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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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公示报告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1

关键词:三公经费 现状 对策

政府部门出国出境费用、车辆购置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用等财政性资金支出构成了“三公经费”。 我国最近几年“三公经费”消费问题十分严重, 每年高达 9000多亿元,巨额的“三公经费”消费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在公众的关注与推动之下,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的举措,对抑制政府部门的渎职、贪污,减少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主动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维护政府资源使用,构建新型透明财政制度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同时,随着晒“三公经费”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结构也变得日渐合理,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得到加强,也使得公务成本大幅度降低。

一、“三公经费”消费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公费出国旅游问题

虽然名目张胆的出国旅游通过近几年的治理已经有所收敛,但是还存在一些单位假借学习、培训、开会等名义出国旅游,并且伪造国外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来应付审计检查或群众监督,有些只需要出国两三天的工作行程被列入了二十天左右,像这种打着学习考察的旗号出国旅游的现象仍然不胜枚举。

(二)公车消费问题突出

当前大多数部门单位购置车辆一直沿用按计划经济时代定编定标准模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缺陷越来越明显,很多公车配备不在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一些单位领导为了显示身份和地位、摆阔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超编超标准购车,造成了公务用车违规超编、超标准配置车辆的现象严重。其次,每辆公务车的运行成本至少在6万元以上,全国党政机关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上千亿元之多,较高的维护费用也给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公务接待费用超标,公款吃喝现象严重

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搭建的大到工作交往、小到私事开绿灯的平台。几乎每天中午和晚上,各大宾馆、饭店大吃大喝,消费金额也让人瞠目结舌,有单位业务待费月均消费百万元。另外接待也存在公私不分的现象,而且吃喝名目多,五花八门,有的请同事、同乡吃,还有的请孩子的老师吃,甚至亲戚家人也要吃,公款招待俨然成了领导的一种福利、特权。有些不合理不合规支出也可以用餐票来报销。

二、我国三公经费消费治理的现状

(一)三公经费公开缺乏主动性

首先,一些公示单位存在自愿性披露动机不足。许多单位存在不够主动的情况,他们往往受自身利益驱动,自愿性披露较弱,推三阻四或者找各种借口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形式重于实质”,对公众缺乏坦诚的态度与透明的行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仍选择沉默应对,不愿向公众主动披露公众关注的财务信息,即使被动地向公众公开,也会出现隐形处理、数字游戏,不愿披露更多的信息。大多数行政单位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存在是以服务大众、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前提,广大的纳税人有权利了解和质疑这些财务信息。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制和标准,有关部门对公示三公经费的基础工作准备不足,缺乏对公示单位的规制约束和问责,也使三公经费公开得不到正确的贯彻和落实。

(二)三公经费公开缺乏实效性

1、评价标准缺失。三公经费公开后,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各部门公布的最终绝对数字进行评价、监督和认定,没有明确、详细的评价标准,也没有对媒体的质疑进行全角度的“微直播”答疑,公众也就不能清晰、明了的判定该部门经费支出是否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关联度、实际取得的成效及相关工作的优劣,因此也就很难判定这些经费的支出究竟是否合理。

2、信息反馈体系不完善。多数部门基本上对于三公经费公开后公众的质疑声未予回应,公众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受理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从政府部门到公众再到政府部门的信息循环机制尚未形成,公众无法真正参与到三公经费的监督中,三公经费公开的实效也就无法达到。

(三)三公经费公开缺乏规范性

三公经费公开不细化,各个部门三公经费报表格式、公开内容、公开事项细节未能统一标准。三公经费公示反映了国家层面对该项公示工作的重视,要提高三公经费公示的信息质量,公示单位理应严格按实归集,明确清晰。有的部门公开数据比较详尽,开销去向较为明确,但还有些部门由于有关部门基础工作准备不足,公示中要求不具体不规范,对公布的三公经费支出和数据,既缺乏具体内容,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只是简单的列出公费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三项费用的数字,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因此,如果三公经费公开格式的不规范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工作也就很难开展。

