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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1
一、银行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存在的风险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是银行分散风险的有效补充,其本意是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要求贷款人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优良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以担保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商业担保模式曾是政策鼓励的担保方式,被认为是能够较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无硬通货担保障碍的良策。因此担保公司这几年发展迅速,许多民间资本也加入其中。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特别是民营担保公司由于资本的逐利性、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商业担保不但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了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借资金和投资获利易引发经营风险
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往往盈利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入,为突破生存困境,担保机构往往在经营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业务,甚至违背担保宗旨,大肆拆借资金开展放贷业务。良好的投资回报,固然可以增加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但投资经营的失误,其后果是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年初爆发的华鼎系事件,就是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为幌子,截留客户的贷款资金,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利用担保平台为资金圈钱,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二)注册资本不实带来代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是采取在贷款行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然后一般按2至5倍(财政部规定不超过10倍)的比例放大来为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基金之外的部分,银行凭借的是担保公司的信用。在这种操作模式下,注册资本和信用放大倍数就直接决定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风险级别。而目前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形态,并未明确要求全部或绝大部分应为货币资金,一些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实物出资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可供自由支配的现金,这些担保公司根本不具备实际的担保或偿债能力,从而影响其担保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此外,有些担保公司不惜利用其它较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代持股份,造成股东实力较强的假象,骗取银行合作。
此次华鼎系担保事件影响的金额如此巨大,其原因之一在于,在相关授信银行的眼中,华鼎、创富前几大股东均为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是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但有关人士根据华鼎系实际控制人陈奕标把大量股份平价转让给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不入主华鼎系担保公司董事会、信托大股东股权被多次摊薄无异议等多种疑点进行推测,这些信托公司实际是帮陈奕标代持股份,并未真正入股。
(三)虚假及多套报表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
担保机构的会计报表一般都未经外部审计,其对外提供担保的业务信息很难准确掌握,而对其账外经营、转移利润等问题就更难以有效监控。有的担保机构设立动机不纯,希望获得牌照旨在日后获利。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如华鼎系中华鼎、创富及中担担保公司,在股权结构上虽无关联关系,但其实际控制人同为陈奕标,陈奕标同时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搞起多元化经营,其下属公司错综复杂,而财务报表信息未能反映担保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结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四)担保客户资质参差引起第一还款来源风险
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拓展业务,部分担保机构并未对准入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责调查,看重的仅仅是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及反担保,往往造成担保客户“鱼龙混珠”,而部分资质差的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变现能力差、主营业务不突出,极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多、风险大,对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难以提供有效保障。一旦外部经济不景气,企业破产倒闭,担保公司代偿能力有限,则会造成银行的直接损失。如华鼎系担保公司在准入客户时,看重的往往是该客户能有多少资金“流入”担保公司,不注重客户具体实力,通过帮助客户调整财务报表、频繁资金交易流水等方式“夸大”销售收入“骗取”银行资金。由于2011年末以来经济持续下滑,企业破产倒闭,大量的担保代偿导致华鼎系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
(五)反担保或再担保无法落实
理论上说,担保机构为企业实行担保后,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将风险转嫁给贷款企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动产和收益权利质押,往往存在着评估、变现、产权争议等诸多风险,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担保机构经营风险。同时,由于专业担保公司纷纷涌现,泥沙俱下,担保公司面临业务竞争时,往往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或放弃要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等方式来拉拢客户,一旦客户违约,则担保公司“血本无归”。此次华鼎系事件中担保公司资金断裂,而大量的反担保条件无法落实,华鼎系或最终将无法逃脱破产清算的命运。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
当前,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因存在抵押物不足、资产积累不多等问题,中小企业一直是融资的弱者,而作为一个中介及具有一定实力保证人的担保公司,为银行与中小企业牵线搭桥,一方面为银行缓释部分融资风险,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饥渴,因此,虽然当前民营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但银行不能“一叶障目”,只要不断规范与完善担保公司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对担保行业的监管,相信银保关系终能拨云见日。
(一)把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关
在担保公司准入环节,银行须有严格的条件,将风险消灭在源头上。首先,银行要做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优先选择成立时间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作为准入对象。其次,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由于银行方面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未能全面的评估,所以控制放大比例就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最终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银行。
(二)严格监控担保公司经营领域
