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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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申请报告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各社区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由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组成,如房屋、门面、办公设备等。

第二条:社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房地产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社区资产要如实上报到财政所,含资产名称、性质、资产地址、面积、结构、用途、有无证,并由财政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条:社区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划拨、移交资产由办事处财政所统一监督管理。其资产的权属证件由财政所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区资产处置是指社区国有、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赁、抵押贷款、调拨、报损、报废、出借等。

第六条:社区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社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社区资产的出售转让、变买或置换,应与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社区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社区国有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转让权限属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国有资产处置由办事处报区国资局,按照《武陵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需处置资产的社区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报联点领导同意后,向街道财政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处置转让事由。

2、审核:财政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处置资产的社区在报财政所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财政所。财政所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纪工委、财政所的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办事处审批。

4、审批。由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所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议,报办事处党政联系会议通过。

5、进行交易。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财政所的指导下进行交易。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媒体或召开总支会议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财政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社区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主要用于社区建设和补充工作经费不足。财政所根据支出报告拨付其经费,并按资产处置收入的10%收取管理基金。

第十一条:街道纪工委、财政所按照职责,加强对资产申报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规。财政所对拨付的资产处置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派、工商联、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归政府所有.市政府负责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首先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的注册、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处置的.

第七条重大国有资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它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

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凭证.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

第三章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部门鉴定不合格.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指由于盘亏、呆账.

五临时资产。包括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形成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执收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登记造册.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应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处置权限

必须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处置事项.:

一因集中搬迁等需整体处置的资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建、联营共同使用.需要部分处置和整体处置的资产;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涉及他方利益.需政府协调解决的资产处置;

五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应提供申请文件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必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上级部门因特殊情况调出资产的.必须提供上级部门的调出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必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省和市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及责任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文件。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一申报。填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情况说明.

二审核。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财政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

三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需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处置方案,市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方案.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建筑物处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鉴定及评估。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作为确定资产处置理由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技术鉴定报告、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应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应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并据此办理产权变更及过户等相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的有关文件.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的.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处置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提供虚假资料使资产评估结果明显失实的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3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医院固定资产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确,大部分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设备科和总务科,设备科管理医疗设备,总务科管理房屋、家具,财务科管理总账和金额,各部门管理没有建立明细账或者明细账不完整,使用部门没有设立台账、无专人管理资产,管理科室没有建立设备收、发、维修记录,设备在科室之间转移没有手续,报废毁损不及时通知财务,固定资产多年不盘点,管理科室不与财务对账,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脱节,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二)固定资产购置存在盲目性。部分科室紧追潮流添置新设备,不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设备盲目购入后,由于病人少,无法开展工作,导致设备闲置;有的设备即使使用了,由于没有加强维修保养,坏了就买新的,即使可以局部维修再使用,也不维修,根本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益,“不计成本”的投入加大了医院医疗成本开支,造成资金的严重浪费,导致医院固定资产利用率低。

(三)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规范,资产流失严重。各科室负责人调动、离职时,没有执行严格的移交手续(又加上由于原使用科室没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移交没有确实的依据),对于科室公共财物的转移使用缺乏专人监督和管理制度,往往“物随人走”,资产流失;医院在应对突发疫情时,增设临时应急科室,待疫情缓解后,调配的科主任、护士长都回到原科室,资产管理科室在接收应急科室资产时没有与原应急科室管理人员办理资产移交,可能导致资产流失。

(四)固定资产重采购轻管理,利用率低下。近年来,医院为了发展的需要,购置了大量的医疗设备,改变了设备陈旧的状况,提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设备采购中,医院管理层重视资产的采购,轻视管理,只要是临床提出的,在不充分考虑利用的基础上购买,没有对整体医院资产进行全盘管理,申请购买设备是否属重复购买,能否各科室之间调剂使用,没有进行完整的分析研究,导致购置资产占用大量资金,设备利用率低下,同时资产损耗不能从收入中补偿,形成恶性循环……。

(五)会计核算方法不完善,报表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失真。医院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固定资产初始建造或购置价值,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固定资产的磨损在加大,资产的实际价值在减少,由于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资产的损耗无法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旧会计制度下,医院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由于结余少,往往无法按照规定比例提足),提取修购基金计入净资产反映,不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所以医院固定资产直到资产完全报废前,会计报表中资产价值一直保持不变,无法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导致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反映失真,医院管理层和主管局无法对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

