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1
一、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准备期间,在县委组织部和县换届办的领导下,县民政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机制,并下派主管业务科室人员,对全县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管区书记等265人进行统一培训,制定下发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方案、村委会换届选举配档表以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手册270本。
(二)在县委组织部、县换届办的统一安排下,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管民政的班子成员、民政助理进行二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候选人产生、委托投票办理、、流动票箱使用、另行选举等方面。
(三)我县在时集镇孙杨处村设立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县民政局对试点进行现场指导,严格规范选举流程,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分班民政班子成员、民政助理、管区书记等人员参加观摩。观摩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县民政局副局长对参加观摩人员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
(四)县民政局抽调两名精干人员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成员,随时解答各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并严格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和时间节点,督促各乡镇(街道)依法组织选举。
为提高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质量,县民政局抽调三名由党组成员、业务精通人员组成的精干力量,担任换届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组成员,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和投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人数,在不违背程序的前提下,把好人选关,真正把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有群众威望的人员选进村民选举委员会。
二是抓好选民登记工作。为确保选民广泛参与和选举的有效性,严格按照选民资格和有关规定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特别是对人户分离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是抓好候选人推选工作。严格控制候选人推选的各个环节,确保推选过程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告知选民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和14种不宜情形,让村民在充分了解组织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推选候选人,达到组织和群众双满意。
四是抓好投票选举工作。督导组对召开选举大会的村进行现场督导,要求按照操作规程严格召开选举大会,确保参会人数,重点把关委托投票、代谢投票、流动投票、分会场投票等问题,确保整个选举程序合法有效,并对督导出来的问题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及时反馈,要求立即整改。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2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摸清我市林木种质资源本底,对加强我市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木种质资源是遗传多样性的载体,是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且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查清我市林木种质资源(包括珍稀濒危树种资源)、主要栽培树种(品种)种质资源、古树名木、引进树种(品种)种质资源,还将为我市林木种质资源的保存、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市现在和将来林木遗传改良提供科学服务。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一)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指在我市自然分布、以原生群落存在和生长的树种,包括珍稀濒危树种。调查内容包括:种类、地理分布、单株或群体信息、生长情况等。
(二)主要栽培树种(品种)种质资源。指用材林、生态防护林、经济林和观赏树木及花卉(木本)等树种(品种)种质资源。调查内容包括:种质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空间分布以及生长情况。
(三)古树名木。指具有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具有特殊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名木,以及人类活动密集区内树体胸径大于100cm的大树等。调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资源的类型、分布、数量及生长情况。
(四)引进树种(品种)种质资源。指在自然分布区以外(省外、国外)引进的本市没有的树种(品种)种质资源,已经适应当地环境条件,正常生长发育并获得相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调查内容包括:引种树种(品种)产地、引种时间、驯化方法、栽植立地条件、生长发育情况、用途、繁殖方法等。
三、方法和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批备案。
(二)收集资料。各市(区)责成专人收集本辖区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辖区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林业区划资料、果树花卉及古树名木等单项类种质资源调查资料、树木或有关植物的考察报告、林木引种情况、良种基地建设、地方志、树木志、植物志等。
(三)培训人员。各市(区)组织对调查技术负责人员和调查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理解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掌握调查方法和野外工作方法。
(四)外业调查。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遍及全市山、滩、村庄各个角落,要把这些资源准确查清,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细致工作。要深入发动群众,忆查当地林木种质资源,同时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了解当地林木种质资源概况。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初定调查线路,在做好材料准备、调查工具准备和安全防护准备后,科学安排,进入实地调查。所有树种都要按要求拍摄影像,采集制作标本。
(五)内业整理。外业结束后,各市(区)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后报市林业局,调查资料由市林业局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要退回进行补充调查。市林业局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全市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编制调查工作报告和报表,上报省林业局。
(六)督导检查。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严肃性,督导检查工作贯穿于全市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全过程。调查工作启动后,各市(区)要进行阶段性自查,市林业局将全面检查各市(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时间安排
(一)2011年9月
1.制定《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方案》。
2.做好全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调查的意义、任务和要求。
3.各市(区)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队伍,制定本市(区)具体调查方案,报市林业局审核备案。
4.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培训。
(二)2011年9月—11月
1.开展外业调查工作,重点抓住秋季果期这个季节。
2.进行必要的内业整理。对一些调查任务量大的地区或山系,为避免遗漏和重复,可进行阶段性简要内业整理。
3.开展专业指导。市林业局将到各市(区)检查指导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各市(区)也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市(区)面上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三)2011年12月—2012年4月
1.开展内业整理工作。对已开展的外业调查情况全面整理,掌握各市(区)调查工作进展。
2.做好继续调查和补充调查准备工作。
(四)2012年5—11月
1.继续调查和补充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外业调查工作以及必要的补充调查。
2.内业整理。各市(区)对本辖区的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编制调查工作报告。
(五)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1.市(区)汇总。各市(区)编制完成调查工作报告和报表,上报市林业局。
2.检查验收。所有工作结束后,编写调查成果报告之前,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市(区)调查工作进行验收。
3.全市汇总。市林业局根据各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的统计汇总材料,进行全市汇总,完成全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总结,撰写《市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报告》。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3
一、主要目的
以树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交通运输执法环境为目的,结合2013年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和《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
二、实施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中交通监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管理和基层交管等执法门类的执法机构及站所。
三、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建设
1、检查在执法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情况,纠正基层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动机不良问题。
2、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情况,彻底整顿执法作风,杜绝粗暴、随意执法。
(二)执法队伍管理
1、检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实行执法资格审核;是否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现象;是否坚持持证上岗。
2、检查聘用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彻底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否存在临时工、合同工等协查人员从事具体执法的现象。
3、检查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结合执法证件年审,检查是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是否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的执法人员暂停执法、待岗学习;是否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人员暂扣或吊销执法证;是否对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清退出执法队伍;是否及时清理和完善全省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具体执法行为
1、检查上路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是否制定了上路执法的具体工作制度;是否落实了重点开展源头检查、源头治理的要求。
