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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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1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9〕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二、信用社区的标准(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四)

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一)信用社区的评定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二)优惠政策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三)奖励政策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9]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五、工作要求(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略)3、贷后回访记录

表(略)《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2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但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原(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

1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6、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六、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1、在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公示3天。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申请资料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各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2、在非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内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贷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同时提出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社保所根据规定审核贷款人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转入下一审核环节。

(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3

关键词:P2P理财;业务风险;风险控制;第三方托管

一、P2P理财及业务特点

P2P理财作为一种点对点的贷款服务商业模式,它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牵线搭桥,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盈余并且有投资诉求的个人,与有资金需求但缺乏资金来源的个人对接起来,进而完成对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有效调剂。P2P理财业务是“互联网+”与金融活动密切合作的产物,它借助互联网理财平台关于借方和贷方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投融资的自行配对。P2P理财在业务服务范围上具有空前的广泛性,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我国金融体系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短板。

P2P理财相对于传统的理财业务,具有更为鲜明的特点。首先,投资门槛较低,业务覆盖面较广。P2P理财的投资门槛比银行、信托、保险都要低得多,有些P2P平台甚至100元就可以参与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小额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其次,信息传播速度较快,交易手续便捷。P2P理财能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传播优势,帮助资金双方快速了解对方信息,迅速达成交易意向,并且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在网上就可以完成全部交易手续,该业务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所需的成本。最后,该业务涉及的单笔金额较小,借贷期限较短。P2P业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小额信贷,涉及借贷双方的人数很多,但单笔金额都不大,而且期限较短。

二、P2P理财中存在的风险

1.操作风险

尽管我国P2P理财业务近年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与其相匹配的金融监管还比较缺乏,所以该业务的平台操作风险较大。目前比较常见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诈骗,即借款方利用P2P平台信息验证的缺陷,通过伪造身份信息、假的资金用途或商业计划书等来骗取贷款;二是借新债还旧债,即借款方利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的缺点,同时在几个P2P平台上以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借款方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多个P2P平台就会同时出现违约风险;三是信息泄露,P2P平台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大的信息库,如果被黑客攻击或是出现技术问题和管理漏洞,就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是个人信息的篡改。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由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造成的。由于P2P平台很难对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进行实地验证,在全面掌握借贷双方真实信息的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与线下的民间金融相比,P2P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要比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高得多。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于资金流动不足而导致筹资出现困难的风险。当P2P平台的短期资产不能支撑短期负债,导致平台的资金存量无法支撑平台的提现需求,进而引发投资者的集体兑付,那么平台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由于P2P业务的借贷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流动性都比较高,因此该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

三、如何应对P2P理财的业务风险

1.加快P2P理财业务的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为确保P2P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P2P平台应当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的管理机构,明确划分权责关系,制定合理的决策以及内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的范围里开展各项业务。其次,建立并完善P2P理财业务的信用审核机制,明确规范操作流程、贷款条件以及审批的手续,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再次,要严格管理资金,完善债权转让协议,健全贷后的管理工作,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实时监控,严厉查处违约的行为。另外,还要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加强信息的透明化,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对投资基金实施监管并保证其规范流动,实现投融双方借贷资金和理财公司运营资金的完全分离。在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中,第三方资金托管公司一方面要负责用户的资金结算,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商业诈骗或者非法集资;另一方面还要对P2P平台账户的资金实行严格的监督控制,确保P2P平台公司不能随意挪用资金,避免P2P平台卷款跑路情况的发生。

3.完善P2P平台安全保障模式

P2P理财受到借贷双方广泛欢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资金门槛比较低,但同时它对理财平台的资质要求也很宽泛。投资者和监管方应当严格区分平台资质,充分衡量理财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比照国际有益经验,提高P2P理财平台风险控制的最好方式应该是建立基于平台风险保证金的保障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随时查看P2P理财平台的风险资质,如该理财平台有没有相应的抵押,有没有严格的审查流程和风险管控技术等,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融资双方的经济利益。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理财观念的变化,P2P理财业务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其业务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严把风险关,一方面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将P2P理财业务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确保投资双方的投融资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全鹏.P2P理财风控措施研究[J].经济期刊,2015(10):146.

