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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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作整改报告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1

落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强化特殊药品日常监管,提高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能力、违法违规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动特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不发生特殊药品流弊和安全事件。

二、任务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局统筹,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市局要对辖区内品、第一类批发企业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局要对辖区内二类、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使用特殊药品生产普通药品的生产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省局皖食药监药化生秘〔2014〕99号文件的要求,2014年4月至9月底,省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认真开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实施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品和检查

按照《品和管理条例》及《品和生产管理办法》、《品和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从事品、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使用第二类原料药生产非药品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1、品和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品和原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及原料年计划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成品的销售管理情况(非药品生产企业除外);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2、品和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品和的仓储条件、监控设施、与110联网等安全管理情况;购进、贮存运输和销售情况;有无现金交易现象;送货等服务及时性、有无要货单位自提药品现象;电子监管工作:特药网络运行情况、预警处理情况、监管人员定期登录查看处理。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按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及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相关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单方制剂的贮存场所安装电视监控设施并于110联网情况,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麻黄草检查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和省禁毒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麻黄草购销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4〕6号)对辖区内经营使用麻黄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及麻黄草管理情况,台账及产品销售相关记录保存情况。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持有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情况,销售对象资质审查及相关资料保存情况。

(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检查

对辖区内从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原料及制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反兴奋剂条例》和省局《关于对药品批发企业定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通知》的执行情况。

1、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从事原料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实行相关生产计划备案,产品生产、销售和库存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制剂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资质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2、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专库或专区存放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制剂;相关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制度是否健全、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除胰岛素外,是否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监管情况

对辖区内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1、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是否取得定点经营批件,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2、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检查相关记录是否完整,防护设备是否齐全,工作及药品存放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高度重视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克服当前机构改革的困难,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有特药监管经验的监管人员,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摸清家底,为今后日常监管方案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各地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进行,任务较重的市,可组织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殊药品造福于人民,满足临床需求,消除各种隐患。

(二)加强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局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查到底,该整改的坚决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该取消定点经营资格的,坚决上报省市局取消定点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三)强化措施,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特殊药品联合监管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监管效率,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2

一、考核企业基本情况

省省级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地处县城东路,占地面积48亩,总建筑面积达9200平方米,绿化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仓容3.25万吨,5栋高大平房仓。仓储设施齐备,配有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粮情监测系统,为安全储粮提供技术保证。辅助设施建有办公楼、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药品库、机修房、机械库、水泵房、地磅房、消防水池、食堂、传达室等配套用房。企业现有职工35人,其中具有保管员、粮油质检员等职业资格证书19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经验丰富,各岗位工作人员业务熟练。

二、考核情况

(一)、粮食数量情况(20分)

该企业现存省级储备粮12500吨、县级储备粮5000吨,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粮食库存损耗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并保持相对稳定。粮食质量达标率较高,未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严重霉变坏粮事件等问题。地方储备储存品质宜存率保持高水平,无不宜存粮食,确保常储常新。

(二)粮食质量情况(20分)

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配备食品安全指标快速检测设备1台。收购入库质量验收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检验内容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完整,准确记录粮食质量档案的,粮食销售出库由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三)轮换计划执行情况(12分)

2020年度,该企业圆满完成省局下达的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本次轮换小麦数量4277.561吨(2号仓)。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轮换方式,通过省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轮出。轮换过程中,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未发生擅自改变轮换计划、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轮出仓号等问题,轮换手续齐全,不存在超期轮换的情况。

(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25分)

该企业成立了有企业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小组,严格规范执行各项规定、制度、标准。“一规定两守则”得到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洪等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隐患得到认真整改和妥善解决,全年未发生粮食储存事故。安全防护仪器及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机械设备入库管理摆放整齐,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及审批制度。该企业现有取得国家中级粮油保管员证书人员7人、粮油质量检验员3人,电工持特种作业证上岗,持证人数符合要求。

(五)政策执行情况(11分)

执行相关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不存在虚报、瞒报等问题。按要求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台账,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在粮食收购中严格执行粮食质价政策,不存在“打白条”、坑农害农行为。积极配合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程,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按规定履行出库的职责,确保顺利出库。

