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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1
2020是政府依法履职第一年,如何在新时代下,以案促改,完成各机关的整改目标任务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方向,而这次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上更是提到了需要进一步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步伐。同时对打击防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腐败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期发生的案例就在我们的身边,令人触目惊心。给我也有很强的警示作用,时刻提醒自己无论何时何地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守,杜绝任何不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例的几点看法及自己的未来的规划。
一、莫为蝇头小利迷惑。能够在民政机关工作,不管是我或者其他同事,都是经历了多年的学习,准备。在立足于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遵守社会主义法律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切勿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权利不是用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而是应该发挥正面积极的引导指导作用。我们要做的更应在实际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同时将自己的眼光看长远,我们要做的是民政工作,是服务于人民,为社会稳定发展的民生大事,如果只看眼前一点小利益,放弃了自己的原则和立场,背弃社会主义价值观,那将最终毁了自己,也给组织和党抹黑。
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我们是服务部门,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部门。所有国家立足的根本都是人民,选择这样一份职业意味着这就是我们要承担的义务。任何时候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急人民之所需,把人民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处理。坚决杜绝任何推诿,逃避责任的行为,积极主动,发挥自己应有的职责,在认真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价值。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2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保护的湿地,是指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鼓励受益地区与湿地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湿地资源调查,并公布调查数据。湿地资源调查应当与土地、水、海洋、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相衔接。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制定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协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区划与建设布局;
(四)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十四条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由湿地保护名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湿地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事项,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二条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湿地主体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在省内具有示范性或者重要地位的;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的。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湿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内容,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改变湿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影响、降低湿地生态功能和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取土;
(五)向湿地违法排污;
(六)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八)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退耕还湿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调配水资源,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用水,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对湿地的自然状况、受影响因素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的,采取退耕还湿、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河道径流量满足的前提下,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等湿地的合理水位,并根据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因人为活动或者自然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综合考虑年度来水情况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适时组织补水。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湿地保护情况,并将湿地保护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列入湿地保护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三十七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测、监控。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湿地资源保护、恢复、利用和管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湿地保护名录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四)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3
认真落实县委、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改革、发展、安全、绩效”目标,落实完善审计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措施,创新审计组织实施方式方法,大力推进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推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深化审计质量效益,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审计项目安排的原则
全县2017年审计工作,要在坚持“全面覆盖、精准立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把握以下原则。
(一)着力服务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坚持依法审计,切实履职尽责,强化跟踪权力运行轨迹、关注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各项审计工作之中。
(二)把扶贫审计作为第一任务。统筹安排扶贫审计项目,实行扶贫审计全覆盖,着力加强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提高扶贫绩效,保障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三)把服务改革和发展贯穿始终。跳出单纯的“项目审计观”,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转变思想观念、转换思维方式,坚持“三个区分”,着力保护创新、支持实干、宽容失误,推动建立“容错”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始终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为审计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四)突出大数据审计方式的主导地位。把审计信息化作为提升审计能力、实行审计全覆盖的根本途径。以实施公共资金全覆盖方案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非现场审计,全面推行“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加大各类数据关联分析力度,使数据审计在精准实施上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审计项目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中央和省、州、县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为抓手,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重点关注第二个“项目年”和扶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突出重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统筹、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等主攻方向,揭示弄虚作假、有令不行及重大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促进政令畅通,推动政策措施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实施同级审计。
审计时间: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州审计局提交阶段性跟踪审计综合报告,于20日前形成综合报告报送县政府。
(二)财政审计。
