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清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债权债务清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债权债务清理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1

[关键词] 债权 债务 管理 机制

相对于个人的债权债务而言,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企业而言,随着自身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而且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从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经营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企业要始终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明确债权债务管理是当今社会企业长期发展中要始终抓好的一项工作。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今社会,企业的债权债务将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当把债权债务管理当作一项长期抓好,以便从长远角度促使企业营运资金结构向合理化方面发展,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美玉:公司债权债务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5~48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2

(一)债权债务总额大、账龄长,清理难度大

有的高校债权债务总额超过千万元,且形成的时间长、涉及的业务面广,三年以上往来款项占单位资产负债的比例畸高,形成这种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高校普遍只重视单位收支核算,不关注往来挂账形成原因和影响;二是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发生轮岗、调动等工作变动时,只是对账面数据进行核对移交,未能将单位债权债务形成的背景、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详细移交;三是一些高校因为合并、分立等机构变动原因,制约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形成了单位历史遗留问题。

(二)盲目扩张大量举债,陷入财务困境

近年来,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大量举债的办法,达到扩大办学规模或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这也使高校财经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多数高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造成单位债务累累,出现财务赤字,有些高校甚至通过压减正常的日常支出来维持单位运转,严重影响了高校的教育质量和长期发展。

(三)关联业务通过往来核算,虚增债权债务

有些高校为了提高单位职工福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办了一些类似后勤服务之类的企业。虽然企业应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关联业务较多,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收支核算常常以往来核算体现,导致财务账面上虚增债权债务,不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由于市场原因或事企不分等因素,校办企业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且大多数企业因经营不善年年亏损,不仅未能实现投资的初衷,高校作为投资主体还会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出现挪用公款不良现象

高校职工借款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借款内容和金额控制不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大部分是财政拨款,有些高校对资金管理把控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职工借款审批手续把关不严,容易造成一些职工想尽办法钻制度“空子”,借款额度和借款事项较随意,以不同理由同时借出大量现金作为业务周转;二是职工还款不及时,个人借款挂账额度较大。个别高校的职工借款账面余额累计达到上百万元,容易出现“公款私用”现象。

(五)忽视隐性债权债务管理,会计信息不全面

高等学校会计核算除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或付出现金作为会计确认标准,高校会计核算时,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入,但已经形成现时权利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入,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收款权利,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权,如学生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对外投资分红收益等;对没有引起现金实际流出,但已经形成现时义务的经济事项,收付实现制既不确认收支出,也不反映与之联系的付款义务,这些事项就是高校隐性债务,如应付未付税金、欠缴水电费、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款项等。高校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中并未记录这些隐性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单位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充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管理的对策

(一)注重会计基础工作,降低呆账风险

高校要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升会计的业务处理能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比如,制度中明确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资,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已核销预付账款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职工个人借款额度较大现象,高校一是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需要借款的职工,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账还款手续,对工作变动的职工,必须及时清理个人借款,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可使用现金的业务范围,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对于出差等公务事项,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控制现金支出、预防公款私用。

(三)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信息

高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应该明晰产权关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清晰界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对于相互之间发生的关联业务,不能为了掩盖校办企业经营亏损的客观事实或隐藏收入,而采取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信息。高校校办企业应当真正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不能仅依赖高校的投入,总是模糊地摇摆在事业与企业管理之间,制约自身的发展,只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了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明确举债责任,避免财务危机

要较好地防范高校的财务风险,避免出现高校财务危机和可能连带引发的社会金融危机,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规范高校举债的资金使用方向、明确高校负债的偿还责任、及时清理高校负债;另外,需要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举债之前应进行可行性分析,明确单位现有财务状况能承担的负债额度,应反复论证单位举债融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追求盲目扩张,忽视财务风险给单位带来的发展隐患。

(五)通过专项清理,解决历史遗留往来事项

首先,高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历史遗留形成的债权债务,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清理为主动清理;其次,校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清理;最后,应该要安排专项工作清理小组,有针对性目地性地进行清理,对有偿还能力的应责成其及时清偿,对暂时无法偿还的应有具体的偿还计划,对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上报核销,清理工作完成后应总结经验,并形成长效机制。

