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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1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成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对象,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尽可能地为广大教师减轻税负,是高校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而应缴纳的税。高校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学校任职或受雇于学校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奖金、其他补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后应缴纳的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师个人收入也增长较快,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界定为高收入行业,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也迅速增长。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该校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师真的成为高收入人群了吗?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一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统发工资、校内工资和个人创收。具体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各种津贴、劳务收入、稿酬等多项内容,教师收入内容的多样性使得高校教师收入存在很大差别。在高校,确实存在着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们一般职称都在副教授以上,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助教来说全年收入不过两三万元左右。曾经有人对高校教师收入做了统计和测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师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师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师的课时费是根据课程和教学需要来安排的,各月或各学期之间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课时少的月份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课时多的月份收入又远远高于起征点,但在扣除所得税后得到较少的实际工资,而真正增加的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教师们普遍抱怨辛苦挣来的钱都缴税了。据教育部统计信息显示,从1984年至2006年20年间高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8倍,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由此可见,简单地把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行业作为征税管理的重点人群,不区分高校教师收入的具体情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对高校教师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校外讲课、办培训班、家教、设计、技术服务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过案例分别不同的涉税项目谈谈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资、薪金
现在各高校教师薪酬主要是根据教师的职称高低、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两种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和课酬两部分,每个月按照教师实际上课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导论文的费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标准工作量,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师月基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4000元,学校规定,每学年需完成240课时的标准课时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课酬,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课酬。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在表1中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该教师完成标准课时及超课时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下,在一个学年内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导学生论文、毕业答辩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时高时低,收入高的月份缴税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税收抵扣带来的优惠。采用业绩津贴制,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税负也均衡。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完成标准课时工作量还是超课时完成工作量,业绩津贴制的税负都比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的税负要低一些。
因此,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也不同,建议高校可采用业绩津贴制,不仅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 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全年有12个月,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未同步乘以12,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这是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因此当计税所得额突破某一区间,升级至税率的上一级次时,存在着一个增发减收区间,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区间。
例2:某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则18000?12=1500元 (适用税率为3%,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10元,则18010÷12=1500.8元(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8010×10%-105=1696元,
税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0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56元,税后收入减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长远低于税负的增长。因此,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增发减收的区间,注意计算超额超率临界点,避免适用高一级税率,出现实际税后收入慢于税负增长的情况,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职所得,如开展补课、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为各类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等。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见表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分次收取,降低税负
由于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
例3:高校教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工程图纸,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教师一次性收取30000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该教师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节税800元
2、报销费用,降低报酬
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在劳务报酬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个人缴纳。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原有的报酬。筹划的结果是名义上降低报酬额,实际上会增加净收入。
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4:某大学王教授应邀赴某公司给员工培训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实际收入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王教授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报销交通费开销,由对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务,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劳务费30000元,与其报酬有关的个税由公司代付。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实际收入为:30000-5200=24800(元),净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项筹划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务支出和付给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过最初的40000元,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项报酬,分项计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几项不同的劳务报酬,那么分项计算,分别减除费用比几项合并纳税更节税。
例5:李教授利用空闲时间在1个月内给几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劳务,获得工程图设计费收入2万元、翻译收入1.5万元、技术服务收入3万元,合计收入6.5万元。
方法一:合并计算纳税
