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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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论文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1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是跨国民事关系主体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订立的涉及外国法效力的跨国买卖合同,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产生应运而生。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由于网络商务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因此现实商务活动中所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网络商务都可能会面临。但是,由网络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它还会有许多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为现实世界无从规范的特殊问题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衍生物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出口买卖的合同,其合同主体应具有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买卖的标的应是非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品的货物;此外,货物的交付必须办理进出口手续。与之相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性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体既有从事商品生产与销售的经营者,又有普通消费者;故合同的标的物既有货物,又有消费品,还包括提供服务的合同或消费信贷合同;同时,货物和商品与买方有时在同一国家,无须办理货品的进出口手续(如国内买方向国外网站订购商品,国外网络通过其设在国内的商品配送点送货)。由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国际冲突规范连接点的确定变得困难和复杂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缔结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结地在何处,是一个十分难以确定的问题。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自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合同缔结地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又以哪一方为准呢?2.合同履行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第二种是不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对于第一种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现实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据现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适用原则加以确定,从而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但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合同不涉及现实交付,其履行地的确定并不容易。以在网络中买卖计算机软件为例,软件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买方用电子货币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软件传递的目的地,即买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软件发送地,即卖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有人可能转而主张适用网络服务商所在国的法律,这显然有些牵强。如两个中国人在美国在线的网上拍卖场所达成了一笔买卖交易,要适用美国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交易双方只是在网上“漫游”到美国,并未实际出现在美国,从而难以受美国法的约束。由此可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不能直接运用其上。但是,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传统货物贸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商品—货币—商品”这一商品销售的根本特征并没有改变,而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又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与之最相类似的合同。因此,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运用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际间制定统一实体和用冲突规范选择特定国家实体法这两种相互补充的调整方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也应适用这些调整方法。1.统一实体法。199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指出,“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贸易术语适用EDI目前频繁运用的需要……”;联合国制订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划》;国际海事委员会组成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主持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19%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为网络商务活动提供了订阅国际条约的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个关于EDI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建议各国应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原则,就电子契约、电子文件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国家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应优先于国内法而适用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对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法律适用仍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此外,目前在调整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渊源上还出现了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来调整法律冲突的趋势,并已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普遍推行,弥补了国际条约之不足。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通则》。上述有关商务的某些国际协议,则属于此类非官方法律文件,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们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诉讼机关或仲裁机关也可以用它们来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冲突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及《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国际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网络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不明确,这使得其法律适用规则与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可自行决定其合同适用的法律,除非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如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作及资源勘探,涉外投资等合同),各国出于确保f园家利益及维护弱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考虑,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排除。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也不存在绝对的弱方当事人,不应属于限制或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故应任由买卖双方在网上或网下共同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中国普遍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但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为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应是明示的。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不得规避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可以适用有关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范。(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货物买卖,司法解释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指定的条件并就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笔者认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弓不尽相同,不能完全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此类合同一般要求卖方在买方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买方所在地,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律明显不合理;特别是网上购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买方是普通消费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也要兼顾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应适用买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对合同准据法的效力范围一直采取统一论的观点,故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同样应采取统一论,即“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三、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冲突规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点。从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和发展来看,比较常见的一些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其中,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地、最密切联系地是后来发展起来的连结因素,与传统的连结因素相比,更加灵活、有弹性,是对传统连结因素的“软化处理”的结果。在处理与因特网相关的案件时,由于案件纠纷发生在网络上,因特网的广阔性和开放性使得网上行为的影响遍及全球,确定连结因素尤其是确定行为地这种连结因素时会发生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从网络空间本身入手,确立新的连结因素,是解决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可考虑的途径。

