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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1
周女士是贵州一家国有企业的人事处处长,最近她正为辞退一名员工的事情而大伤脑筋。甲员工去年刚刚被招聘到企业,与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上班不到一年,甲就开始经常旷工,多次规劝无效后,人事处根据奖惩规定,对甲做出了除名决定。但因为甲所在的是企业比较关键的岗位,除名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也给企业的工作进展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周女士的问题是,除名后,企业是否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承担因自己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案例提供:贵州读者 杨先生)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 条之规定,除名是针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 天”的情形,企业对职工做出的一种处分。除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第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还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各种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做出统一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对于因员工违纪而导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该种情况视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应可以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若员工该行为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向员工主张违约金,则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员工可能以此作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规避法律的途径,即员工本身想要主动辞职,但为回避违约责任而故意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这将给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一些地区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对该问题进行规范。例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做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案例征答】
让人头痛的辞职
员工张海于2006 年3 月22 日应聘到A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与公司签订了两年半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工资增长1000 元,双方同时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2 万元的违约金。2006 年6 月28 日,A公司人事部门让张海提供一份工作总结,以便讨论张海的转正问题,而张海却提供了一份辞职报告,并于当天下午开始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以后的近半个月,A 公司都联系不到张海,三周后,张海委托他人办理交接,并让委托人代领他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