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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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

进行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政府已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虽然改革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目前看仍有相当差距。

一、城镇医疗保险取得的成效

1998年,中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表现在:医疗服务领域的供给能力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机构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长,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改善,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迅速提高;建立了合理的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和医疗费用制约机制,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促进了医疗机构改革;在城镇中成功地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此外,通过所有制结构上的变动、管理体制方面的变革以及多层次的竞争,明显地提高了医疗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内部运转效率有了普遍提高。卫生部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进行新医改试点,安徽、云南、江苏等地有望成为首批新医改方案试点地。

各地医疗改革取得的具体成果有:

1.各地市响应卫生部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限制兴建豪华医疗场所”的号召,选择了一部分综合公立医院建立平价医院或济困病房,实行预算式全额管理,收入上缴,支出由政府核拨。自2005年下半年起,全国各地就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平价医院”。2005年12月21日,北京首家“平价”医院——上地医院在海淀区树村西街正式开诊;新疆乌鲁木齐市推出济困医院,乌市计划在现有12家济困医院的基础上,再增加12家,全疆县以上医院设10%的扶贫病房;长沙市第六医院决定在其分院——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推出平价病房。

2.在城镇医疗改革中,以城镇医疗卫生结构与功能转变为核心,充分挖掘、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改造现有医疗机构,使其为社区卫生服务。以肃州为例,肃州每年由区财政划拨资金10万元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增强了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在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上,该区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在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所和边远地区卫生院所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水平,方便农村群众就医的同时,积极引导增量资源和存量资源向预防保健、村组及城市社区卫生薄弱环节转移,使医疗资源得到优化组合。肃州先后制定出台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8个配套文件和社区卫生基本职责、基本工作制度17项,推行了统一标志、统一管理、统一健康档案、统一微机管理的“四统一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该区已建成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民检查费用较以前降低了30%,药价降低了10%。

3.各地市推出了具有特色的收费机制。以镇江为例,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2007年4月起在全省推出外科系统单病种限价收费,到目前为止限价病种已扩展到外科系统70个常见病、多发病,一年多来已有582名患者受益,共为病人节省费用36万元。单病种限价受惠的不仅仅是患者,医院也从中受益。与去年同期相比,50个单病种的工作同比增长12%,均费同比降低19%,其中一些常见病种的工作量增幅和均费降幅尤其明显,基本实现社会满意、患者实惠、医院得益的三赢局面。

二、城镇医疗保险改革仍存在的不足

1.改革中过分重视经济增长,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开始以后,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保障体制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体制调整和事业发展思路,而是被动地修修补补、维持局面。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后,在改革的目标设定上存在明显的偏差。更多地是服从于其他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视为一种工具性政策,忽视了其服务于保护公众基本健康权利目标的重要性。

2.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简单将医疗服务机构视同于一般企业,政府放弃自己的责任,企图通过鼓励创收来实现医疗服务机构的自负盈亏,这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经济目标,必然损害社会和患者的利益。在医疗费用筹集与分配方面,忽视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忽视风险分担与社会共济,也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此外,政府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视同一般的生产企业,放弃了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也是一个明显的失误。3.自费比例太大。中国人看病的费用大部分要自己支付,看个感冒要花几百元,动个手术要一次性拿出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看病,不但穷人叫贵,连生活较为富裕的人也叫贵的主要原因。自费比重太大时,使得医院有条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收取高额费用。

三、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对策和方案

1.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不可能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设计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模式来适合不同人群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这是发展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之路。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监督和管理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模式下,政府要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标准,包括保险覆盖人群、保险待遇、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基金操作规范等。对于非强制性保险,政府可以不直接干预保险计划的运行,但必须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政府应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审核等手段对非强制性保险进行引导和监管。

2.建立新机制保证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不但可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更重要的是加快医疗领域竞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

3.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应该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投入政策,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是保证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主体,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同时,实行医疗机构的收入上缴,其建设发展及运行费用由政府核定拨付,并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的倾向,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以及“医药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意在强化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医药分开”的实质是改变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政府财政对医院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

4.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治理认识偏差,让广大职工从被保护的救济对象转变为积极的社会保障参与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责、量入为出逐步积累、效益优先维护公平、社会服务公众监督”等医保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动用社会舆论以及行政监察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长期抵制医保工作、拒缴医保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医药市场公平性、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健康改善与医疗保障的关系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

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策略。认为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建立全民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才能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宇挺.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初确定.中国新闻网,2007.

