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子合同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范文1
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合同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打击,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合同无区别,只是在网上完成合同的缔结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一、电子合同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笔者对以下几种在网络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分析:
1.网络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消费者想要购买某商品,网页上呈现出消费者想要选购的款式,并呈现了商品图片,对其特点作了介绍。网站价目表上的标示由网络商家在网络上通过服务器将这些信息进行,并由消费者浏览网页了解商品标示,并希望消费者将要约对自己发出。只有当消费者点击表示接受该要约邀请,买受人表示其想要购买该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构成要约。
2.可以试听、试用或试玩的数据化电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网站呈现的游戏、软件、CD等商品可以让消费者试玩、试用、或者是试听,此时相对人则可以检验商品,如果检验的程度与检验那些在橱窗或者货架上陈列的明码标价的实物相比较而言为相当或者更严格,则是要约。
3.双方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电子邮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针对该当事人个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内容为确定的、具体的,则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该电子邮件则应当以要约来对待。如果该意思表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电子合同中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于电子合同中要约的生效时间,一般采“到达主义”,但是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要约,比如以通过EDI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存在如何认定“到达”的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该意思表示传送之后,进入受要约人可以占有的范围是,就为已到达;有学者意思表示处于受要约人可以了解的情况时,或者受要约人可以控制该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
1.在数据接收人提供了某一系统以接收数据电文,而数据发到的系统给了不是指定的系统而是接收人的另一个系统时,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我国《合同法》应补充规定,在此种情况,仍应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2.在网络上传送、接受或者储存电子资料时,很可能会遇到网络或者电脑故障致使电子资料欲表达的意思表示灭失或者迟延到达,那么此中情况下风险应该如何划分?
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的送达确认”的方式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数据电文的确认,是指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接收方收到发送给他的数据电文后,对收到电文这一事实为一定的行动进行确认。虽然信息确认可能是拒绝或承诺的前奏,但不是拒绝要约或承诺本身。
针对依法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况,当事人点击成交之后仅是完成了初步协议,最终应当以当事人确认书的签订而成立合同。
三、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电子要约的撤回。关于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问题,虽然从法理上看是可以设定撤回期限的的,但是交易时间是是不允许的。因为要约人一旦发出电子要约,信息几乎同时到达接收人,基本上没有撤回的机会。法律上即使规定了撤回的期限,也没有实现的机会。所以,认为应该采取 “发信主义”,要约一经发出,马上生效。
笔者认为,电子要约的生效仍然应当采到达主义,要约人应该享有撤回其要约的权利。因为,契约自由原则的要求,同时维护法律一致性的约束,要约人应当享有撤回要约的权利,以使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既不优于也不劣于普通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同时,撤回要约是要约人的一项合法权利,不应该随意剥夺,权利的暂时无法行使或者行使的困难并不能影响权利的存在。同时,客观条件影响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的传输的可能性较大,承诺和要约的撤回并不是不可能。受到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时,可能使要约、承诺无法及时到达,比如线路故障、网络病毒等因素。而在这短时间内,如果要约方欲撤回要约,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或者同时于要约到达相对人。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比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更快的信息传输方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电子要约的撤销。对于电子要约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资料的传输速度特别快,受要约人经常作出自动发出承诺的设置,所以当受要约人一接收到要约,承诺就已发出,要约人不存在撤销要约的时间。第二中观点主张,从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及一致性的角度考虑,电子要约里应具有可撤销性,不应由于电子自动化的速度快,从而否认要约人撤销电子要约的权利。
笔者认为,确定电子要约是否可以撤销,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当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合同时,一般不能撤销,但是依然有例外情况的存在。因为在有的情况下,由于网络或者计算机的故障,可能导致承诺在要约撤销的通知之后发出, 这种情况下,要约理所当然具有可撤销性。因此,当电子合同的要约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予以交换时,以“一般否定+例外”的方法来认定电子合同要约的可撤销性是较为妥当的。
(2)当订立合同的方式是电子邮件时,要约一般是可以撤销的。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到发出承诺的过程中,受要约人一般会有阅读、考虑、论证要约的时间,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这段时间里面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可以看出,此种情况下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
参考文献:
[1]陈欣,胡鹏.电子商务中关于合同订立问题的探讨.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8期
[2]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版
[3]郑昆白.论电子合同成立中的要约邀请和要约.皖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孙渂,刘亮清.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几个环节的确定.南方经济,2002年第5期
电子合同范文2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
1.1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
1.2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
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
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为要约,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但是电子合同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与普通合同比较,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
2.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因此,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
“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充当“电子公证人”,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
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
3.1生效时间的确定
