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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1
第一条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通过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
第二条客观公正原则。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量化打分等形式,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审期间,评委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第四条责权统一原则。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评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坚持标准原则。严把标准条件关和评审质量关,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设置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评会)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会)。
第七条推评会和初评会按以下原则组建:
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司其职的原则;
因事组建、调整、撤消的原则。
第八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县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执行评委由县职改办从各专业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建立评委信息库。
(一)评委信息库建立的原则:
中、高级推评会由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初评会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评委信息库人员条件:
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
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技术骨干;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
(三)评委信息库必须及时更新。
入库评委中如有工作调动、离退休、亡故或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等情况,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职改办报告,并重新推荐入库人选,以便及时调整、补充。
第十条推评会和初评会一般由7——11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分专业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隶属于推评会和初评会,组长由推评会和初评会委员担任,人员由5——7人组成(不等于2的倍数)。
第十一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当年组建,当年有效,下个年度重新组建。其组成人员连续参加推评会或初评会原则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推评会和初评会的工作职责:
1、推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价,确定是否推荐;
2、初评会的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评审,确定是否通过。
第十三条召开推评会和初评会议时,县职改办将采用一定的联系方式,分别通知参会评委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第十四条推评会和初评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无特殊原因必须出席会议,不允许委托他人、也不允许补投票。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评委及工作人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执行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各评委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对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取消其评委资格外,并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本次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
第三章岗位审核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条县职改办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状况表》进行岗位审核。有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方可同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进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单位,不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职称申报
第二十一条县职改办根据市职改办职称评审文件,安排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公示本年度单位应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评审条件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职改办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完善。
第二十六条对初审合格人员的评审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评委会的上会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同时填写《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条件成熟后提交推评会或初评会。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推评会或初评会召开会议时,由评委会或县职改办通知相关人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九条召开评委会时,评委会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推评会或初评会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宣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职改办领导对评委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
3、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在列席人员中提名并表决产生监票、唱票、计票人员;
4、组织学习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和评审纪律;
5、按照定性、定量或量化打分的办法,对评审人员的评审条件、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查,采取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同意票数超过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6、评审表决后,评委会主任当会公布评审结果,到会评委在评审结果和会议记录上分别签名。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7、会议结束后,评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审结果等情况报送县职改办,并附《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花名册》;
8、为提高评审质量,推评会或初评会当年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下年度重新申报;
9、县职改办领导及有关同志全程列席评审会议,但不参与表决投票,不做导向性发言或表态。只负责对评审政策的解释、对评审程序的指导和对评审纪律的监督;
10、推评会和初评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评委人数、实到评委人数、评委姓名、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情况、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六章评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需准备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三)证书:
1、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外语合格证书或外语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按以下内容撰写:
1、工作简历。简要说明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2、学历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和进修情况;
3、工作实绩。任现职前简要写,任现职后重点写,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
4、任现职以来专业论文、专业论著的发表情况及参加专业学术交流会议情况等;
