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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1
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重要性
1.对征纳双方的作用
目前推行涉税鉴证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节省税务机关的人力与物力,希望藉重税务中介的力量,完成稽征任务,另外,税务中介作为征纳双方的桥梁,有助于征纳双方关系的改善,间接以端正税务风气。税务鉴证制度的推广主要具有以下的作用:
(1)节省税务机关工作负荷,提高审查效率
企业委托税务办理鉴证申报,税务到企业所在地进行账薄、凭证之查核,可免除这些企业携带账证至税务机关接受查核的麻烦。一般而言,注册税务师具有丰富的学识、经验,以公正诚恳地态度,协助政府从事查核工作,可减轻税务机关繁重的工作压力。税务机关也可仅就税务师查核工作底稿与鉴证报告予以审核,得以节省查帐人力,从事其他税务行政工作。
(2)税务担任征纳双方桥梁,减少行政诉讼
由于税法规定繁杂,且配合经济活动的需要,时有变动,一般企业无法全盘了解,征纳双方给予税收与税负的不同考虑,容易造成争执而失和谐。企业将所得税申报委托税务,税务接受委托后,基于本身的职责与对客户的服务,必然投入参与企业的税务规划工作,提供有关辅导,加强其纳税认知和意愿,减少核定后的行政诉讼事件。
(3)保证企业合法权益
纳税人通过税务事务所的鉴证业务,可免除查账的繁琐。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在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时,对资产、负债及损益各科目均依规定做深入的查核,对企业税务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不无助益。例如,通过委托税务查核,进行税务咨询服务,不单可保障企业因对税法不了解免因违法税法规定而受罚,更可在合法范围内作适当决策,顺利完成企业所
得申报,享受税法给与的种种优惠。做到能少缴则少缴,能晚缴则晚缴的节税政策,创造企业最高利润。
2.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作用
(1)拓展注税行业的业务范围,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之前,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以税务、税务登记、记账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之后,各所的收入逐步上升。
(2)有利宣传,提高纳税人认同度,推动注税行业的发展。在涉税鉴证过程中,企业可通过,对税法知识的理解上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加深对注税行业的认识,了解。
二、目前涉税鉴证业务开展存在的问题
1.行业内部竞争。目前各税务师事务所都在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鉴证业务,行业里面的价格竞争比较激烈。有些企业不是以事务所的报告质量为主,它可能更关心的是我要花最少的钱,以最短的时间取得无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报告。
2.缺乏规范性的指导标准。鉴证类业务有很多难点,如:首先是国地税内的政策不一致,需认定某个企业在国税交所的税还是在地税交所得税,这是一个难点;其次,在所得明确方面,可左可右,难以把握。主要是借鉴审计方面相关的业务流程与税法相结合做业务。
目前官方文件推广的都是侧重于税务机关为使用者,如是以税务机关为使用者的,应以官方明确其可接受性及接受后的效果,以其他组织或个人为使用者的鉴证业务推广需由事务所自己去进行。
3.执行效果不明显。在已执行的一些鉴证业务中,基层税务机关对是否接受过鉴证进行区分管理的效果不是很明显,这些可能会影响推广鉴证业务的效果
4.收费标准。在税务业务中所得税鉴证业务难度较大,工作量大,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反过来对应起来的话,收费又确实是比较低廉的,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约定需要随着形势发展提到议事日程当中。
三、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一些建议
1.税务部门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级税务部门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管理责无旁贷。作为注税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从制定执业标准、加强惩处违法违规等方面进行管理。
(1)拓展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的业务空间
前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讲到总局2005年的13、14号令中明确了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须由社会中介出具鉴证报告,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喜讯,但其力度和业务空间远远不够。
目前除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证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或文件名文规定涉税鉴证的具体范围和效力。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应分阶段、有计划、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和发展,明确注册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中的法律身份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
税务部门应根据征管实践,确定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重点涉税事项作为必须鉴证项目,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必须同时报送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报告。有些税务审核审批事项是可以从税务机关剥离出去。对这些可以剥离出去的税务审核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逐步改由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相应取消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审核审批制度。这些项目的选择要具有科学性,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既能避免纳税人可能出现的重大错报,又能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鉴证范围的科学确定,能够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作用,能够真正得到征纳双方最大程度的欢迎与肯定。如以下方面,均可向注税行业引入涉税鉴证: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鉴证。②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结纳税情况鉴证。③注销企业纳税情况审查鉴证。④纳税评估异常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审查鉴证。⑤减免税资格鉴证。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投资抵免审查鉴证。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⑧发票审查鉴证。