[2]阮亚东.P2P理财平台风险分析[J].时代金融,2016(11)

[3]牟宁波.当前国内P2P业务相关风险分析[J].中国金融电脑,2015(01):54-56.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4

【关键词】 P2P网贷平台 监管现状 信用系统 监管方式 监管体系

一、引言

P2P,即person-to-person的缩写,网络借贷平台,指需要资金的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表达自己的资金诉求,有资金能力的人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信息匹配,选择合适的、有潜力的借款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根据一定的利率,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2005年,P2P信贷在全球迅速崛起,国外出现了Lending-club,Prosper,Zopa等平台。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优势,可在短时间内召集闲散的资金进行借贷活动,大量投资人开始将目光投向P2P,悄悄地转变着金融领域的发展趋势。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出现,自此P2P漂洋过海,开始在我国生根发芽。由于P2P网络贷款具有期限短,利率高等特点,运营伊始就吸引大量投资者,类似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诞生。近期大公国际将网贷平台“积木盒子”列入黑名单,究其原因,还是考虑其信息披露不充分,涉嫌自融以及收费规则不透明等,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由此看来,高收益也就意味着高风险,P2P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问题。

二、我国P2P监管现状

1、银监会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监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该规定并未包括P2P网贷平台。但根据需要,针对我国P2P机构的运作现状和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状况提示了七大风险。针对这七点风险,银监会在现有的监管职权框架内,从建立防火墙、管理银行从业人员和维护声誉风险三个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风险的要求。一是建立与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防止P2P机构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二是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2、人民银行的监管

我国人民银行目前并未对P2P进行监管。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征信系统的管理,对于P2P而言,信用是保证平台运营的重要信息。若能实现P2P网贷平台与人民银行信用系统的对接,无疑能够降低P2P网贷平台运营风险。但现实是二者并未实现对接,P2P网贷平台无法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数据,其信用信息也无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针对P2P网贷平台具体运营活动与其核准登记的运营范围是否一致进行监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P2P网贷平台在其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放贷等活动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职权对其进行惩处。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必要性

1、信用体系

P2P平台交易的双方都是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双向选择,其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信用要素。目前,交易双方审查对方信用信息只能通过所在的P2P平台,而各平台对用户信用的监管仍处于各自为政的阶段。而目前获取最具真实性和权威性信用信息的途径,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但遗憾的是P2P网贷平台并不能取得这些数据,其自建信用系统均依靠用户自己上传,通过工资、收入、学历、还款证明等来确定信用等级,真实性存疑,增加交易双方的风险。其次对于信用等级评定,各平台也都有自己的标准。鉴于不同信用等级会影响交易双方的选择,也与交易金额和收益紧密相关。无论贷款方还是借款方,都会想尽办法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统一标准的缺失导致名不副实的情况屡屡出现,确定信用等级的真实性也变得困难。而且长期以往,用户倾向于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平台,而那些评定标准较严格的平台就面临逐渐失去用户的危机,致使整个P2P信用评定标准也被迫逐渐降低。

2、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P2P网贷平台发展状况来看,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集资诈骗

由于交易是根据双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双方无法验证信息的真伪,难以充分掌握对方的真实情况。所以此机制下借款人可以轻松利用虚假身份和虚假数据进行交易。由于缺乏公权力严格监管,只能依靠平台自身和用户的自觉性,对平台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其交易所需的商业资料、商业计划书、交易历史等亦可造假,导致集资诈骗、借款人挥霍借款无力偿还的事件屡见报端。

(2)洗钱

随着金融行业发展,洗钱方式也日益多样。P2P因其高效便利的特点,也为洗钱的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虽然P2P要求每笔款项的来源必须合法,要求借款人登记的用途和使用的用途必须一致,但实际核实的情况并不理想。许多不法分子作为借款人或贷款人,与交易平台勾结,借款信息,再利用注册的贷款人身份中标,将黑钱转化为合法钱财。另外不法分子将大笔金额分散成小金额借贷出去,虽单笔金额都不大,但由于总贷款金额并未设限,洗钱目的也可达成。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P2P网贷平台的定性为中介机构,并不参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在借贷双方交易时,会将资金存入一个公共账号,这个公共账号中的资金聚少成多,账号管理者利用这一时期,演变成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工具。正如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的,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目前,有些平台将自己的账户用作出借人与借款人转账的中间账户,这使得网络贷款平台经营者可在某个时期控制平台内的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资金管理的风险。

3、借贷利率保护问题

P2P高收益的背后也是极高的风险,借款合同违约是P2P所面临的风险之一,涉及到逾期不还款和利息不受保护等。由于P2P是网贷平台,大部分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而互联网有着便捷高效的特点,同时也具有易于隐蔽、易于篡改的特点,因此在实际的交易中,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高科技,制造虚假信息,进行违法行为,情节难以被发现,在监管时也很难顾及到履约情况。例如,我国着重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避免高利贷化倾向,借款方和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利息,这个利息往往比银行同期利率高,这就涉及到了利息保护问题。具体而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对不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若是借贷双方约定了比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高的利息,而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只归还了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高出部分不予偿还,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借款方违约,贷款方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4、担保问题