5、申报理由。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省、市正式刊物或规定刊号上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期刊必须具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著必须具有ISBN书号,合著的需提供本人著作部分
的公证证明。对非本专业论文或在境外、港澳出版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刊物和在增刊中发表的文章,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刊稿单位出具的刊稿证明不予采用(初级职称评审人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六)评审中、高级职称所需论文的篇数、字数,合著论文所需的排名,根据省、市职改办的文件规定办理。
(七)推荐报告及公示材料。
(八)报送材料目录
第三十三条评审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统一用标准A4纸张形成。
第三十四条论文、论著的复印件必须包括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论著所在页面。
第三十五条评审政策涉及工龄条件的,必须以个人原始档案的记录予以佐证。
第三十六条无学历证书的,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佐证,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函件一般不予采用。
第三十七条评审材料的内容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都必须经过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以确定其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接收;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及相关证书,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抄袭他人论文论著及其他违纪违规的参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收回证书,其本人三个年度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七章资格审批
第三十八条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县级推评会或初评会进行推荐或评审。
第三十九条初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县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条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改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八章破格评审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有真才实学并符合其它评审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四条中、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中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中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2、获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并持有证书者;省部级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3、获地市或省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获农业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并持有证书者;
4、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一次省级教学能手,两次市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万字以上;
5、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6、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高级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试证)及外语免试证且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含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2、在危难险重各类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技术贡献的人员;
3、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求实创新、锐意改革取得了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
4、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
5、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
第四十五条申请破格评审职称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花名册》1份,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职称、学历、获奖证书、业绩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第九章资格考试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工作,由县职改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考试报名工作在县职改办统一指导下由下列具体部门组织实施:
1、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2、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3、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4、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5、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6、计划生育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县计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免试证由县职改办负责办理。
第四十九条应试人员不能替考、代考,不能借用他人相片隐形报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应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五十条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县职改办进行审查。未经县职改办审查的,考后有关业务县职改办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免试外语(需办外语免试证)。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者;
(二)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国家统招全日制院校毕业证书者;
(三)取得国家计算机与软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单位受聘职称时免考;
(四)山区县及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者;
(五)年满45周岁者。
第五十三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或《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寸彩照各一张,附本人相关免试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
件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县职改办审核盖章后,上报市职改办履行审批手批。
第五十四条高级证书办理需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任职资格证书登记表》。
第十章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职称转换(评)。
第五十六条初级职称的转换,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的转换,报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的转换(评),报省职改办审批。
第五十七条职称转换按照“同档次、同系列或相近系列”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及“同档次、不同系列”的职称转换需进行评审,按职称评审申报程序上报评审材料。
第五十八条工作岗位变动后从事不同专业的人员,需在新的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卫生系列满2年)以上,经单位综合考核优秀方可参加职称转换(评)或考试。职称转换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转换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所转换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及其它硬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调入确认