⑨延期缴纳税款鉴证。规定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鉴证,审查其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是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的宗旨,如果背离了这一宗旨,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势必造成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泛滥,从而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行业标准是涉税鉴证业务规范发展的保证。为使涉税鉴证业务规范有序地进行,需要制定严格的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准入规范;需要进一步确认涉税鉴证报告的法律效力,保证其得到税务机关的接受和认可;规范涉税鉴证业务的操作规程(包括业务的承接、证据的取得、执业的程序、鉴证报告的规范等),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职业,加强监督检查对职业行为进行自律。
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应当是综合性的标准体系,包括各类别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应当高度重视基本标准与程序性标准,标准体系应当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涉税鉴证标准大体包含以下标准:基本标准、工作程序标准、专业标准、鉴证报告标准。
基本标准是注册税务师执行各种涉税鉴证业务的基本规范。制定的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应当将各类涉税鉴证业务的共同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程序性标准是关于注册税务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涉税鉴证业务,保证鉴证质量的规范,包括鉴证业务的承接、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鉴证工作底稿等。注册税务师只有履行必要的涉税鉴证程序,才能保证质量,至少在程序上避免重大的遗漏或疏忽。
专业性标准是针对不同涉税鉴证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涉税鉴证业务中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现行的文件规定,专业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鉴证等。
(3)加强加强惩处违法违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罚则,税务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处,净化执业环境。同时,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真正体现“独立、客观、公正”,必须坚持纳税人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参与、操纵或指定涉税鉴证业务,对于违反禁令的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或其负责人应严厉惩处。
2.税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组织与直接管理者,重点应当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从源头上搞好涉税鉴证管理。
涉税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特点和鉴证对象可分为纳税情况审查鉴证业务和特定涉税事项鉴证业务。由于鉴证对象、鉴证方法和鉴证报告有各自的特点和要求,涉税鉴证业务执业准则体系可由“1个基本准则(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7个具体准则(纳税情况审查鉴证具体准则、特定涉税事项鉴证具体准则、涉税鉴证工作底稿具体准则、鉴证证据具体准则、鉴证报告具体准则、业务约定书具体准则、鉴证计划具体准则)、4个职业规范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职业规范指南、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和年审审核职业规范指南、亏损企业亏损额审查职业规范指南、财产损失鉴证执业规范指南)”的框架建立。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充实。
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以项目为单位,必须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在取得项目后,事务所应安排考察或晤谈。由立项负责人进行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收益评估,决定立项或不予立项。决定立项的,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并予编号、记录在案;决定不予立项的,项目终止。
经立项的项目,采取所长考察与注册税务师个人自愿竞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项目经理,经项目经理候选人填制项目实施计划后,由所长决定项目经理人选。项目组应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计划具体进行审核并形成完整工作底稿。所有涉税鉴证业务项目均实行助理审核人员、注册税务师(项目经理或部门经理),所长三级复核工业制度,未经三级复核的项目,不得对外出具鉴证报告,也不得出具管理、筹划等意见书。
经复核无误的业务项目,项目经理安排出具鉴证报告,由所长签发,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事务所盖章后,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两份。
项目结束后,客户对事务所的工作、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还有什么其他要求,必须通过回访来进行了解,以加强日后的管理。
在涉税鉴证活动中,注册税务师的形象代表着税务师事务所的形象。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事务所品牌,除了为客户提交高质量的服务产品外,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注册税务师为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整体荣誉,注重个人职业形象。
3.推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保险
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2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资源 税务机关行政资源 征管模式创新 资源稀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145-02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将我国纳入了市场经济发展轨道。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市场手段来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普遍认为只有企业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才拥有经济资源,才要讲究合理配置资源,行政机关不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拥有的资源可以不计经济效益。众所周知,任何资源都具有稀缺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征税管理的行政人力资源,是一种人力资源,一样具有有限性、稀缺性、经济性,如何将有限的国家征税管理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发挥出最佳的经济效益,是现代国家各级税务领导者应考虑的问题之一。财税改革是新一轮改革中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创新征管模式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资源及税收征管资源
