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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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建造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六条  经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不需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自检,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建设工程核定质量等级;经核定符合质量等级要求的,发给相应的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监督工程质量,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当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图。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质量等级。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虽经核定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销售企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实行施工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总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试验检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技术档案完整。

第六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当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可以向负责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工程设计图的;

(三)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工程设计图施工的;

(四)拒绝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者维修责任的;

(五)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须报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由资质等级审批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及其质量监督管理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2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户主梁建设在跑马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供货方保证所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⒈ 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围绕“学、强、促”主题,我们组织开展了学先进港口企业的先进人物和身边的先进,激励员工立足本职,勤学业务、苦练技能,争做知识型、技术型员工;通过强化素质,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和作业纪律,自觉地把自我价值的实现,融入到港口事业的发展中;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主题教育活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建设国际一流亿吨强港和促进公司跨越发展而拼搏奉。通过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广泛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修旧利废、“个人身边无浪费”、“节约年里话节约”等专题活动,坚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强化全员节约意识、大局意识和能源危机意识,促进各项消耗性指标的全面下降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⒉ 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⒊ 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⒍ 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我们在进行内外墙抹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如是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们自己承担。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辅材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户的监督下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甲方: 乙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 执业工程师 行使处罚权的探索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其管理过程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参与人员多、生产周期长,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理工程师作为管理现场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质量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彼此制约,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尽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出台,对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催生了各行业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这些年,在我们建设领域,各种专业劳务、机械租赁、技术服务等服务公司纷纷抢占建筑市场。这些技术性、劳务性业务外包的服务企业与日俱增,其直接影响是针对某一个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关系增加为十到二十几家合同关系,在极大的丰富建筑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给从事建设监理管理服务的监理工程师增加了新的难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增加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给监理工作带来推动力的同时,再次也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带来新的挑战。

本人做为工程管理监理主体方的一名工程师,在现场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在管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缺乏相应的权限及对各参建方的制约手段,使管理的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监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整改问题与施工单位争执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纠正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问题时,监理人员遭到施工单位人身攻击的新闻事件也常常见诸报端。

作者认为急需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或出台一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使参与现场管理的执业工程师能象警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现场施工活动中的一切违章、违规情况通过警告、处罚相结合的形式,给以教育和纠正,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变执业工程师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权限的状况,使整个建筑工程整体管理水平有一个质的变化、大的提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各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例如某一个工程从建筑许可、从业资格、工程的发包等,上报到政府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许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项目实际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最基本的从业资格,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真正按照招投标中要求的从业资格到现场进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凤毛麟角。出现这样的情况,监理单位虽然是现场管理监督的主体,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员到位,相关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时也无法制约,最后只能向建设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设方的默许下不了了之,而监理方却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约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常有发生。监理在发现安全隐患时,一般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过了几天或一阵子由于后续工作的进展,隐患不需要进行整改就随工程进展自然排除,这种现象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尝到不整改节省成本甜头,在更多的时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对付监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这样的侥幸心理,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到时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监理单位身受牵连。

再如质量控制过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为温度下降出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拆模要求的强度,而由于后续施工、模板周转、劳务安排(劳务公司绝不会让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监理方发出不允许拆除的指令时,施工方就已经将模板拆除。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和不允许的,它会对建筑主体的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产生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或裂纹,导致渗漏水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监理工程师就能据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规范行为并给以处罚,以强势的姿态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隐患的保证质量的同时,也加强了对监理方自身权益的保护。

虽然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数建设单位给监理工程师授权可以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问题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在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方的授权进行处罚时,常常会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单位的抵触。对于处罚权行使,严格的说,建设方不是行政执法单位,本来就无权行使对施工方的处罚权,也就谈不上对监理单位授权进行处罚。而从法律角度,这种授权确实也是涉嫌违法,并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处罚权力,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不可能随时掌握某一工程的实际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处罚权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在进行季节性、阶段性的例行检查中,对施工方违反国家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各种检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几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门,管辖的范围比较大,项目比较多,针对某一个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实际的了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这种检查可以说是走马观花。而大量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要靠现场的管理人员去实施;而只有监理方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有资格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规定在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都有权行使处罚权,都可对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分包资质问题、人员问题、质量缺陷、进度问题、投资问题、安全隐患等进行处罚,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应项目的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我们可以倡导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行使处罚权力的主体为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一方面赋予了这些经过国家注册的执业人员的管理权限,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工程技术执业人员的工作荣誉感,也势必促进整个建筑业的管理水平。

当然,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处罚权行使,鉴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质量、特种设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或类似法规,应该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使条例能够尽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惩,切实改变现阶段监理工程师管理活动中的尴尬境遇,使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个层次,能在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上给以促进和提高。当然,处罚条例的制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防止处罚的过于苛刻,防止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

