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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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1

但是,目前由于国有铁路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资本结构高封闭性、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系统性问题,制约了非国有铁路资金的进人,铁路建设发展依旧缓慢,如:1996年至2003年铁路基建投资占全国基建投资比重一直在下降,而公路基建投资却一直在上升。这是与大交通理念和“十一五”交通规划的发展铁路的重要目标是背离的。因此,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我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家铁路仍然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铁道部既是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规则、行业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又是铁路企业的直接投资者、经营参与者,同时负责全路运输的统一调度指挥,并对全路火车实施统一管理全路实行统一核算,运输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清算制度,以铁路局为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并不是规范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与此相对应,铁路市场化程度低,基本上是独家垄断经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长的推动和铁路发展的需要,铁路投融资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政策放宽进入。但是,目前由于国有铁路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资本结构高封闭性、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系统性问题,制约了非国有铁路资金的进入,铁路建设发展依旧缓慢。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加快了铁路发展的步伐,但与公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与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相比,铁路发展速度明显滞后。每年的春运、黄金周,以及近几年来的煤、油等能源的铁路运输全面吃紧。铁路发展滞后于我国交通运输的整体发展,严重制约了我国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结构优化。

二、目前铁路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绝大多数铁路建设项目还是中央政府投资,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额虽有增长,但所占比重太小,导致铁道部政企不分。又加之铁路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所以铁路投资主体和筹资渠道都比较单一。

2、国铁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缓慢,社会投资者不能平等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目前,国铁仍然是大一统体制,归属于铁道部统一经营和管理,虽然各铁路局为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但实质上,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决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益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没有资产处置权,仙姑之间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铁道部的各个子公司,整个行业基本上是独家垄断。由于铁路网络化、规模化的运营特性,外部资本进人铁路网络必须与国铁取得各方面的合作,在拥有全国干线网络和几千亿总资产的国铁面前,在相应的市场化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社会投资者难以真正取得平等的地位和公平的待遇。

3、国家铁路建设项目主要由铁道部直接负责筹资、组织建设并承担还贷责任。企业的投融资主体的地位尚未确立起来,缺乏投资控制机制和滚动发展机制,以及透明、公正的运作规则,导致投资管理方式落后,社会投资者收益预期不明,权益保障存在风险,所以,不能很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思路

2004年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标志着铁路进入跨越式发展时期。铁路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能否成功实现现有投融资体制的改革,筹措到足够的铁路建设资金。从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铁路投融资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了铁路投融资体制总体的改革思路,并提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要实现大规模的铁路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以铁路建设基金和银行贷款为主的铁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已无法满足上千亿元的投资需求,所以必须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融资方式,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目前我国铁路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参考国外铁路融资的成功经验联系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模式的实际情况,我国铁路融资应广泛采用股权融资,合资铁路融资等模式,推广完善成功经验和营造宽松的引资环境是我国铁路投融资改革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加入WTO后,铁路行业中已经没有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均为鼓励、限制、允许投资领域。在铁路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我国也应鼓励外商投资铁路干线建设、经营(中方控股),以及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和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我国铁路投融资体制必须与国际投融资体制相协调,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投资主体,分类经营,建立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通过扩大开放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引入外部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融资方式多样化,形成政府统筹规划、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新型铁路投融资体制。

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措施

1、建议应由投融资主体自主制定运输价格。基于铁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铁路运输价格一直由国家管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运价制度和保本微利的价格政策。但是,由于国家制定的铁路运价水平不能真实反映运营成本,也不能真实反映运输市场供求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场失去了对资源配置的功能,不利于铁路建设与运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严重制约了铁路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应由投融资主体自主制定运输价格,给予铁路运输企业定价权,使运输价格在国家制定的限制下浮动。

2、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的政策法规。虽然铁路行业没有投资禁止领域,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国家也有明确要求,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实际推进起来仍存在一些障碍,我们需要认真细化研究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比如,投资主体的国名待遇,投资建设与经营铁路的范围权限和方式,明确界定与投资主体的收入密切相关的权益与债券,以及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保障措施等。

3、建立和完善规范、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首先要将铁道部的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其次是成立国铁公司承担企业职能,与别的公司一样成为市场经营主体。铁道部作为政府单位,应履行铁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以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网络化的市场运营规则以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透明的会计制度,对铁路公司的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且国铁公司的改革与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应该同步进行。