目前各地金融办、金融局仅对担保公司准入环节核发金融执照,未进行过程监管,今后政府应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对于担保公司转移资本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私自收取客户反担保金、介入房地产或证券市场、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实收资本限制倍数等涉及经营风险情况,要重点加大监控。同时,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多利用外部公共信息资源,了解各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加强与同业机构的交流,主动搜集相关信息;在与各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适当加大对其故意隐瞒信息、不实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发现不实披露并导致风险发生的,将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银行同业的黑名单,使其无法再进入担保行业经营等,增加其违约成本。
(三)授信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推荐的业务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来源,同时,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方便了一些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需求,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仅仅依赖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并不能完全转嫁风险,而只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因此银行在叙做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项目时,应首先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评估,对借款人资格、身份真实性及还款来源进行独立审查。不可由于担保公司的存在而放松对业务本身的风险防控。
(四)尽量争取增加不足额抵押
在与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中,并非全部客户都无法提供押品,有部分客户仍可提供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为了能在获得相应比例保证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保障程度,尽量争取多做追加担保形式的业务,少做纯担保业务,并且对于不足额的抵押品,如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都要将抵押权人设定为银行。通过在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增加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将银行可接受、可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不足额押品均抵押予银行,在贷款出现不良需要代偿时,银行可在担保公司先行垫付不良贷款本息的情况下,协助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收,并将抵押物处置变现款项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款。
(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
再担保是信用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提升担保机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总量的重要保障方式。面对高风险性的担保行业,仅有担保机构的存在,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还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银行应加强与再担保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风险分担机制,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充分利用外部评级资源
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 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对策
执法监察是基层央行监察部门的基本职能和手段之一,它对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在基层央行贯彻落实,以及政令畅通,促进被监察对象尽职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勤政、防范风险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职能的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之后,对执法监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基层人民银行执法监察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和思维方式,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执法监察的效能,是基层人民银行监察部门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课题。
一、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执法监察的认识不到位
在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部分干部职工认为执法监察就是管、卡、压、找茬子,自找麻烦,揭短亮丑,家丑外扬,忽视了执法监察在央行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驾护航的意义。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存有某些顾虑和畏难情绪,怕打击报复、丢选票,不敢大胆查处问题,导致执法监察力度不够,特别是同级执法监察效果不佳。一些基层央行执法监察人员因自身对执法监察的性质、范畴和作用不甚了解,而将执法监察等同于业务检查,且认为开展了业务检查,再进行执法监察是多此一举,是一种重复劳动。
2、执法监察程序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开展执法监察不够。目前,基层央行实施执法监察一般是按照年初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每年选择1C2个项目,是一种被动的工作方式。二是检查不够深入,不够细致,浅尝辄止。常用的方法是听取被监察单位的自查汇报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手段基本上还是停留于传统方法、手工操作,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现场检查少。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绕着问题走,明知有问题不愿深究,不去细查。有的甚至在检查中搞“了难”、“摆平”或在执法监察报告中避重就轻,怕得罪人的思想严重。三是程序操作不严格。有的立项不是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的不按规定制作执法监察工作档案;有的在责任追究时遮遮掩掩,以执法监察建议代替执法监察决定等,查处刚性不强。
3、同级监察形同虚设,且监察方式滞后,难以维护执法监察的权威性
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工作被赋予对同级进行监督的职能,但实际运行存在各种因素掣肘。一是人员不足、业务不熟等因素给开展执法监察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了执法监察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当触及一些敏感问题时,被监察对象被动应付多、主动配合少,有的怕承担责任,谈问题时强调客观原因,避重就轻;三是县级支行的执法监察目前多为同级监察,由于顾及到支行形象、年终考核等多方面原因,多数县支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内部整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执法监察变得可有可无,形同虚设。
4、执法监察队伍力量不足
主要表现在:人手少,任务重。目前,基层央行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大部分县(市)支行设1-2人纪检干部,大部分监察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执法监察培训,且年龄结构偏大,学习新知识、新业务的能力不强,对执法监察这种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难以适应,影响了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监察质量。
二、强化基层央行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1、把握角度,增强监察实效
从执法监察项目的选择、立项,到执法监察评价、报告形成,进行科学安排、组织部署。同时,可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及时协调各方力量,抽调相关业务部室骨干,形成优势互补,实现人力资源共享,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促使执法监察对象深化对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认识,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制约,消除在工作上出现不必要的不同看法和分歧,减少开展工作的阻力,形成认识统一、目标一致、积极配合开展执法监察的工作局面,促进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2、切合实际,对症施察,提升同级执法监察水平
