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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1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个体工商户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之用。
二、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利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三、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三条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某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四、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
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____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___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_________.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3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 日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所属省(直辖市)地区: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4
(南通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私营企业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其地位不断提升,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随之而来的是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重视。本文在分析当前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冲突主要表现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探讨私营企业劳动冲突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 私营企业;劳资冲突;法律
作者简介:陈于(1983—),女,江苏南通人,硕士,南通大学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由于二者本身力量的悬殊、所追求的的目标不同,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与冲突。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深入研究其劳资冲突的表现,并探讨冲突形成的原因,缓解社会的矛盾。
1 当前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主要表现
1.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不到位
我国为了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根据现实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规范企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状况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企业的效益,因而国家不仅要在立法上对劳动合同予以规范,在劳动合同的执行上也要加强监督与管理,达到立法的目的。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规范。近年来由于我国在立法和政策上的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大提升,不少私营企业对此问题开始建立自己的一套制度予以规范。但还有一些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规范,有些内容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资强劳弱的局面使劳动者的话语权低于企业,即使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显示公平仍与企业签订了“不平等的条约”。第二,缺乏对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的监督。在不少私营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以后便无人问津,后期的执行状况究竟如何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也引发了劳动者过度加班或义务加班、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的出现。而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能力较弱,无法与企业主进行平等的协商或谈判,导致其合法权益受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这个约束力是否能起到规范作用,还需要对合同合同的执行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1.2 劳动者的工资仍有拖欠
工资是满足劳动者生存需要的物质基础,劳动者从事劳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维持其自身和家人生活的工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工资和利润是成反比的。资本的份额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即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利润增加多少,工资就降低多少;而利润降低多少,则工资就增加多少。”[1]工资与企业的利润的反比关系,使企业总是尽量压低、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以期降低企业的成本。从短期来看,压力劳动力的价值确实可以减少企业的劳动成本支出,但随着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会大大折扣,企业的效益也会随着降低。因此将工资水平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双赢的状态,劳动者因为工资水平的稳定会积极工作;企业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工资报酬,得到了更多的利润。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更多的私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选择将劳动者的工资控制在最低的范畴内。
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为了加强劳动者维权的力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但根据一项关于私营企业的调查问卷显示,34.8%的被调查对象表示虽然企业内部有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还有36%表示所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集体协议都没有,只有29.2%表示既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又签订了集体工资合同。[2]从以上数据可看出,私营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上还有很大进步空间,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大多是农民工或生活水平一般的人,是否能获得工资待遇上的保障,如有最低工资标准、不被拖欠或克扣工资对他们的生活具有重要影响。
1.3 社会保险的参与度低
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还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待遇,使其在为企业创造价值时,可以无后顾之忧。而在实践中,公有制企业的参保情况较之非公有制企业要好很多,不仅参保率高,参保的种类也更丰富。据一项对江苏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推算:有28.5%的企业未给职工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在被调查的30954位从业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参保率分别为29.3%、26.4%、14.3%、25.5%,仍处于全社会较低水平。[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项就是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监督的规定。可见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对此负有监督的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得到切实保障。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更为劳动者所关注,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劳动者从事的活动稍有不慎将会危及其身体甚至生命,一旦受伤,不仅会影响其工资收入,治疗的费用也是一大笔开销。因而国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大力推行。如今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已为大部分私营企业所重视,但还有一些企业并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近年来关于工伤的新闻报道比比皆是,一些劳动者因为企业没有给其参与工伤保险,使其治疗费用成了家庭的负担,不仅损害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也破坏了企业的凝聚力。
2 当前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成因分析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国的劳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不和谐事件频发,私营企业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其劳资矛盾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机制、劳动执法和司法三方面阐述私营企业劳资矛盾的成因。
2.1 劳动争议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处理劳动争议采取的是 “三位一体”、“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4]劳资发生争议时,先由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自行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资双方自行调解是处理劳资争议案件的第一步,也是程序最为简单的方式。而在私营企业中,这一步往往收效甚微,资强劳弱的力量悬殊,使劳动者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与企业进行平等的谈判,有时甚至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让步。如若不和解,劳动者只能走向仲裁这一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同于经济仲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调解不成功或不愿调解时,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5]争议的处理时间长、程序繁琐、成本大,而劳动者的时间精力财力较之企业有限,因而劳动者为了争取其合法权益要付出很多。
