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1

【关键词】新闻舆论 司法 监督

一、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工作的现状

2004年7月9日,陕西渭南电视台《渭南新闻》栏目接到观众投诉,反映临渭区南师乡易西村因为土地纠纷,有七十多亩耕地已荒芜三个多月,无人解决。笔者作为记者被派往现场采访了解事情的原委。到易西村后了解到2004年4月下旬,易西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将原属于38户村民的七十多亩耕地承包给外村的王水利,(王水利承包当初给村长承诺要办棉绒厂,招收大量村民进厂务工,而事实上一直在地里耕种)一气之下将王水利种的棉花全部拔掉,4月28日,王水利以民事侵权的名义将村民代表告到了故市法庭,就这样一直到群众给电视台打电话,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村民强烈渴望自己耕种属于自己的土地,先后多次到临渭区、渭南市政府及省政府上访投诉,造成了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从7月9日开始,我们九下南师乡连续播发了六集新闻报道,将事件的原委、方方面面相关人员的说法、看法及事件的进展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整个事件采访中故市法庭对记者的态度前后变化比较大,也最为敏感。由最初的严词拒绝、谩骂,到后来在我们并不要求的情况下拿出所有卷宗让记者看,而且在渭南电视台新闻舆论的有力监督下,临渭区法院领导亲自参与办案并且在南师乡政府的全力配合下,7月20日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问题解决后重新分配到土地的38户村民又一次集体出村了,这一次不是上访投诉而是敲锣打鼓地到电视台给台领导和记者们披红戴花,朴实的村民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要不是电视台关注我这事,顶着压力连续跟踪报道,这地我还不知啥时候才能种上呢?”的确,拖了近百天的案件,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就彻底了结,这一实例向我们充分证明了正确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其实,何止是地方新闻媒体对乡村一级案例的关注会产生如此积极的作用,象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西安“宝马车彩票案”、“刘涌改判案”等等这些不胜枚举的案例中,人们都能看到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重大影响,看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长足进步。

然而,我们也同时看到在新闻舆论对司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冲突,很难完全达到统一。主要表现在司法审判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排斥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新闻监督无法正常进行,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和现状。

二、新闻舆论与司法出现矛盾的原因

媒体与司法虽然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时效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两者的最终价值也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不受媒体的干涉。这种独立性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要求独立和封闭,而传媒则要求公开和透明,于是两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和对立。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使新闻工具成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自由的民利和武器;通过新闻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情绪、要求和呼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舆论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调查、研究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提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⑴对案件的机关情况进行报道;⑵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⑶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⑷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在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中新闻监督也被称为是新闻批评,与其他方式的批评相比较,新闻批评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第一,新闻批评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批评,它具有极大的尖锐性。第二,新闻批评由于在报纸、广播、电视上进行,特别是在中央级媒体上进行,使得这种批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第三,新闻批评一经播出,就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使得被批评者不易申诉、阐明,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的后果。这几个特点也就是相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根本原因。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及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从价值层面上看,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例如侦破、、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另一方面,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新闻舆论适时地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不可舍弃其一,损害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我们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

三、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

1998年4月1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以“规定”或“通知”的方式逐步放宽对媒体介入司法的限制。笔者认为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片面地追求“轰动效应”。在对司法的监督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貌。公正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应遵循的原则。2、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报道一定要遵循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新闻工作者要学法、守法,依法开展司法监督。3、对案件监督要注重诉讼结果,慎重对待刑事诉讼过程。诉讼结果因具有一定客观性和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刑事诉讼过程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对其进行公开报道时要谨慎从事。对此,我国学者谭世贵曾就新闻舆论对诉讼过程中的报道提出几条建议,值得借鉴。“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作如实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和客观评价,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

媒体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司法也要对媒体持宽容的态度,因为媒体与司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与公正。毋庸讳言,不适当的媒体报道与监督有碍司法公正,媒体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的不适当行为也会形成负面社会影响。这样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了显失公正的报道;四是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五是报道与监督的面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少等等。而作为司法机关来说要坦然面对新闻媒体,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如实报道。当然,我们也应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制度。1、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使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限定监督方式。3、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法院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问题,由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记者。4、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由于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5、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6、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可以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

我们要清醒地看待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都应当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各司其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品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法律观念,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干扰司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在良性互动中,共同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各自的力量。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2

在我国,新闻舆论也不是一种国家权力,而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两条宪法规定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性。今天我们谈论运用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公正,就是要通过公开的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使司法人员加强责任心,保证案件能及时正确地处理,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公正;并且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也达到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正确应用法律的普法教育目的。