我国部分P2P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只是单纯的中介,而有的平台自身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方,对于担保履行的监管大多是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催缴等。而P2P网贷平台担保的有效性,则应从平台的性质及合同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来确定。若是P2P网贷平台为某一交易提供担保,但又无力偿还,不但会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给其造成损失,对整个平台的信用和金融领域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平台作为担保,当借款人违约时,P2P平台面临的风险只能自己承担。由于监管的缺失,没有外力监督各方用户的行为,产生许多坏账,给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法律建议

近期,银监会新公布的部门规划显示,银监会新设立的部门极有可能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填补监管主体的空缺。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从立法、方式、运营等方面着手。

1、立法完善监管体系

P2P作为一个新兴且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才能保持其平稳发展,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尚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透露,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房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

首先,立法确定P2P平台的合法性,统一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标准和门槛,视P2P为准金融机构,设立P2P网贷平台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随意设立以进行非法活动,也为合法的P2P平台提供良好保障与更多发展机会。

其次,还应针对整个P2P行业的运营建立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将P2P等互联网金融看作市场体制,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在统一规范下保持互联网应有的活力,规范网络借贷行为。无论是针对P2P交易环节的任何一方,都要明确界定合法与不合法行为,明确合法运营的内容。

最后,针对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后续问题进行立法,如倒闭、跑路、违约、对消费者的保护等进行规制,在保障网络借贷平台有效运营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其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安心,也给予运营者信心。这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借贷的垄断地位,使民间金融能够持续发展,为市场注入活力。

2、完善监管方式

银监会表示对P2P网络平台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进行杠杆限制,拟采用目前十倍杠杆进行考虑,但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较大规模的平台都不符合这一规定。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Financial Service Round Table)指出:“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绝大多数金融行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这一体系重点关注合规性,且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主观判断与灵活调整留有的空间极为有限,原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重点关注既定监管目标的实现,且其目标是为整体金融业务和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益。”通俗地说,原则导向监管就是“找准地线,放开空间”,即在监管的几项重大原则之外就是市场的行为,原则导向监管既有利于规范金融创新,也有益于促进金融创新,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就是要划好业务红线,留好业务创新空间。

因P2P网贷出现的问题较多,如跑路、违约问题,P2P监管细则一直是两会期间热议的焦点,预计P2P监管细则很快有望出台。出台明确的监管细则之后,还应着力于风险控制,及时遏止问题出现,对项目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严格调查资金需求与来源,并告知交易双方,建立系统的风控体系。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增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积极性。

3、健全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的征信系统在许多国家已十分完善,但在我国各领域有自身的信用系统,信息分散,缺乏统一全面的信用数据库,导致信用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存疑,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同时,根据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而信用也是P2P的交易诸多环节都需要进行考量的重要指标,所以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将所有公民的个人信用完整记录在案,从而保证每人的信用记录都权威可信,也应建立相应的信用采集系统,设置有权查看的标准和条件,赋予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查看的权利,使P2P的交易各方都能了解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在建立了统一的信用平台后,将P2P的信用等级进行规范,制定网络借贷行业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信用等级收取不同的服务费,这样就不会产生个别用户因不同的P2P平台信用评级的差异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平台的状况,督促信用等级较低的用户提高信用。同时,对于在交易中违反规则的用户,对其信用评价进行及时的补正,体现警示作用。

4、构建第三方托管和担保机制

在大部分P2P网络平台的运行机制中,借贷双方都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对方账户中,都是先通过支付平台或其它支付方式,将资金暂时存入P2P网贷平台提供的账户,这样P2P网络平台才不会失去对借贷双方的控制,有利于保证借贷双方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资金在账户中滞留,P2P平台对资金有着强大的掌控能力,很容易出现资金池的现象。因此急需一个第三方账户来监管用户的款项,使得P2P平台不再拥有如此大的“权力”,以保证借贷双方的资金的安全性。此前,红岭创投与平安银行签订协议,声称由平安银行来监管账户,但效果甚微。因为商业银行与P2P网络平台业务的竞争,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商业银行更加适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扮演好这一角色,我们必须认识到风险,避免第三方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私下合伙,必须对整个P2P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规制,防止“”,让所有的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每一笔交易都有明确可查,每一笔资金的进出由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给托管机构审核,审查一致后方可放款。这样,给予第三方账户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其“官方”的作用。

