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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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1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当前,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存在三种观点,本文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表达了自己对刑事立案监督概念的认识。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不报不立”、“不破不立”等案件的监督均作了理论性的概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般从审查批捕开始,对报捕以前的活动成为监督的空白点,而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本文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对象、范围、现状、机构以及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除消极立案行为外,还应当包括积极立案行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现有的立案监督机构的不足,论证了设置专门立案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以及如何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立案

监督

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检察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内容写进了法律条文中,这是我国诉讼法上的一大进步。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案监督工作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司法具体操作上存在相当的难度,此项工作难以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为此,本文拟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一些探讨,并就完善该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和范围

1、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立案的监督,简称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立案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不同的观点反映出个人对事物概念的不同认识,反映了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属性认识的差别。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于全, 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的职权,都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也就都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如果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就受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约束。第二种观点过于宽泛,错误地将不同种类的监督混为一谈。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立案监督权又是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具有刑事立案监督权,他们对立案的监督只能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材料来源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另外,这一观点将刑事立案监督做广义和狭义划分并无实际意义。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可取的,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它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只有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全面。

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反映,它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增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犯罪,防止罪犯脱逃惩罚,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通过立案监督,可以发现渎职罪案线索,拓宽查处渎职犯罪的案源。

2、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有:

①、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②、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③、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对“该立不立”案件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该立而立”案件的监督。但实践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对“不该立而立”案件进行监督是完全必要的,例如有的公安机关由于受到利益驱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不惜利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达到讨债催款的目的等等,其社会危害不比“该立不立”小。因此,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当撤案,并将撤案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④、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⑤、不报不立和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两种做法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般是从审查批捕开始,这势必造成在公安机关报捕以前的阶段成为监督的空白点,而在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司法解释滞后。有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没有制定,给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不便,造成有案不立的现象。

2、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对有些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以罚代刑。这在、、拉皮条、赌博等案件的处理上比较突出。

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案件的立案监督。公安机关自己提供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案件,至于是否有某些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没有提供出来接受监督就不得而知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供的进行立案监督的治安处罚案件存在着被筛选过的可能。

4、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刑事立案监督阻力重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往往不被公安机关认可,这与现在定罪以法院的意见为准是有联系的。有些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产生分歧时,公安机关就会请教法院,听取法院意见后才作出决定。毕竟犯罪分子最终是接受法院审判的,法院的意见最具权威性,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难度。

三、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于仅有此一条过于原则的规定,明显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

1、立案监督的对象过于狭窄。按照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条文的解释,检察机关监督所指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对其他同样具有立案职能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就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例如我在工作中接受到一起轻伤害案件,公安接案后要求被害人去自诉,而人民法院却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属公诉案件,互相推诿,导致被害人上访,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而检察机关只能是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而无法对法院不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可见,如果把刑事立案的对象仅归结为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行为就成了不受监督的盲区。这样一方面对这部分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效保障。我认为:除公安机关外,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既然可以成为刑事立案的主体,也理所当然属于监督的对象,所以应当修改立案监督对象。

2、立案监督包含的监督内容片面。按照刑诉法第87条规定,立案监督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况则不在立案监督内容之列,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公安、检察认识不同,造成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行为无法实施应有监督的局面。如果只对违法的消极立案行为实施监督而对违法的积极立案行为不实施监督,立案的合法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这样的立案监督机制就是片面和不科学的。因此,我认为:应当修改立案监督内容,将监督的内容扩大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二方面的监督。

3、立案监督的手段不够完善。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应当包含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涉嫌违法不立案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立案的纠正权三个基本部分,然而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质询权)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纠正权),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的知情权却没有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纰漏,检察机关缺乏立案案件的知情权,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无米之炊”、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力不从心的局面,使立案监督工作局限于等待受害人申诉、人民群众控告、上级部门交办的被动范围之内,致使相当多案件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检察机关缺乏了监督主动性。