当然,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关键要素就是法院适用法律而不是某一时刻的所谓民意,担心新闻舆论监督单位会由于各种原因干扰司法独立性。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但本人认为,当前我们国家应当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力度,发挥新闻舆论在此领域的正确作用。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是程序的公正性,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一样都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的。我国的法律体现审判公开的原则,宪法也赋予了公民的相关权利,那么就应当让新闻媒体真正发挥监督平台作用;其次,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收受或变相接受当事人好处等现象,从而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合法,允许并促进新闻监督能够有效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公开鞭挞这些现象;第三,媒体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往往能起到代表社会道德良心的作用,当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也能为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起到舆论救济的作用;第四,允许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独立合法的监督,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能够有效地避免各种行政、经济等司法外力量对判决公正的影响,避免过去个别地方法律审判以上级领导说了算的现象;第五,程序的公正性不但需要法律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也能够起到“双保险”的作用,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并更有效地促进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提供基础。

当然,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也应注意,一是报道有关政法方面的新闻工作者,应当较为专业化,既有过得硬的新闻理论素养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二是在进行监督时,就事论事,不要轻易对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评论,更不要人身攻击;三是应客观报道事实,监督程序,媒体从业人员不能接受当事人贿赂,将舆论监督变成实现个人牟利的工具和手段。

司法机关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时,一方面应遵循公开、开放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不能限制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在适当时候,我们也可以制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3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渠道,担负着重要使命。为此,研究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课程教学模式的初探与改革,例如体验式教学模式、教学与团体辅导相结合的模式、细化评估教学目标、教学方式和手段实施;②教学目标的拓展,例如积极心理学思想的运用、倡导积极人格的培养等。关于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在大学生心中的定位,此前曾有人对此进行了诸如教学内容的需求等部分因素的调查。为了使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获得更多的受益,使学生更直接地参与到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中来,作者试图站在学生的角度,科学、系统地了解学生对于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态度及需求。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武汉某高校大二和大三学生,共182人,收到有效问卷178份。其中,文科72人,理工科106人;大三94人,大二84人。(在所选学校的学生中,部分大三学生上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大二学生全部上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本研究选取了没有上过心理健康课的大三学生和已经上过课的大二学生进行对照分析)。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态度及需求调查表》,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①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根据重要性、有效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形式的理解,进行单项选择,统计各选项人数百分比;③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根据需求程度进行五级评分。问卷集体测试,当场回收,所得数据采用spss17.0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三、结果与讨论

1.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调查发现,根据大学生对课程的重要性、有效性、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结果所得均分都高于平均水平。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认同度普遍较高。这与刘海燕等人(2010年)的研究是一致的。按照不同年级分类,结果发现大二学生在“课程有效性”和“课程受欢迎程度”上显著高于大三学生。大三学生是没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可见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生对其有着更高的认可和喜爱。按照不同专业分类,结果发现文科和理工科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没有显著的差异。这一结果显示,不同的专业背景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2.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式的理解。①课程开设方式。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以何种方式开设较为合适”进行单项选择。结果显示,93.8%的被调查者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开设,其中37.4%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16.4%的人认为应该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40%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选修课”的形式开设。②开课年级。根据调查结果发现,34.8%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一开设心理健康课程,12.4%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二开设,10.3%的支持在大三开设,希望各个年级都开设者占39%。这说明学生也意识到每个年级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不同,所以每个阶段都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帮助。③开课人数。根据调查结果发现,26.7%的学生希望心理健康课程的班级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45.6%的人希望控制在30~60人之间,21.5%的人希望在60~90人之间,仅有6.2%的人希望在90人以上,可见学生多数倾向于小班教学。④开课形式。根据调查结果发现,73.4%的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以传统讲授、团体活动、案例分析、心理测试、多媒体辅助等方式进行教学。

3.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从对教学目标的认识和需求角度进行分析,“调节心态”和“探索自我”是大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需要完成的首要目标。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解决问题”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由此可见,大三学生在选修心理健康课程时更多的是带着问题前来的,有一定的目的性,他们更希望通过这门课程解决自身的一些疑惑;而大二学生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习,了解到心理健康课程不仅仅对他们当下的学习起作用,对于他们未来的发展也能够起到指引性的作用,所以他们更愿意将“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这类长远性的作用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目标。理工科学生与文科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掌握知识”和“解决问题”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而在其他的目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从对教学内容的需求来分析,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内容前四位分别是“认识自我”、“恋爱指导”、“人际交往”、“情绪调节”。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这可能是由于大二学生已经上过心理健康课程,普遍认可教师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内容的讲解,也认同这一部分内容的重要性。而大三学生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的内容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理解和猜测,认为可能很枯燥或者很理论化。文科生和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认识自我”和“生涯规划”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理工科生和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知识”和“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可见,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应该有所区别,研究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对此也深有体会。从对教学方法的需求来分析,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方法前四位分别是“心理测试”、“视听教学”“、案例分析”和“团体辅导”。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测试;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团体辅导,差异具有显著性。这说明,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切身体会,学生对于团体辅导的教学方法比较认可。而没上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学生出于自身的好奇,更希望通过心理测试这样直接的方式来了解和帮助自己。文科生与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角色扮演、团体辅导和情境体验,而理工科生与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案例分析和心理测试。这可能是由于文科生更喜欢探索和体验的缘故,这也说明,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需要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吸引学生。