2、检查罚款行为。是否执行“罚缴分离”相关规定;是否
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现象;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执度;是否存在将罚没款冲抵办公经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处罚不使用正规的票据和法律文书、罚款不开票或开白条的行为。
3、检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落实了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16号、鲁交政法〔2011〕26号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否贯彻落实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是否存在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的现象;检查《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5000元以上大额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执行情况。
4、检查调查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查取证的现象;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否全面收集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是否有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或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等非法取证现象。
5、检查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许可或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情况;检查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许可的单位能否严格执行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否落实了承诺事项,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6、检查执法文书制作。是否按照鲁交政法〔2012〕11号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四、工作方式和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5月)。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规,认真组织自查,采取边查边改的办法,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在此阶段及时整改。
(二)重点督导阶段(5月-10月)。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情况,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追究相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市局将组织相关执法监督人员通过明察暗访、文书评查等方式对群众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各单位对前两个阶段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成效进行系统总结;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整改总结工作完成后,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整改情况表》(见附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报告,于11月3日前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的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单位也要制定专门方案,及时报市局,并按照工作步骤组织好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这次交通运输执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部分,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二)强化队伍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督导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管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4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麻城直属库)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是否与计划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性质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和**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和保管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至委托收购库点。对以往年份费用补贴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延伸检查,汇总上报时另行说明。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麻城直属库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全市清仓查库工作经费落实,协调解决清仓查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有关成员单位选派,办公地点在市粮食局,下设综合协调、材料报表、检查督导、案件核查、财务等5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县(市、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办发〔**〕5号文件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中央和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的粮食,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清查。
三、清仓查库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全省统一为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本次粮食清仓查库采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组织重点复查和国务院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检查人员。普查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统筹安排清查人员。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3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培训人员。各级培训工作要在3月中旬前完成。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派市、县(市、区)业务骨干、师资和复查人员参加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并负责组织培训县(市、区)参加全市普查的全体工作人员,县(市、区)负责培训本地企业自查人员。
4、准备查库资料。中储粮麻城直属库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3月末分县(市、区)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企业库存的各类性质粮食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定,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供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县(市、区)农发行要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分品种、性质)和台账资料。
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4月5日前下达至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同时抄报湖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市、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5、准备相关器具。要根据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添置电脑等办公设备,备齐称重、计量、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和设备,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6、工作动员。3月下旬,市、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完成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完成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完成普查并汇总上报普查结果。普查由市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含中央、市直属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一个县(市、区)选择1家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县(市、区)之间综合交叉的方式进行。普查带队人员由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检查人员由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审核确认、统一安排,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粮食清查办公室另行制定,报省粮食清查办公室备案。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市普查结果与县(市、区)组织自查结果不一致的,以普查结果为准,上报时说明原因。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抽查阶段
4月30日前,迎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复查。5月上中旬,迎接国务院检查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的抽查。
(五)清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按时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0日,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交**市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
6月15日前,县(市、区)粮食清查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粮食清查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经费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加强费用管理。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交叉检查时,由被检查方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交通,并支付相关费用。对各地以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量和工作量为主要依据,采取确定底数,定额包干的办法进行预拨和拨补。
六、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市、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等行为,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程序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清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库存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强化监督,增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市、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市、县(市、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同时,按规定落实好清仓查库人员的补助政策。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5