4、立案监督措施不力。 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立案活动的监督不力除了立法上不完善以外,也有主观上的原因。一方面,立案监督是新刑诉法颁布后实施的一项新制度,公安机关中有些干警对此项制度了解认识不多,认为是检察机关插手公安立案工作,对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事,立不立由公安决定,对于违法立案或不立案可通过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来解决。也有的同志害怕立案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为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容易造成“立也是检察院决定,撤也是检察院决定”的被动局面等。由此也造成检察机关“等米下锅”和公安机关拒不配合的局面。因此健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5、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渠道不畅。 案源问题是立案监督工作的首要问题,案源渠道不畅,线索不多,势必直接影响和制约立案监督的展开。自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监督以来,各地的检察机关虽然积极从公安机关内部“找米下锅”,但效果不佳,且各地作法不一,无章可寻。究其原因,一是公安机关以罚代刑、该立不立的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难以查获。二是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了解甚微,无处可告。三、检察机关法制宣传不到位,发现案件线索措施不完善等。

6、对立案监督的范围认识不一。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如何理解认识不一?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86条是立案的根本条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应纳入监督范围。

7、对立案监督程序认识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由此可见,只要被害人要求立案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因此,对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直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并不能将通知公案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排除在经常性的立案监督程序之外。

四、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的立法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地位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事立案程序违法等的立案监督权。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主要有: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包括: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3、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难以将其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具体实施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增加一些操作性强的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不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人民检察院还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如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规定统一的法律文书;在乡镇和刑事案件多发地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等等。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法律文书实用指南(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

2、《人民检察》2003年第11期,检察日报社

3、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2

       一、精益求精,做好政工综合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了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党组审核等方式,组织了XX年度的年终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评出了52名称职人员和10名优秀人员,其中4人被授予三等功,10人被授予嘉奖。3月份组织了总结表彰大会,对XX年度的10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认真迎接区委组织的行政效能考核。挖掘亮点,充分准备迎检材料,通过努力,我院在区行政效能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是落实政策,及时办理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今年3月份,为16名干警办理了职务晋资手续,为10名干警办理了级别晋级手续,为17名干警办理了职务补贴变动手续,为2名调动人员办理了工资手续,为1名干警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份和4月份,因为区财政局工资数据丢失,两次补填工资数据,信息量很大,耗废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检察官等级变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了每一名干警的法律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经过核实,今年共有6名干警需要等级变动,共填制各类审批表、备案名册等材料50余份,并及时上报市院。今年3月份,为3名干警办理了检委会委员的相关任职手续。

       四是各类报表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基本表、变动表、干警素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干警基本情况报表、教育培训报表、信息宣传报表等各类表格。上级院对这些表格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内容繁杂,有些项目得重新统计,为确保报表更加规范、真实、及时,我们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前一段时间填写基本工资和公基金报表,因为报表数字本身就很单调、枯燥,工作量很大,玉坤和小薛连续几天加班加点,最后终于按时完成了报表工作。

       五是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对以往的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立足实际,查缺补漏,共修订完善了包括《党组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规定》等在内的十余项规章制度,并改变了以往繁琐的千分量化考核方法,建立起以科室局工作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体系。这种实绩考核,能真正起到激励斗志,引导创新的作用,也从不同侧面促进了工作决策、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六是做好各类综合文书工作。今年以来,共撰写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13篇,撰写各类总结、汇报材料22篇,撰写各类事迹材料、经验材料14篇,各类请示汇报文件9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超前安排,全面反映工作。综合文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们院的基层院建设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基础。

       七是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建工作方面,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下一步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学习和活动详细安排。今年“七一”前后,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到徂徕上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的专项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干部支部的工作,现已经纳入区老干局管理。比较繁琐的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对每一家的婚姻状况、现住所、户籍等内容进行统计。目前已对250多名落户人员进行了登记,绝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完成了交接工作。我们院的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妇联工作,均受到了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立足实际,抓好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是基层院建量化考核的一个重点,涵盖了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政治处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参照市院考核办法的要求,突出抓了这两项工作。一是制定了《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计划》、《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等,立足实际,超前安排。二是重点明确,形式多样。对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及各类学历教育、司法资格教育都有了详细规定。目前岗位培训正按照计划进行,已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两个科室安排了岗位培训。三是严格奖惩,狠抓落实。按照计划要求,各项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已分解到各个月份、各个科室局,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并加强平时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抓好信息宣传,提升外部形象

