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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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论文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我国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近年来,伴随着预算外资金的迅速增长,预算外资金与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的矛盾日益明显,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逐步过渡到比较完善的财政预算体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1 预算外资金的作用

预算外资金从根源上讲它是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变通做法的畸形产物。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给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定的财务自主权,以调动其理财的积极性。近年来,伴随着预算外资金的迅速增长,预算外资金这一游离于我国预算之外的资金,与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着诸多矛盾,有悖于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1.1 预算外资金的积极作用

1.1.1 调动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这部分财政资金是由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以收抵支的。它与国家预算那种“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的特点不同,地方、部门、单位有较大的机动性,可以激动灵活地满足各种需要,并且这部分资金集中的多少和分配使用的效益如何,直接同本单位的切身利益相联系,因此有利于调动他们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责任心,也保证了事业单位必要的财权和财力。

1.1.2 各种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一些零散的专项事业放在预算外由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管理,各项收入有指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各种专项事业的发展有可靠的资金保证,从实践上看,这部分资金对搞活地方经济,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生产环境等等,起着积极的作用。

1.1.3 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

多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很重,各种支出需要项目繁多,规模浩大,使得国家预算负担很重,资金的需要与可能之间的矛盾很大。设置预算外资金,把一些零散的、专项的事业收支放在预算外,由地方、部门、单位去管理,使他们有一部分可支配的财力,能够因地、因事制宜灵活解决一些国家预算照顾不到而又必不可少、急需发展的事业。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国家预算的收支矛盾,使国家预算资金能够集中用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解决全局性的需要。因此,预算外资金弥补了国家预算资金的不足,已成为国家预算的重要辅助力量。

1.2 预算外资金的消极作用

1.2.1 预算外资金的分散性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相悖

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编制政府预算时,预算指标的设计和预算口径的选择必须体现完整性,将政府集中的分配活动和资金运行全面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避免政府集中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外循环,扰乱正常的预算秩序。健全的市场首先要有健全的政府,一个有效的政府的首要经济手段是其预算。强大的政府能够确保宏观经济的稳定,并为市场可能提供不了的一系列基本服务提供资金。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已经是很迫切的现实需要。

1.2.2 预算外资金的膨胀与集中财力能力相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能力,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政府要有必要的集中财力和相应的手段。企业利益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财经法纪松弛,财源流失严重,致使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减少,这要在推进改革和配套改革中解决。中央财政捉襟见肘,是造成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功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预算外收入征管缺乏有效措施

目前预算外收入基本上是部门报多少,财政就批复多少。这是因为预算外收入由单位收取,然后上缴财政专户,上缴多少只能靠单位的自觉性,财政缺乏有效的收入监管办法。虽然已经出台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瞒报、少报预算外收入,截留、挪用、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财政部门很难准确核定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

2.2 预算外资金使用缺乏监管

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形成预算外资金掌管的分散性和自收自支的特点,在这样的条件下,预算外资金的乱收必然形成预算外资金的滥支。预算外资金的乱收滥支是财政资金的漏出,扰乱了社会资金的正常流向,造成“正常的生产建设常常资金不到位,不正常的投资、消费却财力充足”的现象。预算外资金的泛滥一方面影响了社会资金,特别是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其自身的使用效益也极低。

2.3 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不利

规范预算外资金是对部门单位既得利益的威胁,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由于人们对预算外资金的规范管理认识上有偏差,加上管理法规缺乏刚性,致使管理关系不规范。此外由于各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违纪处罚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有些部门单位存在侥幸、钻漏洞的心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

2.4 管理法规不健全

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建立完备的制约机制,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目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却没能真正打破部门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有的部门和单位仍集收费政策制定权、征收权、使用权于一身。实行的财政专户管理流于形式,进入专户的资金仍归部门所有,财政专户只发挥了往返划转资金的作用。同时,现行的管理法规是些地方性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用途、违纪的界限和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刚性不强,财政管理难以到位。