1.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编制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和规范预算管理与执行为目标,重点关注财金互动、专项资金整合、财政存量资金统筹盘活、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等政策执行情况,围绕财政总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编制的规范性深化决算草案审计。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负责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时间从3月开始,5月10日前完成。
2.地税预算执行及税收征管情况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税收征管机制不断完善、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安全和税收相关调控政策落实为目标,重点关注涉及 “三去一降一补”相关企业重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资本利得、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和部分垄断性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契税征收管理等情况。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对县地税局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地税预算执行及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时间从2月中旬开始,4月30日前完成。
3.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县转变作风相关要求,加强部门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关注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问题,结合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公车运维费等支出预算编制情况和中期预算调整率的检查分析,揭示问题、分析制度性根源,促进建立相关支出预算标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管理;关注预算调整申报与批复情况,分析流程与管理制度,揭示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具体原因,促进简化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关注经济决策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检查部门在预决算编报与调整、共管资金分配与项目安排上是否建立和有效执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促进规范重大经济决策行为。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安排对县民政局、县科知局2个部门进行审计。
审计时间从3月开始,5月30日前完成。
(三)扶贫审计
“插花”贫困户扶贫资金专项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插花”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加强重点资金监管为目标,主要关注扶贫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保障“插花”贫困户扶贫脱贫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根据省审计厅的统一安排,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审计时间根据省审计厅的统一安排部署执行,9月20日前完成。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政策落实、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促进分配公平、维护人民群众住房保障权益为目标,重点关注2016年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执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和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推进和保障待遇分配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及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根据审计署的计划安排,由审计局实施同级审计。
审计时间从2017年4月起,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
(五)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尽责、有为”为目标,关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揭示领导干部不依法行使权力的问题及其体制机制原因,分析掌握违法违规问题的规律和特点,推动完善“制度笼子”,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党风廉洁建设;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关联度高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情况,深入揭示领导干部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等问题,查找职责边界不清、规则不明、权责不对称等深层次原因,推动健全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充分履职尽责;关注领导干部推动地方(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检查剖析发展成效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干部主观努力程度,深入揭示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探索对领导干部作风、能力、实绩的科学评价体系和方法,深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更好服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将安排3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审计时间从3月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1.“项目年”决策部署推进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有效投资和政策措施落实、促进完善重点项目制度、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为目标,重点关注并落实“项目年”决策部署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对部分2016年新开工、续建、建成项目开展调查,跟踪2017年新开工项目,揭示提高项目审批时效、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化要素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建成项目投产达能实效,提出健全完善重大项目推进与保障机制制度的对策建议。
2.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保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促进重点项目有效推进为目标,重点关注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概算执行、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进度、要素保障和“项目年”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等情况,揭示推进项目中不作为、慢作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职尽责、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将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时间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3.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维护国家建设资金安全、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投资领域改革为目标,重点关注征地拆迁补偿和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投资绩效等情况,揭示和查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促进健全建设领域监管体系。
组织实施方式及执行单位:县审计局将安排2个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项目。
审计时间从3月开始,12月10日前完成。
(七)为极积推进“审计四个全覆盖”,将开展37个部门、乡镇2015一2016年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审计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从4月开始,6月30日前完成。
(八)交办项目。
对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事项,做好统筹安排,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交办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审计范围、参审单位、实施时间等,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程序。推进审计项目计划上级备案制,及时向州审计局报送2017年审计项目计划。
(二)加强过程控制。审计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适时组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以及审计分工,确保审计质量。认真落实重大问题、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全力维护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坚决实现“三个确保”工作目标,即:确保今冬明春不发生群死群伤的大火,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城市重要区域不发生大火,确保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火灾防控举措