       春节前由尹检带队到临淄和安丘两个先进检察院去考察学习。这两个院都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考察后给我们的体会就是这两个院除了重视基础工作以外,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他们都把宣传工作放到与业务工作等同的位置去抓,宣传工作力量强,成绩好。这两个院每年都有大量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山东检察》等报刊发表。回来后我们对自己的差距进行了反思,认为,搞好各种检察基础工作是基础,这是争先创优的立身之本。但是,只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提升院里的整体形象。因此,自今年3月份政治处接手宣传工作以来,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把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二是加强了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沟通,及时把院里的重大情况反映出去;三是与各科室局加强了沟通交流,广泛挖掘宣传素材;四是新开辟了《政治工作》这一宣传阵地。原来我们院只有《情况反映》和《调查与研究》这两份内部刊发的材料,业务性比较强,一些队伍建设方面的材料、先进经验材料和典型人物事迹材料,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方面的材料,刊发不对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政治工作》专刊,不定期印共4页,当前第1页1

发,目的就是拓宽宣传渠道,使宣传材料的报送更加规范。目前已经出了六期。受到市院政治部的好评。《政治工作》报送单位是市院人事处、宣教处、办公室、研究室、区委办、区政法委以及电台、电视台,今年各科室局的一些先进经验材料、先进人物事迹,可以从这个渠道发出去。

       四、突出人性化管理,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人性化管理和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基层院建设的热点,同时也是能为基层院建设造势的抢眼点。围绕这一工作,我们目前着重抓好了两点:一是为干警提供生活关爱,把党组对干警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实现的主要形式是送生日蛋糕,家庭遇到事、遇到困难时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家访等。二是活跃机关气氛,丰富文体生活。今年4月底组织了全院登山健身活动,干警反映比较满意。5月份组织筹备了市院举办的女检察官文艺会演活动,现在已经把节目试演光盘报送市院。根据我们《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的安排,这类活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逐步全面展开,促进相互交流,活跃干警文化生活。

       五、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各类活动

       今年的活动比较多,上半年主要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文明检察机关创建活动、“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时间紧、程序繁琐、多头领导、调度多,政治处本着既要按照上级部署把各类活动开展到位,又尽量不给业务科室添加过多的负担的原则,扎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特别是当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先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梳理案件、剖析原因等阶段。在查摆问题阶段,针对我院实际,专门制定了查摆问题台帐。在征求意见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300余份,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认真回顾上半年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一是年初的一些方案、计划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里面有上半年时间紧的因素,也有我们政治处协调督促不力的因素。二是人员依旧紧张,这一点主要是表现在宣传工作方面。政治处有繁琐细致的政工综合工作要做,各种活动也要搞,应急性的材料也比较多,人手少,抽不开身,这些严重影响了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下半年的主要打算: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计划方案落实到位。二是多想一些办法,在机关营造起更加浓厚的文化氛围。三是再加大力度,争取把宣传工作突上去。具体设想是配合市院搞一个优秀宣传调研文章评选活动,调动大家的写作积极性。四是把“回头看”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抓出特色。

       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各科室局对政治处的工作,特别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继续给予大力的支持;没有各科室局的支持,仅靠我们政治处去搞教育培训、去搞信息宣传,根本不可能搞好。二是我们目前感到压力最大的工作就是宣传工作。无论是市院对各科室局的单项考评,还是市院对咱们全院的基层院建设考评,宣传工作都是一个重要的加分因素。希望院党组下一步进人时能够考虑一下政治处,补充文秘专业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今年以来,政治处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年初《基层院建设三年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参照市院量化考核规定,制定了今年的工作思路,即“立足本职工作,突出三项重点,努力扩大影响,争取考评高分”,“立足本职工作”就是立足于政工综合工作,即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工资职级等基本工作,“突出三项重点”,即突出教育培训工作、突出信息宣传工作、突出文化建设活动。这三项工作都是基层院建设量化考评中的重要加分因素,也是工作出亮点的因素;“突出三项重点”的目的就是扩大区检察院的影响,争取年终量化考评得高分,确保进入先进检察院行列这一目标的实现。具体来讲,今年主要是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根本,以争创先进检察院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创建“五个一”活动,规范管理,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力求各项政治工作实现大的跨跃。