[2]汪言安.医卫改革拒搬国外模式坚持公益走中国道路[N].第一财经日报,2008.

[3]王俊秀.三大“药方”治医改病症[N].中国青年报,2005-7-28.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2

关键词 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费用控制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进完善,医疗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费用负担结构正趋向于合理化发展。这里有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初都会伴随着一个费用快速增长的过程,我国亦是如此。但是据我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报告数据统计显示,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城镇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后住院费用支出却明显高于参加医疗保险之前,或者说是明显于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人群的住院费用支出,简言之,就是城镇职工在参加医疗保险之后医疗费用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出现了加重局面,这是与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目的相悖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参加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平均医疗费用增加,有哪些有效的控制策略能够缓解或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探讨的课题,其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科学实施、让更多的人从医疗保险制度中受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快增长的原因

(一)迫于生存压力,定点医疗机构私调费用

伴随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特点越来越明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越来越体现为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为了保证良好的效益,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引进大量人才和先进的医疗设施,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这种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迫于生存、发展压力就开始在药品收入、检查收入上做文章,甚至私调药品、检查价格,使其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收入的主要手段。药品、检查价格的提高势必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患者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特点,这使得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医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生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从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收入和自身经济利益角度建议患者选择某些费用较高的诊断或者治疗方法,增加了患者的不必要费用支出。另外,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从患者医疗保险基金上套取更多利益无形中增加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三)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弹性,增加费用支出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城镇职工及其他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可谓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即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必要弹性,导致由于过度追求某项医疗服务而增加本可以避免的费用支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在医疗服务行业应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即医疗服务价格变化对医疗服务需求量的影响不是很明显。这就使得本就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在面临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而为那些本就不需要的医疗服务买单。

(四)不断提高的医疗风险级别增加了患者负担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发展,医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医方为了避免自己或者定点医疗机构陷入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医护人员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提高了医疗风险级别,可以说对于患者有的任何可疑病症、体征等都采用那些大型的、先进的医疗设备对患者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为患者提供了很多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进一步加重了患者医疗负担。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与改进建议

(一)“医”方控费策略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提供与消费的过程中都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应在患者医疗费用支出上进行控制。首先,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等要尽到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职责,避免出现定点医疗机构私调费用现象出现。其次,有意识、有计划的降低医疗成本。医保定机构是典型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不能过分地受到市场化影响而盲目追求利益,有意识、有计划的降低医疗成本、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仍然是其主要职责。第三,建立自我监控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主要是指加强医疗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医院应将医院的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关应该着力于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监控措施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逐步形成较为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监控机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更有责任做好自我监督控制工作,自觉将违规行为控制在定点医疗机构内。

(二)“患”方控费策略

在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过快增长上患者应该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要拒绝“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也可以理解为“败德行为”,是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者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定点医疗机构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另一方面是利用患者的“道德风险”来骗取更多的医保费用;患者应该认识到“道德风险”对社会及自身的危害,拒绝“道德风险”作祟。其次,患者要行使好选择定点医保机构的权利。城镇职工有权对首诊定点医保机构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时,再次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形成定点医院之间的竞争关系,促进医疗成本的降低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以更低的费用享受更高医疗服务质量,也就等于降低了医疗费用负担。第三,拒绝过度医疗。过度医疗的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患者主动要求,这就要求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应该保持理性,不要盲目追求高级药物、先进设备。

(三)“保”方控费策略

从“保”方角度来说,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改进费用结算方式。当前我国大多数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方式都是按着服务项目付费,这种结算方式较为灵活方便,但是这种费用结算方式也存在着一个缺点,就是容易导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故意诱导、刺激患者消费。因此,有必要对上述费用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可以考虑与病种付费结算方式结合起来。第二,严格审核报销项目。严格审核报销项目的目的在于防止定点医疗机构偷换国家医保报销标准以外的药品,或者伙同患者共同起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因此,在报销项目上要做到严格把关。第三,建立标准数据库系统。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有条件可以建立标准的卫生系统数据库系统,其包括的一次性材料收费系统、收费价格对账系统、药品筛选对账系统和单病种收费对账系统等,都可以用来规范医保报销;从系统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保机构的医疗费用支出、所享受的药品价格等,从而确定其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以及医方开取的药品和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有了标准数据库的支持,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可以顺利的实现数据转换、共享,数据的成功转换、共享也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为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 王撰.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对策――以WY市为例[J].时代金融,2015(11).