1.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要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切实找准问题。进一步固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经验,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单位自身发现的火灾隐患。市公安、住建、商务、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人员密集场所通道堵塞、商场市场以店代库违章施工、室外广告牌影响灭火救援、违规搭建彩钢板建筑、石化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火灾隐患突出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出台治理标准,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效果。
2.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和“两节”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两会”、“两节”等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集中组织5次“燕赵风暴”夜查行动。全国“两会”前,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通讯、供油、供气、供水、供暖、供电、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安监、工商、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防火检查,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以及重点区域实行“实名制”巡防看守。全市“两会”前,对会场、代表驻地及周边范围所有单位、场所再次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保措施。
3.统筹推进火灾防控基础工作。市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居(村)委会开展“网格化”排查,建立“网格化”排查台账,做到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全面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彻底消除。已建立综治平台的,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综治平台,尚未建立综治平台的,要把辖区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今年60%的乡镇、街道网格化建设达标。要深入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年底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全部达标。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复验工作,进一步抓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年底前全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要全部达标。
4.严格落实执法高压管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措施,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全面开展专项宣传行动。针对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台、户外视频、楼宇电视、大型电子显示屏播放公益广告,利用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体安全提示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的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围绕“认识火灾、学会逃生”宣传主题,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学校、社区家庭、人员密集场所、农村、社会单位专项宣传行动,为专项行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同时,加大“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身边火灾隐患,对举报投诉的隐患做到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答复。
2.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开展消防培训,在切实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和技能的同时,注重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务必确保培训到位,合格上岗。
(三)扎实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民政、安监、卫生、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实战演练,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协同作战能力。市公安消防大队要针对冬春季节火灾规律和特点,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活动举办场所为重点,加强辖区情况“六熟悉”,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深化“百场灭火救援战例剖析”专题活动等专项灭火救援准备工作。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等级战备、值班备勤和全勤指挥制度,调整充实执勤力量,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20日至*年11月22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动员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今冬明春的火灾防控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年11月23日至*年3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要在辖区内逐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查行动,动员和督促各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市公安、教育体育、安监、民政、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全方位排查,对自查程度不够深入,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总结阶段(*年3月16日至*年3月18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在全国“两会”结束后2日内,报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总结到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情况及时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冬春季节风干物燥,气候寒冷,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人流物流大,节庆活动多,燃放烟花爆竹多,引发火灾特别是亡人火灾的风险激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认真研判分析形势,找准火灾防控薄弱环节,严格履职尽责,扎实做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火灾防控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少芳任组长,市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苏同强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处、工业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认真部署落实,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圆满完成今冬明春的火灾防控工作。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信用东莞 信用体系
一、东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运行现状
在东莞市“三打两建”工作中,石龙镇被定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石龙镇目前已经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初稿)》,并不断对方案(初稿)进行完善和细化。石龙镇将以“食品药品”、“企业信用”为主要内容开展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并结合“智慧石龙”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充分利用各单位部门的联动,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同时计划在两个重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起后,逐步打造个人和政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石龙从2008年开始在牲畜产品经营户中建立起信誉评价制度。在过去的四年里,A级经营户在行业内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年石龙共新增12个A级经营户正式挂牌,其中有五家是从B级调升至A级。这意味着这些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均通过石龙定点屠宰场等正规途径采购,在评价前连续三年没有销售私宰肉、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牲畜产品经营户信誉评价制度自2008年实施以来,至今一共有136个经营户获得过A级资格,确保了石龙入场肉食品的质量。牲畜产品经营户信誉评价制度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个信誉等级。其中,A级经营户最优质,会挂牌经营。这个制度为在业内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打下良好基础,是石龙镇“三打两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信誉评价制度不仅有助市民选择优质经营户,选购放心产品,同时能有效促进经营户自觉、规范、诚信地经营。