       一、精益求精,做好政工综合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了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今年年初,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在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党组审核等方式,组织了XX年度的年终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评出了52名称职人员和10名优秀人员,其中4人被授予三等功,10人被授予嘉奖。3月份组织了总结表彰大会,对XX年度的10个先进集体和4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同时,认真迎接区委组织的行政效能考核。挖掘亮点,充分准备迎检材料,通过努力,我院在区行政效能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共4页,当前第2页2

       二是落实政策,及时办理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今年3月份,为16名干警办理了职务晋资手续,为10名干警办理了级别晋级手续,为17名干警办理了职务补贴变动手续,为2名调动人员办理了工资手续,为1名干警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年2月份和4月份,因为区财政局工资数据丢失,两次补填工资数据,信息量很大,耗废了大量人力物力。

       三是检察官等级变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对干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了每一名干警的法律职务、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经过核实,今年共有6名干警需要等级变动,共填制各类审批表、备案名册等材料50余份,并及时上报市院。今年3月份,为3名干警办理了检委会委员的相关任职手续。

       四是各类报表工作。包括领导班子基本表、变动表、干警素质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干警基本情况报表、教育培训报表、信息宣传报表等各类表格。上级院对这些表格的要求比以往更加严格,内容繁杂,有些项目得重新统计,为确保报表更加规范、真实、及时,我们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任务。前一段时间填写基本工资和公基金报表,因为报表数字本身就很单调、枯燥,工作量很大,玉坤和小薛连续几天加班加点,最后终于按时完成了报表工作。

       五是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我们对以往的制度规范进行了全面梳理,立足实际,查缺补漏,共修订完善了包括《党组会议制度》、《院务会议制度》、《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规

定》等在内的十余项规章制度,并改变了以往繁琐的千分量化考核方法,建立起以科室局工作实绩考核为主的考核体系。这种实绩考核,能真正起到激励斗志,引导创新的作用,也从不同侧面促进了工作决策、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六是做好各类综合文书工作。今年以来,共撰写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13篇,撰写各类总结、汇报材料22篇,撰写各类事迹材料、经验材料14篇,各类请示汇报文件9篇。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超前安排,全面反映工作。综合文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们院的基层院建设的全面推进打下了基础。

       七是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青妇工作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党建工作方面,制定了党建工作计划,对下一步党总支和各支部的学习和活动详细安排。今年“七一”前后,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到徂徕上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的专项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干部支部的工作,现已经纳入区老干局管理。比较繁琐的是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对每一家的婚姻状况、现住所、户籍等内容进行统计。目前已对250多名落户人员进行了登记,绝大部分已婚育龄妇女完成了交接工作。我们院的党建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妇联工作,均受到了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立足实际,抓好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是基层院建量化考核的一个重点,涵盖了领导班子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作风建设的方方面面。政治处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参照市院考核办法的要求,突出抓了这两项工作。一是制定了《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计划》、《中心组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等,立足实际,超前安排。二是重点明确,形式多样。对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及各类学历教育、司法资格教育都有了详细规定。目前岗位培训正按照计划进行,已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两个科室安排了岗位培训。三是严格奖惩,狠抓落实。按照计划要求,各项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已分解到各个月份、各个科室局,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并加强平时的督促落实工作。