[2] 张今梅.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3] 陈火旺,陈百禧,田起顺.关于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探讨[J].内蒙古中医药,2013(23).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3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4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Abstract: The ever-rising medical cost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fairness and efficacy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 play and inadequate problem plagu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medical insurance faced with moral hazard and adverse selection is much higher than other forms of insurance, how to make health insurance more responsive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necessary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adapt to the medical needs of the masses, so that medical insurance is more health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always been the goal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reform.Key words: health insurance; reform;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一、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不足

1.改革过分重视经济增长,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发展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改革开放开始以来,我国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思路,目标设定也不够清晰,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被动地修修补补、维持局面。先行改革的“两江试点(镇江、九江)”只是提供了模式上的借鉴,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是各自为战,缺乏整体性。

2.对医疗卫生事业特殊性的认识不足。简单将医疗服务机构视同于一般企业,政府部门忽视了自己的责任,想通过鼓励创收来实现医疗服务机构的自负盈亏,这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经济目标,必然会增加社会和患者负担。在医疗费用筹集与分配方面,忽视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忽视风险分担与社会共济,也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此外,政府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视同一般的生产企业,忽视了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也是一个明显的缺失。

3.医疗费用自费比例过高。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看病的费用大部分要自己支付,看个感冒少则几百元,动个手术要一次性拿出上万元,这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这就是为什么在不但穷人看病叫贵,连生活较为富裕的人也叫贵的主要原因。自费比重太大,使得医院有条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收取高额费用。

二、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对策和方案

1.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可能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设计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模式来适合不同人群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这是发展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之路。

2.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监督和管理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模式下,政府要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标准,包括保险覆盖人群、保险待遇、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基金操作规范等。对于非强制性保险,政府可以不直接干预保险计划的运行,但必须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政府应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审核等手段对非强制性保险进行引导和监管。

3.建立新机制保证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不但可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更重要的是加快医疗领域竞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

4.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应该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投入政策,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是保证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主体,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同时,实行医疗机构的收入上缴,其建设发展及运行费用由政府核定拨付,并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的倾向,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以及“医药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意在强化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医药分开”的实质是改变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政府财政对医院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

5.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治理认识偏差,让广大职工从被保护的救济对象转变为积极的社会保障参与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责、量入为出逐步积累、效益优先维护公平、社会服务公众监督”等医保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动用社会舆论以及行政监察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长期抵制医保工作、拒缴医保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医药市场公平性、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健康改善与医疗保障的关系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

6.通过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策略。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建立全民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才能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改革是个世界性难题,承认困难是为了更加慎重、积极地改革。中国医疗保险改革会非常艰难,不会一步到位,可能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需要不断提出适应本地经济发展的新方法。

2、继续深化医疗机构改革进程。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主管医疗保险的部门在选择医疗机构时,引入竞争机制。对医院提供服务不好或医疗、收费行为不规范,可由医保部门取消其指定医院资格;病人也可选择自己较满意的医院看病治疗。这样可促使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3、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要坚决杜绝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行为,医院不能再靠医疗和药品费的“暗箱”进行不平等竞争,我国应逐步分离医院的医药不分家的方式。医疗既然已进入市场, 就应遵循市场上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在,任何一个顾客进入商场都无法忍不标明价格的商品。尽管医疗属于特殊消费,也不能游离于市场规则之外。

4、解决好药品虚高定价问题。药品的定价必须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地(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确定的政策原则审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的审定,不能一劳永逸。对已经制定并公布的药价,要及时了解,跟踪企业和医院、药店实际执行的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实际出厂价、批发价低于规定价格较多时,应及时降低政府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实行定期审价,原则上每两年重新定一次。对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企业应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执行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所有的生产企业,都要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政府规定的零售价,企业自己定价的药品,要印刷自己的零售价。要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把全部药品纳入监测和公布的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5