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尤其要注意融资结构改革,因此,必须努力扩大铁路权益性融资比例。

采用权益性融资可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权益性融资其具体思路可概括为“存量换增量”,即:将铁路优良资产重组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所融资金用于收购其他铁路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变现,再投入新的铁路建设项目,这种做法其优点在于通过不断收购存量资产,不断扩大增量投资,实现持续融资、滚动发展,既能较快为铁路发展募集大量资金,又能促进铁路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铁路体制创新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作为铁路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铁路建设债券是目前铁路以债券形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铁路建设投资的渠道,其发行规模受国家发行额度的限制。促进铁路发展要进一步发挥该平台的重要作用,制定适当的债券发行规模,开发新的债券融资方式。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2

关键词:投融资体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革

近几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采取了其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我国经济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生产能力仍有较大比例闲置,实际增长明显低于潜在水平。按现行统计,过去几年我国平均的消费率不足60%,其余40%的GDP形成储蓄,总储蓄率名列世界前茅,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只占37%左右,储蓄明显大于投资。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进入后工业化社会而不需要投资了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事实上,我国基础设施依然非常薄弱,加工制造业的水平还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包括金融、保险、咨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等在内的服务业,本质上属于严重供给不足的产业,即使农业也不过是出现了一个低水平的过剩。与产业结构调整高度相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等,都意味着需要长期的、巨额的投资。因此,从总体上讲,中国现在还远不该是一个资本过剩的国家,过剩的背后,其实是社会有效投资不足。

一、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目前宏观调控面临的首要问题

下一步扩大内需的关键在于要扩大投资,进而自然地拉动消费,实现更高水平的良性循环。近些年来,货币政策在配合财政政策的同时也采取了应当采取的措施,做出了较大努力,例如连续七次降低利率、扩大公开市场操作、增加再贴现规模等等。货币供应量也保持了较高速度增长,2001年以来的增长速度虽然略有降低,但仍然在13%左右。用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与GDP作比较,即从金融相关率的角度看,我国的货币供应量更不能说是不足的。按照现行统计,2000年我国金融相关率为150.6%,既高于美国(50%)、日本(126%)、英国(105%)等发达国家,也高于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比如韩国(68%)、巴西(39%)和新加坡(121%)。即使充分考虑我国GDP被低估的因素之后来分析该指标,我国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也是不低的。奇怪的是,在这种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社会投资增长却始终不够理想,人民币降息所导致的资金分流,并没有同等程度地增加产业投资。结果实体经济起色不那么理想,某些方面的货币经济泡沬却日益膨胀。一大批需要发展的部门、行业和企业难以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尽管现有宏观调控手段还有改进的余地,但是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合理的答案只能是: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不健全。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不很理想,是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造成的。换言之,当前国民经济活力不足、内需不足,主要不是货币供应量的问题,而是货币政策传导不畅的问题。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实现货政策目标的中介,是货币政策实施和发生效应的过程。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因素很多,例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市场活力不足;许多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业,机制转换步伐缓慢,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完全依赖政府的状态,等等。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迄今为止仍然保持着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直接控制。许多项目都要经过政府机构的重重审批,不仅减低了效率,而且还限制了可能的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政府出资的项目往往又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主体,行政性的计划审批往往代替了市场可行性研究和科学的论证,实际上加大了投资的风险。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可以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应当推向市场,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性垄断依然非常严重。所谓“计划挖坑,财政和银行种树”的模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没有根本改变。

二是银行处于转轨时期,支持经济发展与防止不良贷款的两难要求的矛盾非常突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直接融资所占比例较小,间接融资占了绝大部分。至今,融资活动依然高度依赖银行的作用,而在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又占极大比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推进,信贷风险约束观念已初步建立,但信贷激励机制却未能同步发展,责任和激励的不对称造成在现行条件下放贷者的“谨慎”。加之社会信用薄弱,投资环境不理想,贷款风险大,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信贷紧缩。