1.尊重网上社区解决网上纠纷。从美国的一些州际司法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来看,对于因特网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与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质的区别,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自己州的法律进行判决。这样就使得网_L行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约,最终因法院适用行为人无法了解和掌握,也无义务了解和掌握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决。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有的学者提出了应当重视和尊重网上社区的观点。网络空间中非地理意义的网上社区是客观存在的,它由一些有着共同兴趣、目标和准则的用户群体构成,是否应对网上社区的法律标准予以尊重或干脆引为准据法的一部分来处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这是一个新课题。如果各国法院和立法都对网上社区视而不见,势必导致因特网用户在进行网上活动的同时,必须力不从心地查明各国有关这一领域的各种标准和限制,这是对因特网的扼杀,也是法律适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连结因素。网上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等连结因素在网上往往难以查明,同时这些因素对网上活动往往毫无意义,这时,除了依照当事人合意确定的准据法外,可以考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理建立新的连结因素。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网络案件中,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属于哪一个ISP所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选择该ISP的时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是他们的ISP,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考虑适用ISP所在地或者他们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因特网用户将制定规则和选择法律的权利委托给了ISP,因特网用户在选择ISP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该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该ISP所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适用。用这种方法来决定法律适用,能够使用户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种法律规则的约束,应当遵循什么规定。将非合同当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选择作为新的连结因素,不仅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选择权在网络用户手中,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适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级秘书网

3.根据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决定管辖权。因特网透明的特性和宽阔的范围意味着任何一个希望得到网址的商业实体都可以从网上众多的物理地址中进行选择,得以实现。虽然当事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是飘忽不定、难以把握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相对而言,当事人在网上的网址还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服务器提供商ISP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内它是确定的。因此,对于网络国际纠纷可以考虑从网址人手来确定管辖权。既然考虑从网址人手确定网络上各种纠纷的管辖权,而网址是当事人在网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辖区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与网址相关联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决定管辖该地理地址的法院拥有对此的管辖权。这个地理地址就非服务器位置所在地莫属了。因此,从一个特定网址上网进行国际商务活动,则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就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了。

[参考文献]

[l]吕岩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和历史改变》,《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

[2]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朱军、张茂:《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冯震宇:《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台北)《月旦法学》1998年第7期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2

关键词:电子合同,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

前言

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并确定合同当事人,但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入网络惟一的限制是技术和设备,不受任何社会身份的限制,从而造成网络社会主体的复杂性[1]。这就使得当事人不可能象在传统交易条件下那样对相对人进行考察以判定其真实身份。这也可能导致无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等情况的发生。鉴于此,采用电子签名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但由于电子签名往往与复杂的认证机制联系在一起,而且其中又涉及不断变化的电子信息技术,所以这一问题并未因电子签名的出现而得到很好地解决。

由于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就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即是说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将其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以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具有缔约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是只能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具有完整的缔约能力。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往往仅凭直观感觉就能判断,他的交易相对方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失常者。[3]然而,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具有相当的难度。那么,对于不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人,其所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法律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有学者对网络交易中当事人行为能力之理论基础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重新思考。[4]在实践中,通常所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有关当事人在交易前要求对方提交其真实的个人资料并声明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上述资料在法律上有何效力,传统合同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在电子交易中应抛弃“行为能力原则”,而直接以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判断电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笔者认为,彻底抛弃行为能力原则无法保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不利于保护合同缔约人的利益,但在一方当事人提交虚假个人资料的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出于对该资料的合理信赖而与之签订了合同,则应承认此合同的合法效力。当然,鉴于电子交易的特殊性,对这类问题仍应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理论研究。

【参考资料】

[1]鲍宗豪主编:《网络与当代社会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41页。

[2]王利明、崔建远着:《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必然性问题对策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可能性

基于信息化商务平台的共同要求。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的运作是以信息为中心的,信息不仅决定了现代物流的运动方向,而且也决定着现代物流的运作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物流的实施控制。

