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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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工作意见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1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五、资金渠道

(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各区县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要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2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0%(城镇4*0元/月;农村3*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可全部纳入)。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区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50%(城镇450元/月;农村35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5、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可全部纳入)。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区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l、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免杂费:小学100元/年,初中160元/年;免书本费:小学320元/年,初中400元/年)。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l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l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格的审定

(1)2*学年第一学期低保家庭学生名单在9月1日之前完成确认,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名单在9月15日前完成确认。以后每学期的名单确认须在学生到校报到之前完成。

(2)对确认后的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发放“助学券”。

2、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落实

(1)各镇帮困助学经费总数的50%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另50%则分别由被帮困学生户籍所在的各镇负责拨款至区教育局。

(2)户籍在石化街道学生的帮困助学经费,由区财政局全额拨款到区教育局。

(3)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管理、各学校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使用

(1)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2)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该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3)“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4)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5)享受生活费补助的被帮困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就餐,如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就餐者则不享受生活费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减免,每学期审批一次。

2、发放助学金: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每学期审批一次。

3、所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区财政部门按标准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五、其他事项

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本区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按照《*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20号)执行。

六、实施时间

(一)本实施意见自2*年*月*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如与以前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l、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免杂费:小学100元/年,初中160元/年;免书本费:小学320元/年,初中400元/年)。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格的审定

(1)20*学年第一学期低保家庭学生名单在9月1日之前完成确认,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名单在*月1*日前完成确认。以后每学期的名单确认须在学生到校报到之前完成。

(2)对确认后的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发放“助学券”。

2、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落实

(1)各镇帮困助学经费总数的*0%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另*0%则分别由被帮困学生户籍所在的各镇负责拨款至区教育局。

(2)户籍在石化街道学生的帮困助学经费,由区财政局全额拨款到区教育局。

(3)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管理、各学校负责帮困助学经费的使用

(1)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2)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公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该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3)“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4)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被帮困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就餐,如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就餐者则不享受生活费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减免,每学期审批一次。

2、发放助学金:开学时,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每学期审批一次。

3、所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区财政部门按标准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五、其他事项

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本区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按照《*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20号)执行。

六、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招生办法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cn)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2016年5月21-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验证日期。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精神,2016年本区将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2016年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3、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本市户籍确有困难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相对就近”为原则,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点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并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7、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5月21日-5月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5月30日完成。

8、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以及招收寄宿生人数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4月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6年5月7-5月8日。

6、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9日-5月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2日-5月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5日-5月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2016年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2016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保障、监督作用。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各学校、各幼儿园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为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10、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11、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2、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6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察要求

1、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在招生期间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进行检查和督察。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25日前

适龄儿童家长对小学入学相关信息比对确认,到有关部门补办(更正)。

2月29日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3月7日

对各中小学校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1日前

公布普陀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具体事项,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4月9日—23日

1.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

2.不在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地点另行通知)

4月23日

1.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月24日—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日—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5月7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月7—8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学生面谈

5月9日—10日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12日—13日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15日—16日

民办学校(限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1—22日

1.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2.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5月30日

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6月30日

1.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2.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六年级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4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科学抓质量”的思想,以现代化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受教育者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新课程理念,积极探索“轻负担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模式,努力形成“让学生动起来,让教师专起来,让课堂活起来,让校园乐起来”的良好氛围,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积极探索有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的新机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展。

二、具体举措

(一)严守底线,认真落实“六个严格”

规范的办学行为是落实“轻负担高质量”的前提和底线,省厅“减负”文件明确提出了“六个严格”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各校要制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实施细则,确保课程开设、控制学生作业量、控制补课、规范考试管理、学生休息和锻炼时间、规范招生秩序等相关指标要求的落实执行到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重点是将无效的在校时间、无效的机械作业、无效的补课辅导、无效的课堂讲授等减下来。

(二)强化管理,切实健全“五项制度”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活动安排公示、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学生健康通报、家校合作联动、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轻负担高质量”要求的实现。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校必须将学校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上报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并将学校教学活动安排(课程安排表、作息时间表、作业量、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及教职工任课任职表等)在学校宣传窗或网站予以公示。每学期举行一次由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征求意见会议,并建立备查记录。每学年向社区、家长通报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着力推进家长会、家长学校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家访、教育开放等活动,分批分层对家长进行专题培训,转变家长的观念,进一步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争取与家长就“轻负担高质量”工作达成共识,建立常态有效的家校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责任。区教育局每学年与各校校长签署规范办学责任书,校长与教师签署“减负”责任书,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三)深化改革,全力实施“四大行动”