3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措施

3.1 建立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审批体制

预算外资金的立项审批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力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在实践中分两步走:第一步为规范管理阶段;第二步为费改税阶段,将可以费改税的项目全部税法征收,只保留一小部分必要的预算外资金,这也是预算外资金改革的最终目标。目前,必须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权范围为标准,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范围和管理办法。首先,要下决心治理整顿现有收费。对那些不符合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由地方或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对属于政府一般性管理职能、依靠收费养人的项目以及地方不同部门间重复设置的项目等,都应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分别予以取消。对一些必要的收费,也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根据补偿成本的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一些原来由政府机关负责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由中介服务组织承担,相关的事业性收费应随着机构性质的转变剔除行政事业收费序列,转为经营性收费,并照章纳税。

3.2 建立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类似于预算内资金国库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与拨付。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账户,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银行办理。每日由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

3.3 建立稳定的预算外资金运行机制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预算内的资金收支,既有相一致之处,又有很大区别。相同之处都是财政性资金。而根本区别在于,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预算外资金的收与支是有联系的,单位在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同时,也关心着本单位支多少,怎么支。而预算内资金的收与支,对一个单位来说是木挂钩的。这就决定了预算外资金收入机制的建立要与支出机制的建立相联系,并且,这种机制要做到既给动力、又加压力,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作用。在收入方面,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对合法收费应明确收入任务,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既防止乱收费又保证应收尽收,防止出现原来预算外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在单位,单位收多少就能用多少,积极性比较高,现在所有权收回了,单位应收多少收多少,有效制止乱开减免口子的现象。在支出方面应体现收定支,核定支出基数,并借鉴预算内一些有效的办法来建立一整套的开支标准、考核依据及管理制度,形成规范合理的约束机制。

3.4 建立有效的预算外资金监督机制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如果没有组织比较严密、管理方式比较科学并且有相当权威的监督机制,其自发盲目的一面将难以控制,在新的管理体制运作、并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种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因此,要实现预算外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就必须强化监督,通过健全财经法规,形成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等,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机制。健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机制,必须有“两大功能”并包括“三个层次”。两大功能是:一是通过监督发现问题,促进工作改进的功能。由于预算外资金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因此,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监督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迅速予以改进,从而促进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二是自我约束的功能。一个完备的监督机制,还必须具有自我约束的功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后,财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监督部门,权力增大了,责任也加大了,自我约束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仅靠外在制约而不注重自我约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这一点,要予以充分认识。

参考文献

[1]丛树海.中国预算体制重构监督[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2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分配关系长期不顺,导致事业资源分配效率低下的缺陷,提出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各项事业经费,达到事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以更好地发展社会各项事业。

关键词: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分配关系

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供给与社会事业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之间的资金配置方面。从我国财政实践看,财政在事业资金分配问题上,长期来没有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关系表现为“统收统支”的模式,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其发展事业所需支出则全部由国家统一拨款来满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人、财、物无自,全部统一由国家计划安排。这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也助长了事业单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延缓了各项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所改变,由“统收统支”、“经费包干”转为“财政补助”。这种分配关系从本质上说应该符合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的分配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计划经济下长期养成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转制过程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落后的预算管理制度,“财政补助”分配方式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表现在:一方面政府仍然包揽过多,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在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分配行为不规范,管理粗放,导致事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造成事业资金使用的低效率。因此,要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必须进一步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以合理配置事业资源。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下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