有关于资源的问题,经济学界早有定论,认为“资源”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内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具体又可以划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后者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以及经过劳动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资源具有稀缺性的自然特征。税收征管资源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等,这些也是有一定的稀缺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编制,经费也有预算,不可任意扩大,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款征收任务,其可以动用的“资源”是有一定的限制。可是,在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条件下,要圆满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这就必须进行征管模式创新,提高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关税收征管资源,应该是一个比较广的范畴。笔者认为,只要有利于税款征收入库的要素都是税收征管管理资源,包括信息资源、市场要素资源、系统资源等。而注册税务师的工作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中介机构和助手,也应该包括在税收征管资源中。
二、注册税务师资源对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的意义
税款征收也要讲究成本效益原则,也要讲究绩效。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同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的税收。在原始社会,没有劳动剩余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也就没有税收。由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力得到提高,出现了劳动剩余产品,也就产生了一个集团无偿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阶级的产生,也就产生了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税收就产生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具有剥削的性质,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为人民服务的。税务机关为完成人民委托的任务,就必须精打细算。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对税收征管模式创新有如下意义。
1.完善信息来源渠道,充分整合信息资源。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非常突出,避税和反避税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热门话题。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发展下滑,各国的税源紧张。另一方面,现代世界的经济发展复杂化,各种经营模式、技术等信息复杂。税源管理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信息管理,信息是避税和反避税的最重要征管资源之一,很多税收征管问题要依靠信息资源。注册税务师参与税务中介方面,可以凭借其独特的专业技能等,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源。例如,让注册税务师参与完成企业的同期资料准备,就是很好的例证。
2.可以节约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基于资源稀缺性的赋,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是有限的,而经济增长拉动投资需求,纳税主体却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人手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在笔者所在局,平均每人所管理各类纳税人达3000户之余,平均日走访企业要达10户,征管任务之重可想而知。由于征管任务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办法腾出时间来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技能,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注册税务师是税务专业人士,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3.有利于节约税收征收经费资源,提高纳税人资金的使用绩效。前面已述及,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只是参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税务机关所有的经费都是来源于纳税人,来源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来使用经费,所以有必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由于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务检查等是没有向纳税人收费的,而注册税务师给纳税人提供服务时是有偿的,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服务时效率更高,所以充分合理使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有利于节约税收征收经费资源,提高纳税人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税务机关如何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来达到最佳的成本效益,好钢用在刀刃上呢?笔者认为,通过让注册税务师参与纳税评估,通过政府劳务购买、招标,除传统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等,开展咨询服务等进行多维度的资源整合。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进行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执行者,在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应起到方向性的作用,积极引导注册税务师参与税收征管环节中来,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聘请注册税务师协助完成涉税服务,做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规范行业有序竞争、加大行业质量控制及监管。