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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1
成立专门机构
开辟“绿色通道”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4月24日正式授牌后,省检察院迅速行动,于4月30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必须以积极和坚决的态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内设机构的组建和工作开展。截至5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省院、7个地州院和10个县级院的专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组建工作,并配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成立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刑事案件批捕、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均集中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承办,开启了生态司法“绿色通道”。
查办案件依法履职
“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立案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摸排查办工作和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工作,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前,查办一批在生态领域有影响的案件”。4月30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当前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对影响重大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采取一般案件重点审查、较大案件专人审查、重大案件专案组审查等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生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至5月,全省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了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其中批准逮捕225人,提起公诉545人。
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村民孟某某为在征地建设中获得巨额补偿,毁坏贵阳市环城林带18.8亩防护林,改种桃树苗,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贵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孟某某。
为落实省委打击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资源环境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省检察院还于5月13日下发了《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对生态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摸排,加大查办和预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摸排掌握了一批案件线索,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
加强调研强化监督
为落实省委关于监督支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还注意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铜仁市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及时进行走访调查,介入环保监管领域,与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住建局和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就治理污染问题召开座谈会,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清镇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林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林业生态调查报告》,得到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贵州省检察院部署为期8个月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4月28日又下发《关于强化立案监督严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再次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工作进行部署,要求认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线索,依法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4件26人。
探索新路实在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生态检察工作新机制,着力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省检察院到环保厅、林业厅等生态环保执法部门进行走访,了解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和处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作机制,共同研究环保、林业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清镇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制定《清镇市生态保护公众、行政、司法三联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制度,与法院共同制定《生态补偿量刑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恢复受损植被的被告人实行宽缓政策,实现了刑罚打击、教育和补偿等功能。
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支书金某等8人为鼓励、扶持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清镇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林业部门联系,督促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掉的林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林木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2
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
县人民检察院设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等个部门,行政编制个,在岗干警名,50岁以上人,40-50岁人,30-40岁人,30岁以下人,其中副处名,正科名,副科名,科员名。全部干警中党员人,占比%,检察官人,占比%,大专学历人,占比%,本科学历人,占比%,女干警人,占比%。
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历层次较低
由于县是山区小县,经济相对滞后,福利待遇偏低,人才吸引力不强,因此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较低,本科学历只占全院检察干警的%,且部分本科学历是通过继续教育所得,第一学历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极少,大多为大专学历及以下学历。
(二)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缺乏
该院检察干警学历层次不高,因而缺乏专业化、高层次、复合型检察人才,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较强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丰富,即精通法律、在其他专业领域有造诣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欠缺。
(三)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
2002年国家统一组织司法考试以来,该院检察干警参加司法考试者不多,参加者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因而无法律职务人员较多,与检察官队伍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存在检察官断档现象。
(四)检察院的编制与所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
该院人少案多压力大的问题较为突出,不能满足实际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
(五)检察干警待遇偏低
该院检察干警待遇相比公安、法院较低,且职级晋升较慢,工作生活条件差,致使部分检察干警不安心工作,选择调离检察机关,向发达地区或收入高、提拔快的单位流动。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检察院缺乏进人的自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编制管理机制不配套,检察院进人都是由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检察机关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多大自。从这些年情况看,检察院进人渠道比较杂乱,主要是来自军队转业干部和当地领导以及检察院内部检察干警的子女,导致现有检察干警水平参差不齐。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部分干警由于司法考试难以过关,虽在长期执法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造成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比例失调,制约和阻碍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检察院缺乏吸引、留住人才的竞争力
由于县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高等院校的毕业学生不愿留在原籍工作。同时检察院干警收入少,待遇差,工作清苦。部分检察干警家属下岗或没有工作,部分干警子女就业有困难,不得不为生计奔波而影响工作。还由于检察机关上下、内外交流机会少,导致干警职级偏低,挫伤了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影响了检察干警队伍的稳定,不仅不能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还导致检察院内部优秀人才的流失。
(三)检察院缺乏建设人才队伍的机制