机械施工现场提示牌摆放不到位,此项1分没有得分,粮油仓储物流、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已向上级单位申请资金。项目建设目前未进行,此项扣2分,总计得分97分,成绩优秀。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3

为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健全保险消费投诉管理机制,落实投诉管控主体责任,强化投诉管理考核和问责,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总结”的闭环管理流程,有效提升公司投诉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消费投诉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险办发〔2020〕543号)文件精神,机构每月对投诉案件分类分级分析,深挖问题根源,检视公司在销售、理赔、服务等工作上存在大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7月客户投诉分析报告和整改落实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投诉数据分析

8月份机构共接投诉劝退7宗,撤诉3宗,监管投诉0宗,催办2宗。其中3宗投诉情况如下:涉及理赔3宗、投保0宗。理赔3宗分别为、人伤垫付、配件更换争议、理赔服务不满。

二、投诉案例分析

理赔服务:“ 投诉未劝退:620204400002**** 标的粤QAH***客户来电投诉定损员,表示定损价格现在都还没出,不满需回复,莫先生 17817*****。”分析本宗投诉,我司查勘员与客户未及时沟通,导致客户不清楚理赔进度,该案件客户来我司协商,我司工作人员向客户解释清楚后,客户表示理解并同意撤诉。

投保“投诉:6202044000024**** ,三者粤YEX***,三者客户来电投诉理赔款没有到账的问题反馈多次说核实也无人回复,致电查勘员一直没有回复爱理不理,客户非常不满,表示会投诉至保监会,要求今天或者明天回复,张先生 139231****。”分析本宗投诉,案件退票没有几时与客户联系提供正确的支付信息,导致客户无法收到钱业没有人联系。

理赔服务:“投诉,未劝退:620204400002****粤Q9C*** 客户来电投诉阳江市江城区****华庆传祺4S店的售后理赔员华**,客户表示其他4S店可以看拆下来的配件的,但华庆4S店不让看,看了之后态度很恶劣,现在车辆被扣在那里,案件也不知道什么时候理赔,要求反馈安排工作人员回复,客户表示中午12点到晚上8点有空接电话,已告知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黄先生 1889971*** 。”分析本宗投诉,该案件客户对车行人员不满,需要我司协助处理,后来我司协调,车辆正常维修。

二、后续投诉整改情况

1、根据省公司7、8月份进行的风险大排查,对销售误导、承保操作规范、理赔难的再次排查。

2、对每单销售类引起的投诉在公司大群进行通报分析,让业务线引起重视。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4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监管,抓好源头治理。

1、突出重点抓好重点监控企业的整改。在农业部201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肥神集团有限公司被列入兽药GMP重点监控企业,我市在省局4月17日重点监控企业整改会议后即于4月18日协同省局兽药GMP重点监控企业整改督导组深入企业整改;于5月9日到企业现场监督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9件多;于5月15日约会企业到市局作有关整改、申诉的调查;于6月10日列席了农业部兽药GMP专家组飞行检查;其间多次直接或督促县局到企业进行整改,督促企业警醒、反省,收到了良好效果;自4月17日后,企业停产整顿组织员工学习兽药GMP知识,从各个环节自查自纠,召回了不合格品,写出了深刻的自查报告。

2、加强对兽药质量通报中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治理。2011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通报涉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共六家,肥神集团为重点监控,倍乐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个批次)、巴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2个批次)、市荣州兽药厂(1个批次)、省倍乐饲料有限公司(1个批次)、吉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4个批次)。上述企业均由市局牵头,市、区、县主管部门共同到企业进行了整改,清查了上述六家企业库房,未发现通报中不合格品的同批号产品,检查了退货情况、生产、销售情况,督促企业实施召回,共召回、销毁23件另1589袋(合),肥神集团由市局现场监销,巴尔药业、荣州兽药由县局监销,吉星由企业自销有照片,企业分别写出了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和企业的全面整改报告、市局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3、严格监控非GMP企业动态。《通报》对我市原市动物药品厂非GMP产品在市场流通要求查处,我局于四月二十日找到原企业法人王前劲要求其履责收回流通环节产品并进行销毁,同时,我局责成原企业所在地大安区主管部门再次检查了生产区域,确未发现其进行生产。