一、检查范围、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所有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市本级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年和20**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市粮食局及各县(市区(不包括白塔区、文圣区,下同)分别选择2至3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检查时点、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政府全面普查,省级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我市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充分做好迎接省对我市普查和各县(市)区自查工作质量的复查及检查结果的全面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备案。
3.动员和培训。3月中旬前,省清仓查库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统一培训任务,培训重点是学习解读清仓查库一系列文件精神。3月下旬,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各县(市)区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地区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全市选择3至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经汇总后连同普查工作报告一并报省。
(四)复查和抽查阶段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被检企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别于4月和5月迎接省复查和国家抽查。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汇总全市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报告;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受理、核查举报案件,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王作安兼任,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库存检查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和工作保障组,人员和职责分工由办公室自行确定。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家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确保真实。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公开透明。各县(市)区粮食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范文6
去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粮食工作大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推进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取得了新的成绩,为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汇报沟通,加大工作力度,监督检查机构进一步落实。辽宁、江苏、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设立了单独的监督检查处,黑龙江省粮食局新设立了合署办公的监督检查处。到去年底,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比例为94%。地(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274个,比上年增加78个,比例达到78%,提高了22个百分点。县(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有15*个,增加423个,比例为61%,提高了17个百分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宁夏等15省(区、市)实现了国家粮食局年初提出的地(市)级80%、县级70%的机构建设目标。许多市、县还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队,全国市、县级粮食行政执法队已有1096个,增加212个。与此同时,执法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24573人,增加2254人。其中地(市)级占18%,县(市)级占78%,为执法重心下移创造了条件。各级粮食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行政执法条件,23个省级、143个地(市)和543个县(市)粮食部门,得到了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支持。河北、江苏、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区)粮食局积极为行政执法工作配备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了粮食部门职能转变,为有效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专项检查工作成效明显。围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粮食部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一是开展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巡查督导。河北、安徽、江苏、山东、河南、湖北等小麦主产省粮食局高度重视,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深入基层开展指导和督察活动。在检查中,把粮食质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纠正了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促进了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针对最低收购价粮食和临时存储粮销售出库、移库缓慢等问题,相关地区粮食部门还加大了对这部分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监管。河南、安徽省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专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沟通信息,宣传政策,调节纠纷,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个别承储库点无故推延出库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二是开展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各地特别是主产区粮食部门在当地粮食收购季节组织粮食收购市场专项检查,按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收购活动,有效维护了粮食收购秩序。贵州、云南、宁夏等省(区)粮食局在辖区内对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进一步规范了粮食收购主体。三是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不少地方通过这方面的专项检查,推动了粮食经营档案的建立,提高了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四是开展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检查。一些地方以军粮、救灾粮为重点,突出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全过程和质量卫生监管,保证了部队官兵和受灾群众吃到放心粮食,也促进了军粮等政策性粮食管理水平的提高。五是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许多地方粮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市场和价格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的质量卫生、保持必要库存量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了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也推动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域的拓展。在今年一、二月份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中,不少受灾地区粮食部门对救灾粮和当地粮油市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证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年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共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80228次,出动人员361637人次,检查企业340001个次,对18221例违反两个条例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案件进行了处理。执法活动次数、出动人员数和检查企业次数均超过上年,粮食部门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达97%以上,各项检查工作更加扎实,效果更加明显。
——库存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去年是《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为更好指导各地做好库存检查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粮食库存检查实务》,举办了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共培训了970多名业务骨干,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同志颁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资格证书”,初步建立了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在此基础上,选拔部分业务能力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同志,纳入我局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队伍保障。我们还组织开发了“粮食库存检查软件”,并在北京市和山东省的查库中试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在推动检查手段科学化、提高库存检查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方面,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随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和经费的逐步落实,很多地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承担了库存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工作职能得到加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队伍得到进一步锻炼,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开展。一些地方除组织落实国家组织的库存检查外,还在本地区开展了地方储备粮油库存检查等专项性检查。近几年来的粮食库存检查,不仅比较准确全面地掌握了粮食库存情况,为落实宏观调控提供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也促进了粮食库存管理和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表明,粮食库存数量真实程度提高,质量及原粮卫生指标总体良好,储存安全有较好保障。但是,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粮食库存检查组织不力,自查、复查流于形式;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如粮食库存的结构、品种和布局不尽合理,有的省份地方储备粮规模不落实,一些地方的粮食存在质量卫生安全隐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一些环节还不够规范,个别企业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们在粮食库存检查报告中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些意见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正在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粮食质量监督得到加强。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管,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针对存在的问题,去年国务院开展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粮食局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积极主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司和标准质量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制定了工作方案,及时了解各地进展情况,派工作组到部分省份进行督导。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也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和质检机构相互支持配合,细化整治措施,健全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基本实现和完成了专项整治行动确定的4项工作任务、15个工作目标和5个100%量化指标。结合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我们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加强了对中央储备粮原粮卫生专项抽查。通过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促进了当前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安全水平的提高,推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粮食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和长效机制建立方面取得很大进展。