(六)加强信息披露,全面公开会计信息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3

――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为例

郭昌 郭庆祥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 邯郸 056001

摘要: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也许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而被法学研究忽视,但是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在合同法体系下的地位与基础如何?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来自哪里?与合同的救济方式的关系如何?均需要正当性解释进而将其与整个合同体系融合,明确其法律适用。文中,以我国合同法的规范体系为视角,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探析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的正当性解释。

关键词:结算与清理条款效力 正当性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文本身看似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但是该条的逻辑来讲并非完整的规范结构,首先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应当援引合同法91条,而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其次对一个合同而言,应当判断哪些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的条款,每个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内容都不同,然而国内学者对于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正当性将其视为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样的效力,忽视了对合同98条规定的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基础及法律适用规则探讨。

一、对合同效力的正当性的探寻

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是合同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古老的话题,“大陆法系国家把“合法的原因”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允诺皆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深思熟虑,具有“约因”的契约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的正当性,我国有学者有人将其归结为“法律规定”, 然而,从罗马法到近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合同或法律行为之效力正当性的问题主要应在伦理上被证成。

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与合同法98条对效力割裂的基础

合同的效力的来源于当事人意思合致,即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合同双方与多方之间的意思一致表示,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并实现各方企图实现的私法上的效果。合同根据合同主体的意思,取得其合同的效力,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条,合同主体有信守合同的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

三、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从目前的合同法教科书及学术论著的检索也未检索到对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概念界定。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结算与清理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为解决合同遗留事务而进行的约定。如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结算等事宜、长期供货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账等约定。因此,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与违约责任、保证金条款等不同。

四、合同终止原因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种方式:(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另根据合同法117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不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是规定免除其责任,因此,将不可抗力与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迟延等纳入履行障碍是符合逻辑体系的,在该体系下,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原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合同履行不可能的情形,合同一方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依照我国合同法94条、96条规定解除合同。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下

在债务已经履行并使得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的情况下,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是否必要?应当说明的是在民事权利中很多权利的设定是以权利预设的方式达到调整的目的,如缔约权利、撤销权诸如此类的权利,但是是否需对效力的预设存有疑问,这也是98条特殊之处。因此,将合同整体效力与合同结算清理效力分开是必须的。再如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已经同意合伙终止,但是合伙期间的财产并没有清理,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工资并没有得到完全给付,合同法98条在弥合诉权及债务得到正确完全给付具有逻辑体系连接的作用。

2.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或不溯及地消灭,未履行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按照我国合同法94条,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提前拒绝履行的情况;三是发生迟延履行,经催告依然不履行的;四是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而根据合同法93条,存在合同一定解除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是清算,这是对合同退出后清理各自权利义务的必要。对于合同解除有两种观点,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消灭(直接效果说),另一种观点是不溯及合同的效力(间接效果说)。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依照我国合同法免除的是责任,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

3.在债务抵销情况

在债务抵销关系下,合同法98条尤为重要,“依照抵销的效力,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称抵销的溯及效力,为许多立法例肯定”。“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作相同解释”。如果在可抵销情况下,双方债务已经消灭,后一方债务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则对方所受领的利息即属于不当得利,可请求予以返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必须的程序,合同法98条的存在,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依据。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然而,提存仅是视同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将提存视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尚有疑问,提存的事实使得债务人从债中解放出来,但是这种解放是整个债的解放还是仅履行义务的免除?提存后如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那么意味债的消灭,但是本文认为在提存的情况下,仅在受领人将提存物受领后,整个合同债务发生消灭,提存仅发生履行义务免除的后果,提存为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方式免得债务方因此陷入迟延履行的境地,但是当受领人受领标的物依然存在合同各类抗辩权,因此将情形视为合同终止恐有不当。因此,合同清理条款效力的延伸点应当是在提存标的物受领时开始。

5.债务免除的情形

债务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意思到达对方生效。债务免除作为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债务免除后债权债务消灭,然而,债权债务消灭,此时保持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延伸是没有必要的,如果债务免除无效或撤回情况,那么合同依然有效,无需借助98条进行合同结算和清理。如果债务免除有效那么,98条适用的意义也不大。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4

