用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

(三)监督部门的问题

由国家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归入财政的户名下,从这种管理方法在一段时间内起到了很大的良性效果,减少了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在最近的时期这种管理方式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把社保基金归入财政户名下就给财政部门有了很大的自由操纵空间,最后引起了很多贪污行为,这就出现了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在正常使用上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要加强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财务管理上的力度

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加强力度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在向单位和个人收缴时,有关机构应该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指允许用于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收入,不能支出,没有其他任何的功能。这样的话上级机构可以很明确的查看资金项目,定期划走资金,以提高资金正常渠道的使用率,防止资金被违规操作等事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核对参保人员、基金的数额,做好这样的工作也是必须要做的,为此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

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机制。以医疗为例,现在医疗费用增长很快,其中不规范的医疗服务的行为大大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浪费,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据统计,2010年上海市的医疗费用超支了2500万元,所以,规范医疗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将规范医疗服务作为医疗管理的入手点来纠正这一病态的行为发生,这样有利于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加,减少基金的浪费。我们还要对一些医院的医疗服务重点的进行监督和检查,找出在医疗过程中不规范的地方,然后为典型进行大力的宣传,还要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改正的医院进行大力查处,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在基金支付的时候做到合理利用资金,不浪费。

(三)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预警机制

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预警机制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整个财务管理人员要对内部控制和预警机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它在其中的重要性,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2,财务人员要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和会计有关的职业道德法律条文,对违规的行为坚决进行制止,保证保险基金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做到日清月结,更加完善;3,审计部门要对社保基金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制止他人对社保的违规操作造成社保基金的不良运行。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对没有缴纳社保基金的单位催促缴纳,对催促之后还不缴纳的提出警告批评,利用舆论对该企业进行曝光,使参保企业能够重视起来。

三、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影响

社会保险基金对个人的影响都反应出了很积极的一面,对每个人只有好处。下面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的影响:

(一)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上对社会保险基金大力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对职工的好处所在,这样必将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肯定会面临巨大的成本风险。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

以往社会保险强制性相对较弱,处罚力度小的原因,由于企业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导致很多员工和单位产生纠纷。为此政府加大了社会保险缴纳的力度,加大了对单位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的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通过对企业缴纳保险的强制性,致使企业更加慎重对待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人才的流动性变大

国家新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全国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医疗保险结算制度,打破了阻碍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的牵绊,促使了以市场为流向的人才资源合理的流动。所以,企业将面临很大的人才流动现象,为企业建立留守人才提出了要求。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的意义所在

社会保险是政府强制实施,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作风险,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在社会发展中很重要。谈谈社会保险基金对企业和职工存在的意义。

(一)社保减轻家庭负担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家庭还是有很多老年人,他们依然是家里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养老问题都是有儿女承担,但是子女们是上有老下有小,赡养老人是家里很大的一笔开支,有的家庭根本负担不起,然而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重担。

(二)减轻企业养老的负担

年轻人在为企业做了很大的贡献的同时,在年老的时候无法胜任工作,此时企业就应该对劳动者老年生活给予扶持,如果企业对老年人全权扶持,那肯定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负担,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堪重负。而社会保险基金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这一问题。

(三)可以激励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对企业来说有很重要的影响,激励员工很重要,有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员工会更有信心,工作更努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业绩。

五、结束语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3

二、第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

(二)失业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1元缴纳;

(三)工伤保险金,按照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0.4%和2.4%缴纳,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医疗保险金,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项修改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

第(三)项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因工负伤,由所在用工单位及时送往就近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其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医疗费、住院费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3000元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承担70%,用工单位承担30%”。

第(二)项修改为:“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应当照发职工工资;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出催办或者催缴通知书,限期补办或者补缴;逾期不补办、不补缴的,或者有下列第(四)项行为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不报、少报或者匿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四)拒不缴纳或者故意拖缴、欠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

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侵害的,责令其偿还职工应得的社会保险金(含利息),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用工单位处以应偿还金额50%以下的罚款:

(一)领到职工社会保险金后延迟发放给职工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职工社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职工缴费工资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阻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三十三条中“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十、第三十四条中“追缴非法所得”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四)项中“随意”修改为“擅自”。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克扣、挤占、挪用、贪污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追回其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或者管理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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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职工社会保险范文5

(一)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期农民工大都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对于养老保险也开始有较清晰的认识,但由于他们目前还处于青壮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着很大的不足,而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区域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情形下,还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到最后领取到基本的养老金,转型期农民工的工作非常的不稳定,高昂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于他们而言具有较大的困难性。