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加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竞争。在充分利用注册税务师资源征收管理模式创新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征管资源,因此,注册税务师资源的质量决定着征管质量,要治理注册税务师资源质量,首先必须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竞争,将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注册税务师行业中来。注册税务师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样受“价值规律”的制约。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竞争不规范,恶意降价承接业务严重。过低的收费很难得到高质量的产品。另外,对于“高产量”的也要关注,因为人的工作产量是有一定极限的,每完成一项工作任务,都必须投入一定的时间。笔者认为,要治理注册税务师资源质量,主要从两方面下手,一是规范收费,二是规范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投入和产量。
2.各级税务主管机关加大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控制,对违法违规加大惩治力度。注册税务师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税务机关要维护高质量的征管资源,税务机关本身也应该对注册税务师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引导。
3.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资源和注册税务师资源相互配合。面对税源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推出了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改变思路,以风险为导向,在征管中重点突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利用注册税务师征管资源的基础上,有重点选择征管中的难点重点要点。
参考文献:
[1] 李渊,王静.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J].税务研究,2011(1)
[2] 陈灵然.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实践与思考[J].宁波财税与会计,2013(3)
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3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 内容 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 目前 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 考试 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 计算 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 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 会计 理论 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 英文 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 研究 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 法律 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 内容 。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 发展 ,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 会计 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 自然 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 计算 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 问题 ,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 影响 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 方法 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 社会 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4
关键词:记账;税务;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15-02
随着中国记账业的不断发展,记账业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阔,税务逐渐成为代RIP-,账的一项重要内容,税务事业日渐兴旺,在记账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活动,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作用。现在中国税务已处在生存与发展、竞争与整合的关键时期,然而在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执业秩序还比较混乱,严重制约了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人就目前记账下中国税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了自己的几点看法,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存在问题
1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定位不清。纳税人是税务的委托者和需求者,纳税人是否选择税务直接影响到税务事业的发展。纳税人的税务需求,除取决于税收法制状况外,还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强弱和对税务的认识程度。中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偷、逃、骗、抗税较多,他们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这也严重制约了税务业务的发展。