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是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来源:文章屋网 )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5

一、基本情况:

镇年度所辖24个村民委员会和3个街道办事处,年月重新划分为个村民委员会、2个街道居委会。即:双泉、峏山、兴坝、驷马、合浦、锦旗、星火、建和、大树刘、接引庵、三星、工民、五星、板桥、大塘、汪桥、东街、西街。固补干部职数由原来的132名精减到76名。

二、财务状况:

根据镇政府具体安排,结合实际工作具体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了财务检查:

在财务审批程序方面,各村民委员会都能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对于农民关心的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工程项目的开支等根据规定都召开了相关的会议,进行决策。在清查过程中未发现除会计外的其他人代收款现象,集体资金管理趋于规范化、制度化。

2、民主理财监督管理情况:以“民主日”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村务、政务公开工作,民主理财小组发挥了监督作用。各村理财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不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由财务人员对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通报,解答群众提出的疑问,并将结果按时上墙公布,切实加强了村务、财务公开工作,做到了政务公开“一事一公开”,财务公开“一票一公开”。使“两公开”的内容完整,程序规范,格式明了清晰。

3、各项收入、支出清查结果:就各村民委员会年的收入、支出进行统计清查。集体的主要资金来源财是政补贴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村支出大于收入,主要的支出项目是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生产性开支占总支出的%左右,非生产性开支占总支出的55%左右,最特出的就是招待费的支出约占非生产性支出的%。全镇村级年度总收入元,总支出元。

4、债权、债务情况:

(一)清查核实。以村为单位对债权债务的数量、时限、种类、结构、责任人等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债权、核实债务人,主要包括清理外单位及个人欠款,所属单位、农户欠款及其他应收未收款等。二是清理债务、核实债权人,主要包括清理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及其他应付未付款。

(二)公开确认。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向群众公开清查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数量、种类、结构、债权债务主体等。对有异议和反映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清楚后,再次公开债权债务状况,并将公开确认的结果报镇政府核准,作为以后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主要依据。

(三)登记入账。对公开确认后的债权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其类别和用途,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入账。这次清查共清理出债权万元,全部是历年来农户所欠的税费;债务万元;形成债务的原因主要是村干历年所垫交农业税费。

5、村干部欠款情况:从清查情况来看,村干部欠款很少。

6、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共清理出固定资产余万元,未完工或未结算工程项目余万元,在建工程项目中主要是村部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推出了村级会计委托制、民主理财制、村级两委交叉任职等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公开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财务管理混乱。由于管理不严,存在拖欠承包金、白条抵库和其他应缴村的资金,有的干部吃喝玩乐的费用全在集体资金里面报销,集体资金几乎成了个别人的“小金库”。

2.执行制度不严。有些村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违法乱纪现象依然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是,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买了东西开了票,回去告诉会计入账;收钱管钱、坐收坐支;选拔财会人员全凭个人好恶,致使一些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选到会计岗位上来。

3.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账务处理不及时,程序手续不清楚,自制凭证使用不恰当,会计处理问题不确切,会计科目使用混乱,4.财务公开质量不高,公开不及时。据调查,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规定时间公开财务,近三分之二的村只能做到半年或一年公开一次,有的村根本就没有公开过。有些村的财务公开存在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情况,公开内容不全面,事情能见得“阳光”的就公开,见不得“阳光”的就不公开或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有些村的财务公开表述不清,条理不明,内容不详细,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势必怀疑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1)、车费应严格控制,应限制车费的报销金额。

(2)、严格控制招待费,招待费比前几年有所控制,但发生额还是比较大。

四、建议:

通过这次清理工作看出,各村的领导对财务管理都很重视,在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上都能坚持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在财务决策上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

1、加强村级资产管理,努力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2、催促各种欠款的收回,及时回笼资金,壮大集体经济。

债权债务清理范文6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股东担任。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清算人的职责: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3)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4)办理有关程序性事务。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飞速的今天,法治经济制约的,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其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则,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清算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而公司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本篇将就公司清算人的产生、公司清算人的性质、职责及公司清算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及探研。