三、完善我国三公经费公开的对策

(一)促进政府观念转变

政府履行的权力来自公众,政府是公众的人,政务信息的知情权是公众所享有的,政府官员要认识到公开包括财政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是法定义务,改变公开政务信息是对公众恩赐的观念。

(二)加强对已公开三公经费的审查

应加强各级人大财政预算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力度外,针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应鼓励相关民间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检查三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三公经费报告的信息质量进行考核。在审查的过程中,通过关注公示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并对不同部门不同年度的三公经费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对发现三公经费支出的问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分析报告,将其记入诚信档案,探讨对其治理、改进的对策,督促有公示信息缺陷的单位进行整改。

(三)推进三公经费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首先,政府公示的信息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和服务性,三公经费公开的规范化应至少应满足细化性、科学性等要求。要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标准,三公经费的公开应当解释每一笔花销的用途和数额。当公示单位和部门不主动披露和提供政府规定公示的信息甚至不作为,单凭道德的力量不能使公示单位和部门提供政府规定公示的信息时,就要通过制度层面加以约束。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修改现行法律建立起公示三公经费的制度和规范的框架,使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从而避免政府部门敷衍了事。其次,要加强三公经费信息披露的承诺制度。并由公示单位负责人及报表编制人签名盖章,并附有单位管理当局声明的承诺文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建立三公经费公开问责制度

三公经费公示制度实行监督问责关键还在于监督和问责及整改。只有对三公经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才能保障公示单位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及范围进行公示。首先,明确相关负责人,各部门财务主管为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确保公开真实性和及时性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建立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的长效机制,三公经费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如果不依法定要求和规定期限、规定范围等公布的,不仅要对相应部门、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问责,而且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严格追究造假、隐形处理政府信息的行为,对拒绝公开预决算信息,公开虚假的信息同样要对相关部门严格启动责任追究。

(五)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1、要让公众敢监督,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保障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实施制度;并让公众的监督发挥实效,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追究问责制度。只有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才能确保民主监督正常有效的运行,促使监督方和被监督方都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2、拓宽三公经费公布的载体。增设三公经费全国工作小组,并拓宽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三公经费公布的载体延伸至报纸、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处理三公经费真实数字和相关投诉等问题。

3、要重视民主监督的协同。民主监督要真正发挥其最大功效需要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等形式的协同,通过有机结合,形成覆盖广、多层面、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使民主监督的渠道更加畅通,从而全面发挥民主监督的整体效应。

(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需要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特别是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内容和过程的公开制度、预算决算的公开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并建立人民法院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制度,促进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取得全面和持久的成效。

参考文献: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2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 信用监管 债权人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

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

正如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所彰@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不仅保护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也维护了市场运行的高效安全。传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点是减少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向投资者灌输对于市场的信心。而现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所内蕴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与信用监管的融合,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逐渐彰显了通过信息公示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大型企业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相较于闭锁公司、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大,不仅对其自身股东,对于企业的消费者、债权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利益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上述企业公示关乎其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信息,进而保障和维护非股东利益是合理且必要的。因而,在多方利益综合考量的前提下,以公司公共性这一指标,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标准进行相应区分十分重要,具体而言,公司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规模、消费者的规模、投资者的数量、债权人的数量、股东的数量等。

笔者认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为企业规模与公示标准成正比,即企业规模越大,公共性和社会责任也随之增加。基于对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性的考虑,在企业信息强制公示的规则设计上,具有公共性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大型公司应承担更严苛的公示义务,反之小微企业的公示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四档

笔者建议,企业信息公示标准宜按照企业规模分为四档区分。第一档公示标准: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美国为例,《证券交易法》将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扩展到了那些并没有上市,甚至未在任何全国交易系统交易的、然而其资产具有相当规模、已经能够对证券市场和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力的大公司。我国现有规定已经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均要求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还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因此,结合现有信息披露规定以及《暂行条例》要求,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将年报、半年报、季报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不必囿于《暂行条例》一年一次年度报告的规定,可随时多次登录公示平台,公示其年报、半年报、季报抑或临时报告,确保公示平台上的公示信息与其他披露平台的一致性。