在建立“轻负担高质量”省级联系区、市级联系街道(学校)、区级联系校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教学常规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特色学校建设、多元评价体系构建”等四大行动,全力推进区域“轻负担高质量”工作。

1.实施教学常规提升行动。制定出台《区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以优化教学管理、优化教研组建设、优化备课过程、优化课堂教学、优化作业设计与批改、优化质量测评等为基本内容,突出有效课堂和高效作业两大重点环节,探索开展作业效能研究,着力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评价方式,推进分层、走班制等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力、实践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校长、教师、研训员三支队伍是实施“轻负担高质量”的关键所在,要提高校长学科教学的领导力、教师学科教学的执行力、研训员学科教学的指导力,督促建立学科教研基地,完善校本教研制度,促进学校关注和研究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发展现状。

2.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提高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以德启智,切实增强德育实效性,尤其是要加强学生的行规养成教育和感恩教育;深入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和阳光体育运动;深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坚持办好一年一度“四节”,广泛开展“书香校园”系列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智慧、促养成、树理想,提高审美情趣和文化底蕴,使之成为做强我区特色教育和抓好“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有效载体;有效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各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对课程内容、实施方式、教师安排、资源建设、师资培训、课程评价、学业评价等方面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尤其要加强校本综合实践教材开发,将校本课程开发与特色建设相结合,将课堂教学和综合实践相结合,以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化”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实施特色学校建设行动。各校要根据《区义务教育特色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精神,本着“每所学校都是潜在的特色学校”的理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传统积淀,挖掘各方资源,重点在体育、艺术、科技、信息、学科教学、校本课程开发、教育理念、学校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培植一批特色项目,按照“建设特色项目——形成办学特色——成为特色品牌学校”的发展轨迹,制定特色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人力、物力、财力及制度上的保障机制,使特色项目成为学校常规课程和活动,使特色项目的课程教材和特色刊物成为体现学校特色发展的显性标志,使大多数学生参与到特色项目中,潜能得到开发,并培育出教有特长、热心学校特色教育的教师群体,实现“特色发展,文化育人”。区级层面要从学校办学思想、特色规划、过程实施、特色成效等方面对学校特色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实行项目师资、项目经费、配套政策等“三跟进”支持政策,引导学校实施特色品牌发展计划,并采取特色学校建设研究行动、特色学校建设推进行动、特色学校建设评估行动等多种方式,推进区域特色学校建设,逐步打造“一校一品牌,一校多特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

4.实施多元评价体系构建行动。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师偏重知识传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评价制度单一,分数成了评判学校、教师和学生好坏的主要依据。各校要致力于建立多元评价机制,从导向上引领“轻负担高质量”,积极为广大师生松绑,让教育回归本原。

(1)完善学业质量监控办法。积极推广实施“教育部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反馈指导项目”;完善以发展性评价为原则、动态评价为主要形式的区域初中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和小学毕业班学业质量抽测制度;深化基于中考的学业质量评价研究,有效监控和科学指导教育教学;建立健全完善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坚决破除将学业成绩、考试分数作为唯一标准的评价,推行文化成绩、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多项指标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

(2)完善办学绩效考核办法。重新修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绩效考核办法》,破除不同起点、相同指标的同一性评价,实行区别对待、分层评估、鼓励进步的差异性动态评价;破除学业质量权重过大的评价,实行注重全面的整体性评价。各校要对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破除以考试成绩定优劣的奖惩性评价,实行以综合考量促提高的发展性评价;破除单一定量或定性的终结性评价,实行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全程性评价。

(3)加大高中招生考试改革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初中部分学科教学内容及要求的意见》;进一步改革重点中学保送生推荐办法,保送生实行等额推荐,坚决杜绝“两次中考”现象的发生;扩大高长生招生范围,增加招收比例等。

三、保障机制

(一)学习宣传机制

各校要以《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省减负视频会议领导的讲话》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减负”文件和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三个文件为指南,进一步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明确减负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减负提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减负提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学生家长和社会中充分营造“减负提质”的有利氛围;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墙报、橱窗、网站、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把“减负提质”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告知学生和家长,向学生、家长宣传“减负提质”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坚持一手抓减负,一手抓提质,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充分认识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二)健全联动机制