4、督促企业停止生产已废止的地方标准产品。在今年4月30日后禁止流通的省第二批兽药地方标准产品,涉及我市肥神、倍乐、巴尔、荣州兽药,我市在禁止流通前已要求企业停止生产。

(二)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

上半年,全市共出动车108台次,555人次,按方案要求,做到月月有清查,平时不定期抽查,检查经营业主345个(次)。共查获过期地标产品,过保质期等劣兽药122公斤,货值2200元;非GMP企业产品12公斤,货值200余元,所有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均实行销毁。

1、违禁药品。在历次检查中,违禁药品均是清查的重中之重。检查中未发现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瘦肉精、氯霉素、痢特灵等违禁药品销售。也未发现原料药拆零销售。

2、生物药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所需的生物疫苗一直是由市、区、县、乡动物防疫机构在主管,其管理制度、供应记录清楚完备,满足了工作需要。在市场上通过数次突击检查,也未查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主要是其经营手段十分隐蔽,人货分离,查处难度大。

3、兽药标签说明书。个别兽药GMP企业在其原未通过兽药GMP认证时的包装上以加盖GMP字样等形式使用包装,发现的采取量小销毁、量大退货。

4、加强经营市场兽药质量状况的监控。今年我市在两县一区抽取市场兽药50个样品,送省监测。

(三)引导、规范兽药的使用环节。

1、加强宣传与检查,实行人药、兽药分离。我市通过会议等方式进行宣传,人药不兽用,并结合防疫检查等开展基层兽医药箱检查,从检查看总体情况是好的。

2、在规模场建立用药记录追溯制。结合安全畜产品工程的实施,全市对存栏蛋鸡1000只以上,出栏肉鸡1000只以上,生猪存栏50头以上等适度规模户全面开展建立用药记录,以此检查其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过期失效药、是否执行休药期等,检查规模养殖户191家,未发现违规行为。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周密布署,加强考核。结合农业部、省局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针对我市兽药市场的特点,我市制定了《市2011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市2011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下发到区县,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对区、县的目标任务考核。

(二)积极引导、规范经营使用行为。

1、加强了宣传。大多数区县结合安全畜产品的建设工作,对规模养殖户发放了《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无公害畜产品兽医防疫规范》,使养殖户知道了怎样规范用药。

2、在考核办法中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兽药GMP,大安区统一制作了《兽药采购与入库保管制度》、《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等兽药经营制度,要求经营者装订上墙。

3、在使用环节,自井区帮助养殖户建立了用药治疗、预防记录,基本实现了用药可追溯。

(三)加强经营者相关法规规定的培训学习,提高从业者素质。

结合年初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区县为单位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兽药经营者进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培训学习,且实行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快了打击假劣兽药的反应速度。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市、区县配合密切,迅速反映,情况互通,加大了对可疑行为的清理力度。

三、存在的问题

地标产品太多,监管难度大,收效不好。地标产品各省都有,在全国范围流通,而作为基层监管部门又缺乏一个权威、全面的资料库来核定其真伪,客观上让假劣产品有了生存空间。

四、建议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5

2020年上半年,我股室克服人员知识层面等各方面不足的实际,扎实抓好全县粮食统计、粮食安全、市场监管等各项工作,基本按时完成了本股室对应上级部门及局领导等交办的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了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建立了“建平县粮食统计、安全、通知”微信群,统一规范了各企业统计人员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使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报表步入正轨。

二、认真地完成了社会粮油统计工作

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及分析工作(月报)、粮食价格监测报表(周报)、粮油收购及价格日常报表(五日报)、玉米市场化收购资金日常报表、粮食加工行业统计及分析工作(月)、粮食加工行业经济报表(季)等各类报表都能够基本认真完成。

三、认真及时完成社会粮油平衡调查、统计及上报工作。

全县114户城乡居民粮油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能够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上报。

四、认真、及时完成了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资统计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报送。

五、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杂粮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及上报。

六、及时完成粮食企业安全保障调控(粮食物流设施项目)资料整理及上报。

七、及时完成粮食企业“十四五”规划及上报工作。

八、对全县政策性临储粮、地方储备粮、应急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等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监管,没出现任何问题。

九、强化“两个安全”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1.粮食安全生产

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一规定两手则内容进行作业,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工作,加强企业出入库生产、用电、用火等管理规范、化学药剂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必须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及上级部门安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都能认真整改,总结报告及整改情况都及时上报。我县粮食企业上半年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2.库存粮食数量质量