第二档公示标准:针对准公众公司。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结合行业特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被划分为大型企业的公司应当被视为准公众公司,建议在第一档公示标准略有降低的基础上设置准公众企业公示标准。具体而言,准公众企业应遵循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一年一次进行年报的规定,将关键的会计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准公众企业年度报告所公示内容除了《暂行条例》现有规定的信息事项之外,还需要增加披露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债权人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对于公司资产、负债的表述,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结构有更清晰的认知。

第三档公示标准:针对的主体为中小规模的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该类企业遵循第三档公示标准,较之第二档标准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不需要披露具体的财务报表,对于年报中的关键财务信息也可以被赋予选择是否公示的权利。

第四档公示标准:针对微型企业标准以下的弱势商事主体,享有最低限度的公示标准。对于特定弱势商事主体这一类型的商事主体是否具有公示义务也值得探讨,包括经过商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小商人”、未经过登记的自然人网络电商等。笔者认为,无论经过商事登记与否,只要从事商行为,则必须承担公示义务。其所承担的公示标准相比一般企业可以有所降低,只需每年度报告基本的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事项、生产经营、联系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重视交易安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应当本着效率和安全并重的理念,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对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制度上的重构和阐释。商事交易追求效率至上,同时,安全也是商事改革进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因此,在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应以区分公示标准、提升信息质量以及明晰公示事项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①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法学》,2014年第4期。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3

自集团公司政工网络信息系统开通以来,某矿党委高度重视该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在做好矿政工信息向集团公司申报工作的同时,又组建了以基层单位信息员为主体的二级政工网络信息站。经过一年的运行,该矿政工网络信息已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及管理的几点做法是:

一、认真抓好矿政工网络信息管理站的建立

建立矿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管理站,最基础的工作是让全矿每个单位都有电脑并能联网。筹建之初,某矿先对全矿的电脑进行了大普查,摸清了各基层单位电脑的分布状况,同时提交了网络系统主机房及架设全矿宽带网线路的资金预算报告,仅用二个星期就完成了全矿联网线路的敷设。对全矿的电脑资源进行了一次整合,抽调部分单位多于或闲置的电脑,转给还没有电脑的单位,使全矿每个基层单位至少有一网电脑。对外出创业的外掘一和外采一,矿党委专门购买了两台电脑送给他们,并要求他们与所在单位联系上网,从而实现了全矿电脑联网,为二级信息站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认真抓好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的主要环节

集团公司政工网络信息系统主要是一个向上传递信息的上行信息系统。它一共有九个功能模块按钮,分别是信息申报、信息查询、信息统计、信息反馈、信息调查、信息公示、个人资料、退出、管理入口。在具体操作方面需要从实际出发抓好三个主要环节:

1、政工信息系统使用对象的环节。政工网络信息系统这九个功能模块,面向管理员、信息员及普通大众三个对象,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使用功能。1、管理员。该系统的管理员分为两级。一级管理员(集团公司管理员)、二级管理员(矿级管理员)。一级管理人员可以使用所有的功能按钮。二级管理员不能使用信息调查、信息公示功能按钮的管理后台。2、信息员。不能使用信息统计功能。信息查询功能只能使用一半。信息员申报信息后,可以使用"信息查询"功能查询自己是否申报成功。但不能查询申报表的具体内容,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其他信息员申报信息的安全性。3、普通大众。只能浏览“信息反馈”、“信息调查”、“信息公示”功能按钮,但不能申报信息。如果也想申报,可以通过集团公司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的“通用账号”进入,才能填写申报表。