合并加总应税所得额=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应纳税总额=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项计算纳税: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 =3200(元)
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 =24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 -2000=5200(元)
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分项计算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或将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减少计税总额以降低税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可以节省纳税人税款。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其次,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丛书,而且对发行量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著作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发行,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来节税。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而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能够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做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相似,通过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签订合同单位支付调研、差旅等相关费用,作者适当降低稿酬来实现减少计税总额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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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2
关键词:高校教师;纳税管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知识分子越来越受到尊重,社会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作为中国知识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师,其个人收入也得到了明显提高,社会舆论对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师个税纳税问题的关注程度、税务部门和高校财务部门对于教师个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伴随高校教师收入和个税纳税额快速增长而不断提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收入的现状及特点
近10年来,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呈现显著增长的态势。有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在总体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国高校教师在个人收入上也体现出一些重要的特点。
(一)、收入的个体差异显著,呈现两级分化的特点
高校教师的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工资和岗位津贴。就此而言,也明显具有拉开不同技术级别之间收入差距的倾向。以国内某211工程高校为例,最年轻的教师与老资格的在岗教授之间的最大工资差距约在3.3倍之内,学术地位最高的在岗教授的校内津贴与刚刚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教的校内津贴相比,级差达16.7倍。将制度性工资与校内津贴两项相加,学术地位最高的老教授与新助教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内津贴制度的政策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教师从享有的社会资源中所获经济收入,也明显地呈现出 "马太效应"。即越是已获得较多社会资源的人,越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获得的社会资源越多,则越能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而获得社会资源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力资本和经济收入之后,他们就同时从总体上成为追求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阶层学术资本、社会关系资本,而且这三种资本又是相辅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师中由于每个人享有的综合资本的拉大,导致各自获得的社会资源量相差越来越大,进而导致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来源广泛,工资性收入比例不断降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高校与社会的联系程度逐渐提高。高校教师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象牙塔”内的有限区域。一些与社会和市场直接需求关系密切的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经济收入。有些社会地位和学术声誉比较高的教师,还参与到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通过各种形式获得工资以外的各种收入,如自办公司收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等。 随着 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要求税收监管及代收代缴部门在监管方法上也更为合理、科学,避免税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当的个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师将本属于个人消费的支出,通过开具与科研投入有关的发票,纳入到科研经费进行报销。例如,报销在某大型购物商场一次性购买十余个打印机硒鼓的发票;研究基础学科的教师到海南、桂林等旅游胜地进行调研等等。由于财务制度的不健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了这些不正常现象的出现。
二、当前高校教师个税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自行申报比率较低
在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体系下,个人所得税采取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缴纳方式。用这种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适用于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实践中,这种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赖于大家纳税意识的提高。以天津市为例,2007年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仅有3.5万人,与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申报人群的数字相差较大。由于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部分高收入教师的收入多数属于应自行申报的非工资性收入,其实际的申报效果则不得而至。
(二)、高校财务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量大、扣缴难度大
以国内某著名大学为例,全校教职工超过4000人,全部的工资性收入、津贴以及其他补贴收入都通过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而该校的直接从事个税扣缴的财务工作人员仅10余人,其每月的个税扣缴工作量应该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学校的科研经费、培训收入等试行二级学院自行收支,而二级学院相关会计人员在个税扣缴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扣缴工作难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师收入中的劳务费、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税率上也往往难以把握。导致部分教师的各类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监管上更加困难。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对策思考及解决方法
(一)、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税法规定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国家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的责任人,为了提高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税务部门定期对高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高校财务部门自身也需要对个税扣缴工作提高认识,强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确个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国家税收和财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加强与教师的沟通,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财务部门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深人税法知识宣传,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降低工作的难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师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对自身扣缴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避免将财务部门与教师群体对立起来。对于积极进行个税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在高校内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舆论导向。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
(三)、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缴的硬件和软件