选准选好执法监察项目,是确保执法监察工作取得较大成效的首要条件。一要突出重点项目。要把上级行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安排与本行深化“”整治、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本单位强化内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有侧重地选择一些能够以点带面的执法监察项目;二要突出重点内容。对县支行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重点工作等内容,突出“钱、权、人”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安排监察任务,充分体现执法监察的监督和防范风险的作用;三要关注服务对象所反映的有关依法履行央行职责中的热点问题,及时并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对热点问题的调查、处理;四要推进“难点”执法监察。要积极发挥执纪监察优势,协同业务部门对内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检查核实,与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慎重研究处理意见,以保障对有关违规部门或人员的纪律处分恰当,合理、合规,发挥惩戒威慑作用。
3、创新机制,提升基层央行执法监察效果
一是抓制度。制度建设是行政效能监察的根本。要督促基层人民银行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健全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如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使效能监察有章可循。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流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二是抓风险评估。每年确定2至3个项目进行重点突破。比如财务管理问题、行政执法问题、中层竞聘问题等,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各界关注,都可以成为评估的对象。
4、回归主业,落实“三转”,发挥同级执法监察作用
开展同级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强化问效问责的一个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只有不失时机、有的放矢组织开展同级执法监察,才能更为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基层央行金融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一要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厘清工作职责,梳理好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协调的事项,剔除别人的“责任田”,种好自己的“自留地”。同时要分清关系,纪检监察部门既不能代替党委(党组)行使领导职权,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部门承担起具体责任,主要是要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二要在执法监察过程中,找准职能定位。要按照《》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牢牢把握监督、执纪、问责三个环节,找准职能定位,把主要精力和力量放在对执法监察对象履职尽责和预防工作上来,放到发现问题、督促查纠整改上来,放到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执纪问责上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做好执纪问责工作;三要明确责任追究,强化监察力度。执法监察具有监察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部分处分权,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可以按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通过责任追究,实施并凸显监察部门的惩戒职能,充分发挥好执法监察的综合,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制度落实和政令畅通。
【参考文献】
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3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和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内部控制工作,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和客观要求。众所周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以比较特殊的身份存在于中国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中,它既是国家宏观调控、货币发行、现金管理、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等职能的机关。又是办理账户、办理结算、经理国家金库等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同时还是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的企业。正因为如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操作和事务管理都存在着形式不同、大小不一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客观上需要对内部进行风险控制。纵观人民银行发展历史,各个阶段发生的不同案件或事故,基本与内部控制的缺失有关。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各种风险,任何一项风险的产生,都必然造成相应及相关的损失或伤害。我们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但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使风险降到最低,将相关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人民银行实施内部控制的措施
1、培养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诸要素中唯一一个属于软控制的要素,它是内部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包括:有效的沟通、道德风尚、行为规范、激励机制、管理哲学、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纪律约束等方面。以及与之有关的无形因素。通过业务宣传、知识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大力宣传和学习内部控制的意义、作用、办法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职代会制度等,建立有效沟通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纪律约束措施、规范央行人的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等,提高员工素质,树立央行形象,建设具有特色的央行文化。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它涉及到一个整体的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操作环节。从控制体系的层次看,对一个组织的控制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内部控制,又分为两级控制:第一级指建立在具体操作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第二级是指建立在管理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旨在对操作人员形成监督,保证第一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二个层次的控制是指独立于具体操作和管理之外的内部审计,在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本单位行长负责,对具体的操作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旨在降低第一个层次内部控制无效产生的风险,从整体上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第三层控制即外部的监督和审计。