四、结论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4

[关键词]财政监督;缺陷;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48-02

1财政监督案例分析

十后,特别是2014年以来,中央重视财政监督与反腐败问题,对“骗取财政资金,滥发福利补贴”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整治,效果显著。

2014年6月,某市某县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小组在对该县ZY医院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查实该院存在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滥发福利补贴等严重违纪问题。

11违纪事实

(1)假造名册,骗取财政补助资金10749560元。经查,ZY医院于2013年度先后7次共计收取某某交来的合作医疗收入10749560元,系假造农户住院手续,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办报账所骗取的中央财政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医疗转移补助资金。

(2)巧立名目,滥发补贴。ZY医院骗取上述资金后,既未用于添置任何医疗设备,也未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而是自行设立创收奖、加班补贴等,全额用于发放个人福利。

(3)隐匿原始凭证,违规进行会计核算。经查,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2013年度共下拨ZY医院农户住院补助费33523000元,门诊补助费8994000元,两项合计42517000元。检查中发现该款并未记入单位法定账簿,而只是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简单反映资金去向,账面体现已支付农户医疗补助费42114400元,但始终未能提供支付凭据。

12检查思路与方法

(1)从外部取证。检查组先到县卫生局、县合管办查实下拨该医院的有关资金,然后到当地财政所查实该医院的有关资金往来,掌握了检查中所需的一手材料。

(2)从账内找疑。检查组进驻ZY医院后,调取所需相关账簿凭证,发现该医院并未将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在法定账内核算,也未见其原始凭证,遂决定对其医疗业务收支进行审核,7笔来源不明的合作医疗收入当即被纳入检查组视线。

(3)从与农户核对中突破。检查组经对发放农户的每笔医疗补助登记造册,甄别确定可疑对象后,开始进行登门走访。核实中发现有部分农户并未参保,更未领取住院补助费,掌握这一确凿证据后,检查组随即对该院财务人员展开心理攻势、政策引导,最后全面告破,确认该医院造假名册套取国家转移补助资金10749560元。

针对该单位存在的以上问题,2014年8月某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ZY医院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二、追回骗取的财政资金10749560元继续用于原事业;三、对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四、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基层财政监督的缺陷与不足

21严重的职能定位缺陷

目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县区一级的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职能认识依然停留在单纯的监督层面上。财政监督工作大多拘泥于对单项业务检查或作为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检查行为,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显得有心无力。

22监督职责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

财政监督的职责涉及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检查等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一方面的工作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就所在地区县级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一般的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都只有两到三个人,少的只有一人,多的也不过四五个人,能达到七八人以上的基本没有。且人员流动性强,人员培训力度轻,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参差不齐。

23对检查结果处理力度不足

财政监督实质就是通过对财政行为的检查,指出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目前,县区级财政监督只偏重检查,而轻视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轻描淡写,很少依法进行处罚,缺乏一套严格、规范的处理、处罚机制。这种重查轻处甚至不处的监督模式,严重削弱了财政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及财政监督应有的权威性。

24县区级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和用人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和补充一是日常监管机制运行不良。二是行政管理机制不统一。三是经费保障机制短缺。四是财政监督激励机制的缺乏。减少各业务机构“权力寻租”的行为,推进全面廉政。

3当前宏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31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然离不开市场经济活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滞后的局面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财政法律、法规对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规定不完整、不系统。

32财政监督方式,程序不够规范

从方式方法上看,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少。

33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分散

当前大部分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及队伍基本保持在财务税收大检查时的水平上,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与充实,甚至有的地方还有减弱。

34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而且检查结论不能互相利用,经济监督取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35财政监督信息网络不健全

当前,我省“金财工程”虽已运行多年,但仍然很不健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馈不够及时,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