当前我国为了增强劳动者与企业谈判的能力,推行集体协商机制。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的组织是工会,而目前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工会对企业具有很多的依附性,一是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企业支付,二是工会的要职通常由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使得工会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尤为明显,尤其是当一些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时,劳动者想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更是难上加难。因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健全更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艰辛。
2.2 执法力度不够
为了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机制、制度等,并不断修改完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要求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不得僭越,否则法律的设置将是形同虚设。因而劳动执法部门和相关机关一方面必须对私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加强后期监督,使其规范经营管理,使劳动者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另一方面必须监督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会的组建等,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执法部门的行动要想行之有效,需要多方的支持与配合。第一,地方政府机关应对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予以支持。但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实力,对私营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不作为,当劳动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时,并不采取积极的配合行动,有时甚至会阻碍劳动执法部门的行动。第二,私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劳动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私营企业的存在虽然增添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加强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其经营管理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于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应该予以配合,减轻执法部门的不必要行动。第三,劳动者也要主动反映企业的不当行为。劳动者作为企业的员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监督,当劳动执法部门执法时,应向执法部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执法部门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改善劳动者自身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3 劳动司法有待完善
国家对劳资矛盾不仅在立法、执法领域予以保障,在司法领域也在不断改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社会在不断前进,新矛盾、新问题凸显了国家在劳动司法方面的不足。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不清。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讨论,但对“重大或者疑难”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使这一概念具有主观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一定义的不同,可能会使一些处于模棱两可的案件不被受理。第二,提出仲裁和诉讼的时限不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十日提出仲裁时间给劳动者提供了充足的时限,而十五日的诉讼时限体现了法律在注重公平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提出诉讼的时限太长会拖延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劳动者的教育水平虽然不断提升,但他们对法律的条款并不熟悉,很可能错过提出诉讼的时限。法院诉讼作为国家意志干预、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或手段,必须要保证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得以解决。[6]这是劳动者在调解、仲裁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符,因而必须保证这一诉讼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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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志鑫.私营企业劳资冲突根源追溯[J].商场现代化,2006(12).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5
1基本情况楚雄州共有职业病危害企业483家,占企业总数的39.69%。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398家,占840%。398家企业中,劳动合同涉及职业病危害内容的企业254家,占63.8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进行备案的企业238家,占59.80%;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157家,占39.45%。483家企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391家,占80.95%;实际参保人数34358人,参保率为96.18%。
2不同地区比较从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楚雄市、武定县、姚安县、牟定县、南华县和双柏县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均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禄丰县只有66.02%(136/206)的职业病危害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人数33227人,签订率为88.68%。不同地区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637.07,P<0.01);其中牟定县签订率最高,为99.12%,元谋县签订率最低,为590%。楚雄市、武定县、南华县和双柏县所有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均参加了工伤保险,而永仁县只有61.54%(16/26)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不同地区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54.05,P<0.01),其中楚雄市参保率最高,为99.97%,元谋县参保率最低,为80.60%。
3不同规模企业比较从企业规模分布情况来看,不同规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407.15,P<0.01);不同规模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334.04,P<0.01)。其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为最低。
4不同经济类型企业比较从经济类型分布情况来看,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531.07,P<0.01);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615.87,P<0.01)。其中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最低,中外及内地和港、台合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为最高。
5不同行业比较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的行业是建材行业,为80.76%,签订率最高的行业是烟草行业,为99.16%。工伤保险参保率最低的行业是其他行业,为89.59%,参保率最高的行业是烟草行业,为98.84%。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45.76,P<0.01);不同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比较,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χ2=416.77,P<0.01)。
二.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楚雄州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占840%,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8.68%,在劳动合同中有职业病危害内容的企业只占63.82%,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危害企业占80.95%,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为96.18%,低于国家有关要求。与国内部分城市相比,楚雄州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伤保险参保率高于廊坊市2011年劳动合同签订率(73.9%)和工伤保险参保率(73%),但低于2009年南京市劳动合同签订率(99.4%),以及甘肃省天水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0.6%)和工伤保险参保率(96.3%),仍存在不少差距。其主要原因有:
(1)部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在用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签订了也没有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也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有的国有企业,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承包给劳务公司后,采用农民工、季节工、临时工等用工方式,将职业病危害的责任进行转移;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动者负责,借此推卸企业的责任;有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不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企业就会千方百计阻挡职工申报工伤,以逃避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有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意识不强,认为工伤保险不重要,欠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有的企业认为不如将这些保险费省下来,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以上这些做法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2)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大多数劳动者都来自农村,为了尽快找到工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直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有的企业虽然为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没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3)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企业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到企业监督检查,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实施,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监督执法。