(一)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购入的控制。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资产领导管理小组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从论证、决策、构建、安装、交付使用、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级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二级明细账,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固定资产购进的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掌管全院的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及入账均需先通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制度,特别是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进,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医疗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报请资产领导小组审批,资产管理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报告进行评价,充分考虑设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防止盲目购置;进行公开招标,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公开集中招标制度,任何部门不能私自购买,采购部门要和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一起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保证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开支的公开透明。

(二)转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完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年财政拨款只占人员经费开支的4%,医院大部分开支属自挣自吃,固定资产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是临床医技开展诊疗服务的物质基础,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过去“重采购、轻管理”、“重货币资金、轻实物资产”的错误观点,管好用好实物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能够节约资金、减少设备购置支出,同样会给医院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回报,因此医院管理层要转变观念,把固定资产管理和临床诊疗服务看得同等重要。

1、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流程中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即同一部门和岗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固定资产购进、验收与付款;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维修报告制度,设立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资产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对于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技术升级,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后,报请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共同审核鉴定后,提出处置申请报告,报告医院管理层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局批准后才能办理处置手续,对于大型设备要进行招标处置;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大型设备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进行收支效益评价,并把评价报告汇报给医院管理层,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以提高设备的营运收益。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是资产管理的常规工作(过去医院虽有制度,由于是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没有认真确实的执行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参与进行清查工作(资产盘点以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为主,审计和财务部门参与监盘),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报请医院管理层或主管单位批准及时做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报表反映的真实性、完整性。

4、建立资产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医院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将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列入对资产使用部门的考核范围,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资产使用部门将资产管理落实到人,资产管理科定期对各科室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上报财务科,财务科将资产占用、毁损、维修开支情况量化成数据,列入科室绩效体系考核,设立设备管理奖励基金,奖励设备管理成效显着、经济效益突出的人员,并将结果定期公布,提高全院职工资产管理意识、增收节支意识。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镇内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凡单位、个人承租私有房屋的租赁事宜,由当地房产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租赁私有房屋时,双方必须到当地房管机关交验证件或证明(有执照的交验产权证件,无执照的交验产权证明),进行租赁登记,签订《租赁契约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监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租人各按租金额的2%,按季度向房管机关缴纳),经当地房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租赁契约书》应明确记载租赁房屋的座落、间数、使用面积、附属设备、租赁期限、月租金额及交纳时间等事项。

第六条  租赁期限以不超过三年为宜。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约)期满终止时,承租人应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出租人继续出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的优先权,但双方必须到房管机关办理续租手续。

第七条  租约签订的有效期限,原则上应保证执行。如遇出租人确因自用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经双方协商并作妥善安置,可以提前解除租约,并在房管机关备案。

在租约有效期限内,承租人需迁退房屋时,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在迁出之日前,双方应结清租金,点清房屋设备,并到房管机关撤销租约。

第八条  出租人因需要将出租房屋出售时,在租约有效期内,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撵承租人搬迁。如买房人同意带户交易,可到房管机关与原承租人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购买房屋的优先权。

第九条  承租人应遵守租约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违者,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收回房屋。

第十条  承租人如需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予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时,原租约即行终止。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另签租约,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的房屋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基建动迁或拓宽道路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租赁双方应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租赁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也可由房管机关仲裁。如对仲裁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执行仲裁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租用城镇私有房屋,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房管机关审核批准。

严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高价挖租私有房屋,违者,由所在地房管机关责令限期腾退,并视情节轻重,按其高价挖租数额加倍罚款,同时没收房屋出租人的非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未经房管机关监证办理租约而擅自租用私房开办企业(包括商业网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工商银行不予立户。如发现在监证租约之后,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租金额的,房管机关有权废除租约,并责令重新签订。

第三章  租  金

第十五条  出租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的商定,按市房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区域等级租金标准》执行。租赁双方经协商租金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一倍。对允许上浮的部分,出租人应向房管机关缴纳20%的超标费。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为非法收入,经查出后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以房代资入股合营开办企业(包括商业网点)的,按合同办理监证手续。租金核定办法:将房屋折价入股的,先按租金标准预定,后按分红收入额核定;分红金额固定的,以红利定租。

第十七条  市房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修订《区域等级租金标准》。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和各县房管机关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租金标准上浮或下调,但必须报请市房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出租私有房屋者收取租金时,必须使用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租收据,否则,按《黑龙江省实施〈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十九条  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备应及时检查和修缮,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承租人要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对可能造成房屋损害的各种生产活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人为造成房屋损害的,要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负责屋面、墙体、门窗、天棚、地面、烟囱、基础、楼梯的修缮;其它项目的修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时,可和承租人合修,或委托承租人代修,承租人所付的修缮费用可以抵租。