检察院由于人员少、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检察干警接受业务培训的机会不多,少数干警没有择业压力,业务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法律素质相对滞后,执法能力整体较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检察院一方面缺乏相应的人员淘汰机制,出口不畅,对于一些素质低、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干警,难以通过一种有效机制将其淘汰出检察院。另一方面受编制的制约,符合条件的高素质人才不能顺畅地进入,出现了想录用的人进不来,要清退的人辞不去的尴尬局面,造成难以建设好检察人才队伍。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用人自,拓宽培养渠道,培养高素质检察人才
检察院要具有一定的用人自,要改进招录方式方法,广开门路选人才,有计划地吸收引进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壮大检察院干警人才队伍,解决检察院专业人才短缺的瓶颈问题。要拓宽培养渠道,选派优秀检察干警到高校深造,到上级院挂职,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推行岗位资格准入制度,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两个重要部门,干警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成效,通过岗位资格准入考试和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评价,提高准入门槛,真正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干警选人反贪、反渎部门,进一步优化队伍素质,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增强侦查队伍的战斗力。要把检察人才培养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检察干警,多渠道、多平台打造人才,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人才资源开发
要狠抓学历教育,继续提高检察干警的学历学识水平。要针对检察队伍学历学位层次偏低的状况,加强检校合作,开办法律本科远程网络教育,组织不达本科学历的检察干警参加学习。对参加学历教育的检察干警,除保障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外,给予取得学历证书的要有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提高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积极性。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为高素质人才的快速成长搭建平台。围绕服务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检察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确定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尤其是领导素能和一线执法办案骨干的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开展“岗位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以此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培训工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检察干警提供一定的便利,鼓励他们认真努力,积极应考,争取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检察官,解决检察官断档问题。
(三)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促进检察人才成长
要建立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充分施展才能。要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全体干警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办法,明确选拔任用和晋升工作的方式、方法、程序和条件,鼓励年轻检察干警有更高的目标追求,敢于担当重任,让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踏实肯干的老检察干警感到有前途、有奔头,充分调动各年龄层次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要坚持“阳光作业”,确保选用过程和结果公正。及时将竞争的岗位、条件、方法、程序、人员报名、民主推荐、能力测试、党组决定等情况予以公开,扩大群众对检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最大程度地争取干警的信任和支持,真正做到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群众服气。让年轻有为、富有朝气、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走上了重要的领导岗位。
(四)建设检察文化,增强队伍凝聚力
良好的文化能够营造积极向上的健康氛围,建立和谐融洽、团结奋进的工作环境,增强队伍凝聚力。要通过建设检察文化,增强队伍凝聚力,使检察人才甘于在艰苦环境中工作作贡献。建设检察文化一是加强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政治素质建设,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各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激发检察干警投身检察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3
《检察风云》:冯检,听说2011年你到黄冈市检察院工作以后,一直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放。你为什么如此重视此项工作?
冯检察长: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无法想象,如果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没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严格规范执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还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同时,过去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规范执法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只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会不断得到提升。
《检察风云》:这几年来,你们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是怎样下大力气抓出明显成效的?
冯检察长:持续不断的大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个专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治理、扣押款物专项清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等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活动。当时,省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要准确记载)的办案纪律,我们结合黄冈实际,采取了“六个纳入”(规范执法纳入每次自侦工作会议主题,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每期自侦干警培训班培训内容、纳入对干警的测试科目、纳入检务督察重点)的措施,确保“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禁令要禁,铁律要铁”。既然有了纪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我们严厉查处规范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上级要求不顾、敢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严重败坏检察形象的典型,我们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保证执法作风的转变、执法制度的落实。持续、高强度的教育整顿活动,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迅速取得明显成果,又通过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以此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冯检察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标准,高检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阐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说,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就我们的理解和实践,就是认真落实好省院规范执法24项任务,设法让“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植根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头脑中,化为自觉行动。
《检察风云》:“植根于头脑”,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这可是件难事啊!请问怎么个“植根”法?
冯检察长:当然是从开展教育活动着手!但教育活动一定要抓到实处――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讲,我们并不避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让广大检察干警明白不规范执法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风险――
政治风险:因个人履职不当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或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这种风险一旦形成,你承担得起吗?
经济风险: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确行使职权,会使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风险:因执法不规范而发生错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廉政风险:检察干警个人因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不规范执法,从而腐化堕落,这样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们还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让执法干警明白规范执法于公于私的好处,不规范执法会给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性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们想方设法促使干警牢固树立风险危机意识,牢守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检察风云》:能介绍一下你们是如何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吗?