因此,应在不同层面上,完善内控机制,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从一线的具体操作到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再到内控的监督,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内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执行内控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每个分支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行报送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因此,每级机构的内控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对本单位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业务操作或事务管理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认真检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所有相关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科学界定,建立风险评估框架,正确评估本单位的相关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4、采取多项举措。强化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内控制度审定制。成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组成的内控制度审定委员会,对本单位各部门自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进行可行性的研究与审查,从源头上做好内部控制工作;二是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确保每一名员工了解自己的岗位,明确自身的职责;三是加强权限管理,任何岗位的业务或事务都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操作:四是加强工作计划管理,确保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与实现;五是加强会计、财务和基建控制方面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上级行的计划安排;六是加强实物资产方面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七是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资料的完整与不受侵害,保证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八是加强法律事务方面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操作;九是不断完善应急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4
(一)全过程、全口径预算首次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立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据本法规定执行”、“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过程、全口径预算首次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立,让不同性质的资金在各个预算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
(二)节俭和透明将全面推进财务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应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同时,明确将“预算公开”入法,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新预算法的实施必将加速预算公开,使社会公众获得预算单位充分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
(三)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改变传统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新预算法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非替代年度预算制度,而是强化年度预算的约束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意味着预算计划做出的是超过一年的预算收支安排,预先为部门提供各个年度支出预算必须遵守的预算限额,通过严格执行预算计划,从而改变传统的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四)新增的绩效评价内容将成为财务预算管理的常态
新预算法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单元中单列出要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且要作为决算重点审查内容,必将使绩效管理成为财务预算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常态工作。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对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收入与支出管理更加精细化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基层行虽然也有预算,但预算仅仅只是一个资金总计划,实际开支并未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预算与执行不匹配、预算与决算不统一的矛盾比较突出,由此造成造成支出的盲目性和无计划性。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支出预算细化到经济分类,保证了预算与执行同步;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杜绝了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的存在。
(二)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
新预算法对项目管理引入了投资评审及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投资评审是每个项目开展前对实际投资额进行评估,避免虚列项目,而绩效评价则是对项目完工后实际投入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价,从而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效果。这两项考核机制的引入,从源头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法。这对人民银行项目资金尤其是货币发行费、安全防卫费、反洗钱经费等行政事业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预算绩效管理作用逐步显现
新预算法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为预算绩效管理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流程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预算绩效管理的提出有利于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围绕预算支出项目、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逐渐将预算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当前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预算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人民银行预算管理中执行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是1998年颁布的,另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是2000年颁布的,这两个制度执行多年一直没有进行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经历了重大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在原有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的同时,新的职能也不断增加,同时,人民银行的预算管理体制也由原来的独立预算变为部门预算。这些变化,使得原有预算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人民银行新形势下履行相关职能的需要。在此期间,虽然总行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对原有的预算科目和账户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核算范围、内容重新进行了界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很多方面不能和人民银行履职相适应,亟需完善。
(二)现行的财务收支科目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履职需要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诸多职能,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程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而在现有的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中,对人民银行只是作为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实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完全体现,部分业务费用仍然不能在独立的财务收支科目中单独核算,例如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履行调整统计职能等特殊职能而产生的费用,没有合理的列支渠道。财务收支科目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履行特殊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需要,也不能真实反映履职的实际成本。履职特殊性和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财务支持,也因此削弱了履职的有效性。