古人云“治国无法则乱”,在建设管理中同样如此。在目前处罚权限基本缺失的情况下,建设方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处罚问题,如果在质量、进度、安全上有问题时,如何处罚,处罚权限是多少,进行明确,并保证合同条款约定的处罚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开始时,再将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授权监理方,监理方的处罚才有依据。其次,监理方也可通过工程例会,对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并约定达不到要求时如何处罚,形成各方共同签订的会议纪要;同样处罚必须有相关条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为监理方日后处罚的依据。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所有处罚必须有理有据,如建设方边设计、边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造成各种质量、安全问题,也应由监理方代表施工方对建设方进行处罚(索赔);而且建设方的进度款支付必须依照合同按时支付,否则监理方的处罚权力很难付诸实施,甚至会遭到抵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工程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固然有不少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而造成的,普遍的问题则是由于缺乏科学的、严格的、合乎实际而又有效的管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最终体现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中,因此,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而工程质量是各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为提高全面质量,必须推行全面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要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3)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违法行为难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出台地方政策给予保护,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管理思想理论对质量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应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为工作准绳,明确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以试验室为主要质量检验和控制手段,服从监理制度,才能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2)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必须具备自身的条件、手段及完备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而成的。具体如下:职工的普及教育:须对全体职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及有关数理统计方法的学习培训。标准化:这项工作始于标准,终于标准,是质量管理的评判依据和基础,据此指挥实施方案,应始终放在应用的高度上。要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结合工程特点,拟定施工管理细则(如材料、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漏、装饰及电路等)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组织各施工队的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和工班长分别进行学习和考试,以达到标准化的目的。

(3)检测计量: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和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方法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计入完成的工程量。具体实施中,各施工队配有测量组和工地试验室,以便及时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承担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任务,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和验收,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资料:进行工程管理必须掌握大量准确齐全的施工现场情况和资料。这些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有机结合:要把工程质量管理与国际ISO 9000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执行,细化方案。工程开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统一印发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时填报,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这样才能在各分项工程中及时、齐全地记录第一手原始资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质保体系及其运转形式质量保证体系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须把施工单位的各部门、各环节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整体,使其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质保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国数理统计学家戴明创立的,共有“计划(P)、实施(D)、检验(c)、处理(A)”四个阶段,简称PDcA循环。第一阶段是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阶段是按计划执行实施;第三阶段是对实施结果进行测试检查;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使问题标准化,遗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环。如此周而复始的运转,从而达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

3.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场所都在施工现场,其工作重点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施工系统,保证每个施工环节上的工程质量和预防工作。主要工作是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测,做好施工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工序质量是保证施工工程合格的基础,是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在制定的各“施工管理细则”里,除了明确规定各道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误差标准外,还须强调工序间的自检、复检及记录,对关键性工序和隐蔽工作(如施工放样、基坑检查,桩底标高、钢筋结构、电线安装等)均需严格地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必须经常巡查工地,检验工程质量,及时在施工现场验收签证。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以此来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确保全面质量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除了总体外观和几何尺寸要在现场检验外,绝大部分的工作应有原始记录,以统计数据对照评分标准来反映建筑结构宏观及内在质量,切实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活动中的具体落实。 [科]

【参考文献】

[1]张亚军.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新一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施工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090-01

一、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收到预期效果,就离不开人的要素,要不断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来创建出既有团队精神,又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质量意识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建筑工作中,就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做为工作准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好质量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参建各方没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的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各参建方没有履行质量验收责任

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参建各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对于建设单位的规定要求没能更好的理解执行。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掌握的违法情况并不多,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4、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查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际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却对质量状况有意隐瞒,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还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得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实施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安全、质量和工期,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参建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控制管理;设计的质量审查控制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审查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管理;施工方法、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查等。此外,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常见质量通病等影响因素也被视为质量管理重点检查项目,需要进行预控。

2、工程的关键、特殊过程质量管理

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在施工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工程师面对其作业班组进行技术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进行施工,保证其工程质量。而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施工部位,项目经理组织精干班子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其工艺过程、施工规范进行学习,以达到掌握工艺标准及施工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其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在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每项工作开始前及完工后,项目工程师都必须要对该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办理完工程验收单后才可以转入下道工序。

3、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期目标责任制是根据工程项目总体施工进度来安排的,将工程目标横向分解到部门,纵向分解到班组个人。与基层签署责任状,工期目标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惩制度,激发全体人员的干劲。根据施工进度来安排,作出劳动力示意计划,保证劳动力充足。对于建筑图纸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免耽误施工。此外,要对工序活动效果进行强化控制,使每一道工序完成的工艺产品都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对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工序交接、质量预控、技术措施、图纸会审等各方面的质量进行管理控制。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管理

要达到竣工合格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做好竣工预检,建立起自检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由专人负责整改;经过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则要重新检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由上级单位进行复检,解决好全部遗留问题后,再由各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发送竣工验收报告;整理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之后一起移交给建设单位。

5、提高人员素质及安全意识

第一,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是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第二,要不断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克服建筑施工队伍人员胆大、蛮干、冒险的心理特点,坚持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来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采取分级审批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未来的建筑市场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要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思考和把握质量及工程进度,使得企业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宏峰、张璐《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及对策》[J],《建设科技》2014年12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6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主要是建筑单位。建筑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的时候,应该严格把控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