2、政工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的环节。要求信息员在申报信息时,要填写申报类别,否则不能申报,申报信息要客观公正,反映的问题要具有普遍性。对个体事件要详细说明细节,不要把个体事件夸大化,严格遵守信息员报送信息的规定,每周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对信息员的上报信息,经常提醒信息员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查询功能,以检查上报信息的情况。当然在信息查询中,信息员只能看到自己上报的信息,看不到其他信息员上报的信息,只有管理员才能看到每个信息员的申报内容,这一方面可以让信息员大胆申报信息,另一方面可预防其他信息员随意传播信息,增强了信息保密性。对信息员申报的信息,管理员要定期查看信息统计,通过分类统计、汇总,撰写信息报告。对信息反馈互动模块信息员与领导对话申报解决的问题,一般由领导亲自答复。管理员也可以协助领导答复(管理员随时查看信息,并根据信息的轻、重、缓、急,及时向领导传递信息,在征求领导的意见后,进行答复)。同时对集团公司政工网络在公示系统公示的文件、规定、通报等及时收看,并结合单位情况加以落实,以促进本单位政工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转。

3、政工信息系统信息收集和处理环节。建立政工网络信息系统的目的,就是收集、处理信息,为领导微观解决职工思想问题和宏观规划决策提供依据。管理员进入政工网络信息系统后,通过点击“信息查询”,初步了解各单位的信息申报情况。一般情况下,管理员要大致浏览一下各单位的信息申报表,特别要查看一下各单位“周期内重要工作”和职工“满意的事、不满意的事、渴望的事、关心的事”,对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然后通过统计模块汇总各分项的信息内容。在撰写信息报告时,我们一般都是在信息统计模块中,把有用的信息复制到word中,经过分类、修改、组合,形成具有一定观点的信息报矿领导,让矿领导了解各项工作、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了解群众中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意见及建议。领导们可以通过进入信息系统点击“信息查询”、“信息统计”直接查看到信息内容及统计结果。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4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

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

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含电子版)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

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年*月*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

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双软认定及退税情况、组织开展自查情况、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有关工作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后续调研和检

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5

一、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查事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相关内容开展检查。

(二)抽查对象: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

(三)抽点为:建筑行业、餐饮行业、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执法人员:进行抽查的执法人员从县人社局执法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检查组。

(五)抽查时间和频次:从年初至年末、全年至少一次联合抽查。

(六)抽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为主进行。由参加抽查人员,按照本部门监管职责对所抽取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事项记录在案。

(七)“双随机”方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计划,制定自己部门内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事项清单,确保双随机抽查在系统顺利开展。

二、工作流程

(一)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全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全县用工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检查结果。抽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公布抽查情况。

(三)对在检查现场发现的不属于本职权监管范围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公开透明。在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时要公开透明。

(二)认真准备

(1)实施抽查时要根据随机检查市场主体近期的投诉举报情况,并通知随机的检查人员。

(2)检查人员要查询被检查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信息、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等,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和账簿、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严格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被检主体经营不规范时,要当场进行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加强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监管工作。在开展抽查过程中,可根据单位监管领域和重点监管内容,发起“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向市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五)做好检查结果运用。

(1)检查人员要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有:“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办学行为涉嫌违反教育教学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单位信息公示报告范文6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

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审计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项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以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为目标,秉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审计公开。强化事前公开,实施审计项目前,在被审计单位现场,公示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审计实施时间、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办公地点及监督举报电话。规范事中公示,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审计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加强事后公开,对审计项目结果在市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告,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提高审计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是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严格审计现场管理,按照前期准备、进点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和责任人的管控,细化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等资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书的撰写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约束自由裁量权,推动文明审计。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突出审计项目审理,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审计项目从质量控制程序上,必须经过审理、复核、审定三个环节。坚持重大问题业务审理会审定,对业务部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由业务审理会进行专门会商、集体审定,确保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二、七五普法推进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审计法治实践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我坚持执法与普法有机统一,切实将“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责任贯穿到审计执法全过程。在审计执法的过程中,每个审计组都利用审计进点会、现场审计以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环节,积极回应被审计单位关切的问题,提醒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以案释法。执法过程中不断强化面向被审计单位的普法宣传,着力提高全员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助力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