第二十二条  对急需修缮而拖延不修,发生倒塌事故致使承租人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危房需翻建的,应由房管机关作出质量鉴定,租赁双方签订回迁协议,承租人临时迁出时,应中断迁出期间的租金。房屋竣工后的租金标准,双方可根据房屋维修质量,重新议定,并报房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任意抬高租金或瞒报租金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租赁双方以超出允许部分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经房管机关仲裁,除责令其补交外,可废除租约,出租人有权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对不办理租赁监证手续的租赁双方,除如实补交监证、超标费外,由房管机关分别给予租赁双方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刁难、妨碍房管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检举人施行报复的,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所收各项罚没款,分别由市、县房管机关如数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管产出租的营业房、营业室内出租的柜台,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证手续费、超标费的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附属配套设施进行的维修、养护,对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实行的统一管理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民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参与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五)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

(六)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城建、土地、环保、公安、卫生、民政、邮电、电业等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有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物业管理的民主自治组织。

第八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召集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九条  管委会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管委会成员一般由5人至15人组成,分别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其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管委会委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担任;

(三)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权单位在管委会委员中协商提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管委会设执行秘书1至2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五)主任和执行秘书为专职,可享受适当补贴,其它委员为义务兼职;

(六)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管委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维修、服务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组织召开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每年向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性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开办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二)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申办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私营企业业主身份证明);

(三)管理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七)中外合资企业,还须提供项目议定书、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八)私营企业,还需提供雇员名册;

(九)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凡申办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公司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到审批机关注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情况,均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一年内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审批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本办法前,未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经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与管委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项目;

(二)委托管理标准;

(三)委托管理权限;

(四)委托管理期限;

(五)委托管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权利和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工程开工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管理。

管委会成立后,应按本办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聘。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自行车棚、停车场、绿化地、道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安全保卫;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管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四)依据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五)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三)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未达到委托管理合同规定标准或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章  住宅小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管理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规划图;

(二)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施工图;

(六)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

(七)房屋产权明细表;

(八)其它有关必要的资料。

已建住宅小区在管理移交时,接管的物业管理公司,要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部门,对接管的物业进行鉴定,做为保持房屋完好率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结构、外观和用途,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

(二)不得私搭乱建,随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四)转让、出租房屋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本体公用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组织维修和养护,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的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和规定实施统一管理,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停车场、自行车棚、沟渠池、井、连廊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在管理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备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产权人修缮的,产权人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乱贴、乱挂等;

(五)损毁、涂画园林艺术雕刻;

(六)聚众喧闹;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乱鸣嗽叭;

(八)发出超标准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  物业管理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着以区养区的原则,其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单体栋号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前按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提取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用于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购买管理、商业用房。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项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专帐代管,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以成本价按建筑总面积0.4%的比例为小区提供管理、商业用房。该管理、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由管委会按民宅租金标准租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缺少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其补建所需资金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在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小区网点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还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项目,按规定交纳各项公共费。

公共费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可以收取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由服务者和使用者协商定价。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须按季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抄送管委会。管委会应每季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市、省、国家级的文明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倍至5倍罚款;对不办理年审的,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除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外,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不予办理房屋确权、交易、鉴证及下期房屋的拆迁手续。

(八)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产权人、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交纳,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交应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委会没按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的,给予警告,造成住宅小区利益严重损害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于干扰、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县(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鉴定申请报告范文6

20__年围绕__区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财政工作迎来了更大的挑战。解放思想大讨论为我们明确了工作方向,“解放思想”的落脚点就是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就是创新工作思路,不结合工作就将成为空谈。落实到业务科室就是资金管理的问题,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__年工作总结

(一)全面构筑教育经费监督管理体系

20__年除区本级教育投入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投入为7441.52万元。其中:追加20__年提高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专项资金357.57万元;20__年春季学期起,116258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杂费,实现“零费用”入学,对农村中小学实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专项资金补助春季学期1534.64万元、秋季学期1534.64万元;有57753名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享受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补助金额春季学期1733.15万元、秋季学期1733.16万元;对26714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免杂费补助,补助金额193.35万元;下达20__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第一批)355.01万元。

教育资金管理是我科的重点工作。“管理就是服务”。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我们先后分别于5月20日至23日,9月20日至25日协同教育部门对西凉山片区学校进行了教育督查。重点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实施情况以及教育收费情况。检查情况总体好于坝区学校。由于山区教育教学条件艰苦,所以更加珍惜上级投入以及区级资金倾斜。基本能按照专款管理办法安排支出,也无乱收费现象,只是存在一些特殊支出没有经费来源,账务处理方面也有待提高。

从10月7日起历时半个月,由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__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开展专项检查评估工作。

此次检查涉及保障机制经费的专项审计检查和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屋质量检查评估。保障机制经费检查主要内容为:1、教育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机构落实情况;特色专户设立情况。2、制度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县、校各级各单位制定配套措施、办法的情况。3、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申请、审批、公示、监督等);资金使用合规合理情况等。4、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预算编报和执行情况。5、教育乱收费情况。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统一推荐和征订教辅材料以及任何形式的违规代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6、财务人员落实及开展业务培训的情况,教育收费的情况。7、宣传、信息交流的情况。8、预算编制基础数据以及检查结果的后评价。9、其他。

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屋质量检查评估内容为:1、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的核实检查。2、凡是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认定为d级危房的中小学校舍,一经认定即停止使用,并限期在6个月内拆除。检查并记录拆除情况。3、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维修改造项目面积完成率。4、抗震设防等级,工程设计及建设是否达到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5、工程建设质量。6、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7、单位造价复核。8、项目是否有调整。9、资金投入情况。10、工程完工时间。

检查方式采取按60%检查面抽查学校账务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最后听取了检查组反馈意见,并针对出现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11月5日组织举办了为期一天针对__区区直及各乡镇学校校长、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讲解当前各项财政改革措施、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保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以及教育事业发展与财务管理的相互关系等。为促进教育系统财会队伍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在上级要求与财力允许条件下,努力实现政法经费保障,并积极践行“节支就是增收”。

据云财行[20__]391号文件精神,从20__年起分三年公安年人均公用经费需达到24100元/人、年(__区为二类地区);

检察院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0500元/人、年;法院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0500元/人、年,且诉讼费收费制度改革后,由中央财政下拨办案专款专项补助基层法院;据云财行[20__]566号省财政厅、司法厅文件精神,从20__年起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15600元/人、年,__区为二类地区,三年内达标。

我们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政法经费保障程度。在经费安排上,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好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区委、政府对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非常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的投入。在财力范围内逐年加大了对政法单位的投入力度。

(三)参与财政管理实践:“小金库”清查,清理检查“吃空饷”

(四)投身改革,积极配合部门完成文化体制改革、第三次文物普查、经济普查以及财政部门挂钩联系人口与计生工作方案,帮助督促北闸村完成全年计生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加快我区文化体制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基层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事业繁荣。经区委、政府专题研究,正式启动了撤销__区花灯剧团,整合资源,组建__区鹤舞高原艺术团,加挂__区文化产业发展公司牌子,区文化馆、艺术团、公司实行“馆团合一,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改革工作。新组建__区鹤舞高原艺术团,隶属__区文化体育局管理,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我科立足自身资金管理需要积极参与此项改革,提出了财政部门对该项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将根据区政府批复,把各项专项经费纳入预算执行;依照区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以及区人事批复的相关手续把新增人员纳入财政供养。并强调艺术团作为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演出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坐收坐支。建议对新建艺术团设立目标考核,在完成公益性演出任务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需求,探索与市场接轨的路子,拓展演出市场,增加盈利创收,实现市场化的改革最终目标。

(五)配合国库科进行了分管部门的支出核对:财政统发工资支出14903.8万元,财政补助人员支出51.4万元,正常公用支出1776.8万元,区级专项支出3235.2万元,上级专项支出1059.48万元;配合预算科完成了财政补助人员经费测算全年547万元,在对部门公业务费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为制定20__年年初预算定额提供参考。因为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算定额是否科学、合理。

(六)配合部门完成项目申报:

1、完成20__中央政法项目申报工作,并得到批复下达08项目资金319.3万元,分部门情况为公安131.5万元、检察院73.5万元、法院91.5万元、司法22.8万元。积极帮助部门申报区政府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维修专款下达用款单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装备专款则汇入公检法指定帐户,市级统一进行政府采购,以实物形式配发单位。

装备项目的实施为政法机关完成社会治安、辑毒禁毒、法律援助等工作及发挥职能优势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工作条件。办公用房维修资金的规划,加强了县级政法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中央政法办案补助专款的及时到位,极大地弥补了县级政法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有效地保障了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2、上报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压力。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联合相关科室,针对业务分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帐务情况清理检查。

(二)分项目建立教育资金台帐,并在此基础上不定期对学校进行抽查。建立教育保障资金拨付限时办结流程图,提高保障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