2 税务独立性较弱,执业不规范。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等虽已与税务机关基本脱钩,但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靠关系、靠税务机关的权力获得固定的客户。平时并不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而是想办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以此来维护自己在业务上的垄断地位,难于确保其依法和独立,独立性较弱。纳税人也将税务机构视为税务机关的特殊部门,出现问题时往往将交费作为解决办法,税务人则唯利是图,容易受纳税人左右,失去其独立性。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税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剧了税务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而且还滋长了腐败行为,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成本,成为中国税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3 行业竞争不正当,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在中国税务市场良好的法治大环境形成之前,税务的需求不可能大规模的释放出来,对已有的有限的税务业务就成了众多税务机构抢夺的羔羊。许多税务事务所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无限市场的开发上,不是“同等价格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价格”,而是热心于不正当竞争,竞争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采取低价收费、高额回扣、互挖墙脚、互相诋毁等商业恶性竞争的惯用伎俩。激烈的行业竞争,严重扰乱了税务的市场秩序,业务操作的不规范或不够规范使得乱象丛生。由于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工作难免不受其左右,在此前提下所编制和出具的会计报表、纳税资料的真实性也就难以保证,忽视了业务质量、责任风险和社会信誉,出现了违规违法,严重损害了税务行业的发展。
4 执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在低水平上运转。税务是一项智能型的中介服务行业,不论是流程型业务还是创新型业务都需要税务员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但在现实的记账环境下,从事税务的执业人员往往是“半路出家”,他们所能承担和胜任的仅仅是日常的出纳、会计工作,并不是真正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能力、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经济领域知识、具有较强办税经验的优秀税务人员。所以,他们只是从事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高层次的新型税务业务开展很少。这使得中国大部分税务业务主要是包含附加值较低的流程型业务,而包含附加值较高的创新型业务所占份额较低。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人员,很多没有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从事非法的税务业务,也使得税务也水平低下。
二、对策分析
1 提高纳税人税务意识。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单个纳税人的税务知识的宣传,让他们认知到税务的实质,认知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给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偷、逃税款。要充分运用媒体包括电视、杂志、网络、巴士传媒的作用,创造一个有利于税务发展的舆论环境,适时举行一些税务知识竞赛、免费咨询活动等,改变纳税人对税务的传统认知和狭隘看法。让纳税人更清楚知道税务的实质、过程、业务范畴和内容、责任分担状况、人的权利义务、收费状况和作用,从而在思想上提高纳税人对税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愿。同时,加大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物质处罚和精神处罚,从而在反面促使纳税人寻求税务方式。
2 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税务的独立性。税务机构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既不隶属税务机关,也不受控于纳税人,而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依据有关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我们要确保税务机构的独立地位,确保其不受税务行政机关及纳税者的左右,我们在法律支持方面迫切需要制定适合中国实情的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的税务相关法律,确保税务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责任职责、惩罚规定、资格认证、收费标准、质量监控等,让现行税务行为有法可依,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用完善、科学的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税务,彻底消灭现在存在的行政税务、关系税务、强行指定等,使该行业做到公正化、公平化和透明化,早日实现税务的制度化、规范化。
3 提升税务中介机构素质。提升税务机构中介素质,主要是提高执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在记账下,普通会计人员只能担任一般工作,还应聘请部分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顾问等高级人才,为扩大税务业务范围提供人才支持。
提高执业人员的ltPo~lk操守,制定税务人的职业道德标准,税务机构实行质量风险控制,严格监督控制每个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每个税务人谨遵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操守,对客户资料保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不得私下收受好处,不断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以谨慎的态度,充分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审慎签订协议;全面取得各项基本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阶段目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4 扩大业务范围,提升创新型业务份额。在中国目前税务需求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鼓励税务机构积极扩展税务业务范围。在记账下,我们的税务业务也不应只局限于低水平、低层次的流程型业务上,应加大创新型业务的份额。首先,主动出击扩大业务范围,努力走向市场去积极争取适合自己的涉税业务;其次,优化服务目标,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为其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税务评估全方位服务;再次,从专业化向税务、会计、经济管理三位一体式综合服务发展,不仅要为纳税人做好一般业务,而且要积极开展税务评估、公证等涉税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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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5
1月20日,北京市税务局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同其他省市一样,北京市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工作进展顺利,并早已完成。”
但这位资深税务官员同时指出,合并后的注税管理机构“两不像”,既不像从前的行政性机构,也不像独立意义上的“协会”。“客观地讲,合并后行政的色彩依然十分浓厚。”