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3.2生效地点的确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适用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订立的通信方式是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发装置的地址都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任何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收发电子邮件。所以,一方面人们无法按照一个虚拟的电子邮件地址确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个当事人可以任意变更的,与合同本身并无合理联系的收发电子信息(承诺)的信息系统所在地,作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适的。既然收发电子信息的网络地址和信息系统的实际所在地都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据。那么,电子合同的成立地应以什么标志来确定呢?《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同时,我国立法对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据此,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以电子合同的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四个方面。各国均可按照以上四个方面的国家管辖权,对有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行为行使管辖权。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与司法管辖问题上,各国的管辖权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在电子环境下,住所地或营业地判断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困难在于:①在出卖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下;②在出卖人通过第三人交易平台或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自动交易系统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判断交易当事人的所在地。这在应用上和行使管辖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电子合同范文3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的若干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来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人们广泛采用的方式。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在表现形式上,电子商务合同必须依赖计算机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的文字毋需依赖机器设备。2、在存储介质上,电子商务合同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等磁性储存介质,而传统的书面文件所依赖的主要是传统纸张。3、在可信度上,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商务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可信度较低,而记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上述特点,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起草《电子商务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假如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其目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核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层、成为可读必须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况下,如一项电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在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也属书面形式对“书面”作了扩大解释,使之涵盖了数据电文,也就是说只要一项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显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视为书面形式,这种不拘泥于概念本身从功能角度出发的做法消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特殊性应该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化,传统合同法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这里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加以区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要约的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应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但这是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相当普遍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易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际上己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述观点,这种广告仍视为要约邀请,允许两家可自由拒绝消费者的承诺或随时撤销意思表示则于消费者没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符合的条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在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崇尚契约R中原则,所以允许当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销其意思表示,们也有例外的规定,美国《统一两法典》第2-205条规定:(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或(2)受要约人对此发生了依赖,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并且不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撤销,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得撤销,这个合理期限也不应超过三个月。大陆法系中,要约方向他人发出包括合同订立的基本条款在内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于到达相对方时生效,这种生效使要约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不能任意撤销要约。这个根源于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当然的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规定了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不得任意撤销。而在有效期内作出的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在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我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己有的立法(譬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数据巴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救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的不可能。这但也有人主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己得到广泛承认的合理权利的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认为:在电子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递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几秒钟内就会到达对方系统,实务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够在要约指令到达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达对方系统。然而,电子要约的撤回虽然非常困难,但并非绝不可能。在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或线路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就可能耽搁要约的收到时间而使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电子要约存在撤回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来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是可以实现的,例如,要约人以电于邮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销的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答复作出承诺,此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另外,受要约人使用了自动回应系统,对符合条件的要约自动进行回复,则要约人可能无法撤销要约”。所以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立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相应的确立了合同效力起始与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c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对确定适用惯例,在诉讼时确定管辖以及对确定适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英美法系采用“邮箱规则”一项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投入部箱的时间,生效的地点为投入邮箱的地点。