(三)预算编报时间较短
原则上说,预算编制要收集、汇总、分析数据后做出测算,要对各业务部门的预算需求进行审核、协调、平衡和调整,要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形成结果后,再经党委会审批,最终确定上报。但是实际工作中,经过层层下达后,留给基层预算单位的编制时间只有几天,因此编制过程能省则省,预算编制效果大打折扣,导致产生的预算数据不够科学和准确,质量不高。
(四)预算编制数据不能反映实际需求
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预算编制应该采用零基预算法,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定额体系,且零基预算工作量很大,不能适应预算编报时间上的要求,目前编制预算事实上还是采用传统预算法,即基数加增长的方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项费用预算的增长设定了上限,不能超过本年度已核批指标的某个范围,超过的部分基本不予考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单位一般都不是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而是依据增长比例上限填报。
(五)预算编制与分配相脱节
在预算分配方面,因为预算数据不够科学、可靠,预算分配时也未能完全按照预算编制进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单位拿到的预算批复与报送的预算数据相差较大,预算编制不能成为预算分配的依据,使得预算缺乏对实际财务收支的约束力,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预算执行效率低下。
(六)预算考核制度尚未建立
预算考核是对预算单位管理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考核。目前,人民银行的预算考核仅仅停留在会计财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专业考核,一般只涉及会计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行内其他部门和人员不进行绩效考核,导致了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其他部门不能充分配合和参与的情况,也不能发挥预算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另外,还存在为了达到上级对预算执行的考核要求,变通处理费用的情况,使考核失去了意义,导致了财务信息失真,影响预算的严肃性。
四、新预算法背景下完善人民银行财务风险防控机制的思路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以新预算法为蓝本,在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履职的实际需要和业务的特殊性,参照国际上中央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通行做法,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制度做出相应修订完善。从预算编制操作流程、预算收支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等各个层面上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人民银行实际履职需要的预算管理体系,为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继续探索建立预算定额标准体系
我国自2000年开始逐步推行部门预算改革,要求使用“零基预算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人民银行预算编制仍没有脱离“基数法”,关键原因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定额标准。所谓定额标准就是指一项产品或服务,在不影响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编制和测定的费用支出限额标准,预算定额标准是预算编制、预算分配和考核的基础。
国外央行在预算编制中都将一些特殊业务作为特殊预算科目单独设立,有利于特殊业务定额标准的制定以及费用预算的控制,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做法,对于行政事业类支出,在预算科目的设置上要将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履行调整统计职能、等特殊职能的费用单设,探索建立与人民银行履职、业务相关的科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满足履职的特殊性。
(三)拉长预算编制周期
预算单位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时间较短,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将大打折扣。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大幅度提前预算编制的启动时间,拉长预算编制周期。以美国为例,从开始准备到编制完成开始执行往往要24个月,其中大量的工作和时间都用在进行宏观形势的预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反复充分的磋商。这样下来,预算编制可以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充分研究分析和酝酿,可以比较好地反映实际需求和财政支持的结合。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预算执行管理是防止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一是硬化预算约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集中采购的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规定。二是逐步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有效分析和预算执行动态的有效把握,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力度,准确把握财政支出走势,分析重点支出情况,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结转结余、暂付款和专项资金的分析,促进预算执行顺利完成,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督机制建设,在日常监控的基础上,突出监控重点,加大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款项支付使用的监控,契合厉行节约的要求,构建严密的预算执行监控网络。
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5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大会战,实现开发区新入驻项目15个以上,力争引进1-2个超亿元的工业项目;实现新开工项目6个以上,新投产项目10个以上;基本完成ceg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期间开发面积500亩。
二、建设要求(相关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
1、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ceg二期填方、路网工程:9月完成地块填方工程,10月完成管网与路基工程,确保企业顺利入驻。
商务服务中心建设:抓紧建设一期商务楼群。
配套工程:完成相关地块的水、电、通信等综合管网的布埋、完善绿化亮化设施,满足入园企业的需要。
高起点规划:按照产业集聚要求做好开发区二期的建设规划。
2、招商引资方面:会战期间,确保正式签约工业项目15个以上,建成投产企业10个以上。要加快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对已确定合作方的项目,要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办完有关手续,力争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尚未确定合作方的项目,要抓紧联系洽谈,确保会战期间签约。重大项目邀请县领导进行实质性谈判。
3、项目建设方面:加快续建、新建项目投资建设进度,确保在三季度前基本完成年度任务,大会战期间新入驻项目要及时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
三、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招商引资“百日大会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主任胡广汉同志任组长,副主任王向阳、主任科员胡国富、纪检组长马勇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经济发展科、招商中心负责大会战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横幅、网站、电视台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动,使大会战的意义、目的、任务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工业发展,人人支持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广告牌突出宣传**县开发区。