三是金融市场不健全,特别是债券和货币市场的发育严重滞后,造成货币政策传导的路径过窄。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以金融体系为依托的,没有健全的金融体系,就谈不上良好的传导机制。当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反作用于金融体系,没有好的传导机制,就没有可能发展和巩固好的金融体系。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几乎不存在市政债券或机构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也极不发达。由于企业的资本筹措来源有限,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要满足资本金的比例要求(现行政策),银行贷款额外又受到限制。

以上三点其实是一致的,归结起来,就是我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不合理不健全。妨碍中国经济良性循环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储蓄向投资转化困难。这正是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完善的症结所在。

二、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储蓄向投资转化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和居民个人使用自己的积累进行直接投资;二是政府的财政收支和国债;三是个人和机构向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捐增;四是金融,这个渠道占据了绝大比重。中国目前情况是,这四个渠道都不那么畅通,制约影响最严重的是金融。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现在总积累的80%来源于个人而不再是国家和企业,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在多数时候互相分离,只有靠强大的金融市场才能将其联结起来。然而,由于我国银行正处于体制转换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很不发达,资本市场的力量也十分有限,所以资金的供给与需求衔接得很不理想。许多亟待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前景光明的企业和项目,风险极小的基础设施建设,仅只是因为期限长一些,或资本金比率要求高一些,或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不能匹配的原因而无法筹措到所需的资金。特别突出的是,高速公路、机场、电站、城市轨道交通、上下水、燃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等可经营的基础产业,筹措资金依然十分困难;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融资尚缺乏风险资金体系的支撑;住房、教育等等消费信贷增长速度很快,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差距甚大,必然地减少了相应的投入规模。多数地区已出台的房改方案在有些方面刺激了住房消费;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又产生了收缩作用,例如,数以千亿计的售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发生闲置。总之,当前的国民经济状况是一方面经济结构调整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巨额社会资金发生闲置,因此,整体上的金融风险正在扩大而不是缩小。降银行存大于贷和居民持有巨量现金之外,商业保险和一些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都有可观数额的资金需要进行投资运作,否则将无法保值增值。在现阶段资本市场很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投资运作既要注意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更要增加项目直接投资的比重,这样才能更好地分散风险。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3

Abstract: Cangnan countyis a large population county in south of Zhejiang province,there is prominent contradiction between infrastructure financing needs and the lack of government financial investment;low level of the infrastructure marketization,single financing way,higher operating cost problems restrict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Cangnan,this paper takes the contradiction and problem as a starting point to propose the suggestions that deepen the financial market reform and infrastructure,innovate Cangnan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ystems and mechanisms andestablish a financing platform,comprehensively foster economic and social growth.

关键词:投融资;改革;基础设施;市场化;经济建设

Key words: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reform;infrastructure;marketization;economy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14-01

0引言

解决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探索和实践多种市场化的、创新型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苍南县改革发展,实现“后发崛起、全面跨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1理顺投融资体制,助推经济发展

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新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要由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大块组成,建议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全县投融资及偿债工作。

1.1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作为投融资的决策层,由县主要领导担兼任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发改、经贸、财政、监察、国土、规建、环保、审计、各指挥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全县政府建设资金的投资方向和融资方案,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1.2 投融资管理中心,投融资的管理层,主要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事项,统筹管理政府项目的政府投融资业务,建立稳定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拨付资金并监督运行等。

1.3 资产运营公司,投融资的执行层,作为独立项目法人,负责对内投资,统一经营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并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

1.4 投融资监督委员会,投融资的监督层,由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项目投融资工作监督管理。严把工程预算关和决算关,对政府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要从严审查。

2整合投融资平台,优化项目服务

立足于做强做大、整合资源、优化组合、服务项目,建议整合成以下七大投融资平台:①苍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开发,以及苍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营运;②苍南县沿海产业带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海涂围垦,渔港设施,以及临港产业新城开发建设等;③苍南县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交通道路投资开发建设为重点,构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的投融资平台;④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县域城乡公共交通、长途运输营运;⑤苍南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乡给排水,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营运等;⑥苍南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县旅游项目建设和营运;⑦苍南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县域范围内其他基础设施、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在融资平台整合的基础上,要对重点融资平台加大财政资金、存量资产、土地收益等优质资产注入,提升投融资主体的资产规模和营运能力,并赋予其独立法人的经营主体地位,以此来吸引更多的融资,从而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拥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3加强投融资管理,控制融资风险