如今这一传统原则也有所松动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规定,承诺的通知应于送达时才生效。“邮箱规则”的另一个例外是,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形式如使用电话、电传打字机或传真等方式来传递要约与承诺,承诺于到达要约手中生效,所以这种即时通讯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规则,即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所支配的范围内生效据此,合同成立于承诺到达之时,合同成立地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所在地。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主效采用到达主义,与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并不矛盾,即使对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来说,也不冲突,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有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以非对话的即时通讯方式进行要约承诺,该承诺的生效应应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所以对电子商务这种即使通讯,他们也倾向于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关于这一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只规定了“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并未规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法律判别标准。我国《合同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可见,在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规则采用到达主义,并且也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有明确规定。
(五)电子签名传统的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然而,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手书签名或盖章己经无法适用了,那么如何确定合同主体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国《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这一条文为任意性规范,建议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这一建议固然不错,它极大的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签定确认书,不把网上的合同内容记载在纸面上,问题就还没得到解决。况且如此一来也就大大违背了电子商务合同的快速交易、简化交易过程而节约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恶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网上的数字化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明合同的充分证据,仍然是个疑问。《合同法》之所以回避这一问题,是因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对电子签名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与亲笔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签署比较复杂。这并不是指签署的具体过程多么复杂,而是就其所需条件和后果而言。签名人需要相应的硬件和软件设施,而不是一张纸和一只笔就能解决问题;签署的程序对设计者来说可能容易,但对普通用户而言往往是复杂难懂的;此外,由于对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亲临现场,签名人并不总是象在亲笔签名那样知道行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从物理层面看,电子签名只不过是储存于个人电脑或服务器的硬盘、软盘或其他介质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节,不能以书面形式储存,虽然书面文件也不绝对可靠,但稍加注意还是可以长久保存的,电子签名的持久性除取决于保存者的细心程度外,还取决于所储存的介质的持久性、所用软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别。对亲笔签名可凭视觉辨别:对电子签名则无法通过感官直接辨别,需凭借一定的系统和程序来鉴别。4、原则上不具有独特性。一个人只有一种亲笔签名的样式(虽然字迹可能发生变化,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况且变化也可凭字迹判断人但他可能有多种电子签名的方式,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可能配发一个。电子签名必须借助于某种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电子签名为例,在使用电子签名之前,签名一方必须将其公共密匙交由一个可依赖的第三方(即安全认证机构)登记,并由该机构签发电子签证。签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签名之后和电子凭证一起交给接收文件的对方。对方通过电子凭证用公共密匙验证电子签名的正确性。由于电子签名具有技术特征,是否要把电子签名技术特定化就成为两难问题。一方面如果确定了一种签名技术,则安全认证等所有制度都必须围绕这一技术来设置,从而忽略了技术不断发展,日趋多样化的事实。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电子签名技术也是不可能的,电子签名不是法律简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决的。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而一定的机制总是与特定技术联系在一起,在解决上述立法模式问题上,新加坡《电子商务法》采取了折衷的办法,一方而规定了电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的中立性,适用于以仟何技术为基础的电于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于签名”(即以公共密匙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这一立法模式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现实性。受到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和充分肯定。关于电子签名安全认证机构的审核,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政府组建或授权的机构担任;一种则是通过市场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后者以市场信用为担保。出于促进技术的无拘无束发展和我国电子商务技术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议采用后一种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监督管理功能应得到相当重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签名问题如何解决仍然不明确。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非常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应以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签名法》为蓝本,在将要制订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规定。新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认定在贸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者通过对他方的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如果不具备这种合同履行的可信度,信用危机由此产生,甚至会导致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法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严重后果c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当事人的资格认定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开放性的互联网订立,并且当事人不是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所以,在比传统合同当事人陌生得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要具备比传统合同当事人资格认定更严格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应建立一种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有的学者建议,取得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3)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类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4)资信状况良好;(5)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这是一一种准则制的审定方法,只要交易上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既然是电子商务市场,就应有其本身的交易规则,交易双方除满足这些具体规则的要求外,还要求买方具备一定的网上支付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卖方具备一定的供货能力,固定的销售网络用以传输商品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但是,所有这些条件靠谁来认可,又靠什么来保证实施,就需要建立一个交易服务与认证机构。美国建立了一种认证机构,这种认证机构有三种类型:官方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行业自律型。在我国,我们建议成立一个互联网上的认证机构,在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证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鉴定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以后该用户进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带这份电子证书,用来证明它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份电子证书同样要经认证机构的定期审核,以保证其有效性。另外,认证机构应该对所有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的基本情况的评估。审核进行保存,以便交易者进行查询。