监管之弊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税协办事机构予以合并,组成新的省税协的办事机构即省税协秘书处。秘书处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通知》同时强调,保留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牌子,以便于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注册税务师的职能,主要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务,并贯穿于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其业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记账、纳税、税收筹划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另一方面,合并前的“省税协”全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税务机构和注册税务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对机构和组成人员实行行业管理的专业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中央财大税务系副主任刘桓介绍,一般来说,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现任税务局领导出任负责人,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负责人多为退休的前税务局领导。
目前,各省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都挂靠在省税务局(省国税或者省地税),编制则是下属的事业单位,同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性质类似,但并非独立法人。其主要职能则是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实施行政管理。
“管理中心虽然比较轻闲,但却掌管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事务所的审批、年检等生杀大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准部一位业内人士称。“保留这块牌子的背后,实质上是某些人的利益难以触动。”
据了解,仅收取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费用一项,管理中心每年即可获取相当丰厚的收益,近年来,众多地方人事部门也积极要求参与其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业内人士甚至认为,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合并仅是响应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一时举措,并没有触动根本利益。
一位研究税务多年的专家称:税务系统机构设置重叠;协会难以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由税管中心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大多来自本省税务系统,与税局领导之间关系千丝万缕;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并没有真正从事或咨询,只是按照企业“意愿”办事;税务局的监管和服务职能合一,对自身却缺乏监管等。
但对于此次合并,这位专家坦承,“最大的好处,可能就是可以加大对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监管力度。”
事实上,合并前的“省税协”只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对税务行业的监管尚存有较大的欠缺,多数省市均没有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因而多数是“虚位以待”。而税协和管理中心长期混淆在一起,以致造成互相推诿责任,不利于行业监管的事情时有发生。
“由双方共同成立一个秘书处,而且将秘书处设置成处级单位,即是期望通过将协会的行业监管和管理中心的行政管理予以整合,以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这位专家称。
这位税务专家指出:目前市场上注册税务师行业已然竞争非常激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注册税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因过度竞争造成的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非正当合作关系等愈加严重,已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税收的缴收,因而对税务行业的整治已非常急迫。对此问题,安徽国税局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企业财产损失证明报告、纳税筹划等文件,省局一般都只是参考,而不是最后决定。
“因为担心质量问题,还有一个较严重的问题则是,目前对企业的偷漏税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责任认定程序,税务事务所似乎并不承担责任。”这位官员称,“与注册会计师显然有很大的差距。”
这位官员接着说到,“期望成立秘书处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治标不治本。”
“三师合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的一位专家认为,提升税务行业的整体质量,必须将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合并起来,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高层次的、包容性强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
早在2000年5月,时任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的项怀诚就曾郑重宣布“三师合并”的计划。
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展中心“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课题组受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几经调研后,提出了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合并的改革思路。中国注册计师协会一位高层解释说: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三个行业的发展有相同的历史渊源,都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基础上起步、分化形成的,且专业知识基本一致,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资料基本相同,服务方式和手段相近,业务上的包容性和互补性较强等方面的特征。
事实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合并相对顺利,前者原归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后来国资局并入财政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顺理成章地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
“没有利益关系的转移,所以合并才会如此快捷。”中注协这位高层如此表示。
但该高层话锋一转,“注册税务师就难说了。”
民间的一种说法是,按照“三师”合并的思路,注册税务师要合并到中注协,必然牵扯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既得利益。
