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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1
一、基本原则
1、规划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对未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规划的项目,国家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
2、申报、备案的原则。各项目单位为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开发、包装、贮备、申报、衔接、争取工作。凡向上级发改部门申报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把关;其他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把关,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3、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分析、准确把握国家的投资重点和方向,围绕我县产业投资、民生工程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投资重点申报项目,争取更多、更大、更好的国投项目落户我县。
二、具体措施
1、项目计划、资金指标报告制。凡上级发改部门批复10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由县发改局以《国投项目报告》的形式(见附件一)向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由县财政局分别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报告。
2、项目实施联系会议制。重大国投项目实行联系会议制度,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项目实施方案。
3、资金拨付申报制。对已具备开工条件或按要求启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其中,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先向县发改局申报,并填写《县发改系统项目资金拨付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其他项目直接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是项目实施合同,二是项目设计书,三是项目实施责任书,四是已通过招投标的证明资料(指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国投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未开工或未按要求启动,资金不予拨付;项目开工后,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未竣工之前,预留工程尾款5%—10%。
4、项目建设检查制。项目单位严格遵照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规模,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行政领导监管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县财政局、发改局报告项目开工准备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单位的开工准备和工程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未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要求施工或工程进度缓慢的项目,暂缓或停止该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
5、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财政投资评审,并送县审计局终审,履行了以上三项程序的方可拨付其预留尾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国投项目的申报指导、工程管理、监督检查。
四、部门职责
政府办:为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工作调度和督查。
发改局:负责发改系统项目申报的指导与把关工作;及时下达省、市发改委的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发改系统项目资金下拨的预审、项目全程监督管理与检查。
财政局:负责有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下拨、监督、检查。
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局: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环保局:负责项目工程环评设计审批,监督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负责环保设施建设的检查验收。
建设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出让条件,审批项目建设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质量。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审批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招拍挂。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2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油)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储备粮管理的职责
区级储备粮是指由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我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一)区政府负责区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本地粮食消费量及时调整相应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品种和结构;落实收购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区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收储资金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所需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三)*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粮食收储公司)是区级储备粮的主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区级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经批准委托代储企业的储备粮的存储、加工、销售、代储,成品粮委托代储等进行管理。
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储备粮管理的要求
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在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同时,节约储存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不得以区级储备粮以及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三、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一)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区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下达;如需适当增加区级储备数量,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区级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研究确定后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轮换的粮食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食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的轮换数量根据具体品种、质量指标及储存年限确定。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根据不同粮食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四)除特殊情形外,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成品粮储备除外)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通过“订单”或直接订购的形式向本地粮食生产者和省外粮食主产区订购补库粮源;订购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通过公开采购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落实粮源补库。轮换补库结束后,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五)轮换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通过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出库的区级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委托*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七)区级储备粮所需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农发行营业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四、储备粮的储存
(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区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区粮食收储公司的中心粮库。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和布局由区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区粮食局审核确定。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承储库点,如确需变更、调整,必须重新报批。
(二)区粮食收储公司在收购区级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粮食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区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鼓励区粮食收储公司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食储存水平。
(三)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区粮食局报告。
(四)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区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危及区级储备粮安全的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以减少损失。
(六)区粮食收储公司不得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区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承担。
五、储备粮的动用
(一)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调度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
区粮食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1.区域内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3.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区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区粮食收储公司具体实施。区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因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二)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区粮食收储公司立即予以纠正。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区粮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监督检查。
(六)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区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3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证覆盖面
主要任务:
1.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参保率达90%参保人数达到2.5万人、居民医保参保达到3.3万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2.着重解决地方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解决好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的基础上。
3.农村常住人口的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
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卫生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县总工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证水平
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120元补助。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5%和50%
4.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减少资金节余,累计节余的资金一般应不逾越当年筹集资金的15%
牵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民政局、卫生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主要任务:
1.根据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集中招标推销、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
3.完善基本药物医疗平安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平安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4.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用药指导和监督。
牵头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财政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任务:
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部门:财政局、卫生局。
(二)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1.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30人次。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弥补机制
主要任务:
1.选择局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经费弥补机制改革试点。研究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政策。
2.研究拟定对乡村医生承当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
牵头部门:财政局。
配合部门: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主要任务:
1.启动实施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污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底乡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建档率达到60%以上。
2.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3.启动农村妇女罕见病检查项目。宫颈癌检查250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250人;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
4.为12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
5.完成全县农村25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
6.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15元。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经济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爱卫会办公室。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调整布局和结构
主要任务:
1.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法制办。
(二)改革弥补机制
主要任务:
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进行弥补。对试点医院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局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在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会计管理和结算中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辖区内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辖区内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辖区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辖区内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一)至(三)项,通过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四)至(六)项主要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市政府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对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待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执行。对其他申报项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及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5
第一条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属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依据《年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医疗器械药品、公安消防设备、印刷照排设备、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性质的设备采购。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建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并向市财政局备案。部门内部招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有各方代表参加。包括业务人员、专家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编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并落实项目资金。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项目计划申请,经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基本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方式,仍按原渠道进行,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医疗器械、药品、公安消防设备、印刷照排设备项目,部门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部门自行组织内部招标机构进行,货物类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在3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程序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
采购活动结束后,须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方可结算。违反此项程序,市财政部门将停拨经费,市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采购信息
部门采购信息应当公开,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网址或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址或《日报》上向社会。
第五条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对参与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实施监察。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自供应商恶意窜通的;
2.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开标前泄露标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条附则
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范文6
一、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细致认真地做好本单位计生基础工作
财政局机关和二级单位现有在职员工228人,已婚育龄妇女41人,其中:一孩41人(放环41人),二孩2人(女扎2人),多孩0人。
一是健全了办事机构。财政局领导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做好基础性工作。每月及时上报各种表格、组织人员检查、发放各种学习资料和药具,督促已婚育龄夫妇全部签定计划生育合同。
三是加强培训。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计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逐渐熟悉计生工作业务,财政局内部常年坚持以会代训制度,每两个月还举办一期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计生和法律方面专业人才来局传经送宝。
四是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等政策。
二、发挥职能,统筹安排,为全市计生工作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
一是把计生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初,将计生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市财政经济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使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完全达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拨款进度随时进行检查,并联合审计、物价、计生等部门到基层单位检查计划生育经费落实情况,督促计生经费的全面落实和解决。
二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乡镇场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与各乡镇一同出主意、想方法,把乡级计划生育所需各项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了基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必要投入。
三是对计生专项经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级财政部门落实好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经费的规定,加强对计生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乡级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工作开展较好的贫困村和农户优先安排贫困资金。为做到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等计生经费的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与审计局、计生局开展联合检查,对计生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全面检查,确保了专款专用,发挥了资金效益。计划年底再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年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三、严格把关,专款专用,确保计划生育经费取得实效
一是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已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并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到专款专用。2010年,拨付专项计划生育事业费1507.6万元,人均13.45元;2011年计划生育事业费财政预算是1734万元(人均15.3元)。2011年1-9月份,已拨付专项计划生育事业费1225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奖励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独女户家庭。除满足个人部分支出外,重点用于购置医疗器械设备、服务用车、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建设等,“四术”达到全部免费,各项指标完全达到了上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