税务部门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可以帮助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系统的建设,进而实现税务部门、扣缴义务人、银行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的联网,能完成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达到收入一-申报一-缴纳一-监控一体化,实现数据、资料的共享与动态处理。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划分个税监管重点,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个税的监管而言,实际上需要重点进行监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师的全部。占高校教师相当大比例的青年教师,包括助教和讲师,其收入相对不高,构成了高校教师群体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较少的教授、特别是知名教授则应该成为个税监管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区别个税的监管对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资源,减少个税监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合理合法地调整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一)、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降低高校教师税负
根据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体系,现在假设:
条件一,在24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 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条件二,在360课时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为24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按每月实际完成的课时量计发课酬;高校乙采用业绩津贴制,规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资与津贴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津贴,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酬金,学年末与当年的奖金、年底双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课酬外高校甲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7000元,高校乙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13000元,在12月份发放。在下表中我们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教师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师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内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月实际收入不同,由此造成这两种薪酬体系的税收负担不同,业绩津贴制的税负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业绩津贴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年终所发放的超课时津贴可以和全年一次奖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国税发[ 2005 ]9 号文件纳税;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间以及学期末的课程很少,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课程需要集中上课,以及指导学生论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虽然教师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导论文,但指导论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导论文结束后一次性发放) 等因素,使得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从而增加教师的税收负担。
为此,从降低税负角度来说,建议高校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体系至少有两个优点: (1) 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2) 从管理上来说,业绩津贴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备采用业绩津贴制的条件,或者教职工不愿意采用这种薪酬体系,可以采用一种介于业绩津贴制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之间的薪酬体系―――即按照每学期的总课时(含指导论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贴的话,则除以5) 确定每个月的课时量,以该课时量乘以标准课酬确定每个月的课酬收入(即一个学期内每个月的课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计基本收入确定每月收入总额,学期末再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所耽搁的课程不调减实际工作量。
(二)、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 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2) 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3) 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4) 为新调入教职工提供周转房。(5) 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比如为教职工配备笔记本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拥有使用权,教职工调出学校时要将相应的物品归还学校。如果所购置的办公用品所有权归个人,则相当于对教职工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6) 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法中规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晓税法,注意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税收优惠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
结束语
高校财务部门是税务机关和高校教师中间的桥梁,既要严格扣缴,又要热情服务。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漏税行为,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改变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国家税法及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最终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搞好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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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3
关键词: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
近些年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就现阶段税制改革情况分析,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降低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活水平,也是教师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相关论述。
一、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组成分析
高等院校教师的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除过基本工资外,还包括绩效工资、补贴、科研项目、年终奖等内容。通常年终奖确定,校方会考虑职称、职务、课时等因素。这些部分共同构成教师的收入,税务筹划时财务人员要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到目前为止,少数高校依然坚持每月仅发给教师基本工资,其他费用在年底或学期末汇总发放,造成月收入起伏较大,影响到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做好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纳税筹划,满足国家税制改革政策,降低教师纳税额度,提高其生活品质,可以让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尤其是新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实施,通过分析教师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解决税率过高的问题,促进教师总体薪酬水平的提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二、高校教师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并不是逃税漏税,而是在法律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相关内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务筹划存在一些情况,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一)教师收入增加与纳税现实的问题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拨款逐年增加,高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与现实发展之间存在愈发突出的矛盾。体现为,教职工群体并未形成全面的纳税筹划认识,原有的纳税筹划体制与教师个人利益之间关系不明显,造成高校财务部门不重视纳税筹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革新。
(二)纳税筹划成本与调整程度的问题如果不主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造成教职工承担较重的缴税负担,但如果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会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加之各单位之间协同能力不足,造成工作负担增加。纳税筹划与具体计划之间存在矛盾,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但无法准确把握调整力度与难度,主要工作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纳税筹划实践难度偏大的问题高校规模持续扩大,校内教职工的数量多则上百甚至上千人,收入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学费等,但工资发放时间存在差距,收入类型较多、发放单位多,这就造成往往拖到学期末或年末才能发放,但税法规定要在工资发放当日扣除税费,集中发放造成税务负担过高,损耗教职工的利益。同时,工资发放时间缺少统一规范,各单位之间缺少统筹规划,最后基本上由财务部承担相关责任,但财务部门仅承担工资发放责任,而不负责最后统筹。