电子商务对需求的多样性与分散性,为现代物流拓展了广阔的业务范围。电子商务要求现代物流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要求协助电子商务公司完成售后和更多的增值服务内容,这样现代物流的发展才有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需求,二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电子商务为现代物流功能集成化、服务系列化提供了运作空间,提高运行效率。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企业可充分利用Internet巨大优势建立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开展商品物流跟踪、客户响应模式,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提供更加完善的配送和售后服务,现代物流企业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是合作博弈,网上网下及早合作可共创双赢模式。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必然性

现代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障,是电子商务运作的重要部分,是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最终实现的根本保证。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流动过程,其优势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运作方式的高效率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只有通过现代物流配送,将商品或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能结束,物流实际上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的姿态出现,而物流配送效率也就成为客户评价电子商务满意程度的重要指标。

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电子商务的出现,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终消费者。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技术,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的购物便捷等于零,消费者必然会转向他们认为更为有效的购物方式。现代物流的功能应该是把准确数量的准确产品在准确时间内,以最低的费用送到客户手中,它直接影响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电子商务是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提出最终是为了解决信息流和货币流处理上的繁琐对现代化的物流过程的延缓,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的物流速度。

现代物流的发展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以现代电子网络为平台的信息流,极大地加快了现代物流信息的传递速度,为客户赢得最宝贵的时间,使货物运输方式科学化和最佳化。以快节奏的商流和先进的信息为基础的现代物流,能够有效地减少流动资金的占压,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本的增值作用,被认为是继企业节约原材料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又一经济利润增长点,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和服务模式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其功能主要局限于信息交流,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识。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脱节,重电子商务轻物流,导致配送效率低下,经常出现拖延交货期、出错等现象,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快速、准确、及时的现代物流服务要求。

与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法规尚未完善。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融资制度、产权转让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还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企业跨区域开展物流业务时常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发生经济纠纷时,有关的金融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当事人之间经济责任难以确认。基础设施落后,电子化、信息化程度较低。电子商务要求相对均衡的运行环境,要求企业有足够的后台支持系统来响应对方的即时服务请求,目前,市场达不到应有的经济网络规模,网络基础薄弱:网速慢、出口带宽不足、资费过高,而现代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和配送管理手段更是落后,道路的建设、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仓储设施的现代化配置、配送运输工具的更新换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等问题都亟需解决。

人才的稀缺。国外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的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知识和操作经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国外的物流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物流教育系统,许多高校设置了与物流相关的课程,为物流行业培养并输送了大批实用人才。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还相当落后,人才严重缺乏,无法为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我国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对策

必须提高全社会对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认识。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一次革命,而现代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一次革命。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电子信息化环境。同时,企业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商贸活动,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

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现代物流发展模式,实现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产业化、社会化。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电子商务企业不宜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应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减物流企业间的不当竞争,从整体上提高供方取得价格优惠的能力,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走向联合的规模经济之路。

整合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多样化特点,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上充分对应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和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需要,客观上也要求多品种、少批量、大频度的现代物流服务,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现代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如采用电子商务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户可以利用计算机或手机来决定商品何时送达目的地,收到后,信息将自动反馈到客户指定的计算机或手机上。

建立以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平台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极为有利。搭建信息平台是运用互联网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电子商务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对称、融合与互动,信息流贯穿于商务活动的始终,引导着商务活动的发展,现代物流是商流的继续,是商务活动中实际的物资流通过程,同样需要信息流的引导和整合。现代物流朝着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方向发展,具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才能快速、准确地获取销售反馈信息和配送货物跟踪信息,从而大大提高现代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赢得客户信赖,并不断降低成本。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组织社会化;建筑企业;青年员工

一、组织社会化与建筑企业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一)组织社会化概念与策略

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本身的含义是指“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其中,组织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当重要的阶段。关于组织社会化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角色转换与适应论、认同论等多种说法,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指“个体通过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和价值观念来适应新组织的价值体系,认同组织目标和行为规范并有效融入组织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实现新员工对企业的心理融入。