——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监督检查相关配套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天津、安徽、河南、湖南、甘肃等地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北、湖南等地完善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山西、云南、陕西等地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宁夏区粮食局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粮食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及案件审理委员会。贵州省对粮食行政处罚罚款汇缴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吉林、江苏、河南等地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和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二是建立层级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天津市、湖北省粮食局制定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综合考评办法,从机构建设、执法培训、制度建设、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基础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为开展层级监督提供了依据。北京、浙江、广西、四川、贵州、宁夏等省(区、市)粮食局加大层级监督力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年底考核,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吉林、山东、四川等省粮食局召开现场会,宣传推广行政执法典型经验,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山西、辽宁、安徽、湖北、青海等省粮食局建立了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促进全省整体工作的提高。三是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山西、江苏、山东等省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变动的情况,根据《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司也正在着手组织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逐步实现全国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活动的动态管理。
——监管方式有所创新。不少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实施科学监管,进一步提高了监管效能。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青海等省(区、市)粮食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和粮油定点销售网点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实施分类监管。河北、安徽、重庆、四川等省(市)粮食局坚持“寓服务于执法”,以服务“三农”、服务粮食经营者为立足点,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上海、安徽、广东、重庆、青海等省(市)和贵阳、西安等市粮食局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联动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些地方粮食部门专门开发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算机专用软件。针对粮食经纪人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一些地方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这次会上我们还将请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宿州市、江西省安福县等基层粮食部门介绍他们创新监督检查工作方式的做法。
——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在去年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任正晓副局长对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积极推动监督检查体系和队伍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青海、新疆、新疆兵团等地制定了详细的作风建设实施计划,严肃执法纪律。各地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采取日常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现场培训相结合,以及到有经验的执法部门跟班实习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各地粮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编写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例分析教材和各地经验材料汇编,举办了行政执法培训班。
——执法环境逐步改善。各地粮食部门始终重视粮食法制和监督检查宣传工作,将执法宣传与执法活动相结合。内蒙古、山东、青海、宁夏等地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三周年纪念日等时机,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以网络、案例分析、现场解答、印发资料、入户到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不仅使粮食经营者受到了教育,也使各级粮食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各地围绕政府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涉粮案件的核查,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扩大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粮食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粮食部门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力领导,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辛勤劳动和奋力进取。各地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很多地方工作成绩突出,经推荐和综合考核,国家粮食局评定了16个省级粮食部门和82个市、县级粮食部门为20*年度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其他地方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共同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当前各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与新形势的要求还不完全相适应。少数地方粮食部门还没有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开展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还不完善,向基层延伸的难度增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工作条件面临不少困难;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有粮食部门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因素的影响,也与一些地方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大有关系。从监督检查司自身看,我们调查研究工作不够深入,对地方工作的指导还有待加强。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扎实做好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关于20*年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聂振邦局长在全国粮食局长会的工作报告和这次重要批示中提出了明确的任务,任正晓副局长在刚才讲话中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粮食流通工作大局,围绕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价格的调控目标,加强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
落实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对实现今年国家宏观调控“双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要把监督各项粮食调控措施的落实作为重点,通过积极主动开展相关专项检查,为粮食流通中心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检查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今年国家继续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提高了价格水平,这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预案启动后,有关地区要及时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委托收储库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新的小麦标准,防止出现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地区也要在粮食收购季节,结合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二是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移库的出库情况。一些存储库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出库不积极,有的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甚至个别基层粮食部门从局部和所属企业利益出发,阻挠外地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严重影响了粮食市场正常运行和宏观调控。有关地区的粮食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做好粮食销售和移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所属企业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确保粮食按规定及时出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国家粮食局也将加大检查力度,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三是检查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情况。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最高库存义务,对防止囤积居奇、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有积极作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底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些省(区、市)已有明确规定。地方粮食部门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标准,采取措施引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同时通过开展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有关规定。