电子合同范文4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1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授权乙方为 经销商。
2: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赢市场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电磁炉、电压力锅、光谱炉、电水壶、牙具消毒器等小家电系列产品在 销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利了解甲方新产品开发、上架时间及常规机的价位,甲方有义务在最大限度内满足乙方要求。
2、 甲方有权调整统一零售价,甲方调价将以书面形式函告乙方。
3、 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提供当月库存清单,不能随意定制价格,因调价而产生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4、 由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 乙方网站没有甲方链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等费用。
6、 乙方必须把特价机放在显眼位置,如被我方查到一次扣5%的返点。
第二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及结算
1、 付款方式:支付宝支付。
2、 结算方式:对方确认收货发表评论后,给予一季一返点。
3、 开票方式:对方要求开正规发票的话需要给17%的税费,如不需正规发票,提前通知甲方客服。
4、在合同期内遇到材料价格上下浮动,产品价格如有变动,以甲方通知为准,以便产品的调价结算。
5、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市场变动,甲方调整供货价格,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6、甲方需乙方每天进行适量品牌宣传即保证客服质量。
7、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成交销量,则甲方有权改变与乙方的合作模式。
8、规模返点:
1)常规机返15个点,特价机返5个点。
2)新款相关事宜,待产品上架后再定。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
运输方式:由买家自付。
第四条、退货的处理
如对方是人为的,甲方概不受理退货,如实是甲方产品出现问题,无理由退货。
第五条、售后服务
如是人为的,售后服务收取维修费、运费、零件费,如是产品问题,售后由甲方一力承担。
第六条、 合作原则
1、 乙方应维护“**”品牌形象,并保证不发生任何的损坏**产品及**形象的行为。主要部件甲方保修半年。
2、 甲乙双方同意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如果乙方销售业绩平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不能实施甲方的产品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市场管理规定
1、 未经甲方同意,凡低于甲方的指导价格低价信息或盲目跟进,甲方将视危害程度,收取返点的5%。
5、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追溯责任不限于以上违约金的收取,停止一切终端支持,停止供货,取消合作资格等,并有追溯其他无形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推广方式
在各大论坛,帮派等对甲方产品进行宣传,需有一定的效果。
第九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需甲方的身份证及家庭住址。
2、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满足市场需求,拓展市场营销体系,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
线上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级别和地域
1、乙方经过甲方的特别授权,拥有在 的线上独家权,并经甲方的上游公司独家授权同意;
2、乙方成为上述地域后,乙方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网下向实体店、团体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围内,不再另设线上;
四、应收款管理规定:
1、乙方每月与甲方会计进行对账,对账无误,签字确认,如果没有对账或没有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发货。且在甲方发货三日内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
2、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对账,当甲乙双方出现经济纠纷、诉讼,乙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依据及起诉依据与证明。
3、甲方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为清帐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将应收款结清,如果在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乙方没有与甲方清帐,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一切供货,直到清帐后开始供货。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变更执行。
4、经甲方公司对乙方库存进行盘查发现,乙方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有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甲方将停止一切供货和一切支持,乙方必须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限期内将资金漏洞 补上,偿还公司欠款,如果定期内没有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甲方欠款,所有甲方在乙方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投资价款、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综合评估,本年度甲方授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为 元。乙方欠款额度超过 元甲方将给予停货处理,经过乙方向甲方申请同意后方可发货;月末,乙方欠款超过信用额度 元,超出部分甲方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入乙方应收款。(若乙方应收款回款有多出部分,甲方按0.80%付给乙方。)每年5月30日乙方必须清帐,清帐后甲方将所收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能做到一年2次清帐,甲方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窜货处理规定: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自觉遵守甲方区域划分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如跨区域经营或因监控不严导致货源批量窜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天内收回货源。如果没有收回货源,甲方停止一切供货,并给予乙方每双鞋一万元的处罚。直到乙方串货处理完毕恢复供货。
六、货源的配备、验收及货品调换、运输规定:
1、如经甲方同意的调换货,必须预先将调换货清单传真甲方销售中心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换,未经同意不予退货,私自退货甲方不予收货。
2、货物运输由乙方指定托运部,甲方配合送货,货物往返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后期补单,必须通过传真方式进行补货(注明专卖店名称、货号、颜色、数量、签名),如果电话告知补货,甲方可不配货,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收到货品后3天内必须将有差异、瑕疵货品反映至甲方销售中心,过期甲方将不予处理。在乙方指定的托运部运输的情况下,托运过程中包装箱完整、封条完整(有拍照留存), 出现数量不足,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包装不完整或没有包装完整的证据情况下出现货品数量不足,货物丢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发货有短信通知,乙方补货差异货品,甲方到货后会沟通发货,新品到货、畅销款信息均会以短信、微信、QQ群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以上信息进行补货、增款。
七、质量、售后规定:
1、凡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按“三包”规定进行处理,并凭盖有专卖店店章的销售信誉单与甲方配货中心调换,务必做到令顾客满意。如乙方在无法确定商品能否给予顾客调换时应拿回甲方鉴定(致电甲方销售中心)后再行处理。
3、从成品出库之日起至销售后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或消费者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残(次)鞋退回,甲方一律不予退换。