银行纪检工作计划范文6
一、实效――强化部门间协作与配合
构建一种有利于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共享资源的监督机制,对于顺利开展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东乡县支行从建立“三个体制”入手,构建联合监督机制。
(一)成立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成立由分管行领导任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中,各成员部门职责明确不代替,分工合作不混淆,监督范围涵盖了支行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种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二)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体制。每半年或根据实际工作召开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进行沟通,纪检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执法监察、日常业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和业务操作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监督工作办公室报送《东乡县支行监督工作信息反馈表》,由监督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问题发生的风险程度及时立会。在内涵上则突出了工作计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力量的相互借用,工作手段的相互补充,从而较好地实现了监督资源共用、监督信息共享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根据各监督部门按时上报的监督计划,根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由两个监督部门共同开展一个项目的监督工作;用制度规定了各监督部门之间信息相互报送的内容、时间和形式,较好地理顺了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
(三)制定责任追究体制。问题的责任追究,一直以来是阻碍监督工作取得好效果的主要障碍。东乡县支行根据抚州市中支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等,建立了一套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制度。为了公正、公平地对违规操作风险进行评价,支行成立了“业务违规操作风险评价领导小组”。比如:凡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经监督联席会议确定后,必须向风险评价领导小组进行报送;领导小组会依照制度对每一个问题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由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领导小组根据问题的风险等级依据奖惩办法进行处惩。这套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监督工作地位和威信,为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非常有益的。这“三个体制”的建立,使监督工作达到了组织领导上下贯通,监督范围左右到边,监督部门相互联动,信息资源共同享用的目的,有力地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聚焦――监督重点风险岗位和环节
如何使有限的监督力量发挥出更大的监督效果,关键是抓住监督的重点。东乡县支行将监督重点聚焦风险岗位,突出“三贴近三突出”的特点,遏制问题要害,掐住风险环节的死穴。
(一)贴近权力行使,突出对“权、钱、人”的监督。为了加强对“权、钱、人”的监督,东乡县支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关于“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及工作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将基层央行的权力归纳为行政许可审批、资金运用审批、财务费用支出审批、组织人事权和检查处罚权等5类共41项权力。近年来,我们陆续选择有关部门的权力行使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如:组织纪审室对支行的费用支出的合法性开展了检查;对执法部门履行检查职能和是否正确行使处罚权进行审计和检查。对支行的作风建设和节能减排等工作执法监察。通过集中力量对关键环节的重点监督,较好控制了腐败案件的发生。
(二)贴近金融业务,突出对风险点的监督。近年来,东乡县支行先后以“内控安全年”、“作风建设年”、“制度落实年”等三个“主题年”活动为契机,本着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的“四性”原则,对2012年以来全行性制度等进行认真梳理和完善,每年都根据业务变化情况进行编纂、印制汇编,共收集规章制度等32类,183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19个;确定全行业务岗位22个,业务风险点227个,制定防范措施290条。并将支行的内部风险防控重点集中在3个要害部门、16项业务工作的109个风险点之中,主要是对七种岗位行为和八项业务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进行重点防控。本着“细化风险点管理、实现重要业务无缝隙监督”的工作理念,根据风险程度和业务频度确定控制措施,做到“点”、“位”清晰、层次管理、重点突出、实效性强。
(三)贴近职工队伍,突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东乡县支行日常监督工作中十分注重将职工实际工作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对职工中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放到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衡量、分析。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员工八小时外管理制度》,把人员风险防控融入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查访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创新开展“单位监督、社会监督、家庭监督、关键行为报告”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定期向职工发放了个人行为报告表,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异常,及时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位,主动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问题或案件。通过这些贴近职工队伍实际的监督工作,不仅消除了隐患,纯洁了队伍,维护了央行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提升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增强了监督部门的权威感。
三、创新――监督方式灵活多样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效能,东乡县支行在传统监督手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注重监督时效,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一)监督手段多样灵活。日常监督主要采用“三结合”的方式。即部门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上级行检查与下级行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为了确保检查工作行之有效,规定了突击检查的“三不”原则,即事先不通知检查时间、不通知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由检查组于检查的当日持市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签发的检查通知书立即进入检查现场实施检查,确保了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和原始性,使得所检查出的问题比较真实、准确,有利于提出整改意见。
(二)强化“事中监督”的作用。为了改变以往以事前和事后监督为重点的监督模式,突出事中监督的作用。东乡县支行着重从加强事中监督进行创新,提出了二项新的监督方式。
1.试行“事中跟班督查”方式。在支行员工业务操作这个层面试行了“事中跟班督查”方式。事中跟班督查就是由支行风险岗位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地对某一个重要岗位的工作进行现场、全程跟班检查。这一监督方式的优点就在于对一些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感情代替规章、以强调客观违背制度等风险隐患及时得到了发现。如临柜人员暂时离开,而印章、钥匙等物品未按制度入柜落锁等,这些风险隐患若非采用事中监督的方式是不可能查出的。通过现场督查,当场纠正操作人员在事中操作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岗位进行整体风险评价分析,查找风险点,适时进行现场整改,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切实扭转基层央行存在的制度执行难、事中监督难、问题整改难的“三难”局面,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