对此,该高层拒绝发表意见。
而国务院发展中心的研究报告却认为,中介机构分散在各个部门管理,很容易将行政权力渗透到中介机构;每个部门搞“自留地”,拥有批准一些所和一些资格认定的权力,致使一些中介机构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另一个事实是,2002年12月,中注协已将其监管职能归还至财政部的会计司、条法司和监督检查局,只留下服务职能。
中注协剥离出去的监管职能包括: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如果真正实施三师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管职能划至财政部应无障碍,但注册税务师的监管职能如何安置则成了难题。
“财政部会极力争取,但国税总局也不会轻言放弃。”国税总局一位人士称:“最后结果还不好说。”
香港建华基金
张家口第一毛纺厂下岗工人老雷说,他以前缺钱都是在当地的一家香港基金—建华基金公司—贷款。
老雷几年前下岗后,投资3万元开了一家铺面,经营日化用品,遇到资金紧张时,他向建华基金贷款4000元,去掉费用220元,老雷拿到3780元,分三个月共6笔还清。
据老雷说,其借款年利率高达22%,贷款的上限为8000元。
相比ILO/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建华基金的劣势是明显的。
项目的每笔贷款相关费用主要有: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担保公司担保费(银行利息的50%并贷前交付)、房产评估费(房产评估价值的20%)、办理房产产权证费85元、公证费30元等,总计费用相当于贷款额的8.5%,比建华基金贷款成本低得多。同时,项目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据部分从建华基金贷款的人介绍,建华基金办理贷款的速度要快得多。
实际上,建华基金背后的实际运作方为,注册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希望国际(hope international)。
据希望国际中国区负责人杰姆介绍,希望国际为一家国际慈善机构,在乌克兰等国家都有分部,2000年4月来到张家口,基金的名称现在为“张家口市总工会希望基金办事处”,基金总额为100万人民币,同年7月开始运作。
据希望国际内部人士透露,由于没得到中国政府的允许,希望国际开始和香港建华基金天津办事处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建华基金现已停止在张家口的业务。
张家口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周继文部长介绍,希望国际在张家口的合作方最初为张家口红十字协会,但因为每两万的费用,希望国际最终转向了工会。
此外,希望国际还与经贸委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签有合作合同。
2002年11月初,张家口市总工会与希望国际签订协议,希望国际可以挂在总工会之下,算做工会下属办事机会推荐的下岗职工以一定的优惠,将年利率下调10%。
周继文表示,目前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受惠,但希望国际的这种运做方式还并不为很多下岗职工所知,今年他们的计划是加大宣传,并会到包头市下的一些大县设点。
希望国际的账
希望国际最早张家口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从2000年3月份开始运作。
据杰姆介绍,希望国际主要面对当地资金紧张的小商人,具体方式为每千元在三个月内的费用是55元。
他认为,希望国际的最大优势是不需要抵押,贷款人只需找到两位有固定收入的生意人、最好是公务员进行担保即可,基金业务员经过调查后予以确认。
贷款数额在3000元到8000元之间,期限在3个月到6个月。分期付款的方式,每两周还一次。
按照希望国际的收费标准计算,贷款人所付年利息在22%,几乎是现行银行贷款水平的4倍。
对于“高额贷款”的说法,杰姆很不以为然。他表示,所收的这部分“费用”是按照国际水准进行的,目的只在于增加贷款人的压力,让贷款人真正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困难。
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希望国际逐渐受到了小商人的认可。至今为止,已经贷款1494笔,贷款总额700多万元,加上在张家口下属的宣化县的放贷数额,基金的总业务达到了880万,受惠人数达到600人。
据杰姆说,随着业务的拓展,希望国际正准备加大基金总量,同时考虑与工会分道扬镳,与张家口民政局下的社团进行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的负责说,希望国际的作法并没有违反法律;小额贷款难题
1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几天前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微利项目限制在年利润不超过2000元的范围内,宝山表示,这个标准过低,是与实际脱节的,更何况鼓励下岗职工创业实施贴息的政策本身就值得探讨。
米险峰表示,小额贷额为下岗职工创业提供了机会,应该按照市场的方式运行,贴息是没有必要的。
另外,《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这部分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姚春生介绍,这些担保公司是1992年、1993年各地经贸部门成立的,由财政直接拨款,一般效益都不太好。
据包头项目的合作担保公司百佳信用担保公司经理王清透露,公司2002年共担保资金大约4000万元,实现利润100多万元,但目前公司未能追尝的资金就达150万元之多。
他说,这还是基于担保公司隶属经贸部门地通的原因,一些国有企业为了能够顺利的度过项目审批,还款还算及时,一旦中央机构改革,经贸委的变动将导致担保公司唯一的一项非市场优势可能消失。
王清表示,在为下岗职工进行担保的同时,担保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反担保品能否变现和可变现多少,这是解决代偿之后的问题关键。
担保公司关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担保的比例,这将决定它收取保费的多少,是其利润所在。《办法》规定,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这直接决定了担保公司保费收入的降低(一般为银行利率的50%)。
《办法》同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而实际上,在三个试点中,小额贷款的责任余额和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一般为1:1,扩大比例很难做到。
原因首先在于担保公司虽然增加了保费收入,但并不愿承担难以追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于银行。
米险峰分析,在比例扩大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不还贷款的现象,就很可能带来后继的“雪崩效应”,大批人的不还款将是担保基金难以解决的,此时的风险自然会转移到银行方面。包头市项目合作方交通银行包头分行郝占魁行长表示,大多数贷款者的反担保抵押都是房产,相当一部分是很难变现的,对银行而言,1:1显然是最安全的比例,扩大比例的前提是信用等级的提高。
提高比例的途径在包头已经有了初步的尝试。贺俊介绍,在SYB培训的基础上,包头已经成立了创业企业协会,并已经成功注册。创业企业协会内部订立自律章程,配合贷款发放的条件考察和及时的还款。
贺俊表示,下一步的目标是建立协会内部“小老板”之间的互保,这样就可以是信用担保逐步得到实施。这样,像老雷一样的下岗职工没有抵押品的情况就可以得到解决。
米险峰提出了彻底的办法,即由小老板们运做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完全可以成为中介担保组织的运作机构。这方面,在东南沿海一带已经有了先行者。
矛盾在于,担保公司由政府管理可以导致强有力的执行,但缺乏市场机制的引导;担保公司由行业协会管理,又会产生一系列的行政成本,导致执行的困难。