(二)转型期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现状。生育保险也是转型期农民工要面对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转型期农民工由于过早参加社会工作,他们的结婚、生子过程多数会在城市里完成,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在转型期农民工群体中,女性农民工由于农民身份和性别的双重影响,处在了城市弱势群体的最底层,当女性转型期农民工面临需要生育的问题时,她们的合法的社保权益难以获得保障。

(三)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现状。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通常不愿为转型期农民工的参保缴费,转型期农民工为保住工作也不敢主张其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大多数转型期农民工由于缺乏对失业保险的了解,并考虑到缴费成本,往往不会参加失业保险,那么一旦失业,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失业待遇。在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下,转型期农民工一旦失业,在城市里便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就有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医疗改革的不断完善,城市居民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与他们本身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医疗保险体系,但是转型期农民工群体却被排斥在这个体系之外,他们没有权利平等的享受这个待遇。并且,转型期农民工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很少去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这使得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完善我国转型期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与转型期农民工特点相适应的特色养老保险制度。适当降低缴费基数,目前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险中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现实收入水平,超出了农民工自身的承受能力,因此影响了农民工群体对参保的热情。面对这种情况,应当适当的降低缴费基数,降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高度,从而提高其参加保险的热情。合理调整缴费年限,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续费期间较长,在到达一定的年龄段后才可以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况,可以采取针对不同工作的累计年限分别进行不同对待的方法,并且根据累计年限的不同等级来分别收取不同的缴纳金额,以便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险之中。

(二)建立强制性的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女性农民工在生产和孕检期间所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往往会因为用人单位的效益成本而得不到保障,对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使女性农民工的合法的社保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应当取消对生育保险户籍限制,不应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涵盖所有职工人群,包括农民工都应被强制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三)制定灵活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转型期农民工在失业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城市就可能失去经济来源,也没有劳动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机会,那么就要承担失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压力。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财政能力,制定灵活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适当的调整农民工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农民工失业保险金应当不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农民工在失业期间的正常生活。

(四)建立分级、分类的医疗保险制度。转型期农民工的就业类型主要为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两种,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就业类型,可以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可以给与与城市职工平等的社会医疗保险。而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可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定最低缴费限额,以便当农民工因突发疾病而造成的紧急压力时给予保障。目前就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而言,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因为条件限制不符合而不能参加保险,因此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疾病进行治疗。所以,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扩大参保人群的范围,加大资金的投入,增加指定医院的数量,依法保护农民工自身合法利益,来彻底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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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程度不够。社会保险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而软硬件投入却相对较少,人员配备不到位,档案随意保存、丢失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业务人员档案管理意识淡漠,存在政策不清、认识不足等问题。

(二)管理方法滞后,无法满足参保人群急速增多、业务量剧增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快节奏。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业务量的逐步加大,部分实施了档案信息化管理,但由于软、硬件建设及人员配置等方面没有统一协调,缺乏必要的软硬件支持,缺乏专业人才,未能发挥应有效能。相关信息未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不便于业务档案快速准确地检索使用。

(三)业务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业务档案分类模糊,档案管理缺乏科学性,造成重要的业务档案遗失或未纳入管理范围,档案材料纸张样式大小不一,装订不规范,装具不达标,封皮目录填写不规范,给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和查阅利用造成困难。

(四)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技能单一、知识老化、专业知识缺乏、业务工作能力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量的剧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不能停留在一般水平上,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势在必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一)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人”势必要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就要求我们建立完整安全的个人信息系统,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系统。否则,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

(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必然要求。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档案作为最原始的参保资料,记载着参保人的一切详细信息,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三)提高社会保险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本保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三、全面做好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责无旁贷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多,社会保险档案数量急速增加,如何实现社会保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是社会保险部门必须解决的现时问题,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供全面保障。加大对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资金及人力投入,切实解决社会保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库房紧张等现实问题,为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和有利条件。积极组织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学习档案知识,提高档案意识,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增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理顺工作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实行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科学规范。强化对社会保险档案的形成、整理、保管、利用等各工作环节的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努力促进社会保险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效率,使其成为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力工具。对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存档等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业务报表等及时归档,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登记造册。加强保险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合作,避免重复劳动,实现保险档案的统一集中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软硬件与人统一协调。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与社保经办业务处理信息化实时对接,做到业务档案归档实时化,管理电子化。通过采取自动化手段,在不断提高业务档案服务效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业务档案主动防范风险、保证社保经办整体安全的职能。逐步实现档案的自动快速编目、档案信息的自动检索以及档案资料的快速统计。坚持“以管促用、以用促管”的原则,围绕方便查询、提高利用效率上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全方位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养。社会保险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为此,在档案管理人员选拔上严格把关,切实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选配到档案工作岗位上外,同时狠抓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岗位培训、派送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等形式,努力提高档案管理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稳定队伍,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