       三、抓好信息宣传,提升外部形象

       春节前由尹检带队到临淄和安丘两个先进检察院去考察学习。这两个院都是全国先进检察院,考察后给我们的体会就是这两个院除了重视基础工作以外,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就是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他们都把宣传工作放到与业务工作等同的位置去抓,宣传工作力量强,成绩好。这两个院每年都有大量宣传文章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和《山东检察》等报刊发表。回来后我们对自己的差距进行了反思,认为,搞好各种检察基础工作是基础,这是争先创优的立身之本。但是,只有抓好对外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提升院里的整体形象。因此,自今年3月份政治处接手宣传工作以来,我们采取了多种举措:一是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把宣传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局;二是加强了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沟通,及时把院里的重大情况反映出去;三是与各科室局加强了沟通交流,广泛挖掘宣传素材;四是新开辟了《政治工作》这一宣传阵地。原来我们院只有《情况反映》和《调查与研究》这两份内部刊发的材料,业务性比较强,一些队伍建设方面的材料、先进经验材料和典型人物事迹材料,以及个人心得体会等方面的材料,刊发不对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政治工作》专刊,不定期印发,目的就是拓宽宣传渠道,使宣传材料的报送更加规范。目前已经出了六期。受到市院政治部的好评。《政治工作》报送单位是市院人事处、宣教处、办公室、研究室、区委办、区政法委以及电台、电视台,今年各科室局的一些先进经验材料、先进人物事迹,可以从这个渠道发出去。共4页,当前第3页3

       四、突出人性化管理,抓好检察文化建设

       人性化管理和检察文化建设是当前基层院建设的热点,同时也是能为基层院建设造势的抢眼点。围绕这一工作,我们目前着重抓好了两点:一是为干警提供生活关爱,把党组对干警的关心支持传达到位。实现的主要形式是送生日蛋糕,家庭遇到事、遇到困难时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家访等。二是活跃机关气氛,丰富文体生活。今年4月底组织了全院登山健身活动,干警反映比较满意。5月份组织筹备了市院举办的女检察官文艺会演活动,现在已经把节目试演光盘报送市院。根据我们《检察文化建设方案》的安排,这类活动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逐步全面展开,促进相互交流,活跃干警文化生活。

       五、按照上级部署,扎实开展各类活动

       今年的活动比较多,上半年主要开展了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先进性教育回头看活动、文明检察机关创建活动、“廉洁奉公、执法为民”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时间紧、程序繁琐、多头领导、调度多,政治处本着既要按照上级部署把各类活动开展到位,又尽量不给业务科室添加过多的负担的原则,扎扎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特别是当前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以来,按照我院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先后进行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梳理案件、剖析原因等阶段。在查摆问题阶段,针对我院实际,专门制定了查摆问题台帐。在征求意见阶段,共发放征求意见函1300余份,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打算

       认真回顾上半年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一是年初的一些方案、计划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这里面有上半年时间紧的因素,也有我们政治处协调督促不力的因素。二是人员依旧紧张,这一点主要是表现在宣传工作方面。政治处有繁琐细致的政工综合工作要做,各种活动也要搞,应急性的材料也比较多,人手少,抽不开身,这些严重影响了检察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下半年的主要打算:一是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计划方案落实到位。二是多想一些办法,在机关营造起更加浓厚的文化氛围。三是再加大力度,争取把宣传工作突上去。具体设想是配合市院搞一个优秀宣传调研文章评选活动,调动大家的写作积极性。四是把“回头看”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抓出特色。

       两点希望:一是希望各科室局对政治处的工作,特别是教育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继续给予大力的支持;没有各科室局的支持,仅靠我们政治处去搞教育培训、去搞信息宣传,根本不可能搞好。二是我们目前感到压力最大的工作就是宣传工作。无论是市院对各科室局的单项考评,还是市院对咱们全院的基层院建设考评,宣传工作都是一个重要的加分因素。希望院党组下一步进人时能够考虑一下政治处,补充文秘专业的人员,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v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3

一、继续深入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以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认真做好自查、重点抽查和检查等工作,坚决防止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

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建设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重点,对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进行自查;负有项目审批

、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以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为主线,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管的情况进行自查。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既要摸清项目底数,更要

查找存在的问题。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自查任务较重的县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自查时间,但最晚不超过5月底。下阶段主要是认真梳理各地各部门排查出来的问题

,做好统计汇总,5月底将自查情况报告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市、县区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二)组织重点抽查和检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县区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重点抽查。着重抽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覆盖面原则

上不少于项目总数的20%。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检查情况表》,规范检查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县

区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本地区3个重大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责任单位:市、县区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三)搞好分类处理。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做出分类处理。按照中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

、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程序性违规问题,要运用教育、规范的办法,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的腐败问