第五十九条由外县调入我县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省、市调入我县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除外),其职称必须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并换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初级职称确认由县职改办审批,中级职称确认由市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确认由省职改办审批。
第六十一条审核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单位所属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入和军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六十二条单位对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及时报送审核。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报送审核的,县职改办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不能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章职务聘任
第六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单位核定岗位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公示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
2、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向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
3、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对应聘人员的应聘资格和应聘条件进行审查,按照“应聘岗位名称与应聘资格名称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逐级聘任;
4、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5、聘任结果单位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县职改办备案。受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证书》须经县职改办加盖公章后,方可与有关待遇挂钩。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可转聘相当职务,或低聘、解聘。转聘、低聘、解聘人员享受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十六条聘任期限为三年,三年后重新续聘。
第六十七条实行了以考代评或评聘分开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向县职改办报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状况表》,经县职改办审核确有空缺岗位职数时,方可批准按照聘任程序进行聘任。聘期执行时间从单位聘任委员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八条凡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通过参加全国不分助理级和员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聘任:
①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员级职务5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为助理级职务;
②其他人员可聘任为员级职务。
第十三章监督
第六十九条县职改办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接受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对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或因评委及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评审结果错误的评委会或专业组,停止其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和工作人员,撤销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对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犯规定和程序、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2
中级和高级职务材料:
⑴申请表一份;
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⑶年度考核表各一份(原件);
⑷现任职务资格证书或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一份;
⑸最高学历和参加工作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⑹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等级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的教师),粘贴在评审表第一页的侧面;
⑺继续教育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⑻中专讲师系列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粘贴在评审表第一页的侧面);
⑼推荐表一式十二份;
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信息表》一式一份,并用“广力软件系统”录入3.5寸软盘(仅限中学高级);
⑾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等资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⑿反映个人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的述职报告一份(打印);
⒀《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⒁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⒂学校对申报者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一份;
⒃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学校团委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历材料一份(在年度考核表和评审表中注明);
⒄年度最后一本所教学科(专业)的《备课本》(教案)原始记录,原则上交手写体原件;
(二)装订材料要求
1、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的本专业、本学科能代表本人学术最高水平的1500字以上的主要论著(含教材)、论文、研究报告、经验总结,若是集体完成(如课题),应由合作者或课题负责人出据申报者所承担的内容,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若是教研教改经验交流文章应注明何种范围内交流。以上资料和获奖文章证书装订成册,要求做封面和目录。
2、学历证书、职称证、职称计算机证书、继续教育证明、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复印件(除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粘贴在评审表第一页侧面。
3、其他文字材料按获奖证书(如名优教师证书)、赛课类、辅导学生类、班级获奖类、指导青年教师类顺序装订成册,做封面和目录。
4、除《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为A3规格以外,所有材料纸张均为A4规格,凡复印件经学校(单位)审核无误后,到学校档案室加盖本单位公章。纸张、袋子大小一致,装订牢固。
5、评审材料书写(手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依据可靠。
(三)材料报送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3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4
一、评定范围
全县各类企业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有关条件,均可申报评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翻译等“以考代评”系列除外)。
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直接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参加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职务资格的评审,但评审的任职资格只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范围内有效。
二、推荐评审的条件
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和业务能力,任职期限内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学分;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
(一)继续教育条件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须达到20学分。
(二)学历条件
国家正规院校、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中央和省委党校、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等颁发的毕业文凭且专业对口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有效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其专业工作年限条件要适当从严。