组织社会化的策略是指采用哪些组织社会化措施来提高组织社会化的有效性,也就是通过何种手段加速新成员对组织的适应和认可。由于组织社会化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因此通常被分为以组织为主导的组织社会化策略和以个人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后者通常会表现为新成员通过主动查找组织信息、自觉与组织老成员交流和沟通等来提高对组织的了解,而前者则主要表现为组织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等形式来提高新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融入。从企业的实践来看,在新员工刚刚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的一段时期内,组织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通常更为有效。

(二)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80后、90后等青年员工正逐步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目前28岁以下青年员工比例已经达到23.82 %,35岁以下的更是达到了46.66 %,青年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从企业的实践来看,青年员工在入职的头五年内的时间是融入企业的关键时期,也是离职的高发期。亦即实现组织社会化的过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的成败,关系到他们能否在企业扎下根。

然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一代人,青年员工受到中、西方多种思潮和文化的影响,与他们父母那一代相比显然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

第一,青年员工的思想动态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当前的企业青年员工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里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关照,社会经验不足,而现行学校教育模式又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青年员工刚刚走入社会岗位,很容易遇到挫折,且不说普遍存在的“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存在脱节”、“人际交往与沟通出现不适”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单说从学校里、城市里走向工地、农村这一点,就让许多新入职的青年员工感到难以接受。与此同时,再加上国家取消了计划分配,各种工作单位招聘已经实现全部放开,人才流动已经是司空见惯,青年员工所面临的选择也更加多样。两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就难免不使他们的思想产生波动。

第二,青年员工个性化趋势越来越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青年员工普遍成长在开放和多元的环境中,他们的平等和个性意识更加突出,不喜欢受过多的约束,对集体主义等传统观念也感到“反感”,对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而言,对企业“无限忠诚”是不可想象的,他们对“你给多少钱做多少事”更容易接受。而他们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往往又不成熟,最容易在受到批评和挫折时选择“辞职”这种激烈的应对方式。近年来,公司也出现过一些员工辞职,但很快又后悔,重新回到公司之类的“反复”现象。

第三,对城市生活更加渴望的青年员工增多。施工单位环境艰苦,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随着国内水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参与的铁路、公路等线性项目乃至海外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环境艰苦,一些公路铁路线性项目处于穷乡僻壤,交通不便,使得一些希望通过读书走出农村、走进城市生活的青年员工在思想上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更加加剧了他们离职的可能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即使在西方国家的企业,虽然不明确地提到“思想政治工作”,但他们所强调的“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均是大同小异的理念。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处在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与传统地在形式上加入组织相对的是,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更强调的是在思想上对企业形成认同,而这种认同又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因此,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是否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而更多地是在强调员工的思想认同。而思想政治工作恰恰就是解决员工思想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是结合马斯洛理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最迫切的需要是第二层级的三种需求,即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而第一层级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则并不明显。从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员工的薪酬在行业内处于相对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且保持持续平稳增长的态势,而随着项目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推进,项目部的工作、生活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即使在海外的项目,员工的日常的正常生活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员工的基础需求已经可以达到满足。最容易对员工融入企业产生障碍的均是高层次的需求,亦即思想方面的需求,这势必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来解决。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毋庸置疑,但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则有所不同。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作为传统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提高青年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企业文化是职工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贯穿于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则是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稳定职工队伍,激励生产工作积极性等。两者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共同的出发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思想政治工作将通过价值观宣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等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向青年员工传达企业的理念和价值导向。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淀,无疑会形成各种优秀人物和事迹,将这样的优秀文化更好地传达给青年员工,使他们对企业的文化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可,将有效地推进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近年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精心发掘和提炼的优秀企业价值观,就是通过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比如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文化小故事等形式传递给员工并得到员工的认同的。