5、改善利率保护

P2P网贷平台面临的利率问题,不仅有利率过高的高利贷,还存在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不受保护的问题。所以应对P2P网贷平台的利率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明确利率上限以及受保护范围,使得借贷双方在进行交易时能够依法选择利率。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存在法律所涉及不到之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交易中的利率进行监控,防止出现利率过高,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摇篮,也防止超出部分不受保护而使得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导致违约现象此起彼伏。

6、加强对运营过程的监管

明确规范P2P网贷平台的服务性质,规定其仅从事金融信息提供等相关服务,不能直接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将平台资金与用户资金分离,避免混同,防止出现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在内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于近日召开,会议提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起草,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将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在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对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此罪与彼罪问题,应严格区分。还应严格限制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不得干涉借贷双方的交易。每个P2P平台内部建立系统,对用户的每一笔交易进行严格把控,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建立审核制度与备案制度。除此之外,还需采用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对资金的运转进行严格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实施监管主体的地方化,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击,预防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

五、结语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诞生到现在已有八年时间,它不再是一个刚出生的婴儿,而是一个有“思想”、能表达的独立个体。在认识到它的缺陷时,更应看到它积极的一面,它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借贷方面的不足,为金融领域注入了活力,也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存体系的不足。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不完善、不健全,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每个领域都在为它做出努力,应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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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黄震:P2P应先统一信用评价标准[N].东方早报,2013-06-24.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5

广义的职工持股包括经营者持股(或叫管理层收购,即MBO)、员工持股(或叫雇员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种型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突出表现在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融资贷款等方面。

一、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

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二、职工持股融资的法律障碍

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2.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战略持股”的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按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经常会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另外,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3.个人消费贷款不合法

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但是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另外,银行有时会利用变通方式给MBO贷款,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做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除此之外,在实行职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股权的集中管理、股份的托管、转让和继承、双重征税等诸多问题都不好解决。

《信托法》颁布实施之后,以信托方式对职工持股进行设计可以有效地规避或解决这些矛盾。

一、设计原理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委托最大的不同便是信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并且受托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法人。根据这两点,受托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而且对外投资的是信托公司,不受原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制约,使得这种投资方式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

另外,《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着专门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因此,信托方案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信托有效设立后,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关系的条件就是信托的存续性。

信托所具有的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即财产隔离)、有限责任及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法律赋予的本质特征,逐一满足了职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融资贷款(信托可根据财产隔离属性为其设立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股份集中托管(与信托公司固有资产相隔离)、专业理财、代行股东权等多方面需求。信托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但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地规范职工持股市场行为,并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中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该法认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一种财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中,因为原有的职工股东身份已变更为受益人身份,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可以依据信托合同或其他协议的规定,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为职工持股制订合法的股权流动机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功能解析

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信托方式来解决职工持股,其信托方案主要包括两类功能的信托:一是资金信托,二是管理信托。

1.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由受托人以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运用于职工持股项目,通过回收贷款本息、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投资,为委托人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一种信托计划。

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根据资金的用途还可分为两种功能,委托融资(即贷款信托)与委托投资(即股权投资信托),它们经常是综合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它可以是工会或公司委托的单个资金信托,也可以是多个员工委托的集合资金信托。

(1)投资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信托资金组合。

(2)信托投资公司向职工或管理层提供贷款,职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质押担保。①②共同组成贷款资金信托。

(3)职工或管理层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股权投资信托。

(4)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股权。

(5)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

(6)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收益首先归还贷款(即投资人)。

(7)贷款还清后,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当受益人指定为职工或管理层时,信托收益分配给职工或管理层)。

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产品,它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做各种变形和创新。比如在职工持股资金信托计划中,往往采用管理层和员工自筹一部分资金(如整个委托资金的20%)与整个信托资产共同抵押,以保证信托资产大于借款金额的做法就被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纳,它是针对信托资产风险控制的需要而设计的。

2.职工持股管理信托计划是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如何代表员工管理股权,行使股东权力,即股东权信托。它体现了职工持股制度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功能。

股东权是指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如接受股利分配的资产受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委托投票权、公司账册股东会会议记录查阅权、召集股东临时会请求权、董事提名权等。

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信托公司是目标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信托中的委托人即持股员工才是真正的股东和受益人,因此,存在一个受托人信托公司如何代表真正持股人来实现股东权的问题。对于上面所提到的股东自益权,在信托计划中不会存在分歧,完全应由真正持股人也是受益人持有;而对于股东共益权则存在一个权力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这也是在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条款。