(三)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必须同时达到规定年限,具体规定见表一。晋升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见表二。
三、推荐评审的程序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分批评审”的办法,即: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单位申报,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不再分系列呈报各主管部门,可随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人数,分类、分批提交相应的系列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仍由县中小企业办公室受理材料并组织评审。当年度的最后申报、评审时间按市里的要求执行。具体推荐程序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有关评审材料并提供有关证件。
(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用人单位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同时将审查核实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按规定进行张贴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中的“单位(核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将评审材料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中小企业办公室。
四、推荐评审人员需申报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不得复印);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初级15份(其中原件3份);
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成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它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不得超过三件)原件;
5、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6、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
7、原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8、《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六公开”监督卡》1份;
9、继续教育证书(附任期内各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其有效材料原件)。
有关表格可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五、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按期定职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级”职务;大本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级”职务。
对于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的,不能进行按期定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参加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确定任职资格。
定职时,单位要对符合定职条件人员的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单位将考核意见填入《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上报审批时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毕业生就业分配介绍信和转正定级审批表复印件;
3、任期内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六、县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确认
从县外或条条管理单位中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在原单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后未被确认的,均需办理确认手续。
需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工作调动介绍信、原《专业技术职务呈(申)报表》、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聘任书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它专业技术档案一块报<,/SPAN>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确认手续。
七、有关费用的收取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5
【关键词】职称评审 制度 改革 导向
我国的职称制度是由旧中国的职称制沿袭而来,期间经历几次大的调整,由上世纪50年代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并最终变为现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职称制度现行的几种常见模式分析
评聘结合模式。评聘结合模式是指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进行评审时,同时进行职务的聘任。其合理性体现在可以做到能力与级别相符,符合管理中的能级原理。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许多缺陷:其一,国家主导的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多变性存在不相容,致使用人单位或长期处于高职缺编状态,或长期处于高职人满为患状态;其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成长的规律与用人单位科学设岗的基本要求不相容,因此这种模式在前几年尚可以推行,但近几年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组织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决定了组织成员上升空间的狭小,制约了人才的成长和晋升;其三,由于评聘结合决定了“评”与“聘”的紧密关系,必然使职称评聘的标准在“评”的环节的公正性和“聘”的环节的适用性之间进行争夺和摇摆,由于“评”的环节的组织主体是国家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人事部门),用人单位没有更多的话语权,致使评聘结合实际上是以评代聘。
评聘分开模式。①这种模式可简单总结为“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其突出特点为:把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把专业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把聘任权交给单位。由于过分强调用人单位的自由聘任权,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即用人单位既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可以全然不顾来自社会的公正评价。
先评后聘模式。从时间上分开了“评”和“聘”的环节,而且强调先评后聘。这种做法,基本杜绝了用人单位的低职高聘行为,既保证了职称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又使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灵活度,可以根据自身的环境特点和发展导向决定人员的聘用。
职称制度本质的多视角分析
信息经济学视角下,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能力的评级制度,为人才市场的需求方提供了一种“市场信号”。职称作为人才能力的等级标志,降低了人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效规避了逆向选择行为,提高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效率。在这种意义上,职称只解决能力的评价问题,不解决人才的使用和激励问题。
把职称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始于1986年。当时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监事职务试行条例》,开始职称改革工作,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当时实行的初衷是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用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排除来自各个组织的各种阻力,真正体现社会对“知识分子”这一当时的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尊重。现在看来,当时的这种举措是合理有效的,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许多做法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并未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考虑在内,以至于存在许多与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方面。比如仅考虑了知识分子的激励、尊重和使用,而未考虑人才的流动与合理配置等。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已经司空见惯,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人力资源在全社会合理配置的重要实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职称的市场信号意义就变得十分突出。