(4)工会组织未能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有的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没有通过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效力,甚至有些企业连工会组织都没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困难,应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楚雄州不同县(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存在差异,可能与各地的经济社会和工业发展不平衡有关。从企业规模和经济类型来看,小型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最低,主要与小型私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产水平低下、管理不规范、工人文化水平较低且流动性大等因素有关。而大型企业和合资企业各方面的管理均比较规范,签订率和参保率均较好,尤其是合资企业,两者都达到了100%。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存在差异,可能与行业内部的管理水平、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流动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等因素有关。如,烟草行业是楚雄州的经济支柱产业,其内部实施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均最高;而建材行业及其他行业几乎都是私营企业,其规模较小,劳动者的流动性也较大,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三.建议:
(1)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企业尤其是小型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为工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的地区,更应该加大监管的力度,早日实现“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对于那些不遵守的企业,应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对于小型私营企业,由于工人流动性较大,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负责工伤保险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彻底清查用人单位的雇用工人数,并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范文6
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实现生产持续提供劳动力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有获得劳动报酬、享有社会福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按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有获得投入回报、实现有效管理的权利。
一、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及问题。(一)、目前劳动合同管理现状。以西部省份为例: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比较好,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也非常多。1、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大部分都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相当多的二三产业非公有制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与在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较好。2、劳动合同的管理情况。企业对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处于简单粗放的状态。私营个体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也只是简单的建立了劳动合同台账,并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也只是将其简单的堆放在档案室中,并没有进行造册分类管理,管理无序。一些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没有及时装入本人档案和发放到本人手中;还有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后不能及时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而是全部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二)、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国有企业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理顺,目前这一状况比较普遍,有些企业职工长期离岗外出打工,离岗没有按规定解除合同,一旦企业发生有利于职工的事,这些职工立即回企业要政策、要条件,给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造成困难。2、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签订内容、协商条款订立不规范: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3、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导致个体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双方重权利、轻义务思想较为严重,目前私营企业在用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较多。4、传统的劳动合同版本不适合农业职工。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签订合同流于形式,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5、企业劳动仲裁渠道不够顺畅。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多,周期长,各环节衔接不畅,适用范围偏窄,约束力不大,及时性、公正性有待提高。
二、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一)、缺乏行业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出现漏洞,职工劳动关系不清。(二)、职工的维权意识差。职工的法律和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是导致劳动者与企业不平等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付出自己的劳动力赚取酬金,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不想长期在一个企业工作,怕签了劳动合同受到束缚;很多下岗失业人员为了得到低保和失业金待遇,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怕相关部门掌握其重新就业增加收入的证据失去待遇。(三)、合同约束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对员工的法律约束力不强,特别是外来打工者和农民工,劳动合同对他们的法律约束力非常弱,打工人员和农民工稍不满意就走人或跳槽,不顾及劳动合同中的双方约定,尤其是建筑和餐饮企业招用的职工,就业的随意性很大,劳动合同对他们没有太大的约束力,而一些企业对普通员工的违约和随意跳槽也听之任之。这样在客观上纵容了劳动者违约。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一)、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覆盖率高的特点,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政策进行宣传,定期举办企业法人及劳资人员培训班,让每一个用人单位,特别是私企(个体)业主和劳动者知道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和作用,提高全民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要承担起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几项: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由“让我管”变为“我要管”。同时要在企业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劳动合同,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结合实际,依据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相关内容和条款,征求职代会意见,同意后张榜公布执行。三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根据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是清理隐性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应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四是与企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相配套,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技能、责任、业绩、考核、使用、待遇等紧密联系起来。(三)、进一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社会保障体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但距离广大劳动者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劳动者对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等问题仍然心存疑虑,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就业竞争力,另外应进一步强化集体合同的管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从而能够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掌握劳动者的年龄状况、知识结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收人等用工管理信息。三是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共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留住人才。
作者单位:陕西农垦黄河企业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