信托计划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来设定股东权信托,由谁来执行这个权力以及权利如何划分应主要依据委托人的意见来设计方案。而公司在进行职工信托持股时,也应注意向信托公司强调细分这些权利以及明确执行程序,以免以后发生分歧甚至发生股权控制权之争。一般来说,对于员工持股,股东权(这里指股东共益权)最好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来代表执行;而对于管理层持股,一般由持股人即受益人或受益人组织(如持股管理委员会)来决策,而由信托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来执行。

在员工持股信托方案中,一方面由于职工人数众多难于集中管理并且集中的成本较高,一方面由于职工和股东的双重角色,使职工在作为股东决策时经常会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能够客观的判断决策,因此将股东共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来决策并实现。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并且其作为企业外部股东(有时候还作为融资担保者)可以更加客观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职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

三、方案设计

不同的企业“职工持股计划”各有不同,因此所设计的信托方案也不尽相同。但方案中所要包含的核心要件却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要件的路径选择和影响要件的因素。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组成要件一般包括:

1.职工持股计划包括:股份来源、资金来源、持股对象、持股条件、持股比例、分配时机、载体选择(个人、持股会、持股公司、信托公司)、工具选择(实股、虚股、期权等)、股权管理(转让、回购、收益分配等)、付款方式、定价方式、职工参与机制、持股计划终止安排(终止条件及终止后的管理)等。

2.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还要包括:信托机构的选择、资金信托计划(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委托管理计划等。

以上这些方案要件如何设计,不是简单和随意的,它与企业战略及企业的运作有紧密和必然的联系。必须以企业战略为前提,并充分考察企业内、外部的多方面因素作出决定,这样设计的方案才能具有可行性,并有利于企业的长期。

在MBO和ESOP信托方案中,法律主体一般包括目标公司、信托公司(受托人)、战略投资人、持股委员会或持股个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

(1)关于职工持股信托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信托意向书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3)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4)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

(5)信托计划(一般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6)股权转让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

(7)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企业或企业管理层签订)

(8)银行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战略安排协议等。

在这些文件中,信托计划是对整个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由于信托计划中很多如管理层或员工持股的背景、融资计划、战略持股的安排、公司大股东的承诺、股权管理和运用、股份的预留、转让及继承等诸多无法也不适宜在信托合同中体现,因此制作信托计划文件是为了整个信托文件的完整性,它有点类似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为信托方案的整体框架。它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使信托当事人不仅遵守信托合同的约定,也应遵守信托计划中的陈述。信托计划是非常灵活的,应依照信托持股的具体情况而订立。

四、操作流程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运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筹资准备阶段、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股权管理阶段。

1.筹资准备阶段

有进行职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备相应规模的股权来源,如原有股东转让、企业增资扩股等,进入筹资准备阶段。存在资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企业出一部分、职工(或管理层)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的方式。融资可以由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职工(或管理层),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职工(或管理层)提供资金,职工(或管理层)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2.信托方式收购股权阶段

(1)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如果是企业出资,即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管理层)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职工(或管理层)个人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自身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为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2)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3.股权管理阶段

(1)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如果企业(或管理层)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再将股权委托给企业(或管理层)进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职工(或管理层)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职工(或管理层)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3)出现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受益人。

五、盈利模式

信托机制的根本原理在于财产隔离,收益和风险完全来源于信托财产自身。作为信托公司,对职工持股信托项目的收益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贷款利息收入:即通过为目标企业管理层收购或职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按协议利率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这项收益是稳定且封顶的。

2.计提管理费: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计划中根据信托财产的收益计提管理费用。它往往是从投资人的收益中进行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但都直接着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信托公司一般要采取具有风险激励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即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如果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节省下来的管理费用将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这种具有风险激励性质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形成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资金信托委托人一致的利益取向,有利于信托品种的品牌和信托公司的信誉。

3.政府优惠政策收益:如有些项目可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进行职工持股计划是比较理想的情况。有财政支持的信托计划可使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或者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或者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降低其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4.股权投资收益:即在为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按相同的价格收购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所带来的超过正常投资回报的投资分红或股权转让溢价收益。

六、风险

1.采取资金信托方式贷款面临着基准利率上调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整体利率走势处于低位,随着通货紧缩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较大,投资者面临实际收益减少的危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利率调整当期,贷款的利率是没法调整的,也意味着投资者实际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贷款合同以规避利率风险,但这种规避依赖于相关的存贷利率差不变的前提。然而,随着市场利率化的进程,很有存贷差缩小的可能。现在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之差大致为3%左右,较之于国外1.5%~2%的差额普遍较高。随着加入WTO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这个存贷差很可能下降。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未来2~3年的投资期间,不仅承担着基准利率上升导致的实际收益的下降风险,还可能面临着贷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调补偿这一损失的可能。