所谓事业单位,通常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赢利组织。长期以来大多数人认为,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必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因此,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应该说这一观点不无合理性,因为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相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特点,收益外溢程度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经济效益,一般市场投资主体是不愿涉及这一领域的。因此由财政拨款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品所需的一切经费都由财政包揽却是不尽合理的。因为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品中的准公共品。所谓准公共品是指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既具有公共品特性又具有私人品特点的产品,用集合的概念表述,就是公共品集合和私人品集会的交集。因此准公共品既可以公共生产、公共提供,也可以公共生产、公共和市场混合提供,或市场生产、市场提供。准公共品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范围和资金供给数量,应以事业单位产品的“公共性”程度为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有“公益性”的、有“经营性”的、还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具体涉及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以及农、林、水、气、海洋、地质、环保和工、交、商贸等部门。不仅不同事业行业的产品“公共性”程度不同,而且就是同一事业行业中的不同单位,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差别也较大。如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就业还是其他社会生活方面,都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它却能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素质,因而“公共性”程度特别高,近似于纯公共品;而成人教育,是个人需要调整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以增加个人的社会竞争优势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私人品性质。这给事业单位的正确分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在确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时,不应以行业类型为界,而应从实际出发,对不同事业性质的单位加以分类,具体确定不同财政资金供给政策,提高财政资金的支出效益。一般来说,从公共财政理论出发,对于“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的单位,由于所从事的事务基本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产品一般不能或者不宜企业、私人或者市场去生产和提供,只能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因而所需要的经费,也基本上由财政来给予保障,如九年义务制基础教育、基础研究等;对于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特点的单位,虽然也属于财政资金供应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产品的“公共性”程度较之“公益性”单位的产品要低,若其经费也基本由财政包揽,实行公共提供,则这些单位的产品在消费上就没有相应的价格予以约束,从而会引起过度消费导致效率损失。因此,财政对这些单位的资金分配,一般应在核定这些单位事业收支的基础上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至于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则应按准公共品“公共性”的不同层次来确定,财政对其的补助应仅限于公共提供部分,即这类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一部分收入,收人抵补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可以核拨部分经费给予扶持,如非义务教育、公益性医院等;对于“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消费需求较高、基本上属于“经营性”的单位,应逐步推向市场,在条件成熟时,与财政供给脱钩,完全由市场去调节,如能马上转化为生产力的技术开发研究、成人教育等。而对于事业单位内部,其资金配置范围也应照此核定。事业单位应改变“小单位”“大社会”的状况,将后勤服务这种公共性程度较低、而私人需求程度较高的事务,原则上交由社会去办。这不仅可节约单位资金,提高资金支出效益,而且可以实现后勤服务资源社会共享,使后勤服务资源的利用率更高,配置更为合理。

通过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范围,对事业单位经费该保的保,该压的压,该推向社会停止供给的,就应停止供给。以此为契机来转变计划经济下长期形成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唤醒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意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渐理性化,从而缓解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改进事业经费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

财政事业经费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到有限的事业资源能否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上,也关系到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财政分配效率和公平的具体体现。一般地,在财政部门财力既定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得到的经费水平的高低除了事业性质差异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预算编制方式和方法。因此选择料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方式方法,是公平、有效地分配事业经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经费水平的前提。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较粗,不能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其编制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对此必须在公平、效率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1)改变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编制预算的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所谓部门预算,是指财政对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编制反映该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传统的按部门、单位和按经费性质交叉的预算编制方式,往往使一个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涉及到财政部门多个处室,各部门编制和上报预算时需要区分财政经费来源渠道,对所属单位预算投资金性质统一汇总,同时编制多个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相应的预算分配职能机构审批。如行政经费由财政的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的社保部门审批分配,基建经费由财政的基建管理部门审批分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核拨等。其结果使得各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只保持了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实际预算所反映的内容却并不完整,单位自行组织的大量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并未包括在单位、部门的预算内,削弱了预算的作用。此外,经费多头管理,财政资源分割,在实际运作中不仅容易引起财政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弱化财政的管理职能,而且容易造成财政内部各部门之间、财政与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单位可以多头讨钱。编制部门预算,一是可以理顺财政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预算约束,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资金的做法,预算的编制将变得公开、公平、公正,从而防止预算分配过程中的黑箱操作,减少追加支出的随意性;二是可以理顺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预算将事业经费直接核定到二级单位和具体项目,可以避免部门挤占、挪用下级单位事业资金的现象,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