企业仓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帐帐相符。辖区内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通过了上级部门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回头看”验收,并及时上报《关于开展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回头看”的工作报告》。

十、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圆满完成(可研报告已批复)。

十一、不折不扣的完成本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其他各类临时性报表、报告都能按时完成及上报;本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也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编制完成《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建政办发【2020】3号);编制完成《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成品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2020】2号);疫情期间联合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三家共同行文编制完成《关于开展建平杂粮进商超活动的通知》(建发改发【2020】7号);编制完成《建平县发改局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上报;根据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按时编制完成《做好保障粮食安全工作》,并及时上报等等。

虽然本股室承担的工作较繁琐,各类电子软件较多(以后逐年还在不断增加),我们克服人员知识层面等各方面不足的实际,各项工作都能在限定时间内认真、及时地完成。 

销售工作整改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规定,并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是对本市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监督抽查经费由市质监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监督抽查通报;

各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质监分局)按照市质监局的要求及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后处理及其他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市质监局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

第六条质监分局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必须纳入市质监局统一管理,由市质监局统一审批。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受检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受检企业负责送至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送被封样品。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市名牌产品免于市级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年度监督抽查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二条承检单位根据《目录》要求,拟定具体产品的监督抽查方案。

第十三条抽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原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原则的,可以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承检单位提出方案,报市质监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受检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

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等内容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市质监局审查批准抽查方案后,向承检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同时抄送质监分局。

第十五条承检单位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检验方法、检验条件和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第三章抽样和样品处理

第十六条抽样工作由承检单位负责,质监分局提供必要的协助,并负责对拒绝抽样的企业依法处理。

到受检单位进行抽样时,至少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出示市质监局的监督抽查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承检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七条抽查的样品应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受检企业无监督抽查的文件中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受检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未能出示监督抽查文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承检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的;

(三)受检企业无监督抽查的文件中所列产品的;

(四)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一时无法了解的情况事后一定要落实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检企业公章。

第二十二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或在抽样单注明原因并签字、盖章;抽样人员应核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或抽样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受检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如实记录,报企业所在地质监分局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承检单位,且应采取措施保护好样品和封条完整无损。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抽查合格的样品,承检单位在监督抽查计划完成后即可通知企业凭抽样单领回样品。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承检单位按市质监局的后处理指导意见作如下处理:

(一)对非立案查处的样品,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承检单位可通知企业凭抽样单领回样品;

(二)立案查处的样品,承检单位应妥善保管,并作如下处理:

1、按质监部门的要求移交样品(具体要求由市质监局或质监分局书面通知承检单位);

2、没有移交的,在报告书发出3个月后,承检单位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受检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市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市质监局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检单位应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收样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三十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检验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四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五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六条承检单位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市质监局的要求,将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书面总结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质监局。

第五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质监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布置后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质监分局的后处理工作。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市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质监分局负责,承检单位配合。

第三十八条市质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根据产品质量不合格程度做出处理意见。

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其它一般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则责令企业限期(一般为一个月)整改。

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市质监局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三十九条市质监局将不合格报告书及后处理通知发给质监分局,同时抄送承检单位。

质监分局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后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完成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向市质监局书面报告完成情况。

第四十条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质监分局应指导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质监局提交申请复验的书面报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市质监局负责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复验和回复。如企业仍有异议,可向上级质监局申诉。

复验一般由原承检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市质监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时,检验机构应按抽查方案或检验细则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复验项目原则上应为抽查方案或检验细则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检验费用由申请复验企业承担;不一致的,检验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并责令原承检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质监分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某一行政区域受检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市质监局直接向当地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市质监局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承检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三条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立即进行限期(一般为一个月)整改。质监分局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四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监局、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监局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监局组织的整改复查。

第四十五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或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质监分局提交复查申请报告,符合整改要求的,由质监分局委托符合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复查检验。

第四十七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四十八条应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又未要求延长整改期的生产企业,由质监分局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四十九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建议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五十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且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又拒不整改的,由质监分局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各有关单位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企业。

第五十二条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五十三条承检单位应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承检单位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受检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五十四条承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