从社会学角度看,若要实现职称“市场信号”的作用,职称评审组织应保持组织独立性和学术权威性。组织对员工的评价不仅包含员工的能力因素,还包含了该员工的能力是否与组织的目标相匹配,以及该员工的意愿是否与组织的目标相匹配,甚至还包含了组织文化等非系统因素。因此,客观公正的评价只能由社会机构来作出,并且社会机构评价的组织构成和评价标准应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为保证这种中立性和客观性,除了来自人才市场的客观约束外,还应引入来自政府的行政约束。培育这种具有客观中立性和公信力的评价组织,任务十分艰巨,道路十分漫长,但不能因此而用行政机构取而代之。长期使用行政机构来行使人才评价的权利,一方面会助长这一机构的权力意识,产生寻租;另一方面也会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计划色彩,与市场经济对人力资源的流动性要求背道而驰;此外,由于行政人员作为评价主体,缺少行业学术权威的参与,还容易破坏职称评价标准的学术性和先进性。②至于职称评审的权威性,一方面取决于评委组成的学术权威性,另一方面取决于评审过程的客观全面,以及评价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刚性程度。
管理学视角下,职称制度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的发挥,来自于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职称的认知与认同。目前有一种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应废除职称终身制,营造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氛围。甚至有专家认为应把职称评价交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职称岗位,然后再进行评审和聘任,实际上是“以聘代评”。这种观点同时认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的认同度很高,在职称晋升方面的需求也会十分强烈和持久。如果把职称授予的权力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运用职称杠杆,更好地对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导向和激励,还可以防止职称评审上的“一刀切”。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中科院等单位在积极实施职称制度的改革。③笔者认为,这种“以聘代评”的观点和做法,实际上在动摇整个职称制度的基础,不宜大范围推行。它实际上是要把职称职务化,要把职称评审组织化,要把评审标准混乱化,从根本上动摇社会和个人对于“职称”的心理认同。职称制度一旦这样运行,长期积累的社会和个人对于职称的心理认同将迅速退化。
职称制度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实践的原因,现行的职称制度,混淆了职称作为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标准的本质意义,使得人们对职称评聘工作存在许多误解。这些误解导致人们对职称制度改革方向的几种不同倾向,在具体实践中也产生诸多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职称进行深入剖析,明确职称制度的逻辑原点,进而对职称制度的改革做出设计和展望。
职称作为“学衔”的成色问题。职称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职称作为学术头衔,标志着拥有者的学术贡献和学术造诣,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所特有,适用于各专业技术领域。首先,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很难有学术性质,特别是行政人员,如果给他们以相应的“职称”,无疑有搭车的性质。其次,非专业技术工作的差别更多地体现在“量”而非“质”,由“政工师”向“高级政工师”仅由量的积累实现跨越,确实是“天使的梦想”,但这种梦想在现实中却司空见惯,足见这种制度的不合理性,最终,这种制度必将演化成类似“年功制”的准论资排辈式的制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大量的不具备学术梯级性质的“序列”纷纷对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制”,无疑淡化了作为学术评价标尺的“职称制”的标杆作用,从而降低了职称的“成色”。因此,作为“职称”的序列,应有所限制。高校教师、公立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医生等,其水平和能力确实可用“职称”来进行标识。
职称激励作用的根源问题。激励的反馈模式:任务标准(结果或过程)观察(过程或结果)评价奖励或处罚强化(正或负)。在此,观察的时长决定了激励的时长,简单的工作是计件,次简单的工作是计时,再次简单的工作则要考察一个月的时间,复杂的工作需要年薪制(因为要考察一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则最难以考察,往往需要长达几年的时间。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几年科研学术活动的阶段性肯定,与社会评价、物质待遇等直接相关。从更深层次上看,职称激励作用来自于专业技术人员对于自我实现水平的认知激励。
职称激励的边界问题。职称制度对评聘体系以外的个人很难产生激励作用,如何把更多的人纳入职称激励范围,如何通过职称对个人产生更长效的激励,涉及职称激励的边界问题,也是职称制度改革的热点和难点。宏观上看,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成分民营三资企业中,职称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组织形式间人才流动的鸿沟。微观上看,在实施职称制度的组织内,职称的激励作用也不总是恒久有效。例如,作为职称序列的顶端,“教授”的续激励问题一直都存在。好在近来在逐渐推行精细化管理的“教授分级”,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一定帮助。
综上所述,职称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的人事制度在改革和发展中还有很多矛盾和问题,只有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寻求解决。但保持职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符号的本质含义,坚持职称评聘的能力导向,是职称制度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作者为湖南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刘文俊:“中国职称制度的演进及其发展趋势”,《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2年第4期。
职称评审专业技术总结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职称;评审工作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与普通高校大可相似,一方面职称评定大大地调动了广大高职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在职称评审标准等方面又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职称评审中的问题
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申报与其他高校申报大同小异,都是为了提升教师的地位和学术水平的,其申报条件通常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师资格、学历及任职年限、外语水平等,这些条件既是基本条件又是硬性条件;评审条件则包括专业理论知识、科研业绩等;职称评定是一种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与教师的成长以及高校的发展进步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实际操作中又存在一定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
在职业院校中,职称评定最大的问题在于“评”与“聘”不分,职称评审功利化、行政化严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将所有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与工作待遇相关联起来。这种做法通常能在极短时间内收到实效,其收益和回报等也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等级提高后,却又缺乏与之配套的考评措施的监督机制,从而容易使教师职称评定的思维和行为趋于功利化。比如在评职称之前,被评定教师为了达成目标,刻苦钻研,但评定目标达到之后,很多人基本上就不再做任何与科研有关的工作了,也不,更不搞学术,停留在原有的学术水平上沾沾自喜。这是及容易带来学术腐败,弄虚作假等严重后果的;在这一点上高职院校与其他高校区别不大,在教师职称评聘权力和利益分配上,趋于行政化。从那些评定的条框中可见,在高职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硬性要求中,除去对教师的德、能、勤等作出具体要求,更关键的是在于个人的业绩,也就是说,主,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趋于业绩化。此外教学与科研所花费的时间不平衡,容易使教师忽视了教学工作,一门心思评职称。而一些教学能力强又具有感染力的老师,他们又经常困于科研业绩达不到评定的要求而不能参与或评不上高级职称,致使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陷入恶性循环状态。
(2)特殊性问题