一、公司清算人的产生

我国清算机构称谓不统一,如《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清算人,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称呼不统一,容易引起混乱。习惯中,一般将清算组织称为清算组。但由于清算机构的规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决定,可以由一名清算人或两名以上的清算人组成清算机构,因此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更合适。而且,我国正在制定的新破产法草案中也将执行清算事务者称为破产清算人,将清算机构称为清算人也有利于立法统一。

清算人是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一个组织,是清算中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机构,具体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广义的清算人包括清算义务人与参加清算的人员。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解散公司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负有依法负有成立清算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狭义的清算人仅指清算义务人。我国现有立法的清算人是狭义的清算人,即仅指清算义务人。

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按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的成立,终止于公司的消灭。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同样具有效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清算人产生办法,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选任清算人。第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清算人的选任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应当有权决定。第三,由公司法直接规定清算人。公司立法对清算人选任的规定,应当注意到公司组织形式的特性,适当地给予公司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人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担任。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人由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股东成为公司的清算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高清算效率,降低清算成本。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可达50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股东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一定适宜。因为,清算人具有执行清算事务的职能,较多的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织,与清算执行机构的性质不相适应,难于执行公司清算事务。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因素,公司法还应当允许公司依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清算人或通过股东会选任清算人。

第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清算人的人选,无可非议。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较强的资合属性,为及时产生清算人进行清算,降低清算成本,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直接规定董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并严格规定清算人的职责,同时也不排除股东大会选举清算从的方式。国外这种先进的立法技术,值得我国公司立法借鉴。

第三,人民法院指定。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选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股东无此权利,

第四,由主管机关选任。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因公司违犯行政法律或法规被依法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值得并加以完善的空间。当公司因违犯行政法律法规应予以解散时,首先应当责令公司自己选任清算人员进行清算,如果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不予选任时,才考虑采取其他方式选任清算人,对公司及时进行清算。另外,究竟应当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清算人,还是应当提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人,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公司法中规定的主管机关的具体指向并不明确,依第192条行文表述,应当是与相关行政法律或法规有联系的主管机关,但这使主管机关更不确定,因为各有关主管机关都有可能要负责组织清算人的职责。而这种结果并不利于公司清算人及时选任,并能有效进行清算事务。其实,当公司违反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解散并清算而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由相关执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人,进行清算即可。

清算人,需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职务的解除、报酬权、具体责任等重要问题却只字未提。对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可以参照公司对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可成立专门的清算中介机构,清算中介机构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清算及有关清算咨询的专业机构。在这类中介机构中,执业人员应当是取得一定专业职称的人员,如律师、师、经济师等,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有以下优越性:第一,清算中介机构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有利于公正的清算。第二,中介机构人员受过专业训练,能够准确查清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产生的清算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凡属未成年人、被禁止治产人、被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受破产尚未复权者、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除者均不得被选为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性质问题

对清算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清算人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只不过清算人的任务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解散前企业法人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公司事务从事经营活动,二者虽然行为上不同,但是其身份是相同的。故对解散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人的,清算人在诉讼中应作为清算法人的机关(相当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承担责任上,应是判决清算法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成立清算人的,该清算人组织取代原公司行使清算法人的清算职责,在性质上应是原公司的延续,或者说是原公司在清算阶段的特殊表现形态,故在诉讼中清算人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规定来看,清算人与公司解散前的董事地位相仿。

三、清算人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清算的目的,清算人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清理、保管公司资产。清算管理公司资产是清算人的首要的清算事务。清算人清理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无论公司的净资产还是公司的负债资产;不管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属于清算人清理的资产范围。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全部财务账册、印章等均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清算人清理公司资产,应当查实公司全部资产,确定各种资产数量及其价值数额。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有关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准确确认公司资产价值。

清算人在查实公司资产的基础上,分别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规则的要求,由清算人签字。依公司法原理,清算人在清理完公司财产后,应当将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送交股东或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得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否则依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还要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行为。清算人作为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者,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行为。受清算中公司权利能力所限,清算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的内容应与清算事务相关。其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