九、其它规定:
1、乙方开增值税发票,需另摊付集团营销公司所开具发票金额 %的税费。
2、本合同合计 页,当事人为甲乙签署双方,附带同时签订的附件 页以及本年度内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向合同签订地 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和集团营销公司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附加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商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潮流,满足市场需求,拓展市场营销体系,乙方同意成为甲方“法眼天下”网站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级别和地域
1、甲方在“法眼天下”网站设立金牌、银牌和铜牌三个级别。乙方同意成为地域的
2、成为上述地域甲方后,乙方在网上(及通过乙方网站)发展下级、下级会员,以及通过网上发展的下级、会员和乙方在网上开店销售商品不受地域限制,但在网下向实体店、团体单位或个人批发、零售“法眼天下”网站商品不得跨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地域。
3、甲方在乙方地域范围内,不再另设银牌,甲乙双方确定,在该地域批设的铜牌不得超过家。
二、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给甲方支付费用 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每年 月 日前给甲方支付域名费和空间使用费壹佰元人民币。
三、域名和分站
1、乙方拥有独立域名和独立分站。在乙方交纳费后三日内,甲方将域名告知乙方,并在该域名下生成独立网站分站交乙方使用。该分站网页页头名称、页底通讯信息由乙方在后台自主设定,其技术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解决。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分站全部网页风格与“法眼天下”相同,乙方可以更改分站全部或部分网页风格,其技术问题由乙方解决。
2、乙方可以在其分站上发展VIP会员、普通客户群。乙方发展的下级商,应与甲方签订合同,并给甲方支付费用,否则乙方发展的下级不具备权利。
3、在乙方及其下级按本合同第二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的条件下,该域名和分站所有权归乙方拥有,乙方可以自主决定对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域名和分站。乙方在权利期限内将域名和分站转让后,甲方对域名和分站的控制权及域名收费权自动转移到该域名和分站受让方。
四、商品资料下载
乙方具有免费从“法眼天下”总站下载 件商品资料的权限。乙方所下载的商品资料,供乙方在易趣、淘宝等其他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在本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向实体店和团体批发,向个人零售商品。
五、商品价格
“法眼天下”总站商品设定如下由低到高的价格体系:银牌价、铜牌价、VIP会员价、零售价、促销特价。各种商品各级别价格由甲方确定,甲方对各分站实行统一的价格。乙方分站享受 。乙方向其下级和会员销售商品不得低于相关级别价格。但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支持其下级、网店、实体店不定期举行商品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乙方可以自行制定优惠价格。
六、供货方式和运费承担
1、乙方通过“法眼天下”网站,按总站的要求下订单。甲方依据乙方订单信息按时将商品发运给乙方指定收货人。
2、商品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七、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 种货款结算方式:
第一种:预付款方式。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甲方按乙方订单扣减货款,当预付款扣减完毕或不足时,乙方及时补充预付款。
第二种:款到发货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时,按当次订单金额给甲方支付货款(含商品运费)。
第三种:差价结算方式。乙方指定其客户直接向“法眼天下”总站或甲方在淘宝、易趣等平台开设的商盟网店购买商品,由客户给甲方付款,甲方在该业务钱货两清后15日按客户所付货款与乙方下级或会员级别价格之差给乙方退付差价。
八、商品质量保证与商品退换
1、甲方应确实保证所供商品质量,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或其下级、客户、终端消费者退货,甲方应保证对所退商品给予更换或退款。退换货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或其客户承担。
2、乙方或其客户对所购买商品非质量问题要求更换不同款式、颜色、品种等,甲方应尽量更换,但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乙方或其下级、客户承担。
九、甲方附加责任
1、负责乙方及其下级网络业务知识培训;
2、保证乙方分站网站正常运行;
3、不断丰富“法眼天下”商品品种;
4、保证商品质量和及时发货。
十、乙方附加责任
1、负责下级域名网站的管理。
2、负责拓展、完善、优化本区域的销售网络。保证完成甲乙双方制定的销售计划。
3、处理给下级或客户可能出现的送货等事务。
4、协调本区域内下级、客户的关系。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技术原因,“法眼天下”网站及乙方分站不能正常运行,或甲方商品品种不足,不能保证乙方下载商品资料,乙方不保证完成销售计划。
2、乙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时关闭乙方分站直到乙方交清费用,预期一个月乙方未交费用,甲方收回域名和分站使用权。
3、非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将乙方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参与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签约,其转让收入扣除甲方为此转让行为开支的费用后全归乙方所有。
十二、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电子合同范文5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和期限:
甲方将其拥有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________等共____部(详见第三条)委托给甲方独家。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共____年(以最后一年当年电子版权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截止日期)。
二、乙方内容如下:
1.推广和开发甲方所委托的电子版权。包括:与_______网络事业传播部、_______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图书工程中心、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书生、中国数字图书馆等电子图书出版公司和数字图书馆机构合作,以各种技术格式制作和销售上述着作的电子图书;与其他网络和电子媒体合作,对甲方所委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其价值增值。
2.甲方委托乙方独家甲方权益,与电子版权的使用方进行相应的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
3.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电子版权使用方的服务器、软件和其他约定的统计记录为准,由乙方核准后,加盖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备案。
4.乙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技术和统计调查手段,独立验证电子版权使用方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维护甲方利益。同时,乙方有义务广泛监督甲方电子版权在互联网和电子出版领域的合法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交涉和谈判,维护甲方权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乙方定期将甲方电子版权的总体使用和推广情况汇总,向甲方通报。
5.由乙方的甲方电子版权,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分配比例和结算方式,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电子版权收入的_______%收取服务费用。
6.结算方式:乙方有义务向电子版权的使用方及时催要甲方的应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结算到期时并扣除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后,保证甲方的应得收入及时到帐。
7.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文档不被非法使用,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不得更改其图书的所有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拥有着作的电子文档和书籍以便乙方制作电子图书;甲方对其所声明拥有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相应责任,并应保证所提供的文档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负责所提供的文档所引起的侵犯第三者相关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9.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将其声明拥有的、并已委托给乙方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将本合同所涵盖的权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甲方仍拥有自行使用其电子版权的权利。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收回授权或继续续约。