2.以股权为标的的投资资金信托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股权作为所有权,代表着所有权人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这种权利意味着所有者的收益是不确定的。通常而言,股权收益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这一特征与在现阶段以低风险的信托产品作为切入市场的产品设计策略是不相匹配的。所以,以股权作为信托标的,需要特别的机制来规避这种可能的高风险。要想设计比较稳健成功的产品,这方面一定要有特殊的安排。

由于股权投资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这与信托计划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中具有两种选择:一种方式是,信托投资者如果认为该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可以以优先参与的方式加入该信托的后续期计划,从而规避了到期信托计划清偿时可能涉及到的股权变现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置股权回购的方式,保障到期时投资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到期回购股权或由新的投资者承接这部分股权,转让资金用于偿付信托本金,以解决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思路可以是:

(1)对信托企业来说,加强筛选目标公司和标的项目。在风险投资中,加入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以保证在信托存续期间,项目有稳定的收益可用于股东的利润分配,使信托投资者的收益有可保障。

另外,采用第三者担保、超额抵押、责任保证保险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控制风险的。

(2)对实施职工持股企业来说,注意筛选信托机构或者实行股权信托招标,不同的信托机构共同交叉管理企业,形成良性的竞争和约束制度,共同控制风险。

七、市场空间及前景分析

尽管到为止,对促进职工持股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家对职工持股在中国将取得进一步这个判断基本是一致的。我国各地的实践已经说明,职工持股已不是个别地方、个别企业的现象,而是已经得到大多数企业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企业改革形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持股将会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企业中得到推行。

在未来数年间,中国的职工持股实践将表现出三个重要的特点:第一,实行职工持股将是改革进程中更加自觉的行动,从而促使职工持股突破目前的试验阶段,进入全面推广时期;第二,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性质将由国有中小企业扩展到国有大型企业和各类非国有企业,将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第三,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将呈现加速形势。

由于信托制度能够解决职工持股运作中现存的法律障碍,并能规范职工持股市场行为,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以及实行职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设计出相应的信托模式(如用职工持股资金信托来解决职工持股的融资问题、实现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用经营者期权激励信托来激励经营者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用管理层融资收购信托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满足企业广泛的需求等)。因此,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将具有广泛的需求与良好的发展前景。

八、实践意义

1.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意义

信托投资公司整顿结束,在回归本业的过程中,面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加大信托业务的创新力度,实现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转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业务范围很广泛,就象藤谷博隆所比喻的那样:信托就是一个“容器”,它可以装任何东西,至于到底装什么,就要随着的变化而变化。信托投资公司目前的根本任务是在明确其市场定位的情况下,结合本公司、本地区特点,积极开发潜在的信托市场,创新设计出体现信托功能,服务市场的信托品种。

在信托业刚刚步人正轨的时候,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大多为资金信托品种。但随着信托市场竞争的加大,投资者信托理念的树立,单纯模式的资金信托产品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有运用全新的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不断推出创新信托产品,信托投资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

职工持股信托作为国外较成熟的信托产品,实践证明对于建立和增强企业激励机制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可为许多想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职工持股信托是一种管理型信托,通过企业股权分红来获得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这个信托品种进行市场细分,并投入专业理财和资本市场运作,使其在为受益职工分配收益的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比较重要的收入来源。

2.对职工持股实践的意义

通过对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信托方案对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是一剂良方,可以解决持股主体、融资、股权管理、双重征税、预留股份、股份内部转让和继承等很多法律障碍。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对职工持股计划来说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制度设计,《信托法》的生效,我国职工持股的许多现实问题都可以得到顺利解决,这对于我国国企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九、尚存问题

1.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没有文件明确规范,事实上从信托业整顿之后推出的第一份信托产品至今,几乎所有信托产品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无法将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说清楚。各信托公司几乎都表示要等待相关政策出台才能解释这一问题。据有关报道,银监会已经正式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信托“税改”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对于职工持股,按照传统的持股公司完成个人持股将无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信托方案将不存在这个问题。信托收益属于受益人的收益,纳税主体是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本金并不需要纳税,受益人只对信托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让获得现金并直接将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分配给个人,那么个人将按照国家规定就现金增加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至个人名下,则个人是否应缓交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其股权变现后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纳还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交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个人借款还款计划书范文6

