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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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1

20xx年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

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2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 工程检测 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做大做强建筑业的根本保证。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是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前提,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认真执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将质量隐患消灭在交付前,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流程,是建筑工程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一、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存在的四大问题

1、 投诉处理不及时,本来只是很小的质量缺陷或使用功能的不足,建设单位久拖不处理,或是口出狂言,会造成业主反复、集体投诉,特别是竣工工程保修期限外的质量投诉处理难度大,因为开发单位已经撤离,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已经完成。

2、业主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往往伴随着经济赔偿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特别是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住宅工程,不给上门维修,直接要钱,而且往往狮子大开口,动辄几万十几万的要,造成纠缠不清,久拖不决。

3、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的住宅工程,往往因为质量鉴定费用的支付和维修方案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明确等方面意见不一,很难处理,特别是牵扯到邻里的纠纷问题,更难处理。

4、对于带有经济赔偿目的性的从众心态的投诉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大家都在找房子的毛病,找的越多越开心,越是显得有本事,特别是恶意投诉,无理上访。

二、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应对方案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是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最有效的办法,切实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特别是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质量责任人,把质量通病的控制的标准落实到图纸上,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认真做好分户验收工作,解决使用功能和观感的质量,保证竣工验收工作的科学公正,不留住宅工程质量隐患交付给业主。

1、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中心

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总工办,做为技术问题处理的总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又超脱于各单位,以建设主管部门的名义,统筹协调,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避免业主对部门的工作提出异议,又有利于对各单位的监督。目前我县的投诉渠道比较畅通:灌云县建设局网站、质监站(88103172)以及办等一系列的渠道已经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并深入人心,关键是执行力和运作力的落实。成立专门的机构,构建畅通的渠道,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常态化处理。

2、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系统化

为了保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科学公正合理的处理,我站结合几年来质量投诉处理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连云港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灌云县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使质量投诉规范化、流程化。

3、明确住宅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非常重要,在处理质量投诉的过程中,首先要责成建设单位牵头处理,然后根据合同来明确责任单位。因为合同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基础,特别是建筑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对于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尤其是明确建设单位为质量第一责任人,因此合同备案很重要。

三、创新管理机制,推行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建立房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制度。

1、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险制度是处理质量投诉的有效保障。

现如今有一部分开发单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很难找到责任单位,即使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资金保障,处理起来也要费很大的周折。针对这种情况,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逐步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同时要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有了资金的保障,使得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处理能够较好的解决。

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先进行试点性尝试,再大力推行。

2、进一步完善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制定房屋建筑保修金管理办法,对保修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从而保障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及时处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推行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评估制度,将投诉处理社会化。

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是处理质量投诉的基础,作为一种价值量很大的特殊产品,住宅工程同其他产品一样可能出现质量问题,住宅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提出索赔少则成千,多则上万已是司空见惯,对质量问题的处理造成很大的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评估体系,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中介机构给出定量的经济评估,作为经济赔偿的司法依据,减少扯皮,加快质量问题妥善处理。

四、住宅工程质量检测

1、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被投诉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住宅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基本依据,住宅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据。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的投诉案,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时委托多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个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供参与投诉处理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2、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未经投诉人申请,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工程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的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住宅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住宅工程质量责任人承担的检测费用数额由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根据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处理意见书》中裁定。住宅工程质量检测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委托实施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五、解决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方案

1、维修或返工:

这类投诉质量缺陷单一,责任界限明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很快进行维修或返工处理。

2、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出方案):

这类质量缺陷投诉往往是对结构安全产生怀疑,或者是责任界线不明确,需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专家根据鉴定结果对质量缺陷拿出论证意见(或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依据论证意见进行处理。

3、仲裁或司法程序:

这类质量缺陷投诉往往是责任界线难以界定,或者是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以及更多的伴随经济赔偿问题,投诉人主要想通过处理质量问题获得经济赔偿等等而进行质量鉴定,从而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3

