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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范文1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合同授权和审核管理、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和档案、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和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等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
1.制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企业合同管理规划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具有指导性、方向性和前瞻性。企业法律顾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现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提出本企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方案,供领导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分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对已有的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规章制度也应在实践中不断的修订完善,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合同的起草则是合同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草拟和定稿的过程。起草合同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由于合同特别是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主导或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
4.审查合同、防范风险日常合同管理中,除了少部分重要合同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亲自起草外,大部分合同则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审查会签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中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周密性进行审核。通过合同审核,起到法律把关、风险评估以及事先预防的作用。
5.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履行合同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合同起草、审核、参与谈判等环节,而是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指导业务部门签订合法、有效、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并动态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要与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开展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6.参与合同的重大决策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是企业针对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7.组织合同法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合同法律培训工作,使合同管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能了解并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合同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管理职责奠定很好的工作基础。
8.建立健全合同台帐、档案切实做好合同台帐、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建立健全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还要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也同时归档。
9.对本企业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合同等的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保证严格贯彻执行,为企业把好防范风险的关口。
10.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法律顾问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11.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顾问定期对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总结,向领导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总结积累经验,如日后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对症下药。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是其他部门的人员所不能胜任的。二是由于合同管理大都采取的是由企业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即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专门承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依法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具有其他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如果合同管理工作是由其他职能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也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合同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起草审核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解决等方面协助配合。
冶金地质企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冶金地质企业都已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的观点也开始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并逐渐采纳。近几年来,一部分冶金地质企业已经开始逐渐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设置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至今尚未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未配备法律顾问人员、未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但没有全过程介入合同项目的审查、决策、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法律审查环节。有的企业缺少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兼职较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处理疑难纠纷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没有起到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冶金地质企业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一样,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乏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冶金地质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为有效预防、减少合同风险,冶金地质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
1.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对外交往、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因素,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关键和要害,因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参与及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合同管理法制化,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3.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介入合同事务只是为这种经济行为控制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既有因违法带来的颠覆性的损害,也有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更多的是因合同表述不利而带来的合同陷阱,这些不利因素的识别与避免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丰富从业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方能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
4.管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统一管理合同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体现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及时有效的企业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最大化的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合同范文2
关键词: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法律防控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作者:陈羽佳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潘秋香.企业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J].法制世界,2013(6):151-154.
[2]柴玮.从世界茶叶供需看中国茶业国际贸易[J].世界农业,2013(17):89-95.
[3]张兰兰.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J].中国商贸,2014(12):185-189.
法律合同范文3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合同范文4
1、《合同》第三条,提请贵单位注意,贵单位与乙方约定支付价款只有理论结算数额,对于事后是否还需进行实际称量,是否据实结算双方并未约定。若贵单位与该公司约定以实际计算得出的数额为准,则需注意发票的实际金额以及开票时间(建议在实际数额确定后再开票)。
2、《合同》第三条,建议将“拆除后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自行处理后不得将废旧钢材再留滞在甲方园区内。收到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的表述调整为:“拆除后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其毁损灭失、致人损害等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自行拆除后 天必须将废旧钢材等废弃材料运走,超过该时间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将相应材料运出园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废旧钢材在甲方园区滞留期间,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实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及付款后,根据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间差额,对合同款项多退少补。”
3、《合同》第六条,建议将“如违约。立即清场且押金不予退还”的表述中将句号修改为逗号。
4、《合同》第七条,建议将“如果因违反国家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甲方的现场要求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若乙方所雇佣工作人员在拆除、装运等过程中”给甲方或者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合同》第十条,建议增加“若变更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未通知对方的,通知送达至原地址即视为已接收。”
法律合同范文5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一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签字)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_______元。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三
甲 方:
乙 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财务顾问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2、乙方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公司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顾问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
法律合同范文6
这种毒瘤的措施。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治理合同欺诈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
一、救治:合同欺诈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一
所谓救治,是指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即合同欺诈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民法的欺诈行为,根据有关民法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责任,重在对受欺诈人进行救济,又兼有制裁欺诈人之意,因而可称之为救治。在民法上,对合同欺诈主要有以下救治方法:
第一,强迫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欺诈的诸多形式中,假装签约故意使对方丧失商业机会的以及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而被撤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后,责任人应向受害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强迫欺诈方承担债权责任。债务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欺诈合同,不当侵害债权人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即须承担侵害债权责任。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在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欺诈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要共负连带责任。
第三,受欺诈方可选择欺诈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受欺诈方愿意继续保护合同的效力,则可以要求欺诈人继续履行合同。在许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对受欺诈人是有利的,特别是受欺诈人非常希望得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标的物或所得到的利益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第四,受欺诈方可选择定金责任。定金,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护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但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对定金的规定,如果受欺诈方是给付定金者,则有权利双倍收取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者,则没有返还定金的义务。
第五,受欺诈方可选择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指因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法》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四种情况:其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其三,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其四,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人和欺诈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有关法律对该种合同规定了强制性法定违约金的,受欺诈人就要运用违约金责任形式让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即使对方的欺诈结果并未导致任何损害,只要有欺诈事实存在,也应使其支付违约金。
第六,受欺诈方可选择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损失,是指欺诈方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依照法律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七,受欺诈方可选择撤销合同。如果受欺诈方选择了撤销合同,则可依据缔约过失理论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信赖利益的赔偿运用的基本目的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状况与现有状况之间的差距,就是欺诈人所应赔偿的范围。当合同履行不利于受欺诈人,受欺诈人最好选择撤销合同。
第八,受欺诈方如果是消费者,则可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已进行特殊保护。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如果受欺诈方是消费者,则应优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索取一份额外的赔偿。因此,受欺诈方作为消费者,一定要首先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欺诈方进攻。
二、整治:合同欺诈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二
所谓整治,是指合同欺诈的行政责任,即合同欺诈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范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由于这种责任既要打击不法欺诈人,也要惩罚某此因渎职而上当受骗者,其重心在于整顿和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可称之为整治。在行政法上对合同欺诈主要有以下整治方法:
第一,对欺诈方申诫处罚。即以对合同欺诈者的名誉、声誉权利造成损害为处罚方式的惩罚。主要适用于合同欺诈者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情况较轻微,不足以处以其他行政处罚的行为。如警告、通报批评等。
第二,对欺诈方财产处罚。即行政机关依法剥夺合同欺诈者财产权利的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及没收。罚款是行政机关对合同欺诈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没收是行政机关将合同欺诈者的非法所得、违禁物或违法行为工具进行没收的处罚。财产处罚在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处罚中适用较多。
第三,对欺诈方人身处罚。即限制或剥夺合同欺诈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主要为拘留。人身处罚在对合同欺诈行为处罚中适用较少。
第四,对欺诈方行为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合同欺诈的个人或单位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的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暂停营业等。
第五,对受欺诈方有关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合同欺诈的得逞往往与受欺诈方疏于防范有紧密联系,因此,受欺诈方上级主管部门就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做出一定的行政处分,受欺诈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三、惩治:合同欺诈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三
所谓惩治,是指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亦称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即合同诈骗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诈骗行为,根据有关刑法规范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于合同诈骗人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构成了这种责任重在对诈骗分子给予惩罚,又对被骗者单位主管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进行惩戒,所以称之为惩治。在刑法上,对合同诈骗主要有以下惩治方法:
第一,对合同诈骗分子的惩罚。《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报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对有关主管单位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诈骗行为的惩罚。《刑法》第167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