投融资工作要做到精打细算,降低融资成本。要加大与各金融机构合作,聘请专业金融理财专家,组建投融资工作专家咨询小组,为我县项目投融资实际运作出谋划策,提出融资的合理负债率和负债警戒线,以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融资风险。要出台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建立推进全县投融资工作各项监管制度,整合做强现有的融资平台,研究制定中长期项目投融资以及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的计划方案,确保我县投融资体制改革真正收到实效。

4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资金筹措的多元化

4.1 提升土地资产融资水平。土地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最大来源,要强化经营城市意识,充分重视规划引导作用,新城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广场等市政项目都要和周围土地的征地捆绑运作,力求土地增值最大化,提高城市土地资产收益。

4.2 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政府要理出一批投资项目,建立资金项目的沟通机制。可以参照绍兴的做法,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给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支持的考核力度。组建苍南县建设担保公司,按比例放大贷款规模,专项解决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和担保问题,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4.3 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国开行贷款条件优惠,是融资的重点。大渔湾围垦项目已与国开行达成7亿元的长期贷款意向,应抓紧落实合作融资的具体细节。还要排出一些适合引进国开行贷款的项目名单,争取促成项目合作。

4.4 引导民间资金参与。苍南民间资金雄厚,要制定优惠政策,营运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改造旧城区、开发新城区、建设新农村,优化投资来源结构,放宽投资领域,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信托融资已成为各地政府吸收民资参与项目建设的重要渠道。我县具备信托融资的各项基础,今后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的衔接合作,选择交通、水处理项目,或者打包几个民生项目做为信托融资载体,拟订信托计划,推进政府向民间融资工作。

4.5 创新投融资模式。采用国际通行的TOT、BOT、BT(建设―转让)等形式,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引进国内外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实现政府项目“投资―经营―回收―扩张”的良性循环。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4

关键词: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国际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3―0082―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12-18

注: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04CJY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静(1982-),女,四川乐山人,硕士研究生;王煜宇(1977-),女,重庆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现状

(一)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美国农业人口不足3%,但却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一成就直接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在法律保护和政策引导下,美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多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不同协调主体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农村投融资体制。美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点:1.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农力度大。据统计,20世纪30―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向农业地区累计投资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李冬洁,2006)。此后美国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一直占财政支出的较大比例。2.注重立法保障,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如:《史密斯一利弗合作推广法》、《联邦农业信贷法》、《中间信贷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的颁布使美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以法律形式保障对农场主进行信贷支持。3.农村金融机构形式多样化,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保障,以商业金融为补充。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三大系统构成,其政策性日益淡薄,股份化日趋明显,是美国实施农业政策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金融由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中小企业管理局构成,提供灾民救济、农产品销售、农村社区发展等长期低利贷款;商业金融由从事农业金融业务的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信贷银行构成,在空间上远离农村,金融交易及监督成本较高,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因而只能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政策金融的补充。

(二)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法国是欧共体中最大的农业国,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法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内陆地区发展为“富裕的工业法国”,而西部地区则表现为“落后的农业法国”。为改变西部地区农业落后的现状,法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工业反哺农业,农业财政投入持续加大。法国政府列出巨额财政预算补贴农业和农村发展,据统计,2003年法国农业的公共财政支持总额达288_3亿欧元,比2002年增长了2.3个百分点。2.积极实施经济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法国以丰厚的“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基金”等鼓励大企业到农村地区兴办工厂。数据显示,1966-1976年间,享受国家发展奖金的企业达4405家,金额达33.29亿法郎,而在落后地区发放的“土地整治补助金”达30亿法郎(李冬洁,2006)。3.允许各种性质的银行参与农业信贷业务。除了国家农业信贷以外,其他满足发放国家支农信贷条件的银行也允许从事农业信贷业务,农村信贷体系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三个层次组成。4.政府对农业贷款具有高度的干预权。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农业贷款项目,实行低息优惠政策;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其积极向农业投资,而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三)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