[关键词]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建议

中图分类号:TV6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365-02

近年来,随着国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的大量投入,我县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日益增多。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强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凸显,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质量问题突出。对我县近期极少数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由于工程质量监管不力,给工程附近和下游人民群众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各阶段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不断改进除险加固技术、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当务之急。只有确保工程质量,才能达到除险加固的目的,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当前我县小型水库山塘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县已建成各类水库50余座,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水库(山塘)。这些水库受当时施工条件与水库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落后等因素影响,各种病险问题突出。

1.1 受当时设计或施工条件限制,工程防洪性能不能满足要求

这类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且很多是群众投工投劳建设的,受当时资金、工程技术条件等的限制,在工程设计时防洪标准选择普遍较低,造成水库在实际运行中防洪能力较差。近年来,随着我县防汛科技设施的大量投入,水库水文系列资料的不断延长和完善,特别是最近几年部分乡镇降雨量的明显增加及极端恶劣气候的频现,利用现有的水文资料重新校核水库的防洪标准时,很多小型病险水库都不能满足国家现行的防洪设计标准;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会造成水库坝体发生变形损坏,给水库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1.2 工程年久失修,大坝渗漏严重,机电设备腐蚀老化

许多水库运行使用了几十年,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土坝,坝上杂草丛生,坝体蚁害难绝,坝坡崩塌、冲坑、沉陷现象普遍;溢洪道杂草丛生或岸坡崩塌、淤积严重,阻碍行洪,一些砌石拱坝坝厚偏小,大坝安全系数偏小,有些大坝没有进行基础灌浆,坝基和坝体存在不同程度的渗漏水问题;有些堆石坝因上游侧防渗层已损坏或脱落,造成坝体漏水;一些水库下游基础被洪水冲刷掏空,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由于长期运行,出现绝缘老化、腐蚀严重,水库启闭设备不能正常开启,放水系统漏水或放水控制设备损坏、失效,存在各类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1.3 政府财力有限,水库管理不力

现阶段由于我县地方经济基础薄弱,财力有限,县级政府投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方面的资金非常有限。对一些小型病险水库只能作简易应急处理,不能全面消除病险危害。

在水库管理方面,虽然乡镇政府都设立了水利工作站或相应的管理机构,拥有一批专门的水利员,但是很多都不是水工专业人员,他们缺乏相应的水利专业知识,乡镇政府在选拔水库专管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筛选考评,一些水库专管员缺乏水库管理的相关知识,县级水利部门未及时对水库专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致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意识不强,水库管理不到位。如坝坡小树杂草未及时清除,个别水库溢洪道设置鱼网养鱼,阻碍行洪。水库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难以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员身上。

2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实施全过程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

目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数量众多,除险加固工程投入资金大、时间紧,任务重,大坝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资质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各种问题突出,制约了部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的保证。

2.1 大坝安全鉴定方面的影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目的是正确评价大坝险情及其严重性,找准病因,有针对性的找出水库病险问题并予以解决。在当前情况下,县级水利部门为了争取上级除险加固工程资金或计划,必须在上级水利部门规定日期前上报安全鉴定报告,否则就可能赶不上当期计划。水利部门必然会要求安全鉴定单位将进度放在第一位,而忽视鉴定报告成果质量,使得安全鉴定的符合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影响,可能原本需要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查或土工试验走过场,在评价或设计深度、广度和数量上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可能原本需要论证的或在参数选用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病因、病根分析不透彻,直接影响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同时,在除险加固投资强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安全评价单位资质及人力资源和除险加固投资强度与时间要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极为尖锐,满足安全鉴定资质要求的单位数量和能够胜任大坝安全评价工作的专家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对安全鉴定进度和成果质量势必带来影响。