36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

目前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一是这些监督往往是对财政经济活动分兵把守,各管一段,造成了不能形成对财政资金的全方位、全程化的监督,缺乏有效衔接。二是重叠与交叉。

37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必须依法行政。但迄今为止,财政监督至今尚无一部完整和权威的法律或法规,致使财政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权威和成效。

38财政监督的处罚力度不够

财政监督的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对违纪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39专业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的情况是财政监督专职人员少,财政监督部门经常是临时性地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化

4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对策

4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

①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②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③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④是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不仅要重视外部检查,也要对财政内部进行监督。

42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

财政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加强协作,互通信息,有机结合,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形成合力。

43健全财政监督法规体系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财政监督自身法律体系,要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二是要明确财政机关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财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责任。

44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当前财政方面出现这么多的违法、违纪现象,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

45加强财政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财政监督干部素质

一是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二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三是熟悉财经业务知识;四是具有调查研究能力;五是具有文字综合能力;六是具有分析判断能力;七是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八是掌握微机操作技能;九是具有廉洁自律的品德。

46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

财政监督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建立上下畅通、全面立体的财政监督网络体系,通过反馈系统,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参考文献:

[1]颜世春创新财政监督机制提高财政监督水平[J].财政监督,2005(9).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5

关键词:诚信政府;公共行政;制度

1价值分析

1.1提升政策执行力

政策的有效执行是以政策目标群体对所推行政策的认同和接受为前提条件的,而政策能否被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作为政策目标群体的社会公众对作为政策执行者的政府官员是否信任以及信任的程度。在现阶段,之所以有些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因作为政策目标群体的社会公众对作为政策执行者的政府官员缺乏信任而导致对其所推行的政策缺乏认同感。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言:“社会文化中缺乏信任将给公共制度的建立带来极大的障碍。那些缺乏稳定和效能的政府的社会,也同样缺乏公民间的相互信任,缺乏民族和公众的忠诚心理,缺乏组织的技能”。作为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之间发生的一种互动性活动,政策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样需要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特别是作为政策目标群体的广大民众对作为主要政策执行者的政府官员的信任。因此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只有提高政府在公众心中的诚信度,才能使各种公共政策得以有效实施,也才能真正树立起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认同感。

1.2提升政府形象

所谓政府形象,是指政府的外在表现,是公众在心目中对政府的言行、表现所形成的感觉、印象、评价和信念。公众是认识政府形象的主体,政府是公众心目中的反映对象。政府形象沉淀于公众的心中,通过感觉、印象、评价和信念逐步形成和表现出来,并最终决定着政府形象的被判断及其政策言行被接受和被拥护的程度。政府形象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资源,它是构成政府影响力的基本要素之一。而政府影响力体现着政府与公众之间双向互动的心理关系,它是决定政府政策能否为公众所接受或多大程度上被接受的一项重要因素并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政府政策的心理、行为或行为倾向。一般来说,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它能够孕育出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并构成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因而,良好的政府形象可以大大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是政府推行政策、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时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是降低政策执行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取之不尽的源泉。阿尔蒙德指出:“在许多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政权……的支持,会很快受到当局在满足公民选择要求时实际作为如何这一因素的影响。……即使在最传统的社会里,统治合法性的标准中也包含着人们对政府作为的某些长期的期望”。政府形象是政府整体形象与政府个体形象的统一,政府形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政府职能履行的效果,而且还受到政府官员个体行为表现的影响。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政府官员构成的组织机构。政府形象在很大范围内正是通过这一个个作为政府构成要素的政府官员“做”出来的。在现代社会,政府的广阔活动范围使得公众经常要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接触。阿尔蒙德提供的数据表明,在美国,有72%的成年人一年中至少与一个政府机构打过交道,大约有1/3的人与更多的政府机构打过交道。接触最频繁的是税务官、学校行政人员和警察。其实,不仅美国的情况是这样,在现代世界各国,伴随着政府行政权力日益膨胀这一世界性趋势,公众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接触都是十分频繁的,在那些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则更是如此。正是在这些频繁的接触中,公众通过对政府官员行为表现的认知确立了政府形象的直观认识和感受,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阿尔蒙德指出:“无论在学校里讲授的政府制度观点是多么积极,一个公民如果被警察折磨,被福利机关忽视。或者不被公平地征税,是不会对政府当局有多大好感的”。可见,政府绩效的提高不仅需要从宏观上提升政府的行政能力,而且还应该在政府官员队伍中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从微观上改进政府官员的个体行为表现。