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特征:1.立法完备。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如《法》、《农业合作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以法律规范农村投融资活动。2.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当农林中央金库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农业金融机构后,日本农村形成了以民间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系统”为主体、以政府主导的“农业制度金融”为保障、以兼营农业金融业务的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商业性金融业务和政策性金融相分离的农业金融体系。同时,政府还允许并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民间金融从事农业和农村金融业务。3.政府大力扶持。“农业协作组合”是日本最大的农业合作性经济组织,农协金融系统是依附于“农协”的一个具有独立融资能力的金融子系统,它实际上是经济弱者的联合,以资金实力薄弱的农民和小生产者为服务对象,承担较大的融资风险(杜朝运,张洁,2006)。因此,日本政府对农协金融系统的扶持政策不断出台,如:规定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高于一般金融组织、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贴息、税收优惠政策等,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

印度属于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过程中的金融配合与支持。经过40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印度农村投融资体制呈现出特有的性质:1.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由宪法明文规定,如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卫生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共同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则由邦政府完成等。2.农村金融体系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多层次性。印度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由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构成,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有不同的分工与合作,有适当的竞争与协作,层次鲜明,功能互补。3.农村金融覆盖度高。据统计,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准城市地区设立了32662家分支机构,基层农业信贷协会达到92682家,有超过2000家的土地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值得一提的是,多达14136家的地区农村银行分支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稀少的地区,平均每17000-21000个农户就有一家农村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之提供金融服务,其金融覆盖度之高是世界罕见的(白广玉,2005)。4.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下降,而商业金融支农贷款的比例逐渐提高。资料显示,20世纪70年代,农村合作金融支农贷款的比重高达79.5%,80年代为55.9%,90年代为51.5%,而近年来该比例约为44%;反观商业金融,支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1%逐渐提高到近年45%的水平(李超民,2005)。

(五)孟加拉国农村投融资体制

孟加拉国是亚洲最为贫困的地区之一,在长期的改革和探索中,其创立的以小额信贷体系(micro finance system)为特色的农村投融资制度和方法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效仿。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包括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三个兼营性的非政府组织,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社会进步协会和普罗西卡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乡村银行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熊德平,2004)。1983年由著名经济学家・尤纳斯博士创立的乡村银行正式成立,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款、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乡村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市场规则贯穿于贷款业务的各个方面。由于乡村银行的功能符合贫困农民的需求,它很快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贷款户由1985年的85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370多万户,而其中98%以上的贷款户都按时还贷,90%1.2上的贷款户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张序江,2006)。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共性分析

1.政府重视程度高,财政投入力度大。当一国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始显现,此时为改善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的现状并缓解城乡经济水平悬殊的矛盾,各国政府普遍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支持的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强化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前文所述美国、法国、日本。与此同时,配套实施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农村,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农村进行投资,从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提高农村融资主体的融资能力。

2.相关制度建设完备,法律保障性强。法律、制度和规章是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正常开展并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事实上,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国都无一例外的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规章来规范农村投融资行为,维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利益,确保有足够的支农资金进入农村,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政府与市场相结合,采用综合协调手段。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期普遍采取单一的协调手段,不是寄希望于市场协调,就是完全依赖政府协调。然而,在经历了单一协调手段失败后,各国开始探索并采用政府、市场等多种协调手段相互配合的模式,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与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综合协调手段。

4.强调政策性模式的引导作用和合作性模式的主体地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各国基本上均形成了以政策性投融资模式为导向,以合作性投融资模式为主体,以商业性投融资和民间资金为补充,农户广泛参与的农村投融资体系。综观各国农村投融资体系的构成,不难发现,政策性投融资在整个农村资金融通中起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合作性投融资则在整个农村投融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国外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为政府所控制,服从国家意志,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导向性;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一般基于农户的需求而产生,大部分营业机构地处农村或距离农村较近,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户分布分散的特点,因而合作性金融是农村生产资金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

(二)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差异比较

1.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的不同。各国虽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但改革之初的根本目的是不相同的。美国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源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中,农产品过剩危机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法国则始于工业革命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对法国农业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法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日本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始于明治维新后,日本佃农与地主的尖锐矛盾,以及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失败,形成于二战后日本经济重建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探索。印度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虽然还处于探索之中,但其成功的经验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绿色革命”中的金融支持与配合,而“绿色革命”的内在原因则是印度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经济起步(熊德平,2004)。而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发展演变而来的小额信贷模式则是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其创立之初是为广大的贫困农民,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其生产及生活的基本需求。