石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下一阶级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石龙着重研究“处理违反诚信信用系统行为”的“处置联动机制”,并建立起“诚信宣传教育机制”,营造起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东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石龙镇在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如信用信息流动不畅,信息在区域、部门与行业之间分割与垄断的情况较严重,大量应依法公开的执法、政务信息不能以便捷、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开放,如何确保企业信用平台长期有效运行,食品药品流通行业市场监管及执法存在困难、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建议市政府组建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统一制定“信用东莞”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引。面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
(一)注重转变职能,让价格诚信评比融入社会。为确保价格诚信评比活动正面引导经营者加强自我约束,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达到建立市场价格诚信体系的目的。市物价局注重在开展活动中转变政府职能,委托市价格协会主办,东莞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办,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市物价局和交通局提供业务指导和评比服务。
(二)认真组织评比,让价格诚信评比引领行业。为使价格诚信评比活动能够引领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向全市汽车维修行业普发了《关于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价格诚信评比活动的实施方案》1000份,并以自愿为前提,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通过汽车维修企业自荐、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或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推荐等办法,将自愿参评的单位吸收到价格诚信建设活动中来,指定专人负责与参评的单位联系,并指导其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落实价格诚信措施。
(三)抓好总结推广,让价格诚信建设成为体系。通过在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展的价格诚信建设评比活动,市物价局就如何发挥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自律、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汽车维修行业信用状况公报,建立会员企业价格信用档案等手段,引导企业坚守价格诚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东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效能日益显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核心是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在商业银行间的全面共享,从而有效提升了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石。为此,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技术标准,以确保信贷信息的采集、报送、更新、查询、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性;同时,配套建立了数据质量保障和考核机制,以确保信贷征信系统的生命力和公信度。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数据管理机制,数据质量稳步提升。
1.完善数据采集质量保障机制;2.完善数据采集质量考核机制;3.完善数据采集质量激励机制。
(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职的重要参考。
推动信用报告应用于东莞市金融工作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东莞市委统战部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等,为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提供信息支持。
(四)探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加强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非信贷类信息源单位的联系,巩固与此类单位以信息共享协议为基础的长效机制。截止2012年11月,共有1390301、14620条个人和单位公积金交缴信息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社会信用理念。
人行东莞中心支行组织、参与一系列的征信宣传活动,先后开展和参与“信用关爱日”、“和谐金融·幸福东莞—东莞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现场宣传活动”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有效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J].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09.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6
建立专委会工作量化模式的依据,是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核心;以专委会组成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和经费保障为条件,从而落实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确保政协的基础性工作不缺位,有规律,有创新。专委会工作的量化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调查研究工作量化模式。政协是协商机构、议政机构、监督机构,调查研究为协商、议政、监督提供依据。因此,政协的调查研究在课题的内容选择,调研的广泛与深入,材料的分析与提炼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规范。调研前,要与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了解该课题的现状进而确定方案;调研中,要采取听汇报看材料、深入现场察看、抽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式。将各方面的情况汇集加以论证分析,得出的结论则更为准确。从改进调研工作及调研工作量、时间经费和组成人员结构因素考虑,专委会的调研课题一年完成2至5个较为适度。多了难以保证质量和水平,少则没有充分发挥优势和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是视察工作量化模式。专委会的视察工作,一是为委员提供参观学习考察的机会,了解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改革发展情况,实现政协委员的知情权;二是在视察之中,收集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提案和社情民意,向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问题及时解决。委员为非专职性,如果一年只安排一次视察活动,一些委员由于单位本职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就意味着委员履职的缺损。因此,安排3次视察活动,就可基本保证每个委员都能参加1次政协视察。
三是反映社情民意工作量化模式。专委会在组织调研和视察工作中,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收集、整理滞留于基层、散失于民间的重要意见,通过政协信息这个渠道报送分管机关、进入决策过程。然而,专委会在调研和视察中往往只注意调研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素材,而忽略了社情民意素材,有些问题不宜写入调研报告和视察报告,但可以以社情民意的形式反映。同时,侧重于收集各自所联系界别、行业的信息,反映社会真实情况和民情民意,亦是专委会工作的特色和优势,是丰富和拓展专委会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专委会每年应提交社情民意3条以上。
四是提案工作量化模式。长期以来,专委会提案比例较少,以专委会的名义提交提案,在专委会工作中常常被忽略。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工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案的答复已形成规范的工作规程。专委会在开展调研和视察中,有许多问题可以用提案的方式反映。有些问题,如果以委员个人的名义提出,或因了解的情况不全,或因书面材料表达有限,影响提案办理。如果以专委会的名义提出,则可以克服这方面的不足,以较高质量的提案,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存在问题的解决也更有力度。因此,专委会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组织资源提出3至5个提案,使专委会的工作更加充实和有力。
五是对口专题协商工作量化模式。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协商是政协工作的主要职能。专委会对口专题协商工作,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方式。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总结专题协商的经验时指出,必须以专委会为依托,从协商方案的制订、专题调研的开展、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一定要依托各专委会进行,必要时动员和组织多个专委会共同参与。专委会通过政协的渠道与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协商,以平等、直接、面对面的方式提出咨询和意见、建议,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更趋于完善。因此,专委会对口协商工作要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一年应进行1至2次。协商以后,还应跟踪调研,促使协商取得实效。
六是走访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工作量化模式。专委会是委员活动的联系点,专委会一方面要团结联系委员参政议政,一方面要为委员服务,关心了解委员,帮助委员解决困难。因此,这两方面的工作需要走近委员,走近委员所在单位,建立起更加密切的关系。因此,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应纳入专委会的工作议程和日程,每年到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走访不得少于1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