第二,提升青年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归属与爱的需求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也是组织社会化所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青年员工来说,如果他在企业中始终存在游离于企业之外的感觉,显然无法真正在行动上与企业保持一致,就更谈不上组织社会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工作地点和合作团队更换频繁,有些人甚至可以在入职的前两年就更换数个项目,非常不利于归属感的形成,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则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和谐、温馨的文化氛围,使员工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找到“家”的感觉,这样才能使员工融入企业,以企业为家,加快组织社会化的进程。

第三,降低青年骨干的流失率。组织社会化的根本目标是将人留在组织内部,如果目标对象已经离开了组织,组织社会化当然就无从谈起。眼下,人才流失是建筑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管理难题。企业流动性强的性质,导致一些青年员工在面临个人、家庭方面的压力时,很容易选择离职。诚然,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和流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如果是青年骨干的流失率过高,则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威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使企业对青年员工和青年骨干形成吸引力,使他们在取舍的时候能够不致将企业放在舍弃的第一位,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组织社会化的这个过程。

三、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这种优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相反,而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如果不能在继承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传统的改革与突破,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面对青年员工所呈现的新特点,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大力传承企业优秀价值观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平等化”趋势。时下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这样的形势。传统的、广播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令青年员工感到信服了。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进行转变。要变指令型为指导型,要摆脱自上而下、说教式的单向灌输模式,大胆采用平等交流、倾听和引导为主要形式;要变督促为服务,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高高在上、当作领导命令下属,而是要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企业政工干部要深入到广大青年员工中去,了解掌握其真实情况及合理需求,要给足青年员工自我活动的空间,以利于全方位、多元性开展工作。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多媒体”趋势。晦涩的文字、枯燥的说理已经不能够再满足青年员工的需求,他们更容易被动态的、直观的形式所吸引。思想政治工作势必要介入QQ、微电影、微博等“多媒体”形式,来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中交四航局三公司2013年以公司某优秀青年员工为主体拍摄而成的微电影《我和我的222个圆筒》,就以一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了青年员工的欢迎,实现了在潜移默化中向员工传递企业优秀价值观的目标。同理,对于其他不断涌现的、让青年人喜闻乐见的媒体形式,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是应该不断跟进的。

(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文关怀

建筑施工企业环境相对艰苦,因此必须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为员工营造更加轻松、和谐的文化环境,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一,多渠道为青年员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公司项目往往遍及多个地区,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根据员工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所在地调配其所在项目,让其能够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可以尝试邀请员工家属到项目参观,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其对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误解;条件允许的单位,也可以尝试为青年员工家属每年提供一到二次到项目部探亲的费用,尽可能增加员工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机遇等。同时,在企业外部也有一些国家政策性优惠条件可以争取。如对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有代偿学费、代还助学贷款等政策,企业要及时帮助青年员工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使之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怀。

第二,营造公平、温馨、和谐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企业应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层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中交四航局三公司近年来提出的打造“学习型”“运动型”组织,使越来越多的青年员工参与到读书、写作或者羽毛球、足球等文体活动中,受到了青年员工的好评。从实践来看,这种文体活动越丰富,青年员工融入集体的速度就越快,工作热情程度就越高,而相应地,离职的机率也会随之下降。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给员工提供更加明确的职业引导,使青年员工的目标感和动力更强,以激发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热情。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第一,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是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方法,自然也需要随着时代不断进行改进。改革开放后,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曾一度被弱化,导致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对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形式不了解、不会用,或者知识结构过于单一,造成了企业在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被动。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意识地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并敦促思想政治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增强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二,培育一支可持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注入重要的精神动力,是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而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企业如果不能形成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势必会让这项工作的优势无法得到发挥。近年来,企业中愿意从事并擅于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体在下降,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大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如加强对党群组织的建设力度,引导基层党支部书记等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并注重老、中、轻人员的搭配,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后续有人”。同时要树立“大政工”的理念,避免将思想政治工作仅仅当作是党群部门的事,而是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让更多的部门和个人参与到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当中,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