由于高职院校教师的来源和教师职称评定的历史原因,致使高职院校教师具有自身特殊性,因而高职院校职称评定也必定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对于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和评审,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采用标准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并未考虑高职院校的特殊性所在,特别是高职院校教师的特殊性所在。而高职院校教师更应该注重的是教学能力及其业绩的提高,尤其是教师的技能水平的提高。毕竟高职的含义更多在于技术上的提高,而非仅仅是学术和职称上的提高。例如,对于高职院校的示范操作课老师,他们更加注重的是其动手能力和示范操作、指导的能力,更加趋向于实践。因此,与高校一个模式的评价机制明显与高职院校教师所要求的特殊性相背离,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评定肯定不利于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健康成长。甚至他们会不同程度地反抗和反对,或者直接放任自流。
二、高职院校职称评审问题的原因
我国高职院校职称评定工作对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作用重大。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也使得高职院校的教师职称评聘中存在的问题重重,其导致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名无实等。
(1)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与高职院校的特点不符
凡是有关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的文件和政策中,对其科研成果的要求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教学则排在其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的产生。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于那些教学效果欠佳甚至是没有太多教学效果的老师,他们通常会因其科研工作业绩好或者比其他教学效果好的老师强而顺利地评定职称。而有些教学质量高的老师,却因为科研业绩不佳而无法晋级职称,这两者之间的弊端非常明显。而评定标准中,教学能力至多仅作为其破格晋升的参考指标。这种标准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2)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名无实
评职称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教师两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二是教师的任职资格。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其实很难于衡量。而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评审,对聘任职务起着及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反应则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被评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设置要以实际需要为考量条件,并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否则容易让人误认为评职称就是评职务;高职院校在组织教师职称评定的时候,经常性地将评与聘混淆在一起,这种相互混合的后果必将直接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侧重职称评定,过度关注职称是否得到提升。从而也将过度关注竞争对手也就是其他同事的职称评定情况。
(3)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集中评审是高职院校职称的评定最为主要和常采用的方法之下。即由申报者上交材料,然后由学科组专家或评委将所有上交的材料集中审阅,然后以无记名方式就合格与不合格等标准进行投票,当场表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学科组的成员放在一起评定者的专业一致,其评审就比较客观公正,而各级评委会对晋升的人数有着硬性要求,也就所说的指标标注。但在地实际操作中,其评审对象专业不可能一样,专业五花八门,而大部分评委专业方向也不可能都相同,其投票选择就必定很容易受其他人的盲目性引导,导致了投票的盲目性产生,影响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公平性和客观性,从而也导致了评定工作的先进行无法实现。
三、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的对策
目前,教育理论界对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废除职称评定,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其强调的是按照需要设立岗位,然后进行公开招聘,直接聘任。另一种不主张废除职称评定,但是要看是否有岗位,主要还是要考查竞聘这个岗位相关人员的条件,即要实行评与聘分开。本文认为,不论如何进行评定改革,高职院校的职称评聘必须要有明确的导向,即要以有效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为主导评定目标,并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评定指标体系建设
与普通高校有所不同,高职院校的宗旨就是培养学生并安置学生稳定就业,为学生能学到一技之长而努力,并为社会培养技术型和应用型人力资源而作贡献,因此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其高职院校办学的重点之重点。所以,职称评定指标体系就必须要与这一宗旨完全吻合;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评定系统,应重点关注教师在教室里与教室外的能力,重点关注其实践和动手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和实践两方面能力,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考核力度,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职称评审,引导教师队伍转型,提高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质量,提高其培养技术性合格人才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完善聘任与聘管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教职工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主要表现在价值观和行为导向上,这是促进高职院校平稳发展的主动力。高职院校要根据行业性特点来建立规范的聘任与聘管制度,走正规职称评审和聘任流程,制定具体的聘前、聘中、聘后实施规则;聘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杜绝“关系户“,岗位设置要符合现实需求,更要求科学合理,量化考核指标的制定要考虑全盘,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均需要考虑到位;聘中采取按岗、择优原则实施聘任,使广大教师在被聘用后能适应自身发展需求,及时作出调整,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聘后,应该更加重视动态管理工作,对在竞聘中取得上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签订聘约制度,并颁发聘书,同时建立单位和被聘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在聘书颁发时要共同商定聘期,要绝对地废除职务终身制;一切在岗人员均要实行岗位工资制,使岗位与工资待遇对接。
(三)建立职称评聘监督机制
众所都知,在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定中,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其评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按原则办事,同时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相应地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也就是说要设立第三方监督审查机构。比方说,学校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职称评聘监督委员会,对广大教师对职称评审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通过查看相关评定者的资料、下发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来获得相关资讯,全面掌握职称评审工作进展情况。从高职院校的能够从具体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构建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力求全面提高高职院校教育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社会人力资源,这是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总结
高职院校职称评定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高职院教师职称评定的难度,但这项工作是必不可少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高职院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时,一定要通盘考虑,兼顾特殊情况,照顾一般情况,从而使职称评定能圆满达到预定目标和要求。(作者单位: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宁井铭,吴永辉,杨荣清.浅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