2.2 设计针对性和合理性的影响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一般由丙级或乙级设计单位完成,但病险水库的病险复杂程度,并非必然与水库规模成正比,有时即使是小型水库,其病险也可能十分复杂。在当前我县仅有一家丙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情况下,设计技术力量明显不足,设计单位只能超负荷运转或者临时聘用外单位设计人员,甚至发现个别水工人员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擅自开展设计工作,在设计资质有限,各专业配备人员不齐以及受设计人员经验、技术水平等的限制,工程设计水平、深度、针对性、合理性可想而知,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同时也发现一些设计单位以安全名义不计成本,设计预算越来越大,成为除险加固设计合理性的一个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除险加固经费由政府承担,主观上认为除险加固机会难得,抓住机会一次解决所有病险问题,同时解决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的现实困难,先将设计方案做大,批复后在施工图阶段对设计进行简化或缩小优化处理,再通过招投标降低造价,使除险加固工程尽可能利用中央或省级下拨经费完成。

2.3 设计审查因素制约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书和设计图纸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涉及水文、工程地质、水工、机电、施工、金属结构、预算等多专业。如果需要复核除险加固工程设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必须集中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在保证专家水平和审查时间的情况下,审查质量才有可能得到保证。但在上述强度和时间条件下,这两个条件往往难以保证。按常规一座水库的初步设计审查往往需要几天,但现实是一天可能审查几座水库的设计报告或设计图纸,走马观花,审查流于形式,设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核查质量难以保证。

3 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三者之间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平等互利关系,只有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保证工程施工具有良好的环境和顺利进行,才能共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业主必须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主应尽的职责,特别是主动协调施工场地、征地等方面的职责,让施工单位全身心投入工程建设中,经常提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方面问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处于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在技术管理方面应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施工员应认真做好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方法与结果的详细记录,对图纸不明白或有疑问之处应积极会同业主、监理或设计部门沟通,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施工员应对各参建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做到技术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心中有数,以利于时刻共同控制工程质量,防止偏差、及时纠正错误,避免人为的工程质量事故;对工程施工中新进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等工作,符合设计要求方可使用;资料员应从工程一开始即建立技术档案,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直到工程结束,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并有技术负责人的正式审定意见和签名,不得擅自修改、增补,及时对工程的各部位、单项尤其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完成一项则验收一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或部位的验收,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严格控制好工程施工环境和施工工序,真正做到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向事前检查转移,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为保证质量和工程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施工工序要实行自检、复检和抽检,自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只有对每个工序进行认真自检,认真把关,质量才有扎实基础;随机抽检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容易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早,整改方便,提检频率也不受限制,是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是施工质量控制者。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后即应引导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时刻考察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制止一切违规施工行为并对其运行结果进行考核,包括各工序阶段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有效控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主动服务,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把质量监督管理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结合,充分利用媒体及时公开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以及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

3 结语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4

关键词: 质量事故 实例

案例一:

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 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 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 100kN, Es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 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二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 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机构对部分桩进行了抽检。这两家检测机构由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其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在现场对部分桩进行了高、低应变检测,发现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存在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桩身未能进入持力层,有的桩身严重缩颈,有的桩甚至是断桩。后经查证该工程地质报告显示,在自然地坪以下4~6m深处,有淤泥层,在此施工振动沉管灌注桩由于工艺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缩颈和断桩。该市检测机构个别检测人员思想素质差,一味地迎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桩长(施工单位由于单方造价报的低,经常利用多报桩长的方法来弥补造价),将砼测试波速由3600米/秒左右调整到4700~4800米/秒,个别桩身经实测波速推定桩身测试长度为 5.8m,而当时测试桩长为9.4m,两者相差达3.6m.这样一来,原本未进入持力层的桩,严重缩颈桩和断桩就成为了与施工单位记录桩长一样的完整桩。该工程后经加固处理达到了要求,但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

某市一开发商修建一商品房,为了追求较多的利润,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按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设计上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总高度最高达33.3m,严重违反国家现行规范〈建筑抗 设计规范〉GBJ11-89和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规定〉DB51/5001-92的要求,框架顶层未采用现浇结构,平面布置不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不均匀,在较大洞口两侧未设置构造柱。在施工过程中六至十一层采用灰砂砖墙体。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内墙体产生较多的裂缝,经检查有正八字、倒八字裂缝;竖向裂缝;局部墙面出现水平裂缝,以及大量的界面裂缝,引起住户强烈不满,多次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四:

某县一机关修建职工住宅楼,共六栋,设计均为七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001 平方米,主体完工后进行墙面抹灰,采用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抹灰后在两个月内相继发现该工程墙面抹灰出现开裂,并迅速发展。开始由墙面一点产生膨胀变形,形成不规则的放射状裂缝,多点裂缝相继贯通,成为典型的龟状裂缝,并且空鼓,实际上此时抹灰与墙体已产生剥离。后经查证,该工程所用水泥中氧化镁含量严重超高,致使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施工单位未对水泥进行进场检验就直接使用,因此产生大面积的空鼓开裂。最后该工程墙面抹灰全面返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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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县级市一乡村修建小学教学楼和教师办公住宿综合楼,乡上个别领导不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自行决定由一农村工匠承揽该工程建设。工程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抄袭其它学校的图纸),原材未经检验,施工无任何质量保证措施,无水无电,砼和砂浆全部人工拌和,钢筋砼大梁、柱子人工浇注振捣,密实度和强度无法得到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后,综合楼和教学由于多处大梁和墙面发生较严重的裂缝,致使学校被迫停课。经检查,该综合楼基础一半置于风化页岩上,一半置于回填土上(未按规定进行夯实),地基已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教学楼大梁砼存在严重的空洞受力钢筋已严重锈蚀,两栋楼的砌体砂浆强度几乎为零(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砂浆中还夹着黄泥),楼梯横梁搁置长度仅50mm,梁下砌体已出现压碎现象。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失去了加固补强的意义,被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办。

案例六:

某县有关部门为教师建一广厦工程,位于河边,其上游数百米为电站大坝。该工程于1995 年11于月开工建设,1997年元月竣工。具有关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20年一遇洪水水位313.50(绝对标高),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 0.00标高由314.40m降到308.16m.致使该工程自1997年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1m~2m、深约0.5m~1m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影响,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 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要求。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七: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1999 年4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22°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3m左右,该蓄水池长12m、宽 9m、深8.2m,容水约900m3.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3m处按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7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工,至9月6日建成完工。然而,就在9月7日下午5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3死5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1:0.05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 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

中桥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20%以上。

大桥和特大桥必要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

七、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检查总数的50%以上。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九、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三条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按单位工程平均得分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工程质量评分值=∑(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安工程费总额或合同工程价款总额)(公式)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五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

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C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C表1)。按第六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范文6

关键词: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检验方法

由于材料质量造成工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那么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安全,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加强建筑材料检测工作,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推动施工技术进步。本文就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谈一些体会。

1 影响的建筑材料质量因素

(1)由于建筑材料供应没有计划、堆放不规范及管理不善等因素,因而是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锈蚀、受潮,降低了材料原有的性质,缩短了材料的使用寿命。

(2)由于建筑材料检测不及时,存在错检、漏检等情况,因而把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当作合格的建筑材料来使用,遗留下了一定的质量隐患。

(3)调查不充分,未能因地制宜,判断失误,从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保证建筑材料质量的措施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负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

(2)明确材料检测程序,制定材料检测细则所谓的明确材料检测程序,制定材料检测细则,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材料检测规划和细则,明确材料检测程序。在材料检测细则中,要明确材料检测师的职责、工作方法、步骤、手段以及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保证质量应采取的措施等。

3 工程常用的材料性质和检测项目

工程常用材料的基本性质可分为物理性质(如密度、堆积密度、孔隙率、密实度、吸收率、抗冻性、导热性等)、力学性质(如抗压、抗拉、抗弯、抗剪等强度)和工艺性质。修建市政工程首先要把好材料关,合格优质的材料加上成熟的工艺和熟练的技能,就能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对市政工程建设常用的钢材、水泥、砂、碎石、回填土、沥青等,首先要知道材料必检的项目,才能对材料合格与否作出准确的判断,以下列出几种常用材料的必检项目:

(1)钢筋原材料:拉力试验、冷弯试验、缩性试验;

(2)钢筋焊接(搭接焊):抗拉试验;

(3)水泥(常规五大指标):细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安定性、强度;d)砂:级配、含泥量、细度模数;

(4)碎石:压碎值、含泥量、针片状含量、级配;

4 建筑材料检测要求

(1)钢筋原材料检测:应以同厂别、同炉号、同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每60t为一验收批,不足60t时,按一验收批检测,钢筋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各项试验,如有一项不符合钢筋的技术要求,则应取双倍试件(样)进行复检,再有一项不合格,该验收钢筋则判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钢筋不得再使用,并要有处理报告,以防止其混入其他批量中。

(2)袋装水泥检测:应以同一水泥厂、同标号、同一生产时间、同一进场日期的水泥,200t为一验收批,不足200t时,亦按一验收批检测。

(3)散装水泥检测:应以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期出厂的,且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以一次进厂(场)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总量不得超过500t。同时,还要注意水泥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过期必须做复检,连续施工的工程相邻两次水泥试验的时间不应超过其有效期。

(4)砂、碎石或卵石检测: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不足400m3或600t时,按一验收批检测。

5 建筑材料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化学性能检验、物理性能检验、机械性能检验和无损检验等。

(1)书面检验,就是通过随样提供的材料质量保证资料、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实验报告等进行审核,取得监理、总包、施工方共同认可方可使用。

(2)外观检验是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外形几何尺寸、标识、腐蚀情况、损坏及包装情况、焊接外观及保温情况、包装情况进行直观检查,看其有无质量问题。

(3)化学性能检验是借助化学%考/试大%试验和化学试剂及仪表仪器对材料样品的化学成份进行鉴定测试。

(4)物理性能检验是借助仪器、仪表、光学、试验机等对材料样品的物理特性进行鉴定测试。

(5)机械性能检验是借助力学机械及测试设备和仪表仪器对材料的样品的力学特性进行鉴定测试。

(6)无损检验是利用超声波、X射线、表面探伤(着色、磁粉、渗透)等检测器具和仪器仪表进行鉴定测试。

6 工程常用材料现场质量控制措施

(1)按施工计划结合施工方法要求,组织各种材料进场,按总体平面布置堆放,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材料分别堆放,并准备好防雨覆盖设施,特别要防止水泥受潮变质和钢筋锈蚀。

(2)调查土料场蕴藏数量及开采、运输条件,并对工程主要材料(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进行室内试验,及时出具试验报告,坚持做到用数据说话。

(3)对路基土首先应进行土场调查、土壤分类、土壤塑性指数和土壤颗料分析,进行土壤天然含水率、分路段或分层用土的最大干容重和最佳含水量的试验,并确定各种用土的重型击实际准,做好试验路段,拟定好施工技术控制指标。

(4)对各类混凝土构造物中所用的钢筋种类、钢号和直径,应坚持做到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其技术标准符合部颁标准,焊条、预埋件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5)根据市政工程质量监理要求,坚持做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准安装,在现场要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发现和提出施工中的质量隐患和预防措施要求。

(6)对材料或半成品构件(涵管、预制梁、盖板等),订货前要取得供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进行采样试验,验证其质量可靠性。

(7)材料仓库、现场材料堆放处均应设立标示牌,写明品种、产地、规格、检验状态,严格按“三检检制”执行,工作程序必须认真执行ISO9000标准,使原材料自始至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做到可追溯。

7 结 语

建筑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在材料质量控制的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要加强建筑材料检测工作,从源头抓起,明确材料质量管理的程序,制定材料质量管理细则,严格招待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试验标准和规程进行检验,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马振珠.中国建材检测方法[J].工程质量,2007,(01).

[2]陈丽莎.建材检测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其持续改进[J].广东建材,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