三、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增加福利内容,降低名义层面收入就当前高校工薪阶层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现状分析,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加强教师福利待遇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有计划、有目的地降低教师个人名义收入,将其转化为教师生活所需各种福利,这也是当前减轻教师税务负担最有效的一种策略。因此,高校财务部门一定要仔细研读我国税法章程,在新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将我国教职工的个人名义收入加以福利化和费用化改进。在确保我国高校收支均衡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我国教职工待遇福利。比如,相关部门在引进优秀教学人才同时,加大投入力度,结合现阶段我国关于教师住房计划和学校自身对于人才引进所设置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以适当为新进教职工提供住房需求,或者负担一部分房租、伙食费,帮助教职工解决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为他们投身于教育事业提供良好后勤供给,使他们安心开展青少年教育事业。当前高校教职工存在多样化的需求,高校可以做教职工之家、活动中心等项目的建设,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同时推进面向教职工的免费性后勤服务工作体系,适当增加或减免教职工物业、停车或清洁费用,最大限度保护教职工利益。同时,在职期间可以给予补贴与优惠,如交通、住房、办公用品等。这样既能保证教师薪酬水平,又能降低名义性收入,实现控制与降低教师税负的目的。
(二)提高科研补贴与奖金的发放比重首先,可以通过进行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部分的科研补贴,为了解决相关的科研经费的不足的相关问题,可以让教职工人员通过使用发票报销在科研过程中报销相关的花费的费用,使用发票报销相关的费用,尽量少使用现金所报销。其次,可以使用分拆纳税主体的方式发放相关的科研奖励,因为工薪所得税一共会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级也会有临界点,当税率到达即将突破临界点的时候,适用的税率也会不断的提高,因此,可以通过拆解几个纳税主体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税率,也就会不断降低纳税负担。最终高校可以选择先将科研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再将剩余的奖励金直接发放到参加项目的每个老师,这样不仅会合理而且会节省税务,降低税务负担。案例:某高校王教授月基本工资为6500元,每月需要固定支出3200元,包括房租、交通费用、图书费用等。王教授个税缴纳=(6500-5000)×10%-105=45。王教授所任职的高校内,可以选择给教师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餐费等方式,抵扣掉一部分现金,适当降低基本工资,王教授的下调为(6500-3200)=3300,意味着个税税额为0。校方支出不变,但王教授每月缴税为0,全年节税45×12=540元。
(三)调整薪酬比例,做好年终奖的筹划在高校教师收入分派改革过程中,我国各地高校也在与时俱进,寻找最合适的一种分配和发放方式。很多高校开始将教师薪酬和其个人具体能力、实际工作量、岗位职责等因素挂钩。主要根据教师个人在学校的所评职称、授课量以及指导毕业论文的数量进行划分,由此得出的教师薪酬更具说服力,更加公正、公平。但是牵扯到具体评定时,划分方法也各不相同,这就导致教师实际薪酬发放模式产生差异。但是具体牵涉到如何统筹和发放形式多样的薪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首先,可以采用延迟或者提前预知的方式,将所有相关薪酬均衡发放。因为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限制薪酬的按时发放。因此学校可以将其集中在某一具体时间段,为教师进行统一发放。其次,学校还可以根据教师教学表现,合理筹划年终奖安排,尽可能规避黑洞空间的发生。由于我国新税法的改变,或许只是多发一元奖金,但其税额可能增加成百上千之多,因此,高校在对教师发放薪酬时,一定要合理利用纳税临界点,尽可能避免因为纳税为教师带来的经济损失。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4
1、所得税会计探讨
2、论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5、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初探
6、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
7、消费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8、商品包装物租金,押金涉税会计处理探讨
9、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0、债务重组涉税会计处理
11、论对外投资涉税会计处理
12、论企业合并与分立涉税会计处理
13、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论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17、论信息不对称与税收征管
18、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19、论企业费用支出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目前,税务筹划受到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的关注和应用,但是中小企业的运用范围和技巧却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企业特点,利润较小、融资较难、资金紧张,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增值税
税务筹划可以表述为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中小企业创建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中小企业设立形式的税务筹划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从销售来看,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款项。虽然收取的销售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一些不需专门发票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是更好的选择。
2.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我国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适用税种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司制企业适用税率是: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而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适用的税率不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简单地看名义税率的高低,而应根据不同形式税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再比较实际税负的高低。
例如:一家商店由兄弟两人各投资50%合伙经营,资金规模及人员数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要求,2010年年盈利200000元。若该店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 -(200000÷2×35%- 6750)×2=143500元;若该店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为200000×
(1-20%)=16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其税后收益只有128000元<143500元。因此,公司制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纳税人做出了不组建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二)中小企业设立行业的税务筹划
1.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农林牧渔业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7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筹划
根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如:某造纸厂一年收购共100万元的废纸,但都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将废纸再造纸后出售,获得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约为6万元。
(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6=28万元;增值税税负:28÷200=14%
(2)筹划后:将企业的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回收公司,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两公司变成购销关系,回收公司收购100万元废旧物资并销售给造纸厂。回收公司可以免缴增值税,造纸厂可以从回收公司取得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可按10%作进项抵扣,加工生产的纸张销售额,水电耗费不变。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6=1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16=18万元;增值税总体税负率:18÷200=9%
此项税务筹划后,税负率显著降低。
二、中小企业经营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和方法
(一)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购货环节中供货商的选择
对于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存在税款抵扣的环节,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所以,选择供应商时只需要比较供应商产品的含税价格,从含税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处购进货物即可。
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虽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但不能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假设在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可以得到17%或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可抵扣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获得其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则不能抵扣。因此,选择供应商要计算比较各自的税负和收益。