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

参保人员享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

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

(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

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

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

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

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

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

(三)**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

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

(一)在**医保年度内(**年**月**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

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

(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

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

(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

(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

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

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

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

4、20**与20**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

(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

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

(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

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

(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

(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

(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文6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GIS)和劳保医疗(LIS)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负担沉重。(2)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在原有的医疗体制下,由于职工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很低,他们倾向于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3)部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劳保医疗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的基本医疗很难得到保障,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却能够过度的使用医疗服务。这一情形损害了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4)医疗保险覆盖面窄,风险公担功能差。从各自财务资金的来源和对受益人群及受益内容的规定来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均无保险机制,而是基于工作单位的自我保障制度。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逐渐萎缩。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原有的体制相比,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以下优势:(1)新制度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的办法,从而使企业从繁重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这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新制度的目标是覆盖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保险基金以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因此,新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保险覆盖面,其风险公担能力也将随之增强。(3)新制度采用了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能够有效的抑制需求方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强化了投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二、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社会保险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我国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在多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次创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统账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是通过国家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多方筹资,共同组成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因此,筹资是医保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总体上,社会统筹基金约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3%。个人帐户约为47%,其中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退休职工不需要交纳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用,还是需要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都是由单位缴费解决,也就是由每个在职职工分担。考虑到退休人员收入低、没有足够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段直通式”和“板快式”。所谓“三段直通式”来自“两江试点”――镇江和九江,这一方式的含义是: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支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付段,自付额达到一定水平后(一般为上年工资总额的5%)进入社会统筹。在“三段直通式”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自付段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进入社会统筹后自付比例较小,导致个人账户超支越多得到统筹调剂也越多。这样一来就会加大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出现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鉴于此,国务院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逐渐向“板快式”过度。

“板快式”源于“海南试点”,即门诊、住院分开,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除规定的若干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在一定额度内给予支付外,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功能完全分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保者的费用控制意识,抑制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负担。但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康状况较差者的个人负担费用增加,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二是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由于“沉淀”的这部分基金不能提取现金,也不能在不同人群间进行调剂,使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丧失了风险公担功能,实质上成为对于个人医疗支出的“强制储蓄”。

3、起付线制、共同付费制和最高限额制

我国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确保了结余,而为了实现统筹基金略有结余,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过程中引入了起付额、个人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个人支付比例由属地决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加以解决,如企业补充医疗保或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1998年《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务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大体上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审核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04年末全国参保的城镇职工达到1.24亿,而1999年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只有205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国家和用人单位自我保障的旧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但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医疗服务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有待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在初始设计上,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并且具有降低医疗服务领域不确定性的功能。而我国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社会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并且部分的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低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大约44.8%的城镇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险。形成低保险覆盖率的部分原因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职工的家属被排除在保险覆盖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取决于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差异很大,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低于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推广到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城镇大量的外来劳务工和个体营业者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这也是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原则,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群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是职工根据工资的比例缴纳,国家和单位再根据其工资比例对应补偿。从数值的绝对额度上看,工资越高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国家和单位对其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从社会再分配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再分配随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因此,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上的横向不平等,即具备共同疾病风险的人群没有获取同额度的保险基金。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福利形式的社会再分配,即福利由富人向穷人转移、健康者向非健康者转移。因此我国应该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中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结合疾病风险的测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3、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缺乏约束

在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下,政府严格控制了医务价格,而相对放松了对于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上浮15%的基础上保证医院的利润。这种情况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扭曲,造成了以药养医的情形。20世纪90年代药品收入一直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近些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如2004年为42%),但是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在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来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并没有涉及对供给方的约束。医药之间的利益勾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传统的付费机制共同造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大力度促使“医药分家”、医生收入与治疗费用脱钩,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其次尽快制定合理的预付费制,促使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觉的控制成本。第三放开医务价格,使医生体面并且有尊严地得到其应得的报酬。

4、医疗费用职工自付比例偏高,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滞后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起付线、自付额度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来控制参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个人自付比例偏高、最高支付限额偏低,使得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特别是低收入者和大病患者。2003年对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中显示,城镇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高达43%,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要求自付比例应在25%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年均工资水平的4倍,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很容易突破这一限额。因此国家鼓励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支付最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然而,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城镇职工的需要。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有3种模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决定》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2)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保基金办管理。(3)商业保险。以上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显然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并且参保人员限定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共济性差,不够稳定;商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费用较高;第二种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社会共济性,但需要高效的行政能力。因此,补充医疗保险还应该由政府主导,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与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同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创造商业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