题,必须从严处理。对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界限不清、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市工程治理

领导小组将及时报请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明确政策界限及统一处理的标准。(责任单位:市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牵头部门、县区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治理在项目决策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监管。严格履行审批、审核职责,促使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二)切实改进投资工作。根据国家《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试行)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出台我市相关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规范和改进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

(三)加快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建设。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行政服务中心为载体,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建立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简化程序,提高

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治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一)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和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

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拟于上半年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市拟在《条例》出台后,制定出台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

住建委、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三)推进统一规范有形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统一规范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调研,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交易

行为集中于一个平台,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

办、市工商局)

四、治理在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

(一)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5月底

前完成专项清理自查自纠工作;6月底前上报专项清理工作报告;9月底前上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建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二)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按照《省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实施方案》要求,梳理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情况和存在问题,重

点检查2011年4月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5月份完成专项清理自查自纠工作;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

工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三)清理未报即用违法用地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的通知》要求,对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清查,按时完成并上报整改情况专题

报告。(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五、治理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一)对违规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回头看”。对各县区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零问题”和“零案件”的地区,督促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市监察局)

(二)检查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对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提高容积率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清理检查,作出相应处

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三)加快有关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六、治理在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低劣等问题

(一)落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开展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查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国资委、供电公司)

(二)抓好重点领域工程质量监管。强化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制度。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监

督机构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三)建立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健全

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政府法制办)

七、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推进项目信息公开。抓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项目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分行业制定信用管理办法,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健全统一的诚信

奖惩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信息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1、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不诚信“黑名单”等,加

快建立健全诚信信息体系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市住建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

局)2、利用各部门现有系统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

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3、研究制定《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确定各相关单位在信用信息提供、信息管理、

平台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诚信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责任单位: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中

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

八、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开展案件线索清理摸排、移送工作。各地各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主管(监管)部门对以往各自掌握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

案件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二)健全办案协调配合机制。每季度召开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安排办案工作,通报重要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协调重要案件查办等。要形成整体

合力,集中力量突破一批重大案件。(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三)加强对案件查处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案件批办、督办等方式,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季报制度。(责任单位:

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四)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认真剖析研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加强和改进监督。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开展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

九、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进行治理,力争在治理招标投标、土地利用、规划变更、工程质量、信息公开等突出问题和推进查办案件工作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深化改革,创新思路。各地各部门要以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思路推进工程治理工作,坚持边查、边纠、边建,着力解决影响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要大力推进,敢于动真碰硬。

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防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4

根据市作风效能办关于对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第二阶段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精神(钦作风效能办〔20__〕9号),市直机关组制订了《关于对我市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第二阶段进行督查的工作方案》,在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第二阶段各项工作全面督查的基础上,督查指导组分成三个小组,于4月5—6日,分别对市直及驻钦共16个重点单位及二层机构的查摆阶段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有:共查摆了多少个问题,查摆问题是否认真、到位,是否做到边查边改,是否取得初步成效等方面。通过督查,我们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发现了存在问题,给予了具体指导,并于4月9日进行了集中反馈。现将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重点督查的16个单位分别是: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运管所、市交通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检察院、市公路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督查的结果来看,市直机关单位第二阶段的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一、领导重视,发动深入

各单位把思想发动贯穿于查摆阶段的始终,深入进行再认识、再提高、再动员,都分别召开了查摆问题会议进行部署,结合单位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开展查找问题的总体要求、方法步骤和具体措施,并制订、组织学习“三项核心制度”,组织学习刘奇葆同志《群众向你投诉是好事说明对你有信心》等文章,使广大干部认识到,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阶段,是整个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关健环节。只有认真查摆出本单位本部门近年来在干部作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才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多种方式查摆突出问题

为了深入开展查摆问题第二阶段工作,各单位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开设网上信箱、专题讨论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单位和干部的作风和行政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各单位作风效能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以及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查摆,努力查找出近年来干部作风建设、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和严重阻碍本单位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摆出突出问题一批。如,市环保局从“广、准、深、实、稳”五个方面要求去查摆问题,进展顺利,局班子已查摆问题12个,机关科室、直属单位查摆问题19个,个人查摆问题163个。交通局、运管处、交警支队等单位,就大货车外流货运经营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摆和整改。