2.农村投融资运行的实践模式有所差异。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合理、规范、有效的农村投融资模式: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三大体系协调发展的复合信用型模式(肖东平,陈华,2006)。该模式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机构中,既有专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二是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并存,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而产生于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模式自产生以来就受到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的关注和效仿,进而发展壮大为流行于孟加拉国乃至全世界的新型农村投融资模式。该模式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穷人为贷款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二是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三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四是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农村投融资体系的组织形式各具特色。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其中日本“农协”最具特色。“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其前身为日本于1900年建立的“产业组合”,重组于1947年。“农协”具有独立融资功能,在机构设置上以行政区划为准,分为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中的信用合作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其组织采取农户入股参加信用合作组织、信用合作组织人股参加信用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入股农林中央金库的形式,三级机构自下而上参股,只有经济上的往来,在业务上相互依存,在职能上互相关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协”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服务,在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农村投融资体制运行中政府支持方式不一。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措

施,但是具体而言,这些支持措施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以法国和美国为例,两国政府支持本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都配合采用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两种支持方式。法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其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政策来源相当广泛,既有来自国内的支持(如前文所述,法国政府以“国家发展奖金”、“地方发展奖金”、“领土整治补助金”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农村等),又有来自欧盟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对法国农业的公共支持)。而美国经济实力雄厚,对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支持更多地表现为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对广大农村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交通运输、供电、通讯事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在农业保险方面,美国政府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一是保费补贴,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占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业务费用的20-25%;三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三、国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将法律制度的建设摆在首位,这说明了法律制度建设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而考察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反观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农村公共财政立法滞后、法制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且适用于农村的法制体系中大量规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缺少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如《财政基本法》等,而既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则需要修订并融入新的规定,如《预算法》等。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滞后性,各农村投融资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行为主体的利益难以保障,风险无法合理分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支农资金投入不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落后的立法和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已经给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运行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先行,以法律制度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投资主体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不断优化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与之相适应,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互相促进,互为条件。基于此,各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协调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大都曾经通过发展商业化的、正规化的农村金融,或通过发展全由政府包办的、国有的、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又都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失败,进而逐步认识到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是互为条件的因果关系,彼此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而必须保持二者的协调发展。因此,我国在进行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要做到农村投融资体制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不能落后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能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又不能超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而存在。

(三)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促进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

农村金融在农村投融资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农村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不仅可以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而且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并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融资能力。综观世界上比较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大都为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正规和非正规金融规范运行。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样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构成,但是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欠佳,不尽如人意。作为政策性金融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贯彻国家农业政策的过程中,业务范围拘泥于粮、棉、油收购及流通领域,随着传统业务的逐渐萎缩,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服务对象由农户逐渐向城市客户转变,资金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越来越小;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中国农业银行,随着“行社脱钩”和股份制改造的开展,其营业机构大量撤出农村,传统的支农信贷业务急剧萎缩,具有明显的“嫌贫爱富”倾向。这就造成功能各异的支农资金无法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在原则上具有操作上和资金投向上的分工,而实际上正是由于这种“分工”和“投向”的存在,即功能不完全互补导致重复投资与零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视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导,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

(四)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

在国外许多国家,民间资金是弥补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不足,以及缓解农村投融资矛盾的重要途径。由民间资金借贷为主体的民间金融,其信息发现机制以及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农村资金需求者,能够有效的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能够更好地迎合农村资金需求者的需要,交易成本低,且有能力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因而是较优的农村资金配置方式。以美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保障民问资金的流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合理的引导和监管,加之民间金融固有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征,容易产生较多的纠纷,因而往往成为政府遏制和打压的对象,长期处于“黑市”状态,而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投融资活动。因此,我国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在资金融通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要对民间金融加以合理引导,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鼓励民间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五)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预警制度的建设

为保证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稳健运行,保护农村投融资主体的经济利益,降低并分散风险,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风险防范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在长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日本形成了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只要在农协合作金融组织存款就自动成为被保险对象,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金,当农协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业务出现问题、停止兑付存款或者宣告破产并解散时,保险机构直接向储户支付保险金;相互援助制度规定农协合作金融组织每年必须将其吸收存款的10%作为专项资金储备,由农林中央金库负责统一运用和管理,当农协的经营出现问题时,提供一定数量的紧急性或再建性低息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农业信用保证制度规定政府财政出资三分之一,其余由农协合作金融组织、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出资,其业务包括损失补偿和债务保证,分别对农协经营损失和债务进行补偿(杜朝运,张洁,2006)。而我国农村投融资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风险的预警、控制、分散和转移制度,营造良好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正常运行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

[1]匡远配,汪三贵,日本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研究,2005,(4):49-54.