冯检察长:可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规范讯(询)问行为: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不超时在办案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严格实行审押分离、审录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讯问,确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还押连续休息6至8小时;询问绝不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绝不进行拘禁、留置或者变相拘禁、留置。
规范证据采信: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违法违规讯问笔录入卷,确保证据合法性……
规范赃款赃物管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严格扣押冻结款物范围,严格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程序,严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式。
规范办案区管理:严格执行省院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办案区“五室”、双通道、强制物理隔离、视频监控等设施,强化安全值班守备,确保办案安全。
这些规范的执法行为,契合了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据证明体系标准更高的要求,为侦查、公诉等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奠定了工作基础。
《检察风云》:你们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冯检察长:2013年,我们在2012年初步打造规范执法“黄冈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以更高标准推动规范执法,实现了从“严格落实要求”向“追求精细化”的跨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保持强劲势头,2012年、2013年分别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办案质量也迅速提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别达到96.77%、96.72%;近两年已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诱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没有无罪判决案件。执法办案能力明显提升,突破案件能力显著增强,先后侦破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并以“零口供”侦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办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办理省院交办的湖北某拍卖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时,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1人,发现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贿赂犯罪线索70余条,省院将这些线索交办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处42人。我们还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注重侦查谋略,倡导智慧办案,促使15人在初查阶段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干部三名、执法人员一名……规范执法办案以后,我们实现了无超时限、无刑讯逼供、无安全事故、无因执法方式不当影响发展大局的“四无目标”……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对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冯检察长:是的。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说,我们的干警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新要求,能够迅速适应,在执法办案方面做到了无缝衔接、同步合拍。
还是数字最能说明问题: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四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4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市检察院荣获全省最佳文明单位及全市优秀党组中心学习组、优秀领导班子等16项省市表彰。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4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内涵
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采取询问、查阅卷宗、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手段,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刑事侦查等存在显著区别。三是调查地位的中立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居中”是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调查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包含被调查主体负有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违法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仅针对其中一项即审判人员。笔者认为,从民事行政检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与刑法对主体身份的严格限定相区别,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大致包括: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当然包括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人员包括庭长、院长等;辅助审判工作进行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涵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辅助人员(即书记员)。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评估人员等,由于其系以专业知识受托仅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判或执行,虽然其所做专业结论会影响裁判结果,但该类人员由于与审判权的行使不相关,所以不应纳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内涵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因为其主体特殊性、违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围相对较窄。违法行为调查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的一致,其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该项职权范围内。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均应纳入本文所限定的调查范围。本文限定范围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一、违反的法律限定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法》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等。二、其违法情节虽可轻可重,但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相差不多。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多样,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审理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就民行检察违法调查权而言,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般违法,所违之法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包括刑法。由于诉讼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属于不同部门行使,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犯罪,则应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概念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监督机制。[1]审判权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原则性授权具体化,也不失为构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缘由之一。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民行检察违法调查的内容不外乎对违法线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两个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调查原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时,应该遵守严格依法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第一是调查主体合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可限定为申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第二是调查内容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超出调查范围。第三是调查程序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不能一味追求调查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程序正义。
2.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原则。在违法调查过程中,在未能核实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应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中实施的各类行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应该及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3.全面调查原则。该全面调查原则包括:对调查线索的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对被调查主体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综合考察、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这是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各方面的立体调查。
4.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一旦启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均应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在处置上应该坚持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即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则应该依法给予纪律或法律方面的对应惩治;如果经查实不存在违法情形,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如举报人、知晓开展调查的人员、被调查人所在组织的领导以及被调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虚假举报或恶意提供调查线索的情形,还应依法对该恶意举报人进行惩处。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适用的调查方式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原则上仍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但可根据调查情况的展开以及实际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具体的调查方式包括:
1.审查卷宗和档案材料。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民行检察的调查人员首先应该调取案件卷宗或相关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时,有义务提供审判卷宗。对于其他机关留存的档案,如果与本案相关需要调阅,其他机关也有配合义务。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形成阅卷记录或初步审查意见。
2.询问相关人员。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该有关人员包括申诉案件的原审承办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员(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委托鉴定、勘验、评估等。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人民法院应当勘验而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涵盖的调查范围
1.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不仅会有损诉讼参与人权益,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该类情形大致分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二、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释明或不当释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委托鉴定、评估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执行或无理由迟延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的。四、无正当理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对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答复。五、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3.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法律和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纪守法,并恪守职业道德。该类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当事人或人等的吃请,其后果可能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人的贿赂,徇私枉法,甚至触犯刑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款物,侵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贯穿整个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监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拟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机制予以建设,赋予其明确的调查范围和可采取方式。同时,违法行为调查也是民行检察部门享有的一项权力,为了规范该权力的运行,亦需要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基于此两方面的目的,笔者将初步拟定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来保障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发挥该调查机制的功效。
(一)统筹线索收集、分类、整理工作
根据经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线索来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和投诉。二是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三是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2]在整理申诉案件材料时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事即案件情况,一是对人即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况。内勤人员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栏列明,对于需重点关注的线索应着重标示,以便承办的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核实。
(二)线索甄别后立案程序
承办人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先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在对材料的基本审核基础上,进行对线索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拟定是否立案的意见。通过承办人的初步筛查,可筛选掉举报不实、诬告、错告或无任何证据支持的线索。对这类线索,直接将其排除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决定立案,需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支持。第二,初步判断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诉权;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涉嫌违纪甚至渎职。[3]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办人员应拟定立案决定,报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三)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结合违法行为调查的基本原则,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线索涉及的所有证据要全面审核;二是要明确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性质,调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职权设定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格履行工作流程设置的审批程序;四是严格按照流程设置的办案期限进行调查,不可久查不决。
(四)终结违法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的承办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可与申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该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如果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情形,在形成最终结论前,需当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如认为确有必要还需进行补充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处置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一项具有现实功能的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应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处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据此对申诉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承办人。三、经调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侦查。四是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并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备案存查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民行检察部门应将该项调查工作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建立单独的违法行为调查卷宗,可作为申诉案件的特别副卷归档存查。下级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应依程序向上一级民行检察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民行检察部门统一掌握情况,同时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门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方面对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认识不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发挥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须注意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衔接配合。[4]
(一)严格检察职能分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民行检察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对该行为的后续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应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将调查结果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二)强化业务指导,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
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抗诉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调查,则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直接实施,不宜再交被监督对象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如果因平级监督而遇到一定难度和阻力,则需要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在有明确违法线索时,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对下级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办案组,保障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发挥其监督效力。
(三)明确调查目的,搭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的调查是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纠正法官的违法行为,更要做到消除当事人的猜测与误解,化解矛盾,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作为民行检察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既涵盖法定监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来,也可以就某一时期监督态势举行座谈,或就某一监督个案进行单独通报等。该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个案监督效果的影响扩散,以确保民行检察中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作用的发挥。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法对民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权给予明确规定,虽然其范围相对较窄,调查对象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但这种权利的明确授予并不是对民行检察监督权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在该工作机制之下,严格依法、慎重用权,真正让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维护、提升司法权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对调查作出规定。
[2]杨彦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研究》,载《诉讼法学》2010年第6期。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法律监督
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解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1]