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局各职能科室要明确任务,各司其职。政工科主要负责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办学机构参与管理、教学等违规行为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交流、退出机制和骨干教师队伍选拔管理机制,为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提供师资保证;义务教育科要加强对课程开设和控制在校时间等工作的监管,建立“轻负担高质量”学校试点机制,切实推进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学生科要加强对德育教育、社团建设、文体2+1等工作的指导和评价;监察室要加强“减负”投诉的查办与责任追究,确保“减负”措施落到实处;督导室主要负责对学校落实“减负”规定情况的督查,建立经常性的督查机制;区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对课程改革、教辅资料使用和教学常规落实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精心开展“轻负担高质量”教学试点,积极培育挖掘“轻负担高质量”教学典型。各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应的刚性规定和考核机制。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分管校长要具体抓好“减负”工作的落实,把“轻负担高质量”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和全体教师当中去,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责任奖惩机制

对贯彻落实“轻负担高质量”的相关情况和成效列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绩效考核的基础性指标和校长个人考核中,对“轻负担高质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学校和个人在评优评先中予以倾斜。各校执行“减负”规定的情况要同学校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教师落实“减负”工作要求的情况要同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级等挂钩,凡违背“六个严格”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区教育局和各中心学校凡接到实名投诉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凡查实确有违背省教育厅“六个严格”规定的,一方面要责成行为方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学校整体行为的,追究学校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属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四)督查通报机制

切实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减负”各项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落实。区教育局将根据省厅“减负”通知要求,严格管理,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督学每月对学校“减负”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督导室不定期对学校课业负担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每学期形成全区减负专项报告并进行通报。学生科每年向社会通报全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督导室、义务教育科、教师发展中心等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减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督查整改力度。区教育局设立减负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进一步加强自查整改,切实落实减负各项要求。

(五)示范引领机制

义务教育科、区教师发展中心要加强全区“减负提质”工作的指导和推进,要大力总结在“落实六项严格、健全五项制度、推进四大行动”等工作中的经验和典型,并在全区推广;各校要不断反思、改进和总结“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推进情况,发现问题,推出举措,提炼经验,并及时上报义务教育科。全区上下要一手“减负”,一手抓“提质”,确实做到“减负”与“提质”并举,努力形成我区“轻负担高质量”教育模式。区教育局确定17所学校作为市、区级层面“轻负担高质量”重点联系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上述学校要根据“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具体内容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寻求工作的切入点与突破口,着手开展实践,努力探索“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的基本规律与有效途径。重点联系学校要结合本校的“轻负担高质量”的实践,申报一项区级及以上的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切实有效地研究。区教师发展中心将对重点联系学校的“轻负担高质量”课题进行统一论证,并加强指导。区教育局将在重点联系校经验提炼的基础上,培育和推广“轻负担高质量”典型经验,通过专题培训、研讨、检查、评比等方式引领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扎实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11年2月—3月)

制订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进“轻负担高质量”工作方案,宣传动员,各校做好实施准备。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1.开展区域推进“轻负担高质量”专题培训;

2.召开“轻负担高质量”工作研讨会;

3.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展检查、评比;

4.开展“轻负担高质量”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和评估。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5

教育局李局长在2008年一月二十一日的讲话中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发展全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李向东局长指出,2007年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凡的一年,教育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教育局工作的良好开局。他强调,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加快转变人才观念,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做好2008年教育工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二要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三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四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切实促进教育公平。五要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贡献力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李向东局长对当前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作了分析,强调要正视矛盾、化解矛盾,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李向东局长指出,2008年要围绕“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教学教育质量”三大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着重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件好事办好。要充分估计工作的复杂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二是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抓好建立健全教育资助体系的各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三是促进公共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从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做起,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的过大差距。四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教。要严格执行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五是切实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要将维护安全稳定作为2008年教育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早日实现教育强区,加速实现“融入城市中心,打造经济强区、建设和谐开平”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6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投入督导。推动政府分担责任落实到位

1.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检查省(区、市)内各级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资金的具体分担办法,检查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情况。

2.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情况;检查以县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费的情况。

3.对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对贫困生界定、免费教科书的发放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情况: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情况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落实情况。

二、加强经费使用督导,促进学校资金管理规范有效

4.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按规定科学合理编报预算的情况;按照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的情况: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5.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6.对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按照师资培训计划和要求培训教师,提高教师素质和水平的情况。

三、加强改革效益督导,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

7.对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薄弱环节,缩小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义务教育差距情况。

8.对义务教育实施质量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特别是初中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情况;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清理超编教职工与及时补充缺编教师情况;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情况。

9.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学校执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文件情况,全面清理学校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督导工作顺利实施

10.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是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教育督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选派得力人员参与督导工作;保证督导经费和办公条件;指导下级教育、财政部门做好自查工作;根据督导意见,做好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