(2)摈弃“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采用“零基预算”法。“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是以支出基数为基础,再加上当年影响支出增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当年预算。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很不公平,因为它不管原有支出基数是否合理,都得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增长率。长期以来,我国预算编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造成预算只增不减,使财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其结果是固化了财政资金在部门之间的分配格局。而且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得财政对事业部门、单位情况不清,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常常难以保证,经费分配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因而预算管理约束力不强,单位“寻租”行为严重。而零基预算,就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预算,采用一切从零开始、逐项审核确定的办法,而不仅仅是修改上年预算或审查新增部分。它要求对预算单位预算年度内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按照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最近几年,虽然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普遍建立了预算定额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实行了“零基预算法”,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尽科学、合理的地方,如支出项目分类过于简单、定额制订缺乏科学依据以及资金供给与事业需求的矛盾限制了单位合理经费需求的满足等,因此经费在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此外,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一些支出(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确定了一定的增长比例等,使得实际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还需要或多或少地运用基数法来安排预算。因此,为了充分体现零基预算的优势,一般地,对单位个人工资性支出,要求按编内实有人数和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可分类分档在科学制定合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会议费要编制到每一次会议;业务费可按近几年人均业务费水平和当年特殊项目经费逐项核定;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应按单位购置、维修明细项目和可支配财力逐项核定。使单位所有支出因素和事项都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项目,避免单位再以基数争指标、争经费,以此改变单位之间经费使用上苦乐不均的不合理现象,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改变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现象,规范单位预算管理行为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3

1.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福清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长,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8次,主要有:

(1)负责编制1995年度、199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方案,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可增加财政收入3031万元。福清市委宋书记作了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市政府做出审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各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2)1995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审计报告被福州市审计局专报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书记对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信息专报》作出批示,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市政府下发了《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工作的意见》文件。

(3)1995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报告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奖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

(4)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审计调查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出台了《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份文件。

(5)1995年农行、中行、人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56万元,受到福州市审计局表扬。

2.除担任主审大中型审计项目外,还组织实施并参加乡镇财政决算和镇长、书记任期经济责任等大中型审计项目17次,查出违纪金额1068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470万元。

3.1997年5月至年12月任福清市审计局副局长,分管福清审计师事务所,1997—1999年组织承办委托业务3534项,实现业务收782万元,跃进全省20大审计事务所行列。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和经贸社保审计科,主持并组织实施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28次,审计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153个,提出审计建议107条,均得到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对全市经济和财政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其中:

(1)组织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1次,主要有:

1999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成果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和《福建审计》,获福州市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市政府下发了《调整机关事业养老统筹金比例的通知》。

年度、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市政府十三届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计意见,作出提取代管业务费的决定。

年农网改造项目审计在福州市农网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市供电公司书面反馈整改审计意见13条。

1998—1999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收支、年度普教经费、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资金、年度世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和公安系统财务收支、年度世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服务,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2)组织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清展花园工程竣工决算、1998年度排污费收支、1999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农村社保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环保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为加强内部控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3)组织实施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度环保行业审计、1998年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开工前审计,被福州市审计局基建投资审计处评为优秀奖。

1997年海城公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融侨管委会道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土地出让金、年度农村教育附加费、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11次,主要有:

1996年海口镇财政所会计贪污案,1999年市绿化队会计撕毁“小金库”凭证案,年市城镇开发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林业公安分局滥发“红贴”,私设“小金库”案,年市进修学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案,市华侨中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案,年市外贸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体委违规担保案,年渔溪粮站国有资产流失案,年市进修学校违规支付工程款造成市园林绿化队干部贪污案。上述案件审计定性准确,结论正确,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后,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被立案审查8起,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政纪处分4人。

5.审计方法创新与经验总结主要有:

(1)年,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20条。该项审计创新办法和经验总结材料被《中国审计报》采用。

(2)1997—年,组织投资审计科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155个,审核造价11.22亿元,核减造价1.01亿元,核减率为9.01%。该项采取深入施工现场审计和强化交叉审核等新方法和经验材料在年全省投资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市政府年发出了《关于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年省政府《今日要讯》和年省电视台《昂首阔步一路歌》专题片中也有报道。

(3)年6月,为适应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分散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的需要,组织行政事业审计科采取改变审计方向和改进审计操作方法等新办法。该项审计经验材料在年全省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4