让银行方面最不可接受的是,在《办法》中,没有提及反担保事宜,邓宝山说,这将成为办法执行的最大障碍。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系家汤敏1月21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说,目前有两个误区使我国的小额货款没有像在许多国家中一样能迅速成为大规模的运动。
税务师纳税评估范文6
关键词:税务;中介;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税务中介机构是在涉税市场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从事各项涉税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越来越发挥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税务中介机构的作用
税务中介机构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连接纽带,能使税务机关和社会上的协税护税等因素有机配合起来,形成税务机关、税务和纳税人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格局。税务人受托于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可以在改善涉税主体间信息传递、优化税收征管执法资源配置、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对改善税收征纳环境,建设和谐税收征管环境中发挥突出作用。
二、目前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
1.独立性不强
从理论上讲,税务中机构应同社会上的仲裁机构、公正机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一样,是一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既不应为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纳税事务,协调征纳关系。但从实际上看,多数税务机构是由原税务部门脱钩改制的,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有的与税务机关同在一处办公,这样会使纳税人产生错觉,认为税务与税务机关同为一体,造成了纳税人对机构缺乏信任感、安全感,使工作难以开展。
2.宣传不到位
至2011年底,我国已建立了税务师事务所4667家,但由于对税务宣传不够,所以业务开展及其影响面都不大,很多人对税务的认识存在偏差,以为没有必要搞税务或认为税务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实行税务制度已有很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涉税服务非常广泛,据统计日本80%以上的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有些地区甚至接近100%;在美国有50%以上工商企业、100%的个人委托税务进行申报纳税。此外,国外的税务机构有时也接收政府税务检查等方面的业务。而在中国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的工商企业却不足5%。税务人迫于竞争的压力和利益机制的制约,可能会铤而走险,游离于法律边缘打“球”,甚至是不惜违法犯罪以争取客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造成障碍。
3.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低、服务质量差
税务是一种高智商的纳税服务,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需要具备至少以下四项基本素质:一是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二是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业务能力;三是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是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聘用的工作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属、朋友等。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人没有资格,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些从业人员势必不能满足纳税人的要求。面对日趋复杂的税务制度,税务无论是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是服务质量,都难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我国税务机构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明确税务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
税务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行业,具有独立的地位,而非税务机关的附庸。在税务中,税务师和纳税人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为纳税人提供有偿服务,但这种服务必须依法执行税法为前提。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必须深化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目标,转变税务机关的职能,将本由社会中介行业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于社会,从而使税务真正成为一种为纳税人服务的社会中介行业,恢复其本来面目,改变社会对“税务是税务机关附庸”的错误观念,以赢得人们的信任。
2.完善税务法制环境
税务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有独立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税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税务相关的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税务法律体系。建立健全与税务相配套的多层次的行业法规制度,使税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税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税务的作用。
3.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以纳税人的需求为本,对现有的税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及时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新的财税、会计知识。同时。规范税务从业资格的考试,选拔优秀税务人才,建立起一支品质优良、业务精干的高素质、强技能的税务专业队伍。另外,还需要在高校设立税务专业,专门培养税务人才。这样,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建立起税务社会培训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成长机制,尽快提高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在管理水平、经营规模、业务范围、服务质量和理念、人才培养、市场意识等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介机构有很大差距。需要我们趋利避害、持续发展、不断壮大,促进我国税务中介机构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