关键词:融资难;信息不对称;事前防范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的“底座”,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以及相关服务,也是大企业成功的必要条件。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要强大,不仅要有能走向世界的大企业,而且也要有成功的中小企业。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我国中小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机遇。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陷入了发展的困境。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元化特征但融资渠道狭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自身经营积累、发行股票债券、民间借贷、商业信用、企业之间资金融通、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在这些资金中,财政资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国家已基本上取消了对企业的注资,非国有企业更是无法涉足;自有资金,由于自身条件限制,比例很低,甚至是负数;获得商业信用也很少;股票、债券,由于市场准入条件方面的严格控制,除了部分优质企业外,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于取得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民间借贷由于利率过高、条件苛刻,只能临时救急,不能长期运用。因此,银行信贷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二是抵押品控制严格,折旧率过低。理论上,企业多种资产可供抵押,包括土地、厂房、住宅、机器设备、存货、运输工具、应收款、销售合同等,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抵押品控制严格,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抵押品的选择除了房产等不动产外,一般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抵押品,而且抵押品折旧率很低。三是融资成本高。首先中小企业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要向有关中介机构交纳评估费、登记费等费用。其次实行优惠利率的政策面不广。

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很多种,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

一是金融资源分布与中小企业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强。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的某些方面也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要求。二是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与企业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适应。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三是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信息不对称,影响银行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增加就业的基本场所,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促迸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财源;对活跃市场具有主导作用;已成为产品出口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这么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资问题难却一直制约着它们的发展,融资难问题的根源很多,本文主要针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问题进行分析。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阻碍,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目共睹,因此,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非常有必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中信息不对称的分析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其中只有一方拥有交易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影响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决策的正确性。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原因之一。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1.信息披露不完整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但毫无保留地提供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则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有选择性地向资金提供者披露信息,使信息质量大打折扣。追究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原因又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由非国有经济组成

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由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成。由于长期被排斥在国有经济体制之外,所以很难利用正式的制度安排获取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对中小企业非国有性质的社会歧视造成了市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于是中小企业往往会通过一些变通的手段来获得支持,这么做的后果是造成私营企业产权模糊,资产归属不明确。

(2)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正式的会计核算制度,瞒报收入,偷漏税款等。由于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决策能力低下,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差,所以并没有相应的企业内部条件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充分披露其信息。另一方面,银行一般要求报送会计信息(财务报表)、投资决策信息(项目计划书)、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信息(新产品计划书:新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新颖性证明),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每一项都是很重要的商业秘密,例如要求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最容易给中小企业的资产带来难以估量的风险。

2.信息生产能力受到限制

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落后,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信用等级较低,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使其信息生产能力受到限制,极易在融资活动中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外部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建设还很落后,资本市场现有的信息披露体系内容大多是专门针对大型企业制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从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信息生产。

3.信息披露成本提高

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前者主要指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可能吸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该产品或服务市场,从而使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后者主要指信息编制成本和传播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中小企业会在信息披露成本与外源融资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外源融资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

4.融资过程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致使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就是“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的称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优势方的行为人可能会故意隐瞒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势方则可能受损。在融资市场上,企业和银行是交易的双方。企业融资可以看成是由企业和作为投资者的银行之间博弈的结果。因而企业融资的性质可以从企业和银行两方面认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企业对投资项目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对投资回报与盈利以及借入资金的、偿还概率都有较清楚的了解;而银行对于资金运用的有关信息并不能直接了解到,只能通过企业提供的信息来间接了解到资金的运用情况。银行虽然不能确切了解到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但它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形成一个对融资市场的期望风险值。在决定放款时,银行就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期望值调整放款利率。按照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则,银行对风险较高的资金使用者收取较高利率以弥补风险损失,而对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则收取较低的利率。虽然银行在投资项目之前可以进行认真的审查,但总有一些甚至是关键的信息可能被资金使用者隐瞒。为了保证盈利,银行不得不将利率提高到能弥补平均违约风险的程度,但这样反而会使那些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退出资金信贷市场,这一过程不断重复,随着低风险资金使用者的不断退出,融资市场上就只剩下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而逆向选择使得银行可能招致信贷风险,即使市场上有风险较低的投资机会,银行可能决定不提供任何资金。因此,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不对称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的称为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就是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任一交易方所做出的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道德风险的产生可用经济学中的委托关系来解释。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银行是具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则是委托人;而中小企业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则是人。银行和企业的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比如说,在信贷市场上,银行的目标是要中小企业不仅按时还本而且按时支付利息,而中小企业的目标是利用所借的款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为了达到这目的,中小企业在得到资金后,在不对称信息的掩护下,可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从事偏离银行利益而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动,比如改变资金的用途,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或者故意拖欠借款,甚至逃避债务。许多项目的资金到位之后并没有按原先设计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就是道德风险的表现之一。正是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则银行的投资行为表现得更加谨慎,甚至可能放弃提供资金。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事前防范