一、转变思想,树立理财观念,提高对财务工作的认识我国现行会计体系分为预算会计体系和企业会计体系,当事业单位被推向市场,事业单位的定位即随之发生变化,过去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定位:非政府、非企业、非营利已经被打破

政府变全额或差额拨款为少量补贴。并通过宏观杠杆间接扶持,如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等,一部分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文化事业单位、勘测设计事业单位等,除少量补贴外,资金来源基本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来解决,理财环境越来越趋向企业化。等、靠、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单位日益发展的需要,资金供求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有偿服务,合理组织收入,提高单位的经费自给力,同时,要坚持正确的用财之道,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清理压缩行政性支出,按照轻重缓急分清主次先后,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发展的业务性事业项目上,并建立经济性效益指标考核制度,推动事业单位不断提高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的贯彻落实由于部分事业单位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是推进廉政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保障财政财务改革各项政策、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应做到科学、合理、规范,便于操作,并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同时要重抓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否则形同虚设。一方面,单位负责人要重视,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民主理财。另一方面,要建立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切实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一)但由于各项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与预算管理相配套的制度尚不完善

1.没有完全摆脱“基数加增长”、“以支定收”“、以收定支“,不留节余”的预算编制方法。这些方法容易形成单位对财政资金、上级资金的依赖,自求发展,自求平衡,积累意识淡薄。

2.对预算管理的认识不足,有些单位认为编预算就是应付上级财务部门的事,预算编制的准确与否,执行的好坏,不需要承担责任;有些单位则认为编制预算只是争取要钱,而且可以调整预算,形成“爱哭的孩子有奶吃”。

3.预算编制工作无规划依据,无基础信息,人为因素较大,形成编制的预算内容和实际执行两张皮现象,弱化了预算的约束力。

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严肃性,存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混合使用或是用项目支出弥补基本支出经费的现象。以上这些行为和做法违背了部门预算改革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发展和改革的进程。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确保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的平稳衔接

1.提高认识,摆脱形式主义,明确改革的方向,遵循稳妥可借,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防止低估预算和高估预算的现象,真正发挥部门预算的作用。

2.做好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清查各项资产,核实债权债务,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分析历年支出结构,确定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等。

3.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根据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对单位所有收支活动采取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收入一般根据上年度收入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收入项目,包括:单位自有收入、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相应地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逐级细化到每一开支项目。

4.加强预算执行和监督力度。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点,关系到编制的预算能否变成现实。一般情况,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进行调整,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以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发挥预算的财政监督职能。单位在搞好预算编制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执行预算和监控资金使用上,实现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决算、监督各环节规范化、法制化。

四、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一)目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普遍存在账实不符、资产流失、资产利用率低、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脱节的现象

1.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出现配置过剩、闲置、超标现象,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

2.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不清理,有相当部分事业单位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的30%以上,而且多属呆账、坏账,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甚至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3.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无偿占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归集体所有,甚至私设“小金库”,如租赁收入、效益收入、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等。

4.相互攀比,随意变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卖、处置是为了购买更高标准的资产,而不考虑配置效率和财力状况。

5.存货管理混乱,无存货购置计划,大量购置后过期无法销售,造成存货积压,占用大量资金;不办理入库领用手续;无进销存存货明细账目;存货保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存货毁损、丢失。针对上述问题,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于1995年颁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革,财政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5月30日以第36号令公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令的公布,对于全面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构建节约型和谐社会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改革与创新,使资产管理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上

1.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思想认识是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前提。(1)单位领导要重视。《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树立资产效益理念。(2)财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重视,形成从单位领导到单位职工都重视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转变“重钱轻物”、“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意识。

2.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加强单位资产管理的保证。单位应依据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具体应包括:资产购建制度、登记制度、领用制度、处置制度、清查盘点制度等。只有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3.建立资产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机制,是推动单位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保障。(1)明确专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资产的计价、计量、使用、监控、清查、处置、考核、分析等工作。(2)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单位领导、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责任制。(3)制定资产管理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使资产管理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紧密挂钩。如应收款项回收办法应明确坏账损失率、回收多年挂账款的奖励、由于个人失职造成应收款无法收回的责任等。超级秘书网