[2]熊德平,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与模式[R].重庆北,2004.

[3]白广玉,印度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绩效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11):75-78.

[4]李先德,法国农业公共支持[J].世界农业,2003,(12):27-29.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5

关键词:城建投融资体制问题及对策

当前,随着对城市基础设施需求的日益扩大,建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以政府财力直接投入为主导,行政配置资源为主体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已无法适应城市化进程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打破公用行业市场垄断,开放城市基础设施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最终建立政府融资平台化、公用事业民营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主体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融资渠道市场化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资平台的现状及问题

1.现有投融资平台脆弱,缺少实体支撑

按照“政府投资、国企运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为资本组建国资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然后以政府信用为担保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实施。由于缺少实体支撑,几乎没有经营现金流入,其财务指标通常达不到基本的信用标准,必须依靠政府资源的支持,才能勉强维持平台资金周转。

2.债务问题突出,债务风险凸现

一是筹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债务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还贷压力大;二是债务结构不合理,多为中短期贷款,资金还贷期集中,可持续能力不强;三是净资产负债率高。城市建设项目基本上是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少,必然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资本金却未能与负债总额同步增长,造成了净资产负债率畸高。

3.项目管理机制混乱,损失浪费问题严重

目前,城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建设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子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各子公司的组织体制不健全,管理人员不专业,违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规避公开招投标,评标把关不严,业主擅自变更招投标结果等问题;二是项目超概算严重,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概算50%以上;三是项目建设和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变更设计施工、违规签证、提前支付或多付工程款等问题。

二、现行投融资体制运行中已暴露出的弊端

1.投资主体单一

目前,城建、市政、交通等领域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均为各主管部门成立的国有独资子公司,呈现分散融资、单一建设、垄断经营、统一还贷的局面,这些公司拥有代行政府职能的天然业主地位,与政府往日成立指挥部直接参与投资和建设没有本质区别。

2.成本约束弹性化

现行模式其实就是“借贷主体是国资总公司,投资主体是各子公司,最终负债的还是政府”。这样,各子公司既不承担偿债风险,又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造成各种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普遍存在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3.融资渠道狭隘化

现行的投融资体制,融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银行,不利于民间资金、企业资金和外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实上,许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有意向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缺少准入规则,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呈封闭式运行,使外界参与投资出现瓶颈效应,抑制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的积极性,阻碍了政府财政之外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下一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

1.及时转变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传统体制使得人们对城市建设中公用行业的理解发生偏差,往往只注重它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面,认为公用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应该是无偿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是象征性的。实践证明,无视公用行业经济属性的观点,只能导致这一行业的不断萎缩和衰亡。今后必须真正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以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城市建设,构建城建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2.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节约政府投资,解决制约城建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投融资时应注重直接融资,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步伐,建立科学的、合理的筹资渠道,完善筹资方式,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过程的良性循环机制。主要是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以及各种融资模式的组合方面进行研究,挖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营利点,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实现市场化的投融资格局。

3.盘活存量,搞活增量,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搞活增量资产和激活无形资产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相辅相成,互为条件。通过经营城市,最终要使城市资本实现“投入——经营——增值——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真正实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

4.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提高运行效率。实行“政企分开,投、建、管分离”,可消除原有体制下严重的“等靠要”现象,政府可以把主要精力转向为投资者服务,为各类投资者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同时,政府应防止从统办统揽的职能定位极端走向全盘推向市场,由市场主宰的职能虚位极端,在整个城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政府的监管、导向、调控作用。

5.加强对城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为强化建设资金管理提供保障,做到“二控制一加强”。

(2)加强审计监督。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对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和工作量的审核,控制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并严格审核项目用款,减少项目资金沉淀。

(3)配套进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以及项目制等方式,对项目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6.建立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偿债机制。建立稳定的城建发展专项资金和可靠的贷款偿还机制,是保持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姜笑琴.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环境[J].中国科技产业,2005,(5).