针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有观点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是政府,而检察机关职能属性上本质的司法性,导致其必然被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其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忽略了其对社会管理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影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并且更加应当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
一、检察职能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契合
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承担追诉犯罪的共通职能外,还承担着审查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监督职能。[2]这些职能在实际运行中,充分显现了其内在的监督性、服务性、指引性、延展性。而检察职能的内在属性与社会管理创新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合法有序等价值目的相互契合,这就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可行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首先是监督性。宪法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为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贴上了监督的标签。纵观世界各国政体,制度设计者无不巧妙地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监督制约的阀门,以保障权力的行使遵从合法的轨道。在我国政体制度中,检察机关正是这一坚固的权力监控阀门,在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各种权力的触角必然有所延伸,权力的行使与职责范围的扩张,势必对公民私权有所影响,这就更需要检察机关做好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使法律得以准确实施。
其次是服务性。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对其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执法个体的素质问题,有的是政策受众的理解问题,但最主要的是当前社会管理水平难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不能较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检察职能的服务性,内发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稳妥有效地革新优化,通过检察职能的外部平台予以展现,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
再次是指引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指引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与主流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批捕、公诉职能,直接指引社会行为方式,间接宣扬主流社会价值,对于规范和促进社会管理,具有显著的指引作用。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行使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管理创新营造和谐的大环境。检察机关对反贪、渎职侵权行为行使侦查权,对社会管理者中存在的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坚决予以查处,净化管理队伍,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
最后是延展性。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检察职能的延伸性并不是盲目要权增权,而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伸职能触角,保障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检察机关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托检察职能,大胆尝试参与社会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从而使检察职能的行使逐步延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及时满足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路径分析
(一)理念转变为前提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为行动的方式与方法指明方向。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转变原有理念,做到在执法中谋民生、在管理中求服务、在监督中促公正。
首先是在执法中谋民生。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特征,农民、下岗职工、拆迁户等弱势群体无疑是最主要的诉求主体,他们缺少致富资源,缺乏致富机会,即便是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益也极易被侵害。检察机关不仅承载着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的职能,还承担着社会公共职能,旨在维护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条件,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4]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执法责任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执法中谋民生。
其次是在管理中求服务。当前我国正在经历政府职能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过程,检察机关由于追诉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属性的要求,导致管理特征的必然存在,但是这与强调服务理念并不矛盾。从国家层面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法治环境,从而起到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告知违法成本的作用,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从公民个人层面来看,在新的历史时期,公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不再满足于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简单的形式,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也对法律服务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突出服务属性,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回应公民的合理司法诉求,切实做到在管理中求服务。
最后是在监督中促公正。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狠抓法律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来阐述公平正义理念。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改变原有的简单工作意识,树立维护法律公正理念,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统一的法律标准。
(二)载体多元为基础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明确执法办案核心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促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体的多元化。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履职载体,也是连接检察机关与社会个体的重要纽带与桥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惩治职务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诉讼监督职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在继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管理受众特点,结合自身职能,探索参与载体。笔者认为应有以下三点。一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深层次探索犯罪成因,抓住源头漏洞,提出相应对策,并辅以科学调研,形成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及人大汇报,为区域稳定与和谐发展谏言献策。二是针对如网络犯罪、土地资源犯罪等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以普遍使用的办案方法,并加以推广。三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宣法、普法,形成长效服务机制,提升公民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对刑满释放等“五种人”的帮教管理,帮助失足人员重归社会,提升公民安全感。
(三)机制改革为核心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理念的转变,更应当注重现实地履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转变的引导下,对参与载体进行提炼、固化和升华,改革现有机制,保持参与的动力与持久力。
首先是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标准,使职能部门的工作有章可循。并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提升办案质量。其次是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在延伸职能触角的过程中,需要内部各部门的配合协调、监督与制约,因此应当制定内部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并以此来保障职能延展的适度与平衡。再次是完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无论是案件相关人员还是一般群众,对于提出的情况、问题必须进行备案,及时联系相关责任人,尽快进行答复。定期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关联单位进行座谈,倾听这些单位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从外部眼光审视检察工作,虚心更正并回复。最后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考核是开展工作的方向标,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规范和鼓励作用。针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迫切性,在检察工作的考核标准中要加入相关内容,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自身规律,又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既要要求创新,又要注重长效,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好路、导好航。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创设派出检察工作室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议在各社区及乡镇设立派出检察室,采取流动驻点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理控告与申诉,协助公安机关对管制、刑满释放、酌定不等特殊人群开展帮教工作,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与镇、街、司法所等部门展开合作,努力将矛盾在基层解决,将不稳定因素化解于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丰富检察建议机制