1.3政府功能转变

美国著名学者登哈特曾提出: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登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已经历了一场革命。目前,与其说公共行政官员正集中于控制官僚机构和提供服务,倒不如说他们更加关注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劝告。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致力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其工作重点既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应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政府角色的重新塑造和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必然伴随着政府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此时以诚信原则约束行政行为就凸现出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以诚信原则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应是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统一。主观诚信即注重行政官员的道德教化、内心自律,如果不以这种理性的价值观作为指导,很有可能重走以前的老路子甚至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或失效。客观诚信是指政府政策必须具有相当合理性,不能显失公正:不能违反惯例和平等对待原则;必须符合最少损害要素原则并具有平衡性等等。

2制度建设方向

诚信政府建设需要提供制度平台,为政府走向诚信提供制度安排,着力打造政府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2.1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强调政府理性利能力的有限。要求政府在既定能力条件的约束下,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实现与市场和社会力量的职能均衡,打破“政府万能”的神话,改变政府统揽一切、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权力格局。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强力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政府若过度干预市场经济,会导致政府失败;若政府对市场经济不进行宏观调控,放任自流,也会导致市场失灵。建立有限政府需要进行市场化改革,而市场化改革的难点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关键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建设有限政府要求政府从市场利社会中退缩一些职能,政府不该管的事情,坚决不要去管理;老百姓自己能作主的,攻府也不要过多地去管,市场竞争机制能解决的,政府也不必过多地去管;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好的事务,政府应放手让他们去管。政府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与之争利,更不能有责相推、撒手不管。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6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影响;平衡

新闻媒体监督是当今社会中一项重要的监督工具,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为突出,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的监督目的在于促使司法保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监督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现实社会中,新闻媒体更多地从道德、利益等方面出发对司法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鉴于此,国内媒体监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所谓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这三大公民权利而派生的一种监督行为,在实践中通过媒介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的体现。

舆论监督作为制约司法的手段之一具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众所周知,新闻、报纸、网络等媒体作为重要的大众传媒工具,其受众具有很高程度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新闻媒体能够为绝大多数的民众所接触到。其次,舆论监督具有其独特的引导性,它能够直接反应民意,并且监督内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民众对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问题的评价。再次,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虽然舆论监督能够反应民众所想与所求,但是在现阶段,舆论监督受利益与道德等因素的驱使,而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舆论监督具有如上的几个特点,导致了它对于司法公正的两方面影响,首先是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期,社会结构趋于复杂化,社会上存在着多种利益的冲突,因此司法机关责任重大,能否做到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的舆论监督形式,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闻舆论监督使司法权的运作趋于透明、公开,促使其沿着法制的轨道正常运行,使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实现。同时,舆论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在现实社会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可能滥用权力,要防止这种行为,就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实践证明,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众权力实施者进行监督。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能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并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舆论监督不仅在程序上可以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而且可以在实体上防止裁判不公,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当代社会,舆论监督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公民旁听,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其司法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公允和翔实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大众监督之下,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保公正。舆论监督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它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责任的人是以弱者身份出现的,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心声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的保证。由此可见,就从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监督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舆论监督虽然对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新闻舆论监督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舆论监督得当,会极大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反之,新闻舆论监督也会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必须有权威性,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可言,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可能实现。新闻媒体往往曲解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进行批评报道,而不适当进行正面的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往往以“媒介审判”的形式出现。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决,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三,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我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第四,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新闻媒体通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蔽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从而造成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我们应立足国情,找到二者作用的平衡点。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同时要追求经济利益,因而传媒的舆论监督也要受到监督,任何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一旦没有监督,就可能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首先,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司法机关没有起码的权威性,那么司法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新闻媒体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不得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避免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要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时间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因此严格限制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记者通常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司法审判的程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再次,新闻媒体不能进行“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是新闻舆论监督中经常存在的问题。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时,以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判,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媒介审判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可能会引导公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判决,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在案件的审判结束之前所作的倾向性报道不仅是越权的,而且是违背现代法治理念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媒体的行为,避免其滥用监督权,进行“媒介审判”。

在对舆论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我们应该适时改革司法,避免新闻舆论监督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减少司法工作人员对外界的依赖。我国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他们在审判的时候,由于专业素质不高,以致于其底气不足,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审判工作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此同时,我们要同步构建起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现代社会既要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又要保证司法公正,要兼顾二者,那就要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的交流,这就需要构建媒体与司法机关沟通的新渠道――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司法机关要定期举行记者招待会,司法机关应该通报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进展以及可报道的程度、范围等等,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以便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实现公正的两大重要手段,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弱化、避免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二者博弈中寻求和谐共处、基本平衡与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分析[J].中外法学,2000(1).

2、康为民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

3、传媒与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A].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C].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