2.销货环节中兼营销售的选择
兼营在我国不仅仅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减税项目,还包括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就会增加税负。
(二)中小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1.自营与委托加工方式的比较
不同加工方式的计税依据不同,其缴纳的消费税也就不同。在实际生产中,中小企业采用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低于实际销售价格,差额部分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委托加工费低于限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直接销售价格,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负较轻。
2.包装物押金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一同作价销售,则包装物的价格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不必缴纳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外。因此,中小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就不能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但此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税收负担,即使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未还,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由于将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资金时间价值。
(三)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本部分主要从扣除项目的筹划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进行阐述。
1.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实行按计税工资进行扣除。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加大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或是职工福利支出,能够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支出要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由于税法没有规定提供的劳务与报酬是否配比的量化指标,在实务中,雇员对企业的贡献难以量化统计,判断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利用职工薪酬进行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
2.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解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的全部扣除,因此在筹划时应注意:(1)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企业应取得合法凭证;(2)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机构的相应利息则无法得到抵扣;(3)同业拆解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既保证了资金周转,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小税负。
3.利用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6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256-01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概述
1.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运营、投资以及理财活动,从而使企业有一个未雨绸缪的筹划,企业可以选择一个最优的税收计划,最终达到一个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避免财务风险。
1.2税收筹划特点
1.2.1合法性
税收筹划必须在我国法律的范围内来筹划,这里一定与避税区分开,税收筹划不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是一项企业的管理活动。
1.2.2计划性`
税收筹划是一项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与企业很多活动密不可分,它是一个事先的程序,也是一个事中的程序,但不可能是事后的一个活动,因此,企业要早做打算,才能为企业节约成本。
1.2.3综合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系统工程,它贯穿于企业所有环节,不仅仅是一个如何规避税收的问题,而是一个减少税负的企业财务管理环节。
2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原则
2.1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原则
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子系统,所以服从财务管理的全局,即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降低企业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如果不服从财务管理的全局,很有可能不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效益,相反会导致企业总体财务管理的紊乱,因此,服从总体目标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前提。
2.2服从财务决策原则
税收筹划通常是通过企业的生产、销售、投资及理财来实现,因此它会直接影响一个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利润目标、投资取向以及利润分配。因此,税收筹划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必须服从财务决策。
2.3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可以说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离开成本效益,就无从谈企业的营利性,因此,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当一个税收筹划不能减少企业税负,甚至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时,这个税收筹划没有达到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3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3.1税收法律法规中的风险
一个企业往往会依据法律法规去纳税,这也是法律政策所提倡的,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对法律、规章以及政策理解透彻,导致企业实质上的偷税,带来不必要的税务处罚。这是一种隐形的风险。
3.2操作层面的筹划风险
当前,在我国税收筹划的法律环境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许多模糊地带,或者真空地带,而税收筹划往往就是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地带来操作,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种模糊性导致了税收筹划与恶意避税等违法行为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
3.3执法层面的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是执政当局所允许的。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往往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核确认,税务部门的执法往往是有所偏差的,即使企业制定出了一个合法的税收筹划计划往往会因为税务部门的偏差导致其不能通过,因此,执法层面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4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策略
4.1税收政策对企业融投资决策的影响
一个企业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往往会通过更能够降低成本的方式,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税收往往是企业一个重要的考量。一个企业的运营资金分为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前者的利息往往在企业的费用中列支,因此,抵减了一部分税前利润,因此起到了降低成本的作用。而后者的股息需要在税后支付,不能抵免支付,因此企业的成本就增加了。
在投资中,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影响着资金的流向,政府如果规定了国债和银行存款不需缴纳利息税,那么就会造成对企业资金流向的影响。从而是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一个合理的利用。
4.2资金营运过程的税收筹划
资金营运过程中是最能体现出税收筹划的最少纳税和最晚纳税的本质的。从“最少纳税”看,典型例子当数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具体准则》规定可以选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但具体到企业,选择何种计价方法则大有文章可做。“最晚纳税”主要考虑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往往通过选择完成合同法以递延确认收入从而递延缴纳税款,同样,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就比直线法提折旧的企业更能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3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导致税收筹划的差异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由于对分给股东的股息要双重纳税(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总体税负较重;如果股份公司利润不分配,通过股票增值,可以达到避税目的;而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就毋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瞿从军.浅谈我国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