10.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方由于经营困难、业务转向等原因造成无法有效行使权,则授权方可收回授权,自行处理与其电子版权相关的一切事务。
三、授权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已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委托给乙方,详细清单见附录。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预先委托给乙方。
3.甲方申明拥有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子合同范文6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交易原理;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Content abstract: Electronic commerce will be a future commerce development inevitable tre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its unique works out the way to propose aspect and so on law,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to the existing paper surface transaction challeng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wa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in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al matter has restricted th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development, has hindered transaction advance. Our country should speed up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legislation work, establishes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perfect electronic contract transaction legal regime. Author'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elaboration on electronic contract in law and the technical question, and proposes the related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to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key word: Electronic contract; Electronic signature; Transaction principl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 supervision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4、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三、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转贴于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三)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六、电子合同监管
网上广告、网上购物、网上合同、网上支付等新型网络交易活动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责无旁贷,该项职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16]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监管能促进网络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经济性,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阶段的电子合同监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实体法和监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适应现阶段的要求。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是无法开展的。二是相关的技术与配套工程没有确立,从而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电子合同交易的开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如市场主体制度的认证,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与真实性问题,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等等。目前的立法严重滞后,严重影响电子合同的交易和监管力度。三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无法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没有统一的认证机构。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执法的手段单一。目前,我国基层工商机关自动化办公水平有待提高,计算机知识、网络技术有待加强。执法人员对网络交易行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对网络市场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影响了电子合同监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整个过程的监管,从电子合同要约,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合同的交付、电子合同的签证、电子合同争议的处理等。[17]笔者认为根据等同法则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合同的形式与性质,现阶段我们不能用原有的方法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合同的监管是对签约前、签约过程以及签约后电子合同的履行等监管。电子合同签约前的阶段主要是对买卖信息的检索,对整个交易行为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门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对网络市场予以规范和管理,为电子合同的广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进网络交易行为,提高履约率。[18]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按照所辖区域设立电子合同监管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所辖区域的经济主体经济情况对公众公开,以备市场相对人进行查询和了解。这种信息包括对企业的信用、资金、企业产品质量,有无违规经营等一切公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没经权利人同意的不能公开。二、对电子合同的监管应该是对电子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纠正电子合同中违法行为,查处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违法交易的行为,以及违约的处罚。三是完善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电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电子合同签证网。电子合同签证是对合同签证的延伸,电子合同签证网的建立能有效的弥补书面签证的缺陷,减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网上电子合同监管投诉中心,及时反映合同监管中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安全。七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电子合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识面广泛,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八是加强对工商部门职能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电子合同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传力度。面对新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的研习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电子信息技术,切实有效的对电子合同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注 释: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6、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7、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9、郑成思、薛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10、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国际经济贸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颖、郭敏之著:《电子商务基础》,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3、刘满达:《数字签名的法律思考》,《法学》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5、蒋坡:《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和基本架构》,《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