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职能触角延伸、参与社会管理的典型方式,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配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应当在现有检察建议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加以丰富。如改变原有简单建议方式,在发送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与被建议单位、部门召开座谈会,当面释说法理,共同研究对策,切实推动检察建议作用发挥到实处。还应当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发送检察建议后,跟踪被建议单位改进动态,定期回访,听取成果与意见,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主要是针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的矫治,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应当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基础上,立足监督职能,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全方位监督体系,对减刑、矫正级别升降、改变强制措施等决定要通过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进行走访,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纠正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和二次犯罪。
(四)参与虚拟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应当在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能力、网上舆情监测的研判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络,发挥法治舆论的导向作用,建立突发网络事件应急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关注涉检网络舆情,迅速出击,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营造出支持检察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注释:
[1]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中,第202页。
[2]陈辐宽,《检察视域中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154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3页。
检察院个人履职报告范文6
全覆盖与差异性
全区教育系统各学校的领导干部、教师、学生全部被纳入参与主体,以“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加强干部作风教育、教师师德教育和学生品德教育,进一步促进干部廉洁履职、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廉洁修身的品行养成。但“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普陀区院采取循序渐进,先行先试的方法,通过选择真如中学、梅陇中学、文达学校等为试点单位,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设示范教学实践,注重教学课例的积累,不断完善活动的方式方法,形成有益的经验做法并逐步推广,努力实现廉洁教育与日常教学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
“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领导小组,通过区教育局幼教学前科、中小学基教科、宣传科、工会、人事科、职成教科等职能部门牵头,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发动广大教师、学生共同参与,完成了《普陀区“廉洁文化进校园”教育课例集》和《普陀区小学生“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绘本》的编印。同时,初步完成了《普陀区廉洁教育读本》的编写。所有教材均以“普陀区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领导小组”冠名编印,基本形成了具有普陀特点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系列课例教案和读本,并通过召开普陀区“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现场会,相互交流经验,在全区教育系统推进“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切实将该项活动不断加以完善和深化,突出普陀特色。
在实现参与主体全覆盖的同时,将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在校学生,作为活动的重点参与主体,并明确各年龄段在校学生的廉洁教育内容。幼儿园、小学着眼于“自尊、诚实、节约、遵纪”教育,初中着眼于“自律、诚信、节俭、知法”教育,高中着眼于“自立、正直、勤俭、守法”教育。此外,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业余大学、教育学院、社区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要求根据各自学时安排与教学特点,开展符合实际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
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任务,“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明确各年龄段教学目标和特色,并注重与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有机融合,突出弘扬传统廉洁文化。如对幼儿园小朋友,主要教会他们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培养集体意识,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对小学生,则注重引导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和基本的社会规范。同时,用“小手牵大手”的教育方法,通过孩子们的良好行为习惯影响父母和周围的大人。对初中、高中学生,采取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方式和内容,着重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正反典型案例教育,积极引导他们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内容,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公民道德意识,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观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培育良好的品质。
“双组长负责制”
在高检提出“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的“五进”工作要求及市院作出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部署后,普陀区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实施细则》,并强调以“早思考、早谋划、早安排、早推进”为工作要求,由分管检察长牵头,召集预防部门干警就如何开展活动进行集体讨论、群策群力,拿出初步设想。在就检察机关推进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的意义和部署,向区教育局、团区委做了通报后,迅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响应与支持。为了有效开展此次活动,区教育局积极提供了全区教育系统的基本情况,团区委也就本区青少年工作主要情况做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三方围绕活动的目标、任务、措施等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并达成基本共识。
根据前期调研和达成的共识,区院与区教育局、团区委共同做好本区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期间多次召开沟通会交换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力求将“廉洁文化进校园”工作做好做实。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今年2月28日,普陀区院与区教育党工委、团区委会签了普陀区《关于深入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是各方的积极态度推动了活动的顺利启动。
为保证“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他们成立了由区教育局党工委书记和区院分管检察长共同担任组长,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的活动领导小组。其中,区教育局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团区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三个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联络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分解任务、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措施地顺利开展。会签单位及时向全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下发活动实施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学校通过校行政会议、教工例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和活动的宣传动员,另外,成立了相应的工作小组,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明确联络员。在此基础上,三方会签单位立足问题导向,深入基层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整合区教育资源,有序推进活动的开展。
与学校原有工作结合
普陀区院将“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贯穿于学校党建、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师风教育和学生品德教育相结合,形成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层分类、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的工作格局,使之成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活动开展与学校工作出现“两张皮”的情况。
充分运用学校内的校刊、宣传橱窗、校内广播、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介,发挥主办单位的各自资源优势,以贴近校园生活的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政策法规、工作成果和先进典型事迹,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廉洁文化的氛围。同时,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区有线台、《新普陀报》、普陀门户网站、教育系统宣传平台,将“廉洁文化进校园”的开展情况、活动成效和经验做法向社会宣传展示,积极争取各方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在廉洁文化宣传教育中起着引领和示范的作用。为此,一方面充分利用学校中心组理论学习会、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各类培训活动等有效途径,通过举办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教育报告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将廉洁履职教育融入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不断强化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开展职业道德和党风党纪教育、举行廉洁从教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形式,将廉洁教育贯穿于师德师风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引导广大教师用自身的学术修养和人格魅力,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
积极开展廉洁文化精品课建设。引导教师在备课中有意识地挖掘学科教材中丰富的廉洁文化资源,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六个关注点”,即一是育人的艺术点――力求无缝衔接;二是育人的入手点――了解学生思想;三是育人的融合点――注重训练内化;四是育人的催化点――激感效应;五是育人的默化点――坚持为人师表;六是育人的实效点――强调知行结合。初步完成的廉洁教育读本的编撰工作,这方面梅陇中学已经给我们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下一步将与各基层学校、教育学院德研室共同合作,抓紧教育读本的审查,为进一步巩固普陀区廉洁文化进校园成果,扎实做好总结、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