4.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是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当前,资产清查工作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清查摸清事业单位“家底”,真实反映事业单位资产及财务状况,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信息资料,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和事业职能的原因,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涉及的会计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会计核算业务相对简单,财务管理水平普遍偏低,综合素质相对较差。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逐渐由“反映型”向“管理型”转变。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计环境及新法规、新制度的不断出台,会计人员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强新业务知识和新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才能适应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需要。单位负责人要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把继续教育做为财务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常抓不懈。

参考文献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财政管理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具有现实迫切性。科学化精细化所要突破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主要是预算编制管理、收费资金统管、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外部环境助推和内部协同整合来提升财政管理的效能与效率。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紧扣当前财政管理的脉搏,深刻精辟地揭示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理财新方略,抓住了公共财政管理的灵魂和财政工作的活力源泉。我们必须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注到、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全程运行之中,使之发挥出强劲而持久的重大作用。

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具有现实迫切性

首先是政府转型需要财政管理“转轨”。责任型、法制型、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履行离不开公共财政的高效精确运作来体现与实现。另一方面,也是民主政治不断进步的紧迫要求,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有权利、有意愿知晓其来龙去脉和效益如何。其次是应对财政收支矛盾尖锐的根本对策。县乡基层财政持续困难,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资金缺口持续扩大,迫使财政部门必须精打细算,分厘必较。即通过各项财政管理制度的细化完善,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好用活,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其三是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消除资金管理风险的必然路径。近年来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反复披露出一个“顽症”:资金紧张与铺张浪费并存现象较为突出,且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人、车、话、会、接待费等行政成本快速膨胀,这种粗放型管理被讽喻为“官油壮捻子,头比身子大”。加之资金运行过程中风险失控的隐患继续积累,骗套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现象日益突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严密清晰、刚性系统的管理约束机制。其四是建设廉洁型财政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财政部门在管理分配资金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多样的利益诱惑,关键环节和核心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工作透明度不高,导致自由裁量权失范,索贿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财苑警示录》中的违纪违法案例启示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机制缩短权力半径,强化监督制衡,从业务操作层面上有效化解和预防各种不廉洁行为。

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突破,点难点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期待的民生热点和社会公众不满的管理弱点为重点;以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为主线,敢于抓主要矛盾、抓源头控制、抓权力分解、抓程序制衡、抓机制透明,防止避重就轻,重表轻里,只说不做。

(一)尽快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程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预算编制的级次顺序,增加预算编制时间,提高预算的精确程度。二是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构建部门机构编制、业务计划与经费预算衔接对应机制。三是预算编制终端必须数据化和具体化,提高预算的预测性、前瞻性和控制力,尽量减少“以基数定预算”的惯性方法。当前有必要实行“开门预算”,加强人大财经委员会的专门审核与监督,引入公众质询参与机制,增强预算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以真正解决预算报告“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根本缺陷。四是要加快建立预算支出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围绕重大资金项目、民生项目、行政成本项目推行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二)细化收费资金统管

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为契机,彻底清理预算外资金账户,严格规范各单位财务管理,建立 “零户”统管机制,取消各单位收入过渡户,实行票款分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全面推行综合财政预算,把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非税收人纳人预算管理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使各类收费资金在科学化精细化机制引导约束下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 (三)强化专项资金管理

由于缺乏系统严密的管理方法,相当一部分资金被挤占挪用充做公用经费,有些甚至被截留贪污。因此要从源头上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一要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其设立要做到有合理明确的分配依据与标准,有操作程序,真正体现公开、公正、透明、效率原则,及时公布各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减少随意性。二要加强监督考核和问责力度,使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一个明显提高。

(四)要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切实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全面衔接和有机结合,制定操作性强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和相关配套制度,依法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切实加强新增资产配置专项审核和资产收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需要外部环境助推和内部协同整合

预算外资金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兴起,税收管理的相对滞后,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政策困境,笔者就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明确会计制度、确定合理回报,然后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制订具体税收政策等建议。

0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税收管理建议

2.1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