三、细致梳理,深刻剖析

到目前为此,各单位通过征求意见和采取自己找、领导点、群众提、互相帮等形式,对查摆出影响和妨碍作风、效能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深刻剖析,形成书面材料,为下一步整改奠定了基础。如市运管处将查摆到的问题,归纳为大货车外流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审批不够及时办事拖拉,行政审批不够规范;打击力度不够;队伍建设等四大方面的问题,并进行深刻剖析,查找原因,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典型例子,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检察院、市公路局、市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受检单位都进行了梳理。

四、边查边改,取得初步成效

各单位在查摆问题阶段,坚持边查边改,注意抓住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特别是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工作,做得具体,可操作性强,取得了初步成效。工作的实效,整改的亮点很多,如:

交通局、运管处、交警支队等单位,大胆就大货车外流货运经营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摆和整改。经过交通、

公安、工商、稽征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我市大货车外挂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货车数量有了初步回升。据统计,截止3月底,我市大货车新车入户共62辆约1200吨,有3辆外籍货车转户回××,另有200多辆大货车也将于近期转户回××。质监局使用指纹机签到,并且实行科长不在,分管副局长直批,分管副局长不在,局长直批的审批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办事和审批不科学的问题,从而提高了办事效率,有效了落实了限时办结制。

市交警支队结合港区一交警回钦开会后,工作时间上街买菜被曝光一事,作为反面教材来教育职工。车管所制订车辆入户优惠政策,变等待上门服务,转变为走出去上门服务,购买了流动检测车,深入学校、医院、鸿福小区等单位、社区开展上门检测摩托车,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

市检察院领导亲自深入一线办案,化解“递纸条”等阻力,浦北15天办结2案,灵山7天办结4案。

消防支队实行网上签到,加快办事效率,在规定的工作日里,规定提前3天办结。

财政局实行“五不让”——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市教育局为方便来访群众办事,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在局一楼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市教育局来访接待处,专门安装了联系电话,从局里抽出两名业务精干人员作为接待处首问责任人,负责来访来办业务的引导、咨询、跟踪落实、工作反馈等工作,设立了来访登记,建立了岗位责任及服务要求制度,局领导还对两位首问责任人进行了培训和演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三次上门”的服务承诺。

市人事局为了规范管理,方便干部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已制订了《机关服务窗口实施细则》,下一步将原一站式公共服务中心移回局行政机关办公,设立××市人事局机关服务窗口,对所有审批材料由服务窗口递进,办结后由服务窗口答复,办理过程由局各科室限时交接、办理。

五、存在问题

通过督查,我们认为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1、对方案吃不透,重点把握不准。如实行首问负责制,但设立首问部门的单位不多,除了教育局外,其余受督查单位都没有设立。又如,第二阶段要印一些表格下去,但除了公安、国税外,其他单位都没有印发下去。

2、查摆问题不深入,问题过于笼统、表面,没有真正查摆出影响本单位的实际问题,大多都是点到即止,如,纪律比较松散,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班玩电脑游戏,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不高,自觉性、主动性不好,公仆意识不强,大局意识不强,团结协作精神不够好等。

3、部分单位对问题的梳理分类工作还没有做得很好。

4、部分单位干部职工的思维还停留在搞运动的意识上,存在观望情绪,没有意识到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市直机关组周组长在汇报会上强调,一是对于查摆问题过于笼统的单位,要求进行补课,5天内要重新上报查摆结果。二是对于48个重点单位要实行重点督查,详细掌握进展情况,特别是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定要具体,做到边查边改。

市直机关组班副组长要求,督查问题要进一步从深层次去督查,深到具体问题。督查组成员下步要深入到二层机构,到重点科室,到重点岗位去督查,确保查摆问题的质量。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5

今年初,为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能,切实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县工商局围绕“四个只有”原则和“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的要求,完善七项制度,加强新时期基层执法办案工作。