[2]樊保军.小城镇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J].村镇建设,2004,(3):15-18.

投融资体制改革范文6

一、充分认识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是突破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瓶颈制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保证城镇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情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行机制,先后组建了市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各县区也相继组建了多个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为推动全市城镇建设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建投融资工作整体上还存在着实力较弱、机制不活、融资能力不足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日益增长的城建投融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规范有效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既是解决城建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又是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融资主体地位。拓宽和增加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整合配置优质资源,形成更加科学顺畅的“融资-投资-还款”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性作用。各级政府一般不再直接参与城建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市场,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

2、坚持“增量创新、存量改革、全面整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打破部门分割管理国有资源界限,统一整合、盘活、开发国有资源,最大限度把城建资源、级差地租和可经营要素转变为城建资本,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

3、坚持短期经济效益和长期社会效益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原则。城建投融资主体既要落实政府对社会公用事业的投入,更要注重投资的效益,实现自我积累、自我持续健康发展。

4、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创建公平的城建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各类资本自主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公用事业领域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目标任务

年月底以前,市、县区完成现有投融资主体的规范、完善、整合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融资具体办法和措施,实现国有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年底以前,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为城镇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规范有效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

市、县区政府要在现有各类投融资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加强规范、完善、整合,切实建立起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而又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一)真正做实投融资主体。各县区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成立-家城建投资公司(集团)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并明确其城镇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地位。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政府下达的城镇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二)尽快做强投融资主体。建立和完善政府对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制度,现有的城镇建设资金要统一划归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使用,并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出让储备土地收益、公用事业税收返还等形式,不断扩大城镇投融资主体的资本金和资产规模,切实提高投融资主体的综合竞争能力。

(三)逐步做大投融资主体。进一步加大现有国有资产、资源整合力度。对产权关系明晰,质量优良的国有资产,要划转由城建投融资主体以股权形式持有;对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含非经营性资产衍生出的经营性资产)以划拨方式逐步划转投融资主体;对可供支配的水电、森林、矿产、水务、城建、交通、环保、旅游等优势资源依法配置给投融资主体,从而实现国有资源、资产向资本的有效转换,努力把投融资主体打造成资产优、规模大、效益好、实力强的综合性现代融资平台。

四、拓展多元化的城镇建设融资渠道

(一)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主渠道融资。各级政府和投融资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在充分发挥域内金融机构城镇建设融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密切同域外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不同信贷种类和方式,搞好城建项目的谋划、包装和对接。要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帐款或股权质押担保以及金融机构认可的财政专项收益权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政府增信方式为城建投融资主体担保。投融资主体也可以探索设立担保公司等放大担保倍数,扩大融资规模。

(二)下大力优化融资结构。要创新思路,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对城建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产业投资基金、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对城建存量资金,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三)逐步完善平台融资体系。不断研究和探索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平台融资体系,除平台统一融资外,可按照“借、用、管、还”四位一体原则,鼓励和允许平台子公司单独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中心单独融资以及平台子公司分拆上市融资等。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平台内部财务公司,实现平台内项目单位相对独立核算和资金有偿使用。

(四)进一步创新土地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建立城镇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通过在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城镇区域内的土地,建立土地抵押融资和增值收益偿债机制,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五、强化对投融资平台的监测管理

(一)明确对投融资主体的行政管理。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聘任或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并决定其奖惩和待遇;公司人员管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执行,即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原有人员保持身份不变。

(二)建立政府投融资决策咨询制度。完善投资项目规划,实行政府主导项目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需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在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科学慎重决策,防范城镇建设投融资给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要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三)建立城建投融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投融资主体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种收益等。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建项目偿债专项基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主体发展的资本金投入。

(四)建立投融资主体债务分析和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投融资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债务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定期统计和投融资主体有关信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主体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融资主体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投融资主体实行绩效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投融资主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六、优化城镇建设投融资环境

(一)树立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为城镇建设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

(二)强化对投融资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建设投融资的服务工作,通过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为投融资主体创造宽松的运营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债券融资等的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土地部门要配合搞好土地的收储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投入的足额、按时到位。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帮助搞好风险防范。

(三)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放开城建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政府公共财政合理补偿机制,缓解因价格调整滞后对投融资主体发展造成的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