一般来讲,非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我们叫它事前非对称信息,第二类是事后非对称

信息,目前一般的研究都是侧重于事后防范,事实上应该转换已有的思路,转而立足于事前防范和“事前控制”,即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这一事件发生之前,最大程度地在源头减少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信息部对称导致的融资难问题的事情防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中小企业本身内部管理、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的改善以及政府的适度干预和领导。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努力做好信息不对称的事前防范,尽可能减少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

1.中小型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

中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入手控制信息不对称:第一,提高信息质量。首先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的信息结构,特别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并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认真完善和执行这些制度,是中小企业提高信息质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保证。因此,信息质量的评价可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可行,信息披露及时,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等方面进行。第二,制定和实施融资战略。把融资作为战略性管理的内容,而不是临时性的管理活动。分析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明确贷款主体及其管理规范,固定的与相关银行打交道,主动邀请有关人员到企业来参观,保证信息通畅,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制定和实施融资战略的评价可从融资战略的清晰度,企业与银行的良好信息沟通和合作关系等方面进行。

2.银行创新理念,以客户为中心

创新理念,树立全面的经营策略。一般说来,中小企业每笔贷款的额度都不大,有些小额贷款,几万元,甚至几千元,当天就能审贷、发放。因此,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样能带来可观的利润。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素质,改变企业旧有的观念,在营销中加强银企双赢观点的灌输。改变过去被动办理业务的习惯,一切从客户的需求出发,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营销银行的金融产品。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工具,如电视、网络等媒体,丰富宣传的手段,提升宣传效果。与客户建立稳定关系,能减少信息搜寻成本,降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样既满足客户的要求,也减少了各种资源的不必要消耗。

第一,利用同业信息共享收集相关企业的信息。目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系统研究工作严重不足,可以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来从事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各个银行也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主管有融资意向的中小企业信息收集的任务,从而减少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盲目性。银行间也可以联网,共享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

第二,完善企业资信评级制度。企业资信评级是资信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等各方面状况做出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资信等级的过程。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结果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减少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另外,企业的资信评级制度应该定期更新并公布。

第三,建立数据库完善信用记录。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数据库,采用信息识别技术,完善信用记录以供同行查询,这样可以使同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更加果断,更加充满信心。与企业客户保持长期联系,银行可以通过同企业客户建立长期联系来获取借款企业的信息。通过对借款企业账户的调查,了解借款企业资金流动状况,从而识别信用风险。可见,与客户的长期联系,减少了收集信息的成本,并使识别信用风险更容易。

第四,利用互联网减少信息不对称。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提高,中小企业大部分财务人员都能够掌握网络的各项基本功能,随着银行业传统经营向网络经营延伸,中小企业可以以网络为前提,享受网络银行带来的好处,并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监控。这样企业不但精简了财务结构,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降低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而且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使银企关系趋于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克服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3.政府的适度干预和合理领导

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重要部门,在建立诚信体制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利用其强大的政府职能组织建立基础数据库的检索平台,建成一个有效的企业和个人的独立、公正、客观的第三方征信结构。在不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必须定期尽可能地向征信机构提供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这样通过第三方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价向社会证明其提供的信息是充分的,尽可能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方面能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高效的担保体系。应该建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既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也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还款的管理。此外,可以推动企业间信用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合作,同时也形成相互之间的约束。也就是将关联的中小企业纳入到大企业的信用中去,中小企业的贷款由关联的大企业担保,中小企业违约由大企业负责偿还,这样大企业就必然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从而既可以让中小企业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也可以让银行放心发放贷款。同时,应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应从财政出资为主转向鼓励民间资本的投入,形成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民办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减免对担保机构征收的税费;建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等等。从而推动信用体系形成。

第二,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一种说法认为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小企业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

所以,按照上述理论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的有效办法。因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最能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上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

第三,应该加快建立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可以让金融机构和企业都能得到他们所要的信息,有利于他们的双向选择,中小企业将享受更好更广泛的金融中介服务。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必然会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压力以及先进的运作方式将推动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各种金融服务机构更加有效地辅助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制度、进行项目规划、提供金融信息。

应建立中介机构金融信用档案。因为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保证金融机构和企业取得双赢的有力保证,也是消除“融资难”和“难融资”的根本保障。要大力加强征信法律制度建设,着力推动以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征信中心的法律地位,尤其对于中介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应建立中介机构金融信用档案,及时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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