四是检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我们要和粮食统计机构共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
五是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的检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各地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专项检查,促进政策性粮食供应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当前粮食供求形势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运用调度好粮食库存对调控粮食市场非常重要。最近聂振邦局长批示:“要切实保证粮食库存充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认真履行好粮食部门的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始终做到对粮食库存的底数清、情况明,保证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关于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我局已经发文进行了部署,请各地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这里向大家说明和强调的:一是从今年开始,调整了检查时间。近年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基本以8月末为检查时点。由于8、9月份不仅是主产区夏粮和早稻收购旺季,也是各地储备粮轮换高峰,粮食库存数量变动频繁,不利于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此时也是各地库存粮食集中密闭熏蒸的时间,开仓检查不利于科学保粮,不少地方建议进行调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将检查时点调整至每年的3月末,结合地方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一并进行。这样便于各地今后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降低工作成本,但是由于今年是调整的第一年,距离去年检查的时间较近,相对来说准备时间较紧,压力较大。各地要抓紧时间,及时进行部署,保证工作落实。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提高检查质量上下功夫。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地方粮食部门要进行复查,复查覆盖面应不低于自查企业数量的10%,且兼顾代表性,以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好检查工作具体任务。对检查结果要层层把关,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将选择一些地区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库存检查的有效性,除了全面检查外,我们还要完善检查措施,更多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建立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机制。在这方面,各地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逐步形成制度。
今年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库存的全面清查。检查的原则是“有库必到,有罐必查”,对中央储备油的检查,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地方储备油的检查,以各省(区、市)粮食局检查为主,国家粮食局组织抽查。我们在组织大规模油脂库存检查方面缺乏经验,人员和技术力量也不足,还要做很多准备工作,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继续推进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是体系建设的核心。我们要继续把机构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今年的目标是,尚未设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的两个省级粮食部门,要力争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如设立专门机构的条件不成熟,也必须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职能处室;市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85%以上,县级粮食部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的比例达到75%以上。目前,已达到上述比例的地方要继续努力,力争更上一个台阶;低于上述目标的地方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确有工作需要且条件具备的市、县要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关键在于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有为才有位,要通过切实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赢得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各省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督促指导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市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建设,为监督体系的完善和执法重心下移奠定基础。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查,健全粮食质量监督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和卫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今后我们在监督检查中既要重视数量问题,也要重视质量和卫生问题,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保障粮油食品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今年,各级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巩固和扩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一要做好库存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在今年的粮食库存检查中,地方要对地方储备粮质量状况认真检查。还要检查企业的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要加大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入库质量的督查。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按质定等、依质论价,坚决查处压级压价、坑害粮农的行为。四要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与粮食质检机构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监管,加强对有毒有害粮食的监管,逐步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五)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各地要继续抓好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有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办法和工作程序,同时要根据新情况和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原有的一些制度和办法。今年我们要抓紧修改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规范、统一和适用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文书。为了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统计数据报送和管理,我们正在开发《粮食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为提高粮食库存检查的准确性和效率,我们要推广应用粮食库存检查专用软件,力争在2009年4月份库存检查中全面应用。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抓紧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明年使用的准备。计划采取分级培训方式,下半年先由我局组织对各省(区、市)软件推广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年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培训。请各地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些年,各地在查办涉粮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及时查处并按时结案。但也有一些地方不够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办案机制不完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对上级转办的案件无故拖延或者层层转办,办案质量低,出现同一案件反复举报的现象,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粮食部门的形象。案件查处是监督检查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办案质量和效率反映一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办案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完善政策,锻炼执法队伍。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涉粮案件查处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威慑性。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落实办案责任,做到案件线索不查实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保证查办案件的质量。要严格保证办案时限,做到及时查办,不得久拖不结。上级转办的案件不得层层转办。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落实案件处理结果,建立结果通报制度,对重大案件予以公开曝光。要及时分析总结查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通过案例剖析查找粮食流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目前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加强交流学习,加强层级监督,以带动和促进工作比较滞后地区提高工作水平。要针对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地区的不同特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找准工作定位,理清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突出当地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使我们的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有位置,在社会上有反响。各省可以采取组织跨地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信息简报,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我们在这方面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关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采取一些办法推广交流典型经验。在层级监督方面,要加强工作考核,完善考核办法,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参照各地现有做法和有关部门的办法,我们起草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讨论稿)》,请大家提出意见。今后,我们将按照这个办法对各省级粮食部门进行考评。
(八)抓好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