一、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按照新的“三定”方案,该局成立了专职执法机构——经济检查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局机关实行统一办案、集中执法,其他科室不再负责办案工作。但由于执法大队人力有限,还难以对全局各项工作实现全面掌控,而且从近几年执法办案工作实践看,很多案件线索都来自于日常巡查和业务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执法大队充分发挥职责,该局建立完善了系统内部“横、纵、交叉”3条案件信息网络和移送机制。一是机关科室与执法大队加强横向联系,凡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一律在当日移送执法大队调查处理。二是工商所与执法大队加强纵向联系,一般登记类案件(“两虚一逃”除外)和案值1万元以下的其他类型案件,委托工商所查办,其他案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大队。三是执法大队内设的2个科室在合理划分案件领域的基础上,实行交叉联系,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可以并案的移送并案查处;属另一科室查办领域的,移送查办。

二、完善联系指导制度。一是以××市局“送教上门、助推转型”活动为契机,加强与市局各处室的衔接联系,积极争取支持,邀请市局处室上门指导,以开阔视野,提升素质。同时,加强市局处室基层工作联系点的建设和管理,以点带面,切实推动全局工作。二是加强与当地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协调联系,集中开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监督制约、责任追究和应诉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培训,特别是对一些涉足不多、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巧借外力,邀请法制办、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会商,切实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对基层工商所,以该局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交叉督查指导制度,重点抓好强制措施、立(销)案件、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坚决禁止以罚代法、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等行为,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三、完善技能培训制度。一是落实分类培训。继续实行分类培训模式,结合基层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实际和执法水平,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各取所得,努力提高基层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等能力。二是开展跟班学习。每季度从基层办案单位选调3-5名干部到执法大队进行实务操作轮训,期间参与大要案件和新兴领域、疑难案件的查处,丰富基层办案经验。三是坚持学用结合。继续坚持“逢训必考”制度,不管是集中培训还是跟班轮训,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同时,建立大要案件和疑难案件点评辩论制度,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四、完善执法联动制度。一是按照保密工作的规定,依托oa办公系统政务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群发管理系统,畅通案件信息渠道,对各办案单位发现的重大线索或查办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上述渠道及时通知其他办案单位,从而快速查处同一类别、同一批次的案件或商品,形成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二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原则,对全系统办案力量实行统筹管理和调配,哪里有需要就突击哪里,哪里有难点就支援哪里,实行“联合作战”,切实提升部门形象和执法权威。三是加强与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争取部门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移交、执法安全保障等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提高案件查处工作的威慑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完善案件举报制度。一是加强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一会两站”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围,形成覆盖城乡的社会监督网络,以此拓展案件线索渠道,高效快捷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建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和窝点,依靠社会举报及时查处,凡经查实的案件线索,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保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强化市场监管工作。

检察院个人剖析材料范文6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社会、生活环境的各种因素,都经历着一段特殊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体现在法律程序上,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刑事侦查制度是涉案未成年人接触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因此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述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包括取保候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文重点探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监护教育状况、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其特点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基础,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需要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考察评估等。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能够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

2000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据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为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的多元主体。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被调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有没有不良的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及生理发育状况等。其次为被调查人的生活环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状况、家庭监护状况。第三,为被调查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与朋友、同学的交往范围、交往对象等。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社会调查的主体

在实践中,法官不应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裁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会造成先入为主,无法做出公正的处置。其次,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和提起公诉部门,很难在案件中有中立的身份,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的非专业性会影响司法效果。检察官无法做出公正的社会调查,因此要完善社会调查的主体,要在控辩审三方之外寻求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是社会机构,不应忽视社会的参与力量,比如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聘任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这些人员一般都比较了解或者接近未成年人的生活,更有利于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以对被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能力。

(二)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内容将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或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第一部分为材料部分,包括a、家庭条件,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学校条件,在学校的学习成绩,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成长经历,有无犯罪前科,性格特征,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犯罪后的表现,是否有悔罪表现,立功,道歉行为等等。b、社会调查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部分,根据调查到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1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写成有理有据的文章,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道德品质,犯罪后的表现来判定未成年人适